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公积金新提取指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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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住房公积金提取指南
一、住房消费可提取住房公积金的情况
在省中心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职工,有下列住房消费情形之一的,可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
1、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装修自住住房的;
2、偿还住房贷款本息的;
3、无自有住房,租赁住房支付房租的;
4、支付维修基金(大修基金)、物业管理费的。
其他原因提取住房公积金,详见省中心网站《住房公积金提取与转移实施细则》。
特别提醒:省中心网站“公积金支取业务专栏” 2015年7月1日发布的《关于阶段性放宽公积金提取条件的通知》(陕房资字【2015】28号)规定的放宽期限已过,从2016年1月开始,提供无房证明办理租房提取的,按提取细则规定的比例和额度提取;办理了住房公积金购房贷款的,从贷款发放后的第2年开始,只能按偿还购房贷款手续要求,每年办理一次提取,直至还清贷款本息。
二、办理提取需要的手续
1、单位填制盖章的《住房公积金支取申请书》(最好是打印版本),包括审批表和明细表(在省中心网站下载专区下载纸质板清册);同时分类提供电子版《部分提取批量导入模板》及《销户提取批量导入模板》。
2、提取原因对应的资料原件及复印件。详见《住房公积金提取与转移实施细则》。
三、办理提取的时间和资金支付方式
正常工作日每天上午和下午14:00-16:30办理(每年结息、年终决算时间等注意中心网站停办业务公告)。
提取原因符合政策规定,提取资料齐全和真实有效,当日即可在406办公室办理审核,在服务大厅柜台办理提取资金划转。单位经办人持审批同意的《住房公积金支取申请书》在4楼服务大厅柜台2—5号柜台办理数据导入,在6—9号柜台办理复核打印《提取清册》及《销户提取利息清册》,交本单位财务部门作为代收代付凭据,或作为提取资金转入个人银行卡备查单据。提取资金当天、最迟第二天即可划转至缴存单位,由缴存单位代收代付给职工本人。符合条件的单位,经单位申请,省中心财会部复核,提取资金可转入职工个人银行卡(折)。
四、住房消费提取需要提供的资料
1、购买商品房:
(1)签订日期五年以内已备案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其中西安市网签《商品房买卖合同》复印件只复印合同1—4页和签字盖章页共5页即可(注意:办理了住房公积金购房贷款的,从第2年起,只能按偿还住房贷款办理提取,下同);
(2)支付房款票据(任意一张)。
或者提供:(1)办理日期五年以内的房屋产权证,(2)契税完税证。
1、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装修自住住房,应提供:
(1)购买商品房,提供:①签订日期五年以内已备案的《商品房买卖合同》,②支付房款票据(任意一张)。或者提供:①办理日期五年以内的房屋产权证,②契税完税证。
五、住房消费的提取额度
1、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提取额度为职工个人账户保留最近3个月缴存额之后的余额(取百元整数),提取总额不超过实际住房消费额(包括提取配偶、直系亲属住房公积金)。
六、特殊情况提取
1、户口迁出本市不能办理转移的可办理销户提取。职工因辞职、辞退、解除劳动合同、开除等与原单位终止劳动合同,同时职工户口迁出本市,新户籍地无法办理转移接收手续的,可提供户口迁移证原件及复印件,办理销户提取手续。
2、非西安市户籍职工离职后不准备在西安市再就业的可办理销户提取。职工户籍不在西安市,辞职、辞退、解除劳动合同、开除等与原单位终止劳动合同后,不准备在本市再就业,职工户籍地无接收单位不能办理转移的,提供非本市户籍的户口本原件及复印件,参照户口迁出本市的规定,办理销户提取手续。
七、几点说明
1、《住房公积金支取申请书(含审批表和明细表)》在省中心服务网站下载专区下载填制,用A4格式打印纸打印。同时按部分提取(住房消费提取)和销户提取填报批量导入模板电子档。各单位经办人(联络员)要做好为本单位职工办理提取手续的服务工作,提倡单位统一批量办理,提高电子版数据准确性,以便提高办事效率,更好地服务缴存职工。我们建议提取公积金时,职工将规定的提取资料准备好后交给单位经办人,由单位经办人统一办理提取手续,这样既免除了每个职工办理提取时需要请假跑腿的麻烦,也能提高办理速度和效率。
2、省中心新的管理信息系统已经上线使用,各缴存单位应在新系统内完善单位开户缴存信息,拷贝个人公积金新账号,按照省中心通知,分批办理职工个人银行卡(折)绑定手续,届时,缴存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的资金即可直接转入绑定的银行卡(折)内。
3、缴存单位一次办理提取人数较多,提取资金合计在500万元以上的,经办人可提前与省中心归集部联系,联系电话87334097,约定时间专门审核办理。
附件:单身声明格式
住房公积金提取申请表
填制日期:2018年 8月17 日
单位经办人或申请人签字:
(单位统一办理的,由经办人签字;职工个人办理的,由申请人签字)
(本表一式一份,缴存单位盖章后与其他提取材料复印件装订在一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