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如何在立法程序中解决立法滞后的问题
关于法律滞后性的案例(3篇)
第1篇一、引言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社会矛盾日益突出,法律滞后性成为制约法治建设的一大难题。
法律滞后性是指法律在制定、实施过程中,由于种种原因,无法及时适应社会发展的需要,导致法律在一段时间内不能完全满足社会现实需求的现象。
本文将以某市环境法规修订为例,分析法律滞后性的表现、原因及对策。
二、案例背景某市位于我国东部沿海地区,近年来,随着经济的快速发展,环境问题日益严重。
某市原有的环境法规已无法满足当前环境保护的需求,导致环境污染事件频发,严重影响市民的生活质量和健康。
为解决这一问题,某市启动了环境法规修订工作。
三、法律滞后性表现1. 环境法规滞后于环境变化某市原有的环境法规在制定时,对环境问题的预测和应对能力有限,未能充分考虑当地环境变化的特点。
随着工业化和城市化进程的加快,一些新类型的环境污染问题不断涌现,如大气污染、水污染、土壤污染等。
而现行法规对这些问题缺乏明确的规定,导致环境治理效果不佳。
2. 环境法规滞后于科技发展随着科技的进步,一些新的环保技术不断涌现。
然而,现行法规对环保技术的推广和应用缺乏相应的支持政策,导致环保技术难以得到广泛应用。
此外,法规中的一些规定与新技术、新材料、新工艺等存在冲突,制约了科技创新和产业发展。
3. 环境法规滞后于公众环保意识随着环保意识的不断提高,公众对环境保护的要求也越来越高。
然而,现行法规在公众参与、环保宣传教育等方面存在不足,导致公众参与环保的积极性不高,环保意识难以得到有效提升。
四、法律滞后性原因1. 法律制定周期长某市环境法规的修订工作从启动到完成,历时数年。
在这个过程中,由于立法程序复杂、部门协调难度大等因素,导致法律制定周期较长,无法及时适应环境变化。
2. 立法机构专业能力不足某市立法机构在环境法规制定过程中,由于缺乏环保领域的专业人才,导致法规内容不够科学、严谨,难以满足环保需求。
3. 利益集团干预在环境法规修订过程中,一些与环保无关的利益集团可能会通过游说、施压等手段,影响法规的制定和实施,导致法规内容偏离环保宗旨。
法律的滞后性_案例(3篇)
第1篇一、引言法律的滞后性是指法律在制定和实施过程中,由于种种原因,不能及时跟上社会发展的步伐,导致法律在调整社会关系时出现不足。
本文以我国互联网广告法为例,分析法律的滞后性及其影响,并提出相应的对策建议。
二、案例背景随着互联网的快速发展,网络广告已经成为企业宣传、推广产品的重要手段。
然而,互联网广告市场也暴露出一些问题,如虚假广告、恶意点击、侵犯消费者权益等。
为规范互联网广告市场,我国于2015年9月1日起正式实施《互联网广告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
然而,《办法》在实施过程中,由于法律滞后性,出现了一些不足之处。
三、案例分析1. 法律滞后性表现(1)法律制定滞后于互联网广告市场的发展。
在《办法》出台前,我国互联网广告市场已经呈现出多样化的特点,但相关法律法规尚不完善,导致一些违法行为难以得到有效遏制。
(2)法律调整范围有限。
虽然《办法》对互联网广告进行了规范,但仅限于互联网广告领域,对于传统广告领域的法律法规尚未作出相应调整,导致法律体系不完善。
(3)法律实施过程中存在漏洞。
在实际操作中,一些广告主和广告经营者利用法律漏洞,进行虚假广告宣传,损害消费者权益。
2. 法律滞后性影响(1)损害消费者权益。
虚假广告误导消费者,使其购买到劣质产品,造成经济损失。
(2)扰乱市场经济秩序。
虚假广告破坏市场公平竞争,损害合法经营者的利益。
(3)影响国家形象。
虚假广告传播不实信息,损害国家形象。
四、对策建议1. 完善法律法规体系。
加快制定互联网广告相关法律法规,填补法律空白,提高法律的适应性。
2. 加强部门协作。
加强监管部门之间的沟通与协作,形成监管合力,提高监管效率。
3. 强化执法力度。
加大对违法广告的查处力度,对违法广告主和广告经营者进行严厉处罚,形成震慑作用。
4. 提高公众法律意识。
加强法律宣传教育,提高公众对互联网广告法律知识的了解,引导消费者理性消费。
5. 利用技术手段加强监管。
运用大数据、人工智能等技术手段,提高监管的精准度和效率。
我省行政立法存在的问题及解决对策
我省行政立法存在的问题及解决对策一、我省行政立法的依据与性质行政立法是指有立法权的国家行政机关,按照宪法和法律的规定根据本地区的政治、经济、文化生活的特点,制定、修改、废止规章等规范性法律文件的活动。
我国宪法没有规定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拥有行政立法权,地方各级人民政府享有立法权的依据是《地方组织法》和《立法法》。
其中《立法法》第七十三条规定:“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较大的市的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地方性法规,制定规章。
”由此可见,甘肃省政府、兰州市政府拥有行政立法权,其进行的行政立法是有法可依的。
与行政立法的依据相联系的一个问题是要明确行政立法的性质。
因为,只有明确了行政立法的性质,才能够对行政立法中存在的问题进行深入分析。
因此,对行政立法性质的研究显得尤为重要。
关于行政立法的性质,在我国学术界主要有两种不同的意见:一种是职权说,这种观点认为,省级政府、省会市政府和国务院批准的较大市政府以及经授权的特区政府具有独立的行政立法权;另一种是授权说,这种观点认为,地方政府是执行机关而不是立法机关,地方政府的行政规章制定权不被认为是地方政府的固有权力[1]。
笔者认为,根据行政立法的依据,地方政府的行政立法是职权立法而非授权立法;而且承认行政立法是职权立法,并不影响人大的法定立法权。
因为虽然我国行使国家立法权的机关是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但是这并不意味着其他机关就不具有立法权。
