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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货物买卖法通用课件

国际货物买卖法通用课件

国内法
各国有关货物销售的法律法规。
国际惯例
如贸易惯例和商业习惯。
判例法
国际商事仲裁和司法判决。
02
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的成立
要约与承诺
01
02
要约
承诺
要约是希望和他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该意思表示应当符合下列规 定:(一)内容具体确定;(二)表明经受要约人承诺,要约人即受 该意思表示约束。
承诺是受要约人同意要约的意思表示,应当由受要约人及时向要约人 作出,并在合理期限内到达要约人。
损害赔偿
实际损失赔偿
违约方应当赔偿因违约给对方造 成的实际损失,包括直接损失和 间接损失。
精神损失赔偿
在某些情况下,如果违约行为给 对方造成了精神上的损害,违约 方也应当赔偿精神损失。
05
国际货物买卖中的争议解 决
协商与调解
协商
买卖双方通过直接对话,寻求争议的 和平解决。这通常是最先尝试的方法 ,因为它简单、快速且成本低。
提出了新的挑战和机遇。
电子签名和认证
新技术的出现使得电子签名和认证 成为可能,对传统的书面合同形式 提出了挑战。
跨境数据流动
随着数据流动的增加,各国之间的 数据保护法律差异对国际货物贸易 造成了一定的障碍。
国际货物买卖法的未来发展趋势
更加注重消费者保护
随着全球消费者保护意识的提高,国际货物买卖法将更加注重保 护消费者的权益。
02
诉讼程序可能较为复杂和耗时, 成本也较高。然而,对于某些争 议,诉讼可能是唯一的法律解决 途径。
06
国际货物买卖法的最新发 展与趋势
国际货物买卖法的统一化进程
联合国国际贸易销售合同公约
该公约是国际货物买卖法最重要的统一化文件之一,为各国提供了一套统一的合同规则, 简化了交易过程并减少了法律障碍。

国际货物买卖法ppt课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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州法,不是联邦法
5
.
3、我国的货物买卖法律主要规定在《民法通则》 和《合同法》中,从法律性质上看,《民法通则》 与《合同法》是普通法和特殊法的关系,即《民 法通则》是普通法,《合同法》是特殊法。从法 理看,适用时,依照特殊法优先于一般法原则, 凡《合同法》有规定的,要优先适用于《合同 法》,《合同法》未作规定的,适用《民法通则》 的有关规定。
(2)当事人营业地在不同国家的事实,如果从合同 或从合同订立前任何时候或订立合同时,当事人之间 的任何交易或当事人透露的情报均看不出,应不予考 虑。
(3)在确定本公约的适用时,当事人的国籍和当事 人或合同的民事或商业性质,应不予考虑。
13
.
交易范围
《公约》第二条
本公约不适用于以下的销售:
(a)购供私人、家人或家庭使用的货物的销售,除非卖方订立合 同前任何时候或订立合同时不知道而且没有理由知道这些货物是购 供任何这种使用; (b)经由拍卖的销售; (c)根据法律执行令状或其他令状的销售; (d)公债、股票、投资证券、流通票据或货币的销售; (e)船舶、船只、气垫船或飞机的销售; (f)电力的销售
由于各国的法律不尽相同,货物买卖法也不尽相同),而 由于双方当事人营业地位于不同国家,这在法律上就会遇 到一个重要问题,即合同适用哪个国家的法律,双方的权 利义务按那个国家的法律。
一般来说,这个问题有两种处理方法:(1)双方在合同 中明确规定采用哪国法律;(2)由法律或仲裁机构确定。 一般法理是:特殊先于一般
的国际贸易惯例。即约定的国际惯例优先于《公约》。 结论:《公约》属于可以自动执行的公约,即如果双方
的营业地分别处于不同缔约国的当事人,且在合同中没 有排除《公约》的使用,则《公约》就适用于它们订立 的买卖合同。

