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病残罪犯的管理教育难点及对策思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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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病残罪犯的管理教育难点及对策思考

老病残罪犯的管理教育难点及对策思考

老病残罪犯的管理教育难点及对策思考随着社会的进步和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老病残罪犯的管理教育问题变得日益重要和复杂。

老病残罪犯作为特殊群体,其特点和需求与一般罪犯存在差异,给管理教育工作带来了一系列的难点。

为了更好地管理和教育老病残罪犯,应采取有效的对策。

一、老病残罪犯的管理教育难点1.医疗保障问题老病残罪犯的身体状况通常较差,需要更多的医疗保障和护理。

然而,监狱医疗设施有限,医疗资源不足,难以满足老病残罪犯的需求。

同时,治疗费用的支付也是一个实际问题。

2.日常生活关怀老病残罪犯的日常生活关怀问题尤为突出。

很多老病残罪犯缺乏自理能力,对食物、洗漱、通行等方面都需要他人的帮助。

然而,监狱的人力资源有限,很难全面满足老病残罪犯在日常生活中的需求。

3.心理问题长期关押和与家人、社会隔离造成老病残罪犯产生了各种心理问题,如抑郁、焦虑等。

这些问题需要得到及时有效的心理疏导和治疗。

然而,监狱缺乏专业的心理辅导人员,无法满足老病残罪犯的心理需求。

二、对老病残罪犯管理教育的对策思考1.加强医疗保障针对老病残罪犯的医疗问题,可以考虑增加监狱医疗设施的投入,提高医疗设施的品质和医疗资源的供给,以便更好地满足老病残罪犯的医疗需求。

同时,可以建立健全医疗费用支付机制,确保老病残罪犯能够及时获得必要的治疗。

2.优化日常生活关怀为了解决老病残罪犯的日常生活关怀问题,可以增加监狱的人力资源配置,加大对老病残罪犯的护理力度。

可以招募更多的护理人员,并提供相关的培训,以提高他们对老病残罪犯的护理水平。

同时,可以引入科技手段,如智能化设备,帮助老病残罪犯更好地解决个人生活问题。

3.加强心理关怀针对老病残罪犯的心理问题,可以加大对心理辅导人员的招募和培养力度,建立心理辅导团队,为老病残罪犯提供心理疏导和治疗服务。

同时,可以开展心理健康教育活动,增加老病残罪犯的心理健康意识和应对能力。

4.加强社会关联对于老病残罪犯来说,与家人、社会的联系非常重要。

老病残罪犯管理教育的难点与对策

老病残罪犯管理教育的难点与对策

老病残罪犯管理教育的难点与对策老病残罪犯,这可是监狱管理中的一块“硬骨头”。

他们身体不好,精神状态也可能比较脆弱,要管理教育好他们,可不是一件容易的事儿。

先说这“老”,年龄大了,身体机能下降,行动不便,反应也迟钝。

就像一辆开了很久的老车,零部件都磨损得差不多了,跑不快也跑不稳。

他们学习新知识、接受新规定的速度慢得像蜗牛爬,教育起来得多费多少心思啊!而且他们可能还会固执己见,觉得自己的经验才是对的,你说这难不难?“病”就更麻烦啦!有的病犯需要长期吃药、治疗,监狱里的医疗条件能跟外面的大医院比吗?万一病情突然加重,那可真是让人提心吊胆。

他们因为身体的病痛,情绪也容易不稳定,动不动就发脾气、闹情绪,这管理的难度能不大?“残”罪犯也是个大难题。

身体有残疾,生活自理都成问题,还怎么让他们遵守各种规定、参加劳动改造呢?这就好比让一个断了翅膀的鸟儿飞起来,谈何容易!那面对这些难点,咱们能坐以待毙吗?当然不能!得想办法应对。

首先得给他们更多的关心和照顾。

就像照顾自家的老人、病人、残疾人一样,真心实意地为他们着想。

多跟他们聊聊家常,了解他们的需求和想法,让他们感受到温暖。

教育方式也得改改。

不能像对年轻力壮的罪犯那样严厉,得耐心、细致,一点点地教。

可以用一些简单易懂的例子,让他们能明白道理。

医疗保障必须跟上。

多配备一些常用的药品和医疗设备,定期给他们体检,有病及时治。

这就好比给他们的身体加了一道保险,让他们能安心改造。

劳动改造也得因人而异。

不能让身体不好的干重活,安排一些力所能及的任务,让他们也能有参与感和成就感。

咱们再想想,要是能让他们之间互相帮助、互相鼓励,是不是也挺好?身体好点的照顾身体差的,大家一起进步。

总之,管理教育老病残罪犯虽然困难重重,但只要咱们用心、用情、用智慧,就一定能找到办法,让他们也能好好改造,重新做人。

这不仅是对他们负责,也是对社会负责,难道不是吗?。

监狱老病残教育改造主题教育调研报告

监狱老病残教育改造主题教育调研报告

监狱老病残教育改造主题教育调研报告一、引言随着社会的发展和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监狱老病残人员的数量逐渐增多,如何对他们进行有效的教育改造成为一个亟待解决的问题。

本报告旨在对监狱老病残教育改造主题教育进行调研,以了解目前的情况并提出相应的建议。

二、调研方法本次调研采取了问卷调查和实地访谈相结合的方式。

通过问卷调查,我们获得了大量的数据,了解了监狱老病残人员的教育需求和改造效果。

同时,我们还走访了多个监狱,与相关负责人进行了深入交流,了解了他们在监狱老病残教育改造方面的经验和问题。

三、调研结果1.监狱老病残人员的教育需求调研结果显示,监狱老病残人员对教育的需求主要集中在职业技能培训、心理健康辅导和法律知识学习等方面。

他们希望通过教育改造能够提升自己的技能水平,增强就业能力,改变自己的生活状况。

2.监狱老病残教育改造的现状调研结果显示,目前监狱老病残教育改造存在一些问题。

首先是教育资源不足,监狱内缺乏专门的教育设施和师资力量。

其次是教育内容单一,缺乏个性化和差异化的教学方式。

再次是教育管理不规范,监狱内缺乏有效的教育评估和监督机制。

3.监狱老病残教育改造的建议基于调研结果,我们提出以下建议:(1)增加教育资源投入,建设专门的教育设施,提供更多的职业技能培训和心理健康辅导等服务;(2)开展个性化教学,根据不同老病残人员的需求制定个性化的教育方案,提供差异化的教学内容和方式;(3)加强教育管理,建立健全的教育评估和监督机制,确保教育改造的质量和效果;(4)加强监狱与社会的合作,引入社会资源,为监狱老病残人员提供更多的教育机会和就业机会。

四、结论本次调研结果表明,监狱老病残教育改造面临诸多问题,但也存在一些改进的空间。

通过增加教育资源投入、开展个性化教学、加强教育管理和加强监狱与社会的合作,可以有效提高监狱老病残人员的教育水平和改造效果。

这对于他们的社会融入和二次创业具有重要意义,也有助于维护社会稳定和促进社会进步。

浅谈老病残罪犯的管理和释放

浅谈老病残罪犯的管理和释放

浅谈老病残罪犯的管理和释放来源:涪陵监狱日期:2014年05月02日作者:王见强阅读次数: 892 次字体大小: 【小中大】《中央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刑满释放解除劳教人员安置帮教工作的意见》(中办发〔2010〕5号)文件,对加强老、病、残罪犯社区帮教工作,预防和减少老、病、残刑满释放人员重新违法犯罪,维护社会稳定、构建和谐社会提出了新的要求。

根据监狱现状,由于收押条款的限制,监狱老病残罪犯的数量逐年增加,在新形势下给监狱的管理带来很多挑战。

老病残罪犯的释放主要有:保外就医、假释、刑满释放三种类型。

现监狱在对他们的管理上面临以下几个问题:1.减刑、假释愿望不强。

普遍存在于年龄偏大的“三无”(无接见、无亲友、无零用金)罪犯中,很多老病残罪犯受教育程度低,顽固不化,阳奉阴违,家庭照护不够的老病残罪犯,抱着得过且过的思想,认为释放回家不如就在这里改造,不但吃喝住不愁,既有人照顾,还能免费吃药,改造上马马虎虎,只要不犯大错就行的思想。

2.医疗工作压力大,执行刑罚成本高。

老病残罪犯当中大部分因身体原因不能参加劳动改造,甚至连基本生活都需要别人照料。

由于受现行刑事政策规定的限制,致使这部分服刑人员的从宽处遇很难落实,而滞留监狱,增加了刑罚执行的成本。

据调查多数老病残罪犯患有疾病,以脑血栓、脑梗塞、冠心病、高血压等心脑血管疾病和肺结核、糖尿病等居多,由于这些病多属于慢性疾病,需要常年治疗,一些存在猝死可能的老病残罪犯,更是需要投入大量的人力物力,为此监狱不得不挤占其他罪犯的医疗费,用于对老病残罪犯的疾病救治上,即使这样也很难将该问题解决。

一方面基于维护服刑人员合法权益和人权的保护,监狱按照相关规定规范开展诊疗工作、不断提高医疗质量,另一方面监狱医疗费用毕竟有限,对老病残罪犯投入大的同时必然存在挤占其他罪犯医疗费的情况,在医疗费用上开支不小。

3.自理能力差,影响其他罪犯改造。

对生活不能自理、行走不便和瘫痪的老病残犯,需要安排大量罪犯对他们进行照顾和护理,严重影响正常的改造秩序,如精神病犯不但不能正常参加劳动改造,还不能生活自理,影响其他罪犯改造。

