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品添加剂生产许可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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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食品添加剂生产监督管理规定》(总局令第127号)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食品添加剂生产监督管理规定》(总局令第127号)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食品添加剂生产监督管理规定》(总局令第127号)2010年04月04日发布《食品添加剂生产监督管理规定》已经2010年3月10日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局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0年6月1日起施行。

局长二〇一〇年四月四日食品添加剂生产监督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障食品安全、加强对食品添加剂生产的监督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食品添加剂生产、实施生产许可和监督管理,适用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食品添加剂是指经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批准并以标准、公告等方式公布的可以作为改善食品品质和色、香、味以及为防腐、保鲜和加工工艺的需要而加入食品的人工合成或者天然物质。

前款规定之外的其他物质,不得作为食品添加剂进行生产,不得作为食品添加剂实施生产许可。

第三条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以下简称国家质检总局)主管全国范围内生产食品添加剂的质量监督管理工作。

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生产食品添加剂的质量监督管理工作,负责实施食品添加剂生产许可。

市、县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生产食品添加剂的质量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条生产者应当依照法律、法规、规章和有关标准的要求从事食品添加剂生产活动,保证产品质量持续稳定合格,对社会和公众负责,接受社会监督。

第五条食品添加剂生产监督管理,应当遵循科学公正、便民高效的原则。

第二章生产许可第六条生产者必须在取得生产许可后,方可从事食品添加剂的生产。

取得生产许可,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合法有效的营业执照;(二)与生产食品添加剂相适应的专业技术人员;(三)与生产食品添加剂相适应的生产场所、厂房设施;其卫生管理符合卫生安全要求;(四)与生产食品添加剂相适应的生产设备或者设施等生产条件;(五)与生产食品添加剂相适应的符合有关要求的技术文件和工艺文件;(六)健全有效的质量管理和责任制度;(七)与生产食品添加剂相适应的出厂检验能力;产品符合相关标准以及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安全的要求;(八)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规定,不存在国家明令淘汰和禁止投资建设的工艺落后、耗能高、污染环境、浪费资源的情况;(九)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食品添加剂生产许可证实施细则

食品添加剂生产许可证实施细则

食品添加剂生产许可证实施细则引言食品添加剂是为了改善食品品质和质量稳定性而在食品制造过程中添加的物质。

为了保证食品添加剂的安全性和合规性,各国都设立了食品添加剂的相关管理制度。

本文将详细介绍中国食品添加剂生产许可证的实施细则。

一、许可证的定义和目的食品添加剂生产许可证是指经过相关管理部门审批后,授予食品添加剂生产者合法生产食品添加剂的许可证书。

许可证的目的是为了确保食品添加剂生产过程中的合法性、安全性和质量标准的符合性。

二、申请许可证的条件申请食品添加剂生产许可证需要满足以下条件:1.注册资本:申请单位应具有一定的规模和财务实力,具备独立的法人资格。

注册资本要求根据不同的食品添加剂类型和规模而有所不同。

2.生产设备和场所:申请单位必须拥有与生产规模相适应的生产设备和场所。

生产设备应符合国家相关标准,并有保养和维护记录。

3.人员配备和培训:申请单位应保证有足够的技术人员,具备相关的食品添加剂生产知识和技能。

申请单位还应定期开展培训,提高员工的安全意识和操作技能。

4.原材料采购和质量控制:申请单位应建立健全的原材料采购和质量控制体系,确保原材料的合规性和质量稳定性。

5.生产工艺和流程:申请单位应按照国家相关标准和规定,建立合理的生产工艺和流程,确保食品添加剂的生产过程符合卫生安全要求。

三、许可证的申请流程申请食品添加剂生产许可证的流程如下:1.提交申请:申请单位需向相关管理部门递交完整的申请材料,包括企业登记证明、营业执照、生产设备清单、人员证明等。

2.审核和评估:相关管理部门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和评估,包括现场检查、技术评估和风险评估等。

