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行业董事和高管任职资格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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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我国银行业高管人员任职资格管理体系建设的几点思考

对我国银行业高管人员任职资格管理体系建设的几点思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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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西安金融)0 6年第 4期 20
对 银 业 管 员 职 格 理 系 设 几 思 我国 行 高 人 任 资 管 体 建 的 点 考
李 鹏
( 中央 国债 登记结 算公 司 , 京 10 3 ) 北 00 2
摘 要: 本文通过对现 行银行业 高管人 员任职 资格 管理体 系的研究, 借鉴一些其 它行业任职资格管理 的做法 。 提


构建对银行业高管人员任职资格的综合测评体系
( ) 一 专业知识测评。在这方面 , 现行《 金融行业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管理办法》 主要采用学历和从业 经历来进行衡量 . 标准的任职资格条款就是: ” 担任何种职务 。 应具备何种以上学历 , 金融从业几年以上 , 或从
事经济工作几年以上”笔者认为 , 。 学历 、 专业 、 从业经历并不能完全代表专业知识水平 。 尤其在金融业快速发
如具 有某 些方 面专 业学 习经历 或一 定 时间专业 工作 经历 的人员 , 以免考 部分科 目。 可
( 经营管理能力测评。高管人员, 二) 顾名思义 , 主要从事经营管理工作 , 因此 , 对他们的测评不能停留在
专业 知识 、 作技 能 方 面 , 应有 相应 的经 营管 理 能力测 评 。有人 说 。 操 还 能力 是一 种潜在 的东西 , 很难 测量 , 其 实这是 一种 完全 错 误 的观点 。 目前 , 际国 内都有许 多非 常 成熟 的能 力测 评模 型和 手 段 , 国 比如 , 劳动 和社会 保 障部 职 业 技能 鉴定 中心 ( S A) O T 早在 2 0 就 已经 推 出” 0 3年 通用 管 理能力 认 证 体 系”这 是 国 内第 一个 以管 ,
可 以相应选 择通 用 和专项测 评库 里 的相应测 评模 块 。

银行业金融机构董事(理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考试及合规培训工作办法(试行)

银行业金融机构董事(理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考试及合规培训工作办法(试行)

ⅩⅩ银行业金融机构董事(理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考试及合规培训工作办法(试行)一、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对ⅩⅩ市银行业金融机构董事(理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以下简称“高管人员”任职资格考试和培训的管理,根据中国银监会相关行政许可事项实施办法、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管理规定,结合我市银行业金融机构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辖内银行业金融机构拟任董事(理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以下简称“拟任高管”向ⅩⅩ银监局申报任职资格申请,须参加由ⅩⅩ市银行业协会组织的高管人员任职资格考试及合规培训。

第三条凡辖内银行业金融机构在职董事(理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以下简称“在职高管”)须参加由ⅩⅩ市银行业协会组织的高管人员合规培训。

第四条通过考试和培训加强我市银行业金融机构高管人员对银行业基础法律、监管法规、风险控制及管理科学等专业知识、技能的理解和认识;审查高管人员对与拟任职务相适应的专业知识,监管法规、制度的熟悉和掌握程度;提高高管人员守法合规意识、有效履责能力;提升银行业管理人员整体素质和职业水平,推动我市银行业稳健发展。

第五条高管人员任职资格考试由ⅩⅩ银监局“ⅩⅩ市银行业金融机构董事(理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考试领导小组”统一组织和指导,授权ⅩⅩ市银行业协会负责组织实施。

第六条ⅩⅩ市银行业协会成立考试工作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协会培训部,办公室主任由协会分管培训工作的副祕书长担任,副主任由协会培训部主任担任。

考试工作办公室在ⅩⅩ银监局的指导下,具体负责高管人员任职资格考试的组织和管理。

包括:组织专家设计、开发任职资格考试题库,编写、修订考试试题,根据题库编制公布考试大纲,组织报名、考试、发布成绩及颁发考试合格证书等。

第七条ⅩⅩ银监局政策法规处、相关监管处室及协会负责人组成高管人员任职资格考试专家委员会,负责对考试大纲及题库的编写、修订进行指导和审核。

第八条辖内银行业金融机构拟任高管,除ⅩⅩ银监局规定的米取其他方式进行考核的以外,申请任职资格均应参加高管人员任职资格考试。

关于印发《宁夏银行业金融机构董事(理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考试管理规定》的通知

关于印发《宁夏银行业金融机构董事(理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考试管理规定》的通知

宁夏银监局关于印发《宁夏银行业金融机构董事(理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考试管理规定》的通知宁银监发〔2017〕98号机关各处室,各银监分局,各政策性银行、大型银行、股份制银行、邮政储蓄银行宁夏(银川)分行,信达资产管理公司宁夏分公司,各城市商业银行,宝塔石化集团财务公司,各农村商业银行,永宁县农村信用联社,各村镇银行:现将新修订的《宁夏银行业金融机构董事(理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考试管理规定》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请各银监分局将此文件转发至辖内银行业金融机构。

宁夏银监局2017年12月29日- 1 -宁夏银行业金融机构董事(理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考试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宁夏银行业金融机构董事(理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以下简称高管人员)任职资格管理,规范高管人员任职资格考试,提高考试的科学性、公正性和有效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银行业金融机构董事(理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管理办法》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宁夏银行业金融机构以及其他经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设立的金融机构拟任高管人员任职资格考试。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高管人员,是指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中资商业银行行政许可事项实施办法》、《农村中小金融机构行政许可事项实施办法》、《非银行金融机构行政许可事项实施办法》、《信托公司行政许可事项实施办法》和《外资金融机构行政许可事项实施办法》等法律、银监会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纳入任职资格管理的人员。

