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储存爆炸物品辩护词范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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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制造、买卖、运输、储存危险物质罪辩护词

非法制造、买卖、运输、储存危险物质罪辩护词

⾮法制造、买卖、运输、储存危险物质罪辩护词危险物质在我国是属于违禁的物品,危险物质的储运是⾮常严格的,特别单位未经批准,不得⽣产、运输储存危险物品,否则有可能构成犯罪,那么⾮法制造、买卖、运输、储存危险物质罪如何写辩护词?下⾯由店铺⼩编为读者进⾏的解答,希望以下的知识对读者有所帮助。

⼀、⾮法制造、买卖、运输、储存危险物质罪辩护词1、⾸部。

⾸⾏要写明标题。

2、正⽂。

在具体制作法庭辩护词时,分两段。

(1)向法庭说明出庭⾏使辩护权的根据。

向法庭讲明辩护发⾔的根据。

简要但明确地概述辩护⼈对案件的基本看法。

(2)从控诉⽅对犯罪事实的认定⽅⾯来辩护。

从法律适⽤⽅⾯进⾏辩护。

从情理⽅⾯进⾏辩护。

前⾔:主要有三项内容:⼀是申明辩护⼈的合法地位;⼆是讲辩护⼈在出庭前进⾏了哪些⼯作;三是讲辩护⼈对全案的基本看法。

辩护理由:是辩护词的核⼼内容。

是辩护⼈为维护被告⼈的合法权益所要阐明的主旨,应该从被告⼈的⾏为事实出发,对照有关的法律规定,论证被告⼈⽆罪、罪轻或应该予以减轻甚⾄免除其刑事责任的意见和根据。

因此,通常是要围绕是否构成犯罪、属于何种罪名、有列轻的法定条件,以及诉讼程序是否合法等问题上展开辩论和论述。

结束语:是对辩护词的归纳和⼩结,⼀船讲两个内容:⼀是辩护词的中⼼观点;⼆是向法庭提出对被告⼈的处理建议。

辩护⼈:某某某年⽉⽇⼆、相关法律规定《中华⼈民共和国刑法》第⼀百⼆⼗五条【⾮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枪⽀、弹药、爆炸物罪】⾮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枪⽀、弹药、爆炸物的,处三年以上⼗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严重的,处⼗年以上有期徒刑、⽆期徒刑或者死刑。

【⾮法制造、买卖、运输、储存危险物质罪】⾮法制造、买卖、运输、储存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危害公共安全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单位犯前两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员和其他直接责任⼈员,依照第⼀款的规定处罚。

以上知识就是⼩编对相关法律问题进⾏的解答,律师为⾮法制造、买卖、运输、储存危险物质罪的被告⼈辩护的,可以从当事⼈主观恶意、造成的后果、⽴功⾃⾸等⽅⾯进⾏辩护。

非法经营烟花罪案件辩护词

非法经营烟花罪案件辩护词

非法经营烟花罪案件辩护词嘿,咱今儿就来聊聊非法经营烟花罪案件辩护词这档子事儿。

你说这烟花,平常看着多喜庆啊,逢年过节的,噼里啪啦一放,那气氛一下子就上来了。

可要是这烟花和非法经营挂上钩了,那可就麻烦啦!咱就说啊,要是有人被指控犯了这非法经营烟花罪,那辩护的时候可得好好琢磨琢磨。

这就好比是一场战斗,咱得找对策略,才能打个漂亮仗。

首先得搞清楚,这经营烟花到底咋就非法啦?是没证啊,还是在不该卖的地方卖啦?这都得搞清楚,不然咋辩护呢?就好像你要去打仗,总得知道敌人在哪,弱点是啥吧。

然后呢,咱就得看看证据。

证据这东西可重要啦,就跟那定海神针似的。

要是证据不扎实,那咱不就有话说啦?咱得仔细瞅瞅,这证据有没有啥漏洞,有没有啥不合理的地方。

要是能找到,那不就相当于找到了突破口嘛!再想想,这人他经营烟花的初衷是啥呀?是真的故意要违法,还是有啥特殊情况呢?也许他就是不懂法,稀里糊涂就犯了错呢。

咱得把这些情况都给法官大人讲清楚,让人家也能理解理解。

比如说吧,有个人他家里穷,就想着卖点烟花挣点钱过年,他也不知道这是违法的呀。

这时候咱就得跟法官说,他不是故意要违法的呀,他就是想让家里人过个好年。

法官大人也是人呀,他也有感情呀,说不定一听就心软了呢。

还有啊,咱得强调这烟花也不是啥洪水猛兽,只要管理好了,也能带来欢乐和好处呀。

不能一棍子打死,得综合考虑考虑。

这就跟那治病似的,不能头疼医头,脚疼医脚,得全面分析。

咱辩护的时候,可不能畏畏缩缩的,得大大方方地把咱的观点说出来。

就像那战士上战场,得有气势!咱得让法官知道,咱是有理有据的,不是胡搅蛮缠。

要是咱能把这些都做到位,那说不定就能给当事人争取到一个好结果呢。

你说是不是这个理儿?咱可不能让一个小小的非法经营烟花罪就把人给打倒了呀。

咱得努力,得争取,得为当事人说话呀!反正我觉得,只要咱用心去辩护,就一定能有好结果。

咱得相信法律是公正的,也得相信咱自己的能力!。

非法制造爆炸物案辩护词

非法制造爆炸物案辩护词

曹某非法制造爆炸物案辩护词审判长、审判员:xxx 律师事务所依法接受本案被告人曹某之亲属的委托,指派我担任曹某的辩护人,接受委托后,我依法会见了被告人,查阅了案卷材料,现依据事实与法律,发表如下辩护意见,请法庭予以考虑: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刘某、曹某欲生产炸药出售从中牟利,被告人刘某联系被告人燕某让其组织工人,原材料为其生产炸药,并联系被告人程某将xx 包装厂作为生产炸药的场地。

