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法制史重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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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法制史重点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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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吾”“神以明老就成正“怀最他必不乱礼节要求。

宾要,用道“礼”“礼、周他阐述再次西周实行“三赦之法”:“一赦曰幼弱,再赦曰老旄,三赦曰蠢愚。

及痴呆者犯罪,除故意杀人外,依法赦免,不追究刑事责任2、区分故意与过失、惯犯与偶犯原则眚是过失之意,非眚,故意;非终为偶犯,惟终即惯犯。

有所区分,所认识,对故意犯罪和惯犯从严惩处,过失犯罪及偶犯从轻处罚。

西周还有:“三宥之法”,再宥曰过失,三宥曰遗忘”。

3、罪疑从轻、众疑从赦原则要求对可疑案件要认真明察,刑恰当。

《礼记·王制》还有:赦之”的说法,重的余地时,应从轻;时,应从重罪之上进行赦免,轻原则;并要求对疑案,应赦免其罪,体现众疑从赦原则。

的直接体现。

4、世轻世重原则:针对不同的具体情况要运用不同的刑罚,统一对待。

平国用中典;三曰刑乱国用重典。

征服的区域,应用轻典去治理,心,巩固统治;区域就应以常刑对待;域,要运用重典去达到社会的治理。

根据社会危害性大小区别对待的做法,现出周统治者刑事政策灵活,手段的成熟。

所继承。

(二)刑罚西周的五刑是墨、劓、剕(刖)、宫、大辟。

野蛮性有所减弱。

五刑之外还有流、赎、鞭、扑四种刑罚,与五刑合称“九刑”。

劓、剕(刖)流刑,其人身自由的刑罚。

处罚犯变礼易乐罪、约罪三种行为。

赎刑,是以钱财代替或抵销其刑罚。

时赎刑只适用于疑案,案都有钱来赎罪,可见,才能享有,赎金的。

因此,官吏的特权。

鞭刑,部。

主要是用于对贵族犯罪的惩罚。

扑刑,扑即杖,但两者目的不同,鞭刑侧重于惩罚,2、不孝不友罪3、4、寇攘奸宄罪:“寇”为抢劫,夺取,“奸”为在内为乱,恶,即出于劫货目的而杀人的,死刑。

5农时进行农业生产,制裁。

式,商品经济难以发达,事性法律为其主要内容。

3、法律具有早熟性:没有民法并不代表没有民商事法律行为,要集中在礼。

祭祀年年都要进行,落都要进行,通过几千年的发展,的规则是非常完备的。

法律行为,国家对这个领域不加干预,且礼经过几千年,非常成熟了,煌的文明。

中国法制史重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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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法制史绪论一、中国法制史的涵义(一)中国法制史概念中国法制史是研究中国历史上各种类型法律制度的主要内容、特点、历史、作用及其规律性的科学。

(二)中国法制史的研究对象中国法制史的研究对象是中国历史上各种类型法律制度在其产生、发展、演变的过程中所表现出的本质、特点及其规律性。

二、中国法制史学的性质、地位与学习方法中国法制史跨法学和历史学两个学科门类,既是法学的一个分支,又是历史学中的一门专史,是具有法学属性和历史学属性的二重性质的交叉学科。

