监事会履职考评实施办法
XX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监事履职评价办法
XX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监事履职评价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完善XX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行”)公司治理结构,有效发挥监事会的监督职能,维护本行安全、稳健运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商业银行公司治理指引》《商业银行监事会工作指引》等相关法律法规及本行章程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履职评价系指本行监事会依据法律法规和本行章程赋予的各项职责,定期对本行监事在评价期内履行职责的情况进行评价。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监事系指本行监事会全体成员。
包括股东监事、职工监事和外部监事。
第四条本行监事会在进行监事履职评价时,严格遵循依法合规、客观公正、科学有效的原则。
第五条本行监事会对监事履职评价工作负最终责任,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对本行监事履职评价工作进行监督。
第二章评价内容第六条监事会对监事履职的评价主要关注以下内容:(一)工作规范性1.监事任职期间应当严格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行章程的规定,忠实地履行职责,维护本行和全体股东的利益,不得在履职过程中接受不正当利益,不得利用监事地位谋取私利。
2.监事应当严格遵守保密规定,不得泄露本行商业秘密和与经营管理情况有关的秘密。
3.监事应当如实告知本行其任职、兼职情况,并保证所任职务与其在本行的任职不存在利益冲突。
监事不得在与本行可能发生利益冲突的金融机构任职。
4.外部监事在履职过程中,应当对监事会讨论事项发表客观、公正的独立意见,注重维护存款人和中小股东权益。
(二)工作时间充足性1.监事应每年亲自参加至少三分之二以上的监事会会议。
监事(外部监事)因故不能出席会议时,应当书面委托其他监事(外部监事)代为出席和行使表决权,委托书中应当载明授权范围。
2.监事每年为本行从事监督工作的时间应不少于15个工作日。
3.监事应根据需要和监事会的指派列席董事会会议、高级管理层会议,并将会议有关情况报告监事会。
(三)工作质量1.监事应重点了解和关注本行的以下事项:⑴本行财务行为;⑵本行总行及其分支机构遵守国家有关金融法律法规,依法合规经营情况;⑶本行董事和经营层成员履行职责情况;⑷本行经营管理过程中的资产质量、风险管理、内部控制、重大对外投资和资产处置、关联交易等重大事项;⑸股东大会授权或董事会委托的重大事项。
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监事履职评价办法(
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监事履职评价办法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监事履职评价办法((试行试行))第一章第一章 总则总则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行”)的法人治理结构,强化监事的监督检查职能,促进监事会规范运作,根据《商业银行公司治理指引》、《股份制商业银行公司治理指引》、《股份制商业银行独立董事和外部监事制度指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本行章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的履职评价,是指依据法律法规和本行章程,对监事任期内履行职责情况进行的评价。
监事履职评价按年度进行,由监事会组织实施。
第三条 监事履职评价应当遵循依法合规、客观公正、科学有效的原则。
第四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行全体监事,包括股东代表监事、外部监事和职工代表监事。
第二章第二章 履职评价内容履职评价内容第五条 监事应具备一定的专业能力和经验,积极参加有关培训,了解监事的权利、义务和责任,熟悉有关法律法规,提升履职水平。
第六条 监事应当亲自出席监事会会议,因故不能亲自出席的,可以委托其他监事代为出席会议。
委托书中应当载明授权范围。
第七条 外部监事每年为本行工作时间不得少于15 个工作日。
外部监事因故不能亲自出席监事会会议的,可以委托其他外部监事代为出席会议,但每年至少应当亲自出席监事会会议总数的三分之二。
第八条 监事受监事会指派有义务出席股东大会。
监事应当列席董事会会议,可以发表意见,但不享有表决权。
监事受监事会指派可以列席高级管理层会议。
第九条 监事应积极参加监事会组织的监督检查和调研活动,履行监督职责。
第十条 监事在履行职权时,应坚持实事求是,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行章程的规定,忠实履行监督职责,履行诚信和勤勉的义务,维护和保障股东及本行的合法利益不受侵害。
不得利用职权和影响谋取私利,不得泄露本行的商业秘密和与经营管理情况有关的秘密。
第十一条 监事如在其他金融机构任职,应事先告知本行,并承诺其所任职务与在本行的任职不存在利益冲突。
《农商银行监事会对董事会、监事、高级管理层及其成员履职评价办法》
XXX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对董事会、监事、高级管理层及其成员履职评价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完善XX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行”)的公司治理结构,强化董事的约束和监督机制,促进董事会的规范和高效运作,根据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商业银行董事履职评价办法(试行)》、《商业银行监事会工作指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本行章程”)等规定,结合本行实际情况,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指的履职评价,是指本行监事会依据法律法规和本行章程赋予的各项职责,定期对本行董事、高管人员和监事在评价期内履行职责的情况进行评价。