后刘某将其与曹某共同出资的部分资金提供给燕某购买原料等。

”法庭调查表明,起诉书对被告人曹某的这一指控存在严重错误。

一、曹某根本不存在准备生产炸药出售并从中牟利的事实。

法庭调查表明,因有人向被告人曹某购买炸药,被告人曹某就向被告人刘某提出购买。

被告人刘某与被告人燕某进行了联系,共同向被告人程某提出租赁其包装厂进行生产。

被告人燕某随后购买了原材料、工作服、口罩等并组织工人生产。

在此期间,被告人曹某只是根据被告人刘某的要求,两次将原料车从高速路口开到包装厂。

所生产的炸药均由被告人刘某以每箱360 元的价格向被告人某购买,然后又以每箱420 元的价格向被告人曹某卖出部分炸药。

这一事实从被告人刘某、曹某的当庭供述、讯问笔录、以及刘某的最后陈述中,都明确无误的得到了证实。

在整个生产制造炸药的过程中,被告人曹某根本没有与被告人刘某等人就生产炸药的行为进行预谋、策划、组织、分工,也没有进行与生产制造炸药有关的任何实质性工作。

也就是説,被告人曹某仅仅是为了购买炸药而与被告人刘某一起到过生产现场,开了二次原料车,被告人程某、燕某明确证实,他们根本就不认识被告人曹某。

因此,起诉书指控生产炸药有曹某参与的事实是极其错误的。

同时,从法庭调查的结果看,被告人曹某获取利润的来源并不是通过生产炸药而牟取的,而是通过买卖炸药来从中赚取,这是确证无疑的事实。

对被告人曹某的指控错误就在于公诉机关故意混淆了产品与商品的区别。

采取本末倒置的逻辑思维,将由被告人曹某购买炸药的行为毫无根据地定性为生产炸药的行为,将曹某通过流通获取利润演化为通过生产获取利润,正是由于公诉机关的这一做法,巧妙地歪曲了事实,从而无情地将被告人曹某推向了本案主犯的地位。

单位犯罪辩护词范本怎么写?

单位犯罪辩护词范本怎么写?

单位犯罪辩护词范本怎么写?1.敬语: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2.代理内容:广东某律师事务所依法接受被告人黄某某父亲的委托并经黄某某本人同意,指派我们担任涉嫌假冒注册商标罪一案被告人黄某某的辩护人。

3.辩护内容:具体理由是:...说明所依据的法律条文。

4.结尾:律师:苗某某。

在如今的社会,形形色色的公司都有,甚至有的公司为了挣更多的钱而干一些危害国家的事,还有的就是公司做工程为了节约用钱而做的豆腐渣工程存在很大的危险隐患也有可能造成重大事故等等,那么这个时候我们就可以向国家相关机构提交单位犯罪辩护词来维护公司,那么单位犯罪辩护词范本怎么写呢,下面就跟小编一起来了解下。

一、单位犯罪辩护词范本怎么写?1、标题:XXX辩护词2、说明案件的相关背景情况3、辩护词(说明自己的辩护理由及意见及目前公司的相关情况与单位犯罪法律对比)二、单位犯罪有哪些?单位犯罪罪名列表一、危害国家安全罪1、资助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活动罪主体:境内外的机构、组织或个人;二、危害公共安全罪2、资助恐怖活动罪主体是一般主体,既包括自然人,也包括单位;3、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枪支、弹药、爆炸物罪主体是一般主体既包括自然人,也包括单位;4、非法制造、买卖、运输、储存危险物质罪主体是一般主体,既包括自然人,也包括单位;5、工程重大安全事故罪主体是特殊主体,即建设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工程监理单位;三、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6、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罪(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生产、销售假药罪;生产、销售劣药罪;生产销售不符合卫生标准的食品罪;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生产、销售不符合标准的医用器材罪;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产品罪;生产、销售伪劣农药、兽药、化肥、种子罪生产、销售不符合卫生标准的化妆品罪)的主体都是一般主体,既包括自然人,也包括单位;7、走私罪(走私武器弹药罪;走私假币罪;走私文物罪;走私贵重金属罪;走私普通货物、药品罪)的主体是一般主体,既包括自然人,也包括单位。

非法经营罪辩护词

非法经营罪辩护词

xx非法经营案一审辩护词审判长、人民陪审员:xx律师事务所接收被告人xx的委托,指派我担任其非法经营案一审辩护人,接收委托后,我查阅了卷宗材料,会见了被告人,并参加了庭审,现发表如下辩护意见,请合议庭给予考虑。

一、辩护人对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构成非法经营罪不持异议,但辩护人认为被告人xx的行为系非法经营罪未遂。

尽管非法经营行为客观上会扰乱市场秩序,但是其目的却在于获取非法利益。

可以说,获取非法利益才是非法经营行为的真实属性。

虽然我国刑法条文并未规定非法经营罪以谋利(或营利)为目的,但在非法经营罪的具体认定中,应该要考虑行为人的营利目的。

而要获取非法利益,就必须要发生商品流通和交易。

无论是生产和购买,还是储存和运输,其实归根结底都是买卖行为,或者是为买卖所作的准备行为,只有到实际出售并且行为完成方产生社会危害结果。

比如储存行为,必然是为了出卖而暂时储存,不可能是没有任何目的的储存,也不可能就以储存为最终目的,如果仅仅以储存为目的,其与收藏行为无异,显然不会对市场秩序造成任何破坏。

