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新宜昌市建筑规划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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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总则

1.1 为加强城乡规划的标准化、规范化和法制化管理,保障城乡规划的顺利实施,制定本规定。

1.2 凡在本市域城市和镇规划区内进行建设活动除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上级国家机关的规范性文件、标准等外,还必须遵守本规定。

1.3本规定适用于本市域城市和镇规划区范围,其他乡村可参照执行。

2.城乡规划编制体系

2.1本市城乡规划的编制分为城乡总体规划(包括近期建设规划、各项专业规划)和详细规划两个阶段。其中,详细规划分为控制性详细规划或法定图则、修建性详细规划。根据需要,可以在总体规划的基础上组织编制分区规划。

2.2城市和镇规划的编制应符合《城市规划编制办法》的规定。

2.3城市和镇总体规划编制完成后,应据此编制近期建设规划。编制的近期建设规划期限为五年(与本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的年限一致),内容必须符合建设部《近期建设规划工作暂行办法》的规定。

2.4城乡总体规划、分区规划和详细规划中必须明确强制性内容,即在图纸上有准确的标注,在文本中有明确规范的表述,并应提出相应的管理措施。

2.5本市规划建设区划分为若干个分区,各分区规划界线在总体规划中确定。编制分区规划应在总体规划指导下进行。

2.6建设项目用地面积大于6万平方米的,应编制修建性详细规划;小于6万平方米、大于1万平方米的,应根据地形复杂程度编制修建性详细规划或总平面;小于1万平方米的,应做总平面规划设计。

3.城市用地

3.1城市用地分类

3.1.1城市用地分类适用于本市城市规划编制的各个阶段。

3.1.2城市用地按土地使用的主要性质进行划分和归类。

3.1.3城市用地分类采用大类、中类和小类三个层次的分类体系,共分10大类,46中类,73小类。城市用地分类和代码应符合《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GBJ137-90)表2.0.5的规定。

3.2城市和镇总体规划、分区规划用地汇总表和城市建设用地平衡表采用《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BGJ137-90)附录三的附表一和附表二的格式。

3.3各类建设用地的划分应遵循土地使用相容性的原则,按批准的详细规划执行;尚无批准的详细规划的,按总体规划的《各类建设用地适建范围表》执行。

4.居住用地

4.1居住用地的选址

4.1.1居住用地的选址应根据城市总体规划、分区规划和控制性详细规划加以确定,应保障居民适宜的居住生活环境,经济、合理、有效地使用土地和空间。

4.1.2居住用地选址宜具有良好的建设条件,防止洪涝、地质等自然灾害的威胁。

4.2居住用地布局和规划设计应符合《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GB50180-93,2002年版)的规定。

4.3居住用地规划标准

4.3.1居住用地内各项用地所占比例应按表4.3.1控制:

居住用地控制指标(%)

4.3.2人均居住用地应按表4.3.2控制:

人均居住用地控制表(平方米/人)

4.3.3居住用地规划主要技术经济指标应符合表4.3.3的规定。

4.3.4居住小区、组团开发建设用地未达到下列最小面积的,不得单独建设。

(一)低层居住建筑为5000平方米(农村自建房除外);

(二)多层居住建筑为7000平方米;

(三)中高层、高层居住建筑为10000平方米。

建设用地未达到以上规定的最小面积,但有下列情况之一,且确实不妨碍城市规划实施的,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可予核准建设:

(一)邻接土地已经完成建设或为既成道路、河道或有其它类似情况,确实无法扩大用地进行调整、合并的;

居住用地综合技术经济指标

注:▲必要指标;△选用指标。

(二)因城市规划街区划分、市政公用设施用地等的限制,确实无法调整、合并的;

(三)规划建设区内的现状农村地区的建设,因拆迁安臵需要等特殊情况,确实难以达到以上规定面积。

4.4住宅建筑

4.4.1根据本市地理位臵和气候条件,建筑朝向以南偏西15度至南偏东15度为宜。

4.4.2居住区、小区、组团的住宅建筑套密度、住宅面积净密度的强制性指标,必须符合建设部《关于落实新建住房结构比例要求的若干意见》(建住房[2006]165号)的有关要求。

5. 工业、仓储用地

5.1工业用地

工业用地(M),指工矿企业的生产车间、库房及其附属设施用地。各层次城市规划编制严格按《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执行,工业用地原则上分类至中类(即一类、二类、三类工业工地),不再细分。

5.1.1工业区选址

5.1.1.1工业区不得在下列地段选址:

(一)发生地震断层的地区;

(二)泥石流、滑坡、溶洞等直接危害的地段;

(三)矿陷落(错动)区界限内;

(四)爆破危险范围内;

(五)坝或堤决溃后可能淹没的地区;

(六)重要的供水水源卫生保护区;

(七)国家规定的风景区及森林和自然保护区;

(八)历史文物古迹保护区;

(九)对飞机起落、电台通讯、电视广播、雷达导航和重要的天文、气象、地震观察以及军事设施等规定有影响的范围内;

(十)Ⅳ级自重湿陷性黄土、厚度大的新近堆积黄土、高压缩性的饱和黄土和Ⅲ级膨胀土等工程地质恶劣地区;

(十一)具有开采价值的矿藏区。

5.1.1.2有大气污染物排放的企业不得布臵在城市上风向,有水污染物排放的企业不得布臵在城市上游地区。

5.1.1.3.三类工业严禁在邻近水源保护区和旅游区附近选址,不应设臵在太平溪至虎牙滩长江两岸。

5.1.2一般布局准则

5.1.2.1根据城市总体规划和分区规划加以确定,应注重产业集聚,符合集中有序、有效利用土地资源、节约用地的原则;

5.1.2.2能够方便、快捷地进入区域货物运输系统,如铁路、高速公路、码头和机场等;

5.1.2.3能够满足未来发展需要,并具备良好的地质条件和排水条件的用地;

5.1.2.4有较完善的基础设施,包括水、电、废物处理和燃料供应设施。

5.1.2.5工业项目建设应节约和集约使用土地;对适合多层标准厂房生产的工业项目,鼓励建设多层标准厂房。

5.1.3工业项目的建筑密度不得小于30%,容积率应不小于0.6,且应符合表7.2.1的规定;工业项目所需的行政办公及生活服务设施用地面积不得超过工业项目总用地面积的7%。

5.1.3.1有特殊工艺要求的专业厂房工业区,经规划主管部门批准,建筑密度和容积率由工业区详细规划确定。

5.1.4一类、二类工业区厂房以多层为主,但不宜超过六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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