浅谈看守所“老弱病残”在押人员的安全防范对策

浅谈看守所“老弱病残”在押人员的安全防范对策

浅谈看守所“老弱病残”在押人员的安全防范对策【摘要】近年来,看守所入所关押的“老弱病残”在押嫌疑人数呈逐年上升的趋势,且人数还在不断增加,而因“老弱病残”在押人引发的所内安全事故不断发生,严重影响着看守所安全监管工作。

为此,加强看守所医疗卫生基础性工作,对“老弱病残”在押人实行分管分押势在必行。

【关键词】老弱病残;安全监管;预防对策近年来,看守所内“老弱病残”在押人数逐年上升,而“老弱病残”在押人的自立能力、自理能力都弱于正常人,由此带来的安全事故隐患也令看守所措手不及。

当前尊重和保障人权已经写入新修改的《刑事诉讼法》尊重和保障人权、保障在押人的人身安全、财产安全更是新时期下政法工作的重点内容。

如何保障在押人员的生命安全,杜绝在押人非正常死亡,减少被监管人死亡事件的发生应是当前看守所工作的重点,而如何保障“老弱病残”在押人的人身安全则是看守所安全防范工作面对的新课题。

一、“老弱病残”在押人的概念、形成分类及现状(一)老弱病残在押人的概念“老弱病残”在押人是指:在押人年龄在60岁以上或患有各种严重的内外科疾病、传染病(包括性病)、肿瘤、精神病、女在押人妇科病等疾病以及肢体、器官残缺、功能不全或丧失功能、体质弱或智力低下的在押人总称。

(二)形成分类入所关押的“老弱病残”人员一般分为两种情况:一是入所前即为“老弱病残”人员;二是入所后的转型。

一般情况下,“带病”入所的情况鲜有发生,大多数的“老弱病残”在押人多为入所后的转型,即入所后由于年龄偏大、先天体质、后天环境以及思想压力的变化等多种原因而转成“老弱病残”人员。

(三)老弱病残在押人所内现状以天津市w区看守所为例,截止2012年7月31日,所内实有在押人397人,留所服刑64人。

W区看守所为保证犯罪嫌疑人的到案率,一直以来严格控制在押人暂予监外执行的比率及人数,但即便如此,自2010年开始,留所服刑人员中因病保外就医的人数呈上升趋势,2010年1人,2011年1人,而到了2012年,截止7月份已决在押人因病保外就医人数已上升到3人。

老弱残罪犯改造的新思路_广东省乐昌监狱集中管理老弱残罪犯的几点做法

老弱残罪犯改造的新思路_广东省乐昌监狱集中管理老弱残罪犯的几点做法

中国审判新闻月刊2006.3CHINATRIAL落实科学发展观,对老弱残罪犯群体的严格、文明管理,公平、公正地对待他们的改造生活,是摆在监狱执法工作中的一道难题。

在当前“以人为本”的治国理念之下,对这部分罪犯的改造面临许多新情况、新问题、新机遇。

目前的成文法律中,老弱残罪犯未明确定义。

在监狱管理实践中,所谓老弱残罪犯就是指罪犯的年龄在50岁以上,或者上下肢残缺或有残疾,或者智力低弱,生活不能自理,或难以自理,或者丧失或基本丧失劳动能力的这一类犯人。

病犯不列入此类。

乐昌监狱通过深入各监区监舍、生产区进行听、看、查、问,摸底调查,发现对老弱残罪犯管理矛盾突出,奖惩制度受到一定程度的制约。

几乎所有心理正常的在押犯都渴望早日离开监狱,但对老弱残群体来讲,大致可分为两种情况:一种是对减刑、假释、保外等期望值较低,对此要求并不强烈。

更有许多老残犯进了监狱,反而倒解决了其在社会上极难解脱的来自各方面的心理压力。

他们满足于吃现成饭,穿现成衣,生活有人管,得病有人医这一状况。

这种表面上看似处于安宁的现象,实际上是最为消极的群体效应,没有改造动力,从而增大了改造难度。

另一种则是期望值过高,对早日减刑、假释或保外就医的反应较强烈。

带有这种心理的老残犯,由于自身道德感、良知萌发和对前途还存有一线希望,再加上犯罪后刑罚所产生的威慑效应,能够接受改造教育,以实现他们的期望目标。

但是由于他们自身的身体健康状况、年龄等原因,使他们不能参加正常生产劳动,得不到和其他罪犯一样的考核分,在奖励上与其他罪犯存在一定的差距,这又与期望值过高产生了矛盾,使得改造难度相对增大。

老弱残罪犯由于自身心理、身体缺陷,加上被判刑入狱后,其政治地位,政治权利,人身自由,社会环境等发生了根本变化,较大程度导致了他们的心理的强烈反应,一些奇特怪异心理表现较为突出,主要在以下几个方面:(一)自卑心理。

老弱残罪犯在改造中表现出自卑心理,自暴自弃,悲观失望、悲观厌世的思想情绪特别突出。

老病残罪犯的管理教育难点与对策思考

老病残罪犯的管理教育难点与对策思考

老病残罪犯的管理教育难点与对策思考在监狱管理工作中,老病残罪犯的管理教育是一个复杂且具有挑战性的问题。

随着社会的发展和监狱管理的不断完善,如何有效地管理和教育这一特殊群体,成为了监狱工作者面临的重要课题。

一、老病残罪犯管理教育的难点(一)身体状况与医疗需求老病残罪犯由于身体机能的衰退和疾病的困扰,往往需要更多的医疗照顾和特殊的生活照料。

他们可能患有慢性疾病,如高血压、糖尿病、心脏病等,需要长期服药和定期检查。

而监狱的医疗资源有限,难以满足他们的全部需求。

此外,一些罪犯的病情可能突然恶化,需要紧急救治,这给监狱的医疗保障体系带来了巨大的压力。

(二)心理问题突出老病残罪犯由于身体的残疾和疾病,容易产生自卑、孤独、焦虑、抑郁等心理问题。

他们对未来感到迷茫和绝望,缺乏改造的动力和信心。

同时,长期的监禁生活也可能加重他们的心理负担,导致心理障碍的出现。

(三)改造难度大老病残罪犯由于身体和心理的原因,往往难以参加正常的劳动改造和教育学习活动。

他们的学习能力和劳动能力下降,对新知识和新技能的接受度较低。

而且,一些罪犯可能因为疾病的痛苦和对未来的担忧,对改造工作产生抵触情绪,不配合监狱的管理和教育。

(四)家庭支持缺失许多老病残罪犯的家庭关系破裂,家人对他们的关心和支持不足。

有些家庭甚至拒绝接纳他们,这使得罪犯在改造过程中缺乏亲情的温暖和鼓励,难以树立重新回归社会的信心。

(五)监管风险高老病残罪犯在日常生活中容易发生意外事故,如摔倒、突发疾病等。

这不仅给罪犯的生命安全带来威胁,也给监狱的监管工作带来了风险。

同时,由于他们身体的特殊性,在处理违规行为时,需要更加谨慎和妥善,以免引发不必要的纠纷和社会舆论压力。

二、老病残罪犯管理教育的对策(一)完善医疗保障体系监狱应加大对医疗设施和设备的投入,配备专业的医疗人员,提高医疗水平。

建立健全罪犯健康档案,定期对老病残罪犯进行体检,及时掌握他们的身体状况。

加强与社会医疗机构的合作,建立转诊和专家会诊制度,确保罪犯能够得到及时有效的治疗。

围绕《监狱法》的思考_一所老病残罪犯监狱的调查分析

围绕《监狱法》的思考_一所老病残罪犯监狱的调查分析

围绕《监狱法》的思考_一所老病残罪犯监狱的调查分析围绕《监狱法》的思考:一所老病残罪犯监狱的调查分析随着我国人口老龄化的逐渐加剧,老年罪犯及疾病患者在监狱系统中的比例日益增加,引起了社会的广泛关注。

针对这一现象,中国政府颁布了《监狱法》,以确保老病残罪犯在监狱中的权益得到合理保障。

本文将围绕《监狱法》展开思考,并进行一所老病残罪犯监狱的调查分析。

在首先对《监狱法》进行梳理时,我们发现该法明确了老病残罪犯的权益。

根据《监狱法》第七十四条,监狱应当提供老病残罪犯所需的医疗服务和康复服务,并确保其生活条件适宜。

同时,该法还规定了老病残罪犯的押解、羁押、惩戒等程序和标准。

这些规定反映出政府对老病残罪犯的关注和保护。

接下来,我们进行了一所老病残罪犯监狱的调查分析。

该监狱位于湖北省的一个小县城,主要收押老年罪犯和患有严重疾病的犯人。

我们与监狱负责人、狱警、医务人员以及部分罪犯进行了深入交流。

在与老病残罪犯交流时,我们了解到监狱对他们的关怀与照顾。

监狱提供了完善的医疗设施和设备,并配备了一支专业的医务团队。

他们进行定期体检、药物治疗和康复训练,以确保老病残罪犯获得必要的医疗保障。

同时,监狱还建立了老病残罪犯关爱小组,为他们提供心理疏导和社会支持。

与狱警交流时,我们了解到监狱加强了对老病残罪犯的监管力度。

狱警们时刻关注罪犯的身体状况和行为动态,确保他们的生活安全。

同时,狱警还积极参与罪犯的康复教育和社会适应能力的培养,帮助他们重新适应社会并且预防再次犯罪。

与医务人员交流时,我们了解到他们以专业的医疗知识和技术保障了老病残罪犯的身体健康。

医务人员定期为罪犯提供治疗和康复服务,并且制定了个性化的护理计划。

同时,监狱医院还与当地医疗机构建立了良好的合作关系,确保老病残罪犯可以获得更好的医疗资源。

然而,调查过程中我们也发现了一些问题。

首先是医疗资源短缺。

由于监狱医疗机构的设备和人员有限,导致老病残罪犯在就医需求上存在难题。

老弱病残管理办法

老弱病残管理办法

老弱病残管理办法论老弱病残罪犯科学矫正的现状探析和路径选择老弱病残罪犯(以下称为“老残犯”)作为监狱刑罚执行的弱势群体,由于其自身服刑能力较弱等多种因素的影响和制约,在监狱管理教育中日益受到关注和重视。