因此可以说,非法经营行为是一种通过买卖而获利的行为。

通过买卖来获利,显然是存在既遂与未遂之分的。

我国刑法第225条规定了非法经营罪的四种情形,但该条并未规定在非法经营行为中具有买进、运输、卖出行为之一的,即构成既遂。

因此在法律没有明确规定的情况下,应当具体案件具体分析。

本案中,被告人xx购进烟花爆竹,在卸货时被查获,尚未销售,应当属于犯罪未遂。

二、被告人xx的妻子持有烟花爆竹零售许可证,虽然被告人行为是非法的,但并非是没有任何许可证而从事烟花爆竹买卖,和无证从事烟花爆竹买卖是有所区别的。

三、被告人xx购买的烟花爆竹经过鉴定,均为合格产品,且已被公安机关扣押后变卖处理,未进入流通领域,被告人没有违法收入,社会危害性较小。

综上所述,被告人xx的行为系犯罪未遂,且其情节轻微,社会危害性小,又主动配合公安机关的调查,证明其已经深刻认识到自己的错误,认罪态度较好,符合《刑法》第三十七条“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的,可以免于刑事处罚”的规定。

-非法买卖爆炸物案二审辩护词

-非法买卖爆炸物案二审辩护词
第四,炸药来源不清。对于涉及非法爆炸物的案件,爆炸物的来源应该是有关司法机关重点清查的问题。在本案中,王某明确供述,其是从“小胡”处购买的炸药(第2次讯问第1页),且详细交代了“小胡”的情况“在________县__________乡_________村北面边上住,他爱人是我们李某的张某某” (第2次讯问第4页)。对于如此详细的情况,公安机关却没有对“小胡”做进一步的核实,以查清炸药的来源。“小胡”是谁?“小胡”是否真有其人?如果“小胡”真有其人,他的“上游”制造者又是谁?这无疑是一个非常重要的问题,遗憾的是,一审判决对此也没有进行慎重的核实。更何况,王某当庭供述,并没有“小胡”这个人(庭审笔录第12页)。既然王某购买炸药的来源不清楚,那么该起买卖炸药的事实是否存在,就是个疑问了。
第五,送达地点不清。该批炸药送到了哪里?王某供述,卸车地点“_________县_________庄不远”(第2次讯问第3页);刘某供述是“_________的_________村”(第2次讯问第3页);张某供述在东__________村(第2次讯问第3页);上诉人____________则没有供述。
首先,从犯意的产生及预备来看,上诉人_____________并非主动实施该买卖雷管的行为。据被告人王某供认,2004年10月底11月初,是其远房亲戚岳某先联系他,称李某在民爆公司有关系可以买出雷管,并于同年11月2日再次找王某,称已经联系好民爆公司,只要有假的购买证和运输证就能买出来。这时,被告人王某就主动联系,准备将雷管卖给上诉人________。证人张某也称,早在2004年10月16日左右,和11月1日,就先后有三个人来民爆公司“踩点”。这说明其他被告人早已有了非法出售雷管的犯意,并实施了一定的预备行为,才将出售的目标选定为上诉人______________(以上证言和供述见一审判决书第7、9、10页)可见,上诉人______________并非主动实施该买卖雷管的行为。

非法制造爆炸物品辩护词需要包含什么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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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制造爆炸物品辩护词需要包含什么内容?非法制造爆炸物品辩护词需要包含的内容有:当事人的详细基本个人信息;当事人的行为并没有构成非法制造爆炸物品罪的事实一句与理由;当事人良好积极的配合态度;辩护时间;落款等内容。

对于格式没有强制性要求,保证事实依据与理由充分即可。

▲一、非法制造爆炸物品辩护词需要包含什么内容?非法制造爆炸物品辩护词需要包含的内容有:当事人的详细基本个人信息;当事人的行为并没有构成非法制造爆炸物品罪的事实一句与理由;当事人良好积极的配合态度;辩护时间;落款等内容。

对于格式没有强制性要求,保证事实依据与理由充分即可。

▲二、非法制造爆炸物品罪的概念及犯罪构成(一)概念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枪支、弹药、爆炸物罪,是指违反国家有关枪支、弹药、爆炸物的管理规定,未经批准,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枪支、弹药、爆炸物,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

(二)特征1、侵犯的客体是公共安全和国家对枪支、弹药、爆炸物的管理制度;2、客观方面表现为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枪支、弹药、爆炸物的行为。

(1)、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的必须是枪支、弹药与爆炸物。

根据《枪支管理办法》的规定,枪支、弹药是指军用手枪、步枪、冲锋枪、机枪、射击运动的各种枪支、狩猎用的有膛线枪、散弹枪、火药枪、麻醉动物用的注射枪和能发射金属弹丸的气枪,以及上述枪支所使用的弹药;发射金属弹丸的钢珠枪,也包含在内。

”此外,对私自制作土枪出售,或者将体育运动用枪改装成火药枪的,应根据具体情况,区别对待:构成犯罪的,以非法制造、买卖枪支罪予以处罚;如果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则不以犯罪论处。

至于爆炸物,则是指具有较大爆破性或杀伤性的爆炸物,既包括军用的爆炸物,如地雷、炸弹、手榴弹,也包括《民用爆炸物品管理条例》所列的爆破器材,但不应包括烟花、爆竹。

(2)、必须有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枪支、弹药、爆炸物的行为。

非法制造,是指非经国家许可擅自制造(包括改装、配装)枪支、弹药、爆炸物。

最新整理辩护词6范文.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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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整理辩护词为***非法储存爆炸物一案发表的辩护词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xxx兴常律师事务所依法接受***妻子***的委托,指派本人为***出席法庭为其辩护。

现本人作为一名辩护律师,本着xx和保障人权的刑法精神,发表辩护意见如下,以供合议庭在评议和判处本案时参考:首先,作为辩护律师,本人认识到了非法储存爆炸物案系持有型犯罪,应归属于不作为的继续犯。