编 第一章 国际货物买卖法PPT课件

编 第一章    国际货物买卖法PPT课件
(指定装运港) FAS [Free Alongside Ship (…named port of shipment)] 船边
交货(指定装运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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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FOB合同卖方拒绝船舶案
原告A公司与被告B公司达成由原告向被告出售澳 大利亚散装大麦的买卖合同,价格条件为FOB, 买方租船并通知卖方,合同规定,买方指定的船 舶必须符合南澳大利亚所有港口船舶装载限制方 面的规定,并且买方在指定船舶之前必须事先征 得卖方的同意。买方指定“NP”轮并请求卖方同 意,卖方以该轮吃水不符合约定而拒绝“NP” 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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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合同履行
公约第71条,如果订立合同后,一方由于下列原因显然将 不履行其大部分重要义务,另一方当事人可以中止履行合 同义务: (1)履行义务的能力或他的信用有严重缺陷;(2) 其在准备履行合同后履行合同中的行为显示其将不履行其 主要义务。 公约第72条规定,如果在履行合同日期之前,明显看出一 方当事人将根本违反合同,另一方当事人可以宣告合同无 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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卖方义务2——交付单据
单据对于买方有特别重要的意义: (1)单据是买方及时转卖货物或提取货物的
凭证 (2)单据是买方办理海关手续以及享受关税
优惠待遇的凭证 (3)单据是买方及时获得保险补偿的凭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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卖方义务3——转移货物所有权
公约没有任何规定 我国合同法第一百三十三条 标的物的所 有权自标的物交付时起转移,但法律另有 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二编 国际贸易法
1
第一章 国际货物贸易法
2
第一节 国际货物贸易法概述
一、调整国际货物买卖的国际公约 1.《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 United Nations Convention on Contracts for

《国际货物买卖法》PPT课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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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入《公约》时,我国对②进行了保留
2、《公约》调整的合同关系
《公约》只适用于合同的订立和买卖双方的权利、 义务 《公约》不涉及: ①合同的效力,或其任何条款的效力或惯例的效力。
②合同对所有权的影响。 ③货物对人身造成伤亡或损害的产品责任问题。
△《公约》的法律效力
买卖合同当事人都可以约定不适用公约,或减损 公约的任何规定或改变其效力。《公约》对缔约国 当事人没有强制适用的效力。
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的订立
一、要约规则
• 要约的构成要件 ①要约应向一个或一个以上特定的人提出。 ②要约的内容必须十分明确、肯定,一经对方接受,
合同即告成立。 ③要约必须送达受要约人。 • 要约与要约邀请、要约的撤回与撤销 • 要约的法律效力及失效
要约的撤回与撤销
①发生的时间不同。
要约的撤回发生在要约生效之前,撤销发生在要 约生效之后。
②要约的撤回是针对未生效的要约而言,撤 销是针对已生效的要约而言。
③所受限制不同。
撤回所受限制较少,撤销所受限制较多。
要约的失效
①要约被拒绝; ②要约超过期限未承诺; ③要约被撤销; ④受要约人对要约内容作实质性变更。
【例】中国山东某公司于2003年6月14日收到甲国某公司来 电称:“×××设备3560台,每台270美元CIF青岛,7月 甲国×××港装船,不可撤销即期信用证支付,2003年6 月22日前复到有效。”中国山东公司于2003年6月17日复 电:“若单价为240美元CIF青岛,可接受3560台××× 设备;如有争议在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仲裁。” 甲国公司于2003年6月18日回电称仲裁条款可以接受,但 价格不能减少。此时,该机器价格上涨,中方又于2003年 6月21日复电:“接受你14日发盘,信用证已经由中国银 行福建分行开出。”但甲国公司未予答复并将货物转卖他 人。关于该案,依1980年《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 的规定,下列选项哪些是正确的?( )

《国际货物买卖法》课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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和光票托收。
信用证
银行根据买方请求,向 卖方开立的承诺支付货
款的书面保证文件。
电子支付
通过电子手段完成支付 的方式,如网上银行、
第三方支付平台等。
支付的时间与地点
支付时间
通常在合同约定的交货期后一定时间 内完成,具体时间根据合同条款确定 。
支付地点
可以是在卖方国家、买方国家或双方 协商确定的第三国。
执行
判决生效后,败诉方应当履行判决内 容。如不履行,胜诉方可以申请强制 执行。
06
国际货物买卖法的实践与 发展
国际货物买卖法的实践应用
合同订立
国际货物买卖合同通常采用书面 形式,并需要双方当事人签字或 盖章确认。在实践中,双方可以 通过邮件、传真、合同专用章等
方式订立合同。
风险转移
根据《联合国国际贸易销售合同 公约》,货物的风险在合同双方 履行合同义务时发生转移。实践 中,风险转移通常与货物的所有
未来国际货物买卖法的纠纷解决机制 将更加多元化,包括仲裁、调解、诉 讼等多种方式,以满足不同当事人的 需求。
随着全球环保意识的提高,国际货物 买卖法将更加注重环保法规的遵守和 执行,防止环境污染和资源浪费。
国际货物买卖法的国际合作与协调
国际公约的推广与完善
国际货物买卖法的国际公约是促进国际合作与协调的重要手段。未来,这些公约将进一步推广和完善,以适应国际贸 易的发展变化。
合同的变更与解除
合同的变更
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合同。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变更合同应当办理批准、 登记等手续的,依照其规定。
合同的解除
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合同。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解除合同的事由。解除合 同的事由发生时,解除权人可以解除合同。