第三条监事会在进行履职评价时,应当遵循依法合规、客观公正、科学有效、实事求是的原则。
第二章董事的履职评价第四条本办法所称的董事指的是银行董事会的董事和独立董事。
第五条监事会对董事会及其成员的履职监督重点包括:(一)遵守法律、法规、规章以及其他规范性文件情况;(二)遵循本行章程、股东大会或股东会议事规则董事会议事规则,执行股东大会或股东会和监事会相关决议,在经营管理中的决策中依法行使职权和履行义务的情况;(三)持续改善公司治理、发展战略、经营理念、资本管理、薪酬管理和信息披露及维护存款人和其他利益相关者利益等情况;(四)董事会各专门委员会有效运作情况;董事参加会议、发表建议、提出意见情况;独立董事对重大关联交易、利润分配方案、可能损害存款人及中小股东权益或造成本行重大损失等有关事项发表独立意见的情况;(五)其他需要监督的重大事项。
第六条董事互评称职评价未超过二分之一的,董事当年履职评价不得评为称职;同时董事履职过程中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董事当年履职评价不得评为称职:(一)董事该年度内未能亲自出席三分之二(含)以上的董事会会议的;(二)董事表达反对意见时,不能正确行使表决权的;(三)董事会违反章程、议事规则和决策程序议决重大事项,董事未提出反对意见的;(四)本行资本充足率、资产质量等主要审慎监管指标未达到监管要求,董事未能及时提请董事会有效整改的;(五)本行经营战略出现重大偏差,董事未能及时提出意见或修正要求的;(六)本行风险管理政策出现重大失误,董事未能及时提出意见或修正要求的;(七)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认定的其他情形。
商业银行董事监事履职考核办法
商业银行董事、监事履职考核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完善本行法人治理,保障本行董事、监事切实履行职责,积极发挥董事、监事在规范法人治理运作、保护股东合法权益、促进本行稳健发展等方面的作用,根据《公司法》、《农村商业银行管理暂行规定》、《商业银行董事履职评价办法(试行)》以及本行《章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考核办法。
第二条本考核办法适用对象为本行董事、监事。
第三条对董事、监事考核坚持公正、公平、公开的原则。
考核工作由本行董事会提名与薪酬委员会组织实施,本行综合管理部承担具体工作。
第二章考核内容及标准第四条考核主要围绕董事、监事是否能够认真、有效地履行职责。
内容包括:(一)掌握本行的基本情况。
定期阅读本行各项经营报告、财务报告以及风险管理的相关报告,全面把握监管机构、外部审计和社会公众对本行的评价,对本行事务做出独立、专业、客观的判断,并通过合法渠道提出自己的意见和建议。
(二)按照规定按时出席董事会、监事会。
(三)运用专业知识,在董事会、监事会中发表专业意见。
(四)依照本行章程规定,客观、真实地对以下事项向董事会、监事会发表意见:1、本行发展规划与发展战略;2、本行重大贷款、投资及关联交易;3、董事、监事推荐与提名;4、高级管理人员聘任或解聘、续聘;5、制定基本管理制度;6、年度财务预算、决算、利润分配和弥补亏损方案;7、其他机构投资或收购本行股权;8、执行股东大会决议的情况;9、可能损害股东利益的事项;10、银监部门认定或章程规定应由董事、监事参与决策的其他事项。
(五)董事、监事应提交述职报告对其履职情况进行说明。
第五条董事、监事的考核等级及标准。
董事、监事的考核结果分为称职、不称职两个等级,划分标准如下:(一)董事、监事能够较好地履行本考核办法第四条第所列职责的,考核等级为称职。
(二)董事、监事在履职过程中出现以下情形之一的,考核等级为不称职:1、一年内连续两次未能亲自出席董事会、监事会会议的;2、连续两次在董事会、监事会会议上不发表任何意见的;3、利用董事、监事职权为自己或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的;4、未按时完成本行董事会、监事会指派任务的。
履职评价办法实施细则(试行)
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对董事履职评价办法实施细则(试行)(经第二届监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完善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行”)公司治理结构,规范董事履职行为,保护股东、本行和存款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商业银行董事履职评价办法(试行)》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本行章程”)、《中信银行监事会对董事、监事、高管人员履职评价办法》的规定,结合本行实际情况,制定了《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对董事履职评价办法实施细则》(以下简称“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实施细则所称董事履职评价是指本行监事会依照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对董事的履职情况进行评价的行为。
本实施细则所称董事是指经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核准任职资格的本行董事,包括执行董事、非执行董事、独立董事。
第三条 董事履职评价应当遵循依法合规、客观公正、科学有效的原则。
第四条 本行监事会对董事履职评价工作负最终责任。
本行监事会依照规定接受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对董事履职评价工作的监督。
第二章评价内容第五条 董事对本行负有忠实义务和勤勉义务。
董事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及本行章程的要求,专业、高效地履行职责,维护本行利益,推动本行履行社会责任。
