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差旅费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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差旅费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我院差旅费管理,推进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根据

鲁财行〔2014〕4 号关于《山东省省直机关差旅费管理办法》的通知,结

合我院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差旅费是指我院工作人员临时到济南市区(不包括济南各县、市,下同)以外地区公务出差所发生的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

第三条医院为减少现金支出,财务科一般不办理出差借款业务。

第四条公务出差审批制度。出差必须按规定报经单位有关领导批准,从严控制出差人数和天数;严格差旅费预算管理,控制差旅费支出规模;严禁无实际内容、无明确公务目的的差旅活动,严禁以任何名义和方式变相旅游,严禁异地部门间无实质内容的学习交流和考察调研。

第五条出差审批办法:出差人员须事先填写出差申请单。临床科主任、护士长分别经医务部或护理部负责人、分管院长批准;普通医疗、护理人员经本科室负责人或护士长、医务部负责人或护理部负责人批准;行政人员经科室负责人、分管院长、主管院长批准。申请单中注明出差天数、到达目的地、乘坐交通工具、出差事由等内容,作为报销依据。超过批准天数的住宿费不予报销,伙食补助费、市内交通费不予发放。

第二章城市间交通费

第六条城市间交通费是指工作人员因公到济南市区以外地区出差乘坐火车、轮船、飞机等交通工具所发生的费用。

第七条出差人员应当按规定等级乘坐交通工具。乘坐交通工具的等级见下表:

省级及相当职务人员出差,因工作需要,随行一人可乘坐同等级交通工具。

未按规定等级乘坐交通工具的,超支部分由个人自理。

第六条到出差目的地有多种交通工具可选择时,出差人员在不影响公务、确保安全的前提下,应当选乘经济便捷的交通工具。

第七条乘坐飞机的,民航发展基金、燃油附加费可以凭据报销。

第八条乘坐飞机、火车、轮船等交通工具的,每人次可以购买交通意外保险一份。所在单位统一购买交通意外保险的,不再重复购买。

第三章住宿费

第九条住宿费是指工作人员因公出差期间入住宾馆(包括饭店、招待所,下同)发生的房租费用。

第十条工作人员到省内相关地区出差的住宿费限额标准(见附件1)。

省外出差按照财政部发布的相关地区出差住宿费限额标准执行(见附件 2)。

第十一条出差人员应当在职务级别对应的住宿费标准限额内,选择安全、经济、便捷的宾馆住宿。

第四章伙食补助费

第十二条伙食补助费是指对工作人员在因公出差期间给予的伙食补助费用。

第十三条伙食补助费按照出差自然(日历)天数计算,省内出差每人每天100 元包干使用。

省外出差按照财政部发布的相关地区出差伙食补助费标准执行(见附件 2)。

第十四条出差人员应当自行用餐。凡由接待单位统一安排用餐的,应当向接待单位交纳伙食费,并由接待单位收取人出具收取证明。接待单位收取的伙食费用于抵顶公务接待费开支。

第五章市内交通费

第十五条市内交通费是指工作人员因公出差期间发生的市内交通费用。

第十六条市内交通费按照出差自然(日历)天数计算,每人每天 80 元包干使用。

第十七条出差人员由接待单位或者其他单位提供交通工具的,应当向接待单位或者其他单位交纳相关费用,并由接待单位或者其他单位收取人出具收取证明。接待单位或者其他单位收取的交通费用于抵顶交通费开支。

第六章报销管理

第十八条出差人员应当严格按规定开支差旅费,费用由所在单位承担,不得向下级单位、企业或者其他单位转嫁。

未按规定开支差旅费的,超支部分由个人自理。

第十九条出差人员出差结束后应当及时办理报销手续。差旅费报销时应当提供出差审批单、机票、车票、住宿费发票等凭证。

第二十条财务部门应当严格按规定审核差旅费开支,批准人和出差人员应当对发生差旅费的真实性负责。

城市间交通费按照乘坐交通工具的等级凭据报销,订票费、经批准发生的签转或退票费、交通意外保险费凭据报销。

住宿费在标准限额之内凭发票据实报销。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按规定标准报销。

实际发生住宿而无住宿费发票的,不得报销住宿费,原则上也不得报销城市间交通费、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当天往返济南市区的按规定报销城市间交通费、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乘坐本单位公务用车出差的,不得报销市内交通费。对未经批准的出差以及超范围、超标准开支的费用不予报销。

