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孙伟铭醉酒驾驶案辩护词
孙伟铭案定性分析
孙伟铭案定性分析:对本案被告人孙伟铭应当按照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处罚。
理由如下:(1)被告人孙伟铭酒后驾驶别克轿车上路,从后面冲撞与其同向行驶的川A9T332比亚迪牌轿车尾部,造成了一起追尾事故,但尚未造成人员伤亡或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严重后果。
经鉴定,案发时孙伟铭血液中的乙醇含量为135.8毫克/100毫升,已达到醉酒驾驶标准。
由于行为人虽然属于醉酒驾驶,严重违反了交通管理法规,但尚未造成交通肇事罪所要求的严重后果,未达到交通肇事罪的定罪标准,故不构成交通肇事罪。
但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依法应当构成危险驾驶罪。
(2)孙伟铭在发生第一起追尾事故之后,继续以超过限速二倍以上的速度驾车向前行驶,越过道路中心黄色双实线,与多辆车辆发生碰撞及擦刮,造成四人死亡,一人重伤,公私财产损失共计5万余元的严重后果。
被告人孙伟铭应当知道在醉酒情况下驾车超速行驶所具有的严重危害性,在发生了第一次追尾事故后更是能够完全预料到自己已经没有安全驾驶的能力,继续驾驶会造成严重危害公共安全的后果的发生却继续驾驶,未采取任何避免措施,行为人在主观上不符合过于自信过失轻信能够避免的特征,而符合间接故意的放任特征,行为人在主观上对严重后果的发生持的是间接故意的放任态度。
同时,行为人醉酒、无证、超速驾驶机动车辆在车辆、人群密集的公共道路上行驶,具有与放火、爆炸、决水等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相当的危险性,因而符合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构成要件。
行为造成了四死一伤和财产损失的严重后果,应当依照《刑法》第115条第一款规定定罪处罚。
(3)孙伟铭不构成交通肇事罪。
交通肇事罪是指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
其中,行为人对违反交通管理法规是故意的,但对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结果则是过失的。
本案中孙伟铭对第一次追尾事故后继续驾车导致发生的严重后果在主观上不属于过失,因而不构成交通肇事罪。
热点案例--孙伟铭醉驾案
产生争议的主要是,司法实践中间接故意和过于自信过失很难区分
(重温犯罪论学习中的“间接故意与过于自信过失的区别)
判例:1997年最高人民法院再审了福建省的一起交通肇事案件。 被告人为逃避收费站检查,拐往逆行车道,加大车速冲关,撞死 前方执行检查任务的一名武警。 一审法院认定被告人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判处死刑 二审法院撤销了该判决,以交通肇事罪判处被告人有期徒刑7年 最高检对该案提起抗诉,认为被告人明知自己的行为可能 会造成被害人死亡的危害结果,却采取放任态度,致使被害人 被撞死,是故意杀人。
审理经过:
一审:2009年7月22日,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以“以危险方法 危害公共安全罪”判处死刑。
二审:2009年9月4日,四川省高院对孙伟铭被控犯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
全罪上诉一案,在省高院第三审判法庭进行公开审理。9月8日,公开宣判: 孙伟铭的行为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社会公共安全罪”,但其有真诚悔罪表 现,判处孙伟铭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力终身。
听到二审判决后,孙伟铭在庭上大哭
本案引起热议的法律问题: 1、孙伟铭的行为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还是“交通肇事罪”?与此问题紧密关联的一个问题是:其主 观上是故意还是过失?
2、假定其主观上是故意,故意的内容是什么?是否符合 “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要求?
检方认为,孙伟铭的车在追尾前没有闯红灯,也没有超速,但在 追尾后加速逃逸,说明孙是经过思考后的选择,具有主观故意,行为 又造成了严重后果,因此,孙以危险方法危害了公告安全,应以“以 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孙伟铭的律师认为,孙伟铭对追尾没有任何记忆,也没有明确证 据能证明当时他有主观逃逸的恶意,故只能属于交通肇事罪的加重情 节。 法官的判决:孙伟铭明知自己没有驾照,没有相应机动车驾驶 能力,仍然长期驾驶机动车并多次违反交通 安全法规,反映出其对 他人生命、健康以及财产安全的漠视。且被告人孙伟铭在应当知道 醉酒情况下驾车超速行驶、跨过不能超越的双实线,会危害不特定 他人的生命、健康、财产安全,但仍放任结果发生,其主观心态已 不属于“过失”;一切损害均由孙伟铭故意造成,因此孙的行为构 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研究论文:从孙伟铭酒驾案例探讨相关法律的完善
刑法论文从孙伟铭酒驾案例探讨相关法律的完善一、酒后驾车案例与法院的判决(一)案例2008年5月25日,孙伟铭购买了车牌号为川A43K66的别克牌轿车。
在未取得合法驾驶执照的情况下,孙伟铭长期无证驾驶该车,并有十次交通违法记录。
2008年12月14日中午,孙伟铭与其父母在成都市为亲属祝寿,期间大量饮酒。
午后,孙伟铭送其父母去成都火车站,返回途中,与其他车辆发生追尾。
