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北城区老工业区搬迁改造专项实施办法-发改[2015]49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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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北城区老工业区搬迁改造专项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进城区老工业区搬迁改造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4〕9号)、《国务院关于近期支持东北振兴若干重大政策举措的意见》(国发〔2014〕28号),加强东北城区老工业区搬迁改造专项资金的管理,根据《中央预算内投资补助和贴息项目管理办法》(发展改革委2013年第3号令)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东北是指辽宁省、吉林省、黑龙江省和内蒙古自治区东部五盟市。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城区老工业区是指依托“一五”、“二五”和“三线”建设时期国家重点工业项目形成的、工业企业较为集中的城市特定区域。城区老工业区搬迁改造要符合两个基本条件:(一)位于中心城区,总面积5平方公里以上,或区内原国有大中型企业5家以上。(二)现有工业用地占老工业区总面积30%以上,且50%以上工业用地可在现有企业搬迁后腾退出来。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专项是指国家发展改革委安排的,用于支持东北城区老工业区搬迁改造项目建设的中央预算内投资专项。

第五条专项实施目标是,经过5至6年左右的持续努力,力争到2020年,基本完成东北地区的城区老工业区搬迁改造任务,把城区老工业区改造成为经济繁荣、功能完善、生态宜居的现代化城区。

第二章 安排原则

第六条科学制定方案。城区老工业区所在城市人民政府对搬迁改造工作负总责,负责组织编制搬迁改造实施方案(以下简称实施方案),明确城区老工业区搬迁改造范围及目标、功能布局、主要任务、重点项目、组织模式、实施进度、保障措施等。省级发展改革部门要会同相关部门加强对搬迁改造工作的指导和支持。省级发展改革部门负责组织评估实施方案,上报国家发展改革委。

国家发展改革委委托咨询机构论证实施方案,将实施方案成熟完善的城区老工业区纳入专项支持范围。在2014年支持10个城区老工业区的基础上,2015年再支持15个城区老工业区,此后逐步将符合条件的城区老工业区全部纳入支持范围。

第七条优选建设项目。实施方案要列出企业搬迁改造、新产业培育发展、市政公共设施建设、社会事业发展、生态环境治理、棚户区改造、老厂区老厂房老设施改造和工业遗产保护利用等方面的项目表。专项对列入实施方案,并符合支持条件的项目给予投资补助。

第八条持续滚动支持。对纳入支持范围的城区老工业区,搬

迁改造整体工作进度和专项资金支持的项目建设进度达到预期目标的,持续给予支持,对每个城区老工业区的支持年限,原则上不超过3年;没有达到预期目标的,暂停支持。

第九条合理安排资金。国家发展改革委综合考虑各省(区)年度工作计划、地方资金配套情况等因素,统筹确定各省(区)专项资金切块额度。省级发展改革部门根据切块额度组织项目。

第三章 支持方向

第十条创新能力建设。支持城区老工业区内工业企业,以及原属城区老工业区的搬迁企业建设研发机构,技术水平要在国内同行业领先;围绕老工业城市规划发展的新兴产业,在城区老工业区内建设研发、设计、检测等公共服务平台设施。

第十一条市政基础设施建设改造。支持城区老工业区供水、供气、供热、排水防涝等地下管网,重点是尚无专项资金支持渠道或现有专项资金难以支持的项目建设。

第十二条企业环保搬迁改造。支持对环境污染严重、环境风险及安全隐患突出的企业,实施异地迁建和依法关停,支持内容包括地上及地下建筑物、构筑物、生产装置、管线、污染治理设施、有毒有害化学品及储存设施等规范清理和拆除,以及工业污染土地治理、工业废弃土地修复等。此类建设项目须认真编制方案,确保污染处理彻底,防止发生二次污染和次生突发事件。

第十三条老厂区老厂房老设施改造和工业遗产保护利用。改造企业老厂区老厂房老设施,用于发展研发设计、电子商务、文化创意、工业旅游、养老服务、健康服务等现代服务业;保护具有重

要历史文化和科普价值的工业遗产,通过科学合理的改造,使之成为科普基地、爱国主义教育基地和文化科普旅游景点。

第四章项目申报和资金安排

第十四条省级发展改革部门根据本省(区)城区老工业区搬迁改造实施方案,每年年初上报年度工作计划,提出年度工作思路、重点任务、投资需求和保障措施,并按照有关格式要求,填报具备下达投资计划条件的项目表(支持方向限于第十、十一、十二、十三条)。项目表内容包括项目建设内容和规模、总投资及资金来源、建设条件落实情况、是否申请其他中央预算内补助资金等。

第十五条国家发展改革委切块分配专项资金。分配资金的主要依据是地方上报的年度工作计划和配套资金情况。其中,为鼓励设立省级专项配套资金,专项规模的10%根据上一年度各省(区)配套资金情况分配;专项规模的90%根据各省(区)年度工作计划中提出的项目投资需求分配。如各省(区)均未设立配套资金,根据各省(区)年度工作计划中提出的项目投资需求分配资金。国家发展改革委确定切块额度后,通知省级发展改革部门组织申报项目。

第十六条省级发展改革部门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有效、合规、完备负责。上报资金申请报告和申请下达投资计划的两文合一。

第十七条项目业主单位必须是独立法人。项目必须具备开工条件,凡未依法获得审批、核准、备案手续,建设地点尚未确定,建设资金不落实,建设方案不成熟的不得申报,确保中央投资计划下达当年项目能开工建设。项目已开工建设,且实际完成投资量超

过总投资50%的不得申报。

第十八条为鼓励吸引社会资本参与,优先支持采用PPP(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模式的建设项目。

第十九条国家发展改革委委托咨询机构对项目进行评估,参考评估结果确定支持项目,批复项目资金申请报告,下达投资计划。

第二十条对经评估确定支持的项目,均按项目固定资产投资额的30%-40%予以补助。如有的项目经评估不符合支持条件,相应调整资金至其他项目。

第二十一条支持发行城区老工业区搬迁改造企业债券,使预算内资金与债券融资形成合力。(一)支持符合条件的地市和企业发行企业债券,募集资金专项用于城区老工业区搬迁改造。(二)比照棚户区改造政策,支持发行城区老工业区搬迁改造企业债券,在完善偿债保障措施的基础上,发债规模上限放宽至不超过总投资的70%。(三)将城区老工业区搬迁改造企业债券列入“加快和简化审核类”范围。

第五章 项目管理

第二十二条中央补助投资项目的财务管理应按照财政部门的有关财务管理规定执行,项目单位应开设资金专户,单独建账、单独核算,按规定用途使用资金。地方发展改革部门要配合有关部门做好资金拨付工作,确保中央补助投资和其他配套资金按期拨付。严禁转移、侵占或者挪用投资补助。

第二十三条 各级发展改革部门会同有关部门要认真组织实施项目。项目单位应及时向当地发展改革部门报告项目进展情况和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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