第六条 董事应当具备履职所必需的专业知识、工作经验和基本素质,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
第七条 董事应当保守本行秘密,不得在履职过程中接受不正当利益,不得利用董事地位谋取私利,不得为股东利益损害本行合法利益。
第八条 董事应当如实告知本行本职、兼职情况,并保证所任职务与本行的任职不存在利益冲突。
董事不得在可能发生利益冲突的金融机构兼任董事。
第九条 董事应当按照相关监管规定,如实向董事会、监事会报告关联关系情况,并按照相关要求及时报告上述事项的变动情况。
董事个人直接或者间接与本行业务有关联关系时,应当及时告知关联关系的性质和程度,并按照相关规定履行回避义务。
所属二级单位监事会主席综合考核暂行办法
所属二级单位监事会主席综合考核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建立科学、规范的所属二级单位监事会主席考核评价机制,加强对监事会主席的管理和监督,促进监事会有效履行职责,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公司所属二级单位监事会主席的综合考核。
第三条考核工作应遵循客观、公正、公平、公开的原则,注重工作实绩,全面、准确地评价监事会主席的履职情况。
第二章考核内容第四条考核内容包括监事会主席的履职表现、工作成效、职业素养等方面。
具体包括:(一)监督检查工作1、对二级单位财务状况、经营管理活动的监督检查情况,是否及时发现问题并提出整改建议。
2、对重大决策、重要人事任免、重大项目安排和大额度资金运作等事项的监督情况。
(二)报告与反馈1、定期向公司监事会提交工作报告的及时性、准确性和完整性。
2、对发现的重大问题及时向公司监事会报告的情况。
(三)协作与沟通1、与二级单位管理层、内部审计部门、纪检监察部门等的协作沟通情况,是否形成监督合力。
2、接受公司监事会工作指导,配合完成相关工作任务的情况。
(四)职业素养1、遵守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和职业道德规范的情况。
2、工作责任心、敬业精神和团队合作精神等。
第三章考核方式第五条考核采取自我评价、民主测评、上级评价相结合的方式进行。
第六条自我评价由监事会主席本人根据考核内容,对自己的履职情况进行总结和评价,并提交书面报告。
第七条民主测评由二级单位领导班子成员、中层管理人员、职工代表等对监事会主席进行评价。
第八条上级评价由公司监事会根据监事会主席的工作表现、报告情况等进行综合评价。
第四章考核程序第九条考核工作按以下程序进行:(一)制定考核方案。
公司监事会根据年度工作安排,制定监事会主席考核方案,明确考核内容、方式、程序和时间安排等。
(二)组织实施。
按照考核方案,开展自我评价、民主测评和上级评价等工作。
(三)汇总分析。
对考核评价结果进行汇总、整理和分析,形成综合考核评价报告。
执行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履职评价管理机制(试行)
2.执行股东会的决议;
3.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4.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5.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6.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以及发行公司债券的方案;
7.制订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的方案;
8.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4.未经股东会或执行董事同意,不得将公司资金借贷给他人或者以公司财产为他人提供抵押担保;
5.不得违反本公司章程的规定或未经股东会同意,与本公司订立合同或者进行交易;
6.不得利用职务便利,为自己或他人谋取本应属于公司的商业机会,不得担任与本公司同类行业的兼职;
7.不得接受与公司交易的佣金;
8.不得擅自披露公司秘密;
(二)考评人按照本办法,从“德、能、勤、绩”四个方面对执行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履职情况做出评价。
1.对执行董事的履职评价计分标准:
(若总经理职位空缺则分值权重全部归由股东代表分值权重里进行考评)
考评人
股东代表评价
监事评价
总经理评价
合计
备注
分值权重
60%
20%
20%
100%
评价得分=股东代表评价分×60%+监事评价分×20%+总经理评价分×20%
三、监事履职评价的内容
(一)股东会应于上一会计年度结束之后3个月内对监事进行定期履职尽职评价,由股东会授权的股东代表开展。
(二)监事履职的评价主要包括注以下内容:
1.是否依法参加股东会,向股东会报告工作;
2.是否投入足够时间履行职责;
3.是否持续地了解和关注本公司的情况,是否在执行董事和股东会议上独立、专业、客观
集团公司外部董监事履职评价实施细则附日常考核评价内容标准多维度测评评价内容及要点履职保障工作方案
第一集团外部董监事履职评价实施细则章总则第一条为建立健全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外部董监事激励约束机制,实现外部董监事评价工作的科学化、制度化和规范化,根据《某集团有限公司派出专职董监事履职评价暂行办法》和公司有关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三条履职评价原则如下第二条本细则属于公司制度体系中的第三层级,其上一层级为《某有限公司外部董监事管理办法(试行)》。
本细则所称子企业是指公司下属全资、控股子公司。
所称外部董监事是指公司依法聘任或推荐派出、由子企业以外的人员担任的董监事,且在该企业不担任董(监)事会以外的其他职务。
本细则适用于公司向下属全资、控股或参股子企业委派的外部董监事人员的履职评价工作。
:(一)依法维护出资人、任职企业和职工合法权益原则;(二)以职责为基础、过程与结果相结合的综合评价原则;(三)定量考核与定性评价相结合原则;(四)注重评价结果运用原则。
第四条本细则主要为了控制和防范外部董监事履职不尽责、不规范,损害出资人、任职企业合法权益的风险。
第五条对外部董监事实行年度评价和任期评价,不满1个任期的,只进行年度评价。