其后,孙伟铭继续驾车向前超速行驶,并违章超越过道路中心黄色双实线,与对面车辆发生碰撞,造成四死一重伤及五万元财产损失的严重后果。
交通警察接群众报案后赶至现场将孙伟铭抓获,经鉴定,孙伟铭驾驶的车辆碰撞前瞬间的行驶速度为134-138公里/小时;孙伟铭案发时血液中的乙醇含量为135.8/100毫升。
(血液酒精浓度达到每100毫升血液含20-80毫克酒精的驾驶员,将被认定为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血液酒精浓度达到每100毫升血液含80毫克酒精以上的驾驶员,将被认定为醉酒后驾驶机动车)。
(二)法院判决一审法院认为,从本案事实及证据证明的情况看,上诉人孙伟铭购置汽车后,未经正规驾驶培训长期无证驾驶车辆,并多次违章。
众所周知,汽车作为现代交通运输工具,其使社会受益的同时,由于其高速行驶的特性又易给社会造成危害,因此,国家历来对车辆上路行驶有严格的管理规定。
孙伟铭作为受过一定教育、具有安全刑事责任能力的人,明知国家的规定,仍漠视社会公众和重大财产安全,藐视法律、法规,长期持续违章驾车行驶于车辆、人群密集的公共道路,威胁公众安全。
尤其是在本次醉酒驾车发生追尾交通事故后,孙伟铭不计后果,放任严重后果的发生,以超过限速二倍以上的速度驾车在车辆、人流密集的道路上穿行逃逸,以致又违章跨越道路黄色双实线,冲撞多辆车辆,造成四死一伤、公私财产损失数万元的严重后果。
事实表明,孙伟铭对其本次行为可能造成严重危害公共安全的后果完全能够预见,其虽不是积极追求这种结果发生,但其完全放任这种结果的发生,其间无任何避免的措施,其行为完全符合刑法关于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构成规定,应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判处孙伟铭死刑。
对张明宝、孙伟铭酒驾案的看法
张明宝多次酒驾,造成五死四伤,一审被判无期徒刑。
当我们看到多次二字时第一反应多半是必须严惩,我也是这么想的。
但是细细想想,在现实中多次酒驾的人绝不止张明宝一人,只是他们没有造成这么大的交通事故而已,那么我们就要问了,为何酒驾屡禁不止,当然这个和中国的酒文化有关。
这么说吧,我手上拿着一把瓜子走在校园里,要是校园里到处都是垃圾,那么我就会理所当然的边走边嗑瓜子,并把瓜子壳丢在地上,但要是校园里是干干净净的,那么我至少会犹豫要不要丢瓜子壳了,不会理所当然的丢了。
举这个例子我就想说张君宝的多次酒驾其实是受到了一定社会因素的影响。
当然要治理校园卫生,光靠宣传是不够的,学校要严惩乱丢垃圾的人才行,这样才能杀一儆百,这么做可能有学生会受到过重的处罚,为了校园环境,就认栽吧!在刚开始的这段时间内学生是害怕被罚才不丢的,这时在加以教育,动之以情,晓之以理,久而久之,大家养成习惯了,就不会乱丢了,其实有很大部分乱丢垃圾的人是属于灰色人群,看到别人丢他们也丢。
同理,很多酒驾的人也是灰色人群,受社会风气影响很大。
至于无期徒刑,对这个概念也不是很了解,反正比死刑轻,比有期徒刑重。
站在家属的立场,枪毙都是不解恨的。
同样,判无期,起不到杀一儆百的作用,现今的酒驾、超速引发的交通事故太多了,政府借此重判然后重新立法也未尝不可,前些天在网上看到一起交通事故,发生在温州大学城,四个过马路的同学(走的是斑马线),突然一黑影飘过,就剩下两个人了,这个多恐怖呀!政府必须严惩,在酒驾、超速猛于虎的时代,必须用重刑,不然那天撞到我了怎么办!不为别人考虑也得为自己考虑吧。
伟铭无证酒驾案,同上面的一样,大家看到无证二字可能愤怒,先说说我对无证驾驶的看法吧,对于证件这个东东,我也在学车,第一天去就驾车上路了,都一年多了,现在还没拿到驾照,驾校也算是唯利是图,完全是应试教育,也就是说驾驶水平主要还是看经验、技术,不要太过多的纠结于有无证件,很明显这次车祸的原因在酒驾不在证件,所以我认为舆论没必要追究他的证件问题。
孙伟铭案定性分析
孙伟铭案定性分析案情大概:从2008年5月起,被告人孙伟铭在未取得合法驾驶资格的情况下,长期无证驾驶,并有多次交通违法记录。
2008年12月14日,孙某在中午大量饮酒后,仍驾车在成都市区内穿行往来。
当日17时许,孙某在一路口从后面冲撞与其同向行驶的一辆轿车尾部后,继续驾车逃逸。
在往龙泉驿方向行驶的过程中,孙某严重超速并越过道路中心黄色双实线,先后撞上反向正常行驶的4辆轿车。
此次事故共造成4人死亡,1人重伤,公私财产损失共5万余元的严重后果。
经过公安交通部门鉴定,孙某驾驶的别克车在碰撞前瞬间的行驶速度为134-138km/h,大大超过行驶路段60km/h的限速;孙某血液中的乙醇浓度为135.8mg/100ml,属于醉酒驾驶。
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9年7月23日对这起特大交通事故做出一审判决。
被告人孙某因无证,醉酒驾驶造成4人死亡,1人重伤,其行为已经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且情节特别恶劣,后果特别严重,依法判处死刑,并剥夺政治权利终生。
后孙某表示不服上诉,四川省高院做出第二审判决,判处孙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罪名成立,但其有真诚悔过表现,终审判决无期徒刑。
虽然该案数次判决均判处孙伟铭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然而被告辩护律师提出的交通肇事罪以及学者之间激烈的争议说明孙伟铭案的定性并没有获得大家的一致同意。
那么究竟是孙伟铭在主客观上符合了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构成要件,还是审判机关是为了加重惩罚肇事者才以“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为其定罪量刑?下面我将通过对这两种罪名加以分析比较后再来定性该案。
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是指故意以放火、决水、爆炸以及投放危险物质以外的并与之相当的危险方法,足以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
