畜牧兽医站涉及的法律法规.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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畜牧兽医行政管理内容

畜牧兽医行政管理内容

畜牧兽医行政管理内容 SANY GROUP system office room 【SANYUA16H-SANYHUASANYUA8Q8-一、畜牧兽医行政执法相关基本概念1、行政:行政是指国家行政主体依法行使国家权力,对公共事务进行组织与管理的活动。

2、行政法:行政法是指由国家制定或者认可并用以调整拥有行政职权的行政主体与不拥有行政职权的相对主体之间所发生的各种行政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3、畜牧兽医行政:畜牧兽医行政是国家行政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是各级人民政府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代表国家依法对全社会的畜牧兽医工作进行组织与管理的活动,既具有国家行政的特征又具有独自的特点。

4、畜牧兽医行政法:畜牧兽医行政法是调整畜牧兽医行政主体在实施行政职能过程中所发生的各种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二、、畜牧兽医行政主体:我国畜牧兽医管理工作的行政主体是各级人民政府的畜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主要包括国务院畜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畜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

(1)国务院畜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我国国务院所属的农业部,是全国的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主管全国动物生产、动植物内外检疫、动物防疫、动物药品及其他畜牧兽医管理工作。

(2)地方各级畜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包括省级畜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地市级畜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和县级畜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三个层次。

另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和动物防疫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之规定,动物卫生监督所和草原监理站为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

三、畜牧兽医行政管理的范围:–种畜禽管理–草原管理–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动物防疫管理–生猪屠宰检疫管理–兽药药政管理–兽医医政管理第二章畜牧兽医行政执法学习要求1、掌握畜牧兽医行政执法的概念特征和作用。

熟悉畜牧兽医行政执法的手段和生效要件,了解畜牧兽医行政执法的部门配合。

2、掌握畜牧兽医行政许可的概念及实施程序,熟悉畜牧兽医审验、报告和技术监测。

3、掌握畜牧兽医行政处罚行为的概念、特点及基本原则。

畜牧兽医法规

畜牧兽医法规

畜牧兽医法规一、背景介绍在现代社会中,畜牧业是农业的重要组成部分。

为了保障畜牧业的可持续发展,维护畜牧动物的健康与安全,各国都制定了一系列的畜牧兽医法规。

本文将对畜牧兽医法规的相关内容进行全面、详细、完整且深入的探讨。

二、畜牧兽医法规的概述畜牧兽医法规是指国家对畜牧业和兽医行业进行监管和管理的法律法规。

这些法规主要包含了畜牧动物的饲养管理、疾病防控、屠宰与加工等方面的规定。

畜牧兽医法规的实施可以维护畜牧业的正常秩序,保护畜牧动物的权益,确保畜产品的质量与安全。

三、畜牧兽医法规的重要性1. 维护畜牧业的可持续发展畜牧兽医法规的实施可以规范养殖行为,防止乱捕滥杀和非法运输畜禽,维护畜牧资源的合理利用和保护。

同时,通过合理的饲养管理和疾病防控,可以提高畜牧动物的产量和质量,保障畜牧业的可持续发展。

2. 保护畜牧动物的健康与安全畜牧兽医法规规定了对畜牧动物饲养、疫病防控、屠宰与加工等环节的要求。

通过严格的管理措施,可以保护畜牧动物的健康和生命安全,减少疾病传播的风险,提高畜产品的质量与安全。

3. 促进兽医事业的发展畜牧兽医法规的出台和执行,不仅可以保障畜牧业的健康发展,也为兽医事业提供了更好的发展机会。

兽医在畜牧养殖、疫病防控、动物卫生监督等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畜牧行业的发展离不开兽医的支持与配合。

四、畜牧兽医法规的主要内容1. 畜牧动物的饲养管理畜牧兽医法规规定了对畜牧动物饲养过程中的饲养环境、饲料配备、日常护理、疫病预防等方面的要求。

其中包括:•饲养环境要求,如圈舍条件、通风设施、温度控制等;•饲料配备和营养需求的科学管理;•日常护理,如清洁消毒、定期换草、定期检查等;•疫病预防措施,如疫苗接种、驱虫等。

2. 畜牧动物疫病防控畜牧兽医法规对畜牧动物常见疫病的预防和治疗进行了规定。

其中包括:•疫苗接种,规定了养殖户必须按时为畜牧动物接种疫苗的种类和时间;•疫病的报告和检疫措施,在发生疫情时及时报告相关部门,并采取相应的隔离、消毒等措施;•养殖户自查和屠宰前检验,对疫病的防控要求进行了详细的规定。

乡镇畜牧兽医站管理制度_规章制度_

乡镇畜牧兽医站管理制度_规章制度_

乡镇畜牧兽医站管理制度下面是提供的制度文章供您参考: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农业法》、《农业技术推广法》、《动物防疫法》、《草原法》、《种畜禽管理条例》、《兽药管理条例》、《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和农业部《乡镇畜牧兽医站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为加强我区乡镇畜牧兽医站(以下简称乡镇站)的管理,促进畜牧业发展,结合我区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指乡镇站包括行政区划调整后的11个乡镇站和区动物防疫检疫站(即市场检疫站)。

第三条乡镇站是国家设置在基层的全民所有制事业单位,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实行站长负责制,经济上自收自支,独立核算。

第四条乡镇站的工作职能是:宣传、贯彻、执行党和国家发展畜牧业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协助区畜牧主管部门搞好牧政管理;在区主管部门和当地党政的领导下搞好动物的疫病防治工作;开展辖区内的畜牧业产前、产中、产后服务;推广畜牧科技成果和实用技术;扶持、帮助、指导龙头企业和专合经济组织、畜牧科技示范户和畜禽养殖大户发展畜牧生产;引导组织广大农户大力发展畜禽商品生产。