第四条本规定所称任职资格考试(以下简称考试),是指宁夏银监局和银监分局为考察拟任人是否具备任职所需的理论- 2 -知识和专业技能而组织的专业考试。

第五条考试应当遵循公正、科学、效率及与拟任职务相适应的原则。

第二章考试的一般规定第六条考试通过宁夏银行业高管人员考试系统,以计算机答题方式进行。

第七条考试系统后台管理设系统管理岗、考试管理岗和系统维护岗。

河北银行业保险业机构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考试管理办法

河北银行业保险业机构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考试管理办法

河北银行业保险业机构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考试管理办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河北监管局•【公布日期】2020.01.19•【字号】•【施行日期】2020.01.1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银行业监督管理正文河北银行业保险业机构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考试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做好河北银行业保险业机构高级管理人员(以下简称高管人员)任职资格考试工作,规范考试流程,提高考试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以及中国银保监会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高管人员是指中国银保监会行政许可规章中规定的适用核准制管理的银行业保险业机构董事(理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第三条高管人员任职资格考试坚持统一标准、分级分类、公开透明、公平公正的原则。

第四条拟任高管人员应参加任职资格考试,且成绩合格。

第二章职责分工第五条河北银保监局行政许可委员会对高管人员任职资格考试工作进行统一管理。

第六条行政许可委员会办公室负责制定任职资格考试的相关制度。

第七条局办公室根据考试需求和报名情况,统一组织考试,并牵头考试题库的更新与管理。

第八条机构监管部门对拟任高管人员进行任职资格审查。

第九条信息科技部门负责任职资格考试系统的开发与维护。

第十条行政监察部门负责对任职资格考试情况进行监督。

第十一条各银保监分局根据河北银保监局的统一安排,负责辖内高管人员任职资格考试工作。

第三章考试内容和题库管理第十二条高管人员任职资格考试总体上分为银行业高管人员任职资格考试及保险业高管人员任职资格考试两类。

第十三条银行业高管人员任职资格考试内容出自《河北银行业金融机构董事(理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考试题库》(附件1),任职资格考试题目均从考试题库中选题,在题库中根据考试类型随机抽取题目。

为提高考试的针对性,按照拟任高管人员所在机构类型和职务,考试内容有所区分(附件2)。

商业银行高管任职资格条件

商业银行高管任职资格条件

商业银行高管任职资格条件商业银行高管任职资格条件在现代商业银行中,高管是至关重要的管理角色。

他们承担着领导银行团队、决策并规划业务战略的责任。

商业银行高管需要具备一定的资格条件,以确保他们能够胜任这个重要的角色。

本文将探讨商业银行高管的任职资格条件,并深入研究这些条件对于一个成功的高管来说的重要性。

一、教育背景作为商业银行高管,拥有坚实的教育背景是非常重要的。

通常,高管们需要拥有金融、经济学或相关领域的硕士学位。

这些学位能够提供他们所需的专业知识,从而更好地理解和应对银行行业中的复杂挑战。

一些高管还可能需要具备工商管理(MBA)学位,以帮助他们更好地管理银行运营和战略规划。

教育背景不仅能够赋予高管们专业知识,还能够培养他们的分析能力和问题解决能力。

在银行业这个高度竞争的行业中,高管们需要具备深入洞察、准确预测和合理决策的能力。

通过获得优秀的教育背景,高管们能够更好地应对各种挑战,并为银行的发展做出关键性贡献。

二、工作经验除了教育背景,商业银行高管还需要具备丰富的工作经验。

他们通常需要在银行或金融领域积累多年的经验,以便更好地理解行业内部的运作和挑战。

在工作经验的积累过程中,高管们将面临各种各样的情况和问题,从而培养出扎实的专业素养和解决问题的能力。

在商业银行的高管职位上,工作经验尤为重要。

只有通过实际的工作经验,高管们才能更好地理解银行的运营模式、风险控制机制和业务创新。

他们的大量实践经验还能够帮助他们在复杂的商业环境中做出明智、正确的决策。

三、领导能力作为商业银行高管,拥有出色的领导能力是至关重要的。

高管们需要能够领导和激励团队,从而实现银行的战略目标。

良好的领导能力不仅能够增强团队的凝聚力和执行力,还能够激发员工的创造力和工作积极性,从而提高银行的综合竞争力。

在商业银行中,高管们还需具备卓越的沟通技巧。

他们需要能够清晰地传达银行的目标和战略,同时也需要倾听员工的意见和反馈。

通过良好的沟通和合作,高管们能够建立良好的工作氛围,促进团队的合作和创新。

北京银保监局关于印发北京银行保险机构高管人员任职资格审批暂行办法的通知

北京银保监局关于印发北京银行保险机构高管人员任职资格审批暂行办法的通知

北京银保监局关于印发北京银行保险机构高管人员任职资格审批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北京监管局•【公布日期】2021.04.06•【字号】京银保监发〔2021〕87号•【施行日期】2021.04.0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专业技术人员管理正文北京银保监局关于印发北京银行保险机构高管人员任职资格审批暂行办法的通知京银保监发〔2021〕87号辖内各银行保险机构:现将《北京银行保险机构高管人员任职资格审批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执行。

2021年4月6日北京银行保险机构高管人员任职资格审批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落实银保监会简政放权相关要求,加强辖内银行保险机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以下统称高管人员)任职资格管理,规范任职资格审批工作要求,根据《银行业金融机构董事(理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管理办法》《保险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管理规定》《中国银保监会行政许可实施程序规定》《中国银保监会办公厅关于深化银行业保险业“放管服”改革优化营商环境的通知》(银保监办发〔2020〕129号)《中国银保监会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任职资格审批相关工作的通知》(银保监办便函〔2019〕1105号)及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高管人员是指根据银保监会行政许可相关规定,由北京银保监局受理、审查、决定后取得任职资格的人员。

第三条任职资格审批,是北京银保监局为审核拟任高管人员是否具备任职必需的知识和能力水平所开展的相关工作安排,主要包括书面审查、考察谈话等方面。

第二章书面审查第四条受理拟任高管人员的任职资格申请后,北京银保监局行政许可业务办理处室(以下简称行政许可业务办理处室)可以通过审核申请材料、调查从业经历、核查信访举报材料等方式审查拟任高管人员是否具备履职基本条件。

第五条在核准拟任高管人员的任职资格前,可以通过查询银行业从业人员处罚信息管理系统等系统、向原任职机构核实、征求相关监管机构意见等方式,调查其从业经历情况,加强对拟任高管人员任职回避情况的核查。

