进口大豆监管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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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进口食用植物油检验监管的通知-国质检食函[2012]229号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进口食用植物油检验监管的通知-国质检食函[2012]229号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进口食用植物油检验监管的通知正文:----------------------------------------------------------------------------------------------------------------------------------------------------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进口食用植物油检验监管的通知(2012年5月14日国质检食函[2012]229号)各直属检验检疫局: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2012年食品安全重点工作安排的通知》(国办发[2012]16号)要求,切实做好2012年食品安全重点工作,保障进口食用植物油质量安全,各局要进一步加强对进口食用植物油的检验监管。

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提高认识,保障进口产品安全食用植物油是人民生活的必需食品,其质量安全一直受到国务院高度重视和广大消费者广泛关注,国务院将其列为2012年全国综合治理重点食品之一。

食用植物油也是我国大宗进口食品,其进口量约占我国总消费量的三分之一。

因此,各局要充分认识进一步加强进口食用植物油检验监管的重要意义,保障进口食用植物油质量安全事关消费者健康安全,事关民生,事关依法行政,要在人财物方面切实保障进口食用植物油检验监管工作的需要,确保进口食用植物油质量安全。

二、明确要求,落实企业主体责任各局要督促食用植物油进口商切实落实质量安全主体责任,要求进口商对其进口食用植物油的质量安全负责。

一是要求进口商进口符合我国食品安全法律法规和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食用植物油。

二是敦促进口商按照食品安全法相关要求,在报检时提供产品符合我国现行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证明文件等材料,并在报检单“合同订立的特殊条款以及其他要求”栏中注明其产品境外生产企业名称。

三是要求进口商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建立进口和销售记录,建立可追溯系统。

进口储备粮检验检疫监督管理规定

进口储备粮检验检疫监督管理规定

进口储备粮检验检疫监督管理规定(试行)为做好我国进口储备粮(含小麦、稻谷、玉米等谷物类和大豆、油菜籽等油料类粮食)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工作,防止有害生物及有毒有害物质随进口储备粮传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和《出入境粮食和饲料检验检疫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制定进口储备粮检验检疫监管管理规定。

本监管规定适用于经国家相关主管部门批准,并由国家指定专营单位进口的国家储备粮。

一、进口储备粮储备库及中转库、加工厂资质考核进口储备粮接卸、运输、储存、加工等全过程应采取有效防疫等安全管理措施。

进口储备粮储备库、中转库、加工厂应获得检验检疫资质认可。

资质认可程序按照《行政许可法》相关规定执行。

符合资质条件的粮食储备库、中转库、加工厂,通过考核获得检验检疫机构认可后,方可从事进口储备粮的储备、中转、加工。

(一)储备库。

国家指定专营单位根据进口粮储备计划确定进口储备库后,应及时将进口粮储备库名单及接收计划提交国家质检总局。

列入名单的进口粮储备库,应填写《进口粮储备库检验检疫考核申请表》(附件1),并向所在地检验检疫机构申请考核。

直属检验检疫局按照“进口粮储备库检验检疫考核要求”(附件2)组织考核,填写“进口粮储备库考核记录”(附件3)。

考核合格的,认可为进口粮储备库。

(二)中转库。

如进口储备粮需使用港口中转库临时储存,国家指定专营单位及其下属机构应及时向进境口岸所在地检验检疫机构提出考核申请,检验检疫机构按照“进口粮中转库检验检疫考核要求”(见附件2)组织考核。

考核合格的,认可为进口储备粮中转库。

直属检验检疫局对进口储备粮中转库资质考核情况进行抽查监督。

(三)加工厂。

国家指定专营单位及其下属机构,应事先向储备库所在地检验检疫机构提交储备粮出库后相关加工厂名单。

拟加工进口储备粮的相关企业,应提前向所在地检验检疫机构提出考核申请,各直属检验检疫局按照“进口储备粮加工企业检验检疫考核要求”(附件2)组织考核,考核合格的,认可为进口储备粮加工企业。