老残犯多数患有不同程度的生理疾病和心理疾病,容易引发监管安全事故发生。

随着“依法治国”战略的全面实施和“依法治监”步伐的有序推进,如何有效开展对老残犯依法、严格、科学、文明管理教育,加强对其管理教育的针对性、前瞻性和科学性,进而提高教育改造质量,积极预防各种违法犯罪行为的发生,已经成为监狱亟待加以审视探究的现实课题。

?一、老残犯的内涵界定和科学矫正的必要性?所谓老残犯,通常是指罪犯中年龄在60周岁以上(女性年龄为55周岁)或患有各种严重疾理的精细化、减少老病残罪犯的非正常死亡等的问题和任务将会更加艰巨。

如何科学认识老残犯,及时、全面掌握他们的共性特点、个性特性、监禁适应、医疗照护等情况,如何解决老弱病残罪犯集中改造出现的困难,如何思考和解决现行管理教育等制度的滞后问题,加强对老弱病残罪犯的改造规律的研究,需要从理论和实践多维视角进行探索和研究。

?二、老残犯的改造难点和异常行为特征?老残犯在生理、心理多重不利因素的影响和制约之下,已经成为心理疾病高发群体,安全隐患较为突出的自杀危险人群,严重影响监所场所的安全稳定。

?减刑、假释愿望不强。

很多老残犯受教育程度低,思想顽固,阳奉阴违。

抱着得过且过的思想,认为释放回家不如就在这里改造,不但吃喝住不愁,既有人照顾,还能免费吃药,改造上马马虎虎,只要不犯大错就行的思想,减刑、假释愿望不强。

?存在诸多安全问题。

老残犯在民警管理教育中,易出现对抗管教、辱骂民警、袭警等现象。

老残犯利用外出就诊看病机会脱逃案件,是监狱必须高度重视和有效防范的重点。

各种意外伤亡经常出现,因其病理因素导致刑释后与监狱纠纷的现象时有发生。

老残犯除了故意扰乱监管改造秩序外,病犯的就医、外诊,尤其是病犯就医、外诊途中的押解问题,给监狱安全增加了诸多隐患。

浅谈依法加强老病残罪犯保外就医工作中存在的若干问题及对策

浅谈依法加强老病残罪犯保外就医工作中存在的若干问题及对策

浅谈老病残罪犯保外就医工作中存在的若干问题及对策内容摘要:保外就医,作为我国刑罚执行的变通执行方式,充分体现了我国社会主义刑罚制度的文明和进步,体现了社会主义人道主义精神,也体现了惩罚与改造相结合的方针,目前,随着监狱老病残罪犯的比例呈逐步上升趋势, 给监管安全和社会稳定都带来了很大的压力。

因此,如何实现老病残罪犯应保尽保, 维护罪犯合法权益、体现宽严相济的刑事司法政策, 是摆在监狱和所有司法机关面前的现实问题。

本文主要探讨了罪犯保外就医工作中存在的若干问题以及相关的解决对策,以期有利于提升保外就医的合法性、效率性、全面性。

关键词:保外就医罪犯依法保外就医是监外执行的一种,监外执行是指被判处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的罪犯,由于出现了法律规定的情况,不适宜在监狱执行刑罚而采取的变更执行方法。

关于保外就医的限制条件,1990年司法部、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制定了《罪犯保外就医执行办法》(以下称《办法》)。

《办法》第2 条规定,对于被判处无期徒刑、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的罪犯,在改造期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准予保外就医:(一)身患严重疾病,短期内有死亡危险的。

(二)原判无期徒刑和死刑缓期二年后减为无期徒刑的罪犯,从执行无期徒刑七年以上,或者原判有期徒刑的罪犯执行原判刑期三分之一以上,患严重慢性疾病,长期医治无效。

但如果病情恶化有死亡危险、改造表现较好的,可以不受上述期限的限制。

(三)身体残疾、生活不能自理的。

(四)年老多病,已失去危害社会可能性的。

”保外就医,作为我国刑罚执行的变通执行方式,充分体现了我国社会主义刑罚制度的文明和进步,体现了社会主义人道主义精神,也体现了惩罚与改造相结合的方针,因此,依法加强保外就医,可以有利于加强罪犯的教育、挽救和改造,促使他们重做新人。

但是,在实际罪犯保外就医中存在一些问题,本文针对保外就医中存在的问题,加以浅谈并提出若干对策,以期有利于提升保外就医的合法性、效率性、全面性。

一、当前老病残罪犯保外就医工作中存在的主要问题(一)立法上的不足1、法律法规老化、不完善。

目前罪犯管理存在的问题之调查分析及对策

目前罪犯管理存在的问题之调查分析及对策

目前罪犯管理中存在的问题之调查分析及对策2008年元月以来,我狱遭遇罕见的冰雪灾害,公司经营工作滑坡,经济效益不理想,急需调动全体罪犯劳动改造积极性,强化劳动改造管理;但随着新的《湖南省永州监狱罪犯量化考核办法》(以下简称《细则》)之出台,改造质量评估等次正式作为罪犯减刑假释重要依据,罪犯在劳动改造方面表现欠佳,虽然三月份监狱公司出台《关于开展抗灾自救劳动竞赛办法》,但罪犯的改造思想并不稳定,大干高潮并未欣起,笔者就此深入罪犯进行初步调查,现浅析如下:一、新《细则》带来的困惑及对策。

困惑(一)依照《细则》规定,罪犯每月最高进档为5分(且为押犯的8%),劳动竞赛期间仅是将5分人数调整至押犯12%,如此计算,即便表现相当突出的罪犯,也难以突破80分,绝大多数罪犯年平均得分在50分以下;依照当前减刑考核分标准,二年半左右才能获得减刑。

与去年同期相比推迟近一年,大多数罪犯业已制定的改造目标无法如期实现,由此在罪犯中产生强烈的消极改造情绪;对策:1、此办法依照省局文件标准制定,在考核底分方面不应突破,因此要加强罪犯面对现实的思想教育;2、加强对罪犯劳动改造的定额管理,对劳动改造底分的劳动产值要科学核定;同时充分利用劳动改造底分上浮部分,在对罪犯的劳动改造管理工作中严格按照劳动改造实际产值排名,做到公平、公正、公开,同样可以在罪犯中掀起争先恐后的劳动改造高潮;3、据悉,我省部分监狱在推行新《细则》后,在对罪犯减刑考核分方面调整为60分减1年,我们可照此积极开展探讨和进行协调,力争尽快落实,这样可使绝大部分罪犯的改造积极性大幅提高,为实现业已制定的改造目标而不懈努力;困惑(二)新《细则》虽已实施3个多月,但狱部至今未印发单行小册分发至罪犯进行宣传教育,部分监区甚至只有管考核的主管领导才对主要条款比较熟悉,其他民警对此并不清楚,在实际操作过程中对新办法不理解,在对罪犯违规扣分处理方面仍套用去年办法,因此可能带来执法不公现象,个别罪犯可能会以此为抵触改造。

老弱病残管理办法

老弱病残管理办法

论老弱病残罪犯科学矫正得现状探析与路径选择老弱病残罪犯(以下称为“老残犯”)作为监狱刑罚执行得弱势群体,由于其自身服刑能力较弱等多种因素得影响与制约,在监狱管理教育中日益受到关注与重视。

老残犯多数患有不同程度得生理疾病与心理疾病,容易引发监管安全事故发生。

随着“依法治国”战略得全面实施与“依法治监”步伐得有序推进,如何有效开展对老残犯依法、严格、科学、文明管理教育,加强对其管理教育得针对性、前瞻性与科学性,进而提高教育改造质量,积极预防各种违法犯罪行为得发生,已经成为监狱亟待加以审视探究得现实课题。

?一、老残犯得内涵界定与科学矫正得必要性?所谓老残犯,通常就是指罪犯中年龄在60周岁以上(女性年龄为55周岁)或患有各种严重疾病、传染病、肿瘤、精神病、妇科病以及肢体、器官残缺、功能不全或丧失功能、体质弱或智力低下得罪犯群体,就是老年犯、残疾犯、病犯得统称。