银行业金融机构董事(理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管理办法

银行业金融机构董事(理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管理办法

银行业金融机构董事(理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管理办法银行业金融机构董事(理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是银行业金融机构的核心管理人员。

为了加强对银行业金融机构董事(理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管理,保证他们的任职资格和能力符合法律法规和业务运作要求,需要建立相应的任职资格管理办法。

一、任职资格1.基本条件:应当具备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拥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持有有效身份证明和相关从业资格证书,具备良好的道德品质和职业操守。

2.年龄和工作经验:董事(理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年满35周岁,具备5年以上相关从业经历。

3.学历和专业:董事(理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具备本科及以上学历,专业涵盖金融、经济、法律等相关领域。

4.技能和知识:应当具备良好的金融知识和技能,具有丰富的业务经验和管理能力,并能够熟练掌握金融科技和信息化应用。

二、任职程序1.拟任职人员应当提交个人简历、相关从业经历证明、学历证书和相关证书等材料;所提交的材料应当真实、完整和准确。

2.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当组建任职资格审查委员会,审查拟任职人员提交的材料,并进行面试和评估。

3.审查委员会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业务要求,评估拟任职人员的个人素质、业务经验和管理能力,并及时向银行业金融机构提出审查意见和建议。

4.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当对审查委员会综合考虑拟任职人员的资格和能力,确定其是否符合任职要求。

5.确定为董事(理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对其资格和能力进行公示,并按照法定程序提交相关机构审核。

三、应对措施对于违反管理办法的董事(理事)和高级管理人员,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当严格按照法律法规给予相应的处分和惩罚。

同时,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当加强对董事(理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培训和管理,保证其知识水平和管理水平符合业务要求。

此外,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当完善高级管理人员的激励机制,充分调动他们的积极性和创造性,促进银行业金融机构的可持续发展。

总之,建立银行业金融机构董事(理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管理办法,可以保证银行业金融机构管理人员的任职资格和能力符合规定,维护银行业金融机构的稳健运行和健康发展。

商业银行股权管理暂行办法(一)2024

商业银行股权管理暂行办法(一)2024

商业银行股权管理暂行办法(一)引言概述:商业银行股权管理暂行办法(一)是为了规范商业银行股权管理,保护投资者利益,维护金融市场稳定和健康发展,制定的暂行办法。

本文将从以下五个大点进行详细阐述。

一、商业银行股权管理的目标1.确保商业银行股权交易的公平与透明2.保护股东的权益并规范其行为3.提升商业银行治理水平4.促进金融市场的稳定发展5.加强监管部门的监督力度二、商业银行股权交易的程序与要求1.股权交易的申请与审批程序2.重要信息的披露要求3.股权转让的价格确定与评估方法4.投资者准入标准与资质要求5.股东增持和减持的规定与限制三、商业银行高管与董事的任职与退出1.高管与董事任职的资格与条件2.选拔与聘任高管与董事的程序3.高管与董事的离职与解除程序4.高管与董事的绩效评估与奖惩机制5.高管与董事的激励措施和约束规定四、商业银行内外股东的权益关系与约束1.内部股东与外部股东的权益平衡机制2.内部股东与外部股东的信息披露要求3.内部股东与外部股东的权益冲突解决机制4.内部股东与外部股东的协同治理机制5.内部股东与外部股东的股权纠纷解决途径五、商业银行股权管理暂行办法的评估与完善1.评估商业银行股权管理暂行办法的实施效果2.商业银行股权管理暂行办法存在的问题与不足3.完善商业银行股权管理暂行办法的建议与措施4.进一步加强商业银行股权管理的合作与研究5.加强对商业银行股权管理暂行办法的宣传与培训总结:商业银行股权管理暂行办法(一)是为了保护投资者利益,规范商业银行股权交易,提升商业银行治理水平,促进金融市场的稳定发展而制定的重要法规。

其目标包括确保交易的公平和透明,保护股东权益,提升监管力度等。

通过规定交易程序与要求、任职与退出要求、内外股东权益关系与约束等内容,为商业银行股权管理提供了详尽的规范与指导。

然而,该暂行办法仍存在一些问题与不足,需要进一步评估和完善。

加强对该暂行办法的宣传与培训,促进各方合作与研究,将有助于推动商业银行股权管理工作的持续发展。

中国银监会令-董事(理事)和高管人员任职资格管理办法

中国银监会令-董事(理事)和高管人员任职资格管理办法

中国银监会‎令2013年‎第3号《银行业金融‎机构董事(理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管理办法‎》已经中国银‎监会第12‎5次主席会‎议于201‎2年6月2‎0日通过。

现予公布,自2013‎年12月1‎8日起施行‎。

中国银监会‎主席尚福林2013年‎11月18‎日银行业金融‎机构董事(理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完善银行‎业金融机构‎董事(理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管理,促进银行业‎合法、稳健运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银行业金融‎机构(以下简称金‎融机构),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的‎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银‎行、村镇银行、农村信用合‎作社、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外国银行分‎行等吸收公‎众存款的金‎融机构以及‎政策性银行‎。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的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信托公司、企业集团财‎务公司、金融租赁公‎司、汽车金融公‎司、货币经纪公‎司、消费金融公‎司、贷款公司、农村信用合‎作社联合社‎、省(自治区)农村信用社‎联合社、农村资金互‎助社、外资金融机‎构驻华代表‎机构以及经‎监管机构批‎准设立的其‎他金融机构‎的董事(理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资格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高级管理人‎员,是指金融机‎构总部及分‎支机构管理‎层中对该机‎构经营管理‎、风险控制有‎决策权或重‎要影响力的‎各类人员。

银行业金融‎机构董事(理事)和高级管理‎人员须经监‎管机构核准‎任职资格,具体人员范‎围按银监会‎行政许可规‎章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银‎行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相关规定执‎行。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任职资格管‎理,是指监管机‎构规定任职‎资格条件,核准和终止‎任职资格,监督金融机‎构加强董事‎(理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管‎理,确保其董事‎(理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符合任‎职资格条件‎的全过程。

榆林银保监分局关于印发《榆林银行业机构拟任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专业知识测试管理办法》的通知

