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公司监事会运作指引0922
商业银行监事会工作指引
专职股东监事的薪酬执行延期支付制度。其绩效薪酬的40%以上应当采取延期支付方式,且延期支付期限一般不少于3年。
第四十五条经股东大会或股东会批准,可以建立监事的职业责任保险制度。
监事每年为商业银行从事监督工作的时间不应少于十五个工作日。
职工监事还应当接受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或其他民主形式的监督,定期向职工代表大会等报告工作。
第二十二条监事长应当履行以下职责:
(一)召集、主持监事会会议;
(二)组织履行监事会职责;
(三)签署监事会报告和其他重要文件;
(四)代表监事会向股东代表大会或股东会报告工作;
(六)并表管理战略、制度、程序、定期审查和评价机制;
(七)其他监事会认为需要监督的事项。
第四十条监事会应当对当期监管机构关注和商业银行面临的主要风险进行重点监督,调查评估风险管理情况,提出风险管理意见或建议。
第四十一条监事会应当定期与董事会和高级管理层就商业银行的风险水平、风险管理和风险承受能力评估等情况进行沟通。
第十二条除法律法规规定的职权外,监事会应当重点监督商业银行的董事会和高级管理层及其成员的履职尽责情况、财务活动、内部控制、风险管理等。
第十三条监事会根据需要,可以向董事会和高级管理层及其成员或其他人员以书面或口头方式提出建议、进行提示、约谈、质询并要求答复。
第十四条监事可以列席董事会会议、董事会专门委员会会议、高级管理层会议,并有权对பைடு நூலகம்议决议事项提出质询或建议。
(四)其他需要监督的重要事项;
第二十五条监事会发现董事会、高级管理层及其成员有违反法律、法规、规章及商业银行章程规定等情形时,应当要求其限期整改,并建议追究相关责任人员责任。
商业银行监事会工作指引
商业银行监事会工作指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商业银行监事会的组织和行为,提高监事会履职的独立性、权威性和有效性,完善商业银行公司治理机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和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指引。
本指引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并设有监事会的商业银行。
不设监事会的商业银行参照本指引执行。
监事会对股东大会或股东会负责,以保护商业银行、股东、职工、债权人和其他利益相关者的合法权益为目标。
监事会工作应当基于适当组织架构,合理确定职责权利,按照依法合规、客观工作、科学有效的原则,有效履行监督职责。
组织架构商业银行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设立监事会,并根据资产规模、业务状况和股权结构合理确定监事会规模和构成。
监事会成员为三人至十三人,应当包括股东监事、职工监事和外部监事,其中职工监事、外部监事的比例均不应低于三分之一。
股东监事由监事会、单独或合计持有商业银行有表决权股份3%以上的股东提名。
外部监事由监事会、单独或合计持有商业银行有表决权股份1%以上的股东提名。
职工监事由监事会、商业银行工会提名。
同一股东及其关联人提名的监事原则上不应超过监事会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一。
原则上同一股东只能提出一名外部监事候选人,不应即提名独立董事候选人又提名外部监事候选人。
因特殊股权结构需要豁免的,应当向监管机构提出申请,并说明理由。
股东监事和外部监事由股东大会或股东会选举、罢免和更换;职工监事由商业银行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或其他民主程序选举、罢免和更换。
监事会设监事长一人,由全体监事过半数选举产生。
商业银行应当建立和完善监事的市场化选聘机制。
监事实行任期制,每届任期三年,可以连选连任。
监事在任期届满前可以提出辞职。
外部监事就职前应当向监事会发表申明,保证其有足够的时间和精力履行职责,并承诺勤勉尽职。
外部监事在同一家商业银行任职时间累计不应超过6年,不应在超过两家商业银行同时任职,不应在可能发生利益冲突的金融机构兼任外部监事。
中国保险资产管理业协会 资产支持计划登记业务指引
中国保险资产管理业协会资产支持计划登记业务指引(原创版)目录一、中国保险资产管理业协会介绍二、资产支持计划登记业务指引的目的三、资产支持计划的分类及定义四、资产支持计划的登记要求五、资产支持计划的监管与处罚六、结论正文一、中国保险资产管理业协会介绍中国保险资产管理业协会(以下简称“协会”)是经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设立的全国性、行业性、非营利性社会组织。
其主要职责是维护保险资产管理行业的合法权益,促进行业的健康发展。
二、资产支持计划登记业务指引的目的为了规范保险资产管理业协会(以下简称“协会”)资产支持计划的登记业务,提高登记效率,保障资产支持计划的合规性,协会制定了《资产支持计划登记业务指引》(以下简称“指引”)。
三、资产支持计划的分类及定义资产支持计划分为债权投资计划、股权投资计划和保险私募基金。
其中,债权投资计划是指以债权方式投资的计划;股权投资计划是指以股权方式投资的计划;保险私募基金是指由保险资产管理公司设立的、向特定投资者募集资金、以股权或债权方式投资的基金。
四、资产支持计划的登记要求1.登记主体:资产支持计划的登记主体为协会会员单位。
2.登记材料:登记资产支持计划时,需提交以下材料:申请书、计划说明书、法律意见书、审计报告、风险评估报告等。
3.登记流程:首先,提交登记材料;其次,协会对材料进行审核;最后,协会作出是否同意登记的决定。
五、资产支持计划的监管与处罚协会将对资产支持计划进行持续监管,如发现存在违规行为,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及相关法规进行处罚。
