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案件量刑的基本步骤及计算公式
刑期计算的基本原则及公式(2019版)
刑期计算的基本原则及公式(2019版)作者|申文波01 量刑规范化的重要性“同案同判”是司法公正的直接体现。
如果案件情节相同或类似,一个判无期,一个有期徒刑十年,显然难以被公众接受。
同时,过大的自由裁量权空间也是滋生司法腐败的原因之一。
因此,最高法也在尝试建立一套量刑标准,规范法官的裁量权,实现“类案同判”“同案同判”的目标。
在过去的十年里,最高法先后颁布了《人民法院量刑指导意见(试行)》《人民法院量刑程序指导意见(试行)》《新增十个罪名的量刑指导意见(试行)》《关于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关于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二(试行)》等法律文件,对量刑的基本原则、方法、幅度和量刑程序作出了具体规定。
各地高院也出台了相应的量刑细则。
量刑细则的出台不仅对规范法官量刑,避免量刑畸轻、畸重具有重大意义,同时也影响着律师辩护策略的选择。
律师在审前通过预测大致刑期,可以用来调整诉讼策略,做好当事人及家属的沟通工作。
笔者结合上述文件及司法审判情况,总结量刑公式,以供同仁们参考交流。
02 量刑的步骤及计算公式刑期计算可以简单的分为三步,具体包括确定量刑起点、在量刑起点的基础上确定基准刑、在基准刑的基础之上确定宣告刑。
每一步都有不同的计算方法和标准,详述如下。
第一步确定量刑起点基本原则:根据具体犯罪的基本犯罪构成事实,结合犯罪起因、犯罪手段、犯罪后果、被告人主观恶性等因素,综合判断量刑起点。
通俗的说,就是通过考虑上述因素,判断基本犯罪构成事实的社会危害性大小,确定量刑起点。
公式一:量刑起点(社会危害性大小)=犯罪起因+犯罪手段+犯罪后果+被告人主观恶性+特殊情节以交通肇事罪举例:张某驾车撞伤王某后,下车拨打求救电话,王某经送医抢救无效后死亡。
交管部门认定张某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王某不承担责任。
根据最高院关于关于《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的规定,构成交通肇事罪的,可以根据下列不同情形在相应的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1)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可以在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刑事案件中的刑期计算方法
刑事案件中的刑期计算方法在刑事司法系统中,刑期计算是针对犯罪行为所判处的刑罚进行量化的过程。
刑期的计算方法直接影响到被判决人的刑期执行日期以及是否有条件获得释放等问题。
本文将探讨刑事案件中的刑期计算方法。
一、刑期的基本概念刑期是指在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或者剥夺政治权利的情况下,被判决人所需在监狱中服刑的具体时间长度。
刑期的计算通常以年、月、日为单位。
二、刑期计算方法的一般原则刑期计算方法根据刑法的规定,遵循以下一般原则:1. 判决生效日作为刑期计算的起始点:刑期的计算一般以犯罪判决生效日为起始点,判决书生效后,被判决人即开始执行刑期。
2. 计算时间不包括逮捕起诉阶段的羁押时间:刑期计算一般不包括被羁押在逮捕起诉阶段的时间。
3. 一日折抵一日:刑期的计算通常采用“一日折抵一日”的原则,即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的,即为365天;一个月的,按照30天计算。
4. 累计刑期和并罚刑期:民事合同解约时,国家可根据条款规定暂停或取消合同某些条款的效力。
三、具体刑期计算方法的应用刑期的具体计算方法在不同的刑事案件中略有差异。
以下将分别介绍几种常见刑事案件中的刑期计算方法。
1. 单罪刑期计算方法单罪刑期计算是指对于仅有一项罪名的刑事案件进行刑期的计算。
具体方法如下:- 判处有期徒刑的,按日折算;- 判处无期徒刑的,按照刑事案件的犯罪事实和具体情节进行量刑,并由法院酌情决定是否为有期徒刑。
2. 多罪并罚刑期计算方法多罪并罚刑期计算是指对于多项罪名同时被定罪的刑事案件进行刑期的计算。
具体方法如下:- 对于并罪的罪名,法院可决定将其合并计算刑期;- 合并计算的刑期不得超过个别罪名中最重的刑期;- 如果个别罪名中有无期徒刑,其他罪名的刑期将被忽略。
3. 累计刑期计算方法累计刑期计算是指在被判决人被判处有期徒刑后再次犯罪,判处新的有期徒刑的情况下进行刑期的计算。
具体方法如下:- 对于累计犯罪,法院可依法判处新的刑罚;- 新的刑期和已经处在执行中的刑期将累计计算;- 累计计算的刑期不得超过适用法律规定的最高刑罚。
刑事案件量刑的基本步骤及计算公式
刑事案件量刑的基本步骤及计算公式刑事案件量刑是指根据被告人犯罪的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等因素确定刑罚的过程。
量刑的目的是既要惩罚犯罪行为,又要照顾被告人的人身权益,并达到预防犯罪、挽救被告人等社会目的。
下面将介绍刑事案件量刑的基本步骤及计算公式。
1.确定犯罪事实:首先,法院需要通过侦查、审理等程序确认被告人的犯罪事实。
这一步骤包括审查证据,听取被告人和辩护人的陈述,了解案件的相关情况等。
2.确定法律分类:根据我国刑法的规定,将被告人的犯罪行为与相应的罪名进行匹配。
例如,盗窃行为可以归为盗窃罪、抢劫罪等。
3.确定量刑标准:每个罪名都有相应的量刑标准,法院需要按照刑法的规定,结合案件的具体情况,确定相应的量刑标准。
4.确定量刑幅度:在确定了量刑标准之后,法院需要结合具体案件的情况,如被告人的主观恶意、身份、身体状况等,判断量刑幅度的增减。