同时,***的不作为行为已持续到了 1月1日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修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制造、买卖、运输枪支、弹药、爆炸物等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决定》(以下简称《修改决定》)的生效期间,公诉机关也是基于该修改决定指控***犯有非法储存爆炸物罪的。

故本人对本案不作无罪辩护,而选择作罪轻辩护,现拟从以下几个方面为***作罪轻辩护。

一、***的犯罪行为未达到“情节严重”的程度,不是情节加重犯,而仅具有一般的构罪情节。

1、刑法上一个完整的非法存放爆炸物的犯罪行为应当包括积极的藏匿起始行为(因为其并不是符合法律要求的作为,故本质仍是不作为)和相持续的消极的不履行《民用爆炸物安全管理条例》规定的上交公安机关组织监督销毁义务(以下简称“不履行交销义务”)的终了行为两部分。

同时,鉴于 5月15日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制造、买卖、运输枪支、弹药、爆炸物等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关于“非法储存”的限制性解释(非法储存是指明知是他人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的爆炸物而为其存放的行为),故辩护律师认为,无论***出于何种需要、何种原因、何种动机,其在 1月1日之前实施的私藏、出借、接受归还又加以私藏自己合法取得和所有的炸药和不履行交销义务的部分不作为行为不具有刑事违法性,无论数量多少,均是不构罪的,不应受到刑法的否定评价,更不应受到刑法的谴责和惩罚,其具有刑法意义的行为应仅仅是持续到 1月1日之后的不履行交销义务的部分不作为行为。

非法买卖爆炸物罪无罪辩护词范本是怎么样的

非法买卖爆炸物罪无罪辩护词范本是怎么样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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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更好的管理国家, 使得治安稳定, 对于人们的日常生活中一些特殊活动是有着明确的法律条文规定的。

我国是除军方能持枪等爆炸物外, 普通公民是不准持有的, 更不准非法买卖。

如果想在法庭上为自己做辩护, 那么非法买卖爆炸物罪无罪辩护词范本是怎么样的呢。

非法买卖爆炸物罪无罪辩护词范本是怎么样的?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XX律师事务所依法接受被告人庞某某家属的委托, 指派我们作为被告人庞某某的一审辩护律师。

庭前通过会见被告人, 并且仔细地查阅了本案的卷宗, 且经过刚才的的法庭调查, 现就本案事实及相关证据, 依据我国《刑法》及相关的法律规定, 提出如下辩护意见, 供合议庭参考采纳:一、被告人庞某某应构成非法储存爆炸物品罪。

首先, 对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庞某某涉嫌非法制造爆炸物的犯罪事实, 本辩护人认为证据不足, 事实不清。

认定被告人参与制造爆炸物的证据王某某的询问笔录和其当庭陈述存在诸多矛盾之处, 对此证据不应作为认定庞某某参与制造爆炸物事实予以认定。

而张某某当庭陈述只见过几次庞某某, 和庞某某很少交流, 因此对庞某某是否参与制造爆炸物也只是听王某某转述和推测。

并且从村委会出具的证据和王某某当庭陈述被告人庞某某在煤场工作可以证明被告人庞某某没有参与制造爆炸物的时间。

因此所有证据之间存在很多矛盾, 无法相互印证, 不能有效证明被告人庞某某参与制造爆炸物的事实。

即使贵院依据现有证据认定被告人庞某某存在非法制造爆炸物的行为, 但被告人庞某某是后来才参与的, 对其制造的爆炸物品数量也无从证实, 因此对其存在非法制造爆炸物的行为是否构成犯罪也不能认定。

综上所述, 对被告人庞某某构成非法制造爆炸物品罪, 本辩护人认为证据不足、事实不清。

望法院查明事实, 依法认定。

非法制造爆炸物罪精彩辩护词 张水山律师

非法制造爆炸物罪精彩辩护词  张水山律师

非法制造爆炸物罪精彩辩护词张水山律师辩护词审判长、审判员:河南王城律师事务所接受王小二家人的委托,指派我作为王小二等被诉非法制造爆炸物罪一案王小二的辩护人,我接受委托后,查阅并复制了全部卷宗材料,两次会见了在押的被告人王小二,刚才经过法庭调查,又听了公诉人发表的公诉词和多位辩护人发表的辩护词,对本案有了更加全面深入的了解,现发表辩护意见如下:辩护要点:1、王小二在主观方面恶性不深,在客观方面社会危害性相对较小,没有造成严重后果。

2、王小二非法制造爆炸物用于开矿,依法可以不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的"情节严重"。

3、王小二主动投案自首,依法应从轻、减轻或免除处罚。

4、王小二没有造成严重社会危害,并确有悔罪表现。

5、本案没有对爆炸物进行鉴定的重要证据,证据不足。

量刑意见:对王小二应该依照刑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的量刑幅度减轻处罚,酌情判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建议适用缓刑。

具体辩护意见:一、王小二在主观方面恶性不深,在客观方面社会危害性相对较小,没有造成严重后果。

1、在主观方面,王小二主观恶性不深。

非法制造爆炸物罪侵犯的客体是公共安全和国家对爆炸物品的管理制度,由于爆炸物品能够引起爆炸,具有较大的杀伤力,容易给社会带来不安全的隐患,并引发严重的刑事犯罪。

所以我国《刑法》第一百二十五条和最高人民法院于2001年5月16日《关于审理非法制造、买卖、运输枪支、弹药、爆炸物等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及同年9月17日最高人民法院《对执行〈关于审理非法制造、买卖、运输枪支、弹药、爆炸物等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有关问题的通知》等文件都对本罪做出了相关的规定,并在量刑幅度上规定了较为严厉的刑罚制度。

