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国民法典》的演进及其分析
德国民法典对我国民法法典化的启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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德国民法典对我国民法法典化的启示德国民法典对我国民法法典化的启示摘要19世纪初到20世纪初,以法、德为代表的民事立法的法典化浪潮席卷全球。
民法法典化是商品经济发展的必然要求。
中国的法制构建实际上正是借鉴和继受大陆法系法制,特别是在德国法制的基础上建立的。
当然,这并不排除在其体规则和制度上借鉴和吸收英美法系法制的内容,以补充和完美整体法制。
本文根据对德国民法典制定历程的考察以及编纂体系的分析,指出了该法典对我国未来民法典的制定应当具有的借鉴意义。
关键词: 民法德国民法典编纂启示一德国民法典的制定历程1871年统一前的德国处于封建割据状态,各个地方的民事立法相当混乱,极不统一。
当时所实行的民事立法大体有三类:第一类是普通法,它的内容是编纂了罗马法和寺院法以及日耳曼习惯法;第二类是特别法,即各个王国自己的法,如1794年的《普鲁士民法典》,1863年的《撒克逊民法典》等;第三类是在一些地方实行的1804年《拿破仑法典》、1811年《奥地利民法典》。
这些立法反映了当时德意志的现实,具有浓厚的封建色彩,确认了专制制度、封建土地所有制、农奴制和教会婚姻制度等,但也包含了某些资本主义性质的民法原则,如宣布所有权是人的最重要的和绝对的财产权、契约自由、人人都受理性审判的天赋权利等。
随着资本主义生产关系的发展,资产阶级强烈要求统一民法律规范。
但各地方的封建势力还很强大,仍想保持自己民事法律规范的独立。
1834年的德国关税同盟导致了两个统一法案的产生,即1848年的票据法和1861年的普通商法典。
当时地的立法程序非常复杂,统一法案的制定须通过普通讨论、再由当时分裂的帝国各邦分别以立法行为予以通过。
这些法律规范的逐步统一,为民法典的制定创造了良好的基础。
围绕统一民法典的编纂,先后出现法典编纂派和历史法学派之间、罗马法学派和德国法学派之间的争论。
法典编纂派认为,编纂统一民法典是德意志民族统一的法律基础,民法典应以自然法学说作为理论基础,体现“自然正义”和“理性”。
法德民法典历史演变之比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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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德民法典历史演变之比较法德民法典历史演变之比较与英美的判例法相比,大陆法系的制定法更具有普遍适用性、更适于输出,诞生于19~20世纪的法国和德国民法典就是这方面的典范。
1804年,法国大革命后的冷静期所制定的拿破仑民法典被称之为免于历史偏见的理性的文本。
制定德国民法典时,德国的民法学者在萨维尼的影响下主张要有特殊的民族考虑,他们排斥这样一部毫无(民族)特色的、世界民事的、非国家的法律提升到总德意志私法的位置,并且亚洲各国甚至也能接受此种法律的民法典,所以他们着迷似的且毫无耐性地不允许他们的精神出卖到一个非德意志的法典之中。
①最终学者制定出了非常有民族特色的民法典,但是这部民法典也非常适合移植于亚洲,后来日本民法典成功地移植了德国民法典。
作为大陆法系形成之标志的法国民法典,以及又一个发展颠峰的德国民法典,在世界法制发展史上有着极其重要的意义,两个邻国的民法典有着各自的特点,却也分别在辉煌了数百年之后面临新的历史挑战。
一、法德民法典不同的时代背景德国19世纪最强大的趋势是赞成编纂一部全德意志的法典。
这种发展趋势的一个方面表现在必须克服由于各地区适用不同的法律而产生的不利于从事商业和交易的障碍。
当时,德国的私法处于四分五裂的状态,在有些地区适用邦法,如巴伐利亚和普鲁士;在莱茵河左岸地区以及巴登邦适用《法国民法典》;在另一些地区则适用古老的城邦法;还有些地区适用各地都不相同的习惯法,这些都严重阻碍了经济的发展。
发展趋势的另一个方面,则是对国家统一性的追求,这种统一性也包括法律的统一性。
1873年帝国国会的宪法修正案将帝国的立法权限扩展到整个民法领域,使民法典的制定获得了权力基础。
在19世纪初中期法典编纂派和历史法学派关于民法的争论完成了编纂统一民法典的思想理论准备,并对法典的内容和风格产生了重大影响。
萨维尼以及他所创立的历史法学派中的罗马分支,大大地推动了罗马法的研究,有力地促进了罗马法的系统化。
虽然萨维尼反对在当时的历史条件下制定民法典,但其撰写的《当代罗马法体系》使罗马法研究达到了某种形式上的完善。
德国民法典评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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德国民法典评注德国民法典(BGB)是德国最重要的民法法典之一,于1900年1月1日开始执行。
它不仅对德国境内的法律关系产生了深远影响,也对其他国家的法律发展起到了推动作用。
本文将对德国民法典的主要内容及其评注进行介绍。
第一编总则德国民法典第一编是总则,由第1至240条共计240条规定了德国的民事法律原则。
其中,第1条规定了德国民法典的适用范围和秩序,有效地将其与其他法律分开。
此外,德国民法典还规定了权利的主体、代理与授权、明确了合同、赠与、继承等重要规则,为后续的法律条款提供了基础。
第二编物权德国民法典第二编对物权进行了具体规定。
第241至853条详细阐述了不动产和动产的产权、占有权、优先权等问题。
德国民法典对于不动产的交易、负担和抵押权的设立都进行了深入的分析,为不动产交易提供了保障。
第三编担保德国民法典第三编规定了担保的法律制度。
第854至1296条明确了以财产为担保的合同关系,包括保证合同、抵押合同等。
德国民法典对于担保权利人和债务人的权利义务进行了明确的规定,保证了交易双方的合法权益。
第四编债权关系德国民法典第四编详细规定了债权关系。
第1297至2410条笼统描述了债务的设立与履行、利息与损害赔偿等问题。
德国民法典对于债务关系的法律效力、违约责任等进行了清晰的规定,为债务人和债权人之间的交易提供了法律保障。
第五编知识产权德国民法典第五编是知识产权的法律规定。
第2411至2638条规定了知识产权的设立和保护,包括专利权、商标权和著作权等。
德国民法典对知识产权的保护与权利义务进行了准确的规定,为创新和知识产权的开发提供了法律支持。
第六编继承德国民法典第六编规定了继承的法律制度。
第2411至2418条规定了继承人的资格、继承顺序和继承份额等问题。
德国民法典对于亲属继承、法定继承以及遗嘱继承等进行了细致的规定,为家族财富的传承提供了法律保障。