六、结论《资产支持计划登记业务指引》的出台,对于规范保险资产管理业协会资产支持计划的登记业务,提高登记效率,保障资产支持计划的合规性具有重要意义。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保险业实施《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2号》有关事项的通知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保险业实施《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2号》有关事项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已撤销)•【公布日期】2009.01.05•【文号】保监发[2009]1号•【施行日期】2009.01.05•【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会计正文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保险业实施《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2号》有关事项的通知(保监发〔2009〕1号)各保险公司:2008年8月7日,财政部印发了《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2号》(以下简称“《2号解释》”),要求境内外上市保险公司对同一交易事项采用相同的会计政策和会计估计进行确认、计量和报告。
经商财政部,现就保险业执行《2号解释》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2号解释》总体实施要求(一)《2号解释》的总体实施方案是“统一执行,一步到位”。
“统一执行”是指所有保险公司,无论是否在境内、境外上市,均执行新的统一的会计政策;“一步到位”是指保险公司在编制2009年年度财务报告时,对目前导致境内外会计报表差异的各项会计政策同时进行变更。
(二)包括境内、境外上市保险公司在内的所有保险公司,编制2009年年度境内、境外财务报告时应遵循以下会计政策:1、保费收入的确认和计量引入重大保险风险测试和分拆处理;2、保单获取成本不递延,计入当期损益;3、采用新的基于最佳估计原则下的准备金评估标准。
重大保险风险测试标准、保费分拆标准、新准备金评估标准另行发布。
在上述新标准发布实施前,各公司暂按目前会计政策核算,待新标准实施后,再对以前年度数据进行追溯调整。
(三)在境内外同时上市的保险公司,除上述报表差异外,其它报表项目存在的差异,原则上也应按《2号解释》的要求,对同一交易事项采用相同的会计政策和会计估计,消除境内外会计报表的差异。
二、组织保证为保证《2号解释》顺利实施,保监会牵头成立“保险业贯彻实施《2号解释》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负责对《2号解释》实施进行总体指导和协调,审议具体方案和技术标准。
中国保险行业协会公布《保险机构资金运用关联交易自律规则》
中国保险行业协会公布《保险机构资金运用关联交易自律规则》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保险行业协会•【公布日期】2024.01.16•【文号】•【施行日期】2024.01.16•【效力等级】行业规定•【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保险正文保险机构资金运用关联交易自律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依据】为进一步强化资金运用关联交易行业自律,规范保险机构资金运用关联交易行为,根据《关于发挥自律组织作用规范行业发展的指导意见》(金融委办发〔2021〕12号)、《银行保险机构大股东行为监管办法(试行)》(银保监发〔2021〕43号)、《保险资金运用管理办法》(保监会令〔2018〕1号)、《银行保险机构关联交易管理办法》(原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令2022年第1号)、《关于加强保险机构资金运用关联交易监管工作的通知》(银保监规〔2022〕11号)、《关于印发<保险公司资金运用信息披露准则第1号:关联交易>的通知》(保监发〔2014〕44号)、《中国保险行业协会章程》等,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适用范围】保险集团(控股)公司、保险公司和保险资产管理公司(以下统称“保险机构”)开展资金运用关联交易,适用本规则。
在开展资金运用关联交易的过程中,保险机构应督促本规则中涉及的其他主体遵守本规则的有关要求。
第三条【自律管理】中国保险行业协会(以下简称“协会”)在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的指导下,对保险机构资金运用关联交易行为实施自律管理,采取自律管理措施。
第四条【总体原则】保险机构开展资金运用关联交易应遵守法律法规和监管规定,稳健审慎、独立运作,遵循诚实信用、公开公允、穿透识别、结构清晰的原则。
保险机构关联方不得干预、操纵保险机构资金运用,严禁利用保险资金进行违法违规关联交易。
第二章资金运用关联交易自律管理第五条【保险机构主体责任】保险机构应切实履行资金运用关联交易主体责任,按照监管规定要求,健全治理架构和关联交易管理制度,加强关联方的识别和管理,明确资金运用关联交易管理机制和决策流程,强化资金运用关联交易风险管控,建立内部问责机制和举报机制,主动加强资金运用关联交易管理。
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讲解(一)2024
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讲解(一)引言:上市公司的规范运作对于保护投资者权益、促进市场健康发展至关重要。
作为上市公司管理者或投资者,了解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的指引是非常必要的。
本文将重点介绍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的相关内容,帮助读者更好地理解上市公司运作的规范要求和标准。
1. 公司治理1.1. 明确的公司治理结构:确保公司治理结构健全,明确董事会、监事会和高级管理层的角色和职责。
