公共部门经济学读后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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于《公共部门经济学》中浅看中美个人所得税对比
“从出生到死亡,我们的生活总是受到无数形式的政府活动的影响。”这是本书开篇第一句话。其实,在我们出生之前就与政府活动有了千丝万缕的关系。在一个小生命的诞生之前,准妈妈们就需要得到“准生证”之类的政府证明,才能让我们的存在得到认可。我们与政府活动的联系不可割断,我们的生活也时刻被政府影响着。
从接触政治开始,我们就不断被灌输“税收取之于民,用之于民”的观念。即便我们作为学生,没有工资、薪金,不用向政府缴纳个人所得税,但是我们也是潜在的税收承担者,在我们的消费过程中,与银行的接触过程中,税收的影子无处不在。同时,我们在教育、卫生和社会福利等方面都享受着政府税收支出带来的便利。所以,我认为我们与政府活动之间的密切联系就是通过税收,尤其是个人所得税来实现的。在斯蒂格利茨的书里,美国的税收也是他阐释的一个重点,所以我将从个人所得税的角度来阐释一下我的看法。
不论是在美国还是在中国,有一点可以肯定的是,个人所得税都是政府唯一而且最重要的税收来源。但在征收个人所得税的具体方面既有相同也有不同之处,我主要从三个方面来探讨它们的不同。
从税收的征收范围来看,中美两国大体一致。征税的主要范围都是工资与薪金所得、股票投资所获得的鼓励与利息、经营净所得以及出租和出售资产净所得。但是我国现行个人所得税的征税范围由11项应税所得构成组成,除此之外的其它所得概不征税。[1]而美国的个人所得税征收范围没有明确规定,却对在征收范围之外的条目有较为明确的规定。从这就可看出,中国将重点放在了要缴税的条款上,而美国人更看重的是不予计列的所得。
从个人所得税的征收单位来看,美国税收的基本单位是家庭,中国税收的基本单位是个人。这两种形式谁好谁坏,人们有不同的看法。从书中可以看出在美国家庭中,夫妻间的收入差距是影响缴纳税收数量的一个重要因素。所以,美国这种“婚姻税”确实也在社会中受到人们的热议。一方面它在促进不同收入阶层的人组建家庭方面有一定作用,但同样也在家庭破裂时,也有可能让悲剧愈演愈烈。
近年来,中国社会要求将纳税单位由个人转变为家庭的呼声渐高。中国在以个人为单位征税时,没有考虑到家庭供养人口因素,会导致横向公平失衡;没有考虑到婚后生活成本的变动;夫妻双方之间可以彼此转移财产,逃避税收。[2]考虑到中国税收的方式的弊端,为什么中国个人所得税单位还没有实现向以家庭为单位转变呢?原因可能是中国税制比较单一;法制建设水平较低;税务机关难以掌握纳税人的真实情况。这其中的真实原因还有待探究。
从税率来说,中国和美国都主要实行累进税率。但是中国个人所得税的计算主要以单纯地税率计算为主,目前主要是采用7级超额累进税率。而美国纳税义务的计算则可以采用两种方法,纳税人可以自由选择标准,并且个人所得税,也与个人是单身、与配偶联合申报的已婚者、单独申报的已婚者,还是户主有关。
通常人们研究税收,都会考虑到其公平性。就从中国税收来说,政府在确立这一套机制时,确实是为了促进社会公平,推动收入结构由金字塔型向橄榄型转变,提高社会整体的收入水平。但其在公平性方面起到的作用可能是微不足道的。而对于美国来说,其税制存在着较少的偷漏税行为和较大的缴税意愿,税制的设计也较为合理。所以说,它在税制的设计及运行方面更加注重公平。
税收是国家收入的主要渠道,如何运用好税收也是政府必须要处理的一个难题。虽然真正要做到这点很困难,我们仍然希望政府能真正做到“取之于民,用之于民”。
[1]王敏,孟竹君.浅谈我国个人所得税征收制度的现状与对策.财政金融.财政金融.2011年.第六期
[2]岳树民,卢艺.个人所得税单位的选择:家庭还是个人.税收经济研究.2013年.第三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