申请单位需提供真实有效的资料,并积极配合相关部门的审核工作。

3.许可证发放:相关管理部门根据评估结果,决定是否发放食品添加剂生产许可证。

如果申请符合要求,许可证将会发放给申请单位,并在一定期限内有效。

四、许可证的管理和监督食品添加剂生产许可证的有效期通常为一定的时间,申请单位在许可证有效期内可以合法生产食品添加剂。

食品生产许可分类目录

食品生产许可分类目录

食品生产许可分类目录一、肉类及肉制品生产许可分类目录1.生猪屠宰、肉类和肉制品加工2.生鲜禽类屠宰、肉类和肉制品加工3.禽肉分割、肉制品加工二、水产品生产许可分类目录1.水产捕捞2.水产养殖3.水产品肉品加工、包装、贮存和销售4.水产品制品加工、包装、贮存和销售三、乳制品生产许可分类目录1.鲜奶生产2.乳制品加工、包装、贮存和销售3.奶粉生产、包装、贮存和销售四、食用油脂生产许可分类目录1.植物油、动物脂肪的提炼、加工、包装和贮存2.油脂制品的加工、包装、贮存和销售五、食品添加剂生产许可分类目录1.氨基酸、酶、蛋白质水解物等食品添加剂的生产和销售2.磷酸盐、脱氧剂等食品添加剂的生产和销售六、饮料生产许可分类目录1.碳酸饮料、果汁、茶饮料的生产和销售2.饮用水、纯净水、矿泉水的生产和销售七、糖果制品生产许可分类目录1.糖果、巧克力、口香糖的生产和销售2.膨化食品、曲奇饼干、糕点的生产和销售八、罐头食品生产许可分类目录1.肉类、鱼类、水果、蔬菜罐头的生产和销售2.调味品罐头的生产和销售九、方便食品生产许可分类目录1.速食面、方便米饭、即食馄饨、饺子等食品的生产和销售2.披萨、烤鸡、炸鸡等即烤即食类食品的生产和销售十、营养食品生产许可分类目录1.保健品、膳食补充剂的生产和销售2.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的生产和销售以上是食品生产许可分类目录的十大类,不同的食品生产企业需要根据自身经营业务的特点选择相应的许可分类目录申请许可。

同时,在申请许可时,还需要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建立和实行严格的食品质量管理体系,确保生产的食品质量符合国家和行业相关标准,保障消费者的权益和健康安全。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释义:第四十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释义:第四十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释义:第四十三条第四十三条国家对食品添加剂的生产实行许可制度。

申请食品添加剂生产许可的条件、程序,按照国家有关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的规定执行。

【释义】本条规定了食品添加剂的生产实行许可制度。

食品安全法第九十九条中对食品添加剂下了定义:“食品添加剂,指为了改善食品品质和色、香、味以及为防腐、保鲜和加工工艺的需要而加入食品中的人工合成或者天然物质。

”目前,我国已批准使用的食品添加剂有22类1800多种,在饮料、调料、酿造、甜食、面食、乳品、营养保健品等各工业部门广泛应用。

在食品生产中使用食品添加剂,主要有以下作用:(1)防止食物的生物污染、预防食品腐败变质的发生。

例如,防腐剂的使用,可抑制食品中微生物的生长与繁殖,增强食品的保藏性、延长食品的保存期。

(2)改善食品的外观性状,如使食品呈现诱人的颜色、使食品质地更均匀等。

(3)改善食品的风味,如适当地使用甜味剂、香精等,可显著改善食品的适口性。

(4)满足食品加工工艺的需要,适应生产的机械化和连续化。

(5)增加食品的营养价值,如营养强化剂的使用,可增加食品的营养价值,增进消费者的身体健康。

(6)满足其他特殊要求,如无糖的甜味剂可满足糖尿病患者的特殊要求。

食品添加剂是现代科技发展的产物,也是食品发展的必需品。

食品添加剂的使用,不仅使食品的品种和花样大大增多,繁荣了食品市场,满足了人们对食品的追求,而且正是由于食品添加剂的使用,使近年来食品中微生物的感染大大降低,食品性传染病和细菌性食物中毒的发生才大大减少,并显著延长了人类的寿命,也减少了因腐败变质而造成的食品浪费,使我们的食品资源不再像过去那样短缺。