榆林银保监分局关于印发《榆林银行业机构拟任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专业知识测试管理办法》的通知

榆林银保监分局关于印发《榆林银行业机构拟任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专业知识测试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公布日期】2020.09.07•【字号】•【施行日期】2020.09.0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金融其他规定正文榆林银保监分局关于印发《榆林银行业机构拟任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专业知识测试管理办法》的通知《榆林银行业机构拟任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专业知识测试管理办法》已经榆林银保监分局第9次局务会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联系人及电话:蔺吴刚************附件:高管考试题库2020年8月21日榆林银行业机构拟任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专业知识测试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做好辖内银行业机构拟任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专业知识测试(以下简称“任职资格专业知识测试”)工作,提高任职资格专业知识测试的科学化和规范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和银保监会、陕西银保监局相关制度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银行业机构,是指属榆林银保监分局管辖范围的各政策性银行、国有大型银行、股份制银行、城商行、邮政储蓄银行、农村商业银行、村镇银行。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银行业机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是指根据银保监会、陕西银保监局行政许可法规和制度,须经榆林银保监分局核准的拟任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以及由榆林银保监分局初审,陕西银保监局审查决定的拟任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具体指下列人员:(一)按照《中国银保监会中资商业银行行政许可事项实施办法》(中国银保监会令2018年第5号)第七十八条和《中国银保监会农村中小金融机构行政许可事项实施办法》(中国银保监会令2019年第9号)第一百零一条规定的纳入榆林银保监分局任职资格核准范围的高级管理人员。

具体包括但不限于:1.属榆林银保监分局管辖范围的各政策性银行、国有大型银行、股份制银行、城商行、邮政储蓄银行分行行长、副行长、行长助理、分行级专营机构总经理、副总经理、总经理助理,分行营业部负责人,管理型支行行长、专营机构分支机构负责人等高级管理人员。

银行高管人员管理制度

银行高管人员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银行高管人员的管理,规范银行经营管理行为,保障银行资产安全,提高银行经营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国银行业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银行全体高管人员,包括行长、副行长、首席风险官、首席信息官、首席合规官等。

第三条银行高管人员应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银行业监管政策和银行内部规章制度,切实履行职责,维护银行利益,促进银行持续健康发展。

第二章职责与权限第四条银行高管人员职责:(一)全面负责银行的经营管理,确保银行各项业务合规、稳健运行;(二)组织实施银行发展战略,制定并实施年度经营计划;(三)建立健全内部控制体系,确保银行风险可控;(四)加强人才队伍建设,提高员工素质;(五)维护银行声誉,树立良好的社会形象。

第五条银行高管人员权限:(一)决定银行重大经营决策;(二)提名、聘任、考核和解除部门负责人及下属分支机构负责人;(三)制定和修改银行内部管理制度;(四)审批银行重大投资项目;(五)决定银行薪酬、福利和奖励等事项。

第三章任职资格与考核第六条银行高管人员应具备以下条件:(一)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遵守国家法律法规;(二)具备良好的职业道德和品行,无不良记录;(三)具有丰富的银行业经营管理经验,熟悉银行业务;(四)具备相应的专业知识和技能,取得相关资格证书;(五)身体健康,能够胜任工作。

第七条银行高管人员任职考核:(一)定期对高管人员进行考核,考核内容包括德、能、勤、绩等方面;(二)考核结果作为高管人员晋升、降职、辞退的依据;(三)考核不合格的高管人员,按照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四章培训与发展第八条银行应建立健全高管人员培训体系,定期组织高管人员参加各类培训,提高其业务水平和综合素质。

第九条银行应关注高管人员职业生涯规划,为其提供职业发展机会,激发其工作积极性。

第五章监督与问责第十条银行监事会负责对高管人员履行职责情况进行监督,发现高管人员违反规定的行为,应及时向董事会报告。

福建银保监局办公室关于进一步规范福建银行业董(理)事和高管人员任职资格考试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

福建银保监局办公室关于进一步规范福建银行业董(理)事和高管人员任职资格考试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

福建银保监局办公室关于进一步规范福建银行业董(理)事和高管人员任职资格考试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银保监会福建监管局办公室•【公布日期】2020.06.16•【字号】闽银保监办发〔2020〕160号•【施行日期】2020.06.1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银行业监督管理正文福建银保监局办公室关于进一步规范福建银行业董(理)事和高管人员任职资格考试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闽银保监办发〔2020〕160号各银保监分局;各政策性银行福建省分行,各大型银行福建省分行,福建省农信联社,各股份制银行福州分行,各城商行(福州分行),福建华通银行,福州各村镇银行,各外资银行福州分行,各资产管理公司福建省分公司,兴业信托公司,各财务公司(福建分公司),兴业消费金融公司,海西金融租赁公司:为进一步规范福建辖区银行业机构董(理)事和高管人员任职资格考试管理工作,我局修订了相关考试管理制度。

现就有关要求通知如下:一、考试方式需核准董(理)事和高管人员任职资格的拟任人员,区分人员类型适用不同考试方式:(一)拟任下列职位的人员参加主观题测试:一是政策性银行、大型银行省级分行行长;二是股份制银行各一级分行行长;三是福建省农村信用社联合社理事长、主任。

(二)下列人员可申请参加主观题测试:一是外资银行条线拟任人员为外籍人士或港澳台同胞的;二是财务公司董事长由企业集团负责人兼任的。

(三)除上述所列情形之外,其他相关拟任人员均需参加上机考试。

二、上机考试题库和考卷构成修订后上机考试题库已于2020年4月30日发布在福建金融监管专网“公告”栏目,自2020年5月起投入使用,原题库停止使用。

题库按照机构类型分为11个子题库,每个子题库题量为4500-4900题,包括公共题目、专业题目、经济基础题目、法律法规题目等四个部分。

每份机考考卷均由本机构条线子题库中随机抽取100题组成,每题1分,满分100分;考试题型包括单选、多选、判断题等三种,其分值占比分别为40%、30%、30%。

加强银行业金融机构高管人员任职资格监管的建议

加强银行业金融机构高管人员任职资格监管的建议

加强银行业金融机构高管人员任职资格监管的建议随着金融市场的不断发展壮大,银行业金融机构作为金融服务的主要载体,其在经济社会发展中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

