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5计量溯源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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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6.5章计量溯源性
1总则
检测中心根据检测方法和检测结果的溯源性要求,通过选择有资质有能力的校准实验室,以形成文件的不间断的校准链将测量结果与适当参考标准相关联,建立并保持测量结果的计量溯源性,其中每次校准对测量不确定度均有贡献。
2职责
2.1检测设备的检定校准:技术负责人负责管理;综合组负责实施;
2.2检测设备的期间核查:各检测组;测量溯源性的管理:技术负责人。
3范围
适用于本中心所有与检测质量有关的计量仪器设备校准。
4内容
4.1检测中心通过以下方式确保测量结果可溯源到国际单位制(SI)
a)选择有资质和具备能力的实验室提供的校准;
b)选择具备能力的标准物质生产者提供并声明计量溯源至SI的有证标准物质的标
准值;
c)SI单位的直接复现,并通过直接或间接与国家或国际标准比对来保证。
4.1.1当技术上不可能计量溯源到SI单位时,检测中心通过下列方式证明可溯源
至适当的参考标准:
a)具备能力的标准物质生产者提供的有证标准物质的标准值;
b)使用参考测量程序、规定方法或描述清晰的协议标准,其测量结果满足与其
用途,并通过适当比对予以保证。
4.1.2检测中心制定《计量溯源性程序》,控制检测结果的溯源性。
4.2检定证书、校准结果的确认与管理
4.2.1技术负责人应对检定证书、校准报告或比对试验结果的确认进行审核,判
定设备的测量准确度等技术性能是否符合检测工作的要求。
4.2.2当检定、校准出现超差或不合格,或比对及验证结果不满意时,设备使用
人应对以前使用该设备所做的测量进行检查,确认是否对以前测量结果造
成了影响。如已造成影响则应对结果进行追踪,予以纠正。
4.3对于具有测量功能的检测设备,除非已证实校准带来的贡献对检测结果总
的不确定度几乎没有影响。这种情况下,实验室应确保所用的设备能够提
供所需的测量不确定度。
4.4量值溯源性的特殊(CNAS-CL01-A002:2018)要求
4.4.1总则的特殊要求
a)本中心应按检测方法的要求(当检测方法有要求时)建立校准曲线。所用
标样应覆盖被测样品的浓度范围。最低浓度的标样应在接近检测方法报告
限的水平,并应建立和执行线性校准曲线相关系数的准则。对非线性校准
函数,需要更多的校准标样。如适用,应使用插入法技术(bracketing
technique)。
本中心至少使用5个标样(除空白外)建立线性校准曲线。更多的信息参考
ISO 11095“使用标准物质(参考物质)的线性校准”所给出的指南。
b)本中心应定期使用中间点的校准标样检查校准曲线,建立定期检查结果可
否接受的判据,且该判据应与测量不确定度相当。
本中心此类检查的频率取决于设备或方法的稳定性。通常情况下,约5%
的检查频率就足够了,除非检测方法有其他要求,或设备极为稳定时可降
低检查的频率。
4.6.2标准物质在使用期间应进行期间核查,核查可根据检测工作的实际,从标准
物质的性状是否有异常变化、特性值是否稳定、储存环境是否符合要求等
等方面着手。如果标准物质在期间核查中发现已经发生分解、产生异构体、浓度降低等特性变化,应立即停止使用,并追溯对之前检测结果的影响,
执行《不符合检测工作控制程序》。
4.6.3本中心制定《试剂和标准溶液管理程序》,规定标准溶液和其他内部标准物
质的制备、标定、验证、有效期限、注意事项或危害、制备人、标识等要
求,并保存详细记录。标准溶液的配制应有逐级稀释记录。
本中心标准溶液的标定应按照检测方法的要求或参照GB/T 601《化学试剂
标准滴定溶液的制备》的要求。
5支持性文件
5.1《计量溯源性程序》 GREC/JC-2-23-2018
5.2《标准物质管理程序》 GREC/JC-2-24-2018
5.3《设备期间核查控制程序》 GREC/JC-2-25-2018
5.4《试剂和标准溶液管理程序》 GREC/JC-2-26-20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