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城市管道天然气配气价格定价成本监审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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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城市管道天然气配气价格定价成本监审实施细则

为规范我省城市管道天然气配气价格定价成本监审行为,统一成本监审口径、方法,提高成本监审实际操作性,使成本监审更加切合实际,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定价成本监审一般技术规范(试行)的通知》(发改价格[2007]1219号)、《江西省管道燃气定价成本监审办法(试行)》(赣发改成本字[2011]1262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一条城市管道天然气配气价格成本是指城市天然气经营企业(以下简称企业)利用城市管网为用户配送天然气过程中所发生的费用。包括职工薪酬、燃料动力费、固定资产折旧、资产摊销、修理费、材料费、其他配气费用、期间费用和配气损耗。

第二条职工薪酬,是指企业为获得职工所提供服务而给予的各种形式报酬以及相关支出。包括:职工工资;职工福利费;社会保险费(养老保险费、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生育保险费);住房公积金;工会经费和职工教育经费;解除与职工劳动关系给予的补偿;非货币性福利;其他与获得职工提供的服务相关的支出。

职工工资总额按照核定的人员数量和职工平均工资核

定。人员数量应按照劳动定员标准核定,在国家没有确定天然气行业定员标准前,由各地价格主管部门参照企业岗位定员标准核定。对于未签订劳务合同或未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的职工不计入核定人员数量,这部分职工工资作为劳务费计入管理费用进行核定。

计入定价成本的职工平均工资(包括以货币形式向职工发放的工资、奖金、津贴、补贴等各种报酬)原则上据实核定,但最高不得超过以下两个数量中的较低值:

(一)统计部门公布的当地该行业职工平均工资;

(二)当地城镇在岗职工平均工资与行业工资系数的乘积。行业工资系数由各地价格主管部门根据实际情况确定,最高不得超过1.2倍。

职工福利费、社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工会经费、职工教育经费原则上据实核定,但最低不得低于当地政府规定的最低缴费基数和国家及当地政府规定计提比例的乘积;最高不得超过按照核定相应工资水平和国家及当地政府规定计提比例的乘积。除企业为职工缴纳的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外,其余商业保险不得计入定价成本。

第三条燃料动力费指配气过程中实际耗费的燃料、水、电费等。原则上据实核定。

第四条固定资产折旧包括管网、房屋建筑物、生产设备、办公设备和运输设备的折旧等。

企业应当根据固定资产的性质和使用情况,合理确定固定资产的使用寿命和预计净残值,并按照平均年限法计提折旧。

计入定价成本的固定资产折旧原则上据实核定,但企业确定的固定资产折旧年限明显低于实际可使用年限时,可根据价格政策目标按照实际可使用年限调整折旧年限。管网折旧年限最低不少于30年,但由配送煤气转为配送天然气的企业,在原有煤气管网改造完成之前,管网综合折旧年限最低不少于25年;房屋建筑物折旧最低不少于40年;生产设备折旧最低不少于10年;办公设备折旧最低不少于5年;运输设备折旧最低不少于8年。

第五条资产摊销包括无形资产摊销及长期待摊费用摊销等。

(一)无形资产摊销

无形资产自开始使用之日起,在有效使用期限内平摊计入定价成本。其中,土地使用权费用如果已计入地面建筑物价值且无法分离的,随建筑物提取折旧;其他均按土地使用权年限分摊。特许经营权费用按照特许经营年限分摊;没有特许经营年限的按不少于30年分摊。专利权等其他无形资产,有明确受益年限的按受益年限分摊;未明确受益年限的,按不少于10年摊销。

(二)长期待摊费用摊销

长期待摊费用中的开办费按5年摊销,其它长期待摊费用按受益期限摊销。

第六条修理费是指为维持正常生产经营发生的固定资产维护、修理费用。原则上据实核定,但最高不得超过核定固定资产原值的2.4%。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固定资产修理,应视为固定资产改

良支出:

1、一次性发生的修理支出达到该固定资产20%以上;

2、经过修理后有关资产的经济使用寿命延长二年以上;

3、经过修理后的固定资产被用于新的或不同的用途。

发生的固定资产改良支出,如有关固定资产尚未提足折旧,可增加固定资产价值;如有关固定资产已提足折旧,可作为递延费用,在不短于5年的期间内平均摊销。

第七条材料费指配气过程中耗费的各种其他材料的费用。原则上据实核定。

第八条安保基金指企业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缴纳的安全生产保证基金。原则上据实核定,但其缴纳范围和计提比例不得超过国家有关规定。

第九条其他配气费用是指配气过程中除以上费用外的其他成本开支。

第十条期间费用,指企业为组织和管理管道天然气经营所发生的销售费用、管理费用和财务费用。

销售费用,指企业(含专设销售服务部门)在管道天然气销售过程中发生的费用。包括销售人员职工薪酬、固定资产折旧、修理费、低值易耗品、水电费、办公费、保险费、劳动保护费、广告费、业务宣传费、租赁费、差旅费、运输与装卸费及其他费用等。

管理费用,指企业行政管理部门为组织和管理管道天然气经营过程中发生的费用。包括管理人员职工薪酬、固定资产折旧、修理费、税金(包括房产税、车船使用税、土地使用税、印花税等)、业务招待费、办公费、水电费、租赁费、

会议费、差旅费、财产保险费、无形资产摊销、长期待摊费用摊销及其他管理费用。

广告和业务宣传费、业务招待费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相关规定核定;租赁费应按照合同约定的租赁期限,采用年限平均法确认年租赁费用。

核定的销售费用、管理费用之和最高不得超过核定职工人数及人均费用定额的乘积。人均费用定额为核定人均工资的75%。

财务费用,是指企业为筹集管道天然气经营资金而发生的费用,包括应当作为期间费用的利息支出(减利息收入)、汇兑损失(减汇兑损益)以及相关的手续费等。

贷款利息支出根据核定贷款额及金融机构贷款实际利率采用等额还本付息法计算核定,其中核定贷款额按金融机构贷款余额核定,但最高不得超过可研投资总额扣除国家规定的资本金数额。

等额本息还款法平均年贷款利息=贷款总额×贷款利率×(1+贷款利率)贷款年限÷[(1+贷款利率)贷款年限-1]-贷款总额÷贷款年限

第十一条会计制度规定企业应当按照职工、资产等提供服务的受益对象将职工薪酬、固定资产折旧、资产摊销、修理费等分别计入生产成本、销售费用和管理费用。但在实际成本监审核算时,可不按职工、资产等提供服务的受益对象进行区分,将职工薪酬、固定资产折旧、资产摊销、修理费合并核定。合并核定后,销售费用、管理费用的核定不再包括上述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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