5.制定具体判决:法院根据以上的步骤进行综合考虑,制定具体的判决书,并根据法律的规定,决定刑罚的执行方式。
刑罚=法定刑×量刑幅度+刑相加(罚金)+折算刑(缓刑、假释等)1.法定刑:法定刑是刑法规定的对于其中一犯罪行为的刑罚的上下限。
根据刑法规定,普通犯罪一般有数种刑罚类型(如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死刑等),每种类型又有相应的刑罚幅度,法院根据被告人的犯罪事实确定其所犯罪名的法定刑。
2.量刑幅度:量刑幅度是指根据被告人的主观恶意、身份、身体状况等情况,在法定刑的基础上进行的增减。
具体情况包括但不限于:犯罪的主观恶意程度、犯罪行为与结果的危害程度、犯罪的情节、犯罪时的年龄、精神状态、身体健康状况等。
3.刑相加(罚金):在一些情况下,法院会决定对被告人进行罚金的刑罚。
罚金的计算通常根据被告人的财产状况、违法所得、造成的损失等进行确定。
4.折算刑(缓刑、假释):根据被告人的犯罪情况和个人素质等,法院可以决定将一部分或全部的刑罚折算为缓刑、假释等,以减轻被告人的刑罚。
刑事案件量刑如何计算
刑事案件量刑如何计算
量刑,⼜称刑罚裁量,是指⼈民法院根据刑事法律,在认定犯罪的基础上,确定对犯罪⼈是否判处刑罚,判处何种刑罚以及判处多重刑罚,并决定所判刑罚是否⽴即执⾏的刑事司法活动。
下⽂店铺⼩编为⼤家介绍量刑的相关法律规定。
刑事案件量刑如何计算
对于犯罪分⼦决定刑罚的时候,应当根据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刑法》的有关规定判处。
《刑法》
第六⼗⼀条【量刑的⼀般原则】对于犯罪分⼦决定刑罚的时候,应当根据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本法的有关规定判处。
第六⼗⼆条【从重处罚与从轻处罚】犯罪分⼦具有本法规定的从重处罚、从轻处罚情节的,应当在法定刑的限度以内判处刑罚。
第六⼗三条【减轻处罚】犯罪分⼦具有本法规定的减轻处罚情节的,应当在法定刑以下判处刑罚;本法规定有数个量刑幅度的,应当在法定量刑幅度的下⼀个量刑幅度内判处刑罚。
犯罪分⼦虽然不具有本法规定的减轻处罚情节,但是根据案件的特殊情况,经最⾼⼈民法院核准,也可以在法定刑以下判处刑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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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案件中的量刑原则与刑期计算
刑事案件中的量刑原则与刑期计算在刑事司法系统中,量刑是指法院根据被告人的犯罪事实和情节,依法判处相应的刑罚。
量刑的原则与方法对于确保刑罚公正合理、维护社会秩序具有重要意义。
本文将探讨刑事案件中的量刑原则,并介绍刑期计算的相关内容。
一、量刑原则1. 刑法法定原则刑法法定原则是刑事案件中的基本原则之一,指的是刑罚的适用必须依据法律规定。
依照刑法的明文规定对犯罪行为进行定性,然后确定相应的刑罚,保证了刑罚的合法性和正当性。
2. 公正原则公正原则要求判决必须客观、公正,不受个人感情、主观偏见或其他不正当干预的影响。
法官在量刑时需要充分考虑被告人的个人情况、社会背景和犯罪行为的严重性,确保刑罚的公正合理。
3. 个刑相适应原则个刑相适应原则是指判决中的刑罚应当根据被告人的个人情况、犯罪行为的性质和情节等因素进行充分考虑,以实现对被告人的个性化刑罚。
这一原则使得刑罚能够更好地起到惩罚和教育改造的作用,有利于被告人的社会回归和犯罪预防。
4. 罪刑相适应原则罪刑相适应原则是指刑罚应当与犯罪行为的性质、社会危害程度以及被告人的主观故意等因素相适应。
这意味着刑罚的严重程度应当与犯罪的严重程度相符,既不能过轻也不能过重。
二、刑期计算方法1. 定罪量刑量刑的第一步是对被告人的犯罪事实定性与定罪。
法官需要在审理过程中收集证据,确认被告人的犯罪行为构成了某一刑事犯罪罪名,并根据刑法规定对其进行量刑。
2. 刑期起止点的确定刑期起止点的确定是根据法律规定以及量刑原则对被告人的主观故意、犯罪手段、犯罪情节等进行综合考虑后决定的。
起止点的确定不同于具体刑期的确定,它决定了刑期的最低和最高界限。
3. 刑期加减根据被告人的主观故意和犯罪情节等因素,法官可以根据量刑原则对刑期进行适当的加减。
比如,被告人有坦白、悔罪表现,可以减轻刑罚;而如果犯罪后不思悔改、犯罪情节特别严重,还可以增加刑罚。
4. 惩治治安严重犯罪的加重处罚在刑事案件中,对于危害社会治安严重的犯罪行为,法律有规定可以对刑罚做出加重处罚的特殊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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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特征:(1)基准刑就是全部犯罪构成事实所应判处的刑罚。犯罪构成事实以外的其他量刑情节事实(如自首、立功)所应影响判处的刑罚不在基准刑之内。(2)基准刑=量刑起点+应增加的刑罚量(3)基准刑体现刑罚目的对犯罪构成事实的全部需求(4)、基准刑体现了犯罪构成事实应判处刑罚量的审判经验值。
基准刑=基本犯罪构成事实(也即量刑起点)+其他影响犯罪构成的犯罪事实(应增加的刑罚量)
(四)宣告刑及相关计算公式
1、定罪情节与量刑情节
从理论上讲,通常把定罪构成事实成为定罪情节,定罪情节以外的,与行为人或其犯罪行为密切相关的,表明行为社会危害性程度与人身危险性程度,并决定是否适用刑罚或免除处罚的各种具体事实情况,就是通常所说的量刑情节。例如:张三故意伤害致1人轻伤,事发后自首,那么在该案中,故意伤害致1人轻伤就是定罪情节,自首就是量刑情节。
2、量刑情节调节基准刑的方法及相关计算公式
(1)、单个量刑情节的调节方法
《量刑指导意见》规定:具有单个量刑情节的
,根据量刑情节的调节比例直接对基准刑进行调节。
公式:基准刑X(1±调节比例)