然而,由于资本市场竞争激烈,一些不良金融从业人员通过不正当手段获取巨额财富,而高管人员在内部治理方面存在失职、失责等情况,给金融市场造成重大风险隐患。

因此,加强银行业金融机构高管人员任职资格监管已成为当前金融领域改革的一项重要议题。

首先,应完善招聘和任命机制。

对于高管人员应通过严格的招聘和任命程序确定其资质条件和能力水平,推行“能上能下”的任命制度,任命人员应具备必要的背景和经验,应充分考虑其历史背景、道德品质、人品、工作能力、责任心等多方面的素质。

其次,应建立高管人员监督机制。

银行业金融机构应设置一套完整的内部监管机制以确保高管人员履行职责。

监管机制应包括制度、文化、人员、流程等多个方面,建立形式多样、科学合理的内部监管体系,对高管人员行为进行监督与约束。

此外,通过加强对高管人员的考核机制,对管理层道德品质和工作能力等方面进行全面评估,切实把职业道德和责任心贯穿于高管人员的工作和生活中。

再次,应强化风险防控机制。

银行业金融机构应严格遵守行业标准和法律法规,在工作过程中强化风险管控意识,提高对风险评估和预测能力,增强对外部风险和内部风险的识别和防控,把风险控制纳入管理流程中。

同时,应建立健全风险管理监管机制,对金融机构的风险管理能力进行评估,并严格监管有违法行为的金融从业人员,切实防范其中存在的商业风险。

最后,应不断提高金融机构从业人员的素质和能力水平。

加强从业人员的综合素养和职业道德,规范从业人员的行为,在银行业金融机构内部倡导诚实守信、勤勉尽责、规范管理等理念,保持良好的信用和声誉,不断提升业务水平和管理能力。

总之,银行业金融机构高管人员任职资格监管无疑是建立安全、稳定、公正的金融市场体系的关键措施。

只有加强银行业金融机构高管人员任职资格监管,才能为金融行业的健康发展提供坚实的保障,为国家社会的繁荣和发展作出更大的贡献。

银行高管任职资格条件

银行高管任职资格条件

银行高管任职资格条件银行高管是银行机构中担任高层管理职务的人员,他们的职责是统筹管理银行机构的各项业务和资产,推进银行业务发展和改善客户服务质量。

高管人员的背景素质和能力,对于银行机构的发展和稳定至关重要,因此,确定高管人员的任职资格条件至关重要,下面将分步骤进行阐述。

第一步:学历及专业要求银行高管的任职通常要求硕士及以上学历,以及相关专业背景,例如金融、会计、经济学等,对于具有博士学位和与银行相关的专业背景的人员更为优先考虑。

学历专业的要求,可以确保银行高管具备相应的知识储备和理论支撑,更加适应银行运行的需要。

第二步:工作经验和职业素养银行高管应有丰富的银行从业经验和良好的职业素养。

一般来说,应至少具有10年以上的银行从业经验,并在管理岗位工作过较长时间,具备丰富的管理经验和领导能力。

此外,应具备优秀的业务能力、团队管理能力、问题解决能力、沟通能力、学习能力等职业素养。

第三步:政治素质和廉洁度银行高管人员的政治素质和廉洁度同样非常重要。

要求这些人员能够忠诚维护党和人民的利益,遵纪守法,廉洁自律。

同时,银行高管应自觉执行金融行业的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负责搞好自己的资产和财务管理,保证个人和家庭的廉洁度和正名度。

第四步:语言能力和综合素质银行高管还应具备优秀的语言能力和综合素质。

语言能力涵盖中英文听说读写能力,应能够熟练运用英文与国际业务往来高效沟通。

综合素质主要包括思维能力、创新能力、决策能力、协调能力、团队合作能力等多方面的综合能力要求。

综上所述,银行高管人员的任职资格条件涉及到各个方面的问题,包括学历、职业素养、政治素质、语言能力和综合素质等。

在选拔和任用过程中,银行机构应该全面考察应聘者的背景,建立和完善相关的考评和评估体系,确保最合适的人才被选中,提高银行机构的整体运营水平。

同时,银行高管人员本身也应不断提高自身素质,不断完善自己的知识储备和能力水平,为银行的发展和稳定做出更大的贡献。

商业银行高管任职资格条件

商业银行高管任职资格条件

商业银行高管任职资格条件
商业银行作为金融机构的重要组成部分,其高管在银行业务管理和决策中扮演
着关键的角色。

担任商业银行高管的责任重大,需要具备一定的资格和能力。

以下是商业银行高管任职的一般资格条件:
1. 丰富的银行从业经验:商业银行高管需要具备丰富的银行业务从业经验,对
银行业务和金融市场有深入的理解和熟练的操作能力。

2. 出色的领导和管理能力:作为高管,需要具备出色的领导能力和团队管理能力,能够有效地组织和激励团队成员,推动银行业务的发展和提高效益。

3. 强大的决策能力:商业银行高管需要在复杂的金融环境中做出准确的决策,
需要具备分析问题、解决问题的能力,能够熟练运用各种金融工具和技术手段。

4. 卓越的沟通能力:作为高管,需要与政府、监管机构、客户和其他利益相关
方保持良好的沟通和合作,需要具备卓越的沟通和表达能力,能够清晰地传递信息、理解他人需求。