“老年犯”就是指男性年满六十周岁,女性年满五十五周岁得罪犯。

“病犯”就是指患有严重疾病,影响生产劳动得罪犯。

“残疾犯”就是指因残疾而影响生活劳动得罪犯。

?老残犯就是一个特殊、复杂得罪犯群体,也就是一个事故多发得高危群体。

这部分罪犯虽然在押犯构成中比例不大,但问题很多,改造难度大,刑罚执行成本高。

目前,多数监狱对老残犯采取在功能化监区(以下称为“老残监区”)集中关押。

这既就是监狱管理教育工作得一个创新,更就是“三分”工作得具体要求,尤其就是在分类管理教育方面进行得有益得探索。

老残监区就是“建设现代监狱”语境下得监狱管理教育工作得积极探索,为承担生产加工任务得功能监区实行了有效“减负”。

随着监狱工作“三化”进程得加速推进,如何有效推进老残犯管理得精细化、减少老病残罪犯得非正常死亡等得问题与任务将会更加艰巨。

如何科学认识老残犯,及时、全面掌握她们得共性特点、个性特性、监禁适应、医疗照护等情况,如何解决老弱病残罪犯集中改造出现得困难,如何思考与解决现行管理教育等制度得滞后问题,加强对老弱病残罪犯得改造规律得研究,需要从理论与实践多维视角进行探索与研究。