该罪侵犯的客体是公共安全,即不特定的多数人的生命、健康或者重大公私财产的安全。
如果行为人用危险方法侵害了特定的对象,对不特定的多数人的生命、健康或重大公私财产的安全并无危害即不危害公共安全,就不构成该罪。
刑事案例分析
课堂形式:庭审辩护 控方:以危险方式危害公共安全罪 辩方:交通肇事罪
法庭准备
宣布:请诉讼参加人入庭就座、请诉讼参加人出示身份 证件 核实《当事人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 核实《当事人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诉讼风险提示 书》和《举证通知书》、《告知审判庭组成人员通知书》 举证通知书》 告知审判庭组成人员通知书》 和开庭《传票》 和开庭《传票》及《通知书》以及诉状等诉讼材料的收 通知书》 悉情况 宣布法庭规则和法庭纪律 法官入庭和报告庭审前准备情况 核对确认诉讼参加人的身份 宣布开庭
控方: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主诉检察官依法审查后认定:案发当天, 孙伟铭无证醉酒驾车,与正常行驶的前车 追尾后,在限速60公里的道路上以高达130 追尾后,在限速60公里的道路上以高达130 公里以上时速逃逸,与相对驶来的四辆车 发生碰撞,造成四人死亡一人重伤。成都 市检察院检委会讨论后决定,对孙伟铭以 涉嫌“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涉嫌“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提起 公诉。
辩方:交通肇事罪
案件经过
法庭辩护பைடு நூலகம்
对等辩论:控辩双方依次进行辩论发言。 对等辩论:控辩双方依次进行辩论发言。 互相辩论 :同学参与,可选择站在支持的一方,向对方 进行发问,对方任一同学可进行作答。要求辩论发言的, 应向法庭举手示意。经法庭许可,方能发言。 在互相辩论中,当事人未经许可而进行自由、无序的辩 论发言或者辩论发言的内容重复的,法庭将予以制止。
休庭
现在宣布休庭,对本案进行审议,决定是否当庭 宣判
宣判
经过合议庭评议,评议结论已经作出。现 予宣判… 予宣判… … 宣判书
闭庭
审判长宣布:庭审结束。现在宣布-- 闭庭!然后敲击法槌。 书记员宣布:全体起立! 待合议庭成员退庭后,宣布:散庭。 诉讼参加人和旁听人员方退庭。
孙伟民醉酒无证驾驶案情
案情
交通警察接群众报案后赶至现场将孙伟铭抓获, 经鉴定,孙伟铭驾驶的车辆碰撞前瞬间的行驶 速度为134—138公里/小时;孙伟铭案发时血 液中的乙醇含量为135.8/100毫升。 另查明,案发后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孙伟铭委 托其父变卖名下财产筹款、其父亲亦全力筹款, 倾力赔偿被害人的经济损失,获得了被害人及 其亲属的谅解。
返回
案情
17时许,行至成龙路“蓝谷地”路口时,孙伟铭 驾车从后面冲撞与其向行驶川A9T332比亚迪轿车 车尾部。其后,孙伟铭继续驾车向前超速行驶, 并在成龙路“卓锦乘”路段违章超越过道路中心 黄色双实线,与对面车道正常行驶的川AVD241 福特蒙迪欧轿车、川AMC337奇瑞QQ轿车发生碰 撞擦刮,致川AUZ872长安奔奔牌轿车内张景全 及尹国辉夫妇、金亚民及张成秀夫妇死亡,另一 乘客代玉秀重伤,造成公私财产损失共计5万余元。
案情
2008年5月28日,孙伟铭购买了车牌号为川 A43K66的别克牌轿车。在未取得合法驾驶的 情况下,孙伟铭长期无证驾驶该车,并有词交 通违法记录。2008年12月14日中午,孙伟铭 与其父母在成都市成华区万年场“四方阁”酒 楼为亲属祝寿,期间大量饮酒。16时许,孙伟 铭驾驶川A43K66车送其父母到成都市火车北 站搭乘火车,之后驾车折返至城东成东路向成 都市龙泉驿区方向行驶。
孙伟铭辩护词
孙伟铭案辩护词尊敬的审判长及合议庭诸位法官:四川艳玮律师事务所接受本案被告人孙伟铭的父亲--孙林的委托,指派律师张仁维、赵艳花担任孙伟铭的一审辩护人。
在发表辩护词之前,请允许我们对本案4位受害人遭遇的不幸表示哀悼,对本案中受伤的代女士及本案受害人的亲人表示慰问,请您们接受我们作为辩方律师的最真挚诚恳的祝愿。
虽然本案被告人的行为给你们带来难以承受的巨大悲痛,然而你们仍以宽容博大的胸怀给予这个年轻人谅解。
作为孙伟铭的辩护律师,我们对本案中的受害人家属的善良大度由衷地表示敬意。
现在,依据事实和法律为孙伟铭进行辩护,结合今天的法庭调查,我们发表以下辩护意见:一、从本案所发生的事实经过看,被告人孙伟铭没有杀害被害人的故意1本案被告并不具有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的主观动机。
本案被告在事发前是一个积极上进、工作出色,有爱心和同情心的青年人。
他同时在两家公司打两份工,每天工作十余小时。
这样努力的工作也换来相应的回报。
三十岁左右就有车有房,有着令人羡慕的职位和收入。
在父母眼里是孝顺争气的儿子,在亲朋眼里是年轻有为的白领。
他还有着强烈的社会责任感并饱含爱心。
证人范晓琼证明孙伟铭在得知她的家庭困难后,主动资助她的女儿上学,帮助她渡过困难;证人游川艺以及孙伟铭以前就职的单位也证实孙伟铭在地震发生后积极参加抗震救灾,捐款捐物,十分积极主动。
这些证据都表明本案被告热爱生活并积极回报社会。
这样一个春风得意的年轻人连地震这样的自然灾害所带来的伤害都主动通过慈善行为来尽量弥补,难以相信他会去放任不特定多人的死伤结果发生。
事发时别克轿车的现场勘验照片证实孙伟铭在两车相撞时头部撞击别克车前挡风玻璃,并将坚硬的挡风玻璃撞裂,孙伟铭头部流血并缝合了10多针,在场证人都证实孙伟铭头部受到重创。