现代社会发展的趋势表明,立法机关与行政机关的分离,只能是功能性的分离,而不能做到严格的分权,否则国家管理将无从进行[2]。
也就是说,立法权虽然主要是由国家权力机关来掌握,但是并非其他机关一概不享有立法权。
因此,在我国承认行政机关的行政立法是职权立法,与其非国家立法权力机关的地位并不矛盾。
基于此,我国行政机关,尤其是地方行政机关,便利用其职权在本辖区内制定出行政规章,以实现政府的行政行为。
诚然,这样一方面,可以灵活地处理地方的特殊情况,有利于当地经济社会的稳定和发展;但是另一方面,由于行政机关理所当然地认为自己的立法是职权立法,所制定出来的行政规章便带有一定的随意性;而且行政机关既是行政规章的制定者,又是行政规章的执行者,在制度的设计上本来就存在逻辑上的缺陷,并且缺乏人们对其的关注与重视,地方行政立法存在的问题就更加突出。
立法滞后的解决途径
立法滞后的解决途径立法滞后是指法律法规的制定无法跟上社会发展的步伐,导致法律的适用范围不够广泛或者无法解决实际问题。
在现代社会,随着科技的迅猛发展和社会变革的加速,立法滞后问题日益凸显。
为了解决这一问题,我们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着手。
一、加强立法机构的专业能力立法机构是制定法律的主体,其专业能力的强弱直接影响着法律的质量和时效性。
因此,加强立法机构的专业能力是解决立法滞后问题的重要途径之一。
首先,可以通过加强立法人员的培训和教育,提高其法律知识和专业技能。
其次,可以引入专家学者参与立法工作,借助他们的专业知识和经验,提高法律的科学性和针对性。
此外,还可以加强与相关行业和领域的合作,充分倾听各方意见,确保立法的全面性和合理性。
二、建立快速反应机制由于社会发展的速度越来越快,传统的立法程序往往无法及时应对新问题的出现。
因此,建立快速反应机制是解决立法滞后问题的重要途径之一。
快速反应机制可以通过设立特别立法程序或者加快常规立法程序的速度来实现。
特别立法程序可以针对特定领域或者问题进行立法,以快速解决相关问题。
而加快常规立法程序的速度则需要改革立法流程,缩短立法的时间周期,提高立法的效率。
三、加强立法前瞻性研究立法滞后的一个重要原因是立法的反应性和被动性,即在问题出现之后才开始进行立法,导致立法的滞后性。
为了解决这一问题,可以加强立法前瞻性研究,提前预测社会发展的趋势和问题,为立法提供科学依据。
立法前瞻性研究可以通过设立专门的研究机构或者委托专业机构进行,其研究结果可以为立法机构提供决策参考,避免立法滞后问题的发生。
四、加强立法的民主参与和社会评估立法滞后问题与立法的单一性和封闭性有关,即立法的过程缺乏民主参与和社会评估。
为了解决这一问题,可以加强立法的民主参与和社会评估。
民主参与可以通过广泛征求公众意见、听取利益相关方的意见和建议来实现,确保立法的公正性和合理性。
社会评估可以通过立法前后对立法效果进行评估,及时发现和解决立法滞后问题,提高立法的实效性和适用性。
城市管理立法的问题与对策建议
城市管理立法的问题与对策建议标题一:当前城市管理立法存在的问题及原因分析近年来,城市化进程加快,城市建设得到了突飞猛进的发展,但同时城市问题也愈加突出。
城市管理立法相较而言却跟不上,虽然一些城市法规已经出台,但面对城市化进程带来的问题,仍有许多困难需要解决。
本文将对当前城市管理立法存在的问题以及原因进行分析。
问题一:城市管理立法缺乏完善的法律条文当前城市管理立法体系还不完善,立法实践中的缺陷较多。
城市管理立法主要体现在城市规划、房屋建设、环保、市容市貌、交通等方面,但目前我国城市管理立法的条文和标准数量较少,这使一些城市管理立法缺失了应有的法律效力。
原因分析:城市管理涉及许多部门,城市规划所涉及的行政管理、城市建设、土地管理、环保等部门的立法工作需要协同进行。
然而,立法工作分散,难以形成协同作战机制,导致城市管理立法无序,缺乏整体性。
问题二:居民居住及环境问题需要解决城市增长速度快,一些新兴城市缺乏规范及科学的规划和管理,环境污染、公共设施缺乏、业主自治问题等困扰居民。
原因分析:城市管理立法制度不严密,监管缺乏力度,以及居民流动性大,造成城市管理立法的执行执法难度加大,居民的权益受到侵害,无法得到及时保护。
问题三:公共空间和公共设施建设及维护需要提高在城市化进程中,公共空间和公共设施的建设和维护问题是一项重大任务。
但是,公共空间和公共设施建设及维护问题仍然存在一系列缺陷,如维护不及时,管理不严格,使用范围不够广泛等。
原因分析:公共空间和公共设施的建设和维护过程中,政府承担的责任有限,往往靠社会资金及力量的支持,但在一些地区,有针对性的政策能力不足,城市管理立法的落实不到位,社会资金无法全力投入到这个事业中去。
问题四:城市地产开发及管理中存在盲目追求效益的问题如今,一些地产开发商通过补地、门面、规划等手段谋求短期垄断,重视盈利而不重视生态环境的建设和维护。
同时,城市地产管理中存在着盲目的追求效益、统计数据取得与真实情况差异较大等问题。
我国立法程序现存的不足及完善建议
我国立法程序现存的不足及完善建议二零一四年十二月摘要我国的立法是由特定主体,依据一定职权和程序,运用一定技术,制定、认可和变动法这种特定社会规范的活动。
在目前的中国国情之下,立法与执政党及其领导下的政府的关系问题,是关乎立法的命运和面貌的极为重大的问题,需要正确认识和处理,通过不断的努力和改进,完善中国立法制度的不足和缺陷。
