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业】甘肃省农业综合开发资金和项目管理
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甘肃省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
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甘肃省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14.02.27•【字号】甘政办发〔2014〕34号•【施行日期】2014.02.2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固定资产投资正文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甘肃省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甘政办发〔2014〕34号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兰州新区管委会,省政府各部门,中央在甘各单位:《甘肃省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2014年2月27日甘肃省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进一步规范政府投资行为,加大简政放权力度,加快转变政府职能,改进政府投资项目管理,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地方政府职能转变和机构改革的意见》(中发〔2013〕9号)、《中央预算内投资补助和贴息项目管理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令2013年第3号)以及有关法律、法规、政策,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政府投资项目,是指全部或部分使用中央预算内投资、中央专项资金、省级财政性建设资金、省政府统一安排的政府性债券和政府性基金的项目,市州、兰州新区、县市区级财政性建设资金的项目,以及省级政府负责偿还或提供还款担保的国外贷款建设项目。
第三条各级发展改革部门(含兰州新区发展改革部门)是本行政区域内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工作的主管部门,省直行业主管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履行相应的政府投资项目管理职责。
第四条政府投资重点用于市场不能有效配置资源,需要政府支持的经济和社会领域。
主要包括:(一)公益性和公共基础设施投资项目;(二)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的投资项目;(三)促进欠发达地区经济和社会发展的投资项目;(四)重大自主创新、转型升级和重要前瞻性战略性产业发展项目;(五)符合国家和地方政府有关规定的其他项目。
第五条政府投资根据建设项目的性质和特点,采取直接投资、资本金注入、投资补助、贴息等方式:(一)政府可采取无偿拨款方式直接投资公益性和公共基础设施等非经营性项目;(二)政府可采取资本金注入方式投资有收益的经营性项目,投资形成的国有股权、国有股份由政府授权的出资人代表机构行使相应权利;(三)政府可采取无偿拨款等定额补助方式投资促进欠发达地区经济和社会发展项目;(四)政府可采取补助或贴息方式投资企业产业结构调整、推进科技进步、高新技术产业化发展项目以及节约能源、循环经济发展和环境保护项目。
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批转省农发办关于进一步加强农业综合开发工
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批转省农发办关于进一步加强农业综合开发工作意见的通知【法规类别】农业管理【发文字号】甘政办发[2010]43号【发布部门】甘肃省政府【发布日期】2010.03.09【实施日期】2010.03.09【时效性】失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失效依据】甘肃省人民政府关于宣布失效一批省政府文件的决定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批转省农发办关于进一步加强农业综合开发工作意见的通知(甘政办发〔2010〕43号2010年3月9日)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省政府有关部门:省农发办《关于进一步加强农业综合开发工作的意见》已经省政府同意,现予批转,请认真贯彻执行。
关于进一步加强农业综合开发工作的意见(甘肃省农业综合开发办公室)为了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转发财政部关于加强农业综合开发工作若干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9〕63号)精神,充分发挥农业综合开发在发展现代农业、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中的作用,现结合我省实际,提出如下意见:一、提高认识,明确新时期农业综合开发工作的主要任务。
农业综合开发是推动农业发展方式转变的有效手段,是发展农业、繁荣农村、富裕农民的重大措施,是加强农业基础建设、提高农业生产力、促进农业现代化的重要途径。
我省自1996年实施农业综合开发项目以来,取得了显著成效,开发县农业基础条件和生态环境明显改善,农业产业化经营水平明显提升,有力地促进了农业增效、农民增收和农村发展。
目前,面对新的形势和任务,农业综合开发要充分发挥项目覆盖面大、投资集中稳定、措施综合配套等独特优势,进一步改善农业装备条件,推进农业技术进步,完善农业产业体系,扎实推进现代农业发展和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
(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按照“集中投入抓基础、突出重点抓效益、立足特色促发展、依靠科技促后劲”的要求,围绕提高农业综合生产能力和促进农民增收,加大农业综合开发资金投入,以农业主产区和产粮大县为重点,支持高标准农田和现代农业产业体系建设,做到资金安排向高标准农田建设倾斜,项目布局向粮食主产区集中,努力提高土地产出率、资源利用率和劳动生产率,提升全省农业整体素质、效益和竞争力,促进农业可持续发展。
国家农业综合开发资金和项目管理办法(财政部令84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第84号)财政部对《国家农业综合开发资金和项目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29号、第60号)进行了修订,修订后的《国家农业综合开发资金和项目管理办法》已经部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7年1月1日起施行。
部长楼继伟2016年9月6日国家农业综合开发资金和项目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国家农业综合开发资金和项目管理,保证资金安全有效和项目顺利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以下简称预算法)等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农业综合开发是指中央政府为支持农业发展,改善农业生产基本条件,优化农业和农村经济结构,提高农业综合生产能力和综合效益,设立专项资金对农业资源进行综合开发利用和保护的活动。