欧盟进口转基因大豆用途

欧盟进口转基因大豆用途

欧盟进口转基因大豆用途欧盟(EU)是一个由28个成员国组成的政治和经济联盟,对于转基因(GMO)产品的进口设定了严格的管理和监控体系。

在欧盟,转基因大豆作为一种经济重要的进口农产品,主要用于饲料和食品加工。

转基因大豆是一种经过基因工程改造的植物,具有抗虫和除草剂耐受能力。

它通常通过在其基因中导入外源基因来实现这些特性的改变。

在世界范围内,转基因大豆广泛种植,尤其在美洲地区。

而欧洲地区的大豆产量相对较低,无法满足其需求,因此欧盟需要进口大量的转基因大豆来满足养殖业和食品加工产业的需求。

在欧盟,转基因产品的管理和监督受到严格的管控。

欧盟的农业政策主张保障公共健康和环境的安全,因此对于转基因生物的批准和监管非常谨慎。

在进口转基因大豆之前,必须通过欧盟的严格评估和审查程序获得批准,并符合欧盟标准,确保其安全性和可行性。

欧盟的转基因监管在2003年通过的一项法规(欧盟GMO法规1829/2003)中进行了明确规定。

根据该法规,任何转基因产品的进口必须在先获得批准。

具体来说,转基因大豆进口必须符合以下条件:1.成员国批准:转基因大豆生产商需要在每个欧盟成员国的相关机构获得批准,才能将其产品出口至欧盟。

在获得批准之前,相关机构会对产品的安全性和环境影响进行评估。

3.长期监控:转基因大豆的进口需要进行定期的风险评估和监控,以确保其对人类健康和环境的影响符合要求。

在欧盟,转基因大豆的主要用途是饲料和食品加工。

饲料是欧盟对转基因大豆最主要的需求市场,因为转基因大豆具有抗虫能力,可以降低饲料生产中的化学农药使用量,提高养殖业的效率和可持续性。

总而言之,欧盟对转基因大豆的进口有严格的管理和监控制度。

虽然转基因大豆主要用于饲料和食品加工行业,但由于消费者对转基因食品存在担忧,欧洲市场对其需求相对较低。

欧盟致力于保护公众健康和环境安全,通过严格的审批和监管程序,确保进口的转基因大豆符合标准,以保证生产和消费的安全性。

浅析我国进口大豆贸易现状

浅析我国进口大豆贸易现状

浅析我国进口大豆贸易现状我国进口大豆贸易现状是指目前我国从国外进口大豆的情况和相关的贸易政策。

近年来,我国进口大豆贸易规模不断增长,成为我国农产品进口中最重要的一项。

我国大豆消费量巨大。

随着人口不断增长和国民经济的发展,我国对大豆的需求量也在持续增加。

大豆是重要的饲料原料和食用油原料,广泛应用于畜牧业和食品加工业。

由于国内供应无法满足需求,我国迫切需要从国外进口大豆。

我国大豆产量有限。

尽管我国是世界上第二大大豆生产国,但是由于土地资源有限以及大豆栽培技术的限制,我国大豆产量无法满足国内需求。

我国大豆种植面积逐年减少,也导致了产量的下降。

我国大豆产业结构调整使得进口大豆成为必需。

近年来,我国大豆产业结构调整,加快推进大豆优势区域的发展,逐步减少非优势区域的大豆种植面积。

这种结构调整使得我国对进口大豆的依赖程度更高。

我国大豆进口贸易政策也在不断调整。

我国政府通过降低关税和调整配额等手段,鼓励大豆进口。

此举旨在稳定国内市场价格、保障供需平衡,同时也是为了满足农业发展和居民消费需求。

我国进口大豆贸易也面临一些问题。

依赖进口大豆使得我国大豆价格受国际市场影响较大,存在较大的价格波动风险。

大豆进口主要集中在少数几个国家,存在一定的安全隐患。

贸易争端和国际贸易政策变化也会对进口大豆贸易造成不利影响。

我国进口大豆贸易现状既存在巨大的市场需求和政策支持,又面临一系列挑战。

未来,我国应该进一步加强国内大豆生产,提高自给率,降低对进口大豆的依赖程度。

也应加强对大豆市场的监管和预警,严密关注国际市场动态,确保国内大豆供应的稳定和安全。

农产品进口食品安全管理制度

农产品进口食品安全管理制度

农产品进口食品安全管理制度一、目的与适用范围1. 目的:确保进口农产品的食品安全,保障公众健康,促进贸易的健康发展。

2. 适用范围:适用于所有进口到我国的农产品,包括但不限于水果、蔬菜、谷物、油籽、肉类、乳制品等。

二、责任主体1. 进口商:负责确保进口农产品符合我国的食品安全标准和法规要求。

2. 监管部门:负责对进口农产品进行监管、检查和必要的检测。

三、进口前准备1. 市场调研:进口商应进行充分的市场调研,了解目标市场的农产品种类、质量标准和法规要求。

2. 供应商选择:选择信誉良好、符合食品安全管理要求的国外供应商。

3. 合同与协议:与供应商签订明确的合同和协议,规定农产品的质量标准、安全要求、检验标准等。

四、进口流程管理1. 进口许可:进口商需获得相应的进口许可证。

2. 申报与审批:按照规定向海关和检验检疫部门申报,并获得审批。

3. 检验检疫:农产品到达我国后,需接受检验检疫部门的检查和必要的检测。

五、质量控制与风险管理1. 质量标准:进口农产品应符合我国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2. 风险评估:对进口农产品进行风险评估,包括农药残留、微生物污染等。

3. 追溯体系:建立完善的追溯体系,确保产品来源可追溯。

六、应急处理与事故应对1. 应急预案:制定农产品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

2. 事故报告:一旦发现食品安全问题,应立即报告监管部门并启动应急预案。

七、培训与宣传1. 定期培训:对进口商和相关工作人员进行食品安全法规和操作流程的培训。

2. 公众宣传:通过多种渠道宣传农产品进口食品安全知识,提高公众的食品安全意识。

八、监督检查与违规处理1. 监督检查:监管部门定期对进口农产品进行监督检查。

2. 违规处理:对违反食品安全管理制度的行为进行处罚,包括罚款、吊销许可证等。

九、附则1.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生效,由监管部门负责解释。

2. 对本制度的修改和补充,应由监管部门根据实际情况进行。

请注意,这是一个简化的模板,具体实施时需要根据当地法律法规和实际情况进行详细制定和调整。

进口粮食溯源管理制度

进口粮食溯源管理制度

进口粮食溯源管理制度进口粮食是我国粮食市场中不可或缺的重要组成部分。

为了确保进口粮食的质量和安全,我国实施了严格的进口粮食溯源管理制度。

这一制度是指通过对进口粮食生产、加工、流通等环节的全程监管和溯源追溯,实现对进口粮食的全程可追溯和全面监控,以确保进口粮食的质量和安全。

一、监管主体进口粮食溯源管理制度的监管主体包括进口粮食生产企业、加工企业、流通企业、检验检测机构等相关单位。

这些主体在进口粮食的生产、加工、流通等环节中承担着重要的监管责任,必须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和标准,确保进口粮食的质量和安全。