例:某一故意伤害致人重伤的案件的基准刑是10年,假如被告人只有自首从轻处罚的情节,可以减少基准的10%,那么,自首调节基准刑的方法可表示为:10年X(1-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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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察院量刑建议书5到7年一般量刑起点怎么算
篇一:量刑计算方法
量刑的基本步骤及计算
一、量刑的基本步骤
量刑的步骤与方法
量刑的步骤与方法量刑是刑事审判的最后一环,是根据被告人犯罪行为的情节、性质、动机以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等因素来确定刑罚的过程。
量刑的步骤和方法是很复杂的,本文将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详细介绍。
1.量刑的步骤(1)查明事实:在量刑前,法庭需要充分而全面地了解案件的事实,包括犯罪行为的经过、犯罪动机以及犯罪后果等。
这一步骤需要充分的证据和材料支撑。
(2)界定罪名:根据查明的事实,法庭会对被告人的犯罪行为进行界定,即确定被告人所犯的罪名。
罪名的界定直接影响着量刑的力度和方向。
(3)确定刑事责任:法庭会根据被告人的犯罪责任能力以及违法行为的过错程度来确定被告人的刑事责任。
这个过程中要综合考虑被告人的作案动机、实施手法以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等因素。
(4)选择刑种:根据被告人所犯罪行的轻重和性质、动机以及犯罪后果,法庭会选择适当的刑种,如罚金、剥夺政治权利、剥夺自由、死刑等。
(5)确定刑期或刑额:在选定刑种后,法庭需要据此确定刑期或刑额的具体长度。
这个过程中,法庭要充分考虑被告人的犯罪前科、改造表现和社会关系等因素。
(6)决定量刑结果:根据以上步骤得出的结论,法庭需要最终决定被告人的量刑结果,并宣判。
2.量刑的方法量刑方法是指决定刑罚力度和刑种的理论和实践指导。
以下是常见的量刑方法:(1)最小刑法原则:根据最小刑法原则,量刑应当尽可能地追求个体化,即针对被告人的具体情况进行量刑,避免过度惩罚。
(2)罪行事实犯与刑罚衡量犯的平衡:量刑时,要根据罪行的性质、情节与刑罚的衡量关系来决定刑罚力度。
(3)社会危害程度与刑罚强度的关系:量刑时,要综合考虑犯罪行为对社会造成的危害程度,危害越大,刑罚的强度也越大。
(4)犯罪的主观动机与刑罚的强度:刑罚力度还应当考虑到被告人的主观动机和犯罪态度。
如被告人有悔过表现,可能会减轻刑罚力度。
(5)法定刑与量刑裁量权:法定刑是法律对于特定犯罪行为规定的刑罚幅度,量刑裁量权是指法庭可以根据案件情况适用较轻或较重的刑种和刑期。
量刑步骤与计算方法
量刑步骤与计算方法
一。
量刑,这可是司法中的关键一环,直接关系到犯罪者受到的惩处是否公正合理。
1.1 首先得明确犯罪事实。
这就好比盖房子打地基,事实不清,量刑就容易跑偏。
咱得把犯罪的时间、地点、手段、后果等等,都摸得透透的,一丝一毫都不能马虎。
1.2 然后看犯罪人的主观恶性。
是故意犯罪还是过失犯罪?故意的话,那性质可就严重多了,得重罚;要是过失,就得酌情考虑,从轻发落也不是没可能。
二。
2.1 再来瞅瞅犯罪人的身份和背景。
有没有前科?是不是累犯?要是屡教不改,那肯定得狠狠治一治。
2.2 还要考虑到犯罪对社会的危害程度。
危害大的,不严惩不足以平民愤;危害小的,也不能一棍子打死,得给人个改过自新的机会。
2.3 被害人的情况也不能忽视。
被害人有没有过错?有没有得到赔偿和谅解?这些都能影响量刑的轻重。
三。
3.1 法律条文是量刑的重要依据。
法官得吃透法律,严格按照条文来,不能随心所欲。
3.2 但也得结合具体情况灵活运用。
法外有情,不能让法律变得冷冰冰的,失去了人性的温度。
量刑这事儿,既要有法可依,又要合情合理。
要让犯罪者得到应有的惩罚,也要让社会感受到公平正义。
就像老话说的,“王子犯法,与庶民同罪”,法律面前人人平等,量刑可不能有半点儿含糊!。
量刑规范化计算方法
量刑规范“同向相加、逆向相减”的方法用数学方法表示为:基准刑×(1+从重情节的调节比例-从轻情节的调节比例),此公式中的情节为累犯、自首等罪前、罪后情节。
“部分连乘”的方法用数学方法表示为:基准刑×(1+从重情节的调节比例)×(1-从轻情节的调节比例),此公式中的情节为有未成年人犯罪、老年人犯罪、限制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犯罪、又聋又哑的人或者盲人犯罪等特殊犯罪主体的量刑情节;防卫过当、避险过当、犯罪预备、犯罪未遂、犯罪中止等犯罪形态的量刑情节;从犯、胁从犯、教唆犯等决定被告人犯罪地位、作用的量刑情节。
此公式中没有罪前、罪后情节。
“部分连乘与‘同向相加、逆向相减’后连乘相结合”的方法用数学方法表示为:基准刑×【1+从重情节的调节比例】×【1-单个从轻情节的调节比例】×【1-单个从轻情节的调节比例】×(1+从重情节的调节比例-从轻情节的调节比例),此公式【】中的情节为有未成年人犯罪、老年人犯罪、限制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犯罪、又聋又哑的人或者盲人犯罪等特殊犯罪主体的量刑情节;防卫过当、避险过当、犯罪预备、犯罪未遂、犯罪中止等犯罪形态的量刑情节;从犯、胁从犯、教唆犯等决定被告人犯罪地位、作用的量刑情节。
()中的情节是罪前情节调节比例、罪后情节调节比例。
举例说明被告人王某如果仅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重伤。
起点刑:三年六个月(42个月),此时。
三年六个月既是起点刑,也是基准刑,同时也是宣告刑。
如果王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重伤、还致二人轻伤则基准刑:54个月(42个月+6个月+6个月)(其中致一人轻伤加重六个月、致二人轻伤,加重两个六月),即四年六个月。