第七章监督管理

第二十一条医院应当加强对本单位工作人员出差和经费报销的内控管理,对本单位出差审批制度、差旅费预算及规模控制负责,相关领导、财务人员等对差旅费报销进行审核把关,确保票据来源合法,内容真实完整、合规。对未经批

准擅自出差、不按规定开支和报销差旅费的人员进行严肃处理。

一级预算单位应当强化对所属预算单位的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处理,重大问题向省财政厅报告。

我院应当自觉接受上级预算单位以及审计部门对出差活动及相关经费支出的审计监督。

第二十二条省财政厅会同有关部门对我院差旅费管理和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主要内容包括:

(一)单位出差审批制度是否健全,出差活动是否按规定履行审批手续;

(二)差旅费开支范围和开支标准是否符合规定;

(三)差旅费报销是否符合规定;

(四)是否向下级单位、企业或其他单位转嫁差旅费;

(五)差旅费管理和使用的其他情况。

第二十三条出差人员不得向接待单位提出正常公务活动以外的要求,不得在出差期间接受违反规定用公款支付的宴请、游览和非工作需要的参观,不得接受礼品、礼金和土特产品等。

第二十四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法依规追究相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

(一)单位无出差审批制度或出差审批控制不严的;

(二)虚报冒领差旅费的;

(三)擅自扩大差旅费开支范围和提高开支标准的;

(四)不按规定向接待单位交纳伙食费和市内交通费的;

(五)不按规定报销差旅费的;

(六)转嫁差旅费的;

(七)其他违反本办法行为的。

有前款所列行为之一的,由省财政厅会同有关部门责令改正,违规资金予以追回,并视情况予以通报。对直接责任人和相关负责人,报请其所在单位按规定给予行政处分。涉嫌违法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八章其他差旅费

第二十五条工作人员外出参加会议,会议统一安排食宿的,会议期间的住宿费、伙食补助费由会议主办单位按会议费规定统一开支;会议期间食宿自理又不交纳会务费的,会议期间的食宿费,按差旅费规定执行;会议规定交纳会务费的,伙食补助费不再发放,住宿费按差旅费规定执行;会议期间不发市内交通费;外出参加会议在途期间的交通、食宿、市内交通,按差旅费规定执行。

第二十六条工作人员在本市范围内参加会议,因工作需要不能回家或回单位就餐者,凭会议通知,按差旅费规定报销标准报销。不发放伙食补助费、市内交通费。

第二十七条工作人员外出开会,会务费按会议通知上规定的会务费数额报销,超出会议通知和规定的部分一律个人自理。

第二十八条任何会议开出的“学习考察费、会议交通费、资料费”等不予报销,一律由个人自理。

第二十九条本院专家、教授被邀请参加鉴定会、讲学、会诊等,医院不负担任何费用,各种费用均由邀请方承担。

第三十条到基层单位实(见)习、工作锻炼、支援工作以及各种工作队等人员,在途期间的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按照差旅费规定报销,在基层单位工作期间,每人每天发放伙食补助费50元,不报销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援藏、援疆等支援工作执行专门规定。

第三十一条外出进修、脱产培训

(一)凡经医院批准脱产带薪参加省内外各类非学历培训、进修人员,在途期间的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按照差旅费开支规定执行;

(二)培训、进修时间在15天以内的,每人每天发放伙食补助100元,超过15天的培训,超过天数按照每人每天发放伙食补助费80元,超过30天的培训,超过天数按照每人每天发放伙食补助费60元。在驻地参加学习的,不发伙食补助费。

(三)培训、进修期间不发给市内交通费。

(四)培训、进修期间的住宿费在15天以内的按差旅费标准据实报销,2周以上按每人每天80元标准内据实报销。

上面(二)(四)所述天数含报到撤离时间,报到和撤离时间分别不得超过

1 天。

(五)出国进修不预报销各类补贴。

(六)去外地进行科研的人员可参照以上规定给予补助。

(七)培训、进修时间在1年(含)以上者,按满1年报销1次探亲路费;不满1年者不报销探亲路费。探亲路费标准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二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其他有关我院差旅费管理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按照本办法执行。