二、监管内容进口粮食溯源管理制度的监管内容主要包括进口粮食的源头信息、生产加工信息、流通信息等多个方面。

监管机构通过对这些信息的收集、整理和分析,可以实现对进口粮食的全程监控和追溯,及时发现和处理问题,确保进口粮食的质量和安全。

三、监管措施为了有效监管进口粮食,我国采取了一系列监管措施,包括建立进口粮食信息管理系统、加强对进口粮食生产加工企业的监管、建立进口粮食质量检验检测机构、开展进口粮食质量安全监测等。

通过这些措施,可以提高对进口粮食的监管水平,确保进口粮食的质量和安全。

四、监管效果进口粮食溯源管理制度的实施,有效提高了进口粮食的管理水平,提升了进口粮食的质量和安全保障水平。

同时,进口粮食溯源管理制度的建立也为我国粮食质量安全体系建设提供了有力支持,为消费者提供了更加放心的食品选择。

综上所述,进口粮食溯源管理制度是我国保障进口粮食质量和安全的重要举措,只有通过不断完善这一制度,才能更好地保障我国人民的饮食安全,促进粮食产业的健康发展。

希望未来,在进口粮食溯源管理制度的指导下,我国的进口粮食质量和安全水平能够不断提升,为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保驾护航。

进口粮食国内外企业资质要求及申报要求

进口粮食国内外企业资质要求及申报要求

粮食,是指用于加工、非繁殖用途的禾谷类、豆类、油料类等作物的籽实,以及薯类的块根或者块茎等。

进口粮食(一)资质要求1.准入要求海关总署对进口粮食实施检疫准入制度。

首次从输出国家(地区)进口某种粮食,应当由输出国家(地区)官方主管机构向海关总署提出书面申请。

特殊情况下,可以由进口企业申请并提供技术资料。

禁止从日本福岛县、群马县、栃木县、茨城县、宫城县、新潟县、长野县、琦玉县、东京都、千叶县10个都县进口粮食。

《准予进口(含籽实类和块茎类粮食、油籽)粮食种类及输出国家或地区名录》见表7-1。

2.国外生产、加工、存放单位注册登记海关总署对进口粮食(大豆、小麦、大麦、油菜籽、玉米等)境外生产、加工、存放企业实施注册登记制度。

实施注册登记管理的进口粮食境外生产加工企业,经输出国家(地区)主管部门审查合格后向海关总署推荐。

登录海关总署动植物检疫司,点击“企业信息”-“植物产品类”-“粮食”,可查询允许进口粮食境外注册登记企业名单。

3.境外生产企业注册食用谷物、干豆、油料(油籽)的境外生产企业,应当获得海关总署注册。

食用谷物、干豆、油料(油籽)的境外生产企业由所在国家(地区)主管当局向海关总署推荐注册。

4.进境动植物检疫审批海关总署对进口粮食实施检疫许可制度。

进口粮食货主应当在签订贸易合同前,申请办理检疫审批手续,取得进境动植物检疫许可。

5.进境粮食存放、加工过程的检疫监督海关对进口粮食实施检疫监督。

进口粮食应当运往符合防疫及监管条件的指定存放、加工场所(指定企业)。

办理指南见本书第十四章第八节。

6.海关指定监管场地粮食应当从进口粮食指定监管场地所在口岸进境。

(二)申报要求1.基本申报要求货主或者其代理人应当在粮食进境前向进境口岸海关申报,除贸易合同、提单、装箱单、INVOICE等贸易凭证外,并按要求提供以下材料:(1)输出国家(地区)官方植物检疫证书[特定国家证书要求详见“(六)进口粮食植物检疫要求”];(2)原产地证书。