总评德国民法典作为德国最重要的民法法典之一,为德国法律体系的建设作出了巨大贡献。
1900年《德国民法典》简介-推荐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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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00年《德国民法典》简介总体介绍:《德国民法典》,是德意志帝国在1896年制定的民法典。
1900年1月1日施行,以后为德意志共和国、德意志联邦共和国继续适用,现在仍然有效。
这是继《法国民法典》之后,大陆法系国家第二部重要的民法典。
它继承罗马法的传统,结合日耳曼法的一些习惯,并根据19世纪资本主义经济发展的新情况而制定,因而在内容上超出了自由资本主义时期法律原则的范围,在一定程度上适应了垄断资本主义时期的需要。
同时它在某些地方仍保留了德国容克地主经济的特点。
(一)历史背景18至19世纪中期德意志各邦所完成的法典编纂,只统一了邦内法律,就全德而言,民法仍是十分分散。
政治上分裂、法律不统一,阻碍着德意志的进步。
随着资本主义的成长和民族统一运动的兴起,编纂统一的民法典思想也出现了,反对拿破仑统治、争取独立的战争,唤起了德意志的民族意识,从而促进了这种思想的产生。
(二)立法过程(1)在19世纪初期的时候,部分法学家提出编纂的建议最早提出编纂统一民法典主张的是德国自然法学派的主要代表、海德堡大学教授蒂鲍特。
1814年他写下了题为《论统一民法典必要性》的论文,认为德意志各邦的独立只有依靠整个民族的协力一致才能实现,而民族统一必须依靠法律统一,并主张民法典应以“自然正义”与“理性”作为指导思想。
而历史法学派的代表萨维尼与此针锋相对,发表了《论当代立法及法学的使命》一书,反对按照自然法、理性制定一部法国式的民法典,而是主张制定一部符合德意志民族精神的法典。
历史法学派主张通过对法的历史发展的研究来寻找的国发的基本原则与制度,然后才谈得上编纂民法典。
→德国民法典在法典编纂方面,主要以18世纪德国各邦的“德国普通法”为基础。
至于在民法理论和思想方面,可以说,德国民法典主要是以德国的潘德克顿法学为基础的,换句话说,德国民法典是19世纪后半期最终完成的潘德克顿法学的产物。
(2)草案的通过①1874-1888,历经14年,由高级法官6人、行政官员3人、教授2人共11人组成“第一委员会”拟定了《德国民法典》的第一次草案。
试析1900年德国民法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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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题:试析1900年德国民法典《德国民法典》,是德意志帝国在1896年制定的民法典。
1900年1月1日施行,以后为德意志共和国、德意志联邦共和国继续适用,现在仍然有效。
这是继《法国民法典》之后,大陆法系国家第二部重要的民法典。
它继承罗马法的传统,结合日耳曼法的一些习惯,并根据19世纪资本主义经济发展的新情况而制定。
1900年德国民法典在体例方面的一大特色是它的五编制结构,包括总则、债的关系、物权法、亲属法、继承法。
第一编,总则:涉及了民法各部分的一般原则和基本制度,包括了人、物、法律行为、期间、时效、权利的行使和提供担保等7章。
在总则篇中一般涉及到的内容有民法典的各部分、全部私法适用的一般概念、原则和制度。
其主要内容是从其它各编从提取和抽象出来的,具有适用于整个民法典的一般性特征。
总则的设置是民法理论上的一个重大进步,特别是建立了法律行为的概念,使人们对各种不同的制度有了总的概念,进而把许多种行为概括在一起,使整个民法融为一体。
总则编正是以法律行为这一概念为核心建立起来的,表现出鲜明的系统化精神与抽象的倾向。
总则编的设置是潘德克顿法学的产物,最早见于《萨克森法典》。
第二编,债法:这是德国确定了债的通则,以及引起债务关系发生的主要依据,各种形式的契约、无因管理、不当得利、侵权行为等。
详细地规定了契约的有关情况。
债法理论是近代德国民法理论中最发达、最重要的部分之一,将债法置于总则之后,列于物权编之前的第二编,充分显示了债法的重要地位。
第三编,物法:包括了动产和不动产所有权。
所有权的取得与丧失、共有、地上权、质权等。
相对前一编而言,突出了一定的特点,具有了任意性。
也用了一些强制性的措施规定了有关法律关系的变更,旨意在于保障资产阶级的财产权和维护社会的稳定。
德国民法典中,债法独立成编,与物权法(财产法)并列。
这是一个重要的发展,是法制史中合乎规律的发展。
有两位英国法学家曾经指出:在十九世纪以前,法学家们把合同法看作是“财产法的附庸”(这里所谓财产法,指的是英美法中的财产法,即物权法,特别是不动产法)。
德国民法典
![德国民法典](https://img.taocdn.com/s3/m/733433a7690203d8ce2f0066f5335a8103d26650.png)
德国民法典德国民法典,简称《BGB》,是德国最重要的法律文书之一,也是世界各国民法典的重要参照标准之一。
它于1900年1月1日开始实施,至今已经有超过百年的历史。
本文将从德国民法典的历史、法律结构、主要内容等方面进行详细介绍。
一、德国民法典的历史德国民法典的制定历史可以追溯到19世纪末期。
当时,德国各地的法律体系繁杂,导致法律的统一性和适用性都受到了很大的限制。
为了解决这一问题,德国政府决定制定一部全国性的民法典,以便统一德国各地的法律。
1896年,德国议会通过了《民法典制定法案》。
在此基础上,德国法学家和法律专家们开始了长达4年的讨论和研究,最终于1900年1月1日正式实施了德国民法典。
二、德国民法典的法律结构德国民法典包括总则、物权法、担保法、继承法、合同法、侵权法等六个部分。
其中,总则是最重要的部分,它包括了德国民法典的基本原则和规定,为其他部分的内容提供了重要的指导和约束。
德国民法典的法律结构十分严谨,各部分之间的关系也十分密切。
例如,物权法和合同法的内容往往会有重叠,因此在编写这两个部分的时候,需要考虑它们之间的关系,并尽可能避免冲突和重复。
三、德国民法典的主要内容1. 总则德国民法典的总则包括了德国民法典的基本原则和规定,为其他部分的内容提供了重要的指导和约束。
其中,德国民法典的基本原则包括了法律平等、自由契约、私有财产、民事责任等。
2. 物权法物权法是德国民法典的第二部分,它主要规定了财产权和其他物权的规定。
其中,财产权是指人们对物品的占有和支配权,包括了房屋、土地、车辆、股票等。
其他物权则包括了抵押权、留置权、担保权等。
3. 合同法合同法是德国民法典的第四部分,它主要规定了合同的成立、履行、变更和解除等事项。