但是,中国法制史的内容、研究目的和基本方法更具法学特色,法学属性居主导地位(用近现代西方的法律制度和法学概念知识等)。

法律史学为法学基础学科,为法学专业主干课程和必修的专业基础课程。

学习和研究这门科学,既需要有法学的基础理论知识,也需要有历史学的理论和知识。

学好这门课的方法:抓住每一历史时期法律制度的特点。

按照立法思想、主要法典、法律制度、司法制度等专题理出学习线索。

使用前后对比的方法进行比较。

以点带面、点面结合,注意核心概念的掌握。

充分利用图书馆和网络资源助学。

三、学习中国法制史的意义中国法制史其学科价值主要是通过对法律现象的历史总结,为当代的法制建设提供历史借鉴,提高法律意识,同时也为各个部门法的发展提供理论底蕴。

中国法制史所研究的是历史上的法律,是过去的法。

但是,它所面对的却是现在和未来,它以总结法制历史的经验来启迪人们的思维,开阔人们的视野。

“以古为鉴,可知兴替”,这正是中国法制史的学科魅力和价值所在。

第一章夏商西周的法律制度第一节中国法律的起源一、关于法的观点(一)法律是国家社会的产物(传统的观点)法律至少与国家同时产生,我国法律产生于夏朝。

(二)法律是社会生活需要的产物(法人类学派的观点)有人类社会就有法律,我国法律产生于原始社会。

二、中国法律的起源中国的法律由原始习俗演变而成,主要由礼和刑组成。

(一)礼起源于原始人的祭祀礼最初是祭祀中的礼节仪式,后演变成习俗,国家形成后,涉及国家制度的礼演变成法。

中国法制史重点知识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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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法制史重点知识点中国法制史重点知识点第一部分:大点1:1.1:中华法系定义:鸦片战争前延续了2000多年的封建法律为主题的中国古代法律体系。

特征:1以君主意志为转移;2法律以‘礼教’为指导原则和理论基础;3法律以刑法为主体;4司法从属于行政。

2:1.1:中华法系的起源特点:1:起源具有独自的特点,即‘礼法结合’。

2:中国法律在形成时具有早熟性。

3:在形成时带有维护专制王权的特点。

4:带有刑事法规发达,而民事法规相对落后。

5:带有氏族社会的浓厚色彩,以及贵族宗法统治的特点。

3:2.1:西周立法指导思想内容:‘以德配天’、‘明德慎罚’。

以德配天:1:天是公正的,与任何人无血缘关系,天命是可以转移的;2:天命转移的条件是‘德’;3:德的中心是保民,德的要求是敬天、敬祖、保民。

明德慎罚:明德就是主张崇尚德治,提倡德教;慎罚就是主张在适用法律、实施刑罚时应该审慎、宽缓。

明德慎罚具体可以归纳为‘实施德教,用刑宽缓’,就是强调将教化与刑罚相结合。

影响:1重视国家工作人员的道德培养;2重视公民道德教育的重要作用;3德治辅以法制,德治并非万能,‘明德慎罚’既是‘德’、‘罚’兼用的最好诠释。

4:2.1:亲亲、尊尊定义,亲亲父为首、尊尊君为首内容亲亲:要求在亲族范围内,人人都应亲爱自己的亲属,按照自己的身份行事,做到‘父慈子孝’、‘兄爱弟敬’、‘夫和妻柔’、‘姑慈妇听’。