中黄301大豆审定公告

中黄301大豆审定公告

中黄301大豆审定公告1. 背景介绍中黄301大豆审定公告是中国农业部发布的一项重要政策文件,对大豆进口和贸易进行审定和管理。

中黄301指的是中国国内大豆品种中的一种,广泛用于食品加工和饲料生产。

2. 大豆进口现状中国是全球最大的大豆消费国之一,但自主产能有限,需求量巨大。

因此,中国需要依赖进口来满足国内市场需求。

近年来,随着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和养殖业的发展,对大豆的需求量不断增加。

3. 中黄301大豆审定的目的中黄301大豆审定公告旨在确保进口大豆符合中国国家标准、质量安全要求以及相关法律法规,并促进国内农业可持续发展和食品安全。

4. 审定流程4.1 大豆供应商申请首先,供应商需要向相关部门提交申请,包括提供产品信息、质量检验报告、生产过程记录等相关文件和资料。

4.2 部门初步审查相关部门会对申请材料进行初步审查,核实是否符合进口要求。

如果申请材料不完整或不符合要求,供应商将被要求补充或修改。

4.3 技术评估通过技术评估,相关部门会对大豆的品质、营养成分、农药残留等进行检测和评估。

这是确保大豆质量安全的重要环节。

4.4 审定结果公示审定结果将在官方网站上公示一段时间,以便公众监督和提出异议。

同时,供应商也可以在公示期间向相关部门提出申诉。

4.5 最终审定结果最终审定结果由相关部门根据初步审查和技术评估的结果作出。

对于符合要求的大豆供应商,将获得中黄301大豆的进口许可证。

5. 审定标准中黄301大豆审定遵循以下标准:•大豆品质:包括外观、色泽、含水量、杂质含量等。

•营养成分:主要包括蛋白质含量、油脂含量等。

•农药残留:检测大豆中农药残留物的含量,确保安全。

•生产过程记录:对大豆生产过程进行追溯,确保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要求。

6. 审定结果的影响中黄301大豆审定结果将直接影响进口商和国内加工企业的选择。

符合审定要求的供应商可以获得进口许可证,有机会进入中国市场。

而未通过审定的供应商将无法进口中黄301大豆。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177号——进出境粮食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办法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177号——进出境粮食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办法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177号——进出境粮食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办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已撤销)•【公布日期】2016.01.20•【文号】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177号•【施行日期】2016.07.01•【效力等级】部门规章•【时效性】已被修改•【主题分类】进出口食品监管正文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177号《进出境粮食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办法》已经2015年7月9日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局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6年7月1日起施行。

局长2016年1月20日进出境粮食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及其实施条例、《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进出境(含过境)粮食检验检疫监督管理。

本办法所称粮食,是指用于加工、非繁殖用途的禾谷类、豆类、油料类等作物的籽实以及薯类的块根或者块茎等。

第三条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以下简称国家质检总局)统一管理全国进出境粮食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工作。

国家质检总局设在各地的出入境检验检疫部门(以下简称检验检疫部门)负责所辖区域内进出境粮食的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条国家质检总局及检验检疫部门对进出境粮食质量安全实施风险管理,包括在风险分析的基础上,组织开展进出境粮食检验检疫准入,包括产品携带有害生物风险分析、监管体系评估与审查、确定检验检疫要求、境外生产企业注册登记等。

第五条进出境粮食收发货人及生产、加工、存放、运输企业应当依法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建立并实施粮食质量安全控制体系和疫情防控体系,对进出境粮食质量安全负责,诚实守信,接受社会监督,承担社会责任。

第二章进境检验检疫第一节注册登记第六条国家质检总局对进境粮食境外生产、加工、存放企业(以下简称境外生产加工企业)实施注册登记制度。

进口俄罗斯大豆、玉米、水稻及油菜籽植物检验检疫要求

进口俄罗斯大豆、玉米、水稻及油菜籽植物检验检疫要求

附件1进口俄罗斯大豆、玉米、水稻及油菜籽植物检验检疫要求一、法律法规依据(一)《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实施条例》;(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三)《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实施条例》;(四)《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条例》;(五)《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和俄罗斯兽医植物卫生监督局关于俄罗斯大豆、玉米、水稻及油菜籽输华植物检疫要求议定书》(2015年12月17日在北京签署)。

二、允许进境的商品名称用于加工的大豆、玉米、水稻和油菜籽籽实,不作种植用途,学名分别为:大豆(学名:Glycine max(L.)Merr,英文名:Soybean);玉米(学名:Zea mays L. Merr, 英文名:maize或corn);水稻(学名:Oryza sativa, 英文名:rice);油菜籽(学名Brassica napus L.,英文名rapeseed,canola)。

三、允许的产地大豆、玉米和水稻产地仅限俄罗斯哈巴罗夫斯克边疆区、滨海边疆区、后贝加尔边疆区、阿穆尔州、犹太自治州。

油菜籽产地仅限俄罗斯西伯利亚及远东地区。

四、关注的检疫性有害生物名单(一)大豆上关注的检疫性有害生物。

1. 大豆北方茎溃疡病菌Diaporthe phaseolorum var. caulivora2. 大豆拟茎点种子腐烂病菌Phomopsis longicolla3. 大豆疫病病菌Phytophthora sojae4. 苜蓿黄萎病菌Verticillium albo-atrum5. 棉花黄萎病菌Verticillium dahliae6. 菜豆萎蔫病菌Curtobacterium flaccumfaciens pv. flaccumfaciens7. 菜豆晕疫病菌Pseudomonas savastanoi pv. phaseolicola8. 南芥菜花叶病毒Arabis mosaic virus9. 南方菜豆花叶病毒Southern bean mosaic virus10. 烟草环斑病毒T obacco ringspot virus11. 烟草线条病毒T obacco streak virus12. 番茄环斑病毒T omato ringspot virus13. 菜豆象Acanthoscelides obtectus (Say)14. 四纹豆象Callosobruchus maculatus15. 硬毛刺苞菊Acanthospermum hispidum16. 豚草Ambrosia artemisiifolia17. 三裂叶豚草Ambrosia trifida18. 多年生豚草Ambrosia ailostachya19. 阿洛葵Anoda cristata20. 菟丝子属Cuscuta spp.21. 齿裂大戟Euphorbia dentata Michx22. 毒麦Lolium temulentum .23. 刺黄花稔Sida spinosa24. 刺萼龙葵Solaunm rostrarum25. 裂刺茄Solanum triflorum26. 假高粱Sorghum halepense(二)玉米上关注的检疫性有害生物。