在座各位可以设身处地地考虑一下,当本人已经明知自己的生命与财产安全会因两车的剧烈撞击而遭受巨大威胁的时候,正常人的做法都会是及时主动采取措施避免撞击的发生,而不是放任撞击带来的车毁人亡的结果出现,毕竟,车毁人亡的几率对撞击的双方都是均等的,没有哪个事业蒸蒸日上、前程似锦的年轻人会置自己的生命于不顾,放任两车相撞,除非因其他因素介入导致车辆失控或他的意识已不清晰,控制能力下降,否则我们很难想象这样一个积极进取、奋斗不息的年轻人会以自杀式这样极端的方法去故意危害公共安全2本案被告醉酒驾驶时,不能有效控制自己行为导致危害结果的发生。
危险驾驶罪辩护词 → 醉酒驾驶罪辩护词
危险驾驶罪辩护词→ 醉酒驾驶罪辩护词危险驾驶罪辩护词 -> 醉酒驾驶罪辩护词
引言
尊敬的法官,我代表被告在此辩护,被告被指控犯有醉酒驾驶罪。
我将在本次辩护中提出以下几点论据,以证明被告的无罪。
论据一:证据不足
根据目前掌握的证据,检方并未提供足够的证据来证明被告当时驾驶车辆时酒精含量超标。
因此,被告不能被定罪。
论据二:不公正采样
被告所接受的酒精测试是在逮捕后进行的。
然而,这种只在逮捕后进行的测试方法并不可靠,并且可能受到其他因素的影响,如误操作或仪器故障。
因此,这种测试结果不能作为定罪的证据。
论据三:合理防御
被告在被拦截时合作并配合警方的要求。
他并未表现出危险驾驶的迹象,也没有对其他道路使用者构成威胁。
他是一个负责任的
驾驶者,只是因为酒后驾驶的嫌疑被拦截。
因此,被告应被认为并未犯有醉酒驾驶罪。
结论
尊敬的法官,根据上述论据,我请求法庭撤销对被告的醉酒驾驶罪指控。
被告无罪,应被予以释放。
以上是我的辩护词,希望法庭能考虑并公正裁决。
谢谢法庭的聆听。
提请法庭考虑!。
孙伟铭醉酒驾车案的定性问题探析
故意 的界定是 恰 当的 . 即认 为一 般生活 意义 上 的“ 故
意” 与刑 法分 则 特定 罪 名 中 主观方 面 要件 的故意 是
不 同的 犯罪 故意具 有社会 危 害性 的特 定 内容 , 体 具 表现 为对 自己实施 的危 害行为及 其危 害结果 在心 理 上持希 望或放 任态度 一般 生 加 以分 析 : 应 第一 , 上述 观 点对 犯 罪
例 如有 学者 认 为 . 交通 肇 事罪 也 是危 害公 共 安全 罪 的一种 犯罪 行 为 而 以其 他方 法 危害 公共 安 全罪 也 是 与交 通肇 事 罪并 列 的一 种犯 罪 既然 已经 规定 了 交 通肇事 罪 . 当出现交通 事故造 成人 身 、 财产 重 大损 失 的时候 . 我们 对 于负 事故 全部 责任 或者 主要 责任
法律 条款 2 [ ]
车行 至成 都卓 锦城 路段 时 . 伟 铭驾 车越 过 黄 色双 孙
实线 . 先后 撞 向对 面正 常行 驶 的 四辆 轿车 . 造 成4 共
人死亡 、人重伤 、 1 公私 财产损 失共计 5 万余 元 的严重
后 果 0 9 月2 2 0 年7 3日. 都 中院一 审以危 险 方法 危 成
关 键 词 : 肇 事 罪 ; 危 险 方 法 危 害公 共 安 全 罪 ; 罪并 罚 交通 以 数
中 图分 类 号 : F D6 文 献 标 识码 : A 文章 编 号 :6 1 6 3 ( 0 0 0 — 0 4 0 1 7 — 12 2 1 ) 8 0 1 — 4
2 0 年 1 月 1 7 左右 . 都 华南 信 息 产业 0 8 2 4F1 时 t 成 公司 营销总监 孙伟铭 饮酒后 无证驾驶 自己 的别 克轿 车。 因与 一辆 比亚 迪轿 车 发生 追 尾 。 迅速 驾 车逃 逸
醉酒驾驶肇事辩护词是怎样的
Honor depends on us to fight for with action.勤学乐施积极进取(页眉可删)醉酒驾驶肇事辩护词是怎样的导读:醉酒驾驶肇事辩护词从起诉书中说明被告主观过失和客观事实不符合,从已有证据判断被告不应承担事故主要责任,对于没有查明案件事实的,应当认为对责任认定的不当。
一、醉酒驾驶肇事辩护词是怎样的1、被告人在借道通行时,已尽安全注意义务。
被告人在借道右转弯前,车速已减至10km/h,打转向灯,且在察看过右侧后视镜,在确认右侧无车辆的情况下才借道右转弯。
证人张某在公安的《询问笔录》也印证以上这一点。
2、被害人驾驶灯光不合格的车辆,以致被告人尽注意义务也无法避免事故发生。
由于被害人的摩托车车头大灯不亮,事发当时天色阴暗,道路上又无路灯照明,被害人车速又快(从被告人被撞车辆驾驶室右侧后门被撞凹陷情形判断),被告人已尽了注意义务但无法避免。
综上,从事故发生的客观和主观因素分析,被告人已尽最大安全注意义务,不存在疏忽大意、没有确保安全的主观过失。
二、从现有的证据判断,被告人不应承担事故的主要责任。
1、被告人驾驶车辆制动、转向、灯光均合格,减速、打灯看镜等动作均按规操作,仍无法发现危险的情况。
2、被害人驾驶无号牌、灯光不合格的摩托车,摩托车后座带有体积较大的装载箱子,快速行驶,直撞被告人的轻型货车,致轻型货车的驾驶室右侧后门严重凹陷。
被害人在驾驶过程中也没有佩戴头盔,以致事故发生时头部未能得到有效保护。
三、公安部门未能充分查明案件事实,以致《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的责任认定不当。
1、公安部门没有对肇事车辆进行痕迹技术鉴定,查明肇事车辆行驶速度和被害人是否采取刹车措施。
2、认定书对被害人是否佩带头盔避而不谈。
3、摩托车载物的长、宽、高是否违反装载要求也未查明。
以上事实的查明对责任认定也会造成影响。
四、无论被告人的行为是否构成犯罪,其具有以下情节请合议庭予以考虑。
被告人肇事后在现场等候处理,要求同乘人员协送被害人到医院,归案后如实供述。
醉酒驾车死刑案深层探讨
醉酒驾车死刑案深层探讨目前,围绕此案及其判决适用法律、量刑轻重等问题的争论仍在继续,并引发了人们更深层的思考……无证醉酒驾车肇事者:一审被判死刑2008年5月,在**一家技术公司工作的孙伟铭购买了一辆别克轿车,并在未取得合法驾驶资格的情况下,长期无证驾驶并有多次交通违法记录。
同年12月14日17时许,孙伟铭在醉酒状态下驾车,与前面一辆同向行驶的轿车追尾后并未停车,而是逃离现场继续向前行驶。
当车行至限速每小时60公里的“卓锦城”路段时,孙伟铭超速驾车越过道路中心黄色双实线,先后撞向对面正常行驶4辆轿车,直至自己的轿车无法动弹。
这起严重交通事故共造成4人死亡、1人重伤,财产损失5万余元。
7月23日,**市中级人民法院对孙伟铭案作出一审判决。
