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法制史重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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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法制史

《西周》

1、赎(shú)刑

西周中期,穆王命司寇吕侯制定《吕刑》,对赎刑制度作出了系统规定。

2、圜(yuán)土之制

圜土之制属于劳役刑性质,后世的徒刑即由此发展而来。

3、三赦之法

西周有“三赦之法”的规定:“壹赦曰幼弱,再赦曰老旄,三赦曰蠢愚。”

4、西周婚姻制度:

西周实行一夫一妻制下的一妻多妾制。

婚姻关系成立遵循两项基本规定:一是必须遵从“父母之命媒妁之言”;二是必须履行“六礼”的聘娶程序。

六礼:纳采,问名,纳吉,纳征,请期,亲迎。

“六礼”的聘娶规定表明,当时的婚姻属于买卖婚姻和父母包办性质,男女双方当事人是没有自主择婚的权利与自由的。

在婚姻关系的成立方面,周代有“同姓不婚”的禁忌原则。

关于婚姻关系的解除,周礼有“七出”、“三不去”的规定。

七出:不顺父母、无子、淫、妒、有恶疾、多言、窃盗。

三不去:有所取无所归、有更三年丧、前贫贱后富贵。

5、在宗祧(tiāo)继嗣、官爵世袭、财产处分等方面,西周实行嫡长子继承制。

6、周王之下设有大司寇,作为中央常设最高司法官。

7、审讯

审讯“五听”:辞听,色听,气听,耳听,目听。

《春秋战国》

8、公元前536年,在执政子产的主持下,郑国首次“铸刑书于鼎,以为国之常法”。

9、魏国变法与李悝(kuī)《法经》

(1)在法律方面,魏国李悝总结各国立法经验,制定第一部成文法典《法经》,确立以法治国原则,保护变法改革成果。

(2)第三部分是第六篇《具法》,主要是关于定罪量刑原则的补充规定,相当于现代刑事立法中的“刑法总则”性质。

(3)从法典名称来看,《法经》改刑为法,初步确立了法的客观规定性,(使单纯强调刑罚杀戮的“刑”开始向具有规则性质的“法”过渡,反映了法律制度由相对野蛮残酷向相对文明人道发展的进步趋势。)

(4)从立法宗旨来看,《法经》首创“王者之政,莫急于盗贼”的刑事立法原则。《秦朝》

10、 《睡虎地秦墓竹简》:从睡虎地第十一号秦墓发现的秦律竹简,应是墓主人生前抄

录的部分内容,基本上反映了战国后期至秦朝前期的法律制度,是研究秦律的宝贵资料。

11、 由国家作出的法律解释也是一种法律渊源,与法律条文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秦简

的《法律答问》即属法律解释。它采用问答的形式,在对秦律内容及司法诉讼程序进行解释的同时,也对部分法律内容进行了一些补充。

12、 劳役刑(徒刑)

劳役刑是限制罪犯自由、强迫其从事劳役以接受劳动改造的刑罚,后世称为徒刑。 秦朝劳役刑由重到轻有:城旦舂,鬼薪、白粲,隶臣妾,司寇,候(斥候)。

13、 财产刑

赀刑是直接判处违法犯罪者缴纳一定财物的经济处罚,无力缴纳者有时也可以力役进行抵偿。

14、 耻辱刑

髡(kūn )刑是剃除违法犯罪者头发的一种羞辱刑。

耐刑是剃除违法犯罪者鬓毛胡须的一种羞辱刑,轻于髡刑。

15、 根据秦简的有关规定,秦律以身高作为区分成年与未成年的标准。

16、 秦律实行诬告反坐的原则。

17、 秦朝中央设置廷尉,为最高常设司法机关。

18、 调查与勘验

司法机关受理案件后,一般要进行调查取证,包括检察勘验与司法鉴定,并作出详细笔录,称为“爰(yuán )书”。

19、

当事人对判决结果不服,也可以向司法机关提出复审的请求,称为“乞鞫(jū)”。

《汉朝》

20、 萧何制定的《九章律》是汉朝的基本法典。

21、 文景时期的形制改革

(1)大背景:约法省刑,与民休息。(持续发展的社会经济,宽松的社会环境,黄老思 想盛行)

直接原因:缇萦上书

(2)汉文帝措施:以髡钳城旦舂(五岁徒刑)代替

黥刑(qíng ,墨刑于面也),以笞 三百代替劓(yì

)刑,以笞五百代替斩左趾,弃市代替斩右趾。

“外有轻刑之名,内实杀人”

汉景帝第一次措施:笞五百减为笞三百,笞三百减为笞二百。

汉景帝第二次措施:笞三百减少为笞二百,笞二百减少为笞一百。

《箠令》规定执行笞刑的箠杖以竹杖制成及其尺寸。

(3)意义:文景时期废除肉刑的改革,是中国古代法律跨越野蛮、走向文明的一个重要里程碑。(使以肉刑为核心的奴隶制“五刑”趋于瓦解,以笞刑、徒刑、死刑为主体的封建刑罚体系初步形成,为隋唐时期封建“五刑(死刑、流刑、徒刑、杖刑、笞刑)”

制度的最终确立奠定了基础。)

22、汉朝的法律形式:律、令、科、比。

23、上请

所谓上请,也叫“有罪先请”,是指一定范围内的官僚、贵族及其子孙犯罪,不交一般司法机关处理,而应先奏请皇帝裁决的制度。由西汉初开始。

凡是公侯及其子嗣以及三百石以上的官吏都享受上请的特权。经过上请,都可得到减刑或者免刑。这种上请制度是儒家思想中“尊尊”原则的法律化,也是“刑不上大夫”的具体体现。

24、亲亲得相首匿

所谓亲亲得相首匿,是指汉代法律所规定的直系三代血亲之间和夫妻之间,除犯谋反、谋大逆以外的罪行,有罪可以相互包庇(bì)隐瞒,不负有向官府告发的责任;对于亲属之间容隐犯罪的行为,法律也不追究其刑事责任。

具体而言,亲亲得相首匿原则包括以下内容:卑幼首匿尊亲长,不负刑事责任;尊亲长首匿卑幼,除死罪上请减免外,其他也不负刑事责任。自汉宣帝以后,亲亲得相首匿即成为中国古代重要刑事法律原则之一,为后世封建王朝所沿袭。

25、恤刑

为纠正秦朝法制的暴虐,汉朝以“仁政”精神为指导,确立了恤刑原则。对于犯罪的老、幼、妇孺、残疾者,在定罪量刑方面给予照顾。

实行恤刑原则,主要是因为统治者认为老幼病残者,对于封建统治危害不大,对其加以宽免,既可以博得“仁政”的美名,又不至于影响社会秩序的稳定。

26、疑狱奏谳(yàn)与录囚

疑狱奏谳是自下而上呈报疑难案件,录囚是上级司法检察机关对下级司法行为的监督。

《三国两晋南北朝》

27、《晋律》又称《泰始律》。该律又经张斐、杜预作注释,为武帝首肯“诏颁天下”,与律

文同具法律效力,故又称为“张杜律”。

28、《北齐律》首创《名例律》,进一步突出了律典总则的性质和地位,使律典结构更加规范。

29、东汉有废除宫刑之命令,但在北魏、东魏时宫刑仍有实行。西魏、北齐后,宫刑不复作

为一种法定刑。

30、“八议”入律

“八议”是指对八种权贵人物,在他们犯罪以后,一般官员不得直接定罪决罚,必须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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