附件:1.山东省省直机关省内差旅住宿费和伙食补助费标准表

2.山东省省直机关省外差旅住宿费和伙食补助费标准表

附件 1:

山东省省直机关省内差旅住宿费和伙食补助费标准表

附件 2:

山东省省直机关省外差旅住宿费和伙食补助费标准表

第九章附则

第二十七条在济南市内因公外出,一般不报销出租车费。

因接待、运货等特殊情况的出租车费,由院办负责人每半年凭据报销1次,全年不得超过2000元。

第二十八条司机出车不予发放市内交通费,伙食补助费、住宿费标准按差旅费开支规定执行。

第二十九条工作人员经批准到外地就医的,只报销往返交通费,不报销伙食补助费,不发给市内交通费。未经批准自行外出就医者,一切费用自理。

第三十条工作人员出差期间,事先经单位领导批准就近回家探亲办事的,其绕道交通费,扣除出差直线单程交通费,多开支的部分由个人自理。绕道和在家期间不予报销住宿费、伙食补助费,不发给市内交通费。

第三十一条工作人员出差期间,因游览或非工作需要的参观而开支的费用,均由个人自理。

第三十二条工作人员出差约需开支5000元以上的可向财务借款。所借款项必须在返回医院后2周内结清,一事一结,不得无故拖延。逾期未结清者不得再次借款,所借款项从其工资中扣回。

第三十三条财务人员在审核报销凭据时,如发现违反规定的开支,一律不予报销。对弄虚作假、虚报冒领等违反规定者,按医院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本规定自2014年2月11日执行。与该规定相冲突的相关文件自该文件执行之日起作废。

“三公”经费管理暂行办法

为贯彻落实中央八项规定,加强党风廉政建设,规范“三公”经费使用与管理,根据国家和山东省有关“三公”经费管理文件精神,结合我院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本办法所称“三公”经费包括因公出国(境)费、公务用车购置和运行维护费、公务接待费。

因公出国(境)费用,指工作人员公务出国(境)所发生的住宿费、旅费、伙食补助费、杂费、培训费等支出。

公务用车购置和运行维护费,指公务用车购置支出及租用费、燃料费、维修费、过路过桥费、保险费等支出。

公务接待费,指按规定开支的各类公务接待(含外宾接待)支出。

第二条“三公”经费预算应纳入单位综合预算管理并单独列示。“三公”经费应由各业务管理部门提出预算建议,由规划财务部审核后报院长办公会审议,经会议批准后纳入单位预算。规划财务部严格控制“三公”经费的规模和比例。

第三条“三公”经费按照总额控制、从严从紧、勤俭节约的原则使用,杜绝奢侈浪费,杜绝超预算、超标准、超范围支出。

第四条因公出国(境)应当执行国家有关规定,对出访事由、内容、日程安排和经费预算进行备案审查,并按照规定予以公示。不得安排无实质内容的一般性考察和培训,减少因公出国(境)团组、人员数量和在国(境)外停留时间,杜绝公费旅游。

第五条公务用车购置必须符合国家有关规定,进行政府集中采购。严格执行公务用车配备标准,控制公务用车编制和数量,不得超编制、超标准配备公务用车或者超标准租用车辆;不得为公务用车增加高档配置或者豪华内饰。

公务用车实行院办公室集中管理、统一调度,建立健全公务用车使用登记和统计报告制度,严格执行我院车辆管理的有关规定。严格按照政府采购规定,定点加油、定点维修、定点保险,严格控制公务用车的油耗和维修保养费用。

第六条公务接待应当按照简化礼仪、务实节俭、杜绝浪费的原则加强管理和规范,严格执行《山东省肿瘤医院接待工作管理规定》。公务接待必须按照程序由院办公室事前审批,严格控制接待标准。公务接待报销单据应附接待清单。

第七条“三公”经费应严格审批制度,未按要求审批的一律不予报销。对于超预算、超标准、超范围的开支,超支费用应由个人承担,情节严重的应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第八条“三公”经费原则上采取银行转账或公务卡结算方式,严控现金结算。

第九条“三公”经费支出实行公开透明制度,定期公布公务接待费、公务用车购置和运行费、因公出国(境)费等经费的预算、决算和绩效考评情况,接受纪委、审计等有关部门的监督。

第十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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