但爆炸物品又是人们生产、生活领域不可缺少的物品,特别是大量的矿区等都需要大量使用爆炸物品来开矿,对爆炸物品的需求量也增大,加之一些个人非法开采矿石,通过合法途径购不到爆炸物,他们只能通过非法买卖的途径获取爆炸物,这样在利益驱使下也刺激了民用爆炸物的非法制造与买卖。

无罪案例1:李XX运输爆炸物案

无罪案例1:李XX运输爆炸物案

无罪案例1:李XX运输爆炸物案云南商人李X坤等人运输爆炸物案——律师辩护后检察机关不起诉,无罪释放。

案情简介云南商人李X坤为生产烟花爆竹,委托李X云从广西购进并运输一批爆竹引线回云南。

途中被公安机关查获,因无相关证照,李X云等三人被认为涉嫌非法运输、买卖爆炸物罪,移送检察机关审查起诉。

如其三人的被指控罪名成立,作为老板的李X坤同样也构成该罪。

李X云委托韦荣奎律师为其辩护。

辩护思路辩护律师认为,李X云等人买卖、运输的爆竹引线,不属于刑法调整的“爆炸物”范围,他们不构成该罪。

为此,律师在审查起诉阶段向检察机关出具了建议不起诉的辩护意见。

案件结果检察机关最终采纳了韦荣奎律师的意见,作出了对李X云等人不起诉的决定。

辩护词关于李X云、普X清、吕X雄等三人涉嫌运输、买卖爆炸物一案的法律意见崇左市人民检察院:李X云、普X清、吕X雄等三人涉嫌非法运输、买卖爆炸物一案,日前已移送贵院审查起诉。

在现阶段,作为犯罪嫌疑人李X云、普X清、吕X雄的委托律师,就目前了解到的案件有关情况,我们认为李X云、普X清、吕X雄等三人的行为不构成犯罪,对他们应不起诉为宜。

特提出以下法律意见供贵院参考:一、李X云等三人运输、买卖的爆竹引线,不在刑法调整的“爆炸物”范围之列。

1、《刑法》中非法买卖、运输爆炸物罪所指的“爆炸物”,应当具有爆炸性能和较大的杀伤力,一旦出事,足以危害不特定多数人的人身和财产安全。

也正是由于这些物品具有较高的危险性,才成为刑法所规定的犯罪对象。

2、而现实生活中爆炸物的种类非常多,但并不是所有的爆炸物都属于《刑法》调整的范围。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爆炸物品管理条例》,烟花爆竹属于民用爆炸物,最高人民法院在2001年5月16日施行的《关于审理非法制造、买卖、运输枪支、弹药、爆炸物等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1]15号)中,只将制造烟花爆竹的主要原料——烟火药列为刑法调整的对象。

而李X云等人买卖、运输的是爆竹引线,爆竹引线仅仅是爆竹的一个组成部分,还不是爆竹。

一起非法储存爆炸物的辩护

一起非法储存爆炸物的辩护

一起非法储存爆炸物的辩护【案情简介:】这是一起当地影响较大的案件,涉嫌非法采矿罪、非法储存爆炸物罪。

当事人作为矿上的一个打工者,负责山上储存炸药雷管,而且量非常大,最后以涉嫌非法储存爆炸物罪被追诉。

根据刑法第一百二十五条:“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枪支、弹药、爆炸物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办理思路:】本律师接受委托后,了解了案件情况,认为当事人作为一个普通打工者,没有入股没有分红,赚取低赚的工资,主观上并不知道这是非法采矿,因此,作出无罪辩护。

【办案经过:】辩护词审判长、审判员:山西神业律师事务所依法接受被告人陈XX家属的委托,指派我们作为其一审辩护律师。

庭前通过会见被告人,并且仔细地查阅了本案的卷宗,且经过刚才的的法庭调查,现就本案事实及相关证据,依据我国《刑法》及相关的法律规定,提出如下辩护意见,供合议庭参考采纳:辩护人认为陈XX不构成控方指控的非法储存爆炸物品罪。

理由是:一、本案主体属于单位犯罪,陈XX只是打工者,不应承担责任。

发包方是XXXX部队,承包方是祥XX有限公司,〈尾矿治理协议〉可以看出双方的主体为单位,XX公司在本案中有一整套完整的公司运行机制、组织机构,公司帐户、法人代表,应当为单位犯罪。

根据《刑法》第二百零一条关于犯罪主体的规定,即对该单位犯罪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它直接责任人员,不能牵扯其他人员。

刑法上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是指只有直接组织、参与、拍板、授权、指挥实施了单位犯罪的主管人员,才能成为单位犯罪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

本案涉及的非法储存爆炸物罪应当定性为单位犯罪,由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承担责任;陈XX明显不是单位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在2016年9月26日最高院、最高检《关于办理非法采矿、破坏性采矿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对受雇佣为非法采矿、破坏性采矿犯罪提供劳务的人员,除参与利润分成或者领取高额固定工资的以外,一般不以犯罪论处。

王某某非法制造爆炸物罪案件二审辩护词

王某某非法制造爆炸物罪案件二审辩护词

辩护词审判长、审判员:山东求是和信律师事务所接受非法制造爆炸物一案被告人王××亲属委托,指派我们作为王××的辩护人,今天出席法庭,为王××辩护。

通过参加今天的庭审,我们对本案事实有了更为准确的认识和掌握。

辩护人认为,由于案件退回补充侦查期间由公安机关重新委托公安部物证鉴定中心作出的物证鉴定结论同样不具备刑事诉讼证据效力,不能据此证明被告人王××制造的所谓“爆炸性可疑物”属于刑法第一百二十五条规定的“爆炸物”,因此,本案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王××非法制造爆炸物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指控不能成立:一、侦查机关送公安部物证鉴定中心检验鉴定的检材是否是原来公安机关从被告人王××处查获的“爆炸性可疑物”,存在重大疑问,同时,鉴定程序也存在违法情形:1、根据《刑诉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的规定,对扣押的物品、文件,侦查机关要妥善保管或者封存,不得使用或者损毁。