尊尊:要求在社会范围内,人人都应恪守自己名分,君臣、上下、贵贱都有明确分野,有明确的等级秩序。

亲亲父为首:要求在家庭家族关系中,应承认并维护父家长的地位和权威,以父家长为家庭和家族中心。

尊尊君为首:是指整个天下的中心在于得到天命的君主。

亲亲得核心是孝,尊尊的核心是忠;‘亲亲’所维护的是以父权为中心的的家庭、家族的伦理关系;‘尊尊’所维护的是以君权为中心的社会秩序。

5:2.3:西周时期刑罚适用原则1:老幼犯罪减免刑罚:‘三赦之法’,一曰幼弱,二曰老髦,三曰蠢愚。

中 国法制史背诵知识点

中 国法制史背诵知识点

中国法制史背诵知识点中国法制史是研究中国法律制度发展演变的学科,涵盖了从古代到现代的漫长历程。

以下是一些重要的背诵知识点,帮助您梳理和理解中国法制史的关键内容。

一、夏商时期1、夏朝的法律制度夏朝是中国历史上第一个奴隶制国家,其法律制度处于初创阶段。

习惯法占据重要地位,“禹刑”是夏朝法律的总称。

2、商朝的法律制度商朝在法律制度上有了进一步的发展,“汤刑”是商朝法律的代表。

神权法思想盛行,经常通过占卜来决定法律事务。

二、西周时期1、法制指导思想“以德配天,明德慎罚”,强调统治者要注重道德修养,慎用刑罚。

2、礼与刑的关系礼是积极的规范,刑是消极的处罚,二者相辅相成。

礼不下庶人,刑不上大夫,体现了等级差异。

3、刑事法律制度九刑:墨、劓、剕、宫、大辟、流、赎、鞭、扑。

定罪量刑的原则:区分故意与过失、惯犯与偶犯等。

4、民事法律制度土地制度:实行井田制。

婚姻制度:遵循“父母之命,媒妁之言”。

三、春秋战国时期1、成文法的公布郑国子产“铸刑书”,打破了“刑不可知,则威不可测”的传统。

晋国赵鞅“铸刑鼎”。

2、李悝《法经》是中国历史上第一部比较系统的封建成文法典。

包括盗、贼、囚、捕、杂、具六篇。

四、秦朝1、法制指导思想专任刑罚,重刑主义。

2、主要法律形式律、令、法律答问、封诊式、廷行事。

3、刑事法律制度定罪量刑的原则:责任年龄、累犯加重等。

刑罚种类繁多,残酷严苛。

4、经济法律制度统一度量衡、货币。

五、汉朝1、法制指导思想的变化汉初:“无为而治”,约法省刑。

汉武帝时期:“德主刑辅”。

2、法律形式律、令、科、比。

3、刑事法律制度文景时期的刑制改革,废除肉刑。

亲亲得相首匿原则。

4、民事法律制度土地私有制度进一步发展。

六、三国两晋南北朝时期1、法律形式的变化律令科比格式相互为用。

2、法典的发展《曹魏律》、《晋律》、《北齐律》等重要法典的制定。

3、法律儒家化的加深“八议”、“官当”制度入律。

七、隋唐时期1、《开皇律》总结以往立法经验,为唐律奠定基础。

中国法制史重点.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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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法制史一、刑、法、律的演变及意义1、演变:夏、商、西周叫刑,春秋和战国时期叫法,战国时期秦国的商鞅改法为律,以后将法律称为律。

刑、法、律有时也泛指该历史时期的所有法律。

2、意义:刑,着重惩罚;法,不仅要求惩罚,还具有公正、公平、不偏不倚的意思;而律则又进一步强调标准的统一。

至此,法律的含义才变得全面。

二、《禹刑》《汤刑》《甘誓》奴隶制五刑1、《禹刑》夏朝法律的总称。

《左传·昭公六年》说:“夏有乱政,而作禹刑”。

以禹为名表示对夏族杰出祖先和开国之君的崇敬,是中国最早的奴隶制法。

2、《汤刑》商朝法律的总称。

《左传·昭公六年》说:“商有乱政,而作汤刑”。

以汤为名也是表示对开国之君汤的崇敬3、《甘誓》《甘誓》的发布及其主要内容。

甘誓是夏启在准备讨伐有扈氏时,在“甘”(陕西省户县西南)发布的战争动员令。

4奴隶制五刑:“奴隶制五刑”指长期存在于中国奴隶制时代的墨、劓、剕、宫、大辟五种常用刑。

这五种刑罚由轻至重,构成了中国早期法律中完备的刑罚体系。

三、西周的“以德配天,明德慎罚”思想1、“天罚、神判”思想在周初的动摇2、“以德配天”思想的提出3、“德”的要求:敬天,敬祖,保民。

4、“明德慎罚”:在这种“以德配天”基本政治观之下,“德”运用于法制便是“明德慎罚”。

四、礼的内容与性质、礼与刑的关系、周礼、九刑、吕刑1、礼的内容与性质(1)礼的概念:指中国古代社会长期存在的、维护血缘宗法等级名分制度的一系列精神原则以及言行规范的总称(2)礼的起源:原始社会祭祀鬼神时所举行的仪式(3)礼的含义:一是抽象的精神原则—-亲亲、尊尊;二是具体的礼仪形式——五礼(吉礼、凶礼、宾礼、军礼、嘉礼)2、“礼”与“刑”的关系(1)作用上:礼禁于将然,刑禁于已然。