关键词:法;中国现行立法制度;不足;建议;完善AbstractLegislation of our country is by a specific subject, on the basis of a certain authority and procedures, using a certain technology, formulation, approval and change the activity of certain social norms. Under the current Chinese situation, legislation and the problem of the relationship between the government, under the leadership of the ruling party and its legislation is about fate and face a huge problem, need to correctly understand and handle, through continuous efforts and improve, improve the system of China's legislative deficiencies and defects.Keywords: law; China's current legislation system; Insufficient; Advice;Perfect序言法是社会意识的体现,属于上层建筑的地位,使客观见之于主观的东西,它是统治阶级意志的反映,它的最终内容由统治阶级赖以生存的物质生活条件所决定。
我国行政立法存在的问题及对策
56赤子一、行政立法之认知行政立法是行政执法的前提,亚里士多德曾经说过,法治之法应当是良法,而良法首先必须是制定良好的法,其次该良法应当是得到普遍遵守的法。
可见一部法律首先必须是制定良好的法是前提,行政立法更是如此。
行政立法有广义和狭义之分,广义上的行政立法是指国家立法机关关于行政管理方面的立法活动都属于行政立法,与民事、刑事立法相对;狭义上的立法是指行政机关依据法律授权在法定职责范围内依照法定职权和程序的立法行为。
本文所探讨的行政立法为狭义上的行政立法。
当代中国由于社会经济的快速发展,社会发展对法律的需求也远远大于过去,由于国家立法机关立法程序繁琐,事务繁重,加之立法自身的滞后性致使法律无法及时对社会出现的新现象调整,因此国家立法机关将一部分立法权授权或委托行政机关进行立法活动。
通过立法权下放,加之地方政府本身对法律的解释权,最终也致使行政机关立法权不断扩大,根据2011年年初全国人大常委会工作报告的数据,截至2010年底,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的现行有效法律共236件,地方性法规8600多件,行政法规则有690多件[5]。
而行政规章的数量更是多得惊人——据统计,早在10年前,即2000年10月底,国务院各部门和地方政府制定的规章就已经达到30000多件,[6]远远超过了立法机关的立法。
在缺乏立法监督和责任制度的情况下,行政立法则会出现很多问题,如政府立法权膨胀,越权立法,缺乏民主,缺乏监督,违反程序等问题,这些问题必须得到解决,才能保证法律之法定主义原则。
二、当前我国行政立法暴露出的问题(一)政府立法权过于膨胀。
政府部门是执法部门,重在于执行法律,也可以接受立法机关的授权和委托立法,同时可以在执行法律的过程中也可以对部分法律进行行政解释。
但是在国家立法机关无法及时立法的时,将立法权简单授予地方政府,使地方政府的立法权扩大化。
政府部门调整当地社会经济关系时常常会越权立法,税收立法就是典型,在我国众多税种中只有少数几个税收立法是全国人大制定的,其他大部分则是国务院制定,税务总局出台办法进行征税,并且地方政府为促进本地经济发展往往私自制定税收优惠政策,很大一定程度上是违背税收法定原则的。
我国地方立法技术在实际运用中存在的问题及对策
我国地方立法技术在实际运用中存在的问题及对策-法律我国地方立法技术在实际运用中存在的问题及对策李进章一、地方立法要重视立法技术的运用所谓立法技术规范,通俗地说就是法律法规文字表达的规则和技巧,体现法律规范的形式要件,是在文字和文本形式上保证立法质量的重要环节。
立法是一件专业性强,需要多方群体协同进行的复杂劳动和集体行为,作为立法成果的法律规范都是集体智慧的结晶。
因此,立法活动需要有备方共同遵循的文本格式和行文规范,才能保证立法质量。
在长期的立法实践中,立法机关和立法人员非常重视总结立法技术的运用和经验总结。
2009年10月和2011年2月,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将《立法技术规范》试行稿(一)和(二)分别印发省级人大“供工作参考”。
省级人大在地方立法实践中,也很重视总结探索自己的立法技术规范。
如2005年12月,河北省第十届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第六十八次会议通过了《河北省地方立法技术规范》,这对于提高地方立法质量起到了十分重要的作用。
毋庸讳言,在地方立法实践中,立法机关和立法人员最为关注的还是在一个时期内地方应当立一些什么法,这些法应当解决什么问题,而对如何科学运用立法技术手段提高立法质量往往不够重视或者容易忽视。
殊不知立法技术规范的功能和作用,恰恰就在于它能够提高地方立法质量,使地方立法取得较高的效益。
第一,地方立法机关可以运用立法技术规范,及时地把握立法时机,科学的选择立法项目,把本行政区政治、经济、文化和社会发展急需的立法项目及时列入立法计划或立法规划,实现立法决策与改革发展决策的紧密结合。
第二,地方立法机关可以运用立法技术规范,保证地方性法规的表现形式同它的具体内容相符合。
形式和内容是马克思主义哲学的一对基本范畴,内容决定形式,形式服务内容。
第三,地方立法机关可以运用立法技术规范,科学的构造地方性法规草案,使地方性法规草案的结构布局,章节条款的设置,法律语言的表述,标点符号的运用等恰到好处,从而达到提高立法质量的目的。
立法滞后的解决途径
立法滞后的解决途径立法滞后是指国家立法相对于社会需求的发展速度较慢,导致法律无法及时有效地解决问题和保护公民权益的现象。
在现代社会中,科技进步和社会变革的速度非常快,各种新问题和新情况层出不穷,如果立法滞后,将会给社会带来很多负面影响。
那么,如何解决立法滞后的问题呢?一、加强立法机构的专业能力和效率为了解决立法滞后的问题,首先要加强立法机构的专业能力和效率。
立法机构应该加强对社会发展的前瞻性研究,及时了解和掌握社会的新变化、新问题和新需求,以便能够及时制定适应社会发展的法律。