第三条农业综合开发的主要任务是加强农业基础设施和生态建设,转变农业发展方式,推进农村一、二、三产业融合发展,提高农业综合生产能力,保障国家粮食安全,带动农民增收,促进农业可持续发展和农业现代化。
第四条农业综合开发项目包括土地治理项目和产业化发展项目。
土地治理项目包括高标准农田建设,生态综合治理,中型灌区节水配套改造等。
产业化发展项目包括经济林及设施农业种植基地、养殖基地建设,农产品加工,农产品流通设施建设,农业社会化服务体系建设等。
第五条农业综合开发实行国家引导、民办公助的多元投入机制,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资金和项目管理应当遵循以下原则:(一)因地制宜,统筹规划;(二)集约开发,注重效益;(三)产业主导,突出重点;(四)公平公开,奖优罚劣。
第六条依照统一组织、分级管理的原则,合理划分国家农业综合开发办公室(以下简称国家农发办)和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黑龙江省农垦总局、广东省农垦总局(以下统称省)农业综合开发机构(以下简称农发机构)的管理权限和职责。
国家农发办负责管理和指导全国农业综合开发工作,拟订农业综合开发政策制度和发展规划,管理和统筹安排中央财政农业综合开发资金,对农业综合开发资金和项目进行监管。
甘肃省人民政府关于支持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发展的实施意见
甘肃省人民政府关于支持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发展的实施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甘肃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2.11.02•【字号】甘政发[2012]127号•【施行日期】2012.11.0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正文甘肃省人民政府关于支持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发展的实施意见(甘政发〔2012〕127号)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省政府有关部门,中央在甘有关单位:为贯彻《国务院关于支持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发展的意见》(国发〔2012〕10号)和省第十二次党代会精神,加快推进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发展,推进现代农业建设,实现城乡居民收入五年倍增、到2020年与全国同步进入全面小康战略目标,现提出如下实施意见:一、充分认识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在推进现代农业建设中的重要作用农业产业化是我国农业经营体制机制的创新,是现代农业发展的方向,是提高农业农村经济发展水平的重要手段。
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以下简称“龙头企业”)既是发展现代农业的重要主体,也是构建现代农业产业体系的重要载体,是推进农业产业化经营的关键。
支持龙头企业发展,对于提高农业组织化程度、加快转变农业发展方式、促进现代农业建设和农民就业增收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
培育壮大龙头企业、带动农业产业化加快发展,是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农业农村工作中带有全局性、方向性的大事,对于推动全省科学发展、转型跨越、民族团结、富民兴陇具有重要意义。
各地、各有关部门要充分认识进一步加快培育发展龙头企业的重要意义,进一步增强紧迫感、责任感和使命感,把支持龙头企业发展列入重要议事日程,作为农业和农村经济工作的大事,作为现代农业建设的重要内容,抓紧抓好,抓出成效。
二、进一步明确培育壮大龙头企业的总体思路和目标任务(一)总体思路。
坚持以带动农民增收为核心,以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为主线,以构建现代特色农业产业体系为目标,以科技进步为支撑,以市场需求为导向,加快特色优势产业基地建设,大力发展农产品加工,做大做强龙头企业,积极开拓国内外市场,扶持发展农业产业化示范基地和农产品加工聚集区,完善扶持政策,强化指导服务,全面提升农业产业化经营水平,努力把我省打造成重要的优质特色农产品生产加工基地。
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甘肃省政府投资管理办法的通知-甘政办发〔2020〕21号
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甘肃省政府投资管理办法的通知正文:----------------------------------------------------------------------------------------------------------------------------------------------------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甘肃省政府投资管理办法的通知甘政办发〔2020〕21号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兰州新区管委会,省政府各部门,中央在甘有关单位:《甘肃省政府投资管理办法》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抓好组织实施。
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2020年3月6日(此件公开发布)甘肃省政府投资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充分发挥政府投资作用,规范政府投资行为,提高政府投资质量和效益,激发社会投资活力,根据《政府投资条例》《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投融资体制改革的意见》等法律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政府投资,是指使用预算安排的资金进行固定资产投资建设活动,包括新建、扩建、改建、技术改造等。
第三条政府投资资金应当投向市场不能有效配置资源,需要政府支持的公共领域项目,以非经营性项目为主。
主要包括:(一)社会公益服务;(二)公共基础设施;(三)农业农村和扶贫开发;(四)生态环境保护和修复;(五)重大科技进步和创新发展;(六)社会管理;(七)国家安全;(八)符合国家及我省有关规定的其他需要支持的公共领域项目。
各级各部门应当根据国家有关政策措施,发挥政府投资资金的引导和带动作用,鼓励社会资金投向前款规定的领域。
建立健全政府投资范围定期评估调整机制,不断优化政府投资方向和结构。
第四条政府投资应当遵循依法依规、科学决策、规范管理、注重绩效、统筹平衡、公开透明的原则。
第五条政府投资应当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财政收支状况相适应。
加强政府投资资金的预算约束。
甘肃省省级投资土地开发整理项目管理规定