国际货物买卖法讲义(PPT 101张)

国际货物买卖法讲义(PPT 101张)

• 我国浙江省某进出口公司的一位美国客户在与该公 司业务员会面时,口头向该公司下了一笔订单,由 于时间较为仓促,加上该客户是公司老客户,与之 洽谈的业务员未要求与对方当场签下书面合同,只 是请对方回国后再发一份传真以便留档。客户回国 后,并未发来传真,我方业务员也未坚持催要,同 时,我方根据客户要求开始备货。 • 当货物将要备齐,我方请客户确认汇款时,客户告 之,当时由于较为匆忙,未充分考虑,以至下了口 头定单,回国后,仔细加以核算,发现无法成交, 加上我方请其以传真确认,则认为不发传真订单不 正式成立。而且,根据其对与中国的了解,中国在 国际货物买卖中是不承认口头形式合同的。
2.英国《货物买卖法》
( 1)凡是凭说明的交易,卖方所交的货物必 须与说明相符。 ( 2)凭样品成交的买卖,卖方所交的货物在 品质方面必须与样品相符。 ( 3)如果在交易中既有样品,又有说明,则 卖方所交的货物必须与样品和说明都一致。
(4)货物应具有商销品质
( 5)如果买方已明示或默示卖方,要求货物 必须适用某种特定的用途,则货物应合理地 适用该特定用途。
特定化货物:
•含义:将货物确定在合同项下(Identified to the contract),即以某种行为明确指定以该项货物作 履行合同的标的。 •方法:
a.在货物上标明买方的姓名、地址;
b.在提单上载明以买方为收货人或载明货物运到目 的地应通知某一买方; c.向买方发出一份具体指明货物情况的发货通知。 •意义:货物风险和所有权由卖方转移于买方的必要 条件。
• 关于公约适用范围的保留 《公约》第1条第2款:只要双方当事人的营 业地处于不同国家,即使他们的营业地所 在国不是公约的缔约国,但如果根据国际 私法的规则导致适用某一缔约国的法律, 则该公约亦将适用于这些当事人之间订立 的国际货物买卖合同。 我国认为公约的适用范围仅限于双方营业地 处于不同缔约国的当事人之间所订立的货 物买卖合同。

《国际货物买卖法》课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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仲裁程序和裁决执行
概述仲裁程序和执行仲裁裁决的相关法律规定和流程。
司法途径和法律补救措施
讨论在司法途径上解决争议和寻求法律补救的选择和权利。
案例分析
实际案例ห้องสมุดไป่ตู้析
通过分析实际案例,加深对国际货物买卖法的理解和应用。
《国际货物买卖法》PPT 课件
本课程将深入探讨《国际货物买卖法》的详细内容,包括法律概述、原则、 标的物和价款、争议解决以及案例分析等重要内容。
法律概述
课程简介 国际货物买卖法的定义 重要性和应用
法律原则
交付、付款和合同 成立
合同交付和付款的要素以及 合同成立的法律原则。
适用法律和商定条 款
在国际货物买卖合同中确定 适用的法律和商定的特定条 款。
合同解除和违约责 任
合同解除和违约责任的法律 规定和原则。
标的物和价款
货物的描述和质量要求
解析货物描述和质量要求的法律规定和相关案例。
价款支付和货物价值
探讨价款支付和货物价值计算的法律要求和方法。
合同履行和风险转移
分析货物合同的履行过程和风险转移的相关法律规定。
争议解决
委员会和专家调解
介绍通过委员会和专家调解解决国际货物买卖争议的程序和原则。