第五条乡镇站应积极开展有偿技术服务,不断地培育新的经济增长点,鼓励科技人员领办、兴办各类经济实体,增强基层畜牧兽医站的经济实力。

第六条乡镇站的主要业务工作:一、协助乡镇政府制定发展畜牧业的规划、计划,搞好畜牧业生产调查、统计,制定和实施畜牧科技推广方案。

二、认真宣传、贯彻、实施畜牧“二法”、“三条例”,完成区畜牧主管部门委托在辖区内的动物防疫、检疫、消毒和动物卫生管理工作,管理好兽药、饲料市场,加强对种畜禽的鉴定、发证管理和种畜禽更新换代的引种工作,使畜牧生产发展迈入规范化、法制化轨道。

三、积极引进和推广优良畜禽品种,加速畜禽品种改良步伐,积极引进优质饲料和推广优质牧草新品种,推广、普及新兽药和牧医新技术。

四、夯实乡镇站的经济基础,为畜牧业产前、产中、产后服务提供有利保障。

五、开展业务技术培训,做好技术咨询和信息沟通工作。

畜牧法第四条的内容、主旨及释义

畜牧法第四条的内容、主旨及释义

畜牧法第四条的内容、主旨及释义一、条文内容:国家采取措施,培养畜牧兽医专业人才,发展畜牧兽医科学技术研究和推广事业,开展畜牧兽医科学技术知识的教育宣传工作和畜牧兽医信息服务,推进畜牧业科技进步。

二、主旨:本条是关于国家发展畜牧兽医科学技术研究和推广事业的规定。

三、条文释义:近年来,我国的畜牧兽医技术推广服务体系建设得到了较大的发展,特别是《农业法》、《农业技术推广法》的颁布实施,确立了各级畜牧兽医技术推广服务机构的法律地位,畜牧兽医技术推广服务网络基本形成。

目前,畜牧兽医技术推广机构基本健全,畜牧兽医技术推广队伍逐步壮大,人员素质有所提高,基础设施建设初步得到改善。

推广机构的不断完善和推广队伍的加强促进了科技推广和畜禽疫病防治工作。

此外,各级畜牧兽医技术推广机构利用自身技术优势,开展产前、产中、产后服务,极大促进了当地畜牧业的发展。

我国加入世贸组织后,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不断深入发展,畜牧业发展环境发生了深刻的变化,生产经营中出现了许多新的情况和问题,其中一个突出的表现就是畜牧兽医科技支撑体系的建设滞后限制了畜牧业的快速发展。

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畜牧业科技投入与产值比重不适应,近年来国家对畜牧业的科技投入占畜牧业总产值的比重比较低,低于种植业的比重和整个农业的比重;科技供给结构与需求结构不适应,突出表现为提高产量的技术多,改善质量、生态和环境保护的技术少;外来引进的技术(品种)多,自主知识产权的技术少,“良种化等于洋种化”;一般性科技成果多,重大突破性成果少;畜牧业科技成果转化覆盖率不高,突出表现为畜禽良种体系还很薄弱、良种覆盖率低、实用技术到户到畜率低;基层畜牧技术推广体系正处于改革动荡中,科技推广服务跟不上畜牧业发展要求。

针对上述问题,为了逐步建立起科学、统一、透明、高效的兽医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稳定和强化基层动物防疫体系,提高兽医管理机构依法行政的能力和水平,促进我国动物卫生工作全面发展,不断提高我国动物卫生及其产品的安全水平,2005年5月发布的《国务院关于推进兽医管理体制改革的若干意见》提出的主要措施包括:(一)建立健全兽医工作体系。

畜牧兽医法律案例(3篇)

畜牧兽医法律案例(3篇)

第1篇一、案情简介原告王某,男,45岁,某市农民。

被告某养殖场,法定代表人李某,注册资本500万元,主要从事生猪养殖和销售。

2019年6月,王某在被告养殖场购买一头生猪。

购买后不久,王某发现该生猪出现严重腹泻症状,经过多方治疗无效,最终死亡。

王某认为,生猪在购买前已经出现病症,但被告养殖场未告知,导致其遭受经济损失,遂向法院提起诉讼。

二、争议焦点1. 被告养殖场是否尽到了告知义务?2. 被告养殖场是否应当承担赔偿责任?3. 被告养殖场是否应当承担精神损害赔偿?三、法院判决经审理,法院认为:1. 被告养殖场未在销售生猪时告知原告王某生猪已出现病症,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第二十六条“出售的动物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健康标准,并附有检疫证明、免疫证明等文件”的规定。

因此,被告养殖场未尽到告知义务。

2. 被告养殖场出售的生猪存在病症,且未告知原告王某,导致王某遭受经济损失。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的规定,被告养殖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3. 关于精神损害赔偿,法院认为,原告王某因被告养殖场的侵权行为遭受了财产损失,且情绪受到影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二十二条“因侵权行为造成他人精神损害的,受害人有权请求精神损害赔偿”的规定,被告养殖场应当承担精神损害赔偿。

综上所述,法院判决如下:1. 被告养殖场赔偿原告王某经济损失人民币5000元;2. 被告养殖场赔偿原告王某精神损害抚慰金人民币1000元。

四、案例分析本案涉及畜牧兽医法律问题,主要涉及以下法律条文:1. 《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第二十六条:出售的动物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健康标准,并附有检疫证明、免疫证明等文件。

2.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3.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二十二条:因侵权行为造成他人精神损害的,受害人有权请求精神损害赔偿。