其中,合同的成立需要满足条件完备、意思表示真实、合法目的等要求。
合同的履行则需要双方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否则将承担违约责任。
4. 侵权法侵权法是德国民法典的第六部分,它主要规定了侵权行为的认定和责任承担。
分析1900年德国民法典的特点及意义
![分析1900年德国民法典的特点及意义](https://img.taocdn.com/s3/m/e49b8330a200a6c30c22590102020740bf1ecd71.png)
分析1900年德国民法典的特点及意义一、特点1、德国民法典是一部保守的、守旧的法典。
2、在一百年来法典编纂与法学(特别民法学)学术发展所积累的经验与成就的基础上,在法典编纂技术与民法学发展两方面,较法国民法典有显著的进步。
3、一部寿命很长的法学杰作。
4、以成熟的一些概念、学说和制度作为基础。
5、德国民法典立法技术的优越性。
二、意义1、它继承罗马法的传统,结合日耳曼法的一些习惯,并根据19世纪资本主义经济发展的新情况而制定,因而在内容上超出了自由资本主义时期法律原则的范围,在一定程度上适应了垄断资本主义时期的需要。
2、1900年1月1日施行,以后为德意志共和国、德意志联邦共和国继续适用,现在仍然有效。
3、这是继《法国民法典》之后,大陆法系国家第二部重要的民法典。
扩展资料1900年《德国民法典》1900年《德国民法典》从开始起草到正式公布施行,前后花了二十多年时间。
除了含有若干国际私法实体规则的施行法之外,《德国民法典》分为五编,共35章,2385条。
第一编为总则,主要规定涉及民法各部分的一般原则和基本制度。
第二编为债务关系法(简称“债法”);第三编为物权法;第四编为亲属法,主要内容为民事婚姻、亲属关系和监护等;第五编为继承法。
《德国民法典》的用语抽象而准确,概念严谨,法典的编纂体例具有科学性。
《德国民法典》所采用的五编制民法体系属于“潘德克顿体系”,创设了“总则编”,并将其放在民法典之首。
总则编是对整部法典的基本制度和原则作出抽象、概括的说明,并对一些概念、术语作出解释。
其后的四编是总则编的扩展和具体化。
此外,《德国民法典》的立法精神体现了个人主义、自由主义和保守主义的结合。
《德国民法典》的编纂和施行,对统一德国法制起到了极大的作用,成为德国民法发展的基础。
此外,《德国民法典》还对世界上许多国家的民事立法,如1898年《日本民法典》、1923年《苏俄民法典》等产生直接或间接的影响。
由于《德国民法典》的严谨结构、抽象概念和晦涩的语言被认为是典型的德国产物,别国很难照搬,因此,《德国民法典》对其他国家的影响主要是在法律理论和学说方面,而实际采用的却很少。
《德国民法典》、《法国民法典》对罗马法的继承及发展
![《德国民法典》、《法国民法典》对罗马法的继承及发展](https://img.taocdn.com/s3/m/e550f3b27d1cfad6195f312b3169a4517723e5ac.png)
《德国民法典》、《法国民法典》对罗马法的继承及发展
《德国民法典》(Bürgerliches Gesetzbuch, BGB)和《法国民
法典》(Code civil)都是在19世纪时期基于罗马法的原则和
思想编纂出来的民法典。
虽然两本法典在一些方面有相似之处,但它们在继承与发展罗马法的过程中有一些不同之处。
1. 德国民法典的继承与发展:
德国民法典是1881年通过,并于1900年生效。
在继承与发
展罗马法上,德国民法典注重保护个体的自由和财产权,追求私法的完备性和统一性。
它将罗马法中的许多原则和制度加以继承和发展,同时也根据当时的社会现实和需求作了适当的调整。
例如,BGB在继承权方面保持了罗马法的原则,即继承
权以法定继承为主,但同时也允许通过遗嘱进行继承权的自由转让。
此外,BGB还对合同法、担保法等方面进行了与罗马
法的调整和改进。
2. 法国民法典的继承与发展:
法国民法典是在1804年通过,也被称为拿破仑法典。
它在
继承与发展罗马法上更加重视社会公平和家族关系,注重社会权利的平等和保护。
相比于罗马法,法国民法典对继承权进行了更多的限制和规范,强调家族中不同继承人之间的平等原则。
此外,法国民法典还增加了对婚姻、离婚等家庭关系的调整,以及对权利义务的规范。
总的来说,德国民法典和法国民法典都在一定程度上继承和发展了罗马法的原则和制度,但在继承与发展罗马法的理念上有
所不同。
德国民法典更加注重私法的完备性和统一性,而法国民法典更加注重社会公平和家族关系的保护。
浅析德国民法典及其对中国的影响3000字
![浅析德国民法典及其对中国的影响3000字](https://img.taocdn.com/s3/m/34a83f9dbe1e650e53ea9982.png)
浅析德国民法典及其对中国的影响3000字摘要:德国民法典作为大陆法系的代表法典之一,德国民法典以其内容和编制影响着许多国家民法的发展,研究与探讨德国民法典,取长补短,是我国制定民法典的重要任务。
以下我将对德国民法典的五编进行解析,阐述目前我国制定民法典的国情,介绍德国民法典的编制及其对中国的影响。
关键词:德国民法典;中国民法;我国国情;问题;影响从政治上说,一个国家不能缺少宪法,从市民生活上说,一个社会不能缺少民法。
我国正处于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和完善阶段,市场经济的发展必然导致在我国形成市民社会,而市民社会所要求的自由、民主、平等、法治、诚信等理念支撑下的运行机制,必须有民法典将之具体化、系统化,从而为实现法治社会实现现代化奠定基础。
目前我国正在起草、制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值此之际,研究《德国民法典》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一、德国民法典的编制德国民法典分为五编:总则、债的关系法、物权法、亲属法、继承法。
与法国民法典比起来,主编结构的特点在于:总则编的设置、债与物权的严格划分、继承编的独立。
以下就这三点加以论述。
(一)关于总则编德国民法典的总则编是最引人注意、最引起争议的问题。
首先是整个民法有没有“总则”,即从人法与物法两部分里能否抽象共同的规则。
在潘德克顿学派看来,回答是肯定的。
总则编就是在这个理论的基础上形成的。
从理论上说,这是能成立的。
因为在人法和物法两部分里,确实存在着共同的问题,从而应当有共同的规则。
例如主体,客体,权利的发生、消灭与变更,权利的行使等。
这样,在人法和物法之上,设一个总则编,规定人的能力、法律行为等,是可能的。
再说,如果民法只能划分为人法和物法,这两部分之间没有共同之处,民法就成为这两部分的机械的合并。
有了总则,人法和物法两部分就成为一个有机结合的整体,民法才是一个完整的整体了。
因此,从逻辑上说,总则是应该有的。
无论如何,为民法设立一个总则编,是一个伟大的尝试。