实证“老弱病残犯”刑罚执行问题及完善设想

实证“老弱病残犯”刑罚执行问题及完善设想

实证“老弱病残犯”刑罚执行问题及完善设想2010年1月第l期(总第158期宁夏社会科学SocialSciencesinNint~xiaNo.1.Jan.2010Gen.No.158实证”老弱病残犯”刑罚执行问题及完善设想薛正俭,陈宏涛(宁夏回族自治区检察院,宁夏银川750001)摘要:本文实证分析了”老弱病残犯”刑罚执行中存在的实践与法律规定问题.通过提出刑罚执行个别化原则并结合刑罚实际执行情况,提出通过实现近期和远期两个设想来解决这一问题.关键词:老弱病残犯;刑罚;执行中图分类号:D914文献标志码:A文章编号:1002—0292(2010)01—0O24—04“老弱病残犯”是一种”特殊罪犯”(另一种是”未成年犯”).对于”老弱病残犯”,《监狱法》没有明文的规定,但监狱对之行刑应当体现出人文主义精神和宽恕性质,应当满足人们的社会心理要求,满足社会怜老恤弱的道德要求,是符合社会同情与宽容的心理的.因此,加强”老弱病残犯”的个别化处遇,对在改造中有重大立功表现,属于老弱病残范围,嵌失再危害社会能力等,应考虑特殊情况,本着立法精神,适当放宽假,减,保条件,期限和程序等,变通性适用法律规制.基于这种考虑,并结合”两个”监狱在”老弱病残犯”执行中存在的问题,提出了解决这一问题的具体设想,以求教同仁.一,标本:银川地区两所监狱”老残病犯”刑罚执行情况①(一)”老弱病残犯”基本情况银川地区现有监狱两所,即:银川监狱和宁夏女子监狱.银川监狱是宁夏唯一一所关押被判处16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死刑缓期两年执行的重刑犯监狱,宁夏女子监狱是宁夏唯一一所关押女犯,未成年犯的监狱.截至2007年1O月,银川地区两所监狱关押罪犯3500人,有”老弱病残犯”254人,占在押犯总量的7.26%.其中6O岁以上的老年罪犯(年龄最大的81岁,70岁以上的15人)51人,占押犯总量的1.5%;伤残罪犯(包括肢体和功能残疾,dxJL麻痹症,脑萎缩,癫痫,椎骨骨折断裂,眼睛失明等)有40人,占在押犯总量的1.1%;病犯(包括高m压,心脏病,肝硬化,性病,肿瘤,哮喘,全身烧伤,精神病,肺结核,艾滋病等)有163人,占在押犯总量的4.7%.(二)”老弱病残犯”刑罚执行的特点1.在狱内基本能够认罪服法,遵守监规纪律,服从管理.2.基本无劳动能力,许多生活不能自理,需他人照顾起居.罪犯吕琳,35岁,因故意绑架罪被判处有期徒刑11年,实际服刑已6年6个月,余刑1年6个月,因腰椎骨折多年,双下肢麻木无力,不能独立行走,需人照顾,连续3年未减刑假释.3.服刑期适用减刑,假释率低.减刑主要通过劳动挣取减刑分获得,两狱的”老弱病残犯”基本无法通过这一方式完成减刑.统计表明,连续2年以上未减过刑的有l17人,占”老残病犯”押犯总量的46.06%,连续3年以上未减过刑有61人,占”老弱病残犯”押t犯总量的24.02%.近五年累计假释罪犯109人,其巾”老弱病残犯”36人,占假释犯的36%.罪犯杨生义,81岁,因贪污罪被判处无期徒刑,实际服刑16年7个月,患高血压病多年,因该病不符合保外就医条件,本人也挣不上减刑分,将近13年未减过刑;罪犯马文学,77岁,因故意伤害罪被判处死刑缓期两年执行,实际服刑已15年10个月,Jl!=l老年痴呆症多年,因该病不符合保外就医条件,本人又挣不上减刑分,将近4年时间未减过刑.4.情绪不稳,不利改造.罪犯马万林,35岁,因抢劫罪被判处无期徒刑,患艾滋病,乙肝,丙肝,因该病不符合保外就医条件(根据《罪犯保外就医执行办法》第二条),其他罪犯又不敢与其接触,情绪不稳定,身体状况不好,本人挣不上减刑分,将近4年时间未减过刑.5.受监狱医疗条件和水平限制,”老弱病残犯”难以得到有效救治.两所监狱”病犯”大都在监狱医院,病残监区服刑,因监狱医疗条件所限,有些罪犯病情得不到有效治疗,错过了最佳治疗时间.经统计,2005年以来银川收稿日期:20o9一o5~05作者简介:薛正俭(1970一),男,宁夏固原人,法律硕士,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官,主要研究方向为刑法学.一24—地f)’=狱发生---’Ill,P,因病死亡习件l1起,占”老弱病残犯”押犯总位的4.33%.罪犯康友子,50岁,1994年12因盗窃’11’:-30处死刑,缓期两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2005年9月26日,在劳动时突然晕倒昏迷不醒,在监狱医院治疗巾出现昏迷,大小便失禁.遂送往驻地某医院检查治疗.9月29日,康友予经抢救无效死亡,死亡诊断为:1.脑jJ:m;2.脑疝;3.上消化道出血;4.肺部感染.(三)”老弱病残犯”刑罚执行存在的主要问题1.埘”老弱病残犯”减刑,假释的使用率低“老j;5;病残犯”减刑,假释通用率较低,银川监狱连续两年没有通用减刑的有ll7名,占到整个”老弱病残犯”的46%.近年累汁似释罪犯109人,其lI1”老弱病残犯”36人,占假释犯的36%.减刑假释适用率低的主要原:一足减刑假释后不敛再危害社会的条件不好把握.虽然敲幽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笫十条和第十四条,对《刑法》第;k-t---条的规定作了解释,但对老年和身体有残疾班犯,失作案能力的条}:仍然不好认定.二足监狱对罪犯住服刑期间的悔改表现的考核,多是对行为表现的评价.而有些犯的行为表现确实存在一定的功利性,隐蔽性和投机性.犯f}I狱后是否不致违法或重新犯罪,就当前的考核状况而青还难下定论.三足适用法律在思想上仃顾虑,干订犯似释后次违法犯罪给自己带来负断影响,垒责任追究.足在”放宽性假释”方西没有真正体现宽_村I济政策的规定.从现有的法{_l!规定看,”放宽性似释”休现宽严牛¨济政策的规定并不少,只是在实际操作?Il’fll于受执法理念的影响,因而现有法律法规对落实宽7_舸l济刑事司法政策的规定在实践层而上还没有得到_效的落实.五是犯假l释后的监督考验措施的落实难以保证.2.实践与法律规定的矛厢刑法规定累犯和严重力犯罪不能适用假释,而在实践Ill,X于此类犯却敞-刀:希减刑的大门,他们并不会因为得不到假释而推迟出狱时问.据统计.此类罪犯小,有‘“犯通过减刑提前丁30%左右的时问重返社会.哥}实,)f未达到刑法的约口的实践证明,通过减刑让这类犯提前30%~50%的时问重返社会做~个自ll1公,ij为什么m使J”似释办法让包括”老弱病残犯”在内的犯提前30%一50%的I计问到社区去矫正呢?影Il融假释的适川,不仅有法律上,制度上的问题,还有认识上的问题.贯彻宽严榭济刑习f司法政策,不仅仅要转变执法观念,而且要完善法律和规范制度方面下工夫.二,刑罚执行个别化原则:”老弱病残犯”特殊处遇的理论基础1.刑蹦执行个别化原则发展综述刑H执行个别化原则是刑罚个别化的基本要求.而刑个别化论便足近代刑法学派理论体系当l}1的一个儆为重要的研究成果.1898年,法困学者雷蒙?萨谮伊捉…并n论述了刑罚个别化理论.他认为,刑罚个别化的内涵出该首先为法律上的个别化,即在判处刑蹦之前n1法律习F前lJJIl以规定;其次为司法上的个别化,即fl1法官根据案情决定的个别化,这是最为理想的;其三为执行上的个别化,此指在处罚过程【f1决定的个别化.长;9】以来,雷蒙?萨雷伊的以上的阐述被视为关于刑铷个别化之形式与阶段的经典划分,即刑罚个别化包括法律上的个别化,裁判上的个别化和行政上的个别化,直至今日,也仍然还具有重要的价值.刑罚个别化强调根据犯罪人的个人情况,有针对性地规定和通用相应的刑铡,以期有效地教育改造罪犯,预防犯罪的再次发生.刑罚个别化理论建构在行为决定论的哲学基础之上,认为犯罪是行为人心理,生理情状与其周围环境交互影响的产物,并非m于意志自I}】,更无所谓人人同的自d1意志.因此,应受惩的不应是行为而应当是行为人,国家应根据行为人不同的人格素质采取不同的措施予以矫正,使之不再危害社会,以期达到预防犯罪的口的.刑罚个别化思想诞生之后,产生了极为广泛的影响,其刑列适用的理性特色为各围刑班立法及司法所采纳和借鉴,许多国家都在其刑法典小规定或体现厂jf《个)jI】化.我围刑法虽未直接使用刑罚个别化一浏,但)的川关规定也体现丫刑个别化的原则,比如火于特殊犯休的量刑的特殊规定,以及累犯,惯犯,自首,立功,缓刑,减刑,假释的规定等,都不难看到刑{=;j个别化的影子2.刑罚执行个别化原则的价ffi所册刑罚执行个别化原则,就足指刑罚执行机关根据刑事判决所确定的刑罚给予罪犯个别处遇.刑事判决所确定的刑罚是刑罚执行个别化原则的法律依据.刑罚执行个别化原则必须考虑罪犯所犯罪行应受谴责的程度和预防罪犯再犯的情况.刑罚执行个别化原则的直接口的是通过对罪犯进行个别处遇,促进刑n执行,使刑罚执行能够取得既有利于犯罪人也有利于社会的良好效果,实现刑罚的目的.刑罚执行个别化原则主要有三个价值:一是惩犯罪者,并通过对犯罪者适用刑罚实现刑蹦的惩戒正义.对罪犯实施惩踟足刑I}H的基本职能.刑H发惩跏罪犯的职能离不,r刑罚执行.而刑罚执行个别化原则…于考虑r犯所犯罪行应受责难的情况,对犯的惩罚尽可能做到与罪犯应当受到的责难村j一致,因而成为实现刑惩戒义的最佳的刑蹦执行方式.二是矫正犯,促使罪犯适应社会.人们很早就提出矫正罪犯的思想,但直到今-人对于罪犯能否被矫正的问题,尚无一致的认识.但一个班实不容否认,实践巾一些罪犯已经得到矫正.既然罪犯可以被矫正,那么jftl~:;l执行个别化原则在矫正罪犯的活动llI就能够发挥其应有的作用,具有矫正艰犯,使其适应社会生活的价值.三是为刑U制定个别化,刑罚裁量个别化提供具体的,丰富的经验,并且充分体现丫行刑所具有的_舸1对独立性.3.刑罚执行个别化原则的实现途径及对”老弱病残犯”刑罚执行的借鉴意义在刑罚执行过程IIl,刑罚执行机关能否做到对犯实一25—行个别化处遇,这与罪犯分类,刑罚执行内容,罪犯的实际表现和刑罚执行机关,执行人员的能力,水平等因素密切相关,其巾,罪犯分类和刑铷执行内容是重要的综合性因索.罪犯分类是刑罚执行个别化原则的基础.罪犯分类的直接目的是对不同类型的罪犯实施不同的刑罚内容,采取不同的措施.对不同类型的罪犯所实施的内容不同的刑罚是以罪犯分类为基础的.我国现行的罪犯分类是将纵向分类和横向分类结合在一起的综合性分类.所谓横向分类是指依据罪犯的性别,年龄,罪犯主观恶性大小及改造难易程度,罪犯精神状态等的不同对罪犯进行的分类.女¨根据性别不同将罪犯分为男犯和女犯等.所谓纵向分类是指在执行刑罚过程巾根据罪犯个人情况的变化而对罪犯持续进行的分类.当然,刑罚执行内容由刑罚执行机关实施刑事判决所确定的刑罚的各种活动,活动的程序和方法等构成.刑罚执行的内容与刑事判决所确定的刑罚利,类密切相关.刑事判决所确定的刑罚种类不同,刑罚执行的内容也就不同.当代刑罚执行在内容上的变化适应了刑罚人道化,个别化,轻缓化的发展趋势.而刑罚执行内容的多样化有利于促进刑罚执行个别化原则的实现.多样化的刑罚执行内容为建立刑罚个别化机制创造了前提条件.刑罚执行个别化原则的机制实际是罪犯及罪犯处遇的关系,因而刑执行个别化原则的实现是使罪犯处遇与罪犯之间建立合理化的关系,使罪犯处遇能同罪犯所判刑期,矫正期间表现,年龄,人格等一致,使不同的罪犯处遇与不同类别的罪犯相一致,从而促进刑蹦执行日的的实现.而建立罪犯处遇与罪犯之间的合翘!关系的前提是首先要确定刑罚执行的内容.只有确定了刑罚执行内容,才有可能解决怎样执行刑罚的问题. 三,完善”老弱病残犯”刑罚执行的对策设想目前,监狱体制改革试点工作已经取得了阶段性成果,新的监狱管理体制正在酝酿形成之巾.因此,完善“老弱病残犯”刑罚执行中,刑罚执行个别化原则对于解决”老弱病残犯”刑罚执行中存在的问题具有重要作用和意义,基于此考虑,并结合实情,现提出解决这一问题的远期和近期两步设想.(一)远期设想:制定专门的《罪犯减刑,假释办法》改革监狱体制为刑罚执行功能的强化创造了必要条件,条件成熟时应当制定全国统一的《罪犯减刑,假释办法》,便于统一操作.依照《刑法》,《刑事诉讼法》,《监狱法》相关法条之规定及立法精神,将各法中涉及监狱刑罚执行的条文内容进行细化,释义,延伸和补充,形成较为明确的能够统一,规范全国监狱刑罚执行活动的法律规定,摒弃部门和地方性不规范的规章制度.我国现行《刑法》,《刑事诉讼法》,《监狱法》关于减刑,假释的条件,幅度,程序的规定非常原则.如1998年6月,1997年1O月最高人民法院两次对办理罪犯减刑,假释案件作了规定, 2003年司法部以部长令的形式下发了《监狱提请减刑假释程序规定》,规范了监狱内部办理罪犯减刑,假释工作一26一的程序,但只是一个程序规定,没有体现减刑,假释实体内容.制定的全国统一《罪犯减刑,假释办法》中应明确罪犯特别是”老弱病残犯”减刑,假释程序,条件,标准,法院裁定及送达的程序及监狱及法院,检察院,公安关于罪犯减刑,假释工作中的关系等内容,以确保执行机关依法行刑.(二)近期设想:兼固刑罚目的,完善”老弱病残犯”适用减刑,假释规定特殊预防和一般预防是刑罚的两个重要目的.所特殊预防,是指通过对犯罪分子适用刑罚,惩罚改造犯罪分子,预防他们重新犯罪.而一般预防是通过对犯罪分子适用刑罚,威慑,警戒潜在的犯罪者,防止他们走上犯罪道路.”老弱病残犯”身心衰弱,其再犯能力较差,无须从肉体上消灭其来达到防止本人重犯目的.随着社会的进步和发展,现代监狱的法律关系不再是一种国家对罪犯的绝对关系,而是已发展成为国家和罪犯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这种法律关系的目的,在于保护权利,恢复权利关系,实现社会责任.监禁刑作为除死刑以外的一种最严厉的刑罚执行方式,相对于具有人身危险性的罪犯来说,适用之很有必要.对于这样一些犯罪人判处监禁刑,可以通过监禁措施控制他们的行为,防止他们再次实施危害社会的行为,这是人道主义精神的必然要求.但是,对于人身危险性较低,不再危害社会的”老弱病残犯”,落实宽严棚济刑事司法政策,也是符合人道主义精神的.1.执法中要尽可能体现宽严丰¨济刑事司法政策.“老弱病残犯”由于其生理的特殊性,在刑罚执行时,应该给予相应关注.在刑罚执行内容上,可以提供适宜”老弱病残犯”生活的条件,分另U归类关押,就地关,提供一定的医疗技术条件等.应当规定”老弱病残犯”可以自愿劳动.在刑罚执行方式上,在保证刑罚执行功能的前提下,规定对有重疾而没有社会危险的服刑人员,应当建议尽可能采用保外就医;对犯罪虽重,但经过改造以后人身危险性已经消失的,除判处死缓,无期徒刑的以外,应当予以假释,使假释的适用经常化,符合一定条件者可以转为监狱外执行,或者转换成罚金刑.监所检察人员要转变思路,正确理解和应用宽严棚济的刑事政策.当前,监所检察部门应当进一步强化监督意识,完善监督机制,改变薄弱环节,全面加强对刑罚执行活动的监督,加强对看守所执法活动的监督,加强对法院不当减刑,假释裁定活动等的监督,努力维护司法公正.要在深入调查研究的基础上,依法探索对减刑,假释的提请, 裁定活动和暂予监外执行的呈报,审批活动全过程的监督,实现从结果监督向过程监督,事后监督向同步监督,静态监督向动态监督的转变.对有重疾而没有社会危险的服刑人员,应当建议尽可能采用保外就医.2.建立”老弱病残犯”非正常劳动力等级鉴定制度.《监狱法》规定有劳动能力的罪犯必须参加劳动.劳动能力是因人而异的,在罪犯劳动改造方面片面强调多劳多得只能是表面的公平而非实际的公正,而且罪犯的劳动成果与罪犯的改造成果息息栩关.劳动改造成果与罪犯的减刑似释等奖惩直接挂钩,罪犯改造质量评估,改造考核分,劳动报酬等,最终直接或间接地影响着罪犯的减刑假释,如果忽视罪犯劳动能力的差别,片面强调一视同仁, 将实一t-造成对老病残犯的不公平,扼杀他们改造的积极性.冈此,对”老弱病残犯”实行劳动力等级鉴定具有重要意义.建立”老弱病残犯”1正常劳动力等级鉴定制度,更能体现f,嗣刑蹦及矫正制度的社会化原则和社会主义人道主义精神.同时在有关规定巾应当明确,对于经鉴定完全i!乏失劳动能力的”老弱病残犯”和精神病患者,不具帑监狱受刑力的罪犯,可以考虑适用监外执行措施.这样, “老病残犯”执行ffI,既能接受公安机关的监督和管束,同时又接受家庭和社区群众的监督与教育,使”老弱病残犯”同家庭和社会保持联系,有助家庭解决其生活困难,利于”老弱病残犯”改造和早日In]归社会.3.应放低”老弱病残犯”减刑,假释”门槛”条件.根据我闻现行刑法规定,对于假释的,必须执行刑罚一半以上,兀19J徒刑的,必须执行十年,此外,减刑的幅度也过小. 对于”老弱病残犯”尤其是老年人,由于其身体自然生理老化,剩余生命有限,刑法这种规定就缺乏实际意义.因此,可以对”老弱病残犯”作出一些较为宽缓的规定.笔以为,对”老弱病残犯”需要假释的,刑法规定应该改为:只要执行原判刑罚的三分之一H可;对于”老弱病残犯”减刑的幅度也应该增大.在刑罚执行上,体现出对“老弱病残犯”的人道关怀.另外,还可直接就”老弱病残犯”的年龄划定界线,到龄即可减刑,似释或者其他方式监外执行.去年,四JIl省有父部¨l【】2合制定出台丰¨关规定,明确了老病残罪犯的具体范…,年满6O周岁的女性罪犯和年满65周岁的男性罪犯,凡身体残疾,生活难以白竭或丧失劳动能力的罪犯,符合保外就医疾病伤残范Ⅲ,但不含自伤自残罪犯者,经监狱考核,符合法定假释条件,可以捉请假释.同时,对身忠严重疾病,短期内有死亡危险,身体残疾,生活难以自理或丧失劳动能力等5种老病残罪犯可予监外执行.4.调牦”老弱病残犯”减刑与假释的通用度减刑和假释是俩项重要的刑罚执行制度,在稳定监管秩序,促进罪犯改造方面都有积极的功效.对”老弱病残犯”,,,结合实际,近时地调整减刑与假释的适用度,注重二者的有效对接,做到有的放矢.‘先,针对似释适用率低的问题,在当前落实宽严栩济刑习司法政策的要求下,对”老弱病残犯”应该多适用似释.假释作为对犯附条件提前释放的一种措施,不仅能彳『效地预防犯的发生,又可以极大地节约刑罚资源,足贯彻落实宽严村I济刑事司法政策的重要手段之一.它具有减刑所不具备的预后性,过渡性和可监督性,可以使“老弱病残犯”出狱后,在监督管理和社区矫正巾逐渐适应正常的社会生活,避免一下被抛人社会而无所适从,最大程度地避免重新犯罪.假释只是执行场所的变更,从降低刑事奖励的执法风险看,具有收监执行的风险防范J0L~J 的假释制度无疑比减刑制度更安全.其次,在日常的减刑假释工作小,监狱应该积极实践对”老弱病残犯”的改造质量评估,提高对”老弱病残犯”确有悔改表现和是否会重新违法犯罪的判断力.5.将”老弱病残犯”纳入”社区矫正”之ff1我国社区矫正通常足将符合社矫正条件的服刑人员置于社区内,m专门的国家机荚在丰¨关社会团体和民问组织以及社会志愿者的协助下,在判决,裁定或决定确定的期限内,矫正其犯罪心理和行为恶习,并使其顺利归社会的非监禁刑罚执行活动.从2003年7月10El开始,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先后发出《关于开展社区矫正试点工作的通知》,确定在北京,天津等18个省(直辅市)开展社区矫正试点探索工作,明确社区矫正的适用范围主要包括5种罪犯.”老弱病残犯”是设定的重点对象之一.它倡导刑罚宽缓化,呈现”轻其轻”的刑事政策选择趋向.『_}1于司法实践lfl的重刑主义影响较深,JJll之从快从严的严打刑事政策,导致了非监禁措施较少得到判决和适用.作为一个有着重刑文化传统的国家,善恶报应的思想在司法工作者以及广大人民群众rf,存在,其刑蹦王!l念足,适用减刑假释的条件和程序严而又苛,监外执行对象也仅限于少数JL种犯罪分子,这就从实践应Ⅲ的角度大大限制了社区矫正发挥作用的范围.在此背景下,对”老弱病残犯”的刑罚执行也受到一定影响,没有很好地引入社区矫正对”老弱病残犯”的应有作用.其实,罪犯矫正不再是简单的惩罚与教育活动,因社区的参与而赋予了社会性;刑罚执行不再足单纯的司法活动,因民众的参与而赋予了民主性.社区矫正是实现轻罪非监禁化的必由之路,有利于提高服刑人员的教育改造质量,促进社会治安秩序的良性循环,有利于减轻国家的行刑成本,是预防和减少重新犯罪,维护围家长治久安的有效良方.因此,我国现阶段实行的社区矫正工作应当全面展开.《刑法》,《刑事诉讼法》,《监狱法》等基本法律并未作出修订,行刑制度不能有根本性突破,社区矫正只能住现行的制度框架下进行司法资源的重新整合,行刑制度在“老弱病残犯”环节上进行必要的补充修正.同时,检察机关要lJJll强法律监督,完善刑罚执行监督程序,保征社矫正T4”I-:依法,公正地进行.注释:①数据均自《宁检察))2008年第1期陈宏涛《监狱”老弱病犯”的刑罚执行情况及落实宽严棚济刑事司法政策的建议》资料整,统计数据截至2007年1O月.(责任编辑李保平)一27—。