《国际货物买卖法》PPT课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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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不适用公约的货物交易(6项)
(1)购买供私人、家人或家庭使用的货 物买卖,除非卖方在订约前及订约时不知 也不应当知道货物用于此种目的(消费品 的交易)
为避免公约的规定同有关保护消费者的国
内法发生冲突。判断是否属于消费品交易,应 依据买方的购买目的确定。
主张不适用公约而适用国内消法的保护时,
在国际货物买卖中,如果双方当事人在合同 内规定采用某项惯例,它对双方当事人就具有约 束力。
1、国际商会制定的《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 2、国际法协会制定的《华沙——牛津规则》 (CIF合同) 3、美国1941年修订的国际贸易定义
规定了各州不同的贸易术语中买卖双方在交 货方面的权利义务。该国际贸易定义对南北美洲 各国有较大的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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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的订立 (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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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 卖方和买方的主要义务
一、卖方的主要义务
(一)卖方按合同或法律规定的时间、地点、 方式交付货物
如果合同未约定上述事项,则应按《公约》 的有关规定和有关国家的买卖法的规定交货:
1、交货方式
交货是指自愿地移转对货物的支配和占有, 即由卖方把对货物的占有权移转给买方。
我国在核准该公约时对此也提出了 保留。适用者须是双方营业地均为缔约 国的当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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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公约与合同、与国际贸易惯例
的关系
1、《公约》与合同的关系
公约规定,当事人可以排除公约的适用,也 可以消减或改变公约任何规定的效力。
A、公约的适用不具有强制性。当事人完全 可以在买卖合同中选定公约以外的其他法律。但 如果当事人仅在合同中规定适用《国际贸易术语 解释通则》等国际贸易惯例时,不能认为排除了 公约的适用。