进境粮食监管操作规程

进境粮食监管操作规程

进境粮食监管操作规程进口粮食监管操作规程一、监管机构的职责1. 进口粮食监管机构的设立:国家粮食局设立进口粮食监管机构,负责对从海外进口的粮食进行监管和管理。

2. 进口粮食检验和检疫:进口粮食监管机构负责进行进口粮食的检验和检疫工作,确保进口粮食符合国家的质量和卫生标准。

3. 进口粮食登记和备案:进口粮食监管机构负责对从海外进口的粮食进行登记和备案,便于统计和管理进口粮食的数量和来源。

4. 进口粮食抽检和抽样:进口粮食监管机构负责对进口粮食进行抽检和抽样,以确保进口粮食的质量和安全性。

5. 进口粮食追溯和反馈:进口粮食监管机构负责对进口粮食进行追溯和反馈,及时发现和解决进口粮食的质量问题。

二、进口粮食的登记和备案1. 进口粮食企业的备案:进口粮食企业在向海关申报进口粮食时,需向进口粮食监管机构进行备案,包括企业的名称、行业资质、进口粮食种类和数量等信息。

2. 进口粮食的登记和备案:进口粮食的进口过程中,进口粮食监管机构需要对进口粮食进行登记和备案,包括进口粮食的种类、数量、来源等信息。

3. 进口粮食的检验和检疫:进口粮食需要经过进口粮食监管机构的检验和检疫,确保进口粮食符合国家的质量和卫生标准。

三、进口粮食的抽检和抽样1. 进口粮食的抽检:进口粮食监管机构负责对进口粮食进行抽检,检验进口粮食的质量和安全性。

2. 进口粮食的抽样:进口粮食监管机构需要对进口粮食进行抽样,以确保抽取的样品能够代表进口粮食的整体质量和安全状况。

3. 抽检结果的反馈:进口粮食监管机构在完成抽检和抽样工作后,需要将抽检结果反馈给进口粮食企业和海关,以便对进口粮食的质量问题进行及时处理。

四、进口粮食的追溯和反馈1. 进口粮食的追溯:进口粮食监管机构需要对进口粮食进行追溯,查找进口粮食的产品来源和流向,以及可能存在的质量问题。

2. 进口粮食的反馈:进口粮食监管机构需要将进口粮食的质量问题反馈给进口粮食企业和海关,以便对进口粮食质量问题进行处理和整改。

进口大豆标准

进口大豆标准

进口大豆的标准可以参考以下几个方面:
1. **质量要求**:进口大豆的质量要求主要是颗粒饱满、无杂质、无异味、无病虫害等。

同时,其质量应符合国家相关标准和进口商的合同要求。

2. **水分含量**:进口大豆的水分含量对其储存和运输等方面都有影响,一般要求水分含量不超过13%。

3. **杂质含量**:杂质含量过高会影响加工效率和产品质量,一般要求不超过1%。

4. **色泽和气味**:进口大豆的颜色应为浅黄色或深黄色,具有豆香味,无异味。

5. **含油量**:进口大豆的含油量对其用途和使用范围也有影响,一般会根据具体需求进行检测和验收。

6. **蛋白质含量**:蛋白质含量是进口大豆的重要品质指标,直接影响其加工产品的质量和价值。

一般要求蛋白质含量较高,以适应豆制品加工行业的需求。

7. **杂质和不完善粒**:杂质含量过低会影响加工设备的磨损,不完善粒包括未熟粒、虫蚀粒、病斑粒、软色粒等,验收时需要根据具体情况进行分类。

除了上述质量标准,进口大豆还需要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贸易合同的规定,如检验检疫标准、食品安全标准等。

同时,进口大豆的包装、标签、运输等方面也需要符合相关规定和要求。

具体的标准和要求可能因国家和地区而异,建议在签订贸易合同前仔细了解相关标准和要求,并请专业人士进行指导和协助。

总的来说,进口大豆的质量、数量和包装等方面都需要符合相关标准和要求,以确保贸易的顺利进行和双方的利益不受损害。

进口大豆检测指标

进口大豆检测指标

进口大豆检测指标摘要:一、引言二、进口大豆检测的重要性三、进口大豆检测的主要指标1.杂质含量2.水分含量3.蛋白质含量4.脂肪酸含量5.农药残留量6.重金属含量7.转基因成分四、我国对进口大豆检测的监管措施五、结论正文:一、引言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和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对于大豆等农副产品的需求不断增加。