当前轻缓刑事政策视野下办理老年人犯罪案件存在的问题、原因及对策建议

当前轻缓刑事政策视野下办理老年人犯罪案件存在的问题、原因及对策建议

当前轻缓刑事政策视野下办理老年人犯罪案件存在的问题、原因及对策建议长期以来,在理论研究和实践中,老年人犯罪问题常被忽视。

如何以宽严相济刑事司法政策精神为指引,有针对性的提出老年人轻微刑事犯罪的从宽法律适用,特别是在当前我国已步入老龄化社会与构建和谐社会的形势下,显得非常重要。

本文拟就办理老年人轻微刑事案件工作存在的问题与原因进行积极探索,以期形成全社会尊老爱幼并行不悖的价值取向和人文关怀。

一、当前办理老年人轻微刑事案件存在的问题宽严不分,失之于宽。

从老年人犯罪罪名来看,呈“轻罪”化趋势:所涉嫌的罪名主要是可能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单处罚金的“轻罪”。

以本地为例,近几年老年人犯罪115人,涉及的罪名4类20种,属“轻微犯罪案件”就有10余种,占老年人犯罪人数的94%。

从处理情况来看,除4人公安撤案,3人报送市院外;其余绝大多数均向法院提起公诉,处理方式单一,没有体现“区别对待”的原则。

宽严不一,失之于度。

上述老年人犯罪中,绝大多数为初次犯罪、偶然犯罪、激情犯罪,累犯、再犯的仅一人,无犯数罪的,无结伙作案、流窜作案和有组织犯罪的。

从老年人犯罪情节来看,呈“轻微”化趋势:主观恶性较小、社会危害不大、再犯罪可能性较小。

而这些情节在审查中存在执法尺度不统一等问题,且缺乏针对老年人之间、老年人与其他年龄段人员犯罪在不同时期的横向、纵向对比。

宽严不均,失之于济。

从量刑建议的角度看,针对严重暴力等犯罪均提出“从严处理”的量刑意见;但因老年人轻微刑事案件多适用简易程序审理,一般情况下检察机关不出庭支持公诉,较少提出书面“从宽处理”量刑建议,使得老年人犯罪的量刑建议不对等、不均衡,“严”的多,“宽”的少,没有做到以严济宽、以宽济严、相辅相成。

不审时势,失之于情。

检察机关贯彻落实宽严相济刑事司法政策,应当审时度势、与时俱进、不断更新执法观念,尤其应当在坚持“严格依法”的原则上,勇于创新、以人为本,“注重效果”。

老年罪犯教育改造工作障碍分析

老年罪犯教育改造工作障碍分析

tin s it实证研2020年第7期老年罪犯表言改造工作障碍分析□繆文海(江苏省司法警官高等职业学校,江苏镇江2/20(W>摘 要:修正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增加了原判死缓、无期徒刑罪犯的最低服刑期,监狱在押老年罪犯的数量呈递增趋势受自身、监狱及社会等因素的影响,老年罪犯消极改造现象较为普遍..应从转变教育改造理念、完善教育改造体系、创新教育改造模式、加强专业化管教民警队伍建设、营造良 好教育改造环境等方面着手,激发老年罪犯教育改造的内生动力,切实提升老年罪犯教育矫正质量_关键词:监狱;管教民警;教育改造;老年罪犯中图分类号:文献标识码:<4文章编号:/007-S207(2020) 07-0096-05收稿日期:2020-04-/4作者简介:繆文海(/972—)男,江苏姜堰人,江苏省司法警官高等职业学校副教授,研究方向为罪犯管理与矫正。

