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 票据(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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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内容复习

1.国际结算概念:两个要点:两个国家、通过银行

两个不同国家的当事人,因各种往来而需要通过银行办理的两国间外汇收付业务,叫做国际结算。

2.国际结算的分类:

(1)国际贸易结算,又叫有形贸易结算,指商品的进出口引起的货币收付活动;

(2)非国际贸易结算,又叫无形贸易结算,有形贸易之外的活动引起的货币收付活动;例如:旅游、保险、捐赠、技术、运输等;

3.国际结算的银行网络:

分行、代理行、子银行、联营银行、代表处

分行和子银行的区别

4.国际结算中的资金偿付:三种情况

汇出银行在汇入银行有账户,汇出银行授权汇入银行借记自己的账户;

汇入银行在汇出银行有账户,汇入银行授权汇出银行贷记自己的账户;

有共同的第三方账户,则借记汇出银行的账户,贷记汇入银行的账户;

无共同账户,则通过各自的代理行进行资金的偿付;

5.重要概念:来账、往账,可自由兑换货币

第二章国际结算中的票据

引言:本章讲解的三种票据:汇票、本票、支票

汇票:由出票人签发的,委托付款人在见票时或在指定日期无条件地支付确定金额给持票人或者收款人的票据;

本票:出票人签发的,承诺自己在见票时无条件支付确定的金额给收款人或者持票人的票据;

支票:以银行为付款人的即期汇票;

一、票据的基本类型

[案例一]票据的具体使用

1.汇票解决办法:B开具汇票,要求A付款给C,(即收款人为C,受票人为A),以此票据解决A\B\C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此时B将自己的债权转让给了C

C收到汇票后,为偿清对D的债务,将汇票背书转让给D,D向A提示汇票,要求付款;

Exchange for USD10,000.00 July 13,2006

At __30_ days after shipment date(shipment date:July 10,2006) pay to the order of__C__company the sum of US dollars ten thousand only.Drawn under_P/O

___No95E031__Dated on May 13,2006

TO:__A_____company For:___B___Company

(Signed)

2.本票解决办法:A开具本票承诺自己付款给B,通过背书将本票转让给C,C再背书转让给D,D再持该本票要求A付款;

Promissory note for USD 10,000.00 July 13,2006

At _30__ days after shipment date(shipment date:July 10,2006)We promise to pay __B___Company the sum of USD ten thousand only.

For _A__company,New York

(Signed)

3.支票解决办法:假设A的资金账户行为纽约的ABC银行,则A开具支票给B,B 通过背书将支票转让给C,C再装让给D,D拿着支票到ABC银行提示付款Cheque No.***** New York July 13,2006

Pay to the order of ___B__company the sum of USD Ten thousand_only.

USD 10,000.00

To: __ABC_ Bank,New York For_A__company, New York

Signed

二、票据的性质和功能

(一)票据的性质

汇票、本票、支票的七个特点:

设权性:票据的权利随着票据的设立而产生。做成票据---产生权利;交付票据----转移权利;提示票据---行使权力;

票据的权利包括三种:付款的请求权、追索权、票据的转让权;

例如上例中,B若不开立汇票,则C不会拥有权力;C不向D转移汇票,则不会发生权利的转移;D不向A提示汇票,则权利得不到行使。

要式性:票据的格式不须符合一定要求,需要记载的必要事项必须齐全。例如,汇票有七个绝对必要事项,缺一汇票就失效;

文义性:票据的效力根据文字的含义来决定。例如,上例汇票中的金额写的是为1万美元,则D向A提示要求付款时,只能是这个金额;再例如,付款期写的是装运期后30天,则在这之前不能请求权利;

无因性:因指产生票据权利义务的关系。指债权人持有票据行使权力时,只要要式齐全,债务人不需要了解票据产生或装让的原因;例如:A不必了解C为何将汇票转让给D

提示性:持票人要求债务人履行义务时,必须向其提示票据,才能请求付款。例如:D要求A付款时,必须向其出示汇票,不能仅凭口头说明要求付款;

返还性:持票人受到款项后,必须将票据交换给付款人。例如:D得到A的付款后,必须将票据返还给A。若不交,A可以拒绝付款。

流通转让性:债权的转让民法与票据法的两点不同

[案例二]票据债权的转让

A将一批伪劣产品卖给B,并将由此产生的债权转让给C

思考:1.根据民法的规定,B应该付款给C吗?B会付款吗?

2.根据票据法的规定,B应该付款给C吗?B会付款吗?B有什么选择?

(1)民法中,债权在进行转让时,必须得到债务人的同意;而票据的转让无须通知债务人;例如,A欠B100元,B欠C100元,则B要A还钱给C必须征得A同意;而汇票上例中,B将债权转让给C不须经得A同意;

(2)民法中,正当持票人的权利受到其前手权利缺陷的影响;而票据中,正当持票人的权利不受到其前手权利缺陷的影响。

A卖伪劣产品给B,得到100元债权,并将其转让给C,C在要求B付款时,B可以A的产品是伪劣产品为由拒付款。C的权力是从A得到的,因为A的权利有缺陷,所以C 受其前手的影响,所以他最终得不到这笔钱。

而如果上例中,如果A开具一张汇票,受票人是B,收款人是C,则C可以向B主张权利,而且B也应该付款。

此时B有两种选择:拒付,让C追索前手A;或者支付,在依照民法提起诉讼,告A。一般会选择前者。

三、票据法系

1.票据法的定义;规定票据种类、票据行为以及票据当事人权利和义务的法律规范的总和。

2.西方三大票据法系

(1)法国票据法体系

又称拉丁法系,是最早形成的票据法体系,是近代各国票据法的开端。

特点:将票据当事人之间的资金关系,作为票据的必要条件加以规定。对形式要求

不高,若干记载事项缺乏并不影响票据效力。

(2)德国票据法体系

又称日耳曼法系,是继法国票据法体系之后形成的有重要影响的票据法体系。

特点:不再强调当事人之间的资金关系,强调票据的形式,认为票据是一种文义证券,如果缺乏任何应记载事项,则票据丧失效力。

德国票据法后来成为欧洲大陆法系票据法的典型代表。

(3)英美票据法体系

由英国和美国的票据法形成的票据法体系,特点与德国票据基本相同。

在以上三大票据法中,法国票据法后来经过修改转向了德国票据法体系,所以不再作为独立的票据法存在。

所以,目前公认的两大票据法体系是:(1)欧洲大陆票据法体系(2)英美票据法体系3.三个重要的国际票据法

(1)海牙统一票据法

20世纪初至第一次世界大战之前,国际统一票据法的第一阶段。27个国家签字,但未经正式批准就爆发了第一次世界大战,海牙票据法实施前就夭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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