第六条职责分工(一)公司董事会办公室(监事会办公室)(以下简称“董(监)办”)为外部董监事履职评价工作的主责部门,负责制定方案并组织实施,形成外部董监事年度履职评价结果,提交公司党委组织部(人力资源部);(二)党委组织部(人力资源部)为外部董监事任免和薪酬待遇管理的主责部门,负责结合年度履职评价结果提出外部董监事综合考核评价意见和薪酬待遇意见。
(三)任职企业董事长、总经理(总裁)、董秘或分管领导及相关职能部门负责人,根据外部董监事日常履职情况,参加多维度测评。
第二章评价方式、内容及结果第七条外部董监事年度履职评价坚持定量考核与定性评价相结合,坚持日常考核评价与多维度测评相统一。
其中,日常考核评价由公司董(监)办根据外部董监事履职情况和述职结果进行量化打分。
多维度测评包括出资人测评(公司董事长、党委书记、总经理(总裁)、董事会秘书、公司党委组织部(人力资源部)、公司董(监)办、企业管理部、投资与运营管理部)和任职企业测评(任职企业董事长、党委书记、总经理(总裁)、董秘或分管领导,董办、人力、财务、企业管理、投资管理相关职能部门负责人),分别按照不同权重比例,综合计算外部董监事履职评价得分。
监事会履职评价实施方案
监事会履职评价实施方案监事会作为公司的内部监督机构,在履职过程中起着重要的作用。
为了保障监事会的履职效果,需要制定一套科学合理的评价方案。
以下是一种监事会履职评价实施方案的简要描述。
一、评价目标本评价方案的目标是对监事会的履职情况进行全面、客观、公正的评价,发现存在的问题并提出改进方案,以提高监事会的监督效果和公司的治理水平。
评价内容包括但不限于:1. 监事会的组织结构和运行机制是否合理;2. 监事会成员的资历、素质和独立性;3. 监事会在公司决策和运营过程中的参与程度和发挥的作用;4. 监事会对公司的财务状况、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的监督情况;5. 监事会与其他公司治理机构的协调与配合情况。
二、评价方法和指标体系评价方法可以采用定性和定量相结合的方式:1. 定性评价:通过面谈、问卷调查等方式,对监事会成员及公司内外相关人员进行调研,了解他们对监事会履职情况的认知和评价,发现存在的问题和改进的空间。
2. 定量评价:制定一套指标体系,包括关键绩效指标和履职行为指标。
- 关键绩效指标:例如公司的经营绩效、风险管控、内部控制状况等,通过对公司相关数据的分析,评估监事会在这些方面的监督作用。
- 履职行为指标:例如监事会的议事规则、议事质量、议事程序是否规范、监事会在关键事项上的建议和决策是否准确等,通过对监事会的会议记录、决策文件等进行评价和分析。
三、评价流程1. 编制评价方案:由相关部门或委托专业机构编制监事会履职评价方案,包括评价目标、方法、指标体系等内容,并征求监事会和公司董事会的意见。
2. 数据收集:根据评价方案,收集相关数据和信息,包括但不限于公司财务数据、内部风控报告、会议记录、与监事会成员的面谈和问卷调查等。
3. 数据分析和评价:对收集到的数据进行分析和评价,形成评价报告,对监事会的履职情况进行综合评判。
4. 建议和改进措施:根据评价结果,提出评价报告中的问题和建议,制定监事会改进措施和计划。
制定董监事会履职评价
制定董监事会履职评价
制定董监事会履职评价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步骤:
1.明确目标和标准:首先确定董监事会履职评价的目标和标准,例如提高董监事会的出席率、增强决策能力、加强对公司风险管理的监督等。
2.确定评价内容:根据董监事会的职能和责任,确定要评价的
内容,包括战略决策、风险管理、财务监管、监督执行等。
3.设定评价指标:为每个评价内容设定相应的评价指标,如战
略决策的指标可以包括战略与目标的一致性、决策的透明度和合理性等。
4.制定评价流程:明确评价的时间、方式和程序,可以选择定
期评价或按需评价,评价方式可以为问卷调查、面谈或组织专家评估等。
5.收集评价数据:根据评价流程,收集和整理评价所需的数据,可以通过问卷调查董监事会成员、公司高层管理人员、公司员工等,也可以通过查阅管理报告、会议纪要等文件。
6.分析评价结果:对收集到的评价数据进行分析和整理,评估
董监事会履职的优势和不足,并归纳出问题和改进的建议。
7.制定改进措施:根据评价结果,制定相应的改进措施,例如
加强培训提升董监事会成员的专业能力、优化会议议程和组织
方式等。
8.跟踪执行情况:对制定的改进措施进行跟踪和执行,确保董监事会履职评价的结果得到有效的落实和改进。
董事监事履职评价办法
公司董事监事履职评价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完善公司的法人治理结构,强化董事、监事的约束和监督机制,促进董事会、监事会的规范和高效运作,根据《公司法》、银监会《商业银行内部控制指引》等有关规定和公司章程及相关制度,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公司全体董事、监事的履职评价。
本办法所称的董事是指公司董事会成员;监事是指公司监事会成员。
履职评价是指按照规定的标准、程序和方法,对公司董事、监事的管理水平、履行职责情况进行考察、核实、评价,并以此作为收入分配和聘任、奖惩的依据。
第二章评价内容和评分标准第三条履职评价内容主要为德、能、勤、绩四个方面:(一)德,主要指政治修养、思想品德、政策观念、法制意识、敬业精神、职业道德、遵守廉洁自律的有关规定,贯彻“稳健、务实、高效、创新”企业精神等情况;(二)能,主要指学识水平、政策水平、领导决策能力、经营管理能力、组织协调能力、业务能力、语言和文字表达能力等方面的情况;(三)勤,主要指工作态度、工作作风、开展调查研究及出席董事会会议、监事会会议等方面的情况;董事、监事是否每年亲自出席至少三分之二以上的董事、监事会会议。
未能亲自出席会议的是否委托其他董事、监事代为出席董事、监事会会议。
是否存在连续二次未能亲自出席,也不委托其他董事、监事代为出席董事、监事会会议的情况。
(四)绩,董事主要指年内经营决策的事项是否正确,成效是否显著等情况;监事主要指年内检查监督是否全面、到位,效果是否显著等情况。
第四条履职评价实行百分制,德、能、勤三方面各占20分,工作业绩占40分。
考核结果按得分划分为优秀(90分以上,含)、称职(80分以上至89分,含)、基本称职(60分以上至79分,含)和不称职(60分以下)四个档次。