同时,立法机构应该提高立法效率,简化立法程序,减少冗长的审议时间,确保立法的及时性和有效性。
二、加强立法机构与社会各界的沟通与协作立法滞后的问题很大程度上是因为立法机构与社会各界的沟通不畅造成的。
为了解决这个问题,立法机构应该加强与社会各界的沟通与协作,建立起一个有效的信息反馈机制。
立法机构应该定期组织听证会、座谈会等形式的活动,听取社会各界的意见和建议,以便能够更好地了解社会需求和问题,为立法提供参考。
三、建立健全的法律监督机制为了解决立法滞后的问题,还需要建立健全的法律监督机制。
立法机构应该加强对法律实施的监督和评估,及时发现和解决法律实施中的问题和漏洞,确保法律的有效实施。
同时,社会各界也应该积极参与法律监督,通过舆论监督、公益诉讼等方式,推动法律的正确实施和修订。
四、加强国际合作与借鉴经验立法滞后的问题不仅是一个国内问题,也是一个全球性的问题。
因此,为了解决立法滞后的问题,需要加强国际合作与借鉴经验。
立法机构应该加强与其他国家和国际组织的交流与合作,学习借鉴其他国家的立法经验和做法,以便能够更好地适应全球化时代的发展需求。
五、加强法治宣传教育为了解决立法滞后的问题,还需要加强法治宣传教育。
立法机构应该加大对法律的宣传力度,提高公民的法律意识和法治观念。
同时,学校和社会组织也应该加强对法律的教育和培训,提高公民的法律素养和法律能力。
法律的滞后性_案例(3篇)
第1篇一、引言法律作为社会规范的重要表现形式,旨在维护社会秩序、保障公民权益。
然而,在快速发展的社会背景下,法律往往难以跟上时代的步伐,表现出滞后性。
本文将以我国食品安全法为例,分析法律的滞后性及其带来的影响,并提出相应的对策建议。
二、案例背景近年来,我国食品安全问题频发,引起了社会广泛关注。
为了保障人民群众的饮食安全,我国政府高度重视食品安全立法工作。
2009年2月28日,第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七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以下简称《食品安全法》),自2009年6月1日起施行。
然而,随着食品安全问题的不断涌现,人们发现《食品安全法》在实施过程中逐渐暴露出滞后性。
三、法律的滞后性分析1. 食品安全风险防控能力不足《食品安全法》虽然对食品安全风险防控作出了一些规定,但在实际操作中,由于法律滞后性,导致食品安全风险防控能力不足。
例如,随着食品添加剂的广泛应用,新型食品安全风险不断涌现,而《食品安全法》对新型食品添加剂的监管规定较为薄弱,难以应对新的食品安全挑战。
2. 食品安全监管体制不健全《食品安全法》规定,食品安全监管实行分段监管体制,由多个部门负责。
然而,在实际监管过程中,由于部门之间职责划分不清、信息共享不足,导致食品安全监管体制不健全,难以形成合力。
3. 食品安全违法行为处罚力度不够《食品安全法》对食品安全违法行为的处罚力度相对较轻,难以起到足够的震慑作用。
一些企业为了追求利益,不惜铤而走险,违法生产经营食品。
此外,由于法律滞后性,一些新型食品安全违法行为难以在《食品安全法》中找到明确的法律依据,导致处罚力度不足。
4. 食品安全宣传教育滞后《食品安全法》虽然对食品安全宣传教育作出了一些规定,但在实际操作中,由于法律滞后性,导致食品安全宣传教育滞后。
一些消费者对食品安全知识了解不足,容易受到虚假宣传的误导。
四、案例启示1. 加强食品安全立法工作,提高法律的前瞻性针对食品安全法滞后性带来的问题,我国应加强食品安全立法工作,提高法律的前瞻性。
当前我国行政立法存在的问题及对策
财政厅黑价联字[!""#]$" 号文件《 关于对“%!"”急 救车辆免征车辆通行费的通知》。正是这样两份不 相一致、互相矛盾的行政法规延误了时间,导致了急 症患者死于家中,教训是沉痛而又深刻的。
#& 有些法律法规的条文表述存在问题,用语含 糊不够规范。行政法规范由于多数是由行政机关代 表国家、以国家名义确定的人们行为的准则,其与公 民的利益密切相关,因此在制定规范时,对规范条文 的语言使用应有特别严格的要求。立法要用词准 确、概念明确、结构合理、文字表述精练、清晰、通俗 明白、合乎语法和逻辑,万万不可使用含糊不清或模 棱两可的表达方式,避免适用时既可以作这样的解 释,又可以作那样的解释。然而,现行的行政法规在 语言的应用上距规范的立法语言要求还有一定的差 距,有些行政规范的条文在表述上存在着一定的问 题。自 %’’’ 年起襄樊市与襄城区就开始争抢设在 襄樊市襄城区农贸市场的生猪检疫权,襄樊市和襄 城区都依据 %’’( 年 % 月 % 日起开始施行的《 生猪屠 宰管理条例》第 # 条的规定,声称对设在襄樊市襄 城区的农贸市场拥有生猪检疫权。双方坚持己见, 互不相让。几年来虽经市区有关部门多次协商调解 也未能解决问题,双方争抢反而愈演愈烈,直至发生 械斗大打出手,在当地造成极坏影响。
定与一般规定不一致的,适用特别规定;新的规定与 旧的规定不一致的,适用新的规定。”如果严格依法 办事,认真贯彻落实了《 立法法》,就不会出现地方 性规章“ 打架”的情况,也不会因此而引发前面提到 的“ 急救车没到,急患死在家”这样人命关天的恶性 事件。因此,有必要在国家公务员、特别是各级领导 干部中间,进一步普及法律知识,增强法律意识,坚 决杜绝“ 有法不依”。
!B 法规与法规之间有些规定不一致,甚至互相 矛盾。我国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内部各个法律部门的 立法应当互相配合协调一致,而不能相互矛盾。但 是在实践中我们能够经常看到,有的行政法规与法 律的规定相抵触,有的行政法规之间并不十分和谐, 甚至互相矛盾。例如,某省发布的《 海洋专项渔业 资源品种管理办法》第 ?# 条规定:违反禁渔区、禁 渔期的规定,使用禁用的渔具、捕捞方法捕捞专项品 种的,没收渔获物和违法所得,责令缴纳渔业资源损 失赔偿费并可以没收渔具和罚款,吊销许可证。可 是《 渔业法》对上述的违法行为,只有“ 没收渔获物 和违法所得,罚款和吊销捕捞许可证”的规定,并没 有“ 责令缴纳渔业资源损失赔偿费”的规定,法规与 法律的规定就不相一致。
浅析行政立法程序的问题和完善