总则编至少大两方面有其不可否定的意义。
德国民法典的百年变迁
![德国民法典的百年变迁](https://img.taocdn.com/s3/m/67e618956bec0975f465e2a0.png)
德国民法典的百年变迁申卫星清华大学法学院副教授上传时间:2004-12-21浏览次数:3823字体大小:大中小德国民法典(德文Bürgerliches Gesetzbuch,简称BGB),1896年8月18日由德皇威廉二世公布,并于1900年1月1日开始生效实施,是继《法国民法典》(《拿破仑民法典》)之后西方国家又一部重要的民法典。
《德国民法典》的颁布和实施在国际上引起了广泛的注意,日本在大量吸收《德国民法典》前三编的基础上于1898年颁布了《日本民法典》,到了20世纪《德国民法典》在匈牙利、捷克斯洛伐克、波罗地海三国、希腊乃至中国、韩国都产生了巨大的影响,同时对与其邻近的瑞士、奥地利、荷兰等国的民法学理论也产生了深刻的影响。
《德国民法典》使德国在民事实体法上走向了统一。
19世纪的德国境内存在着各种各样的私法规则和体系,有法国法、普鲁士法、巴伐利亚法、萨克逊法、奥地利法、丹麦法和普通法(即罗马法)。
这种私法上支离破碎的局面与当时不断增强的民族意识形成鲜明的对比,特别是这种私法不统一的局面严重阻碍了工商业和贸易的发展。
在1860年的第一届德国法律人大会(der erste Deutsche Juristentag)上,法律统一的要求被正式提出。
1871年国家自由党的两位议员拉斯克(Lasker)和米克尔(Miquel)多次提出动议,要求赋予帝国议会在私法领域的立法权,从而为1873年8月24日开始的民法的法典化铺平了道路。
1874年德国成立了民法典起草筹备委员会(V orkommission),负责民法典起草的规划和方法。
同年成立了民法典起草第一委员会(erste Kommission),成员有政府高级官员和法官(如普朗克Planck),也有大学教授(如温特夏德Windscheid)。
德国民法典起草第一委员会历经13年拟定了《德国民法典》的第一稿草案,1887年12月27日送交德国宰相并于1888年1月5日提交德国联邦议院。
1900年《德国民法典》简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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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00年《德国民法典》简介总体介绍:《德国民法典》,是德意志帝国在1896年制定的民法典。
1900年1月1日施行,以后为德意志共和国、德意志联邦共和国继续适用,现在仍然有效。
这是继《法国民法典》之后,大陆法系国家第二部重要的民法典。
它继承罗马法的传统,结合日耳曼法的一些习惯,并根据19世纪资本主义经济发展的新情况而制定,因而在内容上超出了自由资本主义时期法律原则的范围,在一定程度上适应了垄断资本主义时期的需要。
同时它在某些地方仍保留了德国容克地主经济的特点。
(一)历史背景18至19世纪中期德意志各邦所完成的法典编纂,只统一了邦内法律,就全德而言,民法仍是十分分散。
政治上分裂、法律不统一,阻碍着德意志的进步。
随着资本主义的成长和民族统一运动的兴起,编纂统一的民法典思想也出现了,反对拿破仑统治、争取独立的战争,唤起了德意志的民族意识,从而促进了这种思想的产生。
(二)立法过程(1)在19世纪初期的时候,部分法学家提出编纂的建议最早提出编纂统一民法典主张的是德国自然法学派的主要代表、海德堡大学教授蒂鲍特。
1814年他写下了题为《论统一民法典必要性》的论文,认为德意志各邦的独立只有依靠整个民族的协力一致才能实现,而民族统一必须依靠法律统一,并主张民法典应以“自然正义”与“理性”作为指导思想。
而历史法学派的代表萨维尼与此针锋相对,发表了《论当代立法及法学的使命》一书,反对按照自然法、理性制定一部法国式的民法典,而是主张制定一部符合德意志民族精神的法典。
历史法学派主张通过对法的历史发展的研究来寻找的国发的基本原则与制度,然后才谈得上编纂民法典。
→德国民法典在法典编纂方面,主要以18世纪德国各邦的“德国普通法”为基础。
至于在民法理论和思想方面,可以说,德国民法典主要是以德国的潘德克顿法学为基础的,换句话说,德国民法典是19世纪后半期最终完成的潘德克顿法学的产物。
(2)草案的通过①1874-1888,历经14年,由高级法官6人、行政官员3人、教授2人共11人组成“第一委员会”拟定了《德国民法典》的第一次草案。
德国民法典修订历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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德国民法典修订历史
德国民法典修订历史
德国民法典,又称《德意志帝国民法典》,是德国最早的民法典,是德国民法的基石之一。
德国民法典的修订历史可以分为以下几个阶段。
1. 初版:德国民法典初版于1900年颁布,是基于各国民法典的经验而创建的,全文共有2385条。
2. 二次修订:在1916年至1929年间,德国进行了第一次对民法典的修订,新增了一些法条和条款。
3. 战后修改:二战后,德国在1949年颁布了“基本法”,并在1957年至1965年间进行了对民法典的修改,重点修订了合同法、权利和责任等章节。
4. 十九世纪的法典:在1990年德国统一后,东德也将自己的民法典融入了德国民法典中。
此后,德国民法典被称为“十九世纪的法典”。
5. 最新修改:德国民法典最近一次修改是在2002年,这次修订重点关注了不动产法和现代工商业合同法。
总的来说,德国民法典在经历多次修订后,已经成为了一部完善、具有法律效力的民法典,为德国法律体系的健全起到了重要作用。
1900年《德国民法典》简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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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00年《德国民法典》简介总体介绍:《德国民法典》,是德意志帝国在1896年制定的民法典。
1900年1月1日施行,以后为德意志共和国、德意志联邦共和国继续适用,现在仍然有效。
这是继《法国民法典》之后,大陆法系国家第二部重要的民法典。
它继承罗马法的传统,结合日耳曼法的一些习惯,并根据19世纪资本主义经济发展的新情况而制定,因而在内容上超出了自由资本主义时期法律原则的范围,在一定程度上适应了垄断资本主义时期的需要。
同时它在某些地方仍保留了德国容克地主经济的特点。
(一)历史背景18至19世纪中期德意志各邦所完成的法典编纂,只统一了邦内法律,就全德而言,民法仍是十分分散。