被告人孙伟铭因无证、醉酒驾车造成4人死亡、1人重伤,其行为已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且情节特别恶劣、后果特别严重,被依法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宣判后,孙伟铭当庭提出要上诉。
**中院审理此案的审判长说,孙伟铭作为具有完全刑事责任能力的人,长期无证驾驶并多次违反交通法规,反映出其对交通安全法规以及公共安全的蔑视;醉酒后,孙伟铭仍驾车行驶于车辆、人群密集之处,发生追尾事故后,无视不特定多数人的生命、健康和财产安全,明知越过道路中心黄色双实线会发生与对面车辆相撞、车上人员死伤的严重后果,仍放任危害结果的发生,其主观故意非常明显。
这名审判长指出,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属危险犯,依照我国刑法规定,只要实施该行为即构成犯罪,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最高可判处死刑。
此案的判决综合考虑了被告人极大的社会危害性,以及对被害人及家属所造成的无法弥补的损失等因素。
争论焦点:判决是否过重和可否“拿钱买命”?孙伟铭被判处死刑的一审判决一出,立即在社会上引起广泛关注和争论,一些法律界人士也参与其中。
各方的争论焦点有两个:一是定罪是否准确、量刑是否过重;二是“可否拿钱买命”的问题。
酒驾案件辩护词
酒驾案件辩护词案号:XXXX年XX月XX日酒驾案被告人:XXX辩护词尊敬的法庭:我代表被告人XXX,就上述案件事实及相关法律条款,提出如下辩护词:一、案件事实描述根据公安机关的调查报告和相关证据资料显示,当事人XXX于XXXX年XX月XX日被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在XX市XX路段抓获,被认定为酒后驾驶机动车的行为。
经过呼气酒精测试,被告人XXX的血液酒精含量超过了法律规定的驾驶机动车的限制标准。
然而,我代表被告人XXX对上述指控提出如下辩护:二、证据资料分析1. 呼气酒精测试可靠性问题在本案中,我质疑呼气酒精测试结果的准确性及可靠性。
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在进行呼气酒精测试时,应当确保测试设备的运行状态良好,并且由经过培训的人员进行操作。
然而,针对此次案件,我要求法院调取相关测试设备维护记录以及测试人员的从业资质证明资料。
若发现测试设备有异常或测试人员未具备相应资质,呼气酒精测试结果的有效性将受到质疑。
2. 酒精消化时间与测试时间间隔问题法律规定,酒后驾驶的标准是在饮酒后血液酒精含量超过规定限制。
然而,呼气酒精测试无法确定被告人驾驶时的血液酒精含量,只能间接估算。
为了确定被告人驾驶机动车时是否超过限定标准,需要准确的测试时间间隔及酒精消化速度。
我要求法庭对案发当日被告人的酒精摄入量以及饮酒时间进行调查。
若测试时间与饮酒时间相差不足两小时,并且没有其他证据证明被告人驾驶时超过了限定标准,呼气酒精测试结果的证明力将有所削弱。
三、相关法律条款分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三条,酒后驾驶机动车罪是指饮酒后,在规定的限制标准内驾驶机动车的行为。
被告人的行为构成酒后驾驶机动车罪,应当受到相应的法律制裁。
然而,我要求法庭对本案进行适用法律的审慎判断,考虑被告人犯罪行为的社会危害程度及对被告人可能造成的不利影响。
在此基础上,可以酌情对被告人的刑罚进行减轻。
四、被告人的悔过表现我在此代表被告人XXX郑重表示,被告人对自己的错误行为深感懊悔和痛心,并愿意积极改正。
醉驾辩护词范文
醉驾辩护词范文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你们好!今天站在这里为我的当事人[当事人姓名]进行辩护,我心里就像揣着个小兔子一样,既紧张又充满使命感。
我的当事人现在也是满心的懊悔,就像个做错事的孩子一样,在这等着接受公正的审判。
咱先来说说这个事儿的来龙去脉。
那天啊,我的当事人确实喝了酒,这一点他也不否认,就像个老实巴交的人犯了错不敢狡辩一样。
可是,这喝酒的背后也有些特殊的情况。
您想啊,人在社会上混,有时候就像是被各种线牵着的木偶,有些应酬那是推都推不掉。
那天他是和几个多年没见的老同学聚在一起,大家那是久别重逢,高兴得不行。
在那种氛围下,就多喝了几杯,这就像是被热情的浪潮给卷进去了,没刹住车。
但是,我的当事人在喝酒之后并没有完全丧失理智,他还知道自己喝了酒不能开车。
本来啊,他是想找代驾的,真的,就像个听话的小学生知道什么该做什么不该做。
可是呢,他在等代驾的时候接到了家里的一个紧急电话,说家里面出了点急事,就像突然天要塌下来一样的大事。
他当时就慌了神,满脑子都是家里的情况,在那种心急如焚的状态下,就做出了错误的决定,自己开车往家赶。
这就好比一个人本来在正确的道路上走着,突然被一个大石头绊倒,偏离了方向。
再说说我的当事人开车的过程。
他虽然喝了酒,但他开得那是特别小心,就像手里捧着个稀世珍宝一样,速度很慢很慢,而且眼睛一直死死地盯着前方,心里就盼着能赶紧到家处理事情。
他可不像那些故意酒驾还横冲直撞的人,他是真的是被特殊情况给逼急了。
而且,我的当事人他平时可是个遵纪守法的好公民啊。
在他的生活里,就像一颗稳定的螺丝钉,在自己的岗位上兢兢业业,对家人也是关爱有加,周围的邻居提起他来那都是竖起大拇指的。
这次醉驾,那就是他人生中的一个大污点,他自己也知道错得离谱,就像一个在黑暗中迷失方向的人,现在特别渴望能重新回到光明的正道上。
最后呢,我想恳请法庭考虑到这些特殊的情况。
我的当事人已经深刻认识到了自己的错误,他愿意接受应有的惩罚,就像一个勇敢的战士愿意为自己的错误买单。
醉酒驾车行为定性分析——以孙伟铭案为例
、
关于醉酒驾车的规定,仍无视法律、漠视社会公众 的安全, 追尾后不计后果 ,放任恶劣后 果的发生, 以至最后造成 4 死 1伤得重大交通事故 。应以危 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定
罪。