浅析行政立法程序的问题和完善作者:魏巍来源:《法制与社会》2010年第04期摘要立项作为行政立法程序的起始环节,不仅影响到其它环节的进展,还涉及到公民权利保障的问题。
本文指出我国的行政立法程序在立项环节还存在很大的漏洞,必须从立项范围的明确、立法建议权和启动权向公民权回归、立项程序的规范化等方面加以完善。
关键词行政立法程序立项中图分类号:D922.1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0592(2010)02-263-01立项又称为“立法规划”,是指有权制定行政法规、规章的行政机关于每年年初编制本年度的立法工作计划。
行政立法规划是行政立法主体对未来一定时期内拟完成的行政立法项目所作的总体安排和部署。
科学的行政立法规划能够起到优化行政立法秩序,保证行政立法程序的有序规范的运作。
一、立項环节的主要问题(一)立项范围的不明确《规章制定程序条例》第二章第九条:“国务院部门内设机构或者其他机构认为需要制定部门规章的,应当向该部门报请立项。
”《行政法规制定程序条例》第二章第七条:“国务院有关部门认为需要制定行政法规的,应当于每年年初编制国务院年度立法工作计划前,向国务院报请立项。
”结合两条规定的内容和我国行政立法的具体实践,不难发现,我国立项多是行政系统内部的机构提出申请的,并由相应的法制机构予以汇总研究、拟定计划,报行政立法的机关审批。
而立项的依据是“空洞的”,往往只是根据行政系统内部机构的主观判断是否“需要”而产生。
综观我国对立法规划的范畴规定,长期以来只是笼统强调“成熟一个、制定一个”,然而,何谓“成熟”却是另一个不得而知的问题。
由于迄今为止没有明确的法律和条例对行政立法的立项范围加以明确,从而导致立法授权的不规范,行政立法机关的自由裁量权过于集中和日趋膨胀。
根据2006年至2007年上半年国务院法制办政府法制协调司对253件地方性法规、规章以及各级政府及其部门的规范性文件的审查情况显示,其中不少法规、规章在内容上存在问题,包括违反了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扩大或者缩小上位法规定个管理事项范围、增加或减少上位法规定的种类、提高后降低上位法规定的幅度。
法律滞后案件处理(3篇)
第1篇一、引言随着社会经济的快速发展,法律滞后现象日益凸显。
法律滞后案件处理成为司法实践中的一个重要课题。
法律滞后是指法律制度在制定和实施过程中,不能及时适应社会发展和人民群众需求的现象。
本文将从法律滞后案件处理的现状、挑战和对策三个方面进行探讨。
二、法律滞后案件处理的现状1. 法律滞后案件数量增多近年来,随着社会矛盾的日益复杂,法律滞后案件数量呈现上升趋势。
一方面,一些法律法规未能及时修订,导致司法实践中出现法律空白或法律冲突;另一方面,新类型案件不断涌现,现行法律难以应对。
2. 法律滞后案件处理难度加大法律滞后案件处理难度加大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法律依据不足。
由于法律滞后,导致部分案件在处理过程中缺乏明确的法律依据,法官在适用法律时面临困境。
(2)法律适用争议。
对于同一案件,不同法官或法院可能基于不同的法律观点和解释,导致案件处理结果不一致。
(3)案件执行困难。
法律滞后导致部分案件执行过程中存在障碍,如财产无法执行、判决难以履行等。
3. 法律滞后案件处理效果不佳由于法律滞后,部分案件处理效果不佳,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判决结果不合理。
由于法律依据不足,导致判决结果与事实不符或与法律精神相悖。
(2)案件调解率低。
法律滞后导致部分案件难以调解,影响案件处理效率。
(3)社会矛盾激化。
法律滞后案件处理效果不佳,可能导致社会矛盾激化,影响社会稳定。
三、法律滞后案件处理的挑战1. 法律滞后与司法公正的矛盾法律滞后可能导致司法公正受到挑战。
一方面,法律滞后使法官在处理案件时面临困境,难以实现公正审判;另一方面,法律滞后可能导致案件处理结果与法律精神相悖,损害司法公正。
2. 法律滞后与司法效率的矛盾法律滞后可能导致司法效率低下。
一方面,法律滞后使法官在处理案件时面临困境,影响案件审理周期;另一方面,法律滞后导致部分案件难以调解,增加案件执行难度。
3. 法律滞后与法治建设的矛盾法律滞后影响法治建设的进程。
浅谈如何在立法程序中解决立法滞后的问题
浅谈如何在立法程序中解决立法滞后的问题浅谈如何在立法程序中解决立法滞后的问题2010年7月1日,由国家质检总局和国家标准委联合发布的强制性国家标准《专用小学生校车安全技术条件》已开始实施,为校车提供了统一标准。
但谁来保证校车安全难题依然未解。
于是,"国标"束之高阁,"山寨校车"依然横行。
2011年11月16日,甘肃庆阳正宁县发生的校车车祸惨剧刺痛了国人的心。
"小博士"幼儿园64个孩子挤在一辆核定承载9人的面包车里,最终19名儿童遇难。
据不完全统计,不到一年时间内,媒体报道了各地发生的9宗校车死伤事故,死亡人数高达51人。
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和人们法制观念的增强,近年来出现的不少法制悲剧事件让人们印象深刻,如"孙志刚案","开胸验肺事件","醉驾入刑"等,观察大众和媒体的评价中,人们往往容易达成一个共识,就是我国立法滞后问题严重性。
于此同时,我们也发现相关立法机关在出现一系列事件之后,也加强了相关法律的制定和审议等活动。
然而,如此频繁的立法和修法活动也能反应出我国立法的弊端,分析其产生的原因并找到相应的解决之策应该得到相关部门的重视和反思。
一、立法滞后的界定我国当今法学中,对"立法"一词有狭义的和广义的两种理解。
从狭义的解释来看,根据我国现行宪法,立法是指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设机关制定法律这种特定规范性文件的活动。
从广义来看,立法就是国家专门机关遵循掌握国家政权的社会集团的意志,根据一定的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依照法定的权限和程序,使之上升为国家意志,从而创制、修改和废止法律的专门活动。
