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5计量溯源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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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6.5章计量溯源性

1总则

检测中心根据检测方法和检测结果的溯源性要求,通过选择有资质有能力的校准实验室,以形成文件的不间断的校准链将测量结果与适当参考标准相关联,建立并保持测量结果的计量溯源性,其中每次校准对测量不确定度均有贡献。

2职责

2.1检测设备的检定校准:技术负责人负责管理;综合组负责实施;

2.2检测设备的期间核查:各检测组;测量溯源性的管理:技术负责人。

3范围

适用于本中心所有与检测质量有关的计量仪器设备校准。

4内容

4.1检测中心通过以下方式确保测量结果可溯源到国际单位制(SI)

a)选择有资质和具备能力的实验室提供的校准;

b)选择具备能力的标准物质生产者提供并声明计量溯源至SI的有证标准物质的标

准值;

c)SI单位的直接复现,并通过直接或间接与国家或国际标准比对来保证。

4.1.1当技术上不可能计量溯源到SI单位时,检测中心通过下列方式证明可溯源

至适当的参考标准:

a)具备能力的标准物质生产者提供的有证标准物质的标准值;

b)使用参考测量程序、规定方法或描述清晰的协议标准,其测量结果满足与其

用途,并通过适当比对予以保证。

4.1.2检测中心制定《计量溯源性程序》,控制检测结果的溯源性。

4.2检定证书、校准结果的确认与管理

4.2.1技术负责人应对检定证书、校准报告或比对试验结果的确认进行审核,判

定设备的测量准确度等技术性能是否符合检测工作的要求。

4.2.2当检定、校准出现超差或不合格,或比对及验证结果不满意时,设备使用

人应对以前使用该设备所做的测量进行检查,确认是否对以前测量结果造

成了影响。如已造成影响则应对结果进行追踪,予以纠正。

4.3对于具有测量功能的检测设备,除非已证实校准带来的贡献对检测结果总

的不确定度几乎没有影响。这种情况下,实验室应确保所用的设备能够提

供所需的测量不确定度。

4.4量值溯源性的特殊(CNAS-CL01-A002:2018)要求

4.4.1总则的特殊要求

a)本中心应按检测方法的要求(当检测方法有要求时)建立校准曲线。所用

标样应覆盖被测样品的浓度范围。最低浓度的标样应在接近检测方法报告

限的水平,并应建立和执行线性校准曲线相关系数的准则。对非线性校准

函数,需要更多的校准标样。如适用,应使用插入法技术(bracketing

technique)。

本中心至少使用5个标样(除空白外)建立线性校准曲线。更多的信息参考

ISO 11095“使用标准物质(参考物质)的线性校准”所给出的指南。

b)本中心应定期使用中间点的校准标样检查校准曲线,建立定期检查结果可

否接受的判据,且该判据应与测量不确定度相当。

本中心此类检查的频率取决于设备或方法的稳定性。通常情况下,约5%

的检查频率就足够了,除非检测方法有其他要求,或设备极为稳定时可降

低检查的频率。

4.6.2标准物质在使用期间应进行期间核查,核查可根据检测工作的实际,从标准

物质的性状是否有异常变化、特性值是否稳定、储存环境是否符合要求等

等方面着手。如果标准物质在期间核查中发现已经发生分解、产生异构体、浓度降低等特性变化,应立即停止使用,并追溯对之前检测结果的影响,

执行《不符合检测工作控制程序》。

4.6.3本中心制定《试剂和标准溶液管理程序》,规定标准溶液和其他内部标准物

质的制备、标定、验证、有效期限、注意事项或危害、制备人、标识等要

求,并保存详细记录。标准溶液的配制应有逐级稀释记录。

本中心标准溶液的标定应按照检测方法的要求或参照GB/T 601《化学试剂

标准滴定溶液的制备》的要求。

5支持性文件

5.1《计量溯源性程序》 GREC/JC-2-23-2018

5.2《标准物质管理程序》 GREC/JC-2-24-2018

5.3《设备期间核查控制程序》 GREC/JC-2-25-2018

5.4《试剂和标准溶液管理程序》 GREC/JC-2-26-20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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