1.2. 有效的董事会运作:确保董事会成员独立性、多样性和透明度,促进决策的科学性和公正性。
1.3. 健全的内部控制制度:建立内部控制制度,加强公司业务运作的监督和管理。
1.4. 公司治理信息披露:按照规定披露公司治理相关信息,提高信息透明度和投资者知情权。
2. 财务管理2.1. 健全的财务制度:建立健全的财务制度和流程,确保财务信息的准确性和可靠性。
2.2. 规范的财务报告:按照会计准则编制财务报告,并确保报告真实、准确地反映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
2.3. 内部审计和风险控制:建立内部审计机构和风险管理制度,有效识别和控制风险。
2.4. 财务信息披露:按照规定披露财务信息,提高投资者对公司财务状况的了解。
3. 经营管理3.1. 健全的经营决策机制:建立科学的经营决策机制,确保决策的合法性、公平性和透明度。
3.2. 市场竞争合规:遵守相关法律法规,维护市场竞争的公平和自由。
3.3. 人力资源管理:建立完善的人力资源管理制度,提高员工素质和工作效率。
3.4. 企业社会责任:积极履行企业社会责任,关注环境保护和社会发展。
4. 资本运作4.1. 资本市场运作合规:遵守股票发行、交易和信息披露的相关规定,保障股东权益和市场秩序。
4.2. 上市与退市规范:按照上市公司的规定程序进行上市,严格执行退市制度。
4.3. 资本运作风险防范:加强对股权分置改革、重大资产重组等关键环节的风险管理和防范。
4.4. 投资者关系管理:建立健全的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保护投资者权益和增进投资者信任。
商业银行公司治理指引(银监发【2013】34号)
商业银行公司治理指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完善商业银行公司治理,促进商业银行稳健经营和健康发展,保护存款人和其他利益相关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和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指引。
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经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设立的商业银行适用本指引。
第三条本指引所称的商业银行公司治理是指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高级管理层、股东及其他利益相关者之间的相互关系,包括组织架构、职责边界、履职要求等治理制衡机制,以及决策、执行、监督、激励约束等治理运行机制。
第四条商业银行公司治理应当遵循各治理主体独立运作、有效制衡、相互合作、协调运转的原则,建立合理的激励、约束机制,科学、高效地决策、执行和监督。
第五条商业银行董事会、监事会、高级管理层应当由具备良好专业背景、业务技能、职业操守和从业经验的人员组成,并在以下方面得到充分体现:(一)确保商业银行依法合规经营;(二)确保商业银行培育审慎的风险文化;(三)确保商业银行履行良好的社会责任;(四)确保商业银行保护金融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第六条各治理主体及其成员依法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共同维护商业银行整体利益,不得损害商业银行利益或将自身利益臵于商业银行利益之上。
第七条商业银行良好公司治理应当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一)健全的组织架构;(二)清晰的职责边界;(三)科学的发展战略、价值准则与良好的社会责任;(四)有效的风险管理与内部控制;(五)合理的激励约束机制;(六)完善的信息披露制度。
第八条商业银行章程是商业银行公司治理的基本文件,对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高级管理层的组成、职责和议事规则等作出制度安排,并载明有关法律法规要求在章程中明确规定的其他事项。
商业银行应当制定章程并根据自身发展及相关法律法规要求及时修改完善。
第二章公司治理组织架构第一节股东和股东大会第九条股东应当依法对商业银行履行诚信义务,确保提交的股东资格资料真实、完整、有效。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保险公司开业验收指引》的通知-保监发[2011]14号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保险公司开业验收指引》的通知正文:----------------------------------------------------------------------------------------------------------------------------------------------------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保险公司开业验收指引》的通知(保监发〔2011〕14号)各中资保险公司筹备组:为规范和指导保险公司开业验收,完善保险市场准入程序,根据《公司法》、《保险法》、《保险公司管理规定》、《保险公司股权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章,我会制订了《保险公司开业验收指引》,现印发给你们,自2011年7月1日起施行。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二〇一一年三月三十日保险公司开业验收指引为规范和指导保险公司开业验收,完善保险市场准入程序,根据《公司法》、《保险法》、《保险公司管理规定》、《保险公司股权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定本指引。
一、适用范围本指引适用中资保险公司(外资股东出资或者持股比例占公司注册资本不足25%的保险公司)开业验收。
保险集团(控股)公司、外资保险公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开业验收参照执行。