《动物防疫法》涉及的部门和个人的法律责任

《动物防疫法》涉及的部门和个人的法律责任

《动物防疫法》涉及的部门和个人的法律责任《动物防疫法》涉及的部门和个人的法律责任(文中[七(一)]指《动物防疫法》第七条第一款,其他类推;“本法”指《动物防疫法》)一、国务院兽医(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1.主管部门主管全国的动物防疫工作。

[七(一)]2.对动物疫病状况进行风险评估,根据评估结果制定相应的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措施。

[十二(一)]3.根据国内外动物疫情和保护养殖业生产及人体健康的需要,及时制定并公布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技术规范。

[十二(二)]4.确定强制免疫的动物疫病病种和区域,并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国家动物疫病强制免疫计划。

[十三]5.制定国家动物疫病监测计划。

[十五(二)]6.根据对动物疫病发生、流行趋势的预测,及时发出动物疫情预警。

[十六(一)]7.批准认定特别重大的动物疫情。

[二十七]8.会同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制定并公布人畜共患传染病名录。

[二十三(二)]9.验收批准无规定动物疫病区。

[二十四(一)]10.及时向国务院有关部门和军队有关部门以及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兽医主管部门通报重大动物疫情的发生和处理情况。

[二十八(一)]11.依照我国缔结或者参加的条约、协定,及时向有关国际组织或者贸易方通报重大动物疫情的发生和处理情况。

[二十八(二)]12.向社会及时公布全国动物疫情,也可以根据需要授权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兽医主管部门公布本行政区域内的动物疫情。

[二十九]13.会同国务院人事行政部门制定官方兽医管理办法。

[四十一(二)]二、军队和武装警察部队动物卫生监督职能部门1.分别负责军队和武装警察部队现役动物及饲养自用动物的防疫工作。

[七(四)]2.现役及自用以外的动物的防疫归由地方负责。

三、省级兽医(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1.根据国家动物疫病强制免疫计划,制订本行政区域的强制免疫计划;并可以根据本行政区域内动物疫病流行情况增加实施强制免疫的动物疫病病种和区域(须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并报国务院兽医主管部门备案)。

畜牧兽医法律法规与行政执法3

畜牧兽医法律法规与行政执法3

畜牧兽医法律法规与行政执法畜牧兽医是国民经济中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保障人民健康和促进农业发展的重要领域。

为了保障畜牧兽医行业的正常运转,我国制定了一系列法律法规,并且建立了行政执法机构和监管体系,对畜牧兽医行为进行规范和监督。

本文将介绍畜牧兽医法律法规和行政执法情况。

畜牧兽医法律法规1.《动物防疫法》《动物防疫法》是我国畜牧兽医领域的基本法律,主要规定了对动物防疫的监管制度、疫病的预防和控制、动物疫情的报告和处置、防疫物资的管理等方面的内容。

该法规的实施主体是国家林业和草原局以及地方各级动物防疫机构。

此法规的实施,为保障人民群众和动物健康,推动畜牧业可持续发展提供了法律保障。

2.《生猪屠宰管理条例》《生猪屠宰管理条例》是我国针对生猪屠宰的法律法规,主要规定了生猪屠宰活动的管理要求和标准。

此法规的实施主体是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和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包括市场监督管理局、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农业委员会等。

此法规的实施,为保证生猪屠宰的安全卫生和生猪肉制品的质量提供了法律依据。

3.《出入境动植物检疫法》《出入境动植物检疫法》是国家动植物检疫领域的基本法律,规定了对出入境的动植物及其产品实施检疫、检验和审批的权利和义务。

此法规的实施主体是进出境动植物检验检疫机构、海关、商检等,并且还对国际贸易和农业生态安全产生了积极的推动作用。

4.《畜禽屠宰场环境卫生监督管理办法》《畜禽屠宰场环境卫生监督管理办法》规定了畜禽屠宰场的规范化建设、对畜禽屠宰现场进行卫生监督和管理的办法。

此办法的制定目的是为了减少环境污染、控制疫病的传播、提高畜禽产品的卫生质量,保障人民群众的健康。

根据此办法的规定,相关管理部门要对畜禽屠宰现场进行定期检查和监督,发现问题及时纠正。

行政执法情况畜牧兽医行业的合法经营和生产是社会的需要,也是国家生态环境保护的需要。

因此,为了保障畜牧兽医行业的稳定运行和群众健康安全,各级政府机关都建立了畜牧兽医行业的行政执法机构和监管体系,对畜牧兽医行为进行规范和监督。

畜牧兽医法律法规有哪些(二)2024

畜牧兽医法律法规有哪些(二)2024

畜牧兽医法律法规有哪些(二)引言概述:畜牧兽医法律法规是指管理、规范和保护畜牧业和兽医行业的法律法规。

这些法规的制定和执行对于保障食品安全、维护动物福利、促进畜牧业可持续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本文将对畜牧兽医法律法规进行详细阐述,以帮助读者更好地了解相关法规。