然而,进口大豆的品质和安全问题日益受到关注。

为确保我国大豆市场的稳定和消费者的食品安全,对进口大豆进行严格的检测是必不可少的。

本文将介绍进口大豆检测的主要指标,以及我国在这方面的监管措施。

二、进口大豆检测的重要性进口大豆检测对于保障我国粮食安全和人民健康具有重要意义。

通过对进口大豆的检测,可以确保进口大豆的质量符合我国标准,防止不合格产品进入市场,降低食品安全风险。

三、进口大豆检测的主要指标进口大豆检测的主要指标包括:1.杂质含量:检测大豆中的石子、泥土、金属屑等杂质,保证大豆品质。

2.水分含量:检测大豆中的水分含量,防止霉变和发芽,确保大豆储存和加工质量。

3.蛋白质含量:检测大豆中的蛋白质含量,衡量大豆的营养价值。

4.脂肪酸含量:检测大豆中的脂肪酸含量,分析大豆的脂肪酸组成,为大豆加工提供依据。

5.农药残留量:检测大豆中的农药残留量,确保大豆食品安全。

6.重金属含量:检测大豆中的重金属含量,防止重金属污染,保障食品安全。

7.转基因成分:检测大豆中的转基因成分,满足消费者对非转基因产品的需求。

四、我国对进口大豆检测的监管措施我国政府高度重视进口大豆检测工作,制定了一系列监管措施。

包括建立完善的进口大豆检测标准和体系、加强进口大豆检测机构建设、加大进口大豆检测力度、对不合格进口大豆进行严格处罚等。

这些措施有效地保障了我国进口大豆市场的稳定和消费者的食品安全。

五、结论进口大豆检测是确保我国大豆市场稳定和消费者食品安全的重要手段。

通过检测杂质含量、水分含量、蛋白质含量、脂肪酸含量、农药残留量、重金属含量和转基因成分等指标,可以确保进口大豆质量符合我国标准。

进口大豆检测指标

进口大豆检测指标

进口大豆检测指标摘要:一、进口大豆的必要性二、进口大豆的检测指标1.食品安全指标1.1 重金属含量1.2 农药残留1.3 微生物指标2.营养成分指标2.1 蛋白质含量2.2 脂肪含量2.3 矿物质含量3.转基因成分检测三、我国进口大豆检测标准及监管四、如何确保进口大豆的质量安全五、总结正文:一、进口大豆的必要性随着我国人口的增长和经济的发展,粮食需求不断上升。

进口大豆作为一种重要的粮食原料,对于满足国内市场需求、保障粮食安全具有重要意义。

进口大豆不仅价格相对较低,而且产量高、出油率高,是食用油和饲料生产的重要原料。

二、进口大豆的检测指标1.食品安全指标(1)重金属含量:重金属对人体有害,过量摄入会导致各种健康问题。

因此,检测进口大豆中的重金属含量,确保其对人体健康无害。

(2)农药残留:农药残留会影响人体健康和生态环境。

对进口大豆进行农药残留检测,确保大豆质量安全。

(3)微生物指标:微生物污染会导致食品变质、引发疾病。

检测进口大豆中的微生物指标,保障大豆的卫生安全。

2.营养成分指标(1)蛋白质含量:蛋白质是人体必需的营养素,对大豆中的蛋白质含量进行检测,以确保其营养价值。

(2)脂肪含量:大豆中的脂肪主要为不饱和脂肪酸,对人体健康有益。

检测大豆的脂肪含量,评估其营养价值。

(3)矿物质含量:矿物质是人体必需的微量元素,对大豆中的矿物质含量进行检测,以确保其营养价值。

3.转基因成分检测:转基因技术在一定程度上提高了大豆的产量和抗病能力,但转基因食品对人体健康和生态环境的影响仍存在争议。

对进口大豆进行转基因成分检测,确保大豆安全。

三、我国进口大豆检测标准及监管我国针对进口大豆制定了严格的检测标准,包括食品安全、营养成分和转基因成分等方面。

在进口大豆到达我国口岸时,海关会对大豆进行严格的检测,确保大豆质量安全。

同时,我国建立了完善的食品安全监管体系,对进口大豆进行全程监管。

四、如何确保进口大豆的质量安全1.加强进口大豆的检测:在进口大豆抵达我国口岸时,严格执行检测标准,确保大豆质量安全。

我国大豆产业遭进口冲击的根源分析及其应对

我国大豆产业遭进口冲击的根源分析及其应对

我国大豆产业遭进口冲击的根源分析及其应对引言大豆是我国重要的经济作物之一,但近年来面临着来自进口大豆的冲击。

本文旨在分析我国大豆产业遭受进口冲击的根源,并提出相应的应对措施。

一、进口大豆规模持续扩大的原因1.市场需求增加随着我国经济的发展和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对大豆及其相关产品的需求不断增加。