由于侦查机关未依法对本案查获的“爆炸性可疑物”或其样品进行封存处理,在提取鉴定检材时也未安排被告人及其辩护人到场见证,致使本次鉴定送检的检材是否是原查获物品难以认定。

2、公诉机关认定,被告人王××制造的“爆炸性可疑物”是由硝酸铵、柴油、硫磺、工业盐等物品混合而成,根据化工知识,硝酸铵具有很强的吸水性,易吸水受潮而结块甚至溶化,因此,一般厂家所生产的塑料袋包装的硝酸铵,其保质期为四个月。

如果再掺加上柴油、硫磺、工业盐这些物质,其受潮、结块、溶化的速度将进一步加快,保质期将更短。

比如,由硝酸铵和柴油按照规定的比例制成的铵油炸药,其保质期仅为15天。

公安机关先后两次查获被告人王××制造的“爆炸性可疑物”的时间是2007年1月份和3月份,本次检验鉴定的时间是2008年1月份,从查获到送检,前后间隔分别为近一年和近十个月,而且其间还经过了一个高温多雨的夏季,并且也无证据证实公安机关在此期间曾采取特殊手段和方式对查获的物品或其样品进行了储存,按正常情况推断,侦查机关从王××处查获的这些由硝酸铵、柴油、工业盐、硫磺等成分组成的物品应当早已溶化,及时侥幸没有溶化,也必然已经严重结块,其爆炸性能必将严重下降,甚至拒爆。

非法储存爆炸物案辩护词

非法储存爆炸物案辩护词

非法储存爆炸物案辩护词辩护词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爱德律师事务所接受被告人亲属的委托,并征得本人的同意,指派我担任被告人的一审辩护人。

辩护人庭审前会见了被告人,查阅了本案卷宗,深入研究了案情,现根据《刑事诉讼法》第35条的规定,发表如下辩护意见,供法庭参考:.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的行为触犯了《刑法》第125条第1款的规定,应当以非法储存爆炸物罪追究刑事责任。

对此,辩护人认为,起诉书对被告人的犯罪指控存在定性错误和指控有罪的主要证据不足的问题,被告人的涉案行为不构成犯罪,不应负刑事责任。

一、被告人的行为,并不符合非法储存爆炸物罪的犯罪构成条件1、"非法储存爆炸物"的法定含义刑法第125条第1款采用的是简单罪状的立法模式,即在该条文中只简单的规定了非法储存爆炸物罪的罪名,但对该罪具体适用条件并无更为细致的规定。

为了保证刑法的正确实施,最高人民法院于2001年5月10日专门作出了《关于审理非法制造、买卖、运输枪支、弹药、爆炸物等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1】15号(下称《解释》),在该《解释》中,不仅对非法储存爆炸物罪的起刑标准作出了相应规定,更为重要的是对何为"非法储存"进行了明确的界定。

所谓"非法储存"--《解释》第8条规定,"刑法第125条第1款规定的'非法储存',是指明知是他人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的枪支、弹药、爆炸物而为其存放的行为。

"根据这一规定,构成"非法储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第一,"明知",即行为主观上必须明知被储存的对象是爆炸物;第二,"他人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的枪支、弹药、爆炸物",即被储存的爆炸物必须是由他人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而来的;第三,"为其储存",即行为人的目的是为他人存放。

危险物品肇事罪辩护词

危险物品肇事罪辩护词

危险物品肇事罪辩护词国家对危险物品的管理是比较严格的,危险物品实行专门管理,违反危险物品管理规定,造成严重后果的,就会构成危险物品肇事罪,那么危险物品肇事罪如何写辩护词?下面由我为读者进行的解答,希望以下的知识对读者有所帮助。

一、危险物品肇事罪辩护词关于辩李xx涉嫌危险物品肇事罪的辩护词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受被告人李xx家属张xx的委托并征得被告人的同意,山东XXXX事务所指派我,作为被告人李xx的一审辩护人,出庭为被告人辩护。

今天我参加了法庭调查,听取了公诉人的意见。

现根据事实和法律,发表如下辩护意见,请合议庭予以充分考虑并采信。

检察院起诉指控被告人李xx犯有危险物品肇事罪,证据不足,不能认定被告人李xx构成犯罪。

具体理由如下:第一、根据相关供述、证言及法庭调查无法证实李xx构成危险物品肇事罪。

《刑法》第136条规定:“违反爆炸性、易燃性、放射性、毒害性、腐蚀性物品的管理规定,在生产、储存、运输、使用中发生重大事故,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据此,该罪的客观要件要求,发生重大事故,造成严重后果,必须是由违反危险物品管理规定的行为引起的。

即二者之间必须存在刑法上的因果关系,这是确定行为人应否承担刑事责任的客观根据。

如果不是,则不构成犯罪,而本案是在运输过程中发生,被告作为生产者,二者之间不存在刑法上的因果关系。

本案检察院起诉书认为“被告人李xx违反爆炸性物品管理规定,在运输中发生重大事故,造成严重后果,其行为触犯《刑法》第136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在、充分”。

结合本案证据判断,检察院的举证只可以证实被告人李xx确有违反爆炸性物品管理规定,即使在生产过程中存在违规生产超大规格高空礼炮的行为,也仅承担行政主管部门的行政处罚,但是证据却不能证实这种违规生产与高xx、孙xx、田xx三人死亡有必然的因果关系。