二 、对 孙伟 铭 案 的 反 思 及法 理 分 析 1 .犯罪客体,是指刑法所落 定, 但是 , 本案所引起 的法律争议 并未停止, 目前学界对本案定性存在以下几种典型观点。 部分学者对法院的判决持否定观 点, 认为应该判 “ 交 通肇事罪” 其中就以中国社科院法学所研究员刘仁文为例。 , 他认为从广义上说, 交通肇事罪” “ 就是“ 害公共安全罪 ” 危 ,
第 3 卷 第 2期 1 2 1 年 2月 01
湖北 广 播 电视 大 掌 学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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罪名中去处理,如 “ 放火罪 ” 决水罪” “ 、“ 、 爆炸罪 ” 投毒 、“ 罪” ,以及 “ 杀人罪 ” 伤害罪 ” 重大责任事故罪 ” 交 、“ 、“ 、“ 通肇事罪”等 。因为,按照刑法 总则确立的罪刑法定原则和 法治社会的可预期性原则, 刑法分则中的罪名和罪状应当尽
可 能 明确化 , 此 才 能 达 到规 范 公 众 行 为 的 目的 。 川鼎 立 惟 四 律 师 事 务所 的律 师 也 持这 种 观 点 。 另一部分则是公诉方持肯定观点, 代表 四川省人民检察 院 的两位 十 佳 公 诉人 始终 抓 住 孙 伟铭 长 期 无 证 驾驶 , 任 的 放 心态主张 “ 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 安全罪 ”定罪。他们认 为孙 伟铭购置汽车后未经正规培训长期无证驾驶,并多次违章,
孙伟铭案件法律(3篇)
第1篇一、案件背景孙伟铭案件是指2009年12月14日,四川成都发生的一起严重交通肇事逃逸案件。
当事人孙伟铭酒后驾驶一辆红色轿车,在成都市区内高速行驶,撞击多名行人,造成4人死亡、16人受伤的严重后果。
事发后,孙伟铭逃离现场,后被警方抓获。
此案引发了社会广泛关注,也引发了关于酒驾、交通肇事逃逸等法律问题的讨论。
二、案件涉及的法律问题1. 酒驾的法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一条,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处暂扣六个月机动车驾驶证,并处一千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醉酒后驾驶机动车的,处拘役,并处罚金。
孙伟铭在案发时酒后驾驶,属于醉酒驾驶,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2. 交通肇事逃逸的法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交通肇事逃逸,尚不构成犯罪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孙伟铭在案发后逃离现场,属于交通肇事逃逸,且造成严重后果,应当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
3. 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的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未对机动车进行有效管理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
在本案中,孙伟铭所驾驶的车辆属于其所有,其在酒后驾驶过程中,未对车辆进行有效管理,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
4. 保险公司的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六十二条,保险公司在保险责任范围内,对被保险人因交通事故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在本案中,孙伟铭的车辆投保了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保险公司应当在保险责任范围内对受害人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三、案件判决1. 孙伟铭因犯交通肇事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
2. 保险公司根据保险合同,在保险责任范围内对受害人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3. 孙伟铭所驾驶的车辆所有人、管理人因未对车辆进行有效管理,被判决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四、案件启示1. 酒驾、交通肇事逃逸等违法行为具有严重的社会危害性,必须依法予以严厉打击。
孙伟铭案的案件分析
刑法作业题目:关于孙伟铭案的案件分析班级:法学1501姓名:***学号: **********关于孙伟铭案的案件分析再仔细查阅了有关孙伟铭案的相关案件事实、审判过程和结果、有关各方的回应之后,产生了以下感想:孙伟铭案争论的焦点在于其所犯罪行应该定性为“交通肇事罪”还是“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又或者可以说是其犯下这些罪行的主观心态应该认定为“过失”还是“故意”。
“交通肇事罪”与“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均属于危害公共安全罪,二者的区别在于前者是过失行为,后者则是故意行为。
而在刑法中区别故意和过失,有着特殊意义。
在刑法上,许多犯罪构成要件要求是故意,才构成犯罪,比如故意杀人罪、故意伤害罪等等,并且量刑也很重。
而过失犯罪的量刑往往较轻。
与此同时,在我国刑法理论中对于“过失”和“故意”这两种主观心态又分别有不同的分类,“过失”分为“疏忽大意的过失”和“过于自行的过失”,“故意”则分为“直接故意”和“、间接故意”。