政治上分裂、法律不统一,阻碍着德意志的进步。
随着资本主义的成长和民族统一运动的兴起,编纂统一的民法典思想也出现了,反对拿破仑统治、争取独立的战争,唤起了德意志的民族意识,从而促进了这种思想的产生。
(二)立法过程(1)在19世纪初期的时候,部分法学家提出编纂的建议最早提出编纂统一民法典主张的是德国自然法学派的主要代表、海德堡大学教授蒂鲍特。
1814年他写下了题为《论统一民法典必要性》的论文,认为德意志各邦的独立只有依靠整个民族的协力一致才能实现,而民族统一必须依靠法律统一,并主张民法典应以“自然正义”与“理性”作为指导思想。
而历史法学派的代表萨维尼与此针锋相对,发表了《论当代立法及法学的使命》一书,反对按照自然法、理性制定一部法国式的民法典,而是主张制定一部符合德意志民族精神的法典。
历史法学派主张通过对法的历史发展的研究来寻找的国发的基本原则与制度,然后才谈得上编纂民法典。
→德国民法典在法典编纂方面,主要以18世纪德国各邦的“德国普通法”为基础。
至于在民法理论和思想方面,可以说,德国民法典主要是以德国的潘德克顿法学为基础的,换句话说,德国民法典是19世纪后半期最终完成的潘德克顿法学的产物。
(2)草案的通过①1874-1888,历经14年,由高级法官6人、行政官员3人、教授2人共11人组成“第一委员会”拟定了《德国民法典》的第一次草案。
第二节德国民法典中的自由_91370369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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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保障私法自治的具体情况 1、个人不被契约过久约束, 合伙,第724条;租赁期间,第544条;继 续性合同的终止 2、第137条:不能限制处分权 3、第139条:法律行为部分无效;2085条 4、第333条:个人有权拒绝强加给他的权 利
(五)消费者保护——实质自由 1、撤回权 2、关联合同 3、团体诉讼
四、《德国民法典》中自由之保障 (一)私法自治 个人依其意志而自我形成其法律关系的原则——FLUME (二)五项主要自由权(当时宪法中没有规定基本权利— —21条,25条以下) 1、总论中的社团自由:章程、董事会 2、债法中的契约自由:311条 3、物权法中的所有权自由:903条,完全性权利、完全处 分权 4、家庭法中的婚姻自由:第1310条第1款 5、继承法中的遗嘱自由
在1994年的一个判决中,德国联邦最高法院以违反公序良俗为由判决 一项保证无效。在该案中,债权人以被保证人(主债务人)刚参加工 作、月收入只有1150马克的女儿为主债务人提供一个保证为条件将主 债务人的贷款额度提高至100 000马克,主债务人的女儿同意作了保 证,后来主债务人人无力偿还该贷款。保证人起诉债权人至法院要求 免除其保证责任,称保证合同无效;债权人也提出反诉要求保证人承 担保证责任。一审法院支持了债权人的主张,上诉法院推翻了该判决, 债权人上诉,未得到最高法院的支持。德国联邦法院认为,仅仅是合 同给并只给原告一方设定了沉重的负担或者在缔结合同时保证人没有 足够的收入或资产来承担可能要承担的责任并不必然导致保证无效。 但是本案中保证人与被保证人之间是父女关系,当父母要求子女为父 母的利益而承担一项对子女并无任何法律或经济利益的义务时,子女 的自主决定权被不合理的限制了。保证人在未获得任何利益的情况下 承担了一项数额远远超过其现在以及将来的收入状况和资产的保证义 务,根据《德国民法典》138条之规定,这项义务是无效的。这项保 证义务会导致主债务人的子女“在无法预见的将来、甚至是余生都将 向债权人偿还债务。
德国民法典的制定背景和经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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德国民法典的制定背景和经过张 梅3在德国历史上,制定统一民法典的思想产生于1814年。
从那时起,至1896年法典公布,德国民法典的制定历时近一个世纪。
其中仅法典纂写就用了22年时间(1874-1896)。
本文以美国学者M idhael John 的研究成果[1]为基础,先从政治、经济、思想意识等方面概括制定法典的历史背景,然后分五个阶段(1814—1848;1848—1867;1867—1874;1874—1888;1888—1996)叙述法典的制定经过。
一、德国民法典诞生的历史背景(一)十九世纪德国的经济发展概况直到19世纪初期,德国才废除农奴制。
在1815年左右,德国1,500万人口中绝大多数是农民,城镇人口只占极少数。
德国当时几乎没有大规模的制造业,更谈不上现代化的工业,农业主要依靠人力和畜力。
3北京大学法律系95级硕士研究生。
[1]见M ichael John ,P olitics and the L aw in L a te N ineteen th -Cen tu ry Ger m any ——the O rig ins of the C iv il Cod e ,纽约牛津大学出版社,1987年第一版。
本文未注明出处的内容,均是笔者根据M ichael John 的这一著作翻译、概括、整理而成。
[2]见(美)科佩尔・S ・平森著、范德一译:《德国近现代史》(上),商务印书馆,1987年8月第一版,第220页。
[3]这里的贸易统计涉及到整个“德意志关税地区”,不包括汉堡、库克斯港、不来梅港和格斯特闵德四个自由港、黑尔戈兰岛以及靠近瑞士边境的巴登几个乡镇,但包括属于关税同盟的卢森堡大公国及奥地利的乡镇容克霍尔茨和米特尔贝格。
见卡尔・迪特利希・埃尔德曼著,华明等译:《德意志史》第四卷(下),商务印书馆,1986年7月第一版,第379页。
[4]同注[2],第300页、第301页。
作者还认为,“在1870年至1900年,德国工业发展才形成一股真正的洪流”,把这一时期确定为德国“工业革命”的年限“才是恰当的”。
德国民法典——精选推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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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德国民法典的基本特点关键词:德国民法典/基本特点/启示内容提要:德国民法典对于德国的民族振兴、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有着卓越的贡献。
作为亚洲第一部民法典,德国民法典制定以移植摄取、注重实效与兼收并蓄为基本指导思想,融合了西方各国民法典的精华,成功地实现了民事法律制度的本土化与国际性、现代化和现实性、法典化和融合性的共生和谐。