甘肃省省级投资土地开发整理项目管理办法甘国土资发2005215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土地开发整理项目的管理,根据甘肃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国家投资土地开发整理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等有关法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省级投资土地开发整理项目的申报、立项实施及监督检查适用本办法;第三条本办法所指土地开发整理项目包括:一国务院、省人民政府批准的城市批次建设用地和单独选址建设项目用地中需补充耕地的项目;二省国土资源厅批准立项投资的土地开发整理项目;三省内跨市、州的易地补充耕地项目;第四条省国土资源厅对土地开发整理项目实行统一管理,负责土地开发整理项目的审定、检查和验收等工作;项目的前期踏勘、论证、工程监理、监督、竣工验收等具体管理工作,委托省土地开发整理中心负责;市、州国土资源局负责本辖区内土地开发整理项目实施的监督、初验工作;第二章项目申报与立项第五条土地开发整理项目实行县市、区申报、市州审查、省厅审定的年度申报制度;一每年一季度,省国土资源厅根据上年度各市、州耕地开垦费、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上缴情况,土地开发整理目标责任制考核和土地开发整理项目完成情况,按照“以收定支,收返同地”的原则,向各市、州下达土地开发整理指导性安排意见;市、州国土资源局根据指导性意见组织编写本行政区项目建议书上报省国土资源厅;二每年三月底前,县、市国土资源局编制土地开发整理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市、州国土资源局根据县、市土地开发整理项目申报情况和省下达的土地开发整理指导意见,审查确定本行政区的土地开发整理项目,上报省国土资源厅;三省国土资源厅根据市、州上报的土地开发整理项目建议,审查拟定省级土地开发整理项目,报省政府批准;第六条补充耕地项目原则上在被占用耕地的市、县行政区域内进行安排,保证该行政区域的耕地占补平衡;没有条件补充开垦耕地的,可由市、州或省国土资源部门统一进行易地补充;第七条申报土地开发整理项目应符合下列原则:一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土地开发整理专项规划;二符合甘肃省委办公厅、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严禁乱垦荒地的通知要求及省上有关土地开发整理政策规定;三以土地整理复垦为主,适度开发未利用土地;四有利于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防治土地沙化、盐渍化和水土流失;五增加有效耕地面积,提高耕地质量;经济、社会和生态效益显着;第八条申报省级土地开发整理项目应具备以下条件:一基础条件:项目所在区域具备土地开发整理所必需的路、水、电等配套基础设施;或已经拟定相关的路、水、电工程和村庄改造等建设方案,有关措施与资金落实,拟同步规划、同步实施或正在实施;二建设规模:项目区应集中连片;土地整理:丘陵山区50公顷以上,平原地区100公顷以上;土地复垦与开发:丘陵山区20公顷以上,平原地区50公顷以上;三新增耕地率:土地开发净增耕地面积不低于项目区总面积的60%,土地复垦不低于40%,土地整理不低于10%,基本农田整理不低于3%;第九条申报土地开发整理项目应提交下列资料一式两份:一市、县国土资源局的立项申请书、申请立项报告;二土地开发整理项目建议书;三市、州国土资源局对项目的初审意见及报告;四涉及未利用土地开发的批准文件;五土地权属调查报告及项目实施后的调整方案;六项目区实地踏勘报告;七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八有关部门及专家对可行性研究报告的评审意见;九环境影响评价、水资源供需评估报告;十县、市土地开发整理规划图,项目区1∶1万标准分幅土地利用现状图,土地开发整理位置图、规划图;十一项目区现状景观、最新卫星影像资料或GPS定位图;第十条省国土资源厅组织专家对市、州确定的土地开发整理项目进行论证;对通过专家论证的项目,经省人民政府批准下达年度项目计划;省国土资源厅负责建立由土地、农业、水利、工程设计、经济、工程造价等方面人员组成的项目评审专家库,以随机抽取方式确定人员组成评审专家组,对项目的可行性、规划设计与预算进行审查;第十一条市、县国土资源局根据国土资源部土地开发整理项目规划设计规程、土地开发整理项目预算编制暂行办法和财政部、国土资源部土地开发整理项目预算定额标准编制规划设计与预算书,会同财政部门上报省国土资源厅和省财政厅;经批准下达的规划设计与预算不得随意变更,因特殊情况需要变更的,由项目承担单位报原批准机关批准;第三章项目实施管理第十二条省国土资源厅、省财政厅下达项目计划与预算后,县级国土资源部门应提请当地政府成立项目建设领导小组,负责协调项目实施中的有关问题;第十三条土地开发整理项目由市、县国土资源局负责实施,项目开工应由市、州国土资源部门定界放线,保证批准的地类、面积准确,界址清楚,权属合法无争议;项目实施实行项目法人制、招投标制、工程监理制、合同制、公告制等管理制度;项目承担单位与项目施工单位应当签订项目施工合同;县、市国土资源局应将项目施工合同并附资金拨付计划报省国土资源厅备案;第十四条项目施工单位应严格按照项目规划设计、施工设计和施工技术标准进行施工,并对出现质量问题或竣工验收不合格的建设工程负责返修;在施工过程中发现规划设计有差错的应及时提出意见和建议,由项目承担单位申请变更逐级上报;第十五条项目承担单位按项目施工合同约定的投资进度及资金拨付计划分期直接拨付给项目施工单位;在项目竣工验收前,拨付的项目资金不超过项目预算的80%,其余20%待项目竣工验收合格后拨付;第四章项目验收与成果管理第十六条项目竣工后,国土资源部门根据批准下达的项目设计与预算,按照甘肃省省级投资土地开发整理项目竣工验收办法及有关规定,及时组织验收;验收组织及成员对验收结果负责;第十七条项目验收采取自下而上方式进行;一项目竣工后,项目施工单位应做好项目决算,并向项目承担单位提交申请验收报告;项目承担单位应在30日内进行自检后,向市、州提交初验申请;市、州国土资源局应在15日内进行初验;二市、州国土资源局自检或初验后,将建设项目自检、初验情况上报省国土资源厅,申请最终验收;三省国土资源厅根据市、州国土资源局提交的验收报告,组织进行项目最终验收,并出具项目验收意见书;第十八条对验收合格的项目,由省国土资源厅颁发合格通知书;对验收不合格的项目,责令限期整改;第十九条项目竣工验收合格后,新增耕地纳入全省耕地补充指标置换数据库,由省国土资源厅统一管理;第二十条土地开发整理项目新增耕地,质量符合基本农田条件的,应及时划入基本农田保护区;已确定土地使用权的国有土地或集体土地,按土地权属调整合同方案,确定生产经营者;未确定土地使用权的国有土地,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确定给单位或个人经营;第二十一条项目申报、实施、验收等档案资料由项目申报单位收集整理,项目竣工后上交省国土资源厅统一归档管理;第五章监督检查及责任追究第二十二条上级国土资源部门负责对下级国土资源部门的项目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下级国土资源部门每半年向上一级国土资源部门报告项目实施情况;各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应对项目规划设计执行情况、项目计划任务完成情况、工程建设质量、工程管理、土地使用等进行季度检查,并出具项目检查意见书;对项目实施中存在的问题责令限期整改;检查人员对检查结果负责;第二十三条项目验收不合格的,除限期整改外,项目承担单位应依法追究项目施工单位的违约责任;第二十四条土地开发整理项目验收不合格的,应限期整改,拒不整改或整改后仍验收不合格的,停止安排该市、州下一年度的省级投资土地开发整理项目;第二十五条项目承担单位应按有关规定管理、使用项目资金,并接受地方财政、审计、监察部门的监督;第二十六条各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土地开发整理项目申报、审批、实施、监督、项目验收中弄虚作假、截留、挪用、坐支项目资金等违纪行为按有关规定严肃查处;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第六章附则第二十七条土地开发整理项目申报资料的格式由省国土资源厅统一制定;第二十八条本办法由省国土资源厅负责解释;第二十九条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甘肃省政府核准投资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甘政办发[2014]120号