但是,食品添加剂多属于化学合成物质,具有一定的毒性;某些天然物质,也具有一定的毒性,如果使用不当或者过量使用,将会给人体健康带来危害,因此,加强对食品添加剂的管理至关重要。

近年来,我国食品工业发展迅猛,建立了相应的规模化工业生产模式,而工业化食品生产的一个显著特点即是在生产过程中普遍使用食品添加剂,以改变食品的色泽、口感,延长食品保质期等。

食品添加剂生产许可证实施细则

食品添加剂生产许可证实施细则

食品添加剂生产许可证换(发)证实施细则1 总则1.1为了做好食品添加剂生产许可证换(发)证工作,根据国务院授权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管理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工作的职能,依据国务院国发[1984]54号《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试行条例》、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第19号令《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办法》以及国务院第344号令《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1.2 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生产并销售实施生产许可证管理的食品添加剂的所有企业、单位和个人(以下简称企业),不论其性质和隶属关系如何,都必须取得生产许可证才具有生产该产品的资格。

任何企业不得生产或销售无生产许可证的食品添加剂。

1.3 实施生产许可证管理的食品添加剂分为19个单元169个品种,详见附件1(增补或调整品种时,另行通知)。

2 管理机构和检验机构2.1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负责食品添加剂生产许可证的颁发和监督管理工作。

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办公室(以下简称全国许可证办公室)负责食品添加剂生产许可证的颁发和监督管理的日常工作。

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审查中心(以下简称全国许可证审查中心)为全国许可证办公室下设的办事机构。

2.2 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办公室食用化工产品生产许可证审查部(以下简称审查部)设在国家基本有机原料质量监督检验中心,受全国许可证办公室的委托,负责起草和组织宣贯《食品添加剂生产许可证换(发)证实施细则》;组织对申请取证企业的生产条件进行审查;审查、汇总申请取证企业的有关材料,将符合发证条件的企业名单报全国许可证办公室等,并承担全国许可证办公室交办的其它事宜。

中国食品添加剂应用工业协会派人参与审查部上述工作。

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办公室食用化工产品审查部:地址:北京市北三环东路14号邮政编码:电话:010-,传真:010-电子信箱:****************联系人:范彦如2.3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质量技术监督局(以下简称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负责受理本行政区域内食品添加剂生产企业的生产许可证申请和监督查处工作。

食品、食品添加剂生产许可分类目录

食品、食品添加剂生产许可分类目录
食品、食
品添加
剂类别
类别编号
类别名称
品种明细
备注
品、其他)
201
食用植物油
食用植物油(菜籽油、大豆油、花生油、葵花籽油、棉籽油、亚麻籽油、油茶籽油、玉米油、米糠油、芝麻油、棕榈油、橄榄油、食用调和油、其他)
0202
食用油脂制品
食用油脂制品[食用氢化油、人造奶油(人造黄油)、起酥油、代可可脂、植脂奶油、粉末油脂、植脂末]
食品、食
品添加
剂类别
类别编号
类别名称
品种明细
备注
1.通用(特制一等小麦粉、特
制二等小麦粉、标准粉、普
通粉、高筋小麦粉、低筋小
麦粉、营养强化小麦粉、全
麦粉、其他)
2.专用[面包用小麦粉、面条
0101
小麦粉
用小麦粉、饺子用小麦粉、
粮食加
馒头用小麦粉、发酵饼干用
工品
小麦粉、酥性饼干用小麦粉、
蛋糕用小麦粉、糕点用小麦
粉、自发小麦粉、小麦胚胚
片、胚粉)、其他]
0102
大米
大米(大米、糙米、其他)
1.普通挂面
0103
挂面
2.花色挂面
3.手工面
食品、食
品添加
剂类别
类别编号
类别名称
品种明细
备注
0104
其他粮食加工