5. 高度的诚信和道德标准:商业银行高管需要保持高度的诚信和道德标准,以
示信任并保护客户利益,遵守银行法规和伦理规范。

6. 优秀的学术背景:商业银行高管通常需要具备良好的学术背景,如金融、经
济学或相关领域的学士或硕士学位,这将有助于更好地理解和应对复杂的金融市场。

总的来说,商业银行高管任职需要有丰富的行业知识和经验,出色的领导和管
理能力,以及卓越的决策能力和沟通能力。

同时,高管还应该具备高度的诚信和道德标准,保护客户利益,确保银行业务的稳定和可持续发展。

文秘知识-银行业金融机构董事(理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管理办法 精品

文秘知识-银行业金融机构董事(理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管理办法 精品

银行业金融机构董事(理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完善银行业金融机构董事(理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管理,促进银行业合法、稳健运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银行业金融机构(以下简称金融机构),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的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银行、村镇银行、农村信用合作社、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外国银行分行等吸收公众存款的金融机构以及政策性银行。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的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信托公司、企业集团财务公司、金融租赁公司、汽车金融公司、货币经纪公司、消费金融公司、贷款公司、农村信用合作社联合社、省(自治区)农村信用社联合社、农村资金互助社、外资金融机构驻华代表机构以及经监管机构批准设立的其他金融机构的董事(理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资格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高级管理人员,是指金融机构总部及分支机构管理层中对该机构经营管理、风险控制有决策权或重要影响力的各类人员。

银行业金融机构董事(理事)和高级管理人员须经监管机构核准任职资格,具体人员范围按银监会行政许可规章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银行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相关规定执行。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任职资格管理,是指监管机构规定任职资格条件,核准和终止任职资格,监督金融机构加强董事(理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管理,确保其董事(理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符合任职资格条件的全过程。

第五条本办法所称监管机构,是指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以下简称银监会)及其派出机构。

银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在任职资格管理中的职责分工,按照银监会相关规定执行。

第六条金融机构应当确保其董事(理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就任时和在任期间始终符合相应的任职资格条件,拥有相应的任职资格。

董事(理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任期间出现不符合任职资格条件情形的,金融机构应当令其限期改正或停止其任职,并将相关情况报告监管机构。

国有商业银行和股份制商业银行高管人员任职资格管理

国有商业银行和股份制商业银行高管人员任职资格管理
拟任职机构所在地未设银监分局的,由拟任人的上级任免机构向拟任职机构所在地银监局提交。由银监局受理、审查并决定。
(三)中资商业银行分支机构新设立时,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申请,按照该机构开业的核准程序受理、审查并决定。
(四)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许可事项,拟任人应自作出行政许可决定之日起3个月内到任并向决定机关和当地银监会派出机构报告。
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拟任职所在地银监分局或所在城市银监局应书面通知拟任人及其所在国有商业银行重新申请任职资格:
(一)未在拟任人任职前提交离任审计报告或经济责任审计报告及有关任职材料的;
(二)离任审计报告或经济责任审计报告结论不实、或显示拟任人可能存在不适合担任新职情形的;
(三)原任职可能存在不符合本办法任职资格条件情形的;
(四)已连续中断任职1年以上的。
9
办理手续
1.对拟任人进行任职资格审核的请示;
2.任职资格申请表;
3.对拟任人品行、业务能力、管理能力、工作业绩等方面的综合鉴定;
4.拟任人身份证件复印件;
5.拟任人国家认可学历证明复印件、专业技术证明复印件;
6.拟任人曾任金融机构董事长或高级管理人员的,申请人在提交任职资格申请材料时,还应提交该拟任人的离任审计报告或经济责任审计报告;
序号
项目
内容
1
项目名称
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高管人员任职资格管理
2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不公开理由:
3
责任单位
四川银监局
4
项目类别
行政许可
5
文件编号
6
事项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二十条:“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对银行业金融机构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实行任职资格管理。”

2023年银行高管人员管理办法

2023年银行高管人员管理办法

2023年银行高管人员管理办法银行业金融机构董事(理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管理办法融资性担保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管理暂行办法#e#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对融资性担保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资格管理,促进融资性担保行业合法、稳健运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融资性担保公司管理暂行办法》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董事是指融资性担保公司的董事长、副董事长、独立董事和其他董事会成员。

本办法所称监事是指融资性担保公司的监事长、副监事长和其他监事会成员。

本办法所称高级管理人员是指融资性担保公司的总经理、副总经理、首席风险官、首席合规官、财务负责人以及其他对公司经营管理具有决策权或者对公司风险控制起重要作用的人员。

未担任前三款所列职务或虽称谓不同,但实际履行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职责的人员,应当纳入本办法的任职资格管理。

融资性担保公司分支机构总经理的任职资格管理适用本办法关于高级管理人员的有关规定。

第三条担任融资性担保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报经监管部门核准任职资格。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监管部门是指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负责监督管理本辖区融资性担保公司的部门。

第二章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条件第五条融资性担保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 一) 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二) 遵纪守法,诚实守信,勤勉尽职,具有良好的职业操守、品行和声誉;( 三) 熟悉经济、金融、担保的法律法规,具有良好的合规意识和审慎经营意识;( 四) 具备与拟任职务相适应的知识、经验和能力。

第六条下列人员不得担任融资性担保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 一) 有故意或重大过失犯罪记录的;( 二) 因违反职业操守或者工作严重失职给所任职的机构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恶劣影响的;( 三) 最近五年担任因违法经营而被撤销、接管、合并、宣告破产或者吊销营业执照的机构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并负有个人责任的;( 四) 曾在履行工作职责时有提供虚假信息等违反诚信原则行为,或指使、参与所任职机构对抗依法监管或案件查处,情节严重的;( 五) 被取消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或禁止从事担保或金融行业工作的年限未满的;( 六) 提交虚假申请材料或明知不具备本办法规定的任职资格条件,采用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获得任职资格核准的;( 七) 个人或配偶有数额较大的到期未偿还债务的;( 八)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银行业董事和高管任职资格管理办法

银行业董事和高管任职资格管理办法

银行业董事和高管任职资格管理办法中国银监会令2013年第3号《银行业金融机构董事(理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管理办法》已经中国银监会第125次主席会议于2012年6月20日通过。

现予公布,自2013年12月18日起施行。

中国银监会主席尚福林2013年11月18日银行业金融机构董事(理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完善银行业金融机构董事(理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管理,促进银行业合法、稳健运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银行业金融机构(以下简称金融机构),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的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银行、村镇银行、农村信用合作社、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外国银行分行等吸收公众存款的金融机构以及政策性银行。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的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信托公司、企业集团财务公司、金融租赁公司、汽车金融公司、货币经纪公司、消费金融公司、贷款公司、农村信用合作社联合社、省(自治区)农村信用社联合社、农村资金互助社、外资金融机构驻华代表机构以及经监管机构批准设立的其他金融机构的董事(理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资格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高级管理人员,是指金融机构总部及分支机构管理层中对该机构经营管理、风险控制有决策权或重要影响力的各类人员。