正文:一、禁止使用的兽药和兽药残留规定1. 禁止使用的兽药种类a. 抗生素类药物b. 增肥激素类药物c. 激素类药物2. 兽药残留限量标准a. 抗生素残留限量标准b. 非法激素残留限量标准c. 合法激素残留限量标准二、畜禽养殖环境保护要求1. 养殖场环境规划要求a. 施工设计要求b. 用地规划要求c. 空气质量管理要求2. 养殖废弃物处理要求a. 畜禽粪便处理要求b. 养殖废水处理要求c. 养殖废弃物利用要求三、兽医执业管理规定1. 兽医执业许可要求a. 学历和技术要求b. 考核和注册要求c. 继续教育要求2. 兽医执业行为规范a. 临床实验室安全规范b. 疫苗和药物使用规范c. 动物处置规范四、动物疫病防控管理要求1. 动物防疫治疗规定a. 预防和控制疫病的措施b. 动物疫苗的管理和使用c. 病例报告和处置要求2. 检疫和隔离管理要求a. 动物进出口检疫要求b. 疫区隔离措施要求c. 动物流行病监测要求五、养殖业标准化管理要求1. 畜禽养殖场设施建设规范a. 圈舍建设规范b. 水、电、气供应规范c. 养殖设备选择和使用规范2. 饲养管理规范a. 饲养密度和饲料配给规范b. 疫苗免疫和防疫规范c. 养殖环境监测和调控规范总结:畜牧兽医法律法规涵盖了禁止使用的兽药和兽药残留规定、畜禽养殖环境保护要求、兽医执业管理规定、动物疫病防控管理要求和养殖业标准化管理要求等方面。

这些法规的制定和执行对于维护畜牧业的健康发展、保障食品安全和促进动物福利具有重要的意义。

遵守这些法规有助于提高养殖业的质量和效益,促进畜牧业的可持续发展。

《畜牧法》处罚规定整理

《畜牧法》处罚规定整理
第十五条从境外引进畜禽遗传资源的,应当向省级人民政府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受理申请的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经审核,报国务院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经评估论证后批准。经批准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的规定办理相关手续并实施检疫。
从境外引进的畜禽遗传资源被发现对境内畜禽遗传资源、生态环境有危害或者可能产生危害的,国务院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商有关主管部门,采取相应的安全控制措施。
第二十八条发布种畜禽广告的,广告主应当提供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和营业执照。广告内容应当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并注明种畜禽品种、配套系的审定或者鉴定名称;对主要性状的描述应当符合该品种、配套系的标准。
第六十三条违反本法第二十八条规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的有关规定追究法律责任。
第二十九条销售的种畜禽和家畜配种站(点)使用的种公畜,必须符合种用标准。销售种畜禽时,应当附具种畜禽场出具的种畜禽合格证明、动物防疫监督机构出具的检疫合格证明,销售的种畜还应当附具种畜禽场出具的家畜系谱。
第三十条销售种畜禽,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以其他畜禽品种、配套系冒充所销售的种畜禽品种、配套系;
(二)以低代别种畜禽冒充高代别种畜禽;
(三)以不符合种用标准的畜禽冒禽;
第六十五条销售种畜禽有本法第三十条第一项至第四项违法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销售,没收违法销售的畜禽和违法所得;违法所得在五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五万元的,并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处吊销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或者营业执照。
第二十九条(第二款)生产家畜卵子、冷冻精液、胚胎等遗传材料,应当有完整的采集、销售、移植等记录,记录应当保存二年。

兽药管理条例(2020年修订)

兽药管理条例(2020年修订)

兽药管理条例(2020年修订)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务院•【公布日期】2020.03.27•【文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26号•【施行日期】2020.03.27•【效力等级】行政法规•【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畜牧业正文兽药管理条例(2004年4月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04号公布根据2014年7月29日《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一次修订根据2016年2月6日《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订根据2020年3月27日《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三次修订)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兽药管理,保证兽药质量,防治动物疾病,促进养殖业的发展,维护人体健康,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兽药的研制、生产、经营、进出口、使用和监督管理,应当遵守本条例。

第三条国务院兽医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全国的兽药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兽医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兽药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条国家实行兽用处方药和非处方药分类管理制度。

兽用处方药和非处方药分类管理的办法和具体实施步骤,由国务院兽医行政管理部门规定。

第五条国家实行兽药储备制度。

发生重大动物疫情、灾情或者其他突发事件时,国务院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可以紧急调用国家储备的兽药;必要时,也可以调用国家储备以外的兽药。

第二章新兽药研制第六条国家鼓励研制新兽药,依法保护研制者的合法权益。

第七条研制新兽药,应当具有与研制相适应的场所、仪器设备、专业技术人员、安全管理规范和措施。

研制新兽药,应当进行安全性评价。

从事兽药安全性评价的单位应当遵守国务院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制定的兽药非临床研究质量管理规范和兽药临床试验质量管理规范。

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对兽药安全性评价单位是否符合兽药非临床研究质量管理规范和兽药临床试验质量管理规范的要求进行监督检查,并公布监督检查结果。

第八条研制新兽药,应当在临床试验前向临床试验场所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备案,并附具该新兽药实验室阶段安全性评价报告及其他临床前研究资料。

畜牧兽医站工作管理制度

畜牧兽医站工作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畜牧兽医站的管理,提高畜牧兽医工作的质量和效率,保障畜牧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我站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畜牧兽医站全体工作人员,以及与畜牧兽医工作相关的工作人员。

第三条畜牧兽医站工作管理制度应遵循以下原则:1. 遵守国家法律法规,严格执行行业标准和规范;2. 坚持以人为本,注重人才培养和团队建设;3. 强化服务意识,提高服务质量,满足养殖户需求;4. 实行科学管理,提高工作效率,降低工作成本;5. 坚持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确保动物防疫安全。

第二章组织机构及职责第四条畜牧兽医站设立站长、副站长、各科室负责人和工作人员。

第五条站长负责全面工作,对畜牧兽医站各项工作实行统一领导、统一指挥。

第六条副站长协助站长工作,负责分管工作,并对分管工作进行监督检查。

第七条各科室负责人负责本科室的工作,确保工作任务的完成。

第八条工作人员按照岗位职责,认真履行工作职责,为畜牧兽医事业服务。

第九条各科室职责:1. 办公室:负责站内文件收发、资料管理、档案整理等工作;2. 兽医诊疗科:负责动物疫病诊断、治疗、预防及疫苗接种等工作;3. 畜牧生产科:负责畜牧业生产技术指导、品种改良、养殖技术推广等工作;4. 动物防疫科:负责动物疫病监测、报告、控制及应急处理等工作;5. 财务科:负责站内财务收支、资产管理、审计等工作。