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甘肃省政府核准投资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正文:---------------------------------------------------------------------------------------------------------------------------------------------------- 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甘肃省政府核准投资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甘政办发〔2014〕120号)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兰州新区管委会,省政府各部门,中央在甘各单位:《甘肃省政府核准投资项目管理办法》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2014年6月25日甘肃省政府核准投资项目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深化投资体制改革,规范政府对企业投资项目的核准行为,实现便利、高效服务和有效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政府核准投资项目管理办法》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实行核准制的投资项目范围和项目核准机关的核准权限,由甘肃省人民政府发布的《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2014年本)》(甘政发〔2014〕23号)(以下简称《核准目录》)确定。
前款所称项目核准机关,是指《核准目录》中规定具有项目核准权限的行政机关。
《核准目录》所称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是指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省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是指甘肃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市(州)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是指市(州)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含兰州新区经济发展局)。
项目核准机关对企业投资项目进行的核准是行政许可事项,实施行政许可所需经费应当由本级财政予以保障。
第三条企业投资建设实行核准制的项目,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要求编制项目申请报告,取得依法应当附具的有关文件后,按照规定报送项目核准机关。
第四条项目核准机关对企业提交的项目申请报告,应当主要从维护经济安全、合理开发利用资源、保护生态环境、优化重大布局、保障公共利益、防止出现垄断等方面依法进行审查,作出是否予以核准的决定,并加强监督管理。
甘肃省农业农村厅关于下达2022年第二批中央财政农业资源及生态保护补助资金计划的通知
甘肃省农业农村厅关于下达2022年第二批中央财政农业资源及生态保护补助资金计划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甘肃省农业农村厅•【公布日期】2022.05.24•【字号】甘农财发〔2022〕25号•【施行日期】2022.05.2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专项资金管理正文甘肃省农业农村厅关于下达2022年第二批中央财政农业资源及生态保护补助资金计划的通知甘农财发〔2022〕25号各市(州)、县(市、区)农业农村局,省级有关单位:根据财政部《关于下达2022年农业资源及生态保护补助资金预算的通知》(财农〔2022〕35号)和《农业农村部财政部关于做好2022年农业生产发展等项目实施工作的通知》(农计财发〔2022〕13号)要求,经研究,现将2022年中央财政第二批农业资源及生态保护补助资金计划下达你们(见附表1、2),并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资金支持方向和重点2022年中央财政第二批农业资源及生态保护补助资金主要用于耕地质量提升、农业废弃物资源化利用等方面的工作。
(一)支持耕地质量提升1.开展化肥减量增效示范3753万元。
以保障粮食和农产品有效供给、促进种植业绿色高质量发展为目标,按照“高产、优质、经济、环保”的要求,持续推进测土配方施肥,优化施肥方式,调整施肥结构,通过多种途径替代部分化学肥料投入,提升施肥专业化、智能化、绿色化水平,提高化肥利用率,为稳粮保供、绿色发展、乡村振兴提供有力支撑。
2022年重点支持30个县打造9个化肥减量示范带和农户施肥调查、田间试验等测土配方施肥基础性工作。
2.开展退化耕地治理1289万元。
以退化耕地治理为重点,在瓜州、玉门等5个耕地质量退化问题突出的重点市县,开展盐碱耕地治理、耐盐碱油料作物种植示范、耐盐碱作物品种筛选试验,提升耕地质量等级,强化耕地增产稳产能力,推进藏粮于地。
在全省范围内开展耕地质量监测评价工作。
3.开展第三次全国土壤普查800万元。
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第84号农业综合开发项目管理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第84号--国家农业综合开发资金和项目管理办法财政部对《国家农业综合开发资金和项目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29号、第60号)进行了修订,修订后的《国家农业综合开发资金和项目管理办法》已经部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7年1月1日起施行。
部长楼继伟2016年9月6日国家农业综合开发资金和项目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国家农业综合开发资金和项目管理,保证资金安全有效和项目顺利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以下简称预算法)等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农业综合开发是指中央政府为支持农业发展,改善农业生产基本条件,优化农业和农村经济结构,提高农业综合生产能力和综合效益,设立专项资金对农业资源进行综合开发利用和保护的活动。
第三条农业综合开发的主要任务是加强农业基础设施和生态建设,转变农业发展方式,推进农村一、二、三产业融合发展,提高农业综合生产能力,保障国家粮食安全,带动农民增收,促进农业可持续发展和农业现代化。
第四条农业综合开发项目包括土地治理项目和产业化发展项目。
土地治理项目包括高标准农田建设,生态综合治理,中型灌区节水配套改造等。
产业化发展项目包括经济林及设施农业种植基地、养殖基地建设,农产品加工,农产品流通设施建设,农业社会化服务体系建设等。
第五条农业综合开发实行国家引导、民办公助的多元投入机制,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资金和项目管理应当遵循以下原则:(一)因地制宜,统筹规划;(二)集约开发,注重效益;(三)产业主导,突出重点;(四)公平公开,奖优罚劣。
第六条依照统一组织、分级管理的原则,合理划分国家农业综合开发办公室(以下简称国家农发办)和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黑龙江省农垦总局、广东省农垦总局(以下统称省)农业综合开发机构(以下简称农发机构)的管理权限和职责。