1.谷物加工品[高粱米、黍米、稷米、小米、黑米、紫米、红线米、小麦米、大麦米、裸大麦米、莜麦米燕麦米)、荞麦米、薏仁米、蒸谷米、八宝米类、混合杂粮类、其他]
2.谷物碾磨加工品[玉米碜、玉米粉、燕麦片、汤圆粉(糯米粉)、莜麦粉、玉米自发粉、小米粉、高粱粉、荞麦粉、大麦粉、青稞粉、杂面粉、大米粉、绿豆粉、黄豆粉、红豆粉、黑豆粉、豌豆粉、芸豆粉、蚕豆粉、黍米粉(大黄米粉)、稷米粉(糜子面)、混合杂粮粉、其他]

食品添加剂生产许可审查通则

食品添加剂生产许可审查通则

食品添加剂生产许可审查通则一、引言食品添加剂是指在食品生产、加工和储存过程中,为改进食品品质、保持食品的营养成分和延长食品的保质期而添加的物质。

食品添加剂的安全性和合规性十分重要,对于确保食品安全和消费者健康至关重要。

为了规范食品添加剂生产许可审查工作,保证食品添加剂生产过程中的合规性和安全性,制定了本通则。

二、适用范围本通则适用于所有食品添加剂生产企业,以及相关部门进行食品添加剂生产许可审查的工作。

三、审查程序食品添加剂生产许可审查分为以下几个步骤:1. 提交申请食品添加剂生产企业需要向相关部门提交申请,申请审查食品添加剂生产许可。

申请材料需要包括以下内容:企业的注册信息、生产工艺流程、原料及辅助物质的供应和质量控制措施等。

2. 基本情况审查相关部门将对申请企业的基本情况进行审查,包括企业的注册资料、生产规模、人员配置等。

并对企业的生产设备、生产环境等进行检查和评估。

3. 技术文件审查审查人员将对申请企业提供的技术文件进行审查。

技术文件需要包括食品添加剂的规格、用途、生产工艺、质量标准、稳定性等内容。

审查人员将对技术文件进行全面评估,确保食品添加剂的生产符合国家相关法规和标准要求。

4. 检验检测相关部门将对申请企业提供的产品样品进行检验和检测。

检验和检测项目包括食品添加剂的纯度、含量、残留物等。

必要时,还可以进行食品添加剂的安全性评估和对人体健康的影响评估。

5. 审查结果根据以上审查步骤,相关部门将出具审查结果。

如果审查结果符合要求,将向申请企业颁发食品添加剂生产许可证;如果审查结果存在问题,将告知申请企业并要求其整改。

四、许可证管理申请企业获得食品添加剂生产许可证后,需要严格按照许可证的要求管理和使用。

许可证包括以下内容:企业的基本信息、许可证号码、许可期限、许可范围等。

申请企业应按照许可证规定的生产工艺、质量标准和管理要求生产食品添加剂,并定期向相关部门报告生产情况和质量检测结果。

五、监督检查相关部门将对获得食品添加剂生产许可证的企业进行监督检查,以确保其生产过程的合规性和安全性。

食品生产安全相关制度

食品生产安全相关制度

一、引言食品安全关系到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是关乎国计民生的大事。

为了加强食品生产安全监管,保障人民群众“舌尖上的安全”,我国制定了一系列食品生产安全相关制度。

本文将从以下几个方面对食品生产安全相关制度进行阐述。

二、食品生产许可制度1. 许可范围:食品生产许可制度适用于所有从事食品生产的单位和个人,包括食品生产者、食品添加剂生产者、食品包装材料生产者等。

2. 许可条件:食品生产者应当具备以下条件:(1)有与生产经营的食品品种、数量相适应的食品原料处理和食品加工、包装、贮存等场所,并与有毒、有害场所保持规定的距离;(2)有与生产经营的食品品种、数量相适应的生产设备或者设施,有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生产工艺;(3)有专职或者兼职的食品安全管理人员、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应当持有食品安全管理人员资格证书;(4)有保证食品安全的规章制度;(5)有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生产环境;(6)有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食品包装材料等。