第三章工作制度第十条工作人员应按时到岗,坚守岗位,不得迟到、早退、旷工。

第十一条工作人员应着装整洁,佩戴工作牌,保持工作场所卫生。

第十二条工作人员应认真学习国家法律法规、行业标准和规范,提高业务水平。

第十三条工作人员应严格执行动物防疫、诊疗等工作程序,确保工作质量。

第十四条工作人员应加强与养殖户的沟通,了解养殖户需求,提供优质服务。

第十五条工作人员应定期对动物疫病进行监测,及时掌握疫情动态,为动物防疫提供科学依据。

乡镇畜牧兽医站的职责

乡镇畜牧兽医站的职责

乡镇畜牧兽医站的职责
一、宣传贯彻执行《畜牧法》、《动物防疫法》、《草原法》、《种畜禽管理条例》、《兽药管理条例》、《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和有关发展畜牧业的方针、政策;
二、畜牧业发展规划、计划的组织实施,畜禽品种改良、良种畜禽繁育、标准化生产、种草养畜、现代畜牧业生产方式的建立和畜牧兽医新技术的推广、指导、服务;
三、动物计划免疫、强制免疫的组织实施,动物疫情普查、调查、监测、疫情报告和畜禽圈舍环境的消毒;
四、实施动物和动物产品检疫,相关车辆、场所等消毒,死亡动物、染疫动物及动物产品、污染物等无害化处理的实施、指导、监督;
五、动物卫生监督执法,适于简易程序现场处罚的实施;
六、动物屠宰,动物和动物产品生产、经营、运输,动物产品加工、储存等场所、活动的防疫监督;
七、动物诊疗活动的监督管理,村级动物防疫员的业务培训、指导、监督管理;
八、兽药、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种畜禽、草产品等生产、经营、使用的监督管理;
九、无公害畜产品的产地、生产和经营监督管理;
十、草原建设、保护、利用,自然灾害预警和防治,维护草畜平衡、依法保护草原等的监督管理;
十一、指导、督促畜禽养殖(场)户落实重大动物疫病免疫等防控措施,做好养殖备案、养殖和免疫档案的建立、负责动物免疫标识及有关证章等领取、发放、使用的监督管理;
十二、畜禽免疫等畜牧和动物卫生行业信息化管理、畜产品市场信息提供和风险防范、统计、录入、报送;。

天津市畜牧条例

天津市畜牧条例

天津市畜牧条例天津市畜牧条例(2009年5月27日天津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通过根据2012年5月9日天津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关于修改部分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2016年3月30日天津市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关于修改部分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正)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畜牧业生产经营行为,保障畜禽和畜禽产品质量安全,促进畜牧业持续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畜禽繁育、饲养、经营、运输以及畜禽和畜禽产品质量安全管理等活动,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畜禽,是指依法列入国家公布的畜禽遗传资源目录的畜禽。

本条例所称畜禽产品,是指来源于畜牧业的可供人类食用的肉、蛋、乳、脏器等畜禽初级产品。

第三条本市鼓励和扶持生态型、集约型、效益型畜牧业的发展,推广畜禽规模化、标准化养殖,提高畜牧业综合生产能力,增加农民收入。

第四条市和区、县政府应当加强对畜牧业及畜禽和畜禽产品质量安全工作的领导,制定相关政策和措施,支持畜牧业发展。

市和区、县政府安排畜牧业发展资金,专项用于畜牧产业化、优势种业发展、品种改良、标准化规模养殖、疫病防治、畜禽粪污处理、病死畜禽处理以及种畜禽和畜禽产品质量安全管理工作。

市畜牧业发展资金应当加大对畜禽养殖优势区、县的支持力度。

第五条市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市畜牧业的监督管理工作。

区、县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畜牧业监督管理工作。

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促进畜牧业发展的相关工作。

第六条市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编制市畜牧业发展规划,经市政府同意后,纳入本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

区、县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市畜牧业发展规划和本地畜牧业生产基础、资源条件等,制定本行政区域畜牧业发展规划,并会同国土资源管理部门确定规模化畜禽养殖用地的数量、布局、规模和边界。

河南省畜牧条例

河南省畜牧条例

河南省畜牧条例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河南省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2024.09.29•【字号】河南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39号•【施行日期】2025.01.01•【效力等级】省级地方性法规•【时效性】尚未生效•【主题分类】畜牧业正文河南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39号《河南省畜牧条例》已经河南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于2024年9月28日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25年1月1日起施行。

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2024年9月29日河南省畜牧条例(2024年9月28日河南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规划与发展第三章畜禽遗传资源保护与品种选育第四章畜禽养殖与经营第五章畜禽交易与运输第六章畜禽屠宰第七章质量与监管第八章法律责任第九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畜牧业生产经营行为,保障畜禽产品供给和质量安全,保护和合理利用畜禽遗传资源,培育和推广畜禽优良品种,振兴畜禽种业,维护畜牧业生产经营者的合法权益,防范公共卫生风险,促进畜牧业高质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畜牧业规划与发展、畜禽遗传资源保护与品种选育、养殖与经营、交易与运输、屠宰以及监督管理等活动,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畜禽,是指依法列入国家公布的畜禽遗传资源目录的畜禽。

