煤矿应急救援管理工作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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煤矿应急救援管理工作制

Modified by JEEP on December 26th, 2020.

关于印发《XXX煤矿事故监测与预警制度》

等制度的通知

各单位:

为了进一步贯彻落实“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安全生产方针,规范我矿生产安全事故应急管理,明确各单位和个人应急管理职责,确保发生事故后能够及时、有序、有效地实施应急救援工作,最大限度地减少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安全和国家财产,特制定《XXX煤矿事故监测与预警制度》等9项应急管理制度,现予以印发,请各单位认真组织本单位人员学习并遵照执行。

附件:1. XXX煤矿事故监测与预警制度

2. XXX煤矿应急值守制度

煤矿应急信息报告和传递制度

煤矿应急投入及资源保障制度

煤矿应急预案管理制度

煤矿应急演练制度

煤矿应急救援队伍管理制度

煤矿应急物资装备管理制度

煤矿应急资料档案管理制度

二O一七年八月八日

附件1:

XXX煤矿事故监测与预警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贯彻落实“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安全生产方针,进一步强化我矿生产安全事故应急管理工作,提高生产安全事故预警能力,最大限度地避免事故的发生,结合《XXX煤矿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制定本制度。

第二章各单位事故监测职责

第二条带班矿领导、跟班机关人员严格落实领导带班制度,不间断巡视检查矿井各类隐患,监测各类事故,加强重点部位、关键环节巡视检查力度,及时发现和消除各类隐患和事故;监督检查当班各岗位人员岗位职责落实情况。

第三条跟班队干、班组长严格落实跟班职责及岗位职责,不间断巡视检查管辖区域内各类隐患,监测各类事故,加强重点部位、关键环节、重点岗位盯防。

第四条安检员每班不间断巡视检查矿井各类隐患,监测各类事故,加强重点部位、关键环节、重点人员盯防工作,及时发现和消除各类隐患和事故。

第五条瓦斯检查员按规定巡视监测矿井瓦斯、一氧化碳、二氧化碳、氧气浓度情况及风速、温度、积尘情况,加强综采回风上隅角、掘进工作面、采空区密闭前、盲巷等重要地点巡视监测力度。

第六条各职能部门、区队、外委施工单位严格按照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岗位职责,落实好管辖范围内、作业区域内的危险源辨识、隐患排查治理和事故监测工作,做好系统、设备管理、维护和监测工作。

第七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事故征兆时都有义务立即汇报矿调度室。

第三章事故预警行动

第八条事故预警按分级启动条件划分为区队级、专业级和矿井级三类。

(一)对于波及范围小,无人身伤亡、未造成较大损失,基层区队能够自行消除的突发事件,启动区队级预警。

(二)对于波及范围较大,无人员伤亡但造成较大财产损失,基层区队通过本队力量不能予以解决的突发事件,启动专业级预警。

(三)对于波及范围大,造成人员伤亡或重大财产损失的突发事件,启动矿井级预警。

第九条事故预警的条件

可能或已经发生下列情况之一的,必须立即发布预警信息。

(一)发生水、火、瓦斯、煤尘灾害事故。

(二)发现煤(岩)与瓦斯(二氧化碳)突出征兆。

(三)采掘工作面及其它作业点风流中甲烷浓度达到%;采掘工作面回风流中甲烷浓度超过%或者二氧化碳浓度超过%;采掘工作面风流中二氧化碳浓度达到%。

(四)矿井主要通风机或局部通风机停止运转;通风系统遭到破坏,不能保证正常通风。

(五)发生明火,现场火势不能控制;出现自然发火征兆。

(六)采掘作业时,发现有透水征兆,或涌水量出现突增等异常情况;井筒出现突水、出砂,可能威胁矿井安全。

(七)采掘等作业场所出现大面积冒顶征兆,当场难以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冒落。

(八)发现冲击地压征兆。

(九)供电系统发生故障,不能保证矿井通风、排水等设备运行。

(十)气象部门或上级单位发布的恶劣天气(强风、暴雨、暴雪、冰冻等)和地质灾害预警信息。

(十一)监测监控系统、顶板离层监测系统、束管监测系统监测到异常情况。

(十二)矿井水文、断层、地质构造异常预报、重要巷道贯通以及现场人员汇报的有关安全生产异常的信息。

(十三)其它可能影响矿井安全生产和职工人身安全的事故。

第十条有达到预警条件的情况时,现场人员要立即汇报调度室,汇报的内容包括出现事故征兆的地点、发现事故征兆的简要经过、预警区域内作业情况、人员分布情况等。

第十一条调度室和相关业务部门,在收到或发现上述预警条件的信息时,应当立即汇报值班矿领导、分管矿领导,经批准后发布相应级别的预警,通知全矿或相关部门、区队、区域、岗点进入预警期。预警发布要明确险情性质、影响范围及影响时间,并根据新进情况及时做好续报。

第十二条生产隐患预警由分管业务部门发布,紧急预警信息由调度室直接发布。

第十三条预警信息发布要准确、及时、客观、全面,最大限度预防和减少各类突发事件的发生及其造成的危害,保障员工生命健康,维护公司财产,确保生产。

第十四条调度室和相关业务部门充分利用通知单、调度通讯、无线通讯、语音广播、手机短信、网络通讯等方式,及时发布预警信息。

第十五条有关单位和人员接到预警信息后,应当按照职责,立即采取相应,做好管辖范围内的防御和应急处置工作,避免或降低事故造成的损害。

第十六条预警事态得到有效控制或消除后,经值班矿领导或分管矿领导批准后,调度室或业务部门根据预警发布的范围下达预警解除通知。

第四章应急响应

第十七条针对紧急发生的事故、事件或灾难的严重程度,将应急救援响应分为三级:

(一)Ⅲ级响应:可能导致1人(含)以上轻伤,因灾害撤离本队当班作业人员的事故。

(二)Ⅱ级响应:可能导致1人(含)以上重伤或5人以下中毒,因灾害撤离50人以下的事故。

(三)Ⅰ级响应:可能导致1人(含)以上死亡或5人以上中毒,因灾害撤离50人以上的一般事故。

第五章责任追究及奖惩

第十八条生产安全事故预警工作实行责任追究制。对迟报、漏报、谎报和瞒报生产安全事故征兆或在生产安全事故预警工作中有其他失职、渎职行为的人员,给予行政处分或罚款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九条对在生产安全事故预警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集体和个人,应根据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条本制度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附件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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