3. 许可程序:食品生产者应当向所在地县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提出申请,提交相关材料,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30日内作出决定。

三、食品生产追溯制度1. 追溯范围:食品生产追溯制度适用于所有食品生产、流通、销售环节。

2. 追溯内容:食品生产追溯应当包括以下内容:(1)食品原料来源、加工、包装、贮存、运输等环节的信息;(2)食品生产企业的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等信息;(3)食品生产许可证、产品标准等信息;(4)食品检验报告、合格证明等信息。

3. 追溯方式:食品生产者应当建立食品生产追溯体系,采用信息化手段,实现食品生产、流通、销售环节的全程追溯。

四、食品安全风险评估制度1. 风险评估范围:食品安全风险评估制度适用于所有食品及其相关产品。

2. 风险评估内容:食品安全风险评估应当包括以下内容:(1)食品中可能存在的危害因素;(2)食品中危害因素的浓度、暴露水平;(3)危害因素对人体健康的潜在风险;(4)食品生产、加工、包装、运输、销售等环节的潜在风险。

食品添加剂生产监督管理规定

食品添加剂生产监督管理规定

食品添加剂生产监督管理规定一、总则为加强对食品添加剂生产的监督管理,保障食品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二、监管主体1.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负责对食品添加剂生产进行监督管理。

2.省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对本省范围内的食品添加剂生产进行监督管理。

三、食品添加剂生产许可1.开展食品添加剂生产活动的企业,须获得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或省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颁发的食品添加剂生产许可证。

2.企业须具备以下条件,方可获得食品添加剂生产许可:–具备相应的生产设施和生产工艺条件;–拥有符合相关规定的生产设备和仪器设备;–拥有专业的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具备完善的食品安全管理体系。

四、食品添加剂生产过程管理1.食品添加剂生产企业应按照国家相关标准和技术规范进行生产操作。

2.生产过程中应采取必要的控制措施,确保生产过程的卫生、安全和稳定。

3.生产企业应对生产设施、仪器设备、原材料的接触物质等进行定期检验和设备校准。

4.生产企业应建立质量控制记录和产品批次追溯系统,确保产品质量可追溯。

五、食品添加剂生产质量标准1.生产企业应按照国家和行业标准制定食品添加剂的质量标准。

2.生产企业应对所生产的食品添加剂进行定期抽样检验,确保产品符合质量标准。

3.生产企业应建立合格供应商管理制度,确保所购进的原材料符合质量要求。

六、监督检查和处罚1.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和省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有权对食品添加剂生产企业进行监督检查。

2.对违反食品添加剂生产管理规定的企业,监督管理部门有权采取以下处罚措施:–警告;–罚款;–暂停生产;–吊销食品添加剂生产许可证。

七、附则1.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2.如对本规定有异议或需要解释的事项,请及时与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或省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联系。

以上是《食品添加剂生产监督管理规定》的主要内容,旨在确保食品添加剂生产过程的安全和质量。

希望通过这一规定的实施,能更好地保护消费者的权益,维护食品安全。

《食品添加剂生产许可-审查通则(版)》

《食品添加剂生产许可-审查通则(版)》

食品添加剂生产许可审查通则(2010版)一、目的为规范食品添加剂生产许可审查工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和《食品添加剂生产监督管理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定本通则。

二、适用范围本通则适用于对食品添加剂生产企业的生产许可审查。

三、工作要求(一)从事生产许可审查的工作人员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本通则的规定,依法行政,秉公执法、不徇私情,不得索取或者收受企业的财物,不得谋取其他利益。