(2)地位上:礼主刑辅。

(3)适用对象上:礼不下庶人,刑不上大夫。

3、周礼:即在周公的主持下,对以往的宗法传统习惯进行了整理、补充,厘定成一整套以维护宗法等级制度为核心的行为规范以及相应的典章制度、礼节仪式。

中国法制史考试重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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级会审机构共同审理。 2.秋审和朝审 (1)秋审主要是地方上报的斩监侯和绞监候道德案件。 (2)朝审所复核的主要是刑部判决的以及京城附近发生的斩监侯、绞 监候案件。
经秋审或朝审的案件,一般分为情实、缓决、可矜、留养承嗣等四种情况 处理。
(1)“情实”,指案情属实,适用法律并无不当。
(2)“缓决”,指案情尚有疑问,暂时将人犯监禁,留待下一年秋审或朝审 再行审理。
5.《杂法》:有关处罚狡诈、赌博、贪污、淫乱等行为的法律; 6.《具法》:规定定罪量刑的通例与原则的法律,相当于总则。 二、历史意义 1.初步确立了传统法典的体例和基本原则,是中国第一部比较系统的 法典,标志着中 国古代的立法技术已开始走向成熟,为后世立法的滥觞。
2.有利于司法统一,便于司法官准确适用法律与定罪量刑。 3.有利于立法的系统化,使立法活动避免重复与抵牾。 4.将实体法与程序法大致区分开来,有利于按客观规律指导法律 实践活动。 5.有利于法律文献的整理、修订、解释和研究。 (五)汉代法律儒家化的制度表现(举例说明) 1.皇帝的诏令体现儒家思想。 2.“王杖主”制度体现儒家“尊尊”思想 3.董仲舒“春秋决狱”。 4.“引经决狱”制度:汉代儒家士大夫根据儒家经典断狱。 5.立法指导思想:德主刑辅。 6.法律原则:尊老怜幼原则、亲属容隐原则、贵族官僚有罪先请原 则。 (六)魏晋南北朝时期法律制度的主要发展变化 一、律学的发展与法典结构的变化及立法技术的提高。 1.形成了总则在前、分则在后的模式。 2.法典内容的逻辑关系日趋严谨合理。 3.法律概念及术语的解释和使用更加规范化。 4. 法典的条文向简要发展。 二、世族门阀特权的法律化 1.“八议”入律:曹魏《新律》 2.“官当”制度
唐律具有广泛的世界影响,成为许多国家修订法律时参照的典范。

最强司法考试复习—中国法制史笔记重点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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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法制史第一章、奴隶制法律制度一、夏朝、商朝(一)、中国国家与法起源(二)、夏、商法制指导思想(三)、夏、商立法概况(四)、夏、商的主要罪名(一)、西周的法制思想1西汉初年,文帝、景帝时曾宣布废除肉刑,以笞、杖等来代替。

但终汉之世,肉刑并未真正废除。

不过夏、商、周以来的传统五刑制度,已经开始发生变化。

自汉以后,历朝对五刑屡加更定,至北齐,已确定鞭、杖、耐(后为徒)、流、死为五刑。

到隋、唐时期,商周以来的墨、劓、剕、宫、大辟五刑制度,终于为笞、杖、徒、流、死的五刑制度所代替,直至明、清沿用不改。

通常把商周以来的五刑,称之为“前五刑”、“旧五刑”或“奴隶制五刑”,隋唐以来的五刑,通常称之为“后五刑”、“新五刑”或“封建制五刑。

”(三)、西周的民事法律制度三、东周之春秋时期——(前770-前476)——礼崩乐坏第二章、封建制前期(战国、秦、汉、三国、两晋、南北朝)法律制度一、东周之战国时期——(前475-前221)——以刑(法)治国、明法重刑(一)、战国时期法家的法制思想(三)商鞅变法公元前359年,法家著名代表人物商鞅在秦国实施变法改革,这是战国时期封建法制发展过程中又一次意义重大的法制改革。