一、问题的提出2019年,我国60岁以上老年人口为25388万人,占总人口的18.1%』人口老龄化不仅是人口学上的 重要命题,相伴生的老年人犯罪问题也愈加凸显。

加之,2018年修正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提 高了原判死缓、无期徒刑罪犯的最低服刑期,使得此类在押罪犯年龄逐渐增大,进入老年阶段^监狱管教实践中,老年罪犯一般是指男性年龄满60周岁,女性年龄满55周岁的罪犯,主要由两部分 组成:一是原先的长刑期犯随着服刑时间的推移进入老年人行列,二是收监时已经是老年人。

由于老年 罪犯在监狱在押罪犯屮所占比例较小,大部分监狱都将老年罪犯与年轻罪犯混合关押,与年轻罪犯一 样接受教育改造和劳动改造,考核项目也别无二致。

当然,监狱、监区对于老年罪犯的改造要求较为宽 松,平时以文化改造为主,劳动教育时以辅助岗位为主。

在生活饮食、医疗护理等方面,老年罪犯也会得 到更多的关心照顾。

相较于年轻罪犯,老年罪犯对于监狱生活适应能力较强,明显、硬性的抗改行为少,与其他罪犯摩 擦少,很少参与打架、聚众滋事。

对提升老年服刑人员矫治效果的思考

对提升老年服刑人员矫治效果的思考

对提升老年服刑人员矫治效果的思考作者:沈燕亮来源:《科技风》2018年第05期随着我国老龄社会的到来,老年人犯罪的数量在不断增加,对监狱老年服刑人员的管理、教育工作成为了新时期监狱工作的重点和难点。

一、老年服刑人员的特点老年服刑人员很多都患有疾病,前科劣迹较多,反社会人格较强,缺乏自责感,自私自利。

很多老年服刑人员会有“从小到大一路吃官司过来了,人生没什么希望了,混一天算一天”的想法。

其思想的僵化导致教育矫治的难度较大,不仅要花费民警大量的时间,还需要我们有方法的、针对性的去开展矫治工作。

二、矫治老年服刑人员的意义目前,教育老年服刑人员是我们改造工作中的一项重点工作,如果能将反改造经验丰富的老年服刑人员改造成功,那么对于其他的普通罪犯将会有巨大的触动,对改善监狱整体改造氛围有积极意义,对研究我国老年人工作也有参考价值。

三、开展有特点的矫治项目(1)家庭关系调适矫治项目。

鼓励罪犯敞开自己的心扉,拥抱家庭,积极参加监狱组织的家庭关系调适矫治项目。

通过心理团训、座谈会等形式,对老年服刑人员进行法律教育、道德教育和认知教育等,并通过团训的形式加强教育矫治效果,调节老年服刑人员的家庭关系与人际关系,让老年服刑人员在监狱内安心改造,对诱发犯罪的原因进行控制并努力降低重新犯罪率。

(2)价值观矫治。

认识犯罪并进行悔过,才知道羞耻,才不会再犯罪。

老年服刑人员的犯罪经历多与他们的罪恶感缺失、价值观扭曲是密不可分的。

很多老年服刑人员会把犯罪行为的发生归咎于家庭和社会。

监狱应该积极组织罪犯参加价值观教育的讲座,观看教育片,深刻认识犯罪的危害,对个人、家庭、社会的危害,考虑被害人及其家属的感受,倡导积极的价值观。

(3)构建社会支持系统。

罪犯最终必然会回归社会,但是在改造过程中,他们的社会支持系统是较差的,许多老年服刑人员由于和家人关系较差,在释放后他们往往会和曾经的“狐朋狗友”联系更多,犯罪的几率也会更大。

因此,对老年服刑人员的矫治必须要帮助其构建良好的社会支持系统,这样才会减少他们在释放后的重新犯罪可能。

老病残罪犯心理健康评价及其对策研究

老病残罪犯心理健康评价及其对策研究

老病残罪犯心理健康评估及其对策研究摘要:老病残罪犯是罪犯中的疑难杂症群体,不仅面临高墙电网的封闭环境,更要承受年老、疾病、残疾的折磨,其心理压力之大可想而知。

鉴于此,课题组对老病残罪犯做全面的心理健康评估,摸清老病残罪犯主要存在的心理问题,并对此提出建议与对策。

关键词:老病残罪犯心理健康评估一、研究意义2013年是部、局推进教育改造质量年活动的关键年,同时也是深入探索循证矫正方法的关键年。

为了更好地落实部、局的相关要求,提高矫正方法规范化与科学化的程度,切实提高罪犯改造质量,监狱组织开展全监性的老病残罪犯心理健康评估工作。

要提高罪犯改造质量,就必须科学改造罪犯;要科学改造罪犯,就必须科学认识罪犯;要科学认识罪犯,就必须科学评估罪犯。

评估是科学认识罪犯的方法和手段。

桂晓民局长在全局教育质量年活动动员部署会议上提出的入监、出监、认罪悔罪、劳动改造和心理矫治“五项评估”五项评估,罪犯心理健康评估就是其中一项。

安全为天,确保监管安全是监狱工作的首要任务,而“心防”是实现监管安全的重要手段之一,对于以关押老病残罪犯为主的功能性监狱更是如此,而对罪犯开展全面性的心理评估为“心防”提供重要的数据基础,同时也对罪犯的科学矫治、循证矫正提供数据基础。

综上所述,对罪犯开展全面性的心理健康评估非常必要,而且意义深远。

二、研究方法(一)样本。

组织心理测试时,监狱共有老病残罪犯1100余名,除去文盲犯、精神类疾病患者、住院或长期卧床等特殊罪犯外,共有973名罪犯参加心理健康测试,其中33名罪犯的测试结果因各种原因无效。

因此,共收到940名罪犯的有效测试结果,其中,病犯400名,残犯227名,老犯313名。

另外,从监狱300余名正常犯中,随机抽取200名罪犯作为参照组,参加心理健康测试,其中5名罪犯的测试结果无效,共收到195名正常犯的有效测试结果。

(二)测量工具。

本次测量全部采用SCL-90量表。

(三)测量方法。

全部采用上机操作。

围绕《监狱法》的思考一所老病残罪犯监狱的调查分析.doc

围绕《监狱法》的思考一所老病残罪犯监狱的调查分析.doc

围绕《监狱法》的思考:一所老病残罪犯监狱的调查分析范伟王晋摘要:目前,社会各界对修改完善《监狱法》的期盼,已经到了刻不容缓的程度。

只是,相关意见和建议对老病残罪犯仍然缺乏必要重视。

为此,笔者在某所集中关押老病残罪犯的监狱进行了一次类似“质的研究”的调查,深入剖析收集到的意见,并尝试提出我们的意见和建议。

关键词:监狱法老病残罪犯老病残罪犯监狱《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自1994年颁布实施以来已20年,期间围绕这部法律的批评、建议修改之声不绝于耳,其中不乏真知灼见。

2012年全国XX常委会对《监狱法》7个条款进行了修改,但进一步修改完善的空间仍然存在、甚至很大.相关修改完善意见和建议也较少涉及老病残罪犯.《监狱法》作为保障罪犯权利的大宪章,如果再启修订前,对监狱缺乏必要的关注和研究,必然会少了一角。

为此,本文拟立足老病残罪犯的刑罚行刑实务,对修改完善《监狱法》提出粗浅也是理想主义的期盼。

一、调查的方法和对象本次调查采用了类似“质的研究”1的方法,研究对象选择了上海市**监狱的14名罪犯、16名民警和1名驻监检察官。

选择该监狱的原因在于研究的便利性,且该监狱是一所集中关押老病残罪犯,并与大型监狱医院合并建设的现代监狱,自2007年成立以来,遇到并处置了大量的罪犯就诊管理难、正常死亡处置难等问题。

这些问题既有普遍性,又具备老病残罪犯行刑特征。

研究对象中,14名罪犯(编码P)是在监区协助下,综合考虑了熟知《监狱法》、能提供丰富资讯等因素进行抽选的,14人(2人为女性)全部系经济类罪犯,包括原系地厅级职务犯1人、原系县团级以上职务犯1人,其中老年犯9人、残疾犯2人、病犯2人、正常犯1人;原判10年(含)以上10人,5年(含)以上~10年以下4人。

调查采用深度访谈方式,先设计访谈大纲,按照题目顺序让罪犯充分诉说,平均每人访谈约1小时以上,当天整理出文字稿;为减轻罪犯对笔者民警身份的顾虑,能够放松、畅所欲言,过程中未加以录音,仅做简单摘要,期间笔者倾听了他们的观1质的研究的特征是“对自然情境或场景进行直接的、质性的观察,主要运用参与观察法或深度访谈法”,见[美]约翰·洛夫兰德等.林小英译.分析社会情境:质性观察与分析方法[M].重庆:重庆大学出版社,2009:1.只是笔者在研究时不够严谨,如未能全部进行深度访谈,未完整记录笔者对受访者的印象和感受,整理、归纳资料时未考虑到要对受访者的观点进行一一标记,所以只能算是类似“质的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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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病残罪犯的管理教育难点及对策思考老病残罪犯是罪犯中的特殊群体,由于年龄和身体上的客观因素也是一个事故多发的全体,管理好老弱病残罪犯,对减少和预防狱内案件及非正常死亡,实现“四无”目标,有直接影响,因此,研究和探索老病残罪犯的管理教育,破解管教老病残罪犯的难点,具有重要的实现意义:2009年底,我国老年人口已经达到1.67亿,第二次全国残疾人抽样调查时,中国的残疾人已达到8296万,据首届中国昆明养生养老高层论坛统计,中国的老年人口现以每年约800万的数量增长,这个群体人口基数的增大,也可能会使老病残罪犯人数增加,这个全体人口基数的增大,也可能会使老病残罪犯人数增加,从这个角度看,依法把他们改造成为合法公民,时我们面临的社会挑战,结合本监狱实际,对这一问题浅谈一些认识。