此时,54个月就是起点刑,另外两个“六个月”就是因为轻伤而增加的刑罚量。
此时,四年六个月既基准刑,也是宣告刑.如果王某还仅是未成年人,从犯,无其他法定情节,则宣告刑:28。
35个月【54个月×(1-30%)×(1-25%)】(其中54个月为基准刑,30%是指未成年人犯的减少比例;25%是指从犯的减少比例),四舍五入,28个月,即二年四个月。
量刑计算公式 案例
量刑计算公式案例量刑计算公式是指在刑事案件中,根据犯罪情节和被告人的情况,按照一定的标准进行计算,确定被告人的刑期和罚金。
下面列举十个案例,介绍不同类型罪行的量刑计算公式。
一、盗窃案件盗窃罪是指盗窃公私财物的行为,其量刑计算公式为:刑期=(被盗财物价值÷1000)× 2个月,罚金=被盗财物价值× 30%。
例如,若被盗财物价值为5万元,则刑期为100个月,罚金为1.5万元。
二、故意伤害案件故意伤害罪是指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行为,其量刑计算公式为:轻伤刑期=3-7年,罚金=3万元;重伤刑期=10-15年,罚金=10万元;特别重大伤害刑期=15-20年,罚金=20万元。
例如,若被告人故意伤害他人致使轻伤,罚金为3万元,刑期为3-7年。
三、贪污案件贪污罪是指非法占有公私财物的行为,其量刑计算公式为:贪污金额在10万元以下刑期=3-10年,罚金=贪污金额× 30%;贪污金额在10万元以上但不超过100万元刑期=10-15年,罚金=贪污金额× 50%;贪污金额超过100万元刑期=15-20年,罚金=贪污金额× 70%。
例如,若被告人贪污金额为50万元,则刑期为10-15年,罚金为25万元。
四、走私案件走私罪是指非法贩卖、运输、收购、出售或者非法运输、出入境的行为,其量刑计算公式为:走私数量在500克以下刑期=3-7年,罚金=走私物品价值× 30%;走私数量在500克以上1千克以下刑期=7-10年,罚金=走私物品价值× 50%;走私数量在1千克以上刑期=10-15年,罚金=走私物品价值× 70%。
例如,若被告人走私物品价值为50万元,则刑期为10-15年,罚金为35万元。
五、毒品案件毒品罪是指非法生产、贩卖、运输、出售、存储、运输毒品的行为,其量刑计算公式为:轻度毒品刑期=3-7年,罚金=毒品价值× 30%;大麻罪刑期=7-15年,罚金=毒品价值× 50%;鸦片罪刑期=10-15年,罚金=毒品价值× 70%;海洛因罪刑期=15-20年,罚金=毒品价值× 100%。
刑法分则重点罪名公式表
刑法分则重点罪名公式表一、抢劫罪。
1. 基本公式:- 当场使用暴力、胁迫或者其他强制方法(足以压制反抗)+当场劫取公私财物 = 抢劫罪。
- 例如:甲在偏僻小路上持刀威胁乙交出身上的财物,乙因害怕交出财物,甲构成抢劫罪。
2. 转化型抢劫罪:- 犯盗窃、诈骗、抢夺罪+为窝藏赃物、抗拒抓捕或者毁灭罪证而当场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 = 转化型抢劫罪。
- 如:丙盗窃了丁的手机后逃跑,丁追赶,丙为抗拒抓捕将丁打伤,丙由盗窃罪转化为抢劫罪。
二、盗窃罪。
1. 基本公式:- 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 = 盗窃罪。
- 例如:戊趁己睡觉,偷偷拿走己放在桌上的手表(价值达到数额较大标准),戊构成盗窃罪。
- 多次盗窃是指二年内盗窃三次以上;入户盗窃不要求数额较大;携带凶器盗窃中的凶器包括国家禁止个人携带的器械以及为实施犯罪而携带的其他器械;扒窃是指在公共场所或者公共交通工具上盗窃他人随身携带的财物。
三、诈骗罪。
1. 基本公式:- 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用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 诈骗罪。
- 例如:庚谎称自己有一批紧俏商品出售,辛信以为真支付货款后,庚消失不见,庚构成诈骗罪。
2. 特殊诈骗情形:- 三角诈骗:行为人欺骗受骗人(有处分权的人),使其基于错误认识处分被害人的财物,导致被害人遭受财产损失。
例如:甲欺骗乙(乙为超市收银员),说丙(丙为甲的朋友)让甲来取丙已付款的商品,乙信以为真将商品交给甲,甲构成三角诈骗,对丙实施了诈骗行为。
四、故意杀人罪。
1. 基本公式:- 故意非法剥夺他人生命 = 故意杀人罪。
- 例如:壬持斧头砍杀癸,壬具有杀害癸的故意并实施了杀害行为,壬构成故意杀人罪。
2. 间接故意杀人:- 明知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他人死亡的结果+放任这种结果发生 = 间接故意杀人。
- 如:子为了吓唬邻居家小孩,在小孩经常玩耍的地方放置有毒食物,小孩误食后死亡,子对小孩的死亡持放任态度,构成间接故意杀人罪。
刑事案件量刑的基本步骤及计算公式(附:2021常见罪名量刑计算表)
刑事案件量刑的基本步骤及计算公式(附:2021常见罪名量刑计算表)刑民商法律权威解读 4月29日一、量刑的基本步骤第一步,确定量刑起点。
第二步,确定基准刑。
第三步,确定宣告刑。
而这三大步又可分为几个小步骤,具体为:第1步、确定相应的法定刑幅度。
第2步、在相应的法定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第3步、在量刑起点的基础上确定基准刑(基准刑只能大于或等于量刑起点,不能小于量刑起点)。
第4步、用犯罪未遂、中止、防卫过当、避险过当、从犯、胁从犯、未成年犯、又聋又哑的人犯罪等体现犯罪行为的社会危害性和刑事责任大小的量刑情节调节基准刑,得到一个量刑结果。
(这属于第一个层面上的量刑情节,共12种量刑情节,如果没有这12中情节中的任何一种,就不用进行这一步骤)。
第5步、用自首、立功、积极赔偿等犯罪事实以外的量刑情节进行调节,得到拟宣告刑(这属于第二个层面上的量刑情节)。
