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国金融监管改革及启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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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金融监管改革及启示

为应对全球金融危机,美国政府陆续出台了多项与金融监管相关的法案,历时近两年,美国金融监管改革立法终于完成。根据美国金融监管相关体制改革的历史变迁,分析了美国现有的金融监管体制的优缺点,并结合此次金融监管改革方案和法案的内容,深入分析其特征,并得出对完善我国金融监管体制的若干启示。

标签:金融监管;改革方案;启示

1引论

当前,美国金融危机被认为“大萧条”以来最严重的经济危机,不仅席卷了美国市场,还传染到整个国际金融市场,并引发国际金融市场的动荡,美国政府及其金融监管机构对此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美国政府开始对其金融监管体制进行反思,并于2008年3月,美国《金融监管改革蓝图》,2009年6月又公布了名为《金融监管改革——新基础:重建金融监管》的改革方案,期望从金融机构监管、金融市场监管、消费者权益保护、危机处理和国际合作等方面构筑安全防线。2010年7月21日,美国总统奥巴马亲手签署新的金融监管法,包括设立新机构,保障进行金融交易的客户利益,以及限制银行参与多项高风险的交易活动。美国在国际金融体系中的地位非常特殊,其经济发展状况对世界经济有着举足轻重的影响,其出台的改革方案也必然会影响到国际金融的监管体系。我国正处于综合化市场转型期,在当前主要是明确市场稳定性监管主体,并强化监管机构之间的协调。因此美国金融监管改革对中国有着重要的启示意义。

2美国的金融监管体制

2.1美国金融监管体制的发展历史

随着金融市场的发展,美国金融监管体制经历了复杂的历史变革进程。回溯其发展史,自20世纪以来经历了四个阶段:

(1)20世纪30年代之前。

1913年国会通过《联邦储备法》,成立了联邦储备委员会,标志着美国金融监管体系的初步形成。30年代之前,美国的金融监管体系总体而言比较松懈,银行、保险、证券等可以混业经营,各金融机构基本处于自由竞争的阶段。

(2)20世纪30年代到70年代。

大危机爆发之后,美国政府开始对市场进行干预。同时,为了对其金融监管体系进行改革,美国政府相继推出了一系列严厉的法律法规,其中以《格拉斯一斯蒂格尔法案》的影响最为广泛。金融监管在总体上得到了不断强化。由此,新

自由主义黯然谢幕,凯恩斯主义登上历史舞台。

(3)20世纪70年代到次贷危机爆发前。

美国经济在70年代陷入“滞胀”时期,严格的分业监管制度对金融业带来的种种消极影响日益凸显。美国政府出台了以《金融服务现代化法》为代表的一系列法律法规,结束了银行、证券、保险分业经营、分业监管的历史。从此美国实行“功能性监管”,即配合特定的金融活动如银行、证券或保险而进行的监管,并由单独的专门监管机构进行。形成了介于统一监管和分业监管之间的一种新的监管模式。

(4)次贷危机爆发后。

次贷危机的逐渐蔓延引发了美国的监管层对其金融监管体制的反思。2008年3月美国财政部公布的《美国金融监管体系现代化蓝图》,系统的描述了美国监管体制中存在的问题以及监管改革方向。2009年6月,奥巴马政府出台了《金融监管改革方案》,针对现有监管体制的弊端制定了更加系统全面的改革措施。

2.2美国现有金融监管体制

2.2.1美国原有金融监管体制的特点

(1)双轨制分业监管模式。

美国现有的金融监管机制是指由联邦政府和州政府负责,具体来讲是由州和联邦银行监督银行业务,州和联邦证券监管者统辖证券业务,州保险委员会负责监管保险经营和销售。

(2)功能监管模式。

在混业经营背景下,金融监管模式主要针对的是金融机构所从事的经营活动,而非金融机构本身。功能监管根据金融机构所提供的金融服务的功能的不同将其不同的类型,同一类型的金融功能由同一监管者进行监管,其本质上仍然是分业监管的模式。

2.2.2美国原有金融监管体制的缺陷

(1)机构交叉重叠导致监管重叠。

尽管金融机构已经进入了混业经营阶段,但其产品之间有着很多联系。从局部上看,美国金融监管机制貌似涵盖了金融机构的各个分娩且分工明确,但从整体上看,监管和被监管者之间事实上存在着明显的重叠和错配。

(2)混业经营信息不对称。

由于混业经营的信息不均衡分布的特点容易导致信息不对称问题,美国市场主导体系对信息的要求很高,在金融一体化、金融创新以及金融投资者复杂化的背景下,金融投资专业化,当个人或机构无法完全熟知金融投资的过程时,必须进行委托代理,当代理人和委托人目标不一致,将影响到金融体系稳定。

(3)金融监管成本高而效率低。

由于金融监管机构繁多,且存在监管重叠的弊端,因而在监管过程中浪费了大量的时间、物力和财力,造成监管成本极高。不仅降低了监管部门的监管效率,甚至影响到公司的正常运行。

(4)金融法规不统一。

繁多的金融监管机构间缺乏协调,金融法规不统一,容易让金融机构在不同监管部门中寻找漏洞等。

3美国金融监管改革

3.1金融监管改革方案的内容

3.1.1加强金融机构的监管,强调全面监管理念

(1)赋权美联储来监管规模较大、关联较深的以商业银行和投资银行业务为主的金融控股公司、大型保险公司等一切可能对金融稳定构成威胁的企业,并通过维持较高的资本充足率,限制高风险投资和过多提高杠杆率等措施,维护金融市场的稳定。

(2)成立金融服务监管委员会,以监视系统性风险,同时促进跨部门合作。(3)成立全国银行监管机构,以监管所有拥有联邦执照的银行。

(4)除银行控股公司外,保险公司、对冲基金等也纳入美联储监管范围。

3.1.2构建更为完整的投资者和消费者保护体系

首先,建立消费者金融保护局,以保护消费者不受金融系统中不公平、欺诈行为损害。

其次,对消费者和投资者金融产品及服务强化监管,促进这些产品透明、公平、合理。

最后,提高消费者金融产品和服务提供商的行业标准,促进公平竞争。

3.1.3赋予政府应对金融危机所必需的政策工具,确立了政府在危机处理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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