因此,加强对德国民法典基本特点的研析,可以为正在制定中的中国民法典提供科学的思路与深邃的启迪。
一、德国民法典的生成一部法典的历史就是一部社会的发展史。
“每一种法典,都是一定的国情、历史、文化的制度凝聚,是我们检视一定社会、一定国家的法律意识、法律制度水准、法律制度文明以至整个制度文明的进步程度的最主要的尺度之一。
”[1]德国民法典诞生的直接推动力就是要废除西方列强在德国的治外法权,实现主权独立。
然而,作为一部反映与规制全体德国民众的社会经济生活的法典,不可能仅仅依靠一场废除治外法权运动就能造就出来的,它的生成必有其深刻的社会经济背景以及与之相应的思想与法学理论方面的准备,是多种因素合力作用的结果。
1. 废除治外法权是德国民法典生成的最直接的政治动因“德国民法典编纂的成功,应该说是在废除治外法权这一大前提下,各种社会利益集团相互妥协的产物。
”[2] 19 世纪初西方列强开始在亚洲扩张势力范围,通过坚船利炮洞开了德国的大门。
西方列强与德国签订不平等条约,迫使德国丧失了司法主权的独立与关税自主权,强迫德国承认包括司法在内的本国法律制度在德国领土上对本国国民进行裁判的效力。
在当时,废除这些不平等条约,成为德国国民的强烈愿望和政府的首要职责。
明治政府上台以后,头等大事就是力争修改德国在德川幕府末期与西方列强签订的一系列不平等条约。
1871 年德国派伊藤博文等人赴欧美与各国交涉,西方列强则要求德国以西方的法律制度为楷模,制定各种法典,作为废除不平等条约的交换条件。
面对实力强大的西方列强,明治政府为了达到废除治外法权的目的,不得不在短时间内开始了大规模的立法工作,以建立起一套完整的法律制度。
德国民法典中文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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德国民法典中文全文摘要:一、德国民法典概述二、德国民法典的主要条款1.权利能力的开始2.成年3.住所的设定和废止三、德国民法典在实际生活中的应用四、德国民法典对我国民法的借鉴意义正文:【一、德国民法典概述】德国民法典是德国的一部基础法律,于1998年6月29日颁布,适用于德国的全境。
该法分为七部分,共包括2385条法律条款,涵盖了民法领域的各个方面,如人格权、家庭法、继承法、物权法、合同法等。
德国民法典是一部具有严谨逻辑结构和高度体系性的法律,为德国的社会生活提供了稳定的法律保障。
【二、德国民法典的主要条款】1.权利能力的开始:根据德国民法典第一条,人的权利能力始于出生的完成。
这意味着,一旦婴儿出生并完成相关手续,就具备了法律保护的权利能力。
2.成年:在德国,满十八周岁的人被视为成年人。
成年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可以独立行使民事权利和履行民事义务。
3.住所的设定和废止:根据德国民法典的相关条款,持续居住于一地的人,即在该地设定其住所。
住所可同时存在于数地。
如果以废止的意思表示放弃其居所,其住所即被废止。
【三、德国民法典在实际生活中的应用】德国民法典在实际生活中发挥着重要作用,为公民提供了明确的法律依据和行为指南。
例如,在合同签订、房产交易、婚姻家庭、遗产继承等方面,德国民法典为人们提供了详细的法律规定,保障了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四、德国民法典对我国民法的借鉴意义】德国民法典具有很高的立法技术和法律价值,许多条款和制度对我国民法具有借鉴意义。
如在人格权保护、物权法规定、合同法原则等方面,德国民法典的经验值得我国参考和学习。
通过吸收和借鉴德国民法典的优秀成果,有助于我国民法体系的完善和发展。
总之,德国民法典是一部具有权威性和实用性的法律,不仅为德国社会提供了稳定的法律保障,还对世界各国的民法立法产生了深远影响。
德国民法典 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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德国民法典原文摘要:一、德国民法典的背景与历史1.德国民法典的制定背景2.德国民法典的立法过程3.德国民法典的重要意义二、德国民法典的主要内容1.人法a.自然人b.法人2.物权法a.所有权b.他物权3.债法a.合同b.侵权行为c.不当得利4.家庭法a.婚姻b.亲子关系c.监护5.继承法三、德国民法典的特点与影响1.逻辑体系严密2.概念清晰3.法律制度完善4.对我国民法典的借鉴意义正文:德国民法典,全名为《德国民法典:关于权利义务的一般法律》,是德国的一部基础性法律,对德国社会和法律制度产生了深远影响。
该法典于1900 年1 月1 日生效,是德国近现代法律制度发展的重要标志。
一、德国民法典的背景与历史德国民法典的制定背景主要源于德国的统一。
19 世纪末,德国各邦国实现了统一,为建立一个统一的法律制度,德国民法典应运而生。
德国民法典的立法过程经历了长时间的研究和讨论,最终在众多法学家的努力下完成。
德国民法典的重要意义在于,它奠定了德国现代法律制度的基础,对世界各国民法典的制定产生了深远影响。
二、德国民法典的主要内容德国民法典分为五部分,包括人法、物权法、债法、家庭法和继承法。
1.人法人法主要规定了自然人和法人的法律地位。
自然人包括成年人、未成年人以及无民事行为能力人。
法人则是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的组织。
2.物权法物权法规定了关于物的权利关系。
包括所有权、地役权、抵押权、质权等他物权。
3.债法债法规定了债务关系的产生、变更和消灭。
包括合同、侵权行为、不当得利等债的发生原因。
4.家庭法家庭法规定了婚姻、亲子关系以及监护等方面的法律问题。
5.继承法继承法规定了关于遗产继承的相关规定,包括遗嘱继承、法定继承等。
三、德国民法典的特点与影响德国民法典的特点在于其逻辑体系严密、概念清晰、法律制度完善。
德国民法典对我国民法典的制定产生了很大影响,我国在制定民法典时,借鉴了德国民法典的许多制度和规定。
例如,我国民法典的物权编、合同编等都受到了德国民法典的启示。
《德国民法典》的特点及其形成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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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德国民法典》的特点及其形成原因作者:鲁丽娜来源:《法制博览》2017年第01期摘要:德国民法典是德国成文于1896年,以后为德意志共和国,德意志联邦共和国继续适用,现在仍然有效。