法是调整社会的一种手段,其产生有赖于社会物质条件,但是当一种新的社会关系出现在人们面前并且需要以立法加以调整时,立法者却行动迟缓以至于所进行的立法调整未能及时反映这种社会关系的需要,所以笔者所谓的立法滞后主要主要特征是立法落后于它所调整的社会关系。
北京地方立法工作挑战、问题及解决措施
北京地方立法工作挑战、问题及解决措施北京地方立法工作挑战、问题及解决措施一、引言地方立法作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不仅发挥着为一定区域内的社会、法法》构建区自2009年4月以来,首都北京已陆续召开了三次立法工作会议,先后破解了"谁来组织干"、"采用什么方式干"、"立法如何引领改革"、"立法如何践行公共治理新理念"等关键性问题,三次立法工作会议清晰地勾勒出首都北京立法的未来发展脉络。
进入2015年以来,首都北京已颁布实施了三部地方性法规,分别是《北京市居家养老服务条例》、《北京市水土保持条例》以及《北京市建设工程质量条例》,作为标志性地方立法,这三部地方性法规将对新时期其他地区地方立法如何保持与时俱进提供明确而有意义的指引。
截止到2015年9月底,北京市人大及其常委会颁布的现行有效的地方性法规共144部①。
根据《立法法》第73条的规定,地方性法规可以分为:实施性立法、自主性立法和先行性立法三大类。
纵观北京市现行有效的144部地方性法规,其中自主性立法和先行性立法占大多数,这与其他省、自治区、直辖市的立法情况形成了鲜明的对比,从而说明北京市在制定地方性法规方面,创[1].然后这主要经过35年的实践,首都北京的地方立法工作取得了很大成绩,北京市人大及其常委会也在多年的实践中积累了较为丰富的地方立法经验,不仅在地方性立法的自主性与创造性上树立了典范,使立法机制不断创新、立法质量不断提高;也在维护法的统一性、稳定性和适应性上不断努力。
北京市下一步的主要立法目标是围绕本市中心工作研究重点领域进行立法布局,使地方性法规更具针对性、实效性和可操作性,以切实解决首都经济社会发展过程中遇到的现实问题。
三、新形势下首都地方立法工作面临的主要挑战随着经济全球化的不断发展,首都北京在建设国际化城市的过程中,也同我国的经济形势一同处于加速转型期。
浅谈如何在立法程序中解决立法滞后的问题
浅谈如何在立法程序中解决立法滞后的问题浅谈如何在立法程序中解决立法滞后得咨询题2010年7月1日,由国家质检总局和国家标准委联合公布得强制性国家标准《专用小学生校车安全技术条件》已开始实施,为校车提供了统一标准.但谁来保证校车安全难题依旧未解.因此,"国标"束之高阁,"山寨校车"依旧横行.2011年11月16日,甘肃庆阳正宁县发生得校车车祸惨剧刺痛了国人得心."小博士"幼儿园64个小孩挤在一辆核定承载9人得面包车里,最终19名儿童遇难.据不完全统计,不到一年时刻内,媒体报道了各地发生得9宗校车死伤事故,死亡人数高达51人.随着经济社会得进展和人们法制观念得增强,近年来出现得很多法制悲剧事件让人们印象深刻,如"孙志刚案","开胸验肺事件","醉驾入刑"等,观看大众和媒体得评价中,人们往往容易达成一个共识,确实是我国立法滞后咨询题严峻性.于此同时,我们也发觉相关立法机关在出现一系列事件之后,也加强了相关法律得制定和审议等活动.然而,如此频繁得立法和修法活动也能反应出我国立法得弊端,分析其产生得缘故并寻到相应得解决之策应该得到相关部门得重视和反思.一、立法滞后得界定我国当今法学中,对"立法"一词有狭义得和广义得两种理解. 从狭义得解释来看,依照我国现行宪法,立法是指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设机关制定法律这种特定规范性文件得活动. 从广义来看,立法确实是国家专门机关遵循掌握国家政权得社会集团得意志,依照一定得指导思想和差不多原则,依照法定得权限和程序,使之上升为国家意志,从而创制、修改和废止法律得专门活动.wwwm法是调整社会得一种手段,其产生有赖于社会物质条件,然而当一种新得社会关系出现在人们面前同时需要以立法加以调整时,立法者却行动迟缓以至于所进行得立法调整未能及时反映这种社会关系得需要,因此笔者所谓得立法滞后要紧要紧特征是立法落后于它所调整得社会关系.二、浅谈我国立法滞后产生得缘故(一)经济飞速进展和社会得转轨特定时期得法只是对特定时期法律关系得一般性反映,妄图制定囊括一切社会关系得法是不现实得,面对社会高速进展,立法是永久之后得.由于本文由论文联盟收集整理我顾法律体系具有成文法系之特点,是相对稳定得,差不多公布实施,就不太可能经常性得朝令夕改.而我国社会得开放性和多元性现实,各种社会关系涌现,稳定得法律不免会表现出尴尬.所以这只是我国立法滞后得一个缘故而已.(二)立法理念得偏差马克思主义得立法观是我国立法得总得指导思想,其指出法作为上层建筑得一种应与社会物质基础相习惯,立法者不是在制造法律而只是在表述法律而已.这种物质强调论在实践中和理念都产生了一定得偏差.首先导致片面得将立法工作围绕经济展开,而忽视了社会治理相关法律,以至于社会生活中悲剧频发而相关立法却少之又少.其次认为立法确实是对社会物质得科班写照,否定了立法得主观能动性和制造性,导致立法缺乏预见性.最后,不善于用法律手段来推动改革,仍适应运用软约束得政策性文件.尽管其产生有一定合理性,然而这种立法思想已阻碍了社会治理相关法律得创新与完善,从而是改革中新出现得矛盾寻不到法律来化解.三、基于构建合理得立法程序实现立法与社会进展得相对一致性杰斐逊曾经指出:"立法程序提供了稳定得立法决策规则,它分配权力、幸免冲突,保证立法得合法性."确实如初,由于社会成员得复杂性,人们得职业、经历、思想得多样性以及法律本身得庞杂性,只有通过合理有效得程序才能将现实经济社会得需要高效准确得转化为法律,才能为疏导冲突、促进合作提供强有力得支持.(一)构建合理得法律草案起草体系起草法案是指"有由关机关、组织、人员将拟议提交有权机关审议、表决得法得原型按一定得要求形诸于文字得活动."