二、开业申请材料申请人提出开业申请,应当向中国保监会提交以下材料一式六份,申请材料必须真实、准确、完整,并提交保险机构和高管人员电子化文档:(一)开业申请书,申请书应当载明公司名称、公司住所、法定代表人、注册资本、股权结构、经营区域、业务范围等。
(二)创立大会决议,没有创立大会决议的,应当提交全体投资人同意申请开业的文件或者决议。
(三)公司章程。
(四)经营规划,包括未来三年公司业务发展计划、拟经营保险险种计划、分支机构扩展计划、销售渠道发展计划、再保险计划、盈利水平和偿付能力预测、中长期资产配置计划等。
(五)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监事会工作指引
上市公司监事会工作指引公开征求意见稿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和依据第二条适用范围第三条基本职责第四条工作原则第二章监事会设立与监事任免第五条监事会的组成原则及构成第六条监事的任职资格第七条监事的提名与选举第八条监事的任期第九条监事的培训第十条监事的薪酬与津贴第十一条监事履职评价第十二条监事的离职第十三条监事的免职第十四条监事会工作机构第三章监事会的职权第一节履职保障相关职权第十五条公司经营和重大决策的知情权第十六条建议、质询权第十七条调查权第十八条提案权第十九条报告权第二十条提名和提议罢免权第二十一条运行保障权第二十二条制定监事会议事规则第二十三条监事会主席职责第二节董事会、高级管理层及其成员的履职监督第二十四条对董事会和高级管理层及其成员进行履职监督第二十五条对董事会、董事的监督重点第二十六条对高级管理层和高级管理人员的监督重点第二十七条建立履职评价机制第二十八条建立履职监督档案第二十九条对监督对象违法违规行为的处理第三节公司财务的检查监督第三十条对公司财务进行检查监督第三十一条财务检查监督重点第三十二条对外部审计机构的聘用程序进行监督第三十三条对财务违法违规行为的处理第四节公司内控、风控的监督第三十四条监督公司内部控制建设与实施第三十五条内部控制建设监督重点第三十六条审议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第三十七条对内部控制审核意见进行专项说明第三十八条监督公司风险控制体系建设及其实施第三十九条风险控制体系建设监督重点第五节公司信息披露的监督第四十条公司信息披露监督的原则第四十一条监督信息披露的内容第四十二条监督信息披露的时效性第四十三条监督信息披露管理制度第四十四条关注信息披露情况第六节定期报告及公司重大事项审议监督第四十五条定期报告的审议第四十六条募集资金使用的监督第四十七条关联交易的监督第四十八条股权激励对象名单的核实监督第四十九条公司及相关方承诺的审核监督第五十条公司其他重大事项的监督第七节提议召开和出席股东大会第五十一条自行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第五十二条根据股东申请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第五十三条自行召集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第五十四条出席股东大会第八节召开监事会会议第五十五条会议召开第五十六条会议召开形式第五十七条定期会议提案第五十八条临时会议提议第五十九条会议通知第六十条会议主持第六十一条会议记录第六十二条会议决议第六十三条会议决议公告第六十四条会议决议的执行第六十五条会议档案的保存第四章监事的义务与法律责任第六十六条忠实勤勉义务第六十七条积极配合日常监管义务第六十八条签署声明与承诺书的义务第六十九条按规定买卖、转让本公司股票的义务第七十条与履职相关的报告与披露义务第七十一条利用职务之便操纵上市公司进行违规操作的法律责任第七十二条信息披露违规的连带责任第五章附则第七十三条针对特定上市公司的特别规定第七十四条指引解释及实施时间正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和依据为规范上市公司监事会的组织和行为,充分发挥监事会在上市公司治理中的作用,为上市公司监事会有效履职提供指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相关法规制度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上市规则、规范运作指引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制定本指引;第二条适用范围本指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不含港、澳、台地区上市的中国上市公司协会会员的监事会,非中国上市公司协会会员和非上市公众公司的监事会可参照实行;第三条基本职责上市公司监事会应向上市公司全体股东负责,运用法定职权并结合公司实际,对公司财务、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履职、公司内控、公司风控、公司信息披露等事项进行监督,以保护公司、股东、职工、债权人及其他利益相关者的合法权益;第四条工作原则上市公司监事会工作应应基于适当、有效的组织架构,独立运作,合理确定职权,按照依法合规、客观公正、科学有效的原则,忠实、勤勉、有效地履行监督职责;第二章监事会设立与监事任免第五条监事会的组成原则及构成监事会的人员和结构应确保监事会能够独立有效地开展相关监督工作;监事会成员不得少于3人,一般为奇数,人员应包括股东代表和职工代表监事;其中,职工代表的比例不得低于1/3,具体比例按照公司章程执行;监事会设主席1人,可以设副主席;倡导推荐事项:1、为保障监事会工作有效开展,建议监事会配备专职监事;2、根据行业特点和工作需要,公司可以从社会上遴选适当人数的会计、法律或行业专家作为外部监事或独立监事;外部监事、独立监事相关制度的建立可借鉴2002年人民银行发布的股份制商业银行独立董事和外部监事制度指引;提醒关注事项:1、现实经验表明,监事会主席的人选对于监事会日常工作的顺利开展和监督职能的有效发挥具有关键性的作用,建议公司关注并重视监事会主席的人选,提名能够领导监事会切实履职监事会法定职责的、具有相应职级、能力、经验和水平的人选;2、依据1999年国家经贸委、中国证监会关于进一步促进境外上市规范运作和深化改革的意见,境外上市公司的外部监事应占监事会人数的1/2以上,并应有2名以上的独