蜂、蚕的资源保护利用和生产经营,适用本条例有关规定。

第三条促进畜牧业高质量发展应当坚持因地制宜、科学规划,龙头带动、集群发展,规模为主、分散补充,绿色低碳、创新引领,安全优先、质效并重的原则。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畜牧业的领导,协调解决畜牧业发展中的重大问题,将畜牧业发展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支持构建现代畜禽养殖、动物防疫和加工流通体系,提高畜牧业综合生产能力。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畜牧业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畜牧业监督管理工作。

兽医法律法规与职业道德(整理)

兽医法律法规与职业道德(整理)

兽医法规与职业道德1、法的分类(1)按法律创制和主体分国际法:由国家、国际组织或地区制定或认可,用来调整其相关系的法律国内法:由特定国家制定或认可,并适合于该国主权所及范围内的法律(2)按法律效力、内容、制定程序分根本法:规定国家基本制度、公民基本权利和义务以及国家机构等重要问题的法律普通法:宪法一位的其他法律(3)按法律效力范围分:一般法:对一般人、一般事或在全国范围内,在其修改和废止前的任何时间内都有效的法律特殊法:对特定部分的人、特定事项或特定地区、在特定时间内有效的法律。

(4)按法律规定内容分:实体法:规定主要权利和义务或职权、责任的法律程序法:规定保证权利和义务得以实现的程序的法律2、法律的效力时间效力:开始、终止、追溯空间效力:地点、范围对人的效力:中国人、外国人、无国籍人3、法的运行:司法:司法机关: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原则: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依法独立行使职权;实事求是,有错必纠.3、执法行使主体人民政府(一类)相关部门(二类)授权组织(三类):动物防疫监督机构4、中国的纵向立法体系中央立法5、地方立法6、行政机关立法7、我国兽医法规的发展历史法规:我国兽医工作的第一部行政法规《家畜家禽防疫条例》1985年法律:1998年1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8、我国兽医行政体制面临的主要问题(1)机构设置混乱,行政能力不足(2)条块分割,政令不一(3)基层队伍不稳,人员素质不高(4)公益经营不分,执法监督不力(5)动物疫病防治水平低,兽药残留监控力度小(6)国际开放度小,国际认可度低9、我国兽医行政体制面临的新形势(1)经济发展的必然趋势(2)政府职能的转变(3)兽医职能的转变(4)畜禽养殖和产品供需变化(5)群众生活质量提高10、我国兽医体制改革目标:本着“精简、统一、效能"的原则,健全机构,明确职能,理顺关系,完善法规,逐步建立起职责明确、行为规范、监督有效、保障有力的兽医管理体制和机构11、我国的兽医体制改革方向(1)建立国家统一的、垂直管理的官方兽医制度(2)官方兽医与职业兽医分离(3)建立国家统一的职业兽医师资格考试和认证制度12、建立健全兽医工作体系(1)建立健全兽医行政管理机构(2)建立健全兽医行政执法机构(3)建立健全各级兽医技术支持体系(4)加强基层动物防疫机构建设13、建立完善兽医工作的公共财政保障机制(1)建立科学合理的经费保障机制(2)加强动物防疫体系的基础设施建设官方兽医:具备有规定的资格条件并经兽医主管部门任命的负责出具检疫等证明的过件兽医工作人员.14、兽医体制改革遵循的原则(1)国际接轨原则(2)适合国情原则(3)依法行政原则(4)精简效能原则(5)标本兼治原则(6)加强领导原则(7)积极稳妥原则15、中央级动物疾病防控体系(1)兽医局(2)中国动物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动物CDC)(3)中国兽医药品监察所(4)中国动物卫生与流行病学中心及分中心(4个收集情报16、公务员定义:按照国家法定方式任用的,在各级国家行政机关任职的,依法行使行政权力和执行国家公务的人员。

畜牧兽医法规与行政执法章程

畜牧兽医法规与行政执法章程

畜牧兽医法规与行政执法章程
简介
本文档旨在介绍畜牧兽医法规与行政执法章程,并提供相关条款和规定的概述。

1. 畜牧兽医法规
1.1. 法规概述
畜牧兽医法规是为了监管和管理畜牧兽医行业而制定的法律法规。

其目的是保障畜禽养殖健康、促进养殖业的可持续发展。

1.2. 相关条款和规定
1. 畜牧兽医行业许可证:要求养殖场和兽医诊所必须获得合法许可证才能开展经营活动。

2. 畜禽养殖环境保护:规定了养殖场的环境保护要求,包括废水处理、废弃物处理等。

3. 疫苗接种要求:规定了畜禽必须接种疫苗的种类和时间,以预防疾病的传播。

4. 动物福利保护:规定了对畜禽的合理饲养和福利保护措施,确保其健康和生存质量。

2. 行政执法章程
2.1. 章程概述
行政执法章程是为了实施畜牧兽医法规而制定的行政规程。

其目的是保障法规的有效实施和监督执法的公正性。

2.2. 相关条款和规定
1. 执法职责和权限:明确了执法人员的职责和权限范围,包括执法调查、处罚和咨询等。

2. 处罚措施:规定了违法行为的处罚措施和处罚标准,以保证执法的公正性和一致性。

3. 执法程序:规定了执法程序和流程,包括案件登记、调查取证和听证会等。

4. 监督和申诉机制:确立了监督执法和申诉机制,以保护行政权力的合法性和公正性。

结论
畜牧兽医法规与行政执法章程是保障畜禽养殖健康和发展的重要法律框架。

了解和遵守相关法规,执行行政执法章程,对于保护养殖业的可持续发展至关重要。

南江县乡镇畜牧兽医站管理办法

南江县乡镇畜牧兽医站管理办法

南江县乡镇畜牧兽医站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我县乡镇畜牧兽医站管理,以争创“明星”技术员、打造“星级”畜牧兽医站为目标,着力建设一支政治可靠、技术精良、作风过硬的畜牧兽医队伍,促进全县畜牧业持续、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技术推广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农业部关于深化乡镇畜牧兽医站改革的意见》和《四川省事业单位人员聘用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指乡镇畜牧兽医站,即:按照全县乡镇行政区域设立的48个乡镇畜牧兽医站。