国家农发办负责管理和指导全国农业综合开发工作,拟订农业综合开发政策制度和发展规划,管理和统筹安排中央财政农业综合开发资金,对农业综合开发资金和项目进行监管。
财政部关于印发《农业综合开发财务管理办法》的通知
财政部关于印发《农业综合开发财务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财政部•【公布日期】2018.01.30•【文号】财发〔2018〕2号•【施行日期】2018.01.30•【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财务制度,农业管理综合规定正文关于印发《农业综合开发财务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发〔2018〕2号水利部、农业部、林业局、供销合作总社,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农业综合开发办公室(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政局、农业综合开发办公室:为进一步规范农业综合开发财务管理工作,我部对2006年7月印发的《农业综合开发财务管理办法》进行了修订,现将修订后的《农业综合开发财务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执行中有何问题,请及时反馈财政部国家农业综合开发办公室。
中央财政已经取消农业综合开发有偿资金,我部与各省(区、市)财政部门的有偿资金债务已经基本结清。
请有关省(区、市)财政部门在2018年12月31日前将与基层财政部门和项目借款单位的有偿资金债务清理完毕,在此之前,各地可暂时保留有偿资金相关科目进行会计核算。
自2019年1月1日起,《农业综合开发财政有偿资金管理办法》(财发〔2008〕4号)和《农业综合开发财政有偿资金呆账核销和延期还款办法》(财发〔2008〕61号)相应废止。
附件:农业综合开发财务管理办法财政部2018年1月30日附件农业综合开发财务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农业综合开发财务行为,提高农业综合开发财务管理水平和资金使用效益,依据《国家农业综合开发资金和项目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4号)及相关财务规则,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各级农业综合开发机构(含机构分设地区的财政部门,以下简称农发机构)的农业综合开发财务活动。
第三条农业综合开发财务管理的原则是:以资金投入控制项目规模、按项目管理资金;专人管理、专账核算、专款专用;节约成本、注重绩效、奖优罚劣。
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第84号——国家农业综合开发资金和项目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第84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第84号——国家农业综合开发资金和项目管理办法正文:----------------------------------------------------------------------------------------------------------------------------------------------------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第84号财政部对《国家农业综合开发资金和项目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29号、第60号)进行了修订,修订后的《国家农业综合开发资金和项目管理办法》已经部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7年1月1日起施行。
部长楼继伟2016年9月6日国家农业综合开发资金和项目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国家农业综合开发资金和项目管理,保证资金安全有效和项目顺利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以下简称预算法)等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农业综合开发是指中央政府为支持农业发展,改善农业生产基本条件,优化农业和农村经济结构,提高农业综合生产能力和综合效益,设立专项资金对农业资源进行综合开发利用和保护的活动。
第三条农业综合开发的主要任务是加强农业基础设施和生态建设,转变农业发展方式,推进农村一、二、三产业融合发展,提高农业综合生产能力,保障国家粮食安全,带动农民增收,促进农业可持续发展和农业现代化。
第四条农业综合开发项目包括土地治理项目和产业化发展项目。
土地治理项目包括高标准农田建设,生态综合治理,中型灌区节水配套改造等。
产业化发展项目包括经济林及设施农业种植基地、养殖基地建设,农产品加工,农产品流通设施建设,农业社会化服务体系建设等。
第五条农业综合开发实行国家引导、民办公助的多元投入机制,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资金和项目管理应当遵循以下原则:(一)因地制宜,统筹规划;(二)集约开发,注重效益;(三)产业主导,突出重点;(四)公平公开,奖优罚劣。
XX县农业综合开发高标准农田建设资金和项目管理办法【模板】
项目实施单位要严格按照规定的程序和要求办理报账。县级财政部门应当根据已批准的年度项目实施计划和工程建设进度情况,及时、足额地予以报账,并根据项目竣工决算进行清算。
项目施工合同签订后拨付合同金额的20%(最多不超过财政投资30%),中期根据工程进度拨款至合同金额的60%,其余款项待审计合格后拨付,并按相关规定预留工程质量保证金,工程质量保证金待工程运行一年无质量问题后一次性退还。
XX县农业综合开发高标准农田建设资金和项目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国家农业综合开发资金和项目管理,保证资金安全有效和项目顺利实施,根据《国家农业综合开发资金和项目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4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农业综合开发是指中央政府为支持农业发展,改善农业生产基本条件,优化农业和农村经济结构,提高农业综合生产能力和综合效益,设立专项资金对农业资源进行综合开发利用和保护的活动。
第二十条 农业综合开发项目结余资金按照规定收回同级财政。
第三章 项目管理
第二十一条 农业综合开发项目的前期准备是指项目申报前的准备工作,包括制定开发规划、建立项目库、编制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等。前期准备工作应当做到常态化、规范化。
第二十二条 各乡镇、街道根据规划在每年10月30日前上报项目建议书,项目建议书的主要内容包括项目建设的必要性、建设单位基本情况、建设地点、建设条件、建设方案、投资估算及来源、效益预测等。农开办根据规划及项目建议书建立项目库并实行动态管理。
第十五条 本办法第十七条中规定的项目管理费由县级农开办按土地治理项目财政投入资金的一定比例提取使用,财政投入资金1500万元以下的按不高于3%提取;超过1500万元的,其超过部分按不高于1%提取。
阐述农业综合开发“先建后补”资金管理方式
阐述农业综合开发“先建后补”资金管理方式作者:潘枫来源:《时代金融》2017年第23期【摘要】农业建设离不开资金的支持,为了正确引导社会资金进入农业建设领域,逐渐形成了“边建边补”和“先建后补”两种农业建设资金管理方式。
本文通过分析两种资金管理方式特点,发现“先建后补”资金管理方式具有简化行政流程、调动企业主观能动、流通农业社会资本和提升项目完结率等优势。