即二者之间不存在刑法上的因果关系。

【非法买卖爆炸物罪辩护】刘某犯非法买卖爆炸物罪,二

【非法买卖爆炸物罪辩护】刘某犯非法买卖爆炸物罪,二

【非法买卖爆炸物罪辩护】刘某犯非法买卖爆炸物罪,二审减刑三年案情简介2012年11月至12月期间,梁某、谭某、彭某(另案处理)等人因在长沙天马山古墓群盗掘古墓,需要雷管、炸药。

谭某便以承包护坡工程名义,经多次联系找到曾开采铁矿的被告人汤某帮其购买雷管、炸药,并先后二次分别交给汤某现金2200元和5900元。

汤某答应后以承包了打井工程的名义找到了被告人刘某,要其帮忙其购买雷管、炸药,也分别给付刘某现金2200元和4200元。

刘某答应后也以承包了打井工程的名义找到了被告人廖某,要其帮忙其购买雷管、炸药。

廖某在刘某多次请求后,碍于情面才答应下来,并先后收取刘某现金3000元。

廖承诺后即联系谢某(在逃)要求其帮忙其购买雷管、炸药,并先后两次交给其现金3000元,于是谢某分别于2012年11月底和12月初先后两次交给廖某雷管20发、炸药三箱共计72公斤。

廖某收到雷管、炸药后告知刘某,刘某租车拖至汤某家。

而后谭某等人到汤某家将雷管炸药运至长沙盗掘古墓。

在此次非法买卖爆炸物过程中,被告人汤某得赃款1900元,被告人刘某得赃款2200元。

被告人廖某得知其非法买卖爆炸物一事,公安机关正在侦查,于2013年3月5日即主动到攸县公安局投案,并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

一审判决认为:被告人汤某、刘某、廖某构成非法买卖爆炸物罪切情节严重。

系共同犯罪,汤某、刘某积极完成交易,且从中牟利,起了主要作用,系主犯,应当对其所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被告人廖某其次要作用,系从犯,应当从轻处罚。

被告人廖某能自动投案,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系自首,可减轻处罚。

判处汤某有期徒刑十年零六个月;刘某有徒刑十年;廖某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

▲办案思路及心得一审判决后,被告人刘某及其家人不服,聘请湖南诚一律师事务所董清华律师辩护并协助上诉。

董清华律师经充分研究案情提出上诉意见:一、一审判决认定刘某系主犯不当,刘某在共同犯罪只起了辅助作用,系从犯,应当减轻处罚。

刘兰翠涉嫌放火罪一案二审辩护词

刘兰翠涉嫌放火罪一案二审辩护词

刘兰翠涉嫌放火罪一案二审辩护词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湖南岳林律师事务所依法接受陈长春的委托,并征得刘兰翠本人的同意,指派我担任刘兰翠涉嫌放火罪一案的二审辩护人。

本辩护人在多次会见了被告人刘兰翠,研究了本案全部案卷材料后,认为原审判决被告人刘兰翠放火罪成立是错误的,刘兰翠不构成放火罪。

其理由如下:一、原审判决在放火现场监控林立,却不将监控视频作为认定被告人刘兰翠放火事实成立的证据,充分说明原审判决认定被告人刘兰翠放火事实成立是多么地荒谬!从公诉机关向法院所提交的全部证据来看,2015年8月25日12时至13时50分,在所谓的被告人刘兰翠纵火地——陈明展厂棚四周,从不同方位,有至少5个摄像头(从警方提取到了2号监控、5号监控的视听资料得出)在真实地记录这一段时间所发生的一切。

我们都知道,没有删减的监控视频,是最能反映事物发展的原始面貌的。

如果刘兰翠真在此时有放火行为,那么,她的这一行为势必会在监控视频中得到印证。

然而,我们通过视频所看到的是,“白衣人”只有抛物的举动,而没有冒烟、起火的事实!5号摄像头监控视频画面显示:2015年8月25日12时44 分50秒,“白衣人”走近马路对面陈民展厂棚旁边的废木材堆,似乎向木材堆靠近路面的地面上倾倒了些许物什(看不太清楚);12时 45分52秒,“白衣人”将一袋状物拋丢在陈民展厂棚旁边废木材堆靠墙的地方;12时49分45秒,“白衣人”又向同一地点抛丢了一袋状物。

如果这些被抛的袋状物即是原审法院认定的放火装置,并且是时隔10余分钟后起了明火的放火装置,那么,监控视频中必然会有“冒烟”、“火苗”等镜头。

但本辩护人经过反复观看这一段视频,并没有发现如此现象!正因为没有“冒烟”、“起火”的事实,所以,原审承办法官才没有将监控视频作为认定放火事实成立的证据!二、现场监控视频表明,没有一个人前往“白衣人”倾倒物什的地方进行查看,这进一步表明原审判决认定2015年8月25日刘兰翠放火事实所赖以支撑的汤学腊等人的证人证言的虚假性其一、现场监控视频显示,“白衣人”拋丟物什时,周围没有一个人出现在现场。

起诉状非法持有私藏炸物罪

起诉状非法持有私藏炸物罪

起诉状非法持有私藏炸物罪
起诉状
被告:XXX(姓名)
住所:XXX(地址)
原告:XXX(姓名)
住所:XXX(地址)
案由:非法持有私藏炸物罪
原告XXX特此向贵庭提出起诉状,就被告XXX非法持有私藏炸物罪一事向贵庭陈述如下:
一、案件背景
自XXX年XX月XX日起,原告发现被告非法持有私藏炸物的
行为,并向相关职能部门报案。