(一)优秀:能正确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金融方针政策,模范遵守各项规章制度,董事全部出席董事会会议,经营决策正确,实施效果显著;监事全部出席监事会会议,检查监督全面、到位;(二)称职:能认真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金融方针政策,自觉遵守各项规章制度,董事全部出席董事会会议,经营决策正确,实施效果明显;监事全部出席监事会会议,检查监督比较全面;(三)基本称职:能够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金融方针政策,遵守各项规章制度,董事能够出席董事会会议,并参与经营决策,实施有一定效果;监事能够出席监事会会议,检查监督有一定效果;(四)不称职:政治、业务素质较差,不能自觉遵守各项规章制度,董事无正当理由连续两次不出席董事会会议,或经营决策出现重大失误;监事不能按要求出席监事会会议,或检查监督失效,流于形式。
银行保险机构董事监事履职评价办法
银行保险机构董事监事履职评价办法1.为了更好地保护投资者利益,加强银行保险机构的治理,促进董事会与监事会积极履职,根据《公司法》,结合国务院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2.办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银行保险机构的董事、监事以及被授予执教或观察职权的国家机关代表。
二、董事、监事评价内容1.事、监事工作态度评价:主要包括责任态度、服务态度、勤奋态度、认真态度、职业道德等方面的评价。
2.事、监事施政能力评价:主要包括组织能力、决策能力、沟通能力、思维能力、分析能力等方面的评价。
3.事、监事管理能力评价:主要包括团队管理能力、绩效管理能力、风险管理能力、行政管理能力、战略管理能力等方面的评价。
三、评价指标1.作态度评价指标:按照责任态度、服务态度、勤奋态度、认真态度、职业道德等指标,进行得分百分制评价。
2.政能力评价指标:按照组织能力、决策能力、沟通能力、思维能力、分析能力等指标,进行评价。
3.理能力评价指标:按照团队管理能力、绩效管理能力、风险管理能力、行政管理能力、战略管理能力等指标,进行评价。
四、评价方式1.部评价:董事会、监事会成员应自身对本会的董事、监事的工作态度、施政能力、管理能力等进行评价,并做出有效评价结论。
2.部评价:银行保险机构应当从国家有关行业管理机构或企业投资者的评价中取得客观的、全面的董事、监事履职情况、以及相关形象和声誉的评价报告。
五、结果处理1.部评价结果应当于董事会和监事会会议中公布,并印发书面评价结果。
2.部评价结果应当由董事会和监事会分别讨论,并印发书面评价结果。
六、附则1.办法自2018年1月1日起施行,由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负责解释。
2.办法在施行过程中,可以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及发展需要进行修改和完善。
《银行保险机构董事监事履职评价办法》的制定,标志着国家日益重视资本市场的治理结构和制度建设。
建立健全银行保险机构董事、监事评价机制,是确保银行保险机构依法治理,有效保护投资者利益的重要举措。
保险公司董监事履职评价方案
保险公司董监事履职评价方案保险公司董事会和监事会作为公司治理结构中的重要组成部分,对公司的稳健运营和发展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
为了保证董监事履职尽责,提高公司治理水平,建立一套科学的董监事履职评价方案尤为重要。
以下是一份关于保险公司董监事履职评价方案的讨论。
一、评价目标1. 评价董事会成员和监事会成员的履职情况,包括但不限于对公司战略、风险管理、公司治理的贡献及执行情况;2. 评价董事会和监事会整体履职情况,包括但不限于董监事会的决策透明度、合规性和独立性等方面;3. 评价董监事会对公司利益相关方的关注和对公司长期发展的战略规划情况。
二、评价内容1. 董事会成员和监事会成员的履职情况评价,包括参会积极性、言行举止、学习能力和专业知识等方面;2. 公司战略参与及执行评价,包括对公司战略规划的参与程度、战略执行情况等;3. 风险管理履职评价,包括风险管控意识和风险决策质量等;4. 公司治理履职评价,包括董监事会的决策透明度、合规性、独立性等方面;5. 对公司利益相关方的关注程度评价,包括对股东、客户、员工、社会公众等利益相关方的关注程度;6. 对公司长期发展的战略规划评价,包括对公司长期发展规划的参与和执行情况。
三、评价流程1. 设立专门的董监事履职评价委员会,由高管和独立董事组成,确保评价的客观性和公正性;2. 建立董监事履职评价工作的相关制度和程序,包括评价指标的制定、评价工具的建立、评价内容的梳理等;3. 采取多种评价方法,包括问卷调查、个别面谈、观察参会情况等;4. 确定评价结果的反馈和利用渠道,为董事会和监事会提供改进建议和指导。
四、评价结果运用1. 将评价结果作为董事会和监事会的履职情况考核的重要依据,结合薪酬、晋升和其他激励机制;2. 将评价结果作为董事会和监事会改进工作的重要依据,推动公司治理结构和决策机制的优化。
五、评价监督1. 设立独立的内部审计部门或雇佣外部专业机构,对董监事履职评价工作进行监督和审计;2. 定期向公司相关利益相关方公布评价结果,并接受监事会、股东大会等权力机构的监督和审问。
监事会履职考评实施办法
监事会履职考评实施办法xxxxxxxx监事会对董事、监事、高管人员履职尽职考评实施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完善xxxxxxxx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行”)的公司治理结构,有效发挥监事会的监督职能,维护本行安全、稳健运行,保护本行、存款人和其他客户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国银监会监督管理委员会《商业银行董事履职评价办法(试行)》及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本行《章程》的规定,并结合本行实际情况,本行监事会制定了《xxxxxxxx监事会对董事、监事、高管人员的履职尽职考评实施办法》(以下简称“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指的履职尽职评价,是指本行监事会依据法律法规和本行章程赋予的各项职责,定期对本行董事、监事和高管人员在评价期内履职尽职情况进行评价。