第6步、根据拟宣告刑依法确定宣告刑备注:第1层面量刑情节共有12种,分别是:未成年人犯罪、限制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犯罪、又聋又哑的人犯罪、盲人犯罪、防卫过当、避险过当、犯罪未遂、犯罪预备、犯罪中止、从犯、胁从犯、教唆犯。
第2层面量刑情节主要有:自首、量刑指导意见规定的坦白、当庭自愿认罪、退赃退赔、积极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取得被害人或其家属谅解、累犯、前科劣迹、对弱势人员犯罪、在灾害和突发事件期间犯罪、被害人过错。
二、相关概念的内涵与特征(一)量刑起点的内涵与特征1、内涵:根据具体犯罪的基本犯罪构成事实的一般既遂状态所应判处的刑罚。
2、特征:(1)量刑起点是针对具体犯罪而言的,区别于根据抽象个罪的基本犯罪构成的量刑起点幅度,由法官根据具体犯罪的基本犯罪构成事实比照抽象个罪的基本犯罪构成,在相应的法定刑幅度确定的量刑起点幅度内确定;(2)量刑起点是指一般既遂状态下所应判处的刑罚;(3)量刑起点是一个刑罚点,而不是一个幅度。
(二)基准刑的内涵与特征1、内涵:是指在不考虑非犯罪构成事实以外的量刑情节的情况下,根据犯罪事实的一般既遂状态所应判处的刑罚。
刑法数学公式
刑法数学公式
尽管刑法是一门法律学科,但其中也蕴含着数学公式的应用。
这些公式可以用来计算各种刑罚的量刑标准,确保刑罚的公平和合理性。
以下是一些常见的刑法数学公式:
1. 罚金计算公式:罚金=月收入×罚金比例×天数。
其中,月收入指被罚款人过去一个月的平均收入,罚金比例由相关法律规定,天数为罚款开始执行之日起至缴纳之日止的天数。
2. 刑期计算公式:刑期=罪行的社会危害程度×法定刑。
社会危害程度由法律规定,法定刑是根据罪行种类和情节确定的最高刑期和最低刑期之间的范围。
3. 缩短刑期计算公式:缩短刑期=表现良好折抵天数+劳动折抵
天数+教育改造折抵天数。
表现良好折抵天数是根据服刑人员在服刑
期间的表现给予的减刑,劳动折抵天数是指服刑人员参加劳动活动所得到的减刑,教育改造折抵天数是指服刑人员参加教育改造活动所得到的减刑。
刑法数学公式的应用可以帮助法官和检察官在判决和量刑时更
加公正和科学,也有助于被罚款人和服刑人员了解自己的权利和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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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全!刑事案件如何精准量刑(附《量刑建议说明书》模版)
最全!刑事案件如何精准量刑(附《量刑建议说明书》模版)作者丨刘华锋,毕业于复旦大学法学院,从事刑事审判工作近12年,曾任上海市某区人民法院刑庭副庭长,兼任上海市犯罪学学会理事等目录导读前言第一部分法律适用(一)从旧兼从轻原则的适用(二)跨法犯的法律适用第二部分量刑的步骤和方法(一)如何选择起点刑(二)怎么计算基准刑(三)怎么拟定宣告刑(四)如何确定宣告刑第三部分缓刑的考量因素(一)法定条件(二)受损法益(三)刑事政策(四)主观恶性及人身危险性(五)具体罪名的特点(六)类案的协调(七)控辩双方的意见(八)案件特殊情况第四部分罚金刑的适用(一)符合法律规定限额(二)主要以违法所得为基础(三)综合考虑被告人缴纳罚金的能力(四)与主刑保持一致(五)保持协调第五部分其他量刑问题(一)多被告人量刑要注意什么(二)数额犯既有既遂又有未遂情节时如何量刑(三)数罪并罚时怎么合并量刑(四)撤销缓刑时原缓刑判决判处的罚金是否需要合并(五)撤销缓刑后是否可以继续适用缓刑(六)应当合并而未合并审理的案件如何并罚第六部分认罪认罚案件中的相关量刑问题(一)认罪认罚案件中量刑建议的三个认识误区(二)量刑建议明显不当怎么把握(三)有辩护人却由值班律师代为具结见证时量刑建议是否有效(四)是否可以提出没有上限的量刑建议(五)辩护人参与签署具结书后又在庭审中作无罪辩护时量刑建议是否有效(六)量刑建议书只有结论没有说明是否妥当附:量刑建议说明表模版前言如何量刑原本只是刑事法官最关心的问题,然而,随着认罪认罚制度的实施,多数案件都需要由检察官和被告人在辩护人的见证下进行量刑协商。
因此,检察官和辩护人也都越来越关心刑事案件如何精准量刑这一课题。
尤其是2021年7月1日实施的《关于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试行)》,是就量刑问题首次由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联合发布的规范性文件,更是说明了量刑对于法官、检察官及辩护人的重要性。
本文作者2009年硕士毕业于复旦大学法学院,至今从事刑事审判工作近12年,曾任上海市某区人民法院刑庭副庭长,并兼任上海市犯罪学学会理事等,先后审理2000余件各类刑事案件,涉及80余种罪名,为3000余名被告人量过刑。
刑事案件量刑的基本步骤及计算公式
刑事案件量刑的基本步骤及计算公式
一、量刑的基本原则
(一)根据检察机关提出的量刑建议,法院应当根据有关法律规定,
准确公正、客观公正地审查案件,建立量刑标准,综合运用量刑的基本原
则和方法,根据案件的特点和相关情况,确定应当采取的刑种、刑期等量
刑决定。
(二)量刑基本原则
1、正义原则:遵循正义原则,量刑不能以越狱、犯罪重复减轻刑罚,以恳求、诱惑减轻刑罚,也不能以悔罪减轻刑罚。
2、平等原则:依照“同犯同刑”的原则,在同类犯罪中,应当对同
等犯罪处以同等的刑罚,不得酌情减轻或加重刑罚。
3、宽严抑制原则:在各种情形中,一定要根据该情形本身的性质和
严重程度,坚持宽严相济,实行抑制宽松,较大的宽容,用轻则轻,用重
则重的原则来施行量刑。
4、社会危害原则:根据社会危害程度的高低,从严从重给予犯罪分
子刑罚,从而对社会保持稳定,抑制违法犯罪行为,预防社会不安定状态。
5、有用原则:根据社会的发展需要,有志无能的犯罪分子,可以适
当给予谅解和宽赦,使其转变失败行为,变犯罪为能,变不用为用,变伤
害为有益。
二、量刑的基本步骤
(一)案件调查
1、应当调查案件事实。