但是也存在资金利用率不高、成本支出高等问题,给出了针对性对策,为推动“先建后补”资金管理方式提供参考。
【关键词】农业综合开发先建后补资金管理一、引言自改革开放以来,国家大力支持农业综合开发,通过积极引进综合开发项目,汇集大量社会资金用于改善我国农业基础设施落后的局面,在促进我国农业现代化发展中起到重要作用。
2009年以后,国家对农业综合开发项目实施无偿补助,进一步促进了社会资金与农业合作的积极性。
由于国家财政的补贴支持,自2009年以来,农业经营主体申报项目呈逐年增加趋势,这也给农业综合开发资金的管理带来一些问题。
一方面,申报项目的增多和国家财政补偿力度的提高容易导致财政资金失衡、信贷扶持力度弱化以及农村固有资本的外放。
另一方面,大量社会资本进入农业领域,需要加强资金的监管力度,实现资金利用率的最大化[1]。
传统的“边建边补”资金管理方式,在市场主体刺激下容易发生工程烂尾、携款潜逃、项目滞后等问题,严重影响农业综合开发。
近年来,以江苏省、安徽省开展试点的“先建后补”资金管理方式取得了良好效果。
本文将通过对比“边建边补”和“先建后补”两种资金管理方式,为农业综合开发资金管理提供依据。
二、农业综合开发资金管理方式分析(一)“边补边建”资金管理方式“边建边补”资金管理方式是为保障农业综合开发项目顺利实施而提供的资金服务。
“边建边补”资金管理方式本着先选项、后建设,先验收、后拨款的资金管理原则开展服务。
图1所示为“边建边补”资金管理方式示意图。
从图中可以看出,“边建边补”资金管理方式需要立项批复后才可开工建设,这样保证了农业综合开发项目资金的完整性。
甘肃省农业基本建设项目验收管理细则
附件4:甘肃省农业基本建设项目验收管理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农业基本建设项目竣工验收程序,明确职责分工,落实验收责任,确保验收质量,依据《甘肃省农业基本建设项目管理办法》和《农业部农业基本建设项目竣工验收管理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2004年9月1日之后农业部批复的部分或全部利用中央预算内资金(含国债资金),新建、改建、扩建的农业基本建设项目,以及省发改委批复由省农牧厅组织实施的农业基本建设项目。
第三条农业基本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工作实行综合管理与行业管理相结合、省级管理与市州级分层管理相结合。
由省农牧厅负总责,厅发展计划处负责综合协调和统筹安排。
第二章职责分工第四条市(州)、县(市、区)承担的项目,按以下分工组织验收:(一)中央投资规模在100万元以下的项目由所辖市、州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组织验收。
(二)中央投资规模在100万元以上(含100万元)的项目,由厅相关处室分别牵头组织验收。
第五条农业综合开发项目,省级有关单位及省农牧厅直属单位承担的项目,由厅发展计划处组织竣工验收。
第六条中央投资规模在600万元以上(含600万元)的项目,由厅发展计划处组织进行预验收后,报请农业部验收。
第七条市州农牧部门牵头验收的项目,每年12月中旬前将验收结果分行业汇总后报送厅相关处室。
厅相关处室、单位于每年12月底前将本单位牵头和市州所上报的项目验收结果分行业汇总后报送厅发展计划处。
厅发展计划处进行全面汇总,并向农业部上报验收总体情况。
第三章验收条件第八条申请竣工验收的项目必须具备下列条件:(一)完成农业部和省农牧厅批复的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和下达投资计划文件中规定的各项建设内容和任务;(二)主要工艺设备及配套设施能够按批复的设计要求正常运行,并达到项目设计目标;(三)土建工程质量通过当地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机构竣工验收、并出具书面验收合格意见;(四)项目文件材料要求分类立卷,技术档案和施工管理资料完整齐全。
甘肃省农业农村厅关于提前下达2022年中央财政农业资源及生态保护补助资金计划的通知
甘肃省农业农村厅关于提前下达2022年中央财政农业资源及生态保护补助资金计划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甘肃省农业农村厅•【公布日期】2021.11.28•【字号】甘农财发〔2021〕78号•【施行日期】2021.11.2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专项资金管理正文甘肃省农业农村厅关于提前下达2022年中央财政农业资源及生态保护补助资金计划的通知甘农财发〔2021〕78号有关市(州)、县(市、区)农业农村(畜牧兽医)局:根据《财政部关于提前下达2022年农业相关转移支付资金预算的通知》(财农〔2021〕114号)要求,为细化安排资金,确保政策有效落实,经研究,现将提前下达的2022年中央财政农业资源及生态保护补助资金计划下达你们(见附表1-2),并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资金支持方向和重点2022年中央财政提前下达农业资源及生态保护补助资金主要用于支持绿色种养循环农业试点、农作物秸秆综合利用和渔业增殖放流。
(一)支持绿色种养循环农业试点。
2022年继续对广河县、夏河县等12个绿色种养循环农业试点县进行补助,支持开展绿色种养循环农业试点工作,粪肥还田面积120万亩。
资金主要用于粪肥收集、处理、转运、施肥等重点环节,扶持一批社会化服务组织配备转运车辆、腐熟设备和施肥机械,开展还田服务。
积极开展种养循环模式完善创新,形成一批可复制可推广的种养结合绿色循环农业发展模式。
(二)支持农作物秸秆综合利用。
2022年,在镇原县和徽县开展和推进农作物秸秆饲料化和燃料化利用,大力发展秸秆肥料化利用,积极开展秸秆基料化和原料化利用,建立完善秸秆收储运体系,培育市场主体,有效促进农业生态环境改善、农民增收和农业绿色发展。
资金主要用于秸秆“五料化”利用、秸秆收储运体系建设和秸秆补贴补偿机制试点探索。
(三)支持渔业增殖放流。
为维护我省重点水域水生生物多样性,进一步改善水域生态环境,根据农业农村部安排部署,2022年,在兰州、天水、白银、酒泉、嘉峪关、张掖、武威、定西、陇南、平凉、庆阳、临夏、甘南等13个市州境内黄河、长江、内陆河水系共放流草鱼、鲢鱼、鳙鱼、兰州鲶等各类经济物种1429.8万尾以上,放流大鲵、秦岭细鳞鲑、厚唇重唇鱼、极边扁咽齿鱼、祁连山裸鲤等珍稀濒危物种106.9万尾以上。
甘肃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甘肃省重大项目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甘政发[2010]94号
甘肃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甘肃省重大项目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正文:---------------------------------------------------------------------------------------------------------------------------------------------------- 甘肃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甘肃省重大项目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甘政发[2010]94号)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现将《甘肃省重大项目管理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甘肃省人民政府二○一○年十一月二十五日甘肃省重大项目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全省重大项目管理,确保项目顺利实施,提高投资效益,促进全省经济社会持续快速健康协调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国发〔2004〕20号)等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省重大项目,是指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发展规划,能够有效带动区域经济和行业发展,促进产业结构优化升级,增强综合实力和发展后劲,对全省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有重大影响,并列入当年投资计划的骨干项目。