立监事独立于公司股东且不在公司内部任职的监事;第六条监事的任职资格监事应具有法律或会计等相关领域专业知识和工作经验,以及独立、有效履职所需的判断、监督能力;监事候选人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被提名担任上市公司监事:一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拟兼任公司监事的;二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三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五年,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五年的;四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或者厂长、经理,对该公司、企业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三年的;五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并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之日起未逾三年的;六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偿的;七被中国证监会采取证券市场禁入措施,期限尚未届满的;八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为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监事的;九法律、行政法规或部门规章规定的其他内容;监事人员在任职期间出现本条所列情形的,监事会应提请股东大会解除其职务;倡导推荐事项:1、建议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配偶、直系亲属及密切关系人不担任公司监事;2、为保障监事符合任职资格,建议公司要求监事候选人被提名后,自查是否符合任职资格,及时向上市公司提供其是否符合任职资格的书面说明和相关资格证书如适用;3、为保障监事符合任职资格,建议公司监事会当对被提名的候选人的任职资格进行核查,发现不符合任职资格的,告知提名人,并要求其撤销对该候选人的提名;第七条监事的提名与选举上市公司应在公司章程中规定规范、透明的监事选聘程序,保证监事选聘公开、公平、公正;监事会中的股东代表监事由股东提名,经股东大会表决产生;职工代表监事由公司职工通过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或者其他形式民主选举产生;独立监事、外部监事如有可由股东或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机构、单位提名,经股东大会表决产生;监事会主席和副主席如有由全体监事过半数选举产生;股东大会就选举监事进行表决时,宜实行累积投票制,且每位监事候选人应以单项提案提出;倡导推荐事项:1、建议职工代表监事由公司工会组织提名,并事先征求监事会的意见;2、建议公司股东在提名股东监事和外部监事时,事先征求监事会的意见;3、建议公司在公司章程中对有权提出监事含股东监事、外部监事如有、独立监事如有候选人人选的股东持股比例进行明确;2010年深圳证券交易所发布的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条规定,“鼓励公司在公司章程中规定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在股东大会召开前提出董事、监事候选人人选”;2012年银监会发布的商业银行监事会工作指引第六条规定“股东监事由监事会、单独或合计持有商业银行有表决权股份3%以上的股东提名;外部监事由监事会、单独或合计持有商业银行有表决权股份1%以上的股东提名”;4、为保证监事会独立、有效地发挥监督职能,在可能的情况下,建议同一股东及其关联人提名的监事原则上不超过监事会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一,同一股东及其关联人只能提出一名外部监事候选人,且最好不要既提名独立董事候选人又提名外部监事候选人;5、建议公司要求监事候选人在股东大会或职工代表大会等机构审议其受聘议案时,亲自列席会议,就其任职资格、专业能力、从业经历、违法违规情况、与上市公司是否存在利益冲突,与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以及其他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关系等情况接受质询,并提交本人以往从事监事工作的履职评价资料如有;提醒关注事项:1、外部监事、独立监事的提名、任免和日常管理等可借鉴2002年人民银行发布的股份制商业银行独立董事和外部监事制度指引;为保障外部监事或独立监事提名的严谨,建议外部监事或独立监事的提名人就提名人选及相关事宜进行声明;2、依据1999年国家经贸委、中国证监会关于进一步促进境外上市规范运作和深化改革的意见,外部监事由监事会、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1%以上的股东提名,股东大会选举产生;第八条监事的任期监事的任期每届为3年;监事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监事任期届满未及时改选,或者监事在任期内辞职导致监事会成员低于公司法规定的法定人数的,在改选出的监事就任前,原监事仍应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监事职务;提醒关注事项:1、出现本条第二款情形而,当事监事可要求上市公司及时进行补选;上市公司迟迟不进行补选的,监事可向公司所在辖区的证监局或公司挂牌的证券交易所反映、报告;第九条监事的培训监事会应定期组织、安排监事培训;监事应按监管部门、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组织以及公司的相关规定参加培训,提升履职能力;培训时间应不少于监管部门、