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科学技术局关于重新发布《深圳市科技成果登记办法(试行)》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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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科学技术局关于重新发布《深圳市科技成果登记办法

(试行)》的决定

【法规类别】科技成果鉴定奖励

【发文字号】深科[2002]104号

【发布部门】深圳市科学技术局

【发布日期】2002.09.26

【实施日期】2000.03.14

【时效性】失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失效依据】本篇法规已被《深圳市科技和信息局关于废止<深圳市科技成果登记办法(试行)>等3件规范性文件的决定》(发布日期:2008年1月4日实施日期:2008年1月4日)废止

深圳市科学技术局关于重新发布《<深圳市企业人员

因公临时出国(出境)审批的实施细则>的实施办法》

等6件规范性文件的决定

(2002年9月26日深科[2002]104号)

根据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组织修订和重新发布市政府及各工作部门规范性文

件的通知》(深府办[2001]98号)的要求,我局对2000年12月31日以前制定的规范性文件进行了全面清理,对需要继续执行的规范性文件作了必要的技术性修改。现决定将

《<深圳市企业人员因公临时出国(出境)审批的实施细则>的实施办法》等6件规范性文件重新发布。我局2000年12月31日以前制定的规范性文件本次未重新发布的,今后不再执行。

深圳市科技成果登记办法(试行)

(深圳市科学技术局2000年3月14日深科[2000]14号)

为了贯彻落实市政府《关于进一步扶持高新技术产业发展的若干规定》(深府[1999]171号),切实掌握和了解全市科学技术发展状况和整体水平,有利于建立创新机制,鼓励科研人员开发、转化新成果,促进科技成果产业化,根据国家和省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具体情况,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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