大豆作为重要的原料,广泛应用于食品、饲料、油脂等多个领域,市场需求量大,导致进口量持续扩大。

2.种植成本高我国大豆种植面积相对较小,而种植成本高是制约大豆产量增长的主要因素之一。

相比之下,一些大豆生产国家具备天然气候和土壤条件、先进农业技术以及规模化种植的优势,大豆生产成本更低,价格更具竞争力。

3.进口政策放开随着对外开放程度的加深,我国的进口政策逐渐放开,大豆进口通关手续的便利化以及关税的降低,使得进口大豆更具竞争力。

这也为大豆进口规模的持续扩大提供了良好的政策环境。

二、我国大豆产业遭进口冲击的影响1.农民收入减少大豆是我国部分农民重要的经济作物,大豆产业遭受进口冲击导致农民种植大豆的积极性下降,进而导致农民的收入减少。

2.市场竞争加剧进口大豆的不断增加使得我国大豆市场竞争更加激烈。

进口大豆的低价格和优质特性使得其对国内大豆产品的竞争优势明显,给国内企业带来巨大压力。

3.食品安全隐患部分进口大豆的质量和安全问题可能影响我国食品安全状况。

进口大豆供应链的透明度不高,监管难度较大,存在一定的潜在食品安全隐患。

三、应对进口冲击的策略1.提高自主创新能力加大对大豆品种改良和栽培技术创新的研发投入,培育具有我国特色的高产优质大豆品种,降低种植成本,提高市场竞争力。

2.加强品牌建设和市场营销鼓励大豆企业加大品牌建设和市场营销力度,提高国内大豆产品的知名度和竞争力。

3.优化进口政策调整进口政策,适度限制进口大豆数量,保护国内大豆产业的发展;同时,加强对进口大豆的质量监管,确保食品安全。

4.加强合作与交流加强国内外大豆产业间的合作与交流,借鉴其他国家先进的种植和生产技术,提高我国大豆产业的整体水平和竞争力。

浅析我国进口大豆贸易现状

浅析我国进口大豆贸易现状

浅析我国进口大豆贸易现状我国大豆的进口贸易一直是备受关注的话题。

大豆是我国重要的进口农产品之一,对于粮食安全和畜牧业发展至关重要。

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和工业化进程的加快,对大豆的需求量也在不断增加。

本文将从我国大豆进口贸易的现状、特点和影响等方面进行浅析。

我国大豆进口贸易的现状是怎样的呢?我国大豆进口贸易一直保持高位增长的态势。

根据相关数据显示,2019年,我国大豆进口量达到8900万吨,占全球总进口量的63%。

在进口大豆的主要来源国中,巴西、美国、阿根廷等国家的大豆进口量较大。

巴西是我国最大的大豆进口国,其大豆供应量占我国总进口量的超过50%。

这表明我国大豆进口贸易主要依赖于少数几个大豆出口国。

1.依赖程度高。

我国大豆进口依赖性强,自给率低,大豆产量无法满足国内需求,因此必须大量依赖进口。

2.进口来源单一。

大豆进口来源主要集中在巴西、美国、阿根廷等少数国家,对我国大豆进口具有一定的垄断性。

3.供应链长。

大豆从生产到加工再到销售,供应链较长,包括国际贸易、国内加工和销售环节。

这些环节中的变化都会影响到我国的大豆进口贸易。

2.政策影响。

我国对于大豆进口贸易的政策一直备受关注。

政府的大豆进口政策调整,如进口关税的调整、补贴政策的变化等都会对我国的大豆进口贸易产生影响。

3.市场价格影响。

大豆的国际市场价格会直接影响到我国的大豆进口贸易。

由于我国的大豆进口量巨大,因此对国际大豆市场价格也有一定的影响力。

我国大豆进口贸易现状呈现出依赖程度高、进口来源单一、供应链长等特点。

大豆进口贸易不仅对我国的经济产生影响,而且还涉及到政策、市场价格等多方面的影响。

我国需要致力于提高大豆的自给率,拓展大豆的进口来源,加强大豆行业的监管,以及完善大豆产业链,以应对国际大豆市场的变化,确保国内大豆需求的稳定供应。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做好进口巴西大豆检验检疫监管工作的通知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做好进口巴西大豆检验检疫监管工作的通知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做好进口巴西大豆检验检疫监管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已撤销)•【公布日期】2004.06.29•【文号】国质检动函[2004]515号•【施行日期】2004.06.29•【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动植物检疫正文*注:本篇法规已被《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公告2009年第42号--关于废止规范性文件的公告》(发布日期:2009年5月5日实施日期:2009年5月5日)废止(原因:过期)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做好进口巴西大豆检验检疫监管工作的通知(2004年6月29日国质检动函[2004]515号)各直属检验检疫局:2004年4月底以来,因陆续从来自巴西的大豆中检出种衣剂大豆,总局发布国质检动函[2004]332号及2004年第58、61、71号公告,暂停23家出口商/供货商向我国出口巴西大豆。

此后,巴西政府和出口商从2004年6月11日起,加强了对大豆的生产、仓储、运输、装船等各个环节的严格查验和监管,并保证不再发生类似问题。

鉴此,总局根据中巴会谈纪要发布2004年第76号公告。

根据该公告的规定,为保护消费者身体健康,做好进口巴西大豆的检验检疫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自2004年6月23日起恢复相关23家出口商/供货商向我国出口巴西大豆。

二、各局要按照《进境大豆检验检疫工作程序》实施检验检疫。

对于2004年6月11日前已启运在途的巴西大豆,一旦发现种衣剂大豆,适当增加取样比例,并监督货主进行挑选处理,符合中方相关要求后方准卸离船舶。

挑选应在白天进行,采用抓斗卸货。

三、种衣剂大豆表面裹有农药,挑选人员应注意必要的防护。

挑拣出的种衣剂大豆应在检验检疫机构监管下集中焚毁处理,不得擅自处置。

四、各局应对种衣剂大豆的挑选及焚毁处理进行指导和监督,并注意保留必要的影像资料存档。

五、挑选处理所产生的一切费用由出口商承担,否则将作退运处理。

进口大豆检测指标

进口大豆检测指标

进口大豆检测指标【原创实用版】目录1.进口大豆检测指标的背景和重要性2.进口大豆的主要检测指标3.进口大豆检测指标的检测方法和标准4.进口大豆检测指标对大豆市场的影响5.我国对于进口大豆检测指标的管理和政策正文一、进口大豆检测指标的背景和重要性随着我国经济的发展和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对于大豆的需求也在不断增长。

由于我国大豆的产量无法满足国内需求,因此,进口大豆成为了我国大豆市场的重要组成部分。

为了保证进口大豆的质量和安全,我国对于进口大豆的检测指标有着严格的要求。

二、进口大豆的主要检测指标进口大豆的检测指标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重量和容量:包括大豆的毛重、净重、容量等。