二、秦朝——(前221-前206)——严刑峻法(二)、秦朝的立法概况(三)、秦朝的刑事法律制度1、刑法之罪名与刑罚B、刑罚。

种类极为繁多,主要包括8大类:笞刑、徒刑、流放刑、肉刑、死刑、羞辱刑、经济刑、株连刑;其中前5类相当于现代的主刑,后3类相当于现代的附加刑。

但尚未形成完整的刑罚体系,且刑罚极为残酷,一切都呈现出过渡时期的特征。

三、两汉(西汉:前202-公元23年,东汉25-220)——“德主刑辅,礼刑并用”(一)、汉朝的法制指导思想1)与民休息,宽省刑法。

体现黄老无为而治。

(汉初)2)礼法并用,德主刑辅。

体现儒家思想(汉武帝)汉代法制思想-――萧何受刘邦之命修《九章律》(三)、汉朝的刑事法律制度【西汉文帝、景帝时期的刑制改革】四、三国两晋(魏晋)南北朝时期——为证明自身统治的“正统”性,礼法结合进一步发展南北朝(南朝420-589,北朝386-581)——刑罚制度改革。

中国法制史重点笔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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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法制史是指中国传统社会中法律制度的发展演变过程。

下面是中国法制史的重点笔记:
1. 先秦时期:先秦时期是中国法制发展的起点。

在这个时期,法律主要以礼制为基础,注重道德教化和社会秩序维护。

《礼记》、《尚书》等文献中记载了一些法律规范和司法制度。

2. 秦朝:秦朝是中国历史上第一个统一的中央集权国家,也是中国法制史上的重要里程碑。

秦始皇统一六国后颁布了一系列法令,统一了量衡、文字、车轮宽度等标准,推行了一系列法律制度的改革。

3. 隋唐时期:隋唐时期是中国法制发展的高峰时期。

隋朝颁布了《大业律》和《隋律》,唐朝则颁布了《唐律》和《唐令》。

唐律是中国法制史上第一部完整的法典,对后来的法律发展产生了重要影响。

4. 宋元时期:宋元时期是中国法制发展的一个重要阶段。

宋朝时期,司法审判制度逐渐完善,民间出现了一些以民间习惯法为基础的地方性法律,例如《红头案》等。

元朝推行了行政法和刑法的改革,颁布了《大元律》和《大元令》。

5. 明清时期:明清时期是中国法制发展的后期阶段。

明朝时期,明太祖颁布了《大明律》,明朝法律制度相对严谨,明朝法律制度在清朝继续沿用。

清朝时期,颁布了《大清律例》,在法律制度上进行了一些修订和完善。

在中国法制史的演变过程中,可以看到法律制度不断发展、完善的趋势。

从最初以礼制为基础的道德法律到逐渐形成的法典制度,再到明清时期的法律改革,中国的法制逐渐走向成熟。

这些法律制度的发展,为中国社会的稳定和发展提供了重要保障,也为后来的法制建设奠定了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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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法制史《西周》1、赎(shú)刑西周中期,穆王命司寇吕侯制定《吕刑》,对赎刑制度作出了系统规定。