(二)实地核查实施前,核查组应准备核查工作文件,并就实地核查相关事项与企业进行沟通。

(三)实地核查应当在企业生产运行状态下进行。

(四)实地核查可采用查看现场、查看文件和记录、考察有关人员现场操作、企业员工测试等方式进行。

(五)以*号标注的条款可能对某些产品不适用,核查组应根据有关规定决定该选项是否作为核查内容。

如不适用,应当在表格中选择“此项不适用”,并说明原因。

(六)实地核查判定采用分数制,满分为150分,总分低于133分判为不合格。

(七)核查组应当依据实际核查情况填写《食品添加剂生产许可实地核查记录》(见附表),实地核查记录不得有空白项。

必要时,可以增加附页,并可用图像或视频等方式描述企业实地核查时的生产条件状态。

实地核查记录、附页等资料均应有核查组长和企业负责人签字确认,参加核查人员如有不同意见,应一并签署。

企业有关人员有权对实地核查全过程进行监督,并反馈意见。

(八)对实地核查合格的企业,应按有关规定对企业申请生产的产品抽样和封样。

(九)抽样方法按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规定执行。

标准未作规定的,应当按照以下规则抽样:1. 抽样应当在企业检验合格的产品中随机抽取。

2. 抽样数量应满足实际检验需要,每一个样品混匀后平均分成2份,1份用于检验,1份由检验机构保存备查。

送检样品和备检样品应保证为同一批次产品。

3. 企业应预留大于抽样数10倍的产品供抽样。

(十)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规定有质量等级的,应抽取企业申请产品中质量等级最高的产品。

食品添加剂生产管理办法

食品添加剂生产管理办法

食品添加剂生产管理办法引言食品添加剂在现代食品加工中起着重要的作用,对于食品的品质、口感、保质期等方面起到了关键性的作用。

然而,不当使用和管理食品添加剂可能会对消费者的健康造成危害。

为了保障消费者的权益,有效管理食品添加剂的生产和使用已成为各国重要的法律法规之一。

本文将介绍食品添加剂生产管理办法的目的、范围、主要内容及实施要求。

一、目的食品添加剂生产管理办法的目的是规范食品添加剂生产的活动,确保食品添加剂的安全性和质量,保障消费者的权益。

二、范围食品添加剂生产管理办法适用于食品添加剂的生产、销售、使用等相关环节的管理,适用于所有生产食品添加剂的企事业单位。

三、主要内容1. 食品添加剂生产许可食品添加剂生产企业必须依法办理食品添加剂生产许可,取得相关资质证书。

未经许可的企业不得从事食品添加剂的生产活动。

2. 生产设施和设备食品添加剂生产企业必须具备符合卫生标准的生产设施和设备,确保其生产过程符合食品安全要求。

生产设施和设备应定期进行检查和维护,并做好相关记录。

3. 原材料采购和管理食品添加剂生产企业应建立健全的原材料采购管理制度,明确原材料的采购渠道和供应商的责任。

对于进货的原材料,必须进行质量检验,确保其符合相关法规的要求。

4. 生产工艺控制食品添加剂生产企业应采用科学合理的生产工艺,确保生产过程中的卫生安全。

对于每批生产的产品,应进行质量检验,确保产品的合格率。

5. 包装和标识食品添加剂生产企业必须对产品进行合适的包装,确保其在运输和储存过程中不受污染。

产品的标识应明确标注产品的名称、成分、生产日期、生产企业等必要信息,方便消费者了解和识别。

四、实施要求1. 食品添加剂生产企业应建立完善的质量管理体系,遵循相关标准和规定,确保产品质量的稳定和可追溯性。

2. 食品添加剂生产企业应加强对员工的培训和教育,提高其安全生产和质量控制的意识。

3. 食品添加剂生产企业应建立健全的产品追溯制度,能够在产品出现质量问题时快速排查和处理。

食品添加剂生产许可

食品添加剂生产许可

附件10
食品添加剂生产许可
一、主管司局
食品生产司
二、改革内容
根据《国务院关于在自由贸易试验区开展“证照分离”改革全覆盖试点的通知》(国发〔2019〕25号),对“食品添加剂生产许可”,由县级以上地方市场监管部门优化审批服务:1. 实现申请、审批全程网上办理。