在本案中难以界定的则是其行为时的心态究竟是该定性为“过于自行的过失”还是“间接故意”。
而对于这两种心态的认定我认为恰恰是交通类刑事案件中最难界定的。
“过于自信的过失”又叫“有认识的过失”。
是指行为人已经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但轻信能够避免以致发生这种结果的心理态度。
过于自信的过失的特征表现为认识特征和行为特征,认识特征表现为行为人已经预见到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同时又轻信能够避免危害结果的发生。
意志特征表现为行为人既不希望也不放任危害结果的发生,即危害结果的发生是违背行为人的意志的。
行为人往往会根据自己的认识,采取一定的阻止危害结果发生的措施。
而“间接故意”则是明知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放任这种结果发生的心理状态。
所谓放任,是指行为人对于危害结果的发生,虽没有积极地追求,但也没有有效地阻止,既无所谓希望,也无所谓反对,而是放任自流,听之任之,任凭它发生与否,对结果的发生在行为上持一种消极的态度,但在心理上是肯定的,不与其意志冲突。
关于醉驾
(一)我国的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91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91条 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 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处暂扣一个月以上三个月以 下机动车驾驶证,并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下机动车驾驶证,并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醉酒后驾驶机动车的, 醉酒后驾驶机动车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约 束至酒醒, 束至酒醒,处十五日以下拘留和暂扣三个月以上六 个月以下机动车驾驶证, 个月以下机动车驾驶证,并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 下罚款。 下罚款。
经化验,他血液内酒精含量达381毫克/100毫升。 经化验,他血液内酒精含量达381毫克/100毫升。 381毫克/100毫升 据调查,张明宝名下共有三辆车( 据调查,张明宝名下共有三辆车(不包括本次的肇 事车) 他从2006年 月到2009年 80次 事车)。他从2006年8月到2009年4月,共有80次违 2006 2009 共有80 法行为记录,其中超速就达39次 法行为记录,其中超速就达39次,而且这些违法 39 行为曝光仅仅来自他的一辆车。 行为曝光仅仅来自他的一辆车。
经鉴定, 经鉴定,犯罪嫌疑人孙伟铭所驾驶的别克轿车在 碰撞前瞬间的行驶速度为134~138km/h( 碰撞前瞬间的行驶速度为134~138km/h(事故路 134 段限速60km/h)。孙某的血液检验结果: 段限速60km/h)。孙某的血液检验结果:每百毫 60km/h) 升血液中的酒精浓度高达135.8毫克,属于深度 升血液中的酒精浓度高达135.8毫克,属于深度 135.8毫克 醉酒。 醉酒。 2009年 2009年5月23日,被指控涉嫌犯“以危险方法危 23日 被指控涉嫌犯“ 害公共安全罪”的孙伟铭,在成都中院接受审判。 害公共安全罪”的孙伟铭,在成都中院接受审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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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孙伟铭醉酒驾驶案辩护词
本人依法接受本案被告孙伟铭的委托,指派我担任孙伟铭醉酒驾驶案辩护人。
接受委托后,我研究了人民检察院对本案的起诉书,查阅了材料,获得充分的事实材料和证据。
我认为起诉书在认定事实上有重大出入(或者事实不清、定性不当等)。
理由如下:
一、本案被告并不具有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主观动机
首先,本案被告在事发前是一个积极上进、工作出色,有爱心和同情心的年轻人。
他打两份工每天工作十余小时,并且还有强烈的社会责任感和爱心,他得知范晓琼家庭困难,主动资助她女儿上学,帮助她度过难关,在地震发生后积极参加抗震救灾,这都表明本案被告是热爱生活并回报社会的人。
其次,事发后,孙伟铭头部受到重创缝合十多针,在坐各位可以设身处地的考虑一下,当本人已经明知自己的生命与财产安全会因两车剧烈撞击遭受巨大威胁时,正常人的做法都会是及时采取措施避免撞击的发生,而不是放任撞击带来的车毁人亡结果的出现,试想,有谁会拿自己的生命当儿戏呢?除非因其他因素介入导致车辆失控,或者是他的意识已不清晰,控制能力下降,否则很难想象这样一个积极进取、回报社会的年轻人会用自杀式的极端方法故意危害公共安全。
二、本案被告对本案中受害人的伤亡及财产损失持“放任”的“间接故意”是缺乏证据支持的。
首先,我国刑法第十四条规定:“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发生,因而构成犯罪的,是故意犯罪。
”从该规定来看,故意犯罪对危害的后果是“明知会”发生,这表明危害结果的必然性。
希望这个结果发生称为直接故意,放任这个结果发生的称为间接故意。
不论是直接还是间接故意,行为人都要认识到自己的行为所发生危害后果的必然性。
在这里我们姑且先不讨论醉酒、无证、超速是否必然发生危害不特定多数人的结果,而是看看本案被告对这个结果的必然性是否是明知。
