护理安全(不良)事件、事故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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护理安全(不良)事件、事故管理办法为了增强护理人员的风险管理意识,减少护理缺陷的发生,持续改进护理质量,根据2016《医疗缺陷管理办法》文件精神,结合医院实际,修订管理办法。

一、非惩罚性护理不良事件报告制度及激励机制

(一)不良事件报告原则及意义

非惩罚性、主动性报告的原则:护理部鼓励护理人员主动、自愿报告不良事件,包括本人的或本科室的,也可报告其他人或其他科室的,对主动报告的科室和个人的有关信息,护理部将严格保密。全院护理人员要提高主动报告护理不良事件的意识,通过报告不良事件,及时发现潜在的不安全因素,可有效避免护理差错与纠纷的发生,保障病人安全,不良事件的全面报告,有利于发现医院安全系统存在的不足,提高医院系统安全水平,促进医院及时发现安全事故隐患,不断提高对错误的识别能力,不良事件报告后的信息共存,可以使相关人员从他人的过失中吸取经验教训,以免重蹈覆辙。

(二)上报形式

1、书面报告:发现护理不良事件后24小时内,当事人或发现者按照要求将不良事件做好登记,填写《护理不良事件报告单》上报护理部。

2、紧急电话报告:发生严重不良事件时,护理人员应立即向护士长、科主任、总值班、护理部口头报告事件情况,并随后

履行书面补报。

(三)激励和处罚机制

1、鼓励自愿报告,对主动及时上报不良事件的人员或科室给予表扬并给予报告人保密。

2、对发生事件且主动上报,对病人未造成不良影响的个人,原则上不予惩罚.

3、对发现事件,并及时采取补救措施的搭班护士,将予以奖励;雷同事件科内一月内发生2起以上的扣护士长100-200元。

3、不良事件发生后,不及时报告,虽未形成医疗纠纷,但被职能部门发现的,给予处罚人民币100-200元。

4、其余参照2016《医疗缺陷管理办法》文件执行。

二、护理不良事件分类及处理

护理不良事件是指与护理相关的损伤,在诊疗护理过程中任何可能影响病人的诊疗结果、增加病人痛苦和负担并可能引发护理纠纷或事故的事件。包括护理事故、护理差错、护理缺陷。

(一)护理事故

1、定义:指在护理工作中,由于护理人员的过失造成病人死亡、残疾、器官组织损伤,导致功能障碍及明显人身损害的其他后果。

2、分类:分一、二、三、四级

(1)一级护理事故:造成患者死亡、重度残疾的;

(2)二级护理事故:造成患者中度残疾、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严重功能障碍的;

(3)三级护理事故:造成患者轻度残疾、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一般功能障碍的;

(4)四级护理事故:造成患者明显人身损害的其他后果的。

3、评定标准(按2016年医疗缺陷管理办法执行)

4、处理程序(按2016年医疗缺陷管理办法执行)

(二)护理差错

1、定义:指在护理工作中,因责任心不强,工作粗疏,不严格执行规章制度或违反技术操作规程等原因,给病人造成精神及肉体的痛苦,或影响了医疗护理工作的正常进行,但未造成严重后果和构成事故者。

2、分类:一般护理差错和严重护理差错

(1)一般护理差错:指在护理工作中,由于责任或技术原因发生的错误,未对病人造成影响,或对病人有轻度影响,但未造成不良后果者。

(2)严重护理差错:指在护理工作中,由于护理人员的失职行为或技术过失,给病人造成一定的痛苦,延长了治疗时间,但未造成严重后果和构成事故者。

3、评定标准

(1)一般护理差错:错服、漏服重要药物或处理医嘱错误而有影响病人治疗者而无严重后果者;凡规定作皮试,未做皮试用

药后无不良反应者(青霉素例外),或做过了皮试未及时观察且又不重做者;因护理不当,发生占体表面积<0.25%的灼伤,或护理不到位发生婴儿臀部轻度糜烂者,在短期内治愈者;抱错婴儿,在医院内纠正的,未引起纠纷者;误发或漏发各种治疗饮食,对病情有一定影响者;各种标本错留、贴错标签、丢失,错加抗凝剂或采集量不够而重新采取者,抽错血或急诊病人重要标本未及时送检,未造成不良后果者;因管理不善,致使在急诊抢救过程中,发生抢救器械功能不到位或失灵,未造成不良后果者;不真实的护理文书,未造成严重后果者;复用穿刺针头于病人身上,但未造成不良后果者;因工作责任心不强,接错病人至手术室或记错手术时间,但未造成不良后果者等。

(2)严重护理差错:对危重病人观察不仔细,发现问题不及时通知医师,贻误治疗;应用特殊药物如洋地黄、麻醉药、胰岛素、氯化钾等,因注射方法或剂量不正确而发生反应者;查对不严以致输入发霉、变质、过期液体的液体,异型血或错注青霉素或未做皮试注射青霉素,未发生严重后果者;昏迷、重危病人、兴奋躁动、小儿因管理不严或不符合正常约束要求等原因所致坠床,造成软组织挫伤,经治疗而无功能障碍者;各种穿刺、活检、特殊化验标本取错、损坏或遗失;危重病人(休克、昏迷、五衰等)未作床头交班者,发生异常未及时发现,延误抢救时机者;对感染性和出血性等疾病,不按时测脉搏,血压和观察生命体征,出现休克发现不及时者;延误或漏用抢救药品或治疗药品,如抗

菌素、脱水剂、强心剂、利尿剂、镇静剂、呼吸兴奋剂、各种血管活性药物、胆碱脂酶复活剂等;临时用药超过30分钟,长期用药超过24小时;各种血管活性药剂量超过一倍剂量;对患者有心功能不全、严重脱水、各型休克、肺炎等病人,未能按医嘱要求进行静脉推注药物和补充液体,影响疗效或引起明显付作用;静脉输液中液体渗入皮下,造成局部组织感染、坏死,经治愈者。护理工作中因护理不当未尽到责任,造成Ⅱ度褥疮,或热疗或保暖造成的灼伤,面积占体表面积>0.25%,深度或浅Ⅱ度类以上,短期治疗难以治愈者;接产工作中,由于病情复杂或并有严重合并症,以致子宫破裂,经及时治疗而无严重不良后果者;不消毒分娩(特殊情况例外);产后会阴Ⅲ度裂伤以下(急产例外);缝合不彻底,引起阴道小量出血,但未造成严重后果者;分娩时婴儿牌挂错或出院时婴儿调错,后被纠正者;或婴儿性别写错引起纠纷;手术室不按规定清点手术器械、纱布等物品,将纱布、器械、棉片等遗留在创口或被检查器官中,经及时治疗和纠正后无严重后果者;供应室、手术室存在的各种器械包、物品清洗不彻底,消毒不严格,发放消毒过期的治疗包,或虽已用于病人而未发生严重后果者等

4、处理程序

(1)护理部、病区应建立护理不良事件登记本,对发生的护理不良事件进行登记。

(2)发生护理差错后,当事人或发现者应做好登记,报告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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