2、圜(yuán)土之制圜土之制属于劳役刑性质,后世的徒刑即由此发展而来。

3、三赦之法西周有“三赦之法”的规定:“壹赦曰幼弱,再赦曰老旄,三赦曰蠢愚。

”4、西周婚姻制度:西周实行一夫一妻制下的一妻多妾制。

婚姻关系成立遵循两项基本规定:一是必须遵从“父母之命媒妁之言”;二是必须履行“六礼”的聘娶程序。

六礼:纳采,问名,纳吉,纳征,请期,亲迎。

“六礼”的聘娶规定表明,当时的婚姻属于买卖婚姻和父母包办性质,男女双方当事人是没有自主择婚的权利与自由的。

在婚姻关系的成立方面,周代有“同姓不婚”的禁忌原则。

关于婚姻关系的解除,周礼有“七出”、“三不去”的规定。

七出:不顺父母、无子、淫、妒、有恶疾、多言、窃盗。

三不去:有所取无所归、有更三年丧、前贫贱后富贵。

5、在宗祧(tiāo)继嗣、官爵世袭、财产处分等方面,西周实行嫡长子继承制。

6、周王之下设有大司寇,作为中央常设最高司法官。

7、审讯审讯“五听”:辞听,色听,气听,耳听,目听。

《春秋战国》8、公元前536年,在执政子产的主持下,郑国首次“铸刑书于鼎,以为国之常法”。

9、魏国变法与李悝(kuī)《法经》(1)在法律方面,魏国李悝总结各国立法经验,制定第一部成文法典《法经》,确立以法治国原则,保护变法改革成果。

(2)第三部分是第六篇《具法》,主要是关于定罪量刑原则的补充规定,相当于现代刑事立法中的“刑法总则”性质。

(3)从法典名称来看,《法经》改刑为法,初步确立了法的客观规定性,(使单纯强调刑罚杀戮的“刑”开始向具有规则性质的“法”过渡,反映了法律制度由相对野蛮残酷向相对文明人道发展的进步趋势。

)(4)从立法宗旨来看,《法经》首创“王者之政,莫急于盗贼”的刑事立法原则。

《秦朝》10、 《睡虎地秦墓竹简》:从睡虎地第十一号秦墓发现的秦律竹简,应是墓主人生前抄录的部分内容,基本上反映了战国后期至秦朝前期的法律制度,是研究秦律的宝贵资料。

11、 由国家作出的法律解释也是一种法律渊源,与法律条文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秦简的《法律答问》即属法律解释。

它采用问答的形式,在对秦律内容及司法诉讼程序进行解释的同时,也对部分法律内容进行了一些补充。

12、 劳役刑(徒刑)劳役刑是限制罪犯自由、强迫其从事劳役以接受劳动改造的刑罚,后世称为徒刑。

秦朝劳役刑由重到轻有:城旦舂,鬼薪、白粲,隶臣妾,司寇,候(斥候)。

13、 财产刑赀刑是直接判处违法犯罪者缴纳一定财物的经济处罚,无力缴纳者有时也可以力役进行抵偿。

14、 耻辱刑髡(kūn )刑是剃除违法犯罪者头发的一种羞辱刑。

耐刑是剃除违法犯罪者鬓毛胡须的一种羞辱刑,轻于髡刑。

15、 根据秦简的有关规定,秦律以身高作为区分成年与未成年的标准。

16、 秦律实行诬告反坐的原则。

17、 秦朝中央设置廷尉,为最高常设司法机关。

18、 调查与勘验司法机关受理案件后,一般要进行调查取证,包括检察勘验与司法鉴定,并作出详细笔录,称为“爰(yuán )书”。

19、当事人对判决结果不服,也可以向司法机关提出复审的请求,称为“乞鞫(jū)”。

《汉朝》20、 萧何制定的《九章律》是汉朝的基本法典。

21、 文景时期的形制改革(1)大背景:约法省刑,与民休息。

(持续发展的社会经济,宽松的社会环境,黄老思 想盛行)直接原因:缇萦上书(2)汉文帝措施:以髡钳城旦舂(五岁徒刑)代替黥刑(qíng ,墨刑于面也),以笞 三百代替劓(yì)刑,以笞五百代替斩左趾,弃市代替斩右趾。

“外有轻刑之名,内实杀人”汉景帝第一次措施:笞五百减为笞三百,笞三百减为笞二百。

汉景帝第二次措施:笞三百减少为笞二百,笞二百减少为笞一百。

《箠令》规定执行笞刑的箠杖以竹杖制成及其尺寸。

(3)意义:文景时期废除肉刑的改革,是中国古代法律跨越野蛮、走向文明的一个重要里程碑。

(使以肉刑为核心的奴隶制“五刑”趋于瓦解,以笞刑、徒刑、死刑为主体的封建刑罚体系初步形成,为隋唐时期封建“五刑(死刑、流刑、徒刑、杖刑、笞刑)”制度的最终确立奠定了基础。

