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限公司外汇管理制度

合集下载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外汇管理制度

一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外汇管理,增加外汇收入,节约外汇支出,充分利用外汇搞好集团的生产经营,根据国家外汇管理局、中国人民银行、财政部的有关规定,结合春龙集团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管理制度。

第二条认真贯彻执行《关于进一步改革外汇管理体制的》、《外汇管理条例》等国家外汇管理方针、政策及有关的财政法规。

第三条集团实行统收统支、统贷统还的外汇管理原则。集团财务部负责对外汇的日常管理,在地方外管局办理外债登记,在指定的银行开设外汇存、贷款账户,办理外

汇收、付、贷、还等手续,并设置相应科目进行会计核算,登记外币明细账、总

账。

第四条财务部为集团外汇管理职能部门,负责集团年度收汇、用汇计划的编制、审查和落实。根据生产经营的实际需要,统一平衡调度外汇动态信息;深入基层,开展

调查研究,帮助各用汇部门解决疑难问题,组织各用汇部门交流经验,不断提高

外汇管理水平。

二创汇的管理

第五条为加强外汇的宏观控制,集团财务部对创汇收入实行统一管理。市场营销部门负责落实产品资源,并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出口产品计划,财务部据此编制创汇计

划,并负责出口产品的创汇成本核算。

第六条集团的产品出口由各单位指定代理商代理。

1.出口产品的询价由各单位及代理商负责,最终定价应在征得集团领导同意

后,方可与外商签定购销合同。

2.出口产品的国内运杂费、港口仓储费、装运费、保险费由各单位垫付,待出

口收汇到位后,由集团与其结算。

3.出口产品的退税由各单位牵头,集团财务人员予以配合办理。

4.出口创汇资金由各单位直接通知外商汇入集团指定的外币银行存款账户。

三用汇的管理

第七条集团对用汇实行计划管理。各二级单位应于每年十月底前向财务部报送下年度用汇计划,凡不报用汇计划的用汇单位,财务部对其用汇及配套人民币均不予支

付。

第八条集团各单位年度用汇计划除报送财务部外,还要同时通过采购部向集团申报,但申报必须先经财务部盖章确认,方为有效。具体申报程序如下:

1.凡属基本建设引进项目的用汇,应注明所需外汇额度,经有关部门审定,列

入集团年度资金和用汇计划。

2.凡属进口“三剂”及化工材料,由集团市场营销部门初审汇总,报集团分管

领导批准,财务部汇总、审核后报采购部,由采购部转报集团。

3.凡属进口单机、仪器、仪表所需用汇由市场营销部门等部门初审后报财务部

汇总、平衡。

4.凡属进口备品配件所需用汇,由各单位备件部门编报计划,初审汇总后报市

场营销部门、财务部。

5.凡属科研攻关、技术改造措施及技术交流和开发所需用汇,分别由集团各单

位的生产技术处、科技开发处、生产部门编报,初审汇总后报市场营销部门、财务部。

6.凡临时追加急需进口的货物,由有关单位或部门提出,业务部处室审查,经

集团分管领导签字同意后,财务部追加临时资金和用汇计划。

7.上述各用汇项目,统一由采购部会同各单位和集团有关部门办理合同的签

定。用汇资金统一由财务部办理。

第九条集团本着“量入为出,先重后轻“的原则,根据当年集团外汇资金的实际支付能力,分别对各单位的用汇申请资金统一平衡,根据集团批准的用汇计划安排各单位用汇。凡被批准用汇的,由财务部下达《用汇通知书》。

第十条集团所有的进口业务,由集团各单位市场营销部门直接委托代理单位。受托进口单位必须经集团财务部主管领导书面签字同意后,方可对外签订进口合同。

第十一条为提高外汇使用效果,保证外汇发挥其应有的作用,财务部要加强用汇工作的监督和检查,要经常深入基层,开展调查研究,分析外汇动态,搞好用汇预测。

同时对用汇项目实行跟踪,用汇单位要积极配合,提供方便,对检查人员要求提供的文件和资料,任何单位和个人均不得有意推诿,消极对待,对违反国家和上级外汇管理规定及本规定的,要依据有关规定追究责任。

四出国人员用汇的管理

第十二条各单位根据生产经营的实际需要,编报出国任务计划书,经集团分管领导同意后,报集团总裁审批,列入集团用汇计划;因生产急需追加的计划外出国任务,应按规定的程序,补报外事计划,经批准后方可列入用汇计划。

第十三条出国团组出国前应根据集团用汇项目计划及其他证件报本单位财务部门审定后,到财务部办理外汇使用手续。回国后,持“出国人员使用外汇核销单”和

“国外费用支出明细表”到财务部办理核销手续。财务部依据财政部《关于临时出国人员费用开支标准和管理制度的规定》及其他有关文件审核无误后,予以核销。

第十四条各单位财务科凭盖有集团财务部“外汇核销专用章”及“外资管理专用章”的“出国人员使用外汇核销单”及注销的原始发票、单据等予以报销,任何单位都不得直接报销境外发票或单据。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