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组织规定的时间;倡导推荐事项:1、为切实保证监事的履职能力和水平,建议初次担任监事职务的监事,前2年每年参加培训不少于2次;非初任监事每年至少参加1次培训;2、建议公司监事会加强与其他上市公司监事会,特别是监事会工作开展比较好的同类型上市公司监事会的交流,借鉴优秀做法,提高工作效果和工作水平;第十条监事的薪酬与津贴上市公司应根据公司相关规定为专职监事发放薪酬,为兼职监事发放津贴;监事的薪酬、津贴安排应由监事会提出,提交股东大会审议确定;监事不应参与本人薪酬、津贴相关的决定过程;倡导推荐事项:1、鼓励公司根据自身情况,为监事购买适当的履职责任保险,降低监事的非主观履职风险;第十一条监事履职评价监事会应制定全面、完善的监事履职评价考核机制,建立科学、规范且具有可操作性的监事履职评价标准和评价程序,对监事的履职情况进行评价,并将考核内容列入年度监事会报告;监事会应向股东大会通报全体监事的履职情况,向职工代表大会通报职工监事的履职情况;倡导推荐事项:1、建议监事的评价采取自我评价、相互评价、监事会评价相结合的方式进行,评价结果分为“称职”、“基本称职”、“不称职”,或其他相应的等次;2、建议监事会制定相关制度,向被评为“称职”以外等次的监事提出限期改进要求;对于连续两年被评为“称职”以外等次的监事,监事会可向股东大会或职工代表大会提出罢免建议;3、为提高监事的责任心和工作的积极性,建议公司在日常考核和年度履职评价后,将监事的履职评价结果记入监事的个人履职档案;第十二条监事的离职监事辞职应向公司监事会提交书面辞职报告,并在其中明确注明辞职原因;除下列情形外,监事的辞职自辞职报告送达监事会时生效:一监事辞职导致监事会成员低于公司法规定的法定最低人数;二职工代表监事辞职导致职工代表监事人数少于监事会成员的三分之一;在上述情形下,辞职应在下任监事填补因其辞职产生的空缺后方能生效;在辞职报告尚未生效之前,拟辞职监事仍应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继续履行职责;倡导推荐事项:1、建议公司制定相关制度,规定监事辞职生效或任期届满又不连任的,向监事会办妥所有移交手续,其对公司和股东承担的忠实义务,在任期结束后并不应解除,公司章程或公司监事会相关制度可规定监事辞职生效或任期届满后承担忠实义务的具体期限;提醒关注事项;1、监事离职后股票的转让时限,应按照监管部门或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进行;2、出现本条第一种情形的,上市公司应根据监管部门或交易所的规定及时完成补选,仅发A股的公司建议在2个月内完成,同时发行A+H股的公司,应综合考虑两上市交易所的相关规定及时进行补选;第十三条监事的免职监事有下列严重失职情形时,监事会应建议股东大会或职工代表大会等予以罢免:一故意损害公司或职工合法利益的;二在履行职责过程中接受不正当利益或利用监事地位谋取私利的;三在监督中应发现问题而未发现或发现问题但隐瞒不报,导致公司重大损失的;四在监督或履职过程中泄露上市公司未公开重大信息,进行内幕交易等活动的;五法律法规、行政文件及公司章程中规定的其他严重失职行为;提醒关注事项;1、除监事出现上述严重失职的情形或本指引第六条所列不宜担任监事的相关情形外,在任期届满前,上市公司不得无故免除监事职务;提前免职的,被免职的监事认为公司的免职理由不当的,可以作出公开声明;第十四条监事会工作机构监事会应配备专职工作人员,负责监事会日常工作;根据工作需要和公司的具体情况,可设监事会办公室;倡导推荐事项:1、为保障监事会工作的顺利开展,如无特殊原因,建议公司设置独立的监事会办公室;必要时还可设监事会秘书负责监事会办公室工作;2、建议监事会工作机构在日常工作中注意与董事会秘书密切交流,定期进行工作通报;第三章监事会的职权第一节履职保障相关职权第十五条公司经营和重大决策的知情权监事会拥有公司经营情况和公司重大决策事项的知情权,并承担相应的保密义务;公司重大决策事项应事前告知监事会,并向监事会提供相关信息;监事可列席董事会会议,有权对董事会决议事项提出质询或建议;上述会议的通知和会议材料应同时发给监事;监事会可要求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内部及外部审计人员列席监事会会议,回答所关注的问题;上市公司应采取措施保障监事的知情权,应及时向监事提供有关文件、信息和其他资料;上市公司应为监事正常履行职责提供必要的协助,任何人不得干预、阻挠;倡导推荐事项:1、为保证监事的履职知情权,建议公司建立相关制度,规定监事可以选择列席董事会专门委员会会议和高级管理层会议,并有权对相关决议事项提出质疑或建议;2、为切实保证履职知情权,建议公司的经理工作细则中包括向监事会的报告制度;3、建议监事会敦促公司建立自身履行监督职责所需相关材料公司经营状况、财务状况等的提供制度和工作程序,以及公司重大决策事项如重要合同、重大事件及案件、审计事项、重大人事变动事项等的事前告知制度和工作程序;并建议在相关工作制度中明确,当公司对监事履职所需相关材料提供不及时、不准确、不完整时,监事会可以就相关情况进行质询;当由于资料提供不规范,导致监事不能正常履行职责时,监事有权拒绝审议、拒绝签署相关议案和决议;提醒关注事项;1、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章程指引2014年修订第111条规定,董事会每年度至少召开两次会议,会议通知应至少在召开前10日以书面形式送达监事;第十六条建议、质询权监事会根据需要,可以向董事会和高级管理层及其成员或其他人员以书面或口头方式提出建议、进行提示、约谈、质询并要求答复;第十七条调查权监事会发现公司经营情况异常,可以进行调查;监事会可采用非现场检查、现场检查、审阅报告、调研、问卷调查、离任审计等方式开展工作,必要时,可以聘请第三方专业机构提供协助;倡导推荐事项:1、建议监事会建立相关制度,定期如每1年聘请第三方专业机构协助监事会对公司相关事项进行调查;第十八条提案权监事会拥有向公司股东大会提出提案的权力;倡导推荐事项:1、建议监事会在股东大会召开前,在内部充分讨论是否进行提案,职工监事还可以适当的方式征求职工意见,如进行提案,则需在内部充分酝酿并达成基本一致建议至少需1/2以上监事同意的基础上,按股东大会要求的时间和程序向股东大会提出;第十九条报告权监事会发现公司或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存在