关键词:德国民法典;潘德克顿法学派中图分类号:D954.63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2095-4379-(2017)02-0261-01一、五编与总则1900年德国民法典在体例方面最大的特点就是它的五编制结构,包括总则、债法、物权、亲属和继承。
其中最吸引人的特点是总则的设置,总则的设置是潘德克顿法学的产物。
(一)潘德克顿法学派概况潘德克顿是希腊文《学说汇纂》的音译。
潘德克顿法学派是以《学说汇纂》为基础建立并发展而来。
以该体系为基础所设立的法典体系被称为潘德克顿民法典体系。
潘德克顿学派法典编纂一般采用五编体例的方式,包括:总则、物权法、债的关系、亲属法、继承法。
它的特点是法律概念作为基础,相对严谨和抽象,通过这些概念层层堆积从而搭建起总的系统概念体系,层层递进一环扣一环。
每一个概念在不同的确定情境下都有确定的意义,而且相对独立和独特,相互之前不能替代和混用,否则会造成意义发生改变,所以对它的理解和把握需要很透彻的理解和感悟,对于其概念的深刻理解必须是非常专业的法学专家才更能熟练和准确的运用和领悟。
通过《德国民法典》的体例可以看出,其五编体的轮廓和框架有温德沙伊德《潘德克顿法教科书》的影子,事实也说明民法典的五编体体例来源于该教科书。
其中对于民法典而言,最明显的体现也就在体例上的相似和继承,民法典的体例包括设立总则编,物权编,债权编分立,继承独立成编,这也对民法典后来的发展起到至关重要的影响,对于后来民法典的发展产生了深远的影响。
(二)一般化规制技术引入抽象一般化规制技术概念:指立法者根据准确定义的抽象概念来建立法律构成。
法官的判决和裁定,需要在法律的框架之下能够在逻辑上准确检验即可。
这主要是出于两方面的考虑,首先是为了保障法律的安全,在法律的框架下和控制下,为其指引正确的方向,这样才能使法院的判决和裁定有正确的保障和预见;其次法律作为一门专业的科学,要求其要有高度的抽象和概念的高度,才能为立法者对于相关司法问题和概念提供一般性的描述和表达,上升到专业范畴与思想指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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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0年第6期(总第131期) 学 习 与 探 索S tudy&Exploration N o.6,2000 G eneral.N o.131《德国民法典》的演进及其分析申 建 平(黑龙江大学法学院,黑龙江哈尔滨150001) 摘 要:随着社会政治、经济、文化的发展,施行百年的《德国民法典》的内容在很大程度上都有所改动,修改最多的主要集中在债权部分和家庭法部分。
其发展变化的主要特点是:国家干预的加强,契约自由原则、所有权自由原则受到限制,平等的倾向在家庭关系中进一步加强,整个法典朝着更有利于市场经济的需要而发展。
这种变化规律对我国民法典的制定有重要启示。
关键词:德国民法典;契约法;侵权行为法;家庭法 中图分类号:D951.63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2-462X(2000)06-0066-03 《德国民法典》的结构、内容及影响 1896年颁布、1900年起施行的《德国民法典》(以下简称《民法典》)共分为五编:第一编,总则(1~240条),包括自然人、法人的一般规定,物、法律行为、期限、时效、权利的行使和提供担保;第二编,债的关系法(241~853条),包括债的关系的产生、消灭,债权的移转、债务的承担及各种契约、无因管理、不当得利、侵权行为等规定;第三编,物权法(854~1296条),包括所有权、地上权、役权、抵押权、质押及其他物权的规定,并把不动产物权制度置于此部分的核心地位;第四编,家庭法(1297~1921条),规定了与婚姻缔结及婚姻支配相联系的一些问题和亲属关系;第五编,继承法(1922~2385条),确立“遗嘱自由”原则,又以“特留份”制度对此原则作以必要限制,并包括法定继承、丧失继承权的法定事由等规定。
《民法典》对世界各国的民法产生了巨大影响。
欧洲国家的许多民事立法多以其为蓝本而属于德国法系;在历史、文化及传统上与德国无任何联系的国家或地区,甚至某些曾以《拿破仑法典》为其民法模式而原本属于法国体系的国家(如20世纪前的日本、意大利)在《民法典》问世后也以其为蓝本重新制订其民法典而进入德国法系的行列。
第一部社会主义民法典———《苏俄民法典》也与其有惊人的相似。
因此,《德国民法典》是20世纪制订民法典的典范。
法典各编变化的量化分析 截至1998年6月29日,《民法典》已被修改141次。
虽然近百年来的修改增删使《民法典》实际上的条文数目不断变化,但它在形式上一直保持2385条,而且保持了公布时的结构、体例、编写序目的原样。
但其具体内容随着历史的演进和社会政治经济的发展,在很大程度上都有所改动。
《民法典》各编量的变化总体情况是(截至1998年末): (1)第一编仅有85条发生了变化,占本编总数量的35%。
基本上没有实质性的修改。
(2)第二编有199条发生了变化,占本编总数量的35%。
除亲属法外,此编变化最大。
(3)第三编仅有65条发生了变化,占总数的14%。
说明立法者在法典设立之初在保护资产阶级的财产利益方面的规定是谨慎而周密的。
(4)第四编有1010条发生了变化,占本编总量的169.6%,这是该法典变化最大的部分。
(5)第五编有186条发生了变化,占本编总量的40.5%。
其发展变 收稿日期:2000-08-13 作者简介:申建平(1969-),女,黑龙江佳木斯人,黑龙江大学民商法硕士研究生,从事民商法研究。
・66・化的趋向是国家干预的加强,契约自由原则、所有权自由原则受到限制,平等的倾向在家庭关系中进一步加强,整个法典朝着更有利于市场经济的需要发展。
法典演变的阶段性分析 在《民法典》颁布后的一个世纪内,德国及德意志民族经历了较同期其他国家和民族更为剧烈的动荡和变迁,尤其是在三四十年代以及“二战”以后。
这就使法典本身及其适用范围产生了重大的改动及变化。
1.法典制订之初的状况 德国民法典是一个个人本位的法典,它首先确切地反映了俾斯麦帝国社会。
那是一个在经济上以自由主义为标志的时代,当时显赫的大资产阶级与普鲁士保守势力合作创立了德意志国家,而法典的精神与内容就深深地打上了在帝国范围内领导者阶级的这种自由主义的法律价值观的烙印。
这一点在契约法上体现为契约自由的法律原则,在物权法中反映的是绝对所有权思想。
在婚姻家庭法领域内家长式的传统观念占据了支配地位,丈夫有权决定夫妻共同生活中遇到的全部事务,并对孩子拥有家长权;离婚的规则规定为不贞等有责主义;而非婚生子女被有意识地置于不利地位。
该法典已显示出向社会本位转变的特点。
这种特点在债法上的表现就是把“契约自由”表述为“法律范围内的自由”,合同的成立由《法国民法典》的意思主义改为表示主义,以保护交易安全。