其关于立法工作至关重要,然而观看我国现有得立法草案提起情况来看,有非常多不足之,如地点性法规得草案起草相当不规范,在操作上带来非常多咨询题,严峻妨碍了立法得质量和效率.(二)完善提出法律草案程序提出法案是有权主体依照法定程式将法律草案正式提交立法机关得行为.有权提案得主体多种多样,目前依照各国议会联盟对83个国家议会立法程序得统计,立法提案权要紧由议会议员(82个国家)、议会委员会(15个国家)、行政机关(69个国家)、国家元首(29个国家)、议会领导机构(6个国家)、司法机关(8个国家)等享有.也有些国家同意选民(6个国家)、政党组织(8个国家)、社会或经济组织(8个国家)等主体享有提案权.结合我国相关法律,在此时期可供优化得有:1、扩大提出法案主体得范围立法应确保法律能体现人民得共同意志,不能为时规则合法化而立法,应更具有民主性.2、实行法案咨询论证程序立法机关在受理法案时,应当在一定时期内由专家小组或者部分公民团体对法案进行咨询论证,以便立法机关决定是否同意法案,并决定是否以及何时将法案列入立法机关得议事日程.在此时期,法案邀请公众参与讨论显得特别重要,在此时期不但要汲取法学以及其他方面得专家得意见,还要注意汲取公民和法案调整得利益方得意见.(三)完善审议立法议案程序在我国,全国人大关于列入会议议事日程得法律草案,要在大会全体会议听取关于该法案得讲明之后,才交由法律委员会或者其他相关得专门委员会审议;在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列入大会议事日程得法律草案,于常务委员会会议听取讲明并初步审议后,再交由有关专门委员会审议和法律委员会统一审议.然而,具体实行起来也是比较困难. 具体来讲:1、实行法案得三审制即付诸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全体会议表决得法案,由相关委员会和法律委员会负责第一审,由人大常委会全体会议负责第二审,最后提交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全体会议进行第三审,然后才能进入表决程序;付诸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委会全体会议表决得法案,由相关委员会和法律委员会负责第一审,由委员长会议负责第二审,由常委会全体会议负责第三审,然后方可提交常委会全体会议表决.此项能够防止法案出现低级错误和违法不符合社会进展得客观情况得概率,提高法案得规范性.2、立法听证会制度关于重要法案得审议,如宪法修正案,差不多法律案等,有重大争议法案得审议,涉及公民重大切身利益和差不多权利与自由得法案得审议等要进行凉爽立法听证会.同时将其常态化和规范化,具体细化听证会组成人员,听证会召开程序得立法,建立公正合理得听证会组成人员选择机制,保证听证会具有可操作性.(四)公布法律法律通过以后,必须由国家元首批准,然后再行公布.国家元首公布法律得过程能够分为两个步骤.第一个步骤是签署,即由国家元首依法在法律上署名,以证明该项法律是依法制定得,并证明该项法律与立法机关所通过得完全一致.第二个步骤是刊告,即由国家元首将通过签证得法律,刊登在正式得刊物(公报)上.法律通过以后,必须通过这两个步骤,才能发生效力.关于立法机关表决通过得法律,国家主席签署通过之后,必须要公布,同时公布得渠道不限传统得几个刊物,应该结合社会经济进展情况,利用各种传媒方式公布,最终目得是要让社会公众知晓该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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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如何在立法程序中解决立法滞后的问题
浅谈如何在立法程序中解决立法滞后的问题
2010年7月1日,由国家质检总局和国家标准委联合发布的强制性国家标准《专用小学生校车安全技术条件》已开始实施,为校车提供了统一标准。
但谁来保证校车安全难题依然未解。
于是,"国标"束之高阁,"山寨校车"依然横行。
2011年11月16日,甘肃庆阳正宁县发生的校车车祸惨剧刺痛了国人的心。
"小博士"幼儿园64个孩子挤在一辆核定承载9人的面包车里,最终19名儿童遇难。
据不完全统计,不到一年时间内,媒体报道了各地发生的9宗校车死伤事故,死亡人数高达51人。
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和人们法制观念的增强,近年来出现的不少法制悲剧事件让人们印象深刻,如"孙志刚案","开胸验肺事件","醉驾入刑"等,观察大众和媒体的评价中,人们往往容易达成一个共识,就是我国立法滞后问题严重性。
于此同时,我们也发现相关立法机关在出现一系列事件之后,也加强了相关法律的制定和审议等活动。
然而,如此频繁的立法和修法活动也能反应出我国立法的弊端,分析其产生的原因并找到相应的解决之策应该得到相关部门的重视和反思。
一、立法滞后的界定
我国当今法学中,对"立法"一词有狭义的和广义的两种理解。
从狭义的解释来看,根据我国现行宪法,立法是指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设机关制定法律这种特定规范性文件的活动。
从广义来看,立
法就是国家专门机关遵循掌握国家政权的社会集团的意志,根据一定的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依照法定的权限和程序,使之上升为国家意志,从而创制、修改和废止法律的专门活动。
法是调整社会的一种手段,其产生有赖于社会物质条件,但是当一种新的社会关系出现在人们面前并且需要以立法加以调整时,立法者却行动迟缓以至于所进行的立法调整未能及时反映这种社会关系的需要,所以笔者所谓的立法滞后主要主要特征是立法落后于它所调整的社会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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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浅谈我国立法滞后产生的原因