违反法律、法规或公司章程的行为,可以向证券监管机构、证券交易所或其他有关部门报告;提醒关注事项:1、监事被免职,认为理由非正常的,可以向证券监管机构、证券交易所或其他有关部门报告;2、监事或监事会认为公司未提供其履行监督职责所需的条件和配合,经多次反映未能改善和解决的,可以向证券监管机构、证券交易所或其他有关部门报告;第二十条提名和提议罢免权监事会具有独立董事的提名权,可以向上市公司股东大会提名具有上市公司独立董事任职资格的独立董事候选人;董事含独立董事违反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等规定,不适合继续担任董事或独立董事,董事会不提请股东大会撤换的,监事会可以提议予以罢免;第二十一条运行保障权监事会行使职权的费用由上市公司承担;倡导推荐事项:1、为保证监督工作的独立性,建议公司编制独立的监事会费用预算,监事会制定相关规则,独立支配预算费用;第二十二条制定监事会议事规则监事会应制定监事会议事规则,明确监事会的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以确保监事会的工作效率和科学决策;监事会议事规则经股东大会批准后,应列入公司章程或作为章程的附件;第二十三条监事会主席职责监事会主席应履行以下职责:一召集、主持监事会会议;二组织履行监事会职责;三签署监事会报告和其他重要文件;四代表监事会向股东大会报告工作;五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责;第二节董事会、高级管理层及其成员的履职监督第二十四条对董事会、高级管理层及其成员进行履职监督监事会应本着向全体股东负责的精神,对公司董事会、高级管理层及其人员执行公司职务的行为等进行监督,维护股东和公司的合法权益;提醒关注事项:1、监事会可以提议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董事长应自接到提议后十日内,召集和主持董事会会议;2、监事列席董事会会议时,可对董事会决议事项提出质询或者建议;第二十五条对董事会、董事的监督重点监事会对董事会和董事的履职监督重点包括:一遵守法律法规、规章以及其他规范性文件的情况;二遵守公司章程、股东大会议事规则、董事会议事规则,执行股东大会决议,在经营管理、重大决策中依法行使职权和履行义务的情况;三改善公司治理以及加强内控体系建设和内控制度执行有效性的情况;四发展战略、经营理念、资本管理、人事管理的情况;五信息披露及维护中小股东和其他利益相关者利益情况;六董事参加会议、发表意见、提出建议的情况,特别是通讯会议方式表决时董事充分发表意见的情况;七股东大会对董事长、董事长对执行董事和总经理的授权事项及授权执行情况;八独立董事是否持续具备应有的独立性,是否有足够的时间和精力有效履行职责,履行职责时是否受到公司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或非独立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不当影响等;独立董事对重大关联交易、利润分配方案、可能损害中小股东权益或造成公司重大损失等有关事项发表独立意见的情况;九其他需要监督的事项;倡导推荐事项:1、建议监事会针对上述监督事项,建立全面、科学且具可操作性的细化标准;第二十六条对高级管理层和高级管理人员的监督重点监事会对高级管理层和高级管理人员的履职监督重点包括:一遵守法律法规、规章以及其他规范性文件的情况;二遵守公司章程和董事会授权,执行股东大会、董事会和监事会相关决议,在职权范围内履行经营管理职责的情况;三持续改善经营管理、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的情况;(四)其他需要监督的事项;倡导推荐事项:1、建议监事会针对上述监督事项,建立全面、科学且具可操作性的细化标准;第二十七条建立履职评价机制监事会应建立健全对董事会、高级管理层及其成员的履职评价机制,明确评价内容标准和方式等,并将相关内容列入年度监事会报告;监事会的监督记录以及进行财务或专项检查的结果应成为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履职评价的重要依据;。
中国保监会发布《保险公司章程指引》
中国保监会发布《保险公司章程指引》文章属性•【公布机关】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布日期】2017.04.26•【分类】法规、规章解读正文中国保监会发布《保险公司章程指引》为着力构建风险防范的长效机制,切实提升保险公司治理有效性,近日,中国保监会发布《保险公司章程指引》(以下简称《章程指引》),进一步强化公司治理规则体系建设,丰富公司治理监管工具,夯实公司治理制度基础。
《章程指引》共14章82条,针对近年来保险公司治理运作中的主要风险和章程制定中存在的突出问题,在《公司法》、《关于规范保险公司章程的意见》的基础上,以公众公司为标准,以风险监管为视角,重点针对公司治理运作中的主要风险点作出明确规定。
一是明确股东权利义务。
除股东享有的基本权利义务外,要求公司细化明确股东提名“董监高”的具体规则;股东在公司偿付能力不足、发生风险事件或重大违规等情形时,应采取及配合监管部门采取相应的措施。
对股权质押、股东重大事项变更报告义务、控股股东行为规范等进行了明确。
二是完善股东大会及董事会授权机制。
要求明确界定股东大会、董事会具体职权及具体授权原则,要求对需由股东大会或董事会审议批准的事项,必须在章程中明确授权的具体内容。
规定股东大会的法定职权不得通过授权形式由董事会或其他机构或个人代为行使,董事会法定职权原则上不得授予董事长或其他个人行使,确有需要的,须一事一授。
三是完善表决决议机制。
明确需由股东大会以普通决议、特别决议通过的具体事项,股东大会、董事会审议关联交易时关联股东的回避原则及表决规则,股东大会选举董事、监事的表决规则等。
要求明确对公司单个股东(关联股东或一致行动人合计)持股比例超过50%的,选举董事、监事表决时须实行累积投票制。
关于董事会、监事会会议表决规则,也要求公司按照相关监管规定在章程中予以规定。
四是完善独立董事有关规则。