2.杂质:包括大豆中的石子、泥土、杂草种子、金属等。

3.水分:大豆的水分含量是影响其储存和加工的重要因素。

4.蛋白质:大豆的蛋白质含量是衡量其营养价值的重要指标。

5.脂肪酸:包括饱和脂肪酸和不饱和脂肪酸,对于人体健康有着重要的影响。

三、进口大豆检测指标的检测方法和标准进口大豆的检测指标的检测方法和标准主要依据我国的相关法律法规和标准,包括《大豆进口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办法》等。

同时,我国的检验检疫部门也会对进口大豆进行现场检验和实验室检测,确保大豆的质量和安全。

四、进口大豆检测指标对大豆市场的影响进口大豆检测指标对于大豆市场的影响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保障了大豆的质量和安全,有利于保护消费者的权益。

2.提高了进口大豆的门槛,对于提升我国大豆产业的竞争力有着积极的作用。

3.对于维护我国的粮食安全和农产品市场的稳定也有着重要的意义。

五、我国对于进口大豆检测指标的管理和政策我国对于进口大豆检测指标的管理和政策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制定了一系列的法律法规和标准,包括《大豆进口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办法》等。

2.设立了专门的检验检疫部门,负责对进口大豆进行检验和监管。

3.对于不符合检测指标的进口大豆,我国有权拒绝其入境,或者要求进行重新检验和处理。

进口储备粮检验检疫监督管理规定

进口储备粮检验检疫监督管理规定

进口储备粮检验检疫监督管理规定(试行)为做好我国进口储备粮(含小麦、稻谷、玉米等谷物类和大豆、油菜籽等油料类粮食)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工作,防止有害生物及有毒有害物质随进口储备粮传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和《出入境粮食和饲料检验检疫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制定进口储备粮检验检疫监管管理规定。

本监管规定适用于经国家相关主管部门批准,并由国家指定专营单位进口的国家储备粮。

一、进口储备粮储备库及中转库、加工厂资质考核进口储备粮接卸、运输、储存、加工等全过程应采取有效防疫等安全管理措施。

进口储备粮储备库、中转库、加工厂应获得检验检疫资质认可。

资质认可程序按照《行政许可法》相关规定执行。

符合资质条件的粮食储备库、中转库、加工厂,通过考核获得检验检疫机构认可后,方可从事进口储备粮的储备、中转、加工。

(一)储备库。

国家指定专营单位根据进口粮储备计划确定进口储备库后,应及时将进口粮储备库名单及接收计划提交国家质检总局。

列入名单的进口粮储备库,应填写《进口粮储备库检验检疫考核申请表》(附件1),并向所在地检验检疫机构申请考核。

直属检验检疫局按照“进口粮储备库检验检疫考核要求”(附件2)组织考核,填写“进口粮储备库考核记录”(附件3)。

考核合格的,认可为进口粮储备库。

(二)中转库。

如进口储备粮需使用港口中转库临时储存,国家指定专营单位及其下属机构应及时向进境口岸所在地检验检疫机构提出考核申请,检验检疫机构按照“进口粮中转库检验检疫考核要求”(见附件2)组织考核。

考核合格的,认可为进口储备粮中转库。

直属检验检疫局对进口储备粮中转库资质考核情况进行抽查监督。

(三)加工厂。

国家指定专营单位及其下属机构,应事先向储备库所在地检验检疫机构提交储备粮出库后相关加工厂名单。

拟加工进口储备粮的相关企业,应提前向所在地检验检疫机构提出考核申请,各直属检验检疫局按照“进口储备粮加工企业检验检疫考核要求”(附件2)组织考核,考核合格的,认可为进口储备粮加工企业。

粮食进口管理办法-

粮食进口管理办法-

粮食进口管理办法正文:---------------------------------------------------------------------------------------------------------------------------------------------------- 粮食进口管理办法(一九八九年三月二十三日对外经济贸易部发布)一、粮食是关系到国计民生的大宗进口商品,根据当前中央和国务院关于治理经济环境、整顿经济秩序的精神,以及国务院最近对进口粮食的指示,为把粮食进口工作搞好,特制定本办法。

二、进口粮食品种包括:食用、饲料用及工业用小麦、大麦、玉米、大豆、大米、面粉、绿豆。

三、针对粮食国际市场特点,并为确保完成国家粮食进口任务,进口粮食实行集中统一经营,即各种外汇项下的粮食进口均由中国粮油食品进出口总公司(以下简称粮油总公司)统一经营并负责对外签订进口合同。

其中中央计划内进口由粮油总公司按照国家计委下达的进口计划统一成交;地方自有外汇进口部分,由省、市、自治区根据国家计委的年度进口计划将外汇额度划拨至粮油总公司,并出具人民币保函,由粮油总公司代理进口。

粮油总公司负责国际运输、对外开证及其它涉外商务方面的事宜;商业部负责国内接卸、储运、调拨分配及其它内贸方面的事宜。

四、对特殊规格、特定用途进料加工、特需供应所需进口的小额、零星面粉、大米、玉米等(小麦、大麦除外),可由地方经贸厅(委、局)呈报经贸部批准后,指定本地区有外贸经营权的公司自行进口。

经批准自行进口的各地外贸公司,凡进口量超过一千吨的,在价格上应征求粮油总公司的意见,接受协调,粮油总公司应在一周内给予回复。

五、粮油总公司进口粮食免领进口许可证,海关凭合同验放。

地方指定公司自行进口粮食凭经贸部批件向经贸部或特派员办事处申领进口许可证,海关凭许可证验收。

六、特区进口粮食由经贸部根据国务院有关规定掌握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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