第三条乡镇畜牧兽医站为县畜牧食品局派驻到乡镇的公益性事业单位,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实行站长负责制,经济上独立核算。

其人事、业务、财务由县局统一管理,并接受当地党委、政府的领导。

第二章组织机构第四条撤销片区工作站,设立片区督导员(原则上兼任片区所在地畜牧兽医站站长),协助县局对所辖区域乡镇畜牧兽医站的管理。

第五条成立南江县畜牧业协会,各片区成立分会,负责组织乡镇畜牧兽医站经营性人员从事畜牧兽医经营服务工作。

其经营管理按照协会章程运作。

第三章人事管理第六条乡镇畜牧兽医站工作人员实行全员聘用制,聘任期为3年。

工作人员与站长签订聘用合同。

聘用合同明确双方的责任、权利、义务。

聘用合同经县人事部门鉴证,报县局备案。

聘用合同期满需续签的,由当事人一方提出书面申请,按照规定程序在聘用合同期满前30日内办理续订聘用合同。

合同期限最长不得超过受聘人员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年限。

受聘人员的工作时间、休假、工资、医疗、培训、退休退职、社会保险和福利待遇等,按照法律、法规、政策等相关规定执行。

第七条乡镇畜牧兽医站设站长、会计各一名,5人以上(含5人)设副站长1名,并按照公益性岗位各项工作职责落实专兼职工作人员,保持人员的相对稳定性。

站长实行双向选择、竞争上岗、择优聘用,按“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并征求当地党政意见后,由县局任免。

畜牧兽医法规

畜牧兽医法规

第一章畜牧业法规与行政执法概述第一节基础知识一、法的基本理论与畜牧业法规1、法的概念法是由国家制定或认可并以国家强制力保证其实施的,体现统治阶级意志的行为规则的总和。

2、法的基本特征(1)法是一种特殊的社会规X。

从行为规X反映和调整的领域来看,大体上可分为两类,即技术规X和社会规X。

(2)法是由国家制定和认可的。

(3)法的核心内容在于规定了人们在法律上的权利和义务。

(4)必须由国家强制力来保证实施。

3、畜牧业法规畜牧业法规是指由国家或相关行政部门制定或认可的,以国家强制力来保证实施的,体现统治阶级的意志,确保我国畜牧业发展的一系列法律法规的总和。

这里所指的畜牧业法规是广义的法规,泛指与畜牧业相关的所有的规X性法律文件,包括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地方性法规、地方政府规章等。

而从法的具体表现形式看,畜牧业法规又可分为以下表现形式:(1)宪法。

是国家的根本大法,它规定我国的社会制度、国家制度、公利和义务以与国家机关的组织与活动的基本原则等,是我国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核心。

宪法是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和修改的,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是其他法律、法规的立法依据。

因此宪法是制定畜牧业法规的基本依据,也是畜牧兽医行政的根本法律依据。

(2)法律。

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制定。

例如{中华人民XX国动物防疫法》、《中华人民XX国草原法》等。

(3)行政法规。

是国务院根据宪法和法律的规定,在其职权X围内制定的有关国家行政管理活动的规X性文件。

其不能与宪法和法律相抵触。

例如《兽药管理条例》。

(4)部门规章。

是国务院各部、委员会和具有管理职权的直属机构,根据法律和国务院的行政法规、决定、命令,在本部门的权限X围内,制定的规X性文件。

畜牧业的部门规章一般是由农业部制定的,也有的涉与其他部门的,可以联合制定。

(5)地方性法规。

是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代表大会与其常务委员会,根据本行政区域的具体情况和实际需要制定的规X性文件的总称。

畜牧兽医站管理办法规章制度

畜牧兽医站管理办法规章制度

畜牧兽医站管理办法规章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畜牧兽医站的管理,规范畜牧兽医站的工作流程,提高畜牧兽医服务水平,促进畜牧业的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兽医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畜牧兽医站,是指县级及以上畜牧兽医部门设立的专业从事畜牧兽医技术推广、服务、管理和培训的机构。

第三条畜牧兽医站的管理应当遵循科学、规范、公开、高效的原则,确保畜牧兽医服务的质量和效果。

第四条各级畜牧兽医部门应当加强对畜牧兽医站的领导和监督,建立健全管理制度,提高畜牧兽医站的管理水平和服务能力。

第二章组织机构与人员管理第五条畜牧兽医站的组织机构应当根据工作任务和地域特点进行设置,确保畜牧兽医站的工作顺利开展。

第六条畜牧兽医站的人员应当具备相应的专业知识和技能,遵守职业道德,为畜牧业的发展提供优质服务。

第七条畜牧兽医站应当加强人员的培训和继续教育,提高人员的政治素质和专业水平。

第三章畜牧兽医技术推广与服务第八条畜牧兽医站应当积极开展畜牧兽医技术推广工作,将新技术、新成果及时传播给养殖户。

第九条畜牧兽医站应当为养殖户提供技术指导和服务,帮助养殖户解决生产中的问题。

第十条畜牧兽医站应当加强对畜牧兽医技术的培训,提高养殖户的技术水平。

第四章疫病防治与监控第十一条畜牧兽医站应当加强对动物疫病的预防和控制,严格执行疫病防治措施。

第十二条畜牧兽医站应当建立健全动物疫情报告制度,及时报告疫情,采取有效措施,防止疫情扩散。

第十三条畜牧兽医站应当加强对兽药、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的监督管理,确保畜牧业生产安全。