银行业金融机构董事(理事)和高级管理人员须经监管机构核准任职资格,具体人员范围按银监会行政许可规章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银行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相关规定执行。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任职资格管理,是指监管机构规定任职资格条件,核准和终止任职资格,监督金融机构加强董事(理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管理,确保其董事(理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符合任职资格条件的全过程。

第五条本办法所称监管机构,是指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以下简称银监会)及其派出机构。

银行业董事和高管任职资格管理规定

银行业董事和高管任职资格管理规定

银行业董事和高管任职资格管理规定Prepared on 22 November 2020中国银监会令2013年第3号《银行业金融机构董事(理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管理办法》已经中国银监会第125次主席会议于2012年6月20日通过。

现予公布,自2013年12月18日起施行。

中国银监会主席尚福林2013年11月18日银行业金融机构董事(理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完善银行业金融机构董事(理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管理,促进银行业合法、稳健运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银行业金融机构(以下简称金融机构),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的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银行、村镇银行、农村信用合作社、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外国银行分行等吸收公众存款的金融机构以及政策性银行。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的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信托公司、企业集团财务公司、金融租赁公司、汽车金融公司、货币经纪公司、消费金融公司、贷款公司、农村信用合作社联合社、省(自治区)农村信用社联合社、农村资金互助社、外资金融机构驻华代表机构以及经监管机构批准设立的其他金融机构的董事(理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资格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高级管理人员,是指金融机构总部及分支机构管理层中对该机构经营管理、风险控制有决策权或重要影响力的各类人员。

银行业金融机构董事(理事)和高级管理人员须经监管机构核准任职资格,具体人员范围按银监会行政许可规章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银行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相关规定执行。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任职资格管理,是指监管机构规定任职资格条件,核准和终止任职资格,监督金融机构加强董事(理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管理,确保其董事(理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符合任职资格条件的全过程。

第五条本办法所称监管机构,是指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以下简称银监会)及其派出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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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银监会令2013年第3号《银行业金融机构董事(理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管理办法》已经中国银监会第125次主席会议于2012年6月20日通过。

现予公布,自2013年12月18日起施行。

中国银监会主席尚福林2013年11月18日银行业金融机构董事(理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完善银行业金融机构董事(理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管理,促进银行业合法、稳健运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银行业金融机构(以下简称金融机构),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的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银行、村镇银行、农村信用合作社、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外国银行分行等吸收公众存款的金融机构以及政策性银行。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的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信托公司、企业集团财务公司、金融租赁公司、汽车金融公司、货币经纪公司、消费金融公司、贷款公司、农村信用合作社联合社、省(自治区)农村信用社联合社、农村资金互助社、外资金融机构驻华代表机构以及经监管机构批准设立的其他金融机构的董事(理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资格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高级管理人员,是指金融机构总部及分支机构管理层中对该机构经营管理、风险控制有决策权或重要影响力的各类人员。

银行业金融机构董事(理事)和高级管理人员须经监管机构核准任职资格,具体人员范围按银监会行政许可规章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银行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相关规定执行。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任职资格管理,是指监管机构规定任职资格条件,核准和终止任职资格,监督金融机构加强董事(理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管理,确保其董事(理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符合任职资格条件的全过程。

第五条本办法所称监管机构,是指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以下简称银监会)及其派出机构。

银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在任职资格管理中的职责分工,按照银监会相关规定执行。

第六条金融机构应当确保其董事(理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就任时和在任期间始终符合相应的任职资格条件,拥有相应的任职资格。

董事(理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任期间出现不符合任职资格条件情形的,金融机构应当令其限期改正或停止其任职,并将相关情况报告监管机构。

第二章任职资格条件第七条本办法所称任职资格条件,是指金融机构拟任、现任董事(理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品行、声誉、知识、经验、能力、财务状况、独立性等方面应当达到的监管要求。

第八条金融机构拟任、现任董事(理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资格基本条件包括:(一)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二)具有良好的守法合规记录;(三)具有良好的品行、声誉;(四)具有担任金融机构董事(理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职务所需的相关知识、经验及能力;(五)具有良好的经济、金融从业记录;(六)个人及家庭财务稳健;(七)具有担任金融机构董事(理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职务所需的独立性;(八)履行对金融机构的忠实与勤勉义务。

第九条金融机构拟任、现任董事(理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不符合本办法第八条第(二)项、第(三)项、第(五)项规定之条件:(一)有故意或重大过失犯罪记录的;(二)有违反社会公德的不良行为,造成恶劣影响的;(三)对曾任职机构违法违规经营活动或重大损失负有个人责任或直接领导责任,情节严重的;(四)担任或曾任被接管、撤销、宣告破产或吊销营业执照机构的董事(理事)或高级管理人员的,但能够证明本人对曾任职机构被接管、撤销、宣告破产或吊销营业执照不负有个人责任的除外;(五)因违反职业道德、操守或者工作严重失职,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恶劣影响的;(六)指使、参与所任职机构不配合依法监管或案件查处的;(七)被取消终身的董事(理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或受到监管机构或其他金融管理部门处罚累计达到两次以上的;(八)有本办法规定的不具备任职资格条件的情形,采用不正当手段获得任职资格核准的。

第十条金融机构拟任、现任董事(理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不符合本办法第八条第(六)项、第(七)项规定之条件:(一)本人或其配偶有数额较大的逾期债务未能偿还,包括但不限于在该金融机构的逾期贷款;(二)本人及其近亲属合并持有该金融机构5%以上股份,且从该金融机构获得的授信总额明显超过其持有的该金融机构股权净值;(三)本人及其所控股的股东单位合并持有该金融机构5%以上股份,且从该金融机构获得的授信总额明显超过其持有的该金融机构股权净值;(四)本人或其配偶在持有该金融机构5%以上股份的股东单位任职,且该股东单位从该金融机构获得的授信总额明显超过其持有的该金融机构股权净值,但能够证明相应授信与本人或其配偶没有关系的除外;前项规定不适用于企业集团财务公司。