本案中,我们还应该分清两个主观心态:一是在孙伟铭醉酒驾驶时的主观心态,这时被告对无证醉酒超速驾驶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行为是故意的心态,而对出现“危害不特定多数人的生命、财产安全”这样的结果却不是故意。
控诉方无充分证据证明被告行为必然导致危害不特定多数人结果发生,而孙伟铭几个月持续无证驾驶和案发前送父母的行为恰恰说明他没有意识到也就是不明智这种结果的必然性。
其次,辩方认为本案被告对受害人的伤亡及财产损失是过于自信的过失。
张明楷对于“双重罪过”的概念应慎重对待,行为人虽然对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的行为持故意态度,但是对于致人死亡的结果持过失。
实际上,单纯认识到行为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并不等于刑法上的故意。
因为这种认识并不表明行为人希望或者放任危害结果的发生,故意的认识因素与意志因素并没有统一,故不成立刑法上的故意,还应注意的是,作为主观构成要件要素的故意,不同于行为人犯罪时的实际心态。
因而故意的认识因素与意志因素并没有统一起来,故不成立刑法上的故意(充其量只是过于自信过失的一个因素)。
再次,从过于自行过失与间接故意的区别来看,过于自信的过失与间接故意有相似之处,如二者均认识到危害结果发生的可能性,都不是希望危害结果的发生,但二者的区别也是明显的。
从本质上说,间接故意所反映的是对法医的积极蔑视态度,过于自信的过失所反映的是对法益消极不保护的态度。
这种本质上的差别,又是通过各自的认识因素与意志因素体现出来的。
首先,间接故意是放任结果的发生,结果的发生符合行为人的意志;过于自信的过
失是希望结果不发生,结果的发生违背行为人的意志。
其次,间接故意的行为人是为了实现其他意图而实施的行为,主观上根本不考虑是否可以避免结果的发生,客观上也没有采取避免结果的措施;过于自信过失的行为人之所以实施其行为,是因为考虑到可以避免结果的发生。
最后,间接故意是“明知”结果发生的可能性;过于自信的过失是“预见”结果发生的可能性。
这说明间接故意的行为人认识到结果发生的可能性较大。
当天在出现车祸之后,有证据表明被告曾喊过“有没有救护车?”,这从侧面说明了行为人对于危害结果的发生是采取积极避免的,因此判断本案被告的行为是过于自信的过失更为合理。
三、本案被告被认定为“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是扩大了该罪的适用范围。
首先,醉酒、无证、超速驾驶是否就必然导致危害不特定多数人的结果?从现有立法对这个问题的认识来看答案是否定的。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一条规定“醉酒后驾驶机动车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约束至酒醒,处十五日以下的拘留和暂扣三个月以上六个月一下机动车驾驶证,并处五百元以上两千元以下的罚款;”第九十九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两百元以上两千元以下的罚款:(一)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机动车驾驶证吊销或暂扣的......(四)机动车行驶超过规定规定时速的百分之五十”以上法律规定说明,无证、醉酒、超速驾驶是行政违法行为,只有在发生重大交通事故,出现肇事的结果才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接受刑罚处罚。
连立法机构的专家们都未能明知,否则不会对无证、醉酒、超速驾驶处以行政处罚,我们怎么能苛求一个非法律专业从事IT行业的年轻人有明知“危害不特定多数人生命”的认识呢?
其次,张明楷在对认定“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采取限制解释态度:(1)“以其他危险方法”仅限于与放火、决水、爆炸、投放危险物质想当的方法,而不是泛指任何具有危害公共安全性质的方法。
(2)如果某种行为符合其他犯罪的构成要件,应尽量认定为其他罪,而不应当认定为本罪。
再次,危险犯是以对法益发生侵害的危险作为处罚根据的犯罪,根据刑法我们知道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是危险犯。
那么就是说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的危险程度足够达到对法益侵害的程度,那么无论危害的结果是否发生,都可以成立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然而,本案被告无证、醉酒、高速行驶的行为,认定为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显然是不合情也不合理的。
试想一下,比如说这种行为造成的结果只是有人受伤或者是有一些财产损失,那么在司法实践中肯定定的是交通肇事罪而不是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因此,本案被告的行为认定为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是不当的。
综上所述,本案被告无证、醉酒、超速驾驶必然导致不特定多数人的生命财产损失持故意心态存在明显的证据不足和适用法律错误。
最高人民法院“少杀、慎杀”要求“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有罪和无罪、罪重与罪轻的证据证明力大小难以区分的情况下,推定被告人无罪或者罪轻。
因此我们推定本案被告所犯的是相对于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较轻的交通肇事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