教你如何计算刑期、什么是量刑起点、基准刑、宣告刑
教你如何计算刑期、什么是量刑起点、基准刑、宣告刑为贯彻落实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增强量刑的公开性、规范性,使人民法院的判决更加透明,努力做到该宽则宽,当严则严,最高人民法院于2011年10月1日颁布实施了《人民法院量刑指导意见(试行)》(简称量刑指导意见),确定了量刑方法,对故意伤害犯罪、强奸犯罪、抢劫犯罪、诈骗犯罪、毒品犯罪等15种犯罪确定了量刑起点及基准刑调节方式进行了规定。
根据《量刑指导意见》,对一犯罪嫌疑人进行量刑应分三个步骤,一是确定起点刑,二是确定基准量,三是确定宣告刑。
何为起点刑?是指根据基本犯罪构成事实在相应的法定刑幅度内确定的,即某种犯罪的最低刑期,何为基准刑?是指根据犯罪的数额、犯罪次数、犯罪后果、犯罪情节等犯罪事实,在量刑起点的基础上增加的刑罚量,何为宣告刑?指依量刑情节对基准刑予以一定幅度内的调节而给犯罪嫌疑人判处的刑期。
这里笔者根据自己办案的实际,分别以诈骗犯罪和运输毒品犯罪举例说明:一、诈骗犯罪:2010年11月中旬某日,被告王某伙同刘某、马某、李某(均已判刑)经预谋后,在于洪区白山路附近,在一烟洒店内使用金属材质的纪念牌冒充金砖变卖,诈骗被害人现金11000元,赃款已退赔。
法院审理认为王某伙同他人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被害人财物,数额较大,构成诈骗犯罪。
鉴于被告人犯罪时未满18周岁,到案后能协助公安机关抓获同案犯,系立功,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系从犯,对其从轻处罚,判处拘役5个月,缓刑7个月,罚金1000元。
该案虽判处缓刑,但其量刑程序确有一定的法律依据,充分体现了量刑的规范性及透明性,现具体分析一下其量刑的方式:1、确定量刑起点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新实施的《关于办理诈骗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诈骗犯罪的起点数额是3000元,3万至10万为数额巨大,50万元以上为数额特别巨大,本案诈骗数额11000元,依《量刑指导意见》规定“达到数额较大起点的,可以在3个月拘役至6个月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王某的起点刑为6个月。
刑事案件量刑标准
刑事案件审判量刑标准量刑起点:根据基本犯罪构成事实在相应的法定刑幅度内确定的量刑点。
基准刑:根据犯罪数额、次数、后果在量刑起点的基础上增加的刑罚量。
宣告刑:根据量刑情节调节基准刑,综合全案确定并依法宣告的实际刑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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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2014) 为进一步规范刑罚裁量权,落实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增强量刑的公开性,实现量刑公正,根据刑法和刑事司法解释等有关规定,结合审判实践,制定本指导意见。
一、量刑的指导原则1.量刑应当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根据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决定判处的刑罚。
2.量刑既要考虑被告人所犯罪行的轻重,又要考虑被告人应负刑事责任的大小,做到罪责刑相适应,实现惩罚和预防犯罪的目的。
3.量刑应当贯彻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做到该宽则宽,当严则严,宽严相济,罚当其罪,确保裁判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统一。
4.量刑要客观、全面把握不同时期不同地区的经济社会发展和治安形势的变化,确保刑法任务的实现;对于同一地区同一时期、案情相似的案件,所判处的刑罚应当基本均衡。
二、量刑的基本方法量刑时,应在定性分析的基础上,结合定量分析,依次确定量刑起点、基准刑和宣告刑。
1.量刑步骤(1)根据基本犯罪构成事实在相应的法定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2)根据其他影响犯罪构成的犯罪数额、犯罪次数、犯罪后果等犯罪事实,在量刑起点的基础上增加刑罚量确定基准刑;(3)根据量刑情节调节基准刑,并综合考虑全案情况,依法确定宣告刑。
2.调节基准刑的方法(1)具有单个量刑情节的,根据量刑情节的调节比例直接调节基准刑。
(2)具有多个量刑情节的,一般根据各个量刑情节的调节比例,采用同向相加、逆向相减的方法调节基准刑;具有未成年人犯罪、老年人犯罪、限制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犯罪、又聋又哑的人或者盲人犯罪,防卫过当、避险过当、犯罪预备、犯罪未遂、犯罪中止,从犯、胁从犯和教唆犯等量刑情节的,先适用该量刑情节对基准刑进行调节,在此基础上,再适用其他量刑情节进行调节。
量刑步骤法律规定(3篇)
第1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障刑罚的公正适用,维护社会公平正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量刑应当遵循依法、公正、公开、民主的原则,充分考虑犯罪事实、情节、危害后果、犯罪动机、犯罪目的、犯罪手段、犯罪分子的人身危险性等因素。
第三条量刑应当结合犯罪地的社会治安状况、经济发展水平、人民群众的意愿等因素,做到宽严相济,区别对待。