2. 将审批时限由20个工作日压减至10个工作日。

3. 不再要求申请人提供营业执照、食品安全管理制度文本等材料。

三、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
《食品生产许可管理办法》
四、许可条件
(一)申请食品添加剂生产许可,应当先行取得营业执照等合法主体资格,并遵守国家产业政策。

(二)从事食品添加剂生产活动,应当依法取得食品添加剂生产许可。

申请食品添加剂生产许可,应当具备与所生产食品添加剂品种相适应的场所、生产设备或者设施、食品
安全管理人员、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制度。

五、材料要求
申请食品添加剂生产许可,应当向申请人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提交下列材料:
(一)食品添加剂生产许可申请书。

(二)食品添加剂生产加工场所及其周围环境平面图和生产加工各功能区间布局平面图。

(三)食品添加剂生产主要设备、设施清单及布局图。

六、程序环节
按《食品生产许可管理办法》《食品生产许可审查通则》的规定执行。

七、监管措施
(一)严格执行有关法律法规和标准,开展“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发现违法违规行为的要依法严查重处并公开结果。

(二)加强信用监管,向社会公布食品生产企业信用状况,对失信主体开展联合惩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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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2.食品添加剂 硅酸钙
食品添加剂 硅酸钙
卫生部公告2011年第19号指定标准
43.食品添加剂 叔丁基-4-羟基茴香醚
GB 1916-2008 食品添加剂 叔丁基-4-羟基茴香醚
44.食品添加剂 二丁基羟基甲苯(BHT)
GB 1900-2010 食品添加剂 二丁基羟基甲苯(BHT)
卫生部公告2010年第19号
卫生部公告2011年第8号指定标准
52.食品添加剂 迷迭香提取物
QB/T 2817-2006食品添加剂 迷迭香提取物
53.食品添加剂 D-异抗坏血酸钠
GB 8273-2008食品添加剂 D-异抗坏血酸钠
45.食品添加剂 没食子酸丙酯
GB 3263-2008食品添加剂 没食子酸丙酯
46.食品添加剂 茶多酚
QB 2154-1995(2009)食品添加剂 茶多酚
47.食品添加剂 植酸(肌醇六磷酸)
HG 2683—1995(2007)食品添加剂 植酸(肌醇六磷酸)
48.食品添加剂 特丁基对苯二酚
GB 26403-2011食品添加剂 特丁基对苯二酚
11.食品添加剂 柠檬酸钠
GB 6782-2009 食品添加剂 柠檬酸钠
12.食品添加剂 富马酸
GB 25546-2010 食品添加剂 富马酸
卫生部公告2010年第19号
13.食品添加剂 磷酸三钾
GB 25563-2010 食品添加剂 磷酸三钾
卫生部公告2010年第19号
14.食品添加剂 碳酸氢三钠(倍半碳酸钠)
卫生部公告2010年第19号
39.食品添加剂 硅铝酸钠
GB 25583-2010 食品添加剂 硅铝酸钠
卫生部公告2010年第19号
40.食品添加剂 滑石粉
GB 25578-2010 食品添加剂 滑石粉
卫生部公告2010年第19号
41.食品添加剂 微晶纤维素
食品添加剂 微晶纤维素
卫生部公告2011年第8号指定标准
GB 25586-2010 食品添加剂 碳酸氢三钠(倍半碳酸钠)
卫生部公告2010年第19号
15.食品添加剂 盐酸
GB 1897-2008 食品添加剂 盐酸
16.食品添加剂 氢氧化钠
GB 5175-2008 食品添加剂 氢氧化钠
17.食品添加剂 碳酸钠
GB 1886-2008 食品添加剂 碳酸钠
