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堤防加固项目建设管理办法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浙江省堤防加固项目建设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我省堤防加固项目建设的规范化、科学化管理,保证工程质量和投资效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结合我省堤防加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列入省级堤防加固建设计划的项目,宁波市及其他列入市、县堤防加固建设计划的项目可参照执行。中央及省公共建设投资中安排资金的项目,建设管理、资金管理等办法从其规定。
平原农村圩堤加固项目可按农田水利建设相关办法执行。
第三条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分级管理和属地管理相结合的原则,负责堤防加固项目建设的监督管理。
第四条堤防加固项目的资金筹措、使用和管理按省财政厅、水利厅有关办法执行。
第五条各地应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明确堤防管护主体,加强堤防安全管理和维护;对存在安全隐患、没有达到相应技术标准的堤防应及时加固处理,确保防洪安全。
第二章前期管理
第六条堤防加固项目应当按照批准的相关水利(防洪)规划开展可行性研究、初步设计等前期工作,不得擅自变更规划确定的标准、堤距、堤线走向,确需变更的,应充分论证并经原规划批准机关批准同意。
防洪标准为10年一遇及以下的堤防加固项目,可直接编制初步设计报告,但初步设计报告中必须包含对原堤防进行安全性评价分析的内容。
第七条堤防加固项目的可行性研究应由具有相应资质的水利水电设计(咨询)单位承担。防洪标准为100年一遇以上(含100年)的堤防加固项目可行性研究由具有水利水电设计(咨询)甲级资质的单位承担;防洪标准为50~100年一遇(含50年)的堤防加固项目,以及主要江河防洪标准为20年一遇的重要堤防加固项目,其可行性研究由具有水利水电设计(咨询)乙级以上(含乙级)资质的单位承担;防洪标
准为20年一遇的其他堤防加固项目,以及20年一遇以下的堤防加固项目可行性研究由具有水利水电设计(咨询)丙级以上(含丙级)资质的单位承担。
第八条堤防加固项目的初步设计应由具有相应资质的水利水电设计单位承担。防洪标准为100年一遇以上(含100年)的堤防加固项目初步设计由具有水利水电设计甲级资质的单位承担;防洪标准为50~100年一遇(含50年)的堤防加固项目,以及主要江河防洪标准为20年一遇的重要堤防加固项目,其初步设计由具有水利水电设计乙级以上(含乙级)资质的单位承担;防洪标准为20年一遇的其他堤防加固项目,以及20年一遇以下的堤防加固项目初步设计由具有水利水电设计丙级以上(含丙级)资质的单位承担。
第九条设计单位应根据有关规范要求认真做好各设计阶段的勘测工作。设计报告、图件应符合国家、地方颁布的有关技术标准(规范、规程)要求,在确保防洪安全的前提下应兼顾河道生态、景观等建设需求。
设计单位和设计人员有设计质量低劣、虚列项目、虚增工程量和投资等不良行为的,由水行政主管部门给予通报,并作为职称评定、资质管理及有关考核评比的依据之一;应当给予处罚的,按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条堤防加固项目的可行性研究和初步设计实行分级审批。
防洪标准为50年一遇以上(含50年)的堤防加固项目由省级审批。
防洪标准为20~50年一遇(含20年)的堤防加固项目由市级审批。其中位于省级河段的堤防加固项目,其初步设计由相应审批部门提出审查意见,经省水行政主管部门认定的机构复核后再行批复。
防洪标准为20年一遇以下的堤防加固项目由县级审批。其中初步设计每延米概算投资(不含政策处理)大于3000元的堤防加固项目,其初步设计由相应审批部门提出审查意见,经省水行政主管部门认定的机构复核后再行批复。
跨行政区域的堤防加固项目由共同的上一级审批。经济管理权限扩大的县(市),其审批权限按省政府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一条堤防加固项目设计文件中的工程标准、堤线布置、断面型式、基础和防渗处理等主要内容需作重大修改的,必须报经原审批部门批准同意。
第十二条防洪标准为50年一遇以上(含50年)的堤防加固项目,
其施工图审查按《浙江省水利建设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办法(试行)》(浙水建〔2002〕57号)规定,实行施工图设计审查。其他堤防加固项目可参照执行。
第三章建设管理
第十三条堤防加固实行项目法人制。项目法人对项目建设的安全、质量、进度、资金使用及投资效益等全面负责。县级以上(含县级)河道的堤防加固项目,应由项目所在地县级以上(含县级)人民政府组建或明确项目法人。其他堤防加固项目,可明确项目实施主体代替项目法人履行职责(项目法人和项目实施主体以下统称“建设单位”),建设单位的主要负责人为项目责任人。
第十四条堤防加固实行招标投标制。除群众投劳的建设内容外,堤防加固的施工单位应通过公开招标方式择优选定。招标工作按照《浙江省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办法》和施工招标实施细则的规定执行。
堤防加固工程应由具有相应水利水电施工资质的企业承担。其中防洪标准为100年一遇以上(含100年)堤防加固工程应由具有水利水电一级施工资质的企业承担;防洪标准为50~100年一遇(含50年)堤防加固工程应由具有水利水电二级以上(含二级)施工资质的企业承担;防洪标准为20年一遇以下(含20年)堤防加固工程应由具有水利水电三级以上(含三级)施工资质的企业承担。
堤防加固工程应按便于管理、保证质量和进度的原则,合理划分标段,标段划分不得过细。
第十五条堤防加固实行建设监理制。工程监理按《水利工程建设监理规定》和《浙江省水利工程建设监理管理暂行办法》执行。施工监理单位必须具有水利部颁发的水利水电建设监理资质,配备符合要求的监理人员。对于投资规模较小的堤防加固项目,各地可结合实际情况,在保证监理质量的前提下,按区域采用联合委托监理等方式进行监理。
第十六条堤防加固实行质量与安全监督制。质量与安全监督按照审批权限分级负责,省级、市级、县级审批的堤防加固项目分别由省级、市级、县级水利工程质量监督与安全监督机构负责监督。
质量监督机构对受监项目要制定监督计划,对重要隐蔽工程和关键部位要到场验收签证。建设单位应主动接受水利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对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