第四条量刑应当依法进行,确保刑罚的公正性和严肃性。
第二章量刑程序第五条量刑程序分为以下几个步骤:一、案件受理1. 检察机关对涉嫌犯罪的人进行立案侦查;2. 检察机关将案件起诉至人民法院;3. 人民法院对案件进行审查,决定是否受理。
二、证据收集1. 人民法院依法收集、调取、审查证据;2. 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可以依法提供证据;3. 人民法院可以对证据进行鉴定、勘验、鉴定人出庭作证等。
三、法庭调查1. 法庭调查包括:审查起诉书、被告人陈述、证人证言、鉴定意见、勘验笔录等;2. 被告人有权进行辩护,提出上诉;3. 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保障被告人的辩护权利。
四、法庭辩论1. 法庭辩论包括:对案件事实、证据、法律适用等方面进行辩论;2. 人民检察院应当依法支持公诉,维护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被害人合法权益;3. 被告人及其辩护人有权依法进行辩论。
五、评议和判决1. 法庭评议时,合议庭应当充分考虑案件事实、证据、法律适用等因素,依法作出判决;2. 人民法院应当公开宣判,并送达判决书。
第三章量刑因素第六条量刑应当综合考虑以下因素:一、犯罪事实1. 犯罪的性质、情节、后果;2. 犯罪的时间、地点、手段;3. 犯罪的主观恶性、犯罪动机。
二、犯罪情节1. 犯罪的次数、频率;2. 犯罪的手段、方法;3. 犯罪后态度、悔罪表现。
三、危害后果1. 对被害人、社会造成的损失;2. 犯罪行为对国家安全、社会稳定、经济秩序、公共安全等方面的影响。
四、犯罪分子的人身危险性1. 犯罪分子的犯罪记录、前科;2. 犯罪分子的悔罪表现、改造表现;3. 犯罪分子的家庭背景、社会关系等。
(11)刑事案件量刑规范化计算方法概要
(11)刑事案件量刑规范化计算方法概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把量刑过程分为三个阶段:“根据基本犯罪构成事实在相应的法定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根据其他影响犯罪构成的犯罪数额、犯罪次数、犯罪后果等犯罪事实,在量刑起点的基础上增加刑罚量确定基准刑;根据量刑情节调节基准刑,并综合考虑全案情况,依法确定宣告刑。
”把握上述规定,需正确理解以下几个概念:【基本犯罪构成】是指符合特定犯罪构成特征并达到在相应的法定刑幅度内量刑的最起码的构成要件。
其不仅仅是指构成某个犯罪(基本罪)最基本的犯罪构成,也包括某个犯罪的重罪、更重罪的基本犯罪构成。
只有刑法明确规定的犯罪构成要件或者要素,才能作为确定基本犯罪构成事实的根据。
【量刑起点】是指根据具体犯罪的基本犯罪构成事实的一般既遂状态在相应的法定刑幅度内所应判处的刑罚。
需要注意的是,量刑起点并非就是法定最低刑。
【基准刑】是指在不考虑非犯罪构成事实以外的量刑情节的情况下,根据犯罪构成事实一般既遂状态所应判处的刑罚。
【修正犯罪构成事实量刑情节】是指以基本犯罪构成为前提,适应犯罪行为的不同形态,对基本犯罪构成加以某些修改变更的犯罪构成事实情节。
刑法总则规定的防卫过当、避险过当、犯罪预备、犯罪未遂、犯罪中止、从犯、胁从犯、教唆犯、未成年人犯罪、老年人犯罪、限制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犯罪、又聋又哑的人或者盲人犯罪等量刑情节,均属于修正犯罪构成事实量刑情节。
【非犯罪事实(罪前、罪后)量刑情节】一般包括自首,坦白,立功,累犯,当庭自愿认罪,被害人有过错或对矛盾激化负有直接责任,退赃、退赔,积极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并取得谅解,双方达成刑事和解协议,前科劣迹,犯罪对象为未成年人、老年人、残疾人、孕妇、哺乳期妇女、患有严重疾病人员、又聋又哑的人、盲人等弱势人员,对于在重大自然灾害、预防、控制突发传染疾病等灾害期间故意犯罪的等量刑情节。
司法实践中,对无期徒刑以下量刑可分四步计算:第一步(确定量刑起点):根据基本犯罪构成事实,在相应的法定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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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案件量刑的基本步骤及计算公式
时间:2015-01-26|作者:李志|浏览:793
从理论上讲,通常把定罪构成事实成为定罪情节,定罪情节以外的,与行为人或其犯罪行为密切相关的,表明行为社会危害性程度与人身危险性程度,并决定是否适用刑罚或免除处罚的各种具体事实情况,就是通常所说的量刑情节。
一、量刑的基本步骤
第一步、确定量刑起点
第二步、确定基准刑
第三步、确定宣告刑。
而这三大步又可分为几个小步骤,具体为:
第1步、确定相应的法定刑幅度。
第2步、在相应的法定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第3步、在量刑起点的基础上确定基准刑(基准刑只能大于或等于量刑起点,不能小于量刑起点)。
第4步、用犯罪未遂、中止、防卫过当、避险过当、从犯、胁从犯、未成年犯、又聋又哑的人犯罪等体现犯罪行为的社会危害性和刑事责任大小的量刑情节调节基准刑,得到一个量刑结果。
(这属于第一个层面上的量刑情节,共12种量刑情节,如果没有这12中情节中的任何一种,就不用进行这一步骤)。
第5步、用自首、立功、积极赔偿等犯罪事实以外的量刑情节进行调节,得到拟宣告刑(这属于第二个层面上的量刑情节)。
第6步、根据拟宣告刑依法确定宣告刑
注:第1层面量刑情节共有12中,分别是,未成年人犯罪、限制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犯罪、又聋又哑的人犯罪、盲人犯罪、防卫过当、避险过当、犯罪未遂、犯罪预备、犯罪中止、从犯、胁从犯、教唆犯。