18.食品添加剂 氢氧化钙
食品添加剂 乙酸钠
卫生部公告2011年第19号指定标准
36.食品添加剂 富马酸一钠
食品添加剂 富马酸一钠
卫生部公告2011年第19号指定标准
37.食品添加剂 亚铁氰化钾(黄血盐钾)
GB 25581-2010 食品添加剂 亚铁氰化钾(黄血盐钾)
卫生部公告2010年第19号
38.食品添加剂 二氧化硅
GB 25576-2010 食品添加剂 二氧化硅
卫生部公告2010年第19号
28.食品添加剂 磷酸
GB 3149-2004 食品添加剂 磷酸
29.食品添加剂 六偏磷酸钠
GB 1890-2005 食品添加剂 六偏磷酸钠
30.食品添加剂 硫酸钙
GB 1892-2007 食品添加剂 硫酸钙
31.食品添加剂 乳酸钙
GB 6226-2005 食品添加剂 乳酸钙
卫生部公告2011年第7号
49.食品添加剂 甘草抗氧物
QB 2078-1995(2009)食品添加剂 甘草抗氧物
50.食品添加剂 抗坏血酸钙
GB 15809-1995食品添加剂 抗坏血酸钙
51.食品添加剂 L-抗坏血酸棕榈酸酯
GB 16314-1996食品添加剂 L-抗坏血酸棕榈酸酯 食品添加剂 抗坏血酸棕榈酸酯
32.食品添加剂 L-乳酸钙
GB 25555-2010 食品添加剂 L-乳酸钙
卫生部公告2010年第19号
33.食品添加剂 磷酸三钙
GB 25558-2010 食品添加剂 磷酸三钙
卫生部公告2010年第19号
34.食品添加剂 柠檬酸一钠
食品添加剂 柠檬酸一钠
卫生部公告2011年第8号指定标准
35.食品添加剂 乙酸钠
GB 25572-2010 食品添加剂 氢氧化钙
卫生部公告2010年第19号
19.食品添加剂 氢氧化钾
GB 25575-2010 食品添加剂 氢氧化钾
卫生部公告2010年第19号
20.食品添加剂 碳酸氢钾
GB 25589-2010 食品添加剂 碳酸氢钾
卫生部公告2010年第19号
21.食品添加剂 磷酸二氢钾
GB 25545-2010 食品添加剂 L(+)-酒石酸
卫生部公告2010年第19号
5.食品添加剂 L-苹果酸
GB 13737-2008 食品添加剂 L-苹果酸
6.食品添加剂 DL-苹果酸
GB 25544-2010 食品添加剂 DL-苹果酸
卫生部公告2010年第19号
7.食品添加剂 冰乙酸(冰醋酸)
GB 25560-2010 食品添加剂 磷酸二氢钾
卫生部公告2010年第19号
22.食品添加剂 磷酸三钠
GB 25565-2010 食品添加剂 磷酸三钠
卫生部公告2010年第19号
23.食品添加剂 磷酸二氢钙
GB 25559-2010 食品添加剂 磷酸二氢钙
卫生部公告2010年第19号
2冰醋酸)
8.食品添加剂 冰乙酸(低压羰基化法)
食品添加剂 冰乙酸(低压羰基化法)
卫生部公告2011年第19号指定标准
9.食品添加剂 碳酸钾
GB 25588-2010 食品添加剂 碳酸钾
卫生部公告2010年第19号
10.食品添加剂 柠檬酸钾
GB 14889-1994 食品添加剂 柠檬酸钾
三、办事规程指南:
(一)发证范围
2.食品添加剂生产许可范围
食品添加剂品种名称
标准名称
备注
1.食品添加剂 柠檬酸
GB 1987-2007 食品添加剂 柠檬酸
2.食品添加剂 乳酸
GB 2023-2003 食品添加剂 乳酸
3.食品添加剂 dl-酒石酸
GB 15358-2008 食品添加剂 dl-酒石酸
4.食品添加剂 L(+)-酒石酸
GB 1889-2004食品添加剂 磷酸氢钙
25.食品添加剂 焦磷酸二氢二钠
GB 25567-2010 食品添加剂 焦磷酸二氢二钠
卫生部公告2010年第19号
26.食品添加剂 焦磷酸钠
GB 25557-2010 食品添加剂 焦磷酸钠
卫生部公告2010年第19号
27.食品添加剂 乳酸纳(溶液)
GB 25537-2010 食品添加剂 乳酸纳(溶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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