第三条监事会在进行履职尽职评价时,应当遵循依法合规、客观公正、科学有效、实事求是的原则。
第二章对董事的履职尽职评价第四条监事会对董事履职尽职评价工作负最终责任。
本行监事会依照规定接受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对董事履职尽职评价工作的监督。
第五条本行按年度对所有在职董事进行履职尽职评价。
对于 1评价年度内,董事会内部任职委员会或任职岗位发生变化的董事,在分阶段评价的基础上做出综合评价。
第六条监事会对董事履职尽职的评价工作应依照《商业银行董事履职评价办法(试行)》及其他相关监管规章制度开展。
第七条监事会应督促董事会在每一会计年度完结之后三个月内对董事进行定期履职尽职评价,形成上一年度的履职评价报告,并于每一会计年度的4月1日前向监事会提交董事会对全体董事上一年度的履职尽职评价报告。
第八条监事会应当建立董事履职评价档案,记录董事在任期内各项履职尽责情况及董事会、监事会对董事的履职评价。
董事履职评价档案管理由监事会履职尽职考评委员会负责,日常工作可由监事会办公室维护。
第九条监事会依法通过监事日常列席董事会及其专门委员会有关会议,通过履职监督小组座谈、访谈、征求意见、查阅董事履职档案等方式,了解董事履职表现情况。
保险公司董监事履职评价方案
保险公司董监事履职评价方案
保险公司董事、监事的履职评价是保险公司对其进行绩效考核和监督的重要工作之一。
下面是一个保险公司董事、监事履职评价方案:
1. 绩效评估指标:
- 公司治理:包括对公司治理结构的理解和支持程度、履行监督职责的能力等。
- 决策能力:包括参与公司重大决策的贡献、独立判断能力、风险识别和管理能力等。
- 委员会工作:包括在董事会、监事会及其委员会中的积极参与、履行职责的能力等。
- 监督管理:包括对公司经营管理情况的了解和监督、合规性管理的履行情况等。
- 业务经验与专业知识:包括行业经验、专业知识和技能的应用程度等。
2. 评价方式:
- 自评:董事、监事对自身履职情况进行自我评估,提供自己对各项评估指标的评分和陈述。
- 互评:董事、监事之间进行相互评估,对其他成员的履职情况进行评分和评价。
- 管理层评价:由公司高层管理层对董事、监事的履职情况进行评价,提供具体意见和建议。
3. 评价结果与反馈:
- 根据自评、互评和管理层评价的结果,形成评价报告,对董事、监事的履职情况进行总结和分析。
- 将评价报告反馈给董事、监事,与其进行沟通和讨论,明确存在的问题和改进方向。
- 建立改进措施和计划,跟踪和评估改进效果,并在下一轮履职评价中进行追踪和考核。
4. 监督与奖惩:
- 根据评价结果,对表现优秀的董事、监事给予奖励和激励,如股权激励、提名委员会的推荐等。
- 对履职不合格或存在严重失职行为的董事、监事进行纪律处分,如警告、罢免等。
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对董事、监事、高管人员的履职评价办法模版
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对董事、监事、高管人员的履职评价办法模版一、背景为了加强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各级领导的管理和监督工作,保证公司的健康稳健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决定制定《董事、监事、高管人员履职评价办法模版》,对公司的各级领导进行履职评价,并针对评价结果进行必要的激励和约束。
二、评价范围《董事、监事、高管人员履职评价办法模版》对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管人员进行评价,评价范围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方面:1. 公司经营管理情况。
2. 公司内部控制体系情况。
3. 公司规章制度执行情况。
4. 公司风险管理情况。
5. 公司业务拓展情况。
6. 公司股东关系情况。
7. 公司员工管理情况。
8. 公司社会责任履行情况。
三、评价标准《董事、监事、高管人员履职评价办法模版》根据公司实际情况,制定了以下评价标准:1. 公司经营管理情况评价标准(1)公司经济效益。
(2)公司经营风险。
(3)公司业务结构。
(4)公司品牌形象。
(5)公司战略规划。
2. 公司内部控制体系评价标准(1)公司内部控制制度体系的设置。
(2)公司内部控制制度的实际运行情况。
(3)公司内部控制制度的改进情况。
(4)公司与审计机构的合作情况。
3. 公司规章制度执行情况评价标准(1)公司各项规章制度的制定程度。
(2)公司各项规章制度的执行程度。
(3)公司各项规章制度的改进程度。
4. 公司风险管理情况评价标准(1)公司风险管理制度的建立。
(2)公司风险管理制度的实施情况。
(3)公司风险控制情况。
5. 公司业务拓展情况评价标准(1)公司业务拓展的市场定位。
(2)公司业务拓展的投资方向。
(3)公司业务拓展的发展速度。
6. 公司股东关系情况评价标准(1)公司股权结构。
(2)公司管理与股东利益平衡。
(3)公司信息披露情况。
7. 公司员工管理情况评价标准(1)公司人才管理。
(2)公司员工福利待遇。
(3)公司员工培训情况。
(4)公司员工工作环境。
8. 公司社会责任履行情况评价标准(1)公司的环保行动。
银行保险机构董事监事履职评价办法
银行保险机构董事监事履职评价办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布日期】2021.05.20•【文号】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令2021年第5号•【施行日期】2021.07.01•【效力等级】部门规章•【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银行业监督管理正文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令2021年第5号《银行保险机构董事监事履职评价办法(试行)》已于2021年1月6日经中国银保监会2021年第1次委务会议通过。
现予公布,自2021年7月1日起施行。