第三条省重大项目分为正式项目和预备项目。
正式项目是指列入当年全省重大项目投资计划,具备建设条件的重大续建项目和新开工项目。
预备项目是指按照国家、省上有关规划和计划,正在开展前期工作、争取当年内开工的重大项目。
第二章项目申报及确定第四条省重大项目申报范围:(一)我省境内的国家重点建设项目。
(二)对全省经济社会发展有重要推力的省内建设项目:基础产业和基础设施重大项目;特色优势产业、新兴产业和高新技术的重大项目;有重大影响的社会事业项目;节能减排、生态环保的重大项目;其他骨干项目。
第五条正式项目应具备以下条件:(一)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或项目申请报告、项目申请备案表获得批准(核准、备案)。
甘肃省农业农村厅关于下达2022年中央财政第二批农业生产发展资金计划的通知
甘肃省农业农村厅关于下达2022年中央财政第二批农业生产发展资金计划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甘肃省农业农村厅•【公布日期】2022.05.24•【字号】甘农财发〔2022〕24号•【施行日期】2022.05.2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专项资金管理正文甘肃省农业农村厅关于下达2022年中央财政第二批农业生产发展资金计划的通知甘农财发〔2022〕24号各市(州)、县(市、区)农业农村(畜牧兽医)局,省级有关单位:根据财政部《关于下达2022年农业生产发展资金预算的通知》(财农〔2022〕38号)和《农业农村部财政部关于做好2022年农业生产发展等项目实施工作的通知》(农计财发〔2022〕13号)要求,经研究,现将2022年中央财政第二批农业生产发展资金计划下达你们(见附表1、2),并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资金支持方向和重点2022年中央财政第二批农业生产发展资金主要用于支持对农民直接补贴、农业绿色发展、农业经营方式创新、农业产业发展等方面工作。
(一)支持农机购置补贴9017万元。
根据农财两部印发的《2021-2023年农机购置补贴实施指导意见》,结合我省农业生产实际,第二批农机购置补贴资金按照优先支持粮食大县粮食生产机械、保障省级粮食机械累加补贴项目、足额满足农机补贴系统资金缺口需求县区。
(二)持续推进农业绿色发展1.支持开展重点作物绿色高质高效行动6824万元。
全面落实“藏粮于地、藏粮于技”战略要求,坚持绿色发展导向,以稳产高产、优化供给、提质增效、农民增收为目标,聚焦重点区域和优势作物,2022年按照农业农村部有关要求,确定在凉州区、会宁县、安定区等30个县区开展绿色高质高效创建行动,通过大力开展绿色高质高效行动,集中力量、集聚资源突破关键技术瓶颈,集成组装推广区域性、标准化高产高效种植技术,示范带动粮食等重要农产品大面积均衡增产增效,巩固粮食生产发展好势头,确保粮食和重要副食品供给安全。
农业综合开发项目资金管理实施细则
农业综合开发项目资金管理实施细则一、总则二、资金申请与拨付1.项目单位应编制详细的项目预算,并根据项目进展和资金需求情况,按照规定的程序向上级主管单位申请资金拨付。
2.资金申请书应包括项目名称、资金用途、金额、拨付期限等内容,并附上相应的财务报表和项目进展报告。
3.上级主管单位应在收到资金申请后,通过审查和评估,按照资金拨付程序进行拨付,并及时通知项目单位。
4.项目单位应按照拨付期限和用途管理资金,严禁违规使用、挪用资金。
三、资金使用与结算1.项目单位应根据项目预算和计划进行资金使用,确保资金用途符合项目需求。
2.资金使用过程中,项目单位应建立完善的财务制度和核算流程,确保资金使用的合法性和规范性。
4.项目单位应根据资金使用情况及时进行预算调整,确保资金的合理利用。
5.项目结束后,项目单位应及时进行结算,提交财务报表和相关材料,接受审计部门的检查和审计。
四、资金监督与审查1.上级主管单位对项目资金进行监督和检查,确保项目资金的安全和合规使用。
2.项目单位应配合上级主管单位的监督和检查工作,按要求提供相关资料和情况说明。
3.项目单位应建立内部审计机构,进行定期的内部审计,及时发现和纠正财务问题。
4.项目单位还应接受市县财政部门的监督和审查,接受财务审核的程序,在审查过程中积极配合。
五、资金管理责任追究1.项目单位应严格遵守资金管理规定,对资金的安全和合规使用负有直接责任。
2.对于违规使用、挪用资金或其他财务不正当行为的责任人,将严肃追究其责任,并依法给予相应的行政处罚。
3.对于失职、渎职行为造成重大财务损失或影响项目正常推进的责任人,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六、附则本实施细则自颁布之日起生效,并适用于农业综合开发项目资金管理工作。
如有需要,可以酌情进行调整和修订,但需要经过相关部门的批准和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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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业】甘肃省农业综合开发资金和项目管理附件:甘肃省农业综合开发资金和项目管理工作质量考评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农业综合开发资金和项目管理,建立健全激励和约束机制,全面提升我省农业综合开发工作水平,根据《国家农业综合开发资金和项目管理工作质量考评办法(试行)》和《甘肃省农业综合开发资金和项目管理实施办法》(甘财发〔2006〕5号)的有关规定,结合实际工作,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考评的内容为各市(州)、县(市、区)、省农垦集团公司及农场农业综合开发资金管理、项目管理和综合管理的主要事项。
第三条考评的依据:(一)国家农发办和省农发办制定的农业综合开发方针政策和规章制度。
(二)资金拨付文件、决算报告、有偿资金借款合同及相关会计资料。
(三)项目建设规划、年度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年度计划报表、年度项目实施方案(或扩初设计)、项目计划批复文件、统计报表等项目管理有关资料。
第二章资金管理考评指标及分值第十条财政配套资金落实情况,分值为10分。
考核各市(州)、县(市、区)和农场财政配套资金落实情况。
第十一条自筹资金落实情况,分值为5分。
考核各市(州)、县(市、区)、农场和企业等被扶持对象的投入情况。
第十二条资金拨借情况,分值为5分。
考核各市(州)、县(市、区)和农场农业综合开发财政无偿资金和有偿资金拨借的时效性、规范性以及无偿资金报账情况。
第十三条有偿资金回收情况,分值为4分。
考核各市(州)、县(市、区)和农场到期中央财政农业综合开发有偿资金还款情况。
第十四条资金管理制度执行情况,分值为10分。
考核各市(州)、县(市、区)和农场资金管理制度执行情况。
第十五条财务报告编报情况,分值为4分。
考核各市(州)、县(市、区)和农场年度资金决算等报表编报情况。
第十六条其他,分值为2分。
考核各市(州)、县(市、区)和农场资金管理材料上报等项工作。
第四章项目管理考评指标及分值第十七条项目前期准备情况,分值为4分。
考核各市(州)、县(市、区)和农场项目前期准备工作的经常化、制度化情况。
其中制定开发规划占1分,建立项目库占1分,编制可行性研究报告占1分,项目初步设计或实施方案占1分。
第十八条项目评估情况,分值为2分。
考核各市(州)、县(市、区)和农场按职责组织项目评估的规范性。