根据举报内容,警方在被告的住所中
发现了多个炸药包和相关制作工具,并据此向被告提起刑事诉讼。

二、事实经过
警方在接到举报后进行了调查,同时取得了对被告住所的搜查令。

在搜查过程中,警方发现了以下物品:6个炸药包、爆炸装置等。

这些
物品的存在及数量明显违反了安全规定,也有违法犯罪的嫌疑。

经过
侦查,警方确认这些物品是被告违法私藏炸物所用。

三、法律依据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中的规定,非法持有私藏炸物罪属于刑事犯罪行为,构成犯罪的要件包括:私藏、非法持有炸药等危险物品,并用于违法犯罪活动。

根据搜查结果以及警方的证词,被告XXX符合上述要件,应当承担刑事责任。

四、诉讼请求
原告特此向贵庭提出以下诉讼请求:
1. 裁决被告XXX非法持有私藏炸物成立,判处其法定刑罚;
2. 命令被告XXX缴纳法定罚金;
3. 其他与本案有关的赔偿和补偿事宜,由法庭酌情决定;
4. 原告其他合法权益的保护,由法庭依法保护。

陈述人:XXX 陈述日期:XXX
陈述人声明:本人对以上陈述所述事实真实性负责,愿意承担因虚假陈述所引发的一切法律后果。

陈述人签名:XXX。

法院采纳张律师辩护意见认定冯宏林爆炸罪名不成立.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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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采纳张律师辩护意见认定冯宏林爆炸
罪名不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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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张学辉 日期:2009-11-19
日前,法院对冯宏林(化名)等人涉嫌抢劫、爆炸等犯罪案公开宣判,法院采纳张学辉律师关于冯宏林没有爆炸的犯罪故意,其将手榴弹、炸药丢弃在16楼楼顶的行为不构成爆炸罪的辩护意见,认为公诉机关指控冯宏林犯爆炸罪不成立,但同时认为,冯宏林虽没有爆炸故意,但其携带爆炸物坐火车从东北到杭州进入公共场所危及公共安全,遂改以非法携带弹药危及公共安全罪定判处有期徒刑二年。

我国《刑法》规定,爆炸罪的法定刑期是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而非法携带弹药罪的法定刑期是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因此,法院采纳张学辉律师辩护意见,否定了检察机关指控的爆炸罪而改以非法携带弹药危及公共安全罪定罪量刑,就减低了当事人的法定刑档次并大幅度降低了判决
适用的刑期(由3至10年减为3年以下)。

根据法律规定,如果当事人不服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次日起十日内提出上诉。

张学辉律师将对一审判决书进行研究并在与当事人会晤后再决定是否提起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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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储存爆炸物品辩护词范例
非法储存爆炸物品辩护词范例非法储存爆炸物品辩护词范例辩护词
审判长、审判员:
根据《刑事诉讼法》和《律师法》相关规定,河北xxx律师事务所接受王某某妻子的委托,指派李x、李xx律师作为王某某非法储存爆炸物案的二审辩护人,通过会见被告人、查阅卷宗,辩护人认为一审判决认定事实过于简单且偏离客观事实、适用法律错误,现发表辩护意见如下:
一、辩护人对于一审判决认定的“被告人王某某在采石点负责日常管理事务”持有异议。

通过数次会见王某某,王某某均称:“矿山不是我的,采石场不是我的,老板不是我,炸药也不归我使用,我的权限只是看管好老板的财物。

我和某某某都在给李某某打工,不是负责人和管理人。


同时辩护人在案卷材料当中也没有找到证实该事实的确凿证据,一审判决书对于这一点的认定缺乏证据支持;
二、本案应属单位犯罪,而一审判决并未认定。

通过卷宗材料显示:涉案爆炸物是某公司申请使用,通过某公司统一配送的正规爆炸物,来源和使用途径均合法,采石点使用炸药的行为应视为公司的行为,王某某的行为系职务行为,本
案应为单位犯罪。

根据民用爆炸物品管理条例第五条规定:主要负责人是本单位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责任人。

王某某作为采石点普通打工人员,显然还达不到这个级别,要求其承担刑事责任显然不妥。

三、一审判决认定本案情节严重违背罪刑相适应基本原则
且不论本案具体由谁承担刑事责任,仅从最高院关于涉爆犯罪司法解释第九条精神理解,本案中公司从合法途径取得爆炸物用于合法的生产经营,仅仅是因为疏于管理导致剩余爆炸物未能及时交回民爆公司,又没有造成其他严重后果,完全不必认定为情节严重,而一审判决拒绝适用该司法解释规定,在论述部分也未说明理由,导致应当适用的法律规定没有适用。

综上所述,由于爆破作业单位没有完全遵循民用爆炸物品管理条例的规定,建立安全管理制度、岗位安全责任制度,制订安全防范措施和事故应急预案,设置安全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安全管理人员。

加强对本单位从业人员的安全教育、法制教育和岗位技术培训,导致王某某在发现剩余爆炸物后不知如何正确处理,王某某既非单位主要负责人,也没有储存爆炸物用于非法目的的主观故意,一审判决科以十年有期徒刑明显有失公正,请求二审法院依法纠正。

以上辩护意见,供合议庭参考。

此致
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
辩护人:李x 李xx
x年 x月 x日
相关阅读:
非法储存爆炸物罪的相关法律标准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制造、买卖、运输枪支、弹药、爆炸物等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的起点标准是:
一、制造军用、非军用枪支1支以上、成套散件一套以上或者主要零部件50件以上;
二、买卖、运输、邮寄、储存枪支2支以上、成套散件两套以上或者主要零部件100件以上;
三、制造军用、非军用专用子弹500发以上或者买卖、运输、邮寄、储存军用、非军用专用子弹100发以上;
四、制造各类炸药10公斤以上或者买卖、运输、邮寄、储存各类炸药20公斤以上;
达到前款各标准五倍以上的,属于“情节严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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