同时,在立法内容上,又规定了诚实信用、善良风俗的一般条款。
侵权行为法虽仍建立在过失责任的原则上,但其采取了“有限多重原则”,除规定了绝对权利的不法侵害责任外,还规定了违反保护他人的法律、违背善良风俗加损害于他人的责任[1];并首先在特别法中规定了无过失责任原则。
在物权法方面,确立了所有权社会性的法观念,即为了公共社会的利益而对个人所有权加以限制[2]。
尽管此理论未在法典中得到彻底确立,但法典将所有权规定为限于不违反法律、第三者的权利(903条)。
2.民法典在20世纪的发展 在第二帝国时期(1871—1918),颁布了许多使民法典的内容具体化的单行规定。
第一次世界大战中战争经济的紧急需求给所有权自由及合同自由带来严重的干涉,因而“缔约强制”及“指令合同”成为国家控制经济生活的手段[3]。
在魏玛共和国时期(1918—1933),劳动法成为一个部门法。
为保护债权人,法院通过适用诚实信用原则发展了“法律行为基础丧失说”,其目的在于把一个已经失去意义、履行起来不合理并且因此不太可能的契约加以合理地修正,以便对双方当事人的利益都予以适当的考虑。
本世纪30年代,希特勒上台,德国进入了历史上最黑暗的纳粹统治时代。
此时德国实行的是与市场经济相悖的统制经济体制,纳粹当局制定颁布了许多具有浓厚统制色彩的单行经济法规,又对民法典进行重大修改。
此间,《民法典》中的许多规范因失去适用对象而名存实亡。
“二战”结束后,德国分裂为东西两部分并被战胜国占领。
随着西德经济的复苏和发展,西德立法当局在六七十年代对《民法典》作了数次修改和补充,同时又制订了一些单行的从属于《民法典》的法律。
其中具有深远意义的表现在契约法、侵权法和家庭法方面。
(1)削弱并限制契约法的各项自由主义原则,创立了保护劳工立法、保护消费者立法、治理经济环境立法(反垄断法和反不正当竞争法)等社会立法。
(2)侵权行为法领域扩大了无过错责任原则的适用范围,包括工业、铁路、交通、飞行以及电力和核电站等事故。
一般的过失责任原则在医疗责任及产品责任中通过举证责任倒置的方法而得以改变,以便强化侵权责任本身,从而保护社会的大多数免遭损害或得以及时补偿。
联邦法院扩大了“一般人格权”范围,并承认了非财产性的损“积极侵害债权制度”。
德国民法还创立了害赔偿,又发展了“附保护第三人作用的契约制度”、“所有权的社会义务原则”,所有权从绝对化走向相对化。
(3)在家庭法方面,丈夫已丧失了法律上的支配地位,离婚的规则由过去的“过错”原则改为“婚姻破裂”规则,并增加了“供养及养・・76老补偿”规定。
男女平等原则的贯彻也使非婚生子女在生活费请求权及继承权方面的地位得以提高。
80年代初至90年代末(1998年止),《民法典》的修改仍然主要集中在债法和家庭法两部分。
对债法部分的修改集中在旅游合同和租赁合同两部分。
前者修改的主要内容是对费用统包旅游活动组织者的提供和改变活动项目的权利作了限制,并赋予顾客在此情况下的解除权和索赔权。
租赁合同的修改是针对用益租赁合同和使用租赁合同的。
在用益租赁合同中主要将土地用益租赁单列为一节。
使用租赁合同的修改改善了承租人尤其是住房承租人的法律地位,并从法律上对利用已有建筑的附属空间和利用空地建房提供方便,此外还对简化级差房租协议、限定经纪人佣金、社会公寓的承租人对住房的先买权等作了规定。
从1997年底到1998年6月底,德国颁布了一系列对家庭法的修改法律,这些法律在父母照顾权、出身、子女姓氏、监护以及生活费请求权等方面彻底消除了非婚生子女与婚生子女的差别。
自《民法典》1900年生效以来,物权法只有两次被制定法修改,而且这两次修改走的是同一道路:在他人的土地上设定一项新物权。
其中之一是“地上权”,即在他人土地上拥有建筑物的权利;另一种是“住宅所有权”,承认一种双重所有权,对大楼内的单一住宅或者单一空间分别所有权与对房屋公共设施的公共所有权相结合。
这两种权利都可以自主转让、设置负担和继承。
也许正是这两种权利对中国关于法制改革的讨论有特别意义,因为这两种权利的确认,可以保留国家对土地的所有权,还可以将使用土地的权利作为由私人掌握的法律交易的客体。
德意志民法典的产生、变化及其特点集中体现了德国经济、文化、历史的特点。
其尊重传统法律理念和文化但又不拘泥于此,注重法律体系的逻辑性及在立法技术、内容修改方面所进行的努力是值得我国在制订民法典时借鉴的。
参考文献:[1] 王利明.民法・侵权行为法[M].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1993.63.[2] 张文政.大陆法系所有权理论探索[J].求是学刊.1997,(1):57.[3] 〔德〕海尔穆特・库勒尔.德国民法典的过去与现在[A].民商法论丛(第2卷)[C].北京:法律出版社,1994.233.The evolution and analysis of German Civil CodeSHE N Jian-ping(Law School,Heilongjiang Univer sity,Harbin150080,China)Abstract:With the development of the s ociety,politics,economics and culture,G erman Civil Code has carried out for m ore than one handred years,whose context has changed a great deal.The revised parts are focused on the creditor’s rights and family law.And its main characters of the change and devvlopment are strengthening of the state intervention,the limitation of the contracting freedem and the ownership free2 dom,the further cons olidation of equality tendency in families,and the development of G erman Civil Code m ore fav orable to the need of the market economic growth.And this pattern of the change is enlightened to enact civil code of our own in future.K ey w ords:G erman Civil Code;law of contract;law of fort;family law〔责任编辑:冯昱锦〕・・8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