(一)经济飞速发展和社会的转轨
特定阶段的法只是对特定时期法律关系的一般性反映,妄图制定囊括一切社会关系的法是不现实的,面对社会高速发展,立法是永远之后的。
由于本文由收集整理我顾法律体系具有成文法系之特点,是相对稳定的,已经公布实施,就不太可能经常性的朝令夕改。
而我国社会的开放性和多元性现实,各种社会关系涌现,稳定的法律不免会表现出尴尬。
当然这只是我国立法滞后的一个原因而已。
(二)立法理念的偏差
马克思主义的立法观是我国立法的总的指导思想,其指出法作为上层建筑的一种应与社会物质基础相适应,立法者不是在制造法律而不过在表述法律而已。
这种物质强调论在实践中和理念都产生了一定的偏差。
首先导致片面的将立法工作围绕经济展开,而忽视了社会管理相关法律,以至于社会生活中悲剧频发而相关立法却少之又少。
其
次认为立法就是对社会物质的科班写照,否定了立法的主观能动性和创造性,导致立法缺乏预见性。
最后,不善于用法律手段来推动改革,仍习惯运用软约束的政策性文件。
虽然其产生有一定合理性,然而这种立法思想已妨碍了社会管理相关法律的创新与完善,从而是改革中新出现的矛盾找不到法律来化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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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基于构建合理的立法程序实现立法与社会发展的相对一致性
杰斐逊曾经指出:"立法程序提供了稳定的立法决策规则,它分配权力、避免冲突,保证立法的合法性。
"确实如初,由于社会成员的复杂性,人们的职业、经历、思想的多样性以及法律本身的庞杂性,只有通过合理有效的程序才能将现实经济社会的需要高效准确的转化为法律,才能为疏导冲突、促进合作提供强有力的支持。
(一)构建合理的法律草案起草体系
起草法案是指"有由关机关、组织、人员将拟议提交有权机关审议、表决的法的原型按一定的要求形诸于文字的活动。
"其对于立法工作至关重要,但是观察我国现有的立法草案提起情况来看,有很多不足之,如地方性法规的草案起草相当不规范,在操作上带来很多问题,严重影响了立法的质量和效率。
(二)完善提出法律草案程序
提出法案是有权主体依照法定程式将法律草案正式提交立法机关的行为。
有权提案的主体多种多样,目前根据各国议会联盟对83个国家议会立法程序的统计,立法提案权主要由议会议员(82个国家)、议会委员会(15个国家)、行政机关(69个国家)、国家元首(29
个国家)、议会领导机构(6个国家)、司法机关(8个国家)等享有。
也有些国家允许选民(6个国家)、政党组织(8个国家)、社会或经济组织(8个国家)等主体享有提案权。
结合我国相关法律,在此阶段可供优化的有: 论文网
1、扩大提出法案主体的范围
立法应确保法律能体现人民的共同意志,不能为时规则合法化而立法,应更具有民主性。
2、实行法案咨询论证程序
立法机关在受理法案时,应当在一定时期内由专家小组或者部分公民团体对法案进行咨询论证,以便立法机关决定是否接受法案,并决定是否以及何时将法案列入立法机关的议事日程。
在此阶段,法案邀请公众参与讨论显得非常重要,在此阶段不但要吸收法学以及其他方面的专家的意见,还要注意吸收公民和法案调整的利益方的意见。
(三)完善审议立法议案程序
在我国,全国人大对于列入会议议事日程的法律草案,要在大会全体会议听取关于该法案的说明之后,才交由法律委员会或者其他相关的专门委员会审议;在全国人大常委会,对于列入大会议事日程的法律草案,于常务委员会会议听取说明并初步审议后,再交由有关专门委员会审议和法律委员会统一审议。
然而,具体实行起来也是比较困难。
具体来讲:
1、实行法案的三审制
即付诸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全体会议表决的法案,由相关委员会和法律委员会负责第一审,由人大常委会全体会议负责第二审,最后提交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全体会议进行第三审,然后才能进入表决程序;付诸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委会全体会议表决的法案,由相关委员会和法律委员会负责第一审,由委员长会议负责第二审,由常委会全体会议负责第三审,然后方可提交常委会全体会议表决。
此项可以防止法案出现低级错误和违法不符合社会发展的客观情况的概率,提高法案的规范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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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立法听证会制度
对于重要法案的审议,如宪法修正案,基本法律案等,有重大争议法案的审议,涉及公民重大切身利益和基本权利与自由的法案的审议等要举行立法听证会。
并且将其常态化和规范化,具体细化听证会组成人员,听证会召开程序的立法,建立公正合理的听证会组成人员选择机制,保证听证会具有可操作性。
(四)公布法律
法律通过以后,必须由国家元首批准,然后再行公布。
国家元首公布法律的过程可以分为两个步骤。
第一个步骤是签署,即由国家元首依法在法律上署名,以证明该项法律是依法制定的,并证明该项法律与立法机关所通过的完全一致。
第二个步骤是刊告,即由国家元首将经过签证的法律,刊登在正式的刊物(公报)上。
法律通过以后,必须经过这两个步骤,才能发生效力。
对于立法机关表决通过的法律,国家主席签署通过之后,必须要
公布,并且公布的渠道不限传统的几个刊物,应该结合社会经济发展情况,利用各种传媒方式公布,最终目的是要让社会公众知晓该法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