第五章财务管理第十四条畜牧兽医站的财务管理应当严格执行国家财务制度和规定,保证财务收支平衡。

第十五条畜牧兽医站应当建立健全资产管理制度,保护国有资产的安全和完整。

第六章考核与评价第十六条畜牧兽医站的考核与评价应当根据工作绩效和目标完成情况进行。

第十七条畜牧兽医站应当建立健全内部监督机制,接受社会监督,提高管理水平和服务质量。

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全国人大常委会•【公布日期】2005.12.29•【文号】主席令第45号•【施行日期】2006.07.01•【效力等级】法律•【时效性】已被修改•【主题分类】畜牧业正文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45号)《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于2005年12月29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06年7月1日起施行。

主席胡锦涛2005年12月2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2005年12月29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通过)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畜禽遗传资源保护第三章种畜禽品种选育与生产经营第四章畜禽养殖第五章畜禽交易与运输第六章质量安全保障第七章法律责任第八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畜牧业生产经营行为,保障畜禽产品质量安全,保护和合理利用畜禽遗传资源,维护畜牧业生产经营者的合法权益,促进畜牧业持续健康发展,制定本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畜禽的遗传资源保护利用、繁育、饲养、经营、运输等活动,适用本法。

本法所称畜禽,是指列入依照本法第十一条规定公布的畜禽遗传资源目录的畜禽。

蜂、蚕的资源保护利用和生产经营,适用本法有关规定。

第三条国家支持畜牧业发展,发挥畜牧业在发展农业、农村经济和增加农民收入中的作用。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加强畜牧业基础设施建设,鼓励和扶持发展规模化养殖,推进畜牧产业化经营,提高畜牧业综合生产能力,发展优质、高效、生态、安全的畜牧业。

国家帮助和扶持少数民族地区、贫困地区畜牧业的发展,保护和合理利用草原,改善畜牧业生产条件。

第四条国家采取措施,培养畜牧兽医专业人才,发展畜牧兽医科学技术研究和推广事业,开展畜牧兽医科学技术知识的教育宣传工作和畜牧兽医信息服务,推进畜牧业科技进步。

第五条畜牧业生产经营者可以依法自愿成立行业协会,为成员提供信息、技术、营销、培训等服务,加强行业自律,维护成员和行业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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畜牧兽医站工作制度(中心站)
1、中心站长和公益性防检人员到所属中心站工作,服从组织安
排,按时上下班,不缺席,迟到或早退,上班期间不得从事其它与公务无关的活动。

2、特殊岗位人员的工作时间由中心站根据实际需要合理安排,并
报县站防疫股备案。

3、各中心站在工作时间,至少有1人值班,值班人员要做好中心
站长和公益性防检人员的去向登记。

4、公益性防检人员不得从事经营性诊疗活动,因参与科研活动或
会诊而需进行的动物诊疗活动,需经中心站同意后方可进行。

5、严格执行农业部“六条禁令”,即:一是严禁只收费不检疫,二
是严禁不检疫就出证,三是严禁重复检疫收费,四是严禁倒卖动物卫生证章标志,五是严禁不安规定实施饲料兽药质量监测,六是严禁发现违法行为不查处。

6、工作日中午不得饮酒。

7、严禁参与赌博等违纪活动。

乡镇畜牧兽医站工作职责:
一、公益性岗位人员工作职责;
1、对辖区内兽药及生物制品、饲料、饲料添加剂进行监管。

2、负责动物无害化处理工作。

3、对规模养殖场的防疫工作及投入品使用情况进行监管。

4、负责防疫员防疫质量及生产数据的监管,确保辖区内国家规定的重大动物疫病防疫密度达100%,抗体监测达标率80%以上,无一例重点动物疫情发生。

5、负责动物及动物产品的检疫和监管工作,确保畜产品卫生安全,不发生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

6、负责重大动物疫情的监控与处置工作。

7、负责畜牧兽医新技术的宣传和推广工作。

8、完成相关工作的电子化录入。

9、负责畜禽保险方面的工作。

10、完成上级下达的其它任务。

二、村级防疫员工作职责:
1、按规定的免疫程序开展防疫工作,确保国家规定的重大动物疫病防疫密度达100%,抗体监测达标率80%以上,无一例重点动物疫情发生。

完成防疫数据的电子化录入。

畜牧兽医站涉及的法律法规:
1、国家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技术推广法》(县农委行使执法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法》(县农委行使执法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县农委行使执法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动物卫生监督所直接行使执法权)2、行政法规
国务院《重大动物疫病应急条例》(县农委行使执法权)
国务院《生猪屠宰管理条例》(县农委行使执法权)
国务院《种畜禽管理条例》(县农委行使执法权)
国务院《兽药管理条例》(县农委行使执法权)
国务院《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县农委行使执法权)
江苏省人大常委会《江苏省农产品质量安全条例》(县农委行使执法权)
江苏省人大常委会公告第120号《江苏省动物防疫条例》(动物卫生监督所直接行使执法权)
江苏省政府《江苏省餐厨废弃物管理办法》(县农委行使执法权)2、
政务服务事项的文件依据
1、动物防疫、检疫:依据《动物防疫法》《畜牧法》《江苏省动物防疫条例》《生猪屠宰管理条例》。

2、兽药、饲料监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法》《兽药管理条例》《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

办事流程
一、防疫:养殖户进行报防,由兽医站安排防疫员按规定程序进行防疫。

二、检疫:养殖户进行报检,由检验员(公益性人员)上门检疫,检疫合格,按规定程序出具检疫证明;不合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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