主席郭树清2021年5月20日银行保险机构董事监事履职评价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健全银行保险机构公司治理,规范董事监事履职行为,促进银行业保险业稳健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银行保险机构,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的商业银行、保险公司。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董事监事履职评价是指银行保险机构依照法律法规和监管规定,对本机构董事和监事的履职情况开展评价的行为。
第四条银行保险机构监事会对本机构董事监事履职评价工作承担最终责任。
董事会、高级管理层应当支持和配合董事监事履职评价相关工作,对自身提供材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和及时性负责。
第五条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银保监会)及其派出机构依法对银行保险机构董事监事履职评价工作进行监督管理,并将董事监事履职评价情况纳入公司治理监管评估。
第六条董事监事履职评价应当遵循依法合规、客观公正、标准统一、科学有效、问责严格的原则。
第二章评价内容第一节基本职责第七条董事监事应当充分了解自身的权利、义务和责任,严格按照法律法规、监管规定及公司章程要求,忠实、勤勉地履行其诚信受托义务及作出的承诺,服务于银行保险机构和全体股东的最佳利益,维护利益相关者的合法权益。
XX农商银行监事会对董事监事高级管理层及其成员履职评价办法
XXXX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对董事监事高级管理层及其成员履职评价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健全XXXX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行”)的公司治理结构,规范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履职行为,促进本行稳健可持续发展, 根据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银行保险机构公司治理准则》《银行保险机构董事监事履职评价办法(试行)》《商业银行监事会工作指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XXXX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本行章程”)等规定,结合本行实际情况,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指的履职评价,是指本行监事会依据法律法规和本行章程赋予的各项职责,定期对本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监事在评价期内履行职责的情况进行评价。
第三条监事会在进行履职评价时,应当遵循依法合规、客观公正、标准统一、科学有效、问责严格的原则。
第四条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支持和配合履职评价相关工作,对自身提供材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和及时性负责。
第二章董事监事的履职评价第五条本办法所称的董事、监事指的是本行董事会、监事会的成员(含独立董事和外部监事)。
第六条董事监事履职评价应当至少包括履行忠实义务、履行勤勉义务、履职专业性、履职独立性与道德水准、履职合规性、党的领导与公司治理有机融合五个维度。
(一)履行忠实义务情况:包括但不限于董事监事能够以本行的最佳利益行事,严格保守本行秘密,高度关注可能损害本行利益的事项,及时向董事会、监事会报告并推动问题纠正等;(二)履行勤勉义务情况:包括但不限于董事监事能够投入足够的时间和精力参与本行事务,及时了解经营管理和风险状况,按要求出席董事会及其专门委员会、监事会及其专门委员会会议,对提交董事会、监事会审议的事项认真研究并作出审慎判断等;(三)履职专业性情况:包括但不限于董事监事能够持续提升自身专业水平,立足董事会、监事会职责定位,结合自身的专业知识、从业经历和工作经验,研究提出科学合理的意见建议,推动董事会科学决策、监事会有效监督等;(四)履职独立性与道德水准情况:包括但不限于董事监事能够坚持高标准的职业道德准则,不受主要股东和内部人控制或干预,独立自主地履行职责,推动本行公平对待全体股东、维护利益相关者的合法权益、积极履行社会责任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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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xxxxxxx监事会
对董事、监事、高管人员履职尽职考评实施办法
(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完善xxxxxxxx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行”)的公司治理结构,有效发挥监事会的监督职能,维护本行安全、稳健运行,保护本行、存款人和其他客户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国银监会监督管理委员会《商业银行董事履职评价办法(试行)》及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本行《章程》的规定,并结合本行实际情况,本行监事会制定了《xxxxxxxx监事会对董事、监事、高管人员的履职尽职考评实施办法》(以下简称“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指的履职尽职评价,是指本行监事会依据法律法规和本行章程赋予的各项职责,定期对本行董事、监事和高管人员在评价期内履职尽职情况进行评价。
第三条监事会在进行履职尽职评价时,应当遵循依法合规、客观公正、科学有效、实事求是的原则。
第二章对董事的履职尽职评价
第四条监事会对董事履职尽职评价工作负最终责任。
本行监事会依照规定接受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对董事履职尽职评价工作的监督。
第五条本行按年度对所有在职董事进行履职尽职评价。
对于