)22、汉朝的法律形式:律、令、科、比。

23、上请所谓上请,也叫“有罪先请”,是指一定范围内的官僚、贵族及其子孙犯罪,不交一般司法机关处理,而应先奏请皇帝裁决的制度。

由西汉初开始。

凡是公侯及其子嗣以及三百石以上的官吏都享受上请的特权。

经过上请,都可得到减刑或者免刑。

这种上请制度是儒家思想中“尊尊”原则的法律化,也是“刑不上大夫”的具体体现。

24、亲亲得相首匿所谓亲亲得相首匿,是指汉代法律所规定的直系三代血亲之间和夫妻之间,除犯谋反、谋大逆以外的罪行,有罪可以相互包庇(bì)隐瞒,不负有向官府告发的责任;对于亲属之间容隐犯罪的行为,法律也不追究其刑事责任。

具体而言,亲亲得相首匿原则包括以下内容:卑幼首匿尊亲长,不负刑事责任;尊亲长首匿卑幼,除死罪上请减免外,其他也不负刑事责任。

自汉宣帝以后,亲亲得相首匿即成为中国古代重要刑事法律原则之一,为后世封建王朝所沿袭。

25、恤刑为纠正秦朝法制的暴虐,汉朝以“仁政”精神为指导,确立了恤刑原则。

对于犯罪的老、幼、妇孺、残疾者,在定罪量刑方面给予照顾。

实行恤刑原则,主要是因为统治者认为老幼病残者,对于封建统治危害不大,对其加以宽免,既可以博得“仁政”的美名,又不至于影响社会秩序的稳定。

26、疑狱奏谳(yàn)与录囚疑狱奏谳是自下而上呈报疑难案件,录囚是上级司法检察机关对下级司法行为的监督。

《三国两晋南北朝》27、《晋律》又称《泰始律》。

该律又经张斐、杜预作注释,为武帝首肯“诏颁天下”,与律文同具法律效力,故又称为“张杜律”。

28、《北齐律》首创《名例律》,进一步突出了律典总则的性质和地位,使律典结构更加规范。

29、东汉有废除宫刑之命令,但在北魏、东魏时宫刑仍有实行。

西魏、北齐后,宫刑不复作为一种法定刑。

30、“八议”入律“八议”是指对八种权贵人物,在他们犯罪以后,一般官员不得直接定罪决罚,必须上报皇帝议决,通常减轻处罚或予以赦免。

这八类人是:“亲”:皇帝宗室亲戚;“故”:皇帝故旧;“贤”:有大德行的贤人君子;“能”:政治、军事等方面有大才能者;“功”:对国家有大功勋者;“贵”:有一定级别的官爵者;“勤”:为国家服务卓著有大勤劳者;“宾”:前朝皇帝及后裔。

“八议”之制自曹魏时入律,一直沿用到清末,历时一千六百余年。

“八议”之说源于《周礼•八辟》。

31、准五服以制罪五服,是指中国传统依据血缘关系远近的五种丧服的服制,包括斩衰(cui)(三年)、齐衰(一年)、大功(九个月)、小功(五个月)、缌麻(三个月),涵盖的亲属范围上至高祖、下至玄孙共九代,称为九族,九族内的直系血亲和旁系姻亲均为有服亲属,亲者服制重,疏者服制轻。