国际货物买卖法一国际商法课件

国际货物买卖法一国际商法课件

(2)承担货物在越过船舷之前的一切费用和风险。
(3)自负风险和费用,取得出口许可证或其他官方证 件,并且办理货物出口所需的一切海关手续。
(4)提交商业发票,及自费向买方提供为买方在目的
港提货所用的通常的运输单据,或具有同等作用的电
子信息。
国际货物买卖法(一)国际商法课件
2、买方义务 (1)接受卖方提供的有关单据,受领货物,并按合
C组 主运费 已付
CFR Cost and Freight CIF Cost,Insurance
and Freight
CPT Carriage Paid To
货交承运人 船边交货 装运港船上交货 成本加运费 成本加保险费、 运费
运费付至
同上 适用于海运及内河运输 同上 同上
同上
适用于各种运输方式, 包括多式联运
FOB变形是为了说明装船费用负担问题,并不改变FOB交 货地点以及风险划分界限
国际货物买卖法(一)国际商法课件
4. 个别国家对FOB 的不同解释
美国、加拿大等国对于FOB的特殊用法: (1)FOB NEW YORK含义两个装运港船上交货
内陆运输工具上交货 FOB VESSEL NEW YORK 装运港船上交货 (2)买卖双方风险划分界限在船上不在船舷
证件,并且办理货物出口所需的பைடு நூலகம்切海关手续。 (4)提交商业发票和自费提供证明卖方已按规定交货的
清洁单据,或具有同等作用的电子信息。
国际货物买卖法(一)国际商法课件
2、买方义务 (1)订立从指定装运港口运输货物的合同,支付运 费,并将船名、装货地点和要求交货的时间及时通知 卖方。 (2)根据买卖合同的规定受领货物并支付货款。 (3)承担货物交至装运港船上之后所发生的一切费 用和风险。 (4)自负风险和费用,取得进口许可证或其他官方 证件,并办理货物进口所需的海关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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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完税交货(……指定目的地)
Delivered Duty Paid
完税后交货(……指定目的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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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OB———Free on Board (named port of shipment)
船上交货(指定装运港),指卖方在合同 规定的期限内在指定的装运港将货物装上买 方指定的船只,并承担货物装船越过船舷之 前的一切费用和风险。
第四章 国际货物买卖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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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 国际货物买卖法概述
一、概念
国际货物买卖法是所有调整国际货物买卖关 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包括调整国际货物买卖 的国内法,国际公约和国际贸易惯例三部分, 国际货物买卖法是国际贸易法的重要组成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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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二、国际货物买卖法的渊源
(一)国内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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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不适用的特殊情况:
第一,特定货物买卖 (1)股票、债券、票据、货币和其他投资证券的交易 (2)船舶、飞机、气垫船的买卖 (3)电力的买卖 (4)卖方主要义务在于提供劳务或者其他服务的买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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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特定形式的货物买卖
(1)仅供私人、家人或家庭使用的货物买卖 (2)由拍卖方式进行的销售 (3)根据法律执行令状或其它令状的销售
1、大陆法系的民商法典:
《法国民法典》 《日本民法》
《法国商法典》 《日本商法》
《意大利民法典》 《泰国民法典》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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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英美法系(判例法+制定法)
(1) 英国《1893年货物买卖法》 最早的货物买卖法之一,延续百年,影响深远,几经
1、内容
(1)适用范围 (2)合同的成立 (3)货物买卖 (4)最后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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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适用范围
(1)当事人——营业地分处不同缔约国
(2)由国际私法规则导致适用某一缔约国法 律。
(3)货物买卖——有形动产,包括尚待生产 与制造的货物。
(4)买卖合同——仅适用合同的订立和买卖 双方的权利、义务。
理货物的运输与投保货物运输保险; (3)确定货物风险移转的时间与地点; (4)确定单据;是由卖方还是由买方负责取得并提
交各种装运单据以及领取货物进出口国境所必需 的其他单据; (5)确定买卖双方的费用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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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组
EXW
F组
FCA FAS
2000年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 (EFC组)
启运
EX Work
主运费未付[装运港交货]
工厂交货(……指定地)
Free Carrier Free ide Ship
货交承运人(……指定地) 船边交货(……指定装运港)
FOB
C组
CFR CIF
Free On Board 主运费已付[装运港交货]
Cost and Freight Cost、 Insurance and Freigh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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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O.B下卖方责任 (1)在合同规定的日期或期限内,按港口习惯的方
式在指定装运港将货物交到买方指定的船只上,并给 予买方货物已装船的充分通知。
(2)承担货物在指定装运港装船时越过船舷为止的 一切费用和货物灭失或损坏的一切风险。
(3)自行承担风险及费用,取得出口许可证或其他 官方批准证件,并办理货物出口所必需的一切海关手 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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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买卖合同不涉及
(1)合同的效力 (2)合同对所有权的影响 (3)货物对人身造成伤亡或损害的产品责任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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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性质和效力
(1)缔约国当事人可以约定不适用 (2)缔约国当事人可以减损公约的任何规定或
改变其效力,但受缔约国保留条款的影响。
(3)缔约国当事人不对公约的适用作出明示排 除,《公约》自动适用。
(4)提供有关装运单据,或相等的电子数据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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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O.B下买方责任 (1)租船订舱,支付运费,并给予卖方关于船名、
装货地点和所要求交货时间的充分通知。 (2)负担货物在指定装运港已越过船舷时起的一
切费用和货物灭失或损坏的风险。 (3) 办理保险,支付保险费。 (4)自行负担风险和费用,取得进口许可证或其
CPT CIP
Carriage Paid To Carriage and Insurance Paid T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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装运港船上交货(…指定装运港)
成本加运费(……指定目的港) 成本加保险费、运费(指定目的 港) 运费付至(……指定目的地) 运费、保险费付至(指定目的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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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0年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D组)
他官方批准证件,并办理货物进口以及必要时经 由另一国过境所必需的一切海关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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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OB
卖方
在装港船上交货 风险在船舷转移
卖方办出口手续
买方
海运
铁路、公路
买方负责运输、 保险、进口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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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IF(Cost,Insurance and Freight) (named port of destination)
D组
DAF DES DEQ DDU DDP
到达[一般指目的港交货]
Delivered At Frontier
边境交货(……指定地)
Delivered Ex Ship
目的港船上交货(……指定目的港)
Delivered Ex Quay
目的港码头交货(……指定目的港)
Delivered Duty Unpaid
修订,现适用的是1995修订的《1979年货物货物买卖法》。 (2)美国《统一商法典》
1952年公布,几经修改,由法律团体起草的样板法, 各种自主决定适用,目前除路易斯安那州,美国其他各州 均采用,1980年《联合国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公约》也是以 此为蓝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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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国际公约
《1980年联合国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公约》
成本、保险费加运费 … 指定目的港,是指 卖方负责租船订舱,根据合同规定将货物由约定 的装运港运至目的港并办理保险手续及负担保险 费和运费。卖方承担货物装船越过船舷为止的一 切费用和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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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国际贸易惯例
《2000年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
1、贸易术语的概念
国际贸易术语是在国际贸易中逐渐形成的, 表明不同的交货条件下,买卖双方在交易中的费 用、责任及风险划分的以英文缩写表示的专门用 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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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国际贸易术语的功能
(1)确定交货的地点与方式; (2)确定保险与运输;是由卖方还是由买方负责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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