一、老病残罪犯的管理教育难点
老病残罪犯心理健康指数低,生理上的不健康、文化水平总体偏低等特点直接导致了管理教育中的难点,具体如下。

(一)、管理方面
1、老病残罪犯心理健康指数偏低,严重威胁着监管安全“四无”目标。

对老病残罪犯(不包括精神病罪犯)心理测试结果进行了统计,心理健康罪犯的比例仅在5%左右,老
年犯的悲观、混泡、得过且过心理,病犯的自卑心理、报复社会心理,精神病犯的思想及行为能力处于不确定的状态,根本谈不上心理健康。

老病残罪犯的不健康心理导致的畸形行为严重威胁着监管安全。

2、生理上的不健康使质量与监管存在着严重的矛盾冲突,以精神病罪犯为例:精神病罪犯兼具两种身份,罪犯和精神疾病患者,从罪犯的角度讲,需要对其执行刑罚,从精神疾病患者的角度讲,精神病人的言行、情感、思维、意志活动出现异常,对自我及环境的认识能力和行为控制能力下降,一旦发病,“治病”和“控制”存在着冲突。

同时,生理上的不健康使老病残罪犯拿病说事,消极改造。

《监狱法》规定:“监狱应当设立医疗机构和生活、卫生设施,建立罪犯生活、卫生制度,罪犯的医疗保健列入罪犯所在地区的卫生、防疫计划。

”但是,由于医疗条件有限,有些疾病在社会上都难以治愈,而罪犯却认为,如果不允许保外就医,监狱就得给其治好病,对改造有抵触情绪。

(二)、教育方面
1、施教者普通化,从生理角度看,55%左右的罪犯存在这样那样的疾病,而监狱干警中,学习医护管理专业的干警仅占病犯总数的1.4%,远远不能满足病犯的就医需求,从心理健康看,按照监狱心理测试结果平均数,95%以上的重病残罪犯、老年罪犯都存在心理健康(不包含精神病犯)。

2、受教者可塑性小,一方卖弄,由于生理上和心理上的原因引起的,残疾罪犯思想行为异常,使他们接收教育生产一定局限,聋哑盲罪犯虽然人数不多,与干警的交流就是一道障碍,老年罪犯则认为,“走过的桥比年轻干警做过的路都多”,人生观、道德观、价值观偏激,思想意识凝固,另外,老病残罪犯文化水平总体偏低,初中以下文化程度的罪犯始终在70%左右,也使他们接收教育的能力普遍不高。

(三)、现状透视
1、目前,罪犯由国家承担其全部医疗费用,部分老年罪犯、病犯由于身体条件的恶化,每年医疗费用的支出大幅增长,如在社会上就医则负担较重,其本人及家属更愿意在监狱内治病“养老”。

2、社会衔接不畅,导致部分老病残罪犯刑满后“放不走”,这部分罪犯包括几类,一是在监狱呆了半辈子、身无一技之长,家属不管,二是年龄偏大、但尚未成家、患有疾病,不能自理,三是精神疾病罪犯。

3、针对目前存在的在监狱“养老”“放不走”的现象,对老病残罪犯的改造质量评估能否用“认罪率、改好率、中心犯罪率”衡量,值得商榷。

4、精神病罪犯、重病意识模糊罪犯、老年痴呆等罪犯的事故责任界定使干警承受巨大压力,以精神病罪犯为例,有关统计表明,精神病患病者的自杀危险性比一般人群高
3-12倍,50%以上忧郁症患者产生自杀念头并实施自杀行为,自杀成功者占到15%,这样的数字对“四无”目标构成极大威胁。

二、破解管教老病残罪犯难点的对策
要针对老病残罪犯的特点开展教育,强化老病残罪犯接收教育的理念,使其认识到接收教育是争取自身素质与社会化同步的必由之路,更是适应社会化发展趋势的需要,促使他们改造。

(一)、注重社会适应性教育。

回归社会、适应社会发展时老病残罪犯迟早要面对的问题,但是老病残罪犯的心理问题与不良行为习惯必然导致其社会适应力差,监狱可以通过团体咨询、健康心理知识讲座和个案矫治等途径对他们进行社会适应性教育,同时,还可以寓社会适应性教育于监狱各项管理、教育活动之中。

(二)、加强基础教育。

个人认为可将思想、文化、技术教育纳入基础教育,通过基础教育使罪犯认罪复发,提高罪犯的知识水平、优化他们的知识结构。

另外,开展使用技术培训,提高他们适应社会发展的素质和能力。

(三)、注重感化教育。

老病残罪犯经历人生的酸甜苦辣比正常人要多,使用“五心工作法”(爱心、关心、诚心、热心、耐心)感化、关怀、引导他们,想他们所想,教他们所
需,引导他们改造是教育老病残罪犯的重要手段。

特别是在老年罪犯的改造中,将心比心、侧面启发、促膝长谈等方式,会收到事半功倍的效果。

(四)、强化亲情教育。

实践表明,老病残罪犯更盼望家庭的支撑和亲人的关怀。

因此,我们可以充分利用亲情电话为老病残罪犯争取亲人的谅解提供便利,积极想办法,与罪犯所在派出所或街道联系,落实帮教协议,做好罪犯亲属工作,使罪犯亲情的关怀为改造动力,增强罪犯的生活自信心。

(五)、发挥罪犯的自我教育功能。

监狱要罪重老病残犯的合理需要,为他们自我教育搭建平台。

可以通过用不同类型的罪犯开展现身说法教育。

实现用身边人教育身边人的目标。

也可以通过监狱小报,让罪犯发表自己的服刑改造感触,激发其自身及他犯的改造内驱力,实现“要我改造”到“我要改造”。

(六)、采用灵活的教育发放。

常规的教育方法是不符合老病残罪犯特点的,实践中,以“活动”为载体开展教育是比较有效的,活动的开展应做到“三结合”,结合落实上级精神、结合监狱实际、结合当前形式,使教育内容“活”起来。

(七)、进行有针对性的管理。

老病残罪犯的管理要注重情感管理、突出文明管理,同时,要立足长远、注重制度建设。

三、进一步深化老病残罪犯改造的建议及思考
(一)、推进监狱工作社会化
1、心理干预工作社会化。

基于目前监狱工作的现状,利用社会力量广泛开展危机干预。

监狱与专业性危机干预机构之间建立联系,吸取社会志愿者参与,协调发挥各方面力量,全面促进罪犯的心理健康。

2、合理安排,防止重新犯罪。

监狱要帮助老病残罪犯及时与家属、监护人或社会有关部门取得联系,特别时对无家可归的老病残罪犯,应提早作好与社会的接洽工作,与社会保障、民政、残联、工商、税务、医疗、社会等部门就有关治安、就业、安置、生活保障、就医等方面取得联系。

(二)、立法、日常考核管理、刑罚执行方面的建议
1、进一步完善,明确老年人的刑罚责任年龄上限。

明确老年人刑事责任年龄的上限,古已有之。

在奴隶制的西周就有“赦幼弱”、“赦耄耋”等,不予处罚的刑罚,以后的战果、唐宋元明诸朝法律以及《大清新刑律》都把达到一定年龄(最低60岁以上,最高90岁以上)的老年犯罪人,作为减免刑罚的对象。

随着我国进入老龄化社会步伐的加速,老年人罪犯的比例呈上升趋势,如果对老年人的罪犯和青壮年罪犯无所区别,势必造成监狱关押人数的上升,刑罚执行成本提高,因此,明确老年人刑事责任年龄上限,迫在眉睫,如果实践中难度较大,可以先尝试改变刑罚执行方式,将罪犯较轻的老年犯
放在社区执行刑罚,实施社区矫正。

2、日常考核管理方面。

一是计分考核上,对由于年老、文盲、视盲、肢残等原因不能正常书写的老病残罪犯,计分资格的审定采取适当方式进行。

二是日常管理上,对老病残罪犯给予适当的宽待政策。

如适当放宽老病残罪犯每人每月的采买处遇标准,延长老年罪犯的午睡时间等。

3、刑罚执行方面。

根据行刑社会化和降低监禁率的现代行刑理念,对老病残罪犯减刑、假释、保外就医适当放宽,同时,监狱老病残罪犯回归社会后,由于身体等方面原因,危害性小、重新犯罪的能力降低,所以,建议对老病残罪犯实行扩大评奖面,放宽保外就医条件。

4、建议放宽对精神病罪犯、重病意识模糊罪犯、老年痴呆等罪犯监管事故标准的界定。

同时,对干警进行责任追究的规定应单独列项,根据实际情况,减轻或免除处罚,缓解干警压力。

个人认为,将老病残罪犯集中关押成立监狱,规模达不到建立监狱标准的,建立监区、分监区,有利于根据其特点开展管教工作,接近相同的年龄或生理缺陷使罪犯有一种“相对平等”的心理,更能激发其自我改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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