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标准】DB37T 440-2010 无公害工厂化淡水养殖技术规范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编制说明
《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将中国标准分为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DB)、企业标准(Q/)四级。
国际标准由国际标准化组织(ISO)理事会审查,ISO理事会接纳国际标准并由中央秘书处颁布;
国家标准在中国由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制定,
行业标准由国务院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制定,
企业生产的产品没有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的,应当制定企业标准,作为组织生产的依据,并报有关部门备案。
法律对标准的制定另有规定,依照法律的规定执行。
制定标准应当有利于合理利用国家资源,推广科学技术成果,提高经济效益,保障安全和人民身体健康,保护消费者的利益,保护环境,有利于产品的通用互换及标准的协调配套等。
中国标准按内容划分有基础标准(一般包括名词术语、符号、代号、机械制图、公差与配合等)、产品标准、辅助产品标准(工具、模具、量具、夹具等)、原材料标准、方法标准(包括工艺要求、过程、要素、工艺说明等);按成熟程度划分有法定标准、推荐标准、试行标准、标准草案。
一份国标通常有封面、前言、正文三部分组成。
标准号:标准号至少由标准的代号、编号、发布年代三部分组成。
标准状态:自标准实施之日起,至标准复审重新确认、修订或废止的时间,称为标准的有效期;又称标龄。
归口单位:实际上就是指按国家赋予该部门的权利和承担的责任、各司其责,按特定的管理渠道对标准实施管理。
替代情况:替代情况在标准文献里就是新的标准替代原来的旧标准。即在新标准发布即日起,原替代的旧标准作废。另外有种情况是某项标准废止了,而没有新的标准替代的。
实施日期:标准实施日期是有关行政部门对标准批准发布后生效的时间。
提出单位:指提出建议实行某条标准的部门。
起草单位:负责编写某项标准的部门。
ICS65.165
B52
备案号:
DB37
无公害工厂化淡水养殖技术规范
山东省质量技术监督局
发布
前言
本标准代替DB37/T440-2004《无公害工厂化淡水养殖技术规范》。
本标准与DB37/T440-2004《无公害工厂化淡水养殖技术规范》相比,主要修改如下:——对规范性引用文件进行了部分修改。
——对池塘建设条件中的内容进行了部分修改。
本标准由山东省海洋与渔业厅提出。
本标准由山东省渔业标准专业技术委员会归口。
本标准起草单位:山东省淡水水产研究所
本标准起草人:付佩胜、王玉新、郑玉珍、朱永安、王继梅。
本标准于2004年首次发布,本次为第一次修订。
无公害工厂化淡水养殖技术规范
1范围
本标准给出无公害工厂化淡水养殖的技术措施。
本标准适用于工厂化淡水养殖,其他一些养殖方式亦可借鉴。
2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标准,然而,鼓励根据本标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GB11607渔业水质标准
NY5051无公害食品淡水养殖水质标准
GB/T18407.4农产品安全质量无公害水产品产地环境要求
NY5071无公害食品渔用药物使用准则
NY5072无公害食品渔用配合饲料安全限量
NY5073无公害食品水产品中有毒有害物质限量
3池塘建设条件
3.1选址
3.1.1环境
建设地环境质量应符合GB/T18407.4的规定。
3.1.2水源条件
水源充足,水源水质应符合GB11607的规定。
3.2池型与结构
3.2.1池型
池形可采用圆形、椭圆形、矩形、菱形、正多边形,以圆形为好。
3.2.2结构
鱼池建筑有砖石、混凝土、塑料、金属和土质等结构。
3.3设施
3.3.1进水系统
采用喷头式或喷管式进水。喷头式进水设在中央,用内螺旋雾化器向上喷洒形成水珠落入池中,以增加水中溶氧;喷管式进水设在池壁附近,圆形池在进水作用下形成慢旋水流以将污物集于排水口。
3.3.2排水系统
由出水口、水位管与排污阀组成,平时依靠池塘流水将池中部分残饵粪便由水流自动由水位管溢出,如果鱼池粪便残饵较多时,可提起排污阀排出。溢水口排出的水经净化后可循环利用。
3.3.3增氧系统
可采用罗茨鼓风机、空气压缩机等在池底布气管增氧或连接气石增氧等,当前较先进的模式采用充纯氧的方式。
3.3.4净化系统(水处理系统)
由沉淀池(蓄水池)、过滤池及生物净化池组成。
4无公害工厂化养殖技术
4.1苗种繁育
4.1.1亲鱼来源与要求
用于苗种繁育的亲本(或后备亲本)种质必须纯正,经过系统的选育或由国家级或省级原良种场引进,体质健壮,无病无伤,无畸形,性状优良,在规定的适龄和体重范围内并有据可查。
4.1.2亲本培育
亲本应在优良的水质环境下,投喂营养全面、无污染的饵料,根据其性腺发育规律,强化管理。
4.1.3苗种繁殖
苗种繁殖选用亲本成熟良好,催产剂使用要规范,以推荐剂量为标准,不过量使用。
4.1.4苗种培育
指从鱼苗饲养至小规格苗种(10g以下)的过程。工厂化养殖苗种培育要投喂活的开口饵料、单胞藻类或正规厂家生产的鱼苗开口饵料,不能使用豆浆,以免污染水质。
4.2鱼种养殖
指从小规格鱼种培育至大规格鱼种(200g以下)的过程。
4.2.1苗种来源与要求
苗种按4.1的要求培育。种质纯正,规格整齐,体质健壮,经检疫不携带病原微生物或有符合要求的检疫证明。
4.2.2苗种放养
苗种入池前,池塘用10×10-6g/L高锰酸钾浸泡三天,更换新水后可放鱼,首次使用的池塘要对池塘浸泡,每2d~3d更换一次新水,15d以后放养,入池时根据品种可用20×10-6g/L高锰酸钾或10×10-6g/L漂白粉浸洗鱼体10min~15min。
4.2.3投放密度
苗种放养密度要合理,根据流水池条件及鱼的品种一般要求5㎏/m3~10㎏/m3。
4.2.4饲料要求
饲料营养要全面,各饲料成分要新鲜,不变质,严格按工艺流程加工,饲料使用符合国家《饲料卫生标准》和NY5072规定,禁止使用霉烂变质和造成污染的饲料。
饲料中使用的各种添加剂(生长剂、维生素、氨基酸、蜕壳素、矿物质、抗氧化剂、防腐剂等)种类和用量应符合有关规定。预防疾病或促生长不得添加国家禁止的药物,其他药物使用应符合NY5071的规定,不得在饲料中添加未经农业部批准的用于饲料添加剂的兽药。
4.2.5饵料投喂
饵料投喂本着少量、多次的原则,每天投喂4次~6次;投喂量根据品种、水温以及鱼的活动情况具体掌握。水体中不出现剩余饵料。
4.2.6水质调控
4.2.6.1溶氧要求
定时开机增氧,溶氧保持5mg/L以上。
4.2.6.2排污
每日早、晚分两次,提起排污阀,将粪便与残饵排出池外。
4.2.6.3水处理
排出的水经净化系统处理,水质符合NY5051-2001规定要求后方可循环利用或排放。
4.2.7疾病防治
预防为主、防治结合,提倡生态综合防治和使用生物制剂、中草药对病害进行防治。5d~7d随机取样进行病害检测,发现疾病,及时治疗,每30d左右用药物(漂白粉等)低剂量泼洒一次,外用泼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