西晋《泰始律》确立“峻礼教之防,准五服以制罪”的量刑原则,是指亲属间的犯罪,据五种丧服所规定的亲等来定罪量刑。

尊长杀伤卑幼,服制愈重则定罪愈轻,反之加重;但有些犯罪,如卑幼盗窃尊长财物,则恰恰相反。

这是自汉以来礼法结合的又一体现,以后历代法典均沿用此原则。

32、留养留养入律,始于北魏。

33、魏明帝时,根据卫觊(jì)的建议,在廷尉中增设律学博士,讲授法律,该制度为西晋以后各朝所继承。

34、西晋在朝堂之前设有登闻鼓,正式创立了直诉制度。

《隋朝》35、隋《开皇律》首次设置“十恶”重罪:一曰谋反,二曰谋大逆,三曰谋叛,四曰恶逆,五曰不道,六曰大不敬,七曰不孝,八曰不睦,九曰不义,十曰内乱。

36、隋唐封建“五刑”:死刑、流刑、徒刑、杖刑、笞刑。

《唐朝》37、《唐律疏议》在体例、篇目上以《北齐律》及隋《开皇律》为蓝本。

38、贼盗律明确规定了对于谋反、谋大逆、谋叛、造妖书妖言等危害国家统治的政治犯罪的严厉处罚。

同时,还规定了对于谋杀、杀害、强盗、窃盗等项重大刑事犯罪的处罚。

39、斗讼律内容涉及斗殴、告讼。

斗殴之类,包括斗殴致伤、斗殴致死、不同身份者相互斗殴致伤害及几种杀伤罪的处理40、十恶重惩原则唐朝法律沿用隋朝制度,确定“十恶”罪名,并在法典之中,开宗明义,强调“十恶罪”的严重性,并明确规定对十恶重罪给予严厉惩处。

唐律关于“十恶重惩原则”主要表现在三个方面:其一,对于十恶犯罪规定了严厉的刑事处罚;其二,对十恶犯罪的处罚,一般包括较大范围的株连;其三,十恶犯罪,一般不适用普通减免条款。

其中1)“三谋一恶”在唐律中属于极端性犯罪,刑罚最为严厉。

2)“不孝”是指对父母、祖父母而言。

3)“不睦”是对亲属,谋杀、卖缌麻以上亲,殴打、告发丈夫及大功以上尊亲属。

41、亲属容隐儒家关于“父子相为隐”思想,自汉代开始入律。

汉律确立了“亲亲得相首匿”制度。

唐律使这一制度进一步完备、健全。

在容隐范围上,唐律的规定有明显的扩大。

42、自首减免刑唐律规定:犯罪未发而能自首者,免予处罚。

43、老幼废疾减免刑年八十以上、十岁以下,或身体有笃疾者,即便所犯为谋反、谋大逆、杀人应死等重罪,亦适用“上请”特别程序,上报朝廷,由皇帝决断。

年九十以上、七岁以下,犯死罪亦不处刑。

在年龄的计算及确定疾病的时间上,也体现宽免原则。

44、数罪并罚一人犯数罪,唐律基本采取并合论罚、重罪吸收轻罪的原则。

45、“保辜”制度唐朝吸收前朝法律的规定,完善了“保辜”制度。

保辜制度规定,伤害行为发生后,根据不同的伤害方式确定不同的时限,以时限结束时被害人的身体状况作为对伤害人定罪量刑的依据。

保辜的期限,以伤害的方式及伤害的程度而定:1)手足殴伤人,期限十日;2)以其他物件殴伤人,期限二十日;3)以刀、火、热水伤人,期限三十日;4)导致骨折伤者,期限五十日。

期限内被害人因伤死亡者,对加害人以杀人罪量刑。

保辜制度的实施,使得伤害行为发生后,加害人可在规定期限内采取积极措施,防止被害人因伤死亡。

(这是它的合理性的一个体现。

)46、婚姻制度直接目的是传宗接代、延续家族血脉。

法定婚龄:贞观初年,男二十,女十五;开元二十五年,男十五,女十三。

婚姻关系的成立:1)缔结婚姻,需订立“婚书”;2)须通过特定的婚姻程序,即“六礼”。

婚姻关系的解除:1)强制离婚:义绝、出妻2)协议离婚:又称“和离”。

《宋朝》47、《建隆重详定刑统》,简称《宋刑统》,是宋朝最基本的法典。

48、其他立法活动:编敕、编例和条法事类。

49、重典惩治贼盗:划定重法地、重法人,终宋之世,重惩贼盗都被作为其一贯方针。

50、折杖法不适用于死刑及反逆、强盗等犯罪。

51、刺配,是将杖刑、刺面、配役三刑同时施加于一人。

52、契约制度田产买卖先问亲邻一物不得两典53、财产继承制度宋代的继承制度沿用唐朝的规定,又针对新出现的问题,增加了“户绝资产”、“死商钱物”等内容,形成了一般财产继承、遗嘱继承、户绝财产继承、死亡客商财产继承等比较复杂、完善的遗嘱继承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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