第十九条年度项目实施计划编报情况,分值为5分。
考核各市(州)、县(市、区)和农场计划编报的及时性、完整性、真实性。
第二十条年度项目实施计划调整、变更和终止情况,分值为5分。
考核各市(州)、县(市、区)和农场计划调整、变更和终止行为的及时性、规范性。
第二十一条开发县管理情况,分值为3分。
考核各市(州)和省农垦集团公司开发县管理的规范性。
第二十二条项目管理制度推行情况,分值为3分。
考核各市(州)、县(市、区)和农场招投标制、工程监理制、资金和项目公示制推行情况的规范性。
其中三项制度各占1分。
第二十三条部门项目管理情况,分值为3分。
考核各市(州)、县(市、区)农发办安排专门力量参与部门项目管理的情况。
第二十四条项目建后管护情况,分值为2分。
考核各市(州)、县(市、区)和农场项目建后管护的制度化、经常化情况。
其中明确主体,及时办理移交手续占1分,建立健全各项运行管护制度占1分。
第二十五条其他,分值为3分。
考核各市(州)、县(市、区)和农场项目日常管理工作。
第五章综合管理考评指标及分值第二十六条上报综合性材料情况,分值为3分。
考核各市(州)、县(市、区)和农场上报综合性材料的时效性和质量。
第二十七条宣传工作情况,分值为6分。
考核各市(州)、县(市、区)和农场开展宣传工作的主动性和质量。
第二十八条综合性调查研究情况,分值为3分。
考核各市(州)、县(市、区)和农场开展综合性调查研究的时效性和质量。
第二十九条综合性检查情况,分值为3分。
考核各市(州)、县(市、区)和农场组织综合性检查的规范性和效果。
第三十条项目竣工验收情况,分值为7分。
考核各市(州)、县(市、区)和农场项目竣工验收工作的制度化、规范化情况和效果。
其中按时完成验收工作占2分,及时完整地报送验收材料占1分,市级农发办验收情况占2分,县级农发办验收情况占1分,县级农发办准备情况占1分。
第三十一条综合性检查和验收考评中提出问题的整改情况,分值为3分。
考核各市(州)、县(市、区)和农场对上一级农发办在综合性检查和验收考评中提出问题的整改情况。
第三十二条统计工作考评情况,分值为5分。
考核各市(州)、县(市、区)和农场编报农业综合开发项目统计报表的时效性和质量。
第六章附则第三十三条本办法由省农业综合开发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三十四条本办法自2008年度起试行。
考评量化指标表一、资金管理考评量化指标(40分)序号指标指标说明考核处室指标值考核得分1 配套资金落实情况考核各市(州)、县(市、区)和农场财政配套资金落实情况。
依据资金决算、项目竣工验收、中期检查等情况得出。
计财处10分足额配套的为满分,每少落实一个百分点扣0.4分,扣完为止。
不足一个百分点的按照一个百分点计算。
2 自筹资金落实情况考核各县(市、区)和农场、企业等被扶持对象的投入情况。
依据项目竣工验收、中期检查等情况得出。
计财处5分自筹资金落实占5分。
足额落实的为满分,每少落实一个百分点扣0.2分,扣完为止。
不足一个百分点的按照一个百分点计算。
3 资金拨借情况考核各市(州)、县(市、区)和农场农业综合开发财政无偿资金和有偿资金拨借的时效性、规范性以及无偿资金报账支出进度情况。
依据项目竣工验收、中期检查等情况得出。
计财处5分中央财政资金和省级配套资金下达后,市、州级财政部门连同配套的本级资金,应在1个半月内下达到县级财政,县级财政可根据项目建设进度分批借款或报账。
市、州级财政部门及时拨借资金的为满分,超过规定时限的每半个月扣0.5分,扣完为止。
县级财政部门如无正当理由滞留项目资金,每滞留半个月扣0.5分,扣完为止。
如无正当理由,对报账资金不及时办理报账手续支出无偿资金的,从报账单位提出报账申请、提供报账凭证第30天开始,每半个月扣0.5分,扣完为止。
4 有偿资金回收情况考核各市(州)、县(市、区)和农场到期中央财政农业综合开发有偿资金还款情况。
依据有偿资金还款通知(应还款日期、金额)和银行进账单(实际还款日期、金额)等情况得出。
计财处4分及时足额回收的为满分,到规定时限未足额归还的,每晚一天扣0.2分,扣完为止。
5 资金管理制度执行情况考核各市(州)、县(市、区)和农场资金管理制度执行情况。
依据项目竣工验收、中期检查等情况得出。
计财处10分资金管理工作中存在违规违纪或其他不规范问题的,每一处扣1分;实行县级报账制不规范、“三专”管理不严格以及存在其他重大违纪违规问题的,直接扣完该项得分。
6 财务报告编报情况考核各市(州)、县(市、区)和农场年度资金决算等报表编报情况。
依据年度资金决算报表编报评比情况计算得出。
计财处4分按照《农业综合开发资金决算和项目统计工作评比暂行办法》(财发字〔1998〕49号)规定执行,资金决算等报表文字分析说明质量好、数据真实准确、格式规范、内容完整、报送及时、审核正确的得4分。
报送不及时的扣2分;文字分析说明质量、数据真实性和准确性、格式规范性、内容完整性、审核正确性等方面每出现一处错误扣1分,扣完为止。
7 其他考核各市(州)、县(市、区)和农场资金管理材料上报等工作。
依据平常要求的资金管理材料上报情况得出。
计财处2分根据省农发办要求及时上报材料,且达到要求的,得2分;上报不及时的扣1分;上报材料不齐全的,扣1分,其中,每缺一处材料扣0.2分,扣完为止。
二、项目管理考评量化指标(30分)序号指标指标说明考核处室指标值考核得分1 项目前期准备情况考核各市(州)、县(市、区)和农场项目前期准备工作的经常化、制度化情况。
依据年度项目实施计划、项目竣工验收考评、检查等情况得出。
土地、多经处4分制定开发规划得1分,建立项目库得1分,编制可行性研究报告得2分。
无开发规划的扣1分,已制定开发规划但不规范的扣0.1—0.5分;未建立项目库的扣1分,建立了项目库但不规范的扣0.1—0.5分;随机抽查3—5个子项目可研报告,每发现一个编制不规范的扣0.1分,每发现一个质量差的扣0.1分,扣完为止。
2 项目评估情况考核各市(州)、县(市、区)和农场按职责组织项目评估的规范性。
依据年度项目实施计划、项目竣工验收考评、检查等情况得出。
土地、多经处2分按分级管理的原则,委托市级农发办和农垦总公司评估的项目,评估程序严格、评估结论真实可信的得2分。
3 年度项目实施计划编报情况考核各市(州)、县(市、区)和农场计划编报的及时性、完整性、准确性。
依据年度项目实施计划上报情况得出。
土地、多经处5分未按时上报的扣1分;内容不完整的扣1分;发现一处差错扣0.2分,最多扣3分。
4 年度项目实施计划调整、变更和终止情况考核各市(州)、县(市、区)和农场计划调整、变更、终止行为的合规性。
依据年度实施计划、项目竣工验收考评、中期项目检查等情况得出。
土地、多经处5分未按规定权限批准变更的,每涉及1个项目扣0.2分;按规定权限变更的,但未按规定上报备案的,每涉及1个项目扣0.1分;擅自调整、变更、终止项目的,每涉及1个项目扣1分,扣完为止。
5 开发县管理情况考核各市、州和省农垦集团公司开发县管理的规范性。
依据年度项目实施计划、项目竣工验收考评、中期检查等情况得出。
土地处3分严格执行《国家农业综合开发县管理办法》的得3分。
新增开发县申报材料不规范的扣1分,对新增开发县管理不善的扣2分;对被暂停或取消开发县的后续监管不力的扣3分。
6 项目管理制度推行情况考核各市(州)、县(市、区)和农场招投标制、工程监理制、资金和项目公示制推行情况的规范性。
依据年度项目实施计划、项目竣工验收考评、中期检查等情况得出。
土地、多经处3分三项制度各得1分。
每发现一处不规范扣0.2分,扣完为止。
7 部门项目管理情况考核市级和县级农发办安排专门力量参与部门项目管理的情况。
依据上报的部门项目计划等材料、部门项目检查及验收等情况得出。
土地、多经处3分安排专门力量且适应工作需要的得1分,积极、规范参与部门项目管理的得2分。
8 项目建后管护情况考核各市(州)、县(市、区)和农场项目建后管护的制度化、经常化情况。
依据项目竣工验收考评、中期检查等情况得出。
土地、多经处2分明确主体,及时办理移交手续得1分,建立健全各项运行管护制度得1分。
每发现1处问题扣0.1分,扣完为止。
9 其他考核各市(州)、县(市、区)和农场项目日常管理工作。
依据平常要求的项目管理材料上报情况得出。
土地、多经处3分根据省农发办要求及时上报材料得3分;上报不及时的扣1分;上报材料不齐全的,扣2分,其中,每缺一处材料扣0.5分,扣完为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