(五)存在其他所任职务与其在该金融机构拟任、现任职务有明显利益冲突,或明显分散其在该金融机构履职时间和精力的情形。

本办法所称近亲属包括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

第十一条除不得存在第九条、第十条所列情形外,金融机构拟任、现任独立董事还不得存在下列情形:(一)本人及其近亲属合并持有该金融机构1%以上股份或股权;(二)本人或其近亲属在持有该金融机构1%以上股份或股权的股东单位任职;(三)本人或其近亲属在该金融机构、该金融机构控股或者实际控制的机构任职;(四)本人或其近亲属在不能按期偿还该金融机构贷款的机构任职;(五)本人或其近亲属任职的机构与本人拟(现)任职金融机构之间存在因法律、会计、审计、管理咨询、担保合作等方面的业务联系或债权债务等方面的利益关系,以致于妨碍其履职独立性的情形;(六)本人或其近亲属可能被该金融机构主要股东、高管层控制或施加重大影响,以致于妨碍其履职独立性的其他情形。

第十二条金融机构拟任、现任董事(理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出现法律、行政法规所规定的不得担任金融机构董事(理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其他情形,视为不符合监管机构规定的任职资格条件。

第十三条各类金融机构拟任、现任董事(理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具备的学历和从业年限按银监会行政许可规章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银行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相关规定执行。

第三章任职资格审查与核准第十四条金融机构董事(理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在任职前获得任职资格核准,在获得任职资格核准前不得履职。

第十五条金融机构任命董事(理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或授权相关人员履行董事(理事)或高级管理人员职责前,应当确认其符合任职资格条件,并向监管机构提出任职资格申请。

第十六条各类金融机构报送任职资格申请的材料和程序按银监会行政许可规章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银行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七条除审核金融机构报送的任职资格申请材料外,监管机构可以通过以下方式审查拟任人是否符合任职资格条件,并据以向金融机构发出核准或不予核准任职资格的书面决定:(一)在监管信息系统中查询拟任人或拟任人曾任职机构的相关信息;(二)调阅监管档案查询拟任人或拟任人曾任职机构的相关信息;(三)征求相关监管机构或其他管理部门意见;(四)通过有关国家机关、征信机构、拟任人曾任职机构等渠道查证拟任人的相关信息;(五)对拟任人的专业知识及能力进行测试。

第十八条拟任人曾任金融机构董事长(理事长)或高级管理人员的,申请人在提交任职资格申请材料时,还应当提交该拟任人的离任审计报告。

离任审计报告一般应当于该人员离任后的六十日内向其离任机构所在地监管机构报送。

在同一法人机构内平行调动的,应当于该人员离任后的三十日内向其离任机构所在地监管机构报送。

第十九条金融机构董事长(理事长)的离任审计报告应当至少包括对以下情况及其所负责任(包括领导责任和直接责任)的评估结论:(一)贯彻执行国家法律法规、各项规章制度的情况;(二)所任职机构或分管部门的内部控制、风险管理是否有效;(三)所任职机构或分管部门是否发生重大案件、重大损失或重大风险;(四)本人是否涉及所任职机构经营中的重大关联交易,以及重大关联交易是否依法披露;(五)董(理)事会运作是否合法有效。

离任审计报告还应当包括被审计对象是否存在违法、违规、违纪行为和受处罚、受处分等不良记录的信息。

第二十条金融机构高级管理人员的离任审计报告至少应当包括对以下情况及其所负责任(包括领导责任和直接责任)的评估结论:(一)贯彻执行国家法律法规、各项规章制度的情况;(二)所任职机构或分管部门的经营是否合法合规;(三)所任职机构或分管部门的内部控制、风险管理是否有效;(四)所任职机构或分管部门是否发生重大案件、重大损失或重大风险;(五)本人是否涉及所任职机构或分管部门经营中的重大关联交易,以及重大关联交易是否依法披露。

离任审计报告还应当包括被审计对象是否存在违法、违规、违纪行为和受处罚、受处分等不良记录的信息。

第二十一条金融机构高级管理人员在同一法人机构内同类性质平行调整职务或改任较低职务,不需重新申请任职资格。

在该拟任人任职前,应当向拟任职所在地银监会派出机构提交离任审计报告及有关任职材料。

异地任职的,拟任职所在地银监会派出机构应当向原任职所在地银监会派出机构征求监管评价意见。

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拟任职所在地银监会派出机构应当书面通知拟任人所在金融机构重新申请任职资格:(一)未在拟任人任职前提交离任审计报告及有关任职材料的;(二)离任审计报告结论不实、或显示拟任人可能存在不适合担任新职务情形的;(三)原任职所在地银监会派出机构的监管评价意见显示,该拟任人可能存在不符合本办法任职资格条件情形的;(四)已连续中断任职1年以上的。

第二十二条金融机构董事长(理事长)、行长(总经理、主任)及分支机构行长(总经理、主任)缺位时,金融机构应当按照公司章程等规定指定相关人员代为履职,并在指定之后三日内向监管机构报告。

金融机构应当确保代为履职人员符合本办法规定的任职资格条件。

第二十三条监管机构发现代为履职人员不符合任职资格条件的,应当责令金融机构限期调整代为履职人员。

代为履职的时间不得超过银监会相关行政许可规章规定期限。

金融机构应当在期限内选聘获得任职资格核准的人员正式任职。

第二十四条金融机构收到监管机构核准或不予核准任职资格的书面决定后,应当立即告知拟任人任职资格审核结果。

第四章任职资格终止第二十五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监管机构应当撤销已做出的任职资格核准决定:(一)监管机构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超越职权、违反法定程序对不具备任职资格条件的人员核准其任职资格的;(二)金融机构董事(理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申请任职资格时存在不具备任职资格条件的情形,监管机构在审核时未发现,但在核准其任职资格后发现该情形的;(三)不符合任职资格基本条件的人员通过不正当手段取得董事(理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的;(四)依法应当撤销任职资格核准决定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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