第2层面量刑情节主要有,自首、量刑指导意见规定的坦白、当庭自愿认罪、退赃退赔、积极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取得被害人或其家属谅解、累犯、前科劣迹、对弱势人员犯罪、在灾害和突发事件期间犯罪、被害人过错。
二、相关概念的内涵与特征
(一)、量刑起点的内涵与特征
1、内涵:根据具体犯罪的基本犯罪构成事实的一般既遂状态所应判处的刑罚。
2、特征:(1)量刑起点是针对具体犯罪而言的,区别于根据抽象个罪的基本犯罪构成的量刑起点幅度,由法官根据具体犯罪的基本犯罪构成事实比照抽象个罪的基本犯罪构成,在相应的法定刑幅度确定的量刑起点幅度内确定(2)量刑起点是指一般既遂状态下所应判处的刑罚
(3)量刑起点是一个刑罚点,而不是一个幅度。
(二)、基准刑的内涵与特征
1、内涵:是指在不考虑非犯罪构成事实以外的量刑情节的情况下,根据犯罪事实的一般既遂状态所应判处的刑罚。
2、特征:(1)基准刑就是全部犯罪构成事实所应判处的刑罚。
犯罪构成事实以外的其他量刑情节事实(如自首、立功)所应影响判处的刑罚不在基准刑之内。
(2)基准刑=量刑起点+应增加的刑罚量(3)基准刑体现刑罚母的对犯罪构成事实的全部需求(4)、基准刑体现了犯罪构成事实应判处刑罚量的审判经验值。
(三)、犯罪事实与量刑起点、基准刑的关系
1、犯罪事实包括基本犯罪构成事实和基本犯罪构成事实以外的其他影响犯罪构成的犯罪事实
(1)、基本犯罪构成事实的概念:指符合特定犯罪构成特征并达到在相应的法定刑幅度内量刑的最起码的构成要件,就具体犯罪而言,就是基本犯罪构成事实。
(2)、其他影响犯罪构成的犯罪事实,主要是指具体犯罪行为超过基本犯罪构成的加重结果事实。
(3)、例:《刑法》第234条故意伤害罪,张三持刀故意伤害致2人轻伤,那么,致1人轻伤就是该案基本犯罪构成事实,致另外1人轻伤就是其他影响犯罪构成的犯罪事实。
又如盗窃罪:李四在河南省盗窃3000元人民币,在河南省,盗窃1000元就达到“数额较大”的追诉标准,那么,3000元=1000+2000,其中1000元就是该案基本犯罪构成事实,而其中的2000元就是其他影响犯罪构成的犯罪事实。
2、犯罪事实与量刑起点、基准刑的对应关系
基准刑=量刑起点+应增加的刑罚量
基本犯罪构成事实=====》量刑起点
其他影响犯罪构成的犯罪事实=====》应增加的刑罚量
基准刑=====》一般既遂状态的犯罪事实
一般既遂状态的犯罪事实=基本犯罪构成事实+其他影响犯罪构成的犯罪事实
基准刑=基本犯罪构成事实(也即量刑起点)+其他影响犯罪构成的犯罪事实(应增加的刑罚量)
(四)宣告刑及相关计算公式
1、定罪情节与量刑情节
从理论上讲,通常把定罪构成事实成为定罪情节,定罪情节以外的,与行为人或其犯罪行为密切相关的,表明行为社会危害性程度与人身危险性程度,并决定是否适用刑罚或免除处罚的各种具体事实情况,就是通常所说的量刑情节。
例如:张三故意伤害致1人轻伤,事发后自首,那么在该案中,故意伤害致1人轻伤就是定罪情节,自首就是量刑情节。
2、量刑情节调节基准刑的方法及相关计算公式
(1)、单个量刑情节的调节方法
《量刑指导意见》规定:具有单个量刑情节的,根据量刑情节的调节比例直接对基准刑进行调节。
公式:基准刑X(1±调节比例)
例:某一故意伤害致人重伤的案件的基准刑是10年,假如被告人只有自首从轻处罚的情节,可以减少基准的10%,那么,自首调节基准刑的方法可表示为:10年X(1-10%)
(2)、多个量刑情节的调节方法
分几种种情况,
第一种情况是只有第1个层面上的多个量刑情节
例:假定某案件被告人是未成年人,可以减少基准刑的50%,又是从犯,可以减少基准刑的20%则计算公式为基准刑X(1-50%)X(1-20%)
第二种情况是只有第2个层面上的多个量刑情节
计算口诀:同向相加、逆向相减,公式:基准刑X(1±同向调节比例)
例:假定某案件被告人有自首情节,可以减少基准的30%,又有积极赔偿情节,可以减少基准刑的20%,则计算公式为基准刑X(1-30%-20%)
第三种情况是同时具有第1个层面上的多个量刑情节和第2个层面上的多个量刑情节
计算口诀:部分连乘、部分相加减公式:基准刑X(1±第1层面情节调节比例)X(1±第1层面情节调节比例)X(1±第2层面情节调节比例±第2层面情节调节比例)
例:假定某案件被告人是未成年人,可以减少基准刑的50%,又是从犯,可以减少基准刑的
20%,具有累犯情节,可以增加基准刑的30%,同时又有自首情节,可以减少基准刑的10%,则计算公式为,基准刑X(1-50%)X(1-20%)X(1+30%-10%)
第四、需特别注意,计算时是应采用上述公式,但不得突破《量刑指导意见》规定的确定宣告刑的原则,具体如下:
(1)量刑情节对基准刑的调节结果在法定刑幅度内,且罪责刑相适应的,可以直接确定为宣告刑;如果具有应当减轻处罚情节的,依法在法定最低刑以下确定宣告刑。
(2)量刑情节对基准刑的调节结果在法定最低刑以下,具有减轻处罚情节,且罪责刑相适应的,可以直接确定为宣告刑;只有从轻处罚情节的,可以确定法定最低刑为宣告刑。
(3)量刑情节对基准刑的调节结果在法定最高刑以上的,可以法定最高刑为宣告刑。
(4)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独任审判员或合议庭可以在10%的幅度内进行调整,调整后的结果仍然罪责刑不相适应的,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宣告刑。
(5)综合全案犯罪事实和量刑情节,依法应当判处拘役、管制或者单处附加刑,或者无期徒刑以上刑罚的,应当依法适用。
(6)宣告刑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并符合缓刑适用条件的,可以依法宣告缓刑;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的,可以免予刑事处罚。
本文来源于:草原狼刑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