评价年度内,董事会内部任职委员会或任职岗位发生变化的董事,在分阶段评价的基础上做出综合评价。
第六条监事会对董事履职尽职的评价工作应依照《商业银行董事履职评价办法(试行)》及其他相关监管规章制度开展。
第七条监事会应督促董事会在每一会计年度完结之后三个月内对董事进行定期履职尽职评价,形成上一年度的履职评价报告,并于每一会计年度的4月1日前向监事会提交董事会对全体董事上一年度的履职尽职评价报告。
第八条监事会应当建立董事履职评价档案,记录董事在任期内各项履职尽责情况及董事会、监事会对董事的履职评价。
董事履职评价档案管理由监事会履职尽职考评委员会负责,日常工作可由监事会办公室维护。
第九条监事会依法通过监事日常列席董事会及其专门委员会有关会议,通过履职监督小组座谈、访谈、征求意见、查阅董事履职档案等方式,了解董事履职表现情况。
第十条监事会在董事会对董事履职评价的基础上,于上一会计年度结束之后6个月内结合监事会日常监督记录,对全体董事进行年度履职评价。
监事会对董事的履职评价,经监事会会议决议形成。
第十一条依据评价结果可将董事在本年度内的履职情况划分为称职、基本称职和不称职三个级别。
第十二条董事履职过程中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董事当年履职评价不得评为称职:
(一)董事该年度内未能亲自出席三分之二(含)以上的董事会会议的;
(二)董事表达反对意见时,不能正确行使表决权的;
(三)董事会违反章程、议事规则和决策程序议决重大事项,董事未提出反对意见的;
(四)本行资本充足率、资产质量等主要审慎监管指标未达到监管要求,董事未能及时提请董事会有效整改的;
(五)本行经营战略出现重大偏差,董事未能及时提出意见或修正要求的;
(六)本行风险管理政策出现重大失误,董事未能及时提出意见或修正要求的;
(七)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认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三条董事履职过程中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董事当年履职评价应当为不称职:
(一)泄露本行商业秘密,损害本行合法利益的;
(二)在履职过程中获取不正当利益,或者利用董事地位谋取私利的;
(三)董事会决议违反法律、法规或者本行章程,致使本行遭受严重损失,董事没有提出异议的;
(四)银行业监管管理机构认定的其他严重失职行为。
第十四条监事会应对董事履职尽职评价议案进行表决。
该议案经三分之二以上多数同意后表决通过。
第十五条监事会应于监事会对董事履职评价决议形成后的5个工作日内将评价结果通知函送交董事本人。
董事对评价结果有异议的,可于接到评价结果通知函的5个工作日内向监事会提出书面复议申请及相关复议材料。
第十六条监事会应当将评价结果报告股东大会,并通报董事会、通知董事本人,根据评价结果提出工作建议或处理意见。
第十七条对评为基本称职的董事,监事会应与董事会组织会谈,共同向董事本人提出限期改进要求;并督促董事会组织培训,帮助其提高履职能力。
如该董事于第二年内仍未评为称职,监事会应向股东大会建议予以更换。
对被评为不称职的董事,监事会应向股东大会建议及时予以更换。
第十八条监事会按规定于每个年度终了4个月内,将各环节的董事履职评价结果和全部评价依据报告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
第三章对高管人员的履职评价
第十九条监事会在董事会对高管人员评价的基础上,于上一会计年度结束之后4个月内对高管人员进行履职尽职评价。
第二十条监事会对高管人员的履职尽职评价,可依据本行《董事会对董事、高管人员履职评价办法》的有关规定,并参照监
事会对董事履职尽职评价程序进行。
监事会依法通过列席行长办公会,以及其他必要的方式对高管人员的履职情况进行监督。
第二十一条监事会应督促董事会在每一会计年度结束后3个月内向监事会提交董事会对高管人员的履职尽职评价报告,并根据评价需要,要求提供相关资料。
第二十二条监事会应将高管人员的履职评价情况向股东大会报告,并通报董事会。
监事会根据需要于上一会计年度结束之后6个月内向有关监管部门报送。
评价意见应当告知被评价人。
第四章对监事的履职评价
第二十三条监事会应于上一会计年度结束之后3个月内对监事进行定期履职尽职评价。
第二十四条监事会对监事履职的评价主要关注以下内容:(一)是否依法参加股东大会,向股东大会报告工作;
(二)是否投入足够时间履行职责;
(三)是否持续地了解和关注本行的情况,是否在监事会议上独立、专业、客观地提出提案或发表意见;
(四)是否积极参加监事会组织的监督检查和调研活动。
是否独立并实事求是地提出问题和监督意见;
(五)是否每年至少亲自出席三分之二的监事会会议。
如不能出席会议,是否审慎选择受托人代为出席。
外部监事的履职评价除上述(一)至(五)条所列内容外,还
应包括以下内容:
(六)是否存在本行《章程》规定的严重失职行为;
(七)外部监事每年为本行工作时间是否在10个工作日以上,是否存在连续三次未能亲自出席监事会会议的情况。
评价期内是否存在因任职变动出现不符合任职资格条件的情况。
(八)是否在本行之外的其他金融机构任职,如有任职是否已告知本行,并承诺其兼任职务不违反法律规定,且与其在本行的任职不存在利益冲突。
第二十五条履职尽职考评涉及本人的,本人应当回避。
第二十六条监事会应建立监事履职尽职档案,记录监事在任期内各项履职尽责情况。
档案内容应包括但不限于:
(一)监事参加监事会会议情况,包括亲自出席和委托出席会议情况;
(二)监事参加股东大会,以及列席董事会及其专门委员会会议的情况;
(三)监事组织或参与监事会检查和调研活动情况;
(四)经监事签署的监事会会议材料及议决事项。
监事会应以书面形式将监事的履职尽职评价情况向股东大会报告,并根据需要定期向有关监管部门报送。
评价意见应当告知被评价人。
第二十七条根据监事的履职尽职情况,对不能按照规定履职
的,监事会应当就有关情况向其问责,必要时要求其辞去监事职务并上报有关监管部门。
第五章附则
第二十八条本行将根据需要另行制定本办法有关实施细则。
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本行《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九条本办法由监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三十条本办法自监事会通过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