要求在章程中明确独立董事的提名方式、职责权利,独立董事失职情形以及相应的处罚措施。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发布《上市公司章程指引》的通知-证监[1997]16号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发布《上市公司章程指引》的通知正文:----------------------------------------------------------------------------------------------------------------------------------------------------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发布《上市公司章程指引》的通知(1997年12月16日证监〔1997〕16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证管办(证监会):为维护证券市场的健康发展,适应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的实际需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国务院关于原有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依照〈公司法〉进行规范的通知》(国发〔1997〕17号)以及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关于贯彻〈国务院关于原有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依照〈公司法〉进行规范的通知》(国经贸企〔1995〕895号)等文件精神,中国证监会制定了《上市公司章程指引》(以下简称《章程指引》),现发给你们,请督促辖区内上市公司按照本通知的要求,做好公司章程的起草或修订工作。
《章程指引》的内容由正文和注释两部分组成。
正文部分中,以“〔〕”标示的内容,由公司按照实际情况填入。
发行内资股(A股)或者境内上市外资股(B股),以及既发行内资股又发行境内上市外资股的上市公司(以下简称“上市公司”),应当按照《章程指引》注释部分的解释和说明,参考《章程指引》正文部分的规定和要求,在其公司章程中载明《章程指引》正文部分所包含的内容。
上市公司可以根据具体情况,在其章程中规定《章程指引》包含内容以外的、适合本公司实际需要的其他内容,也可以在不改变《章程指引》正文部分内容含义的前提下,对《章程指引》规定的内容做文字和顺序的调整或变动。
上市公司根据需要,对《章程指引》的内容进行删除或者修改的,应当在其向中国证监会申报的股票发行和上市及其他有关报批事项的申请材料中进行说明。
保险公司董事履职评价操作指南-中国保险行业协会
保险公司董事履职评价操作指南中国保险行业协会公司治理专业委员会二〇一四年十一月鸣 谢本指南由中国保险行业协会(以下简称中保协)组织会员公司成立的《保险公司董事履职评价操作指南》编写组完成。
该编写组成员单位有人保财险、泰康人寿、新华人寿、国寿资产。
在此,感谢上述单位对中保协工作的鼎力支持,参与编写的公司业务骨干在日常工作非常繁忙的情况下,为本项工作投入大量精力,高质量地完成了指南编写任务。
同时,特别感谢中国保监会发改部公司治理处为指南编写提供的支持与指导。
指南在编写过程中进行了深入研究讨论,并向行业多次征求意见。
对为指南编写提出宝贵意见的中再集团、华泰集团、英大财险、中银保险、锦泰财险、永诚保险、国寿股份、中邮人寿、天安人寿、金盛人寿、中美联泰大都会人寿等单位表示衷心感谢。
保险公司董事履职评价操作指南为指导保险公司建立科学有效的董事履职评价制度,促进保险公司完善治理结构,规范董事履职行为,推进保险公司董事履职评价工作的科学化、制度化、规范化,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和保险监管规定,特制定本指南。
第一章 评价内容第一条 董事应当具备履职所必须的专业知识、工作经验和基本素质,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
第二条 董事对保险公司负有忠实义务:(一)董事应当保守商业秘密,不得在履职过程中接受不正当利益,不得利用董事地位谋取私利,不得为股东利益损害公司合法利益;(二)董事应当如实告知公司兼职情况,并保证所任职务与公司的任职不存在利益冲突。
除董事会和股东大会批准,并且经监管机构允许的情况外,董事不应在发生利益冲突的金融机构兼任董事;(三)董事应当按照相关监管规定,如实向董事会、监事会报告关联关系情况,并按照相关要求及时报告上述事项的变动情况。
董事个人直接或间接与公司业务有关联关系时,应当及时告知关联关系的性质和程度,并按照相关规定履行回避义务。
第三条 董事对保险公司负有勤勉义务:(一)鼓励董事任职前书面签署尽职承诺,任职期间应当恪守承诺,勤勉履职;(二)鼓励董事亲自出席全部会议,董事每年应当亲自出席三分之二以上的董事会会议(含专业委员会会议)。
保险公司监事会运作指引0922
保险公司监事会运作指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保险公司监事会运作,提高监事会履职的独立性、权威性和有效性,提升监事会监督能力和水平,完善保险公司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规范性文件,制定本指引。
第二条本指引适用于在中国境内依法设立并设有监事会的保险集团(控股)公司、保险公司和保险资产管理公司。
法律、行政法规及监管规定对国有独资保险公司、外资保险公司、上市保险公司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
第三条监事会对股东大会或股东会负责,以保护保险公司、股东、职工、被保险人和其他利益相关者的合法权益为目标。
第四条监事会是保险公司的监督机构,监事会运作应当基于适当组织架构,合理确定职责权利,按照依法合规、客观公正、科学有效的原则,有效履行监督职责。
第二章监事第一节监事的任免第五条股东监事由股东大会或股东会选举、罢免和更换;职工监事由保险公司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或其他民主程序选举、罢免和更换。
监事每届任期不得超过三年,可以连选连任。
监事任期从正式任命之日起计算,至该届监事会任期届满时止。
监事任期届满未及时改选,或者监事在任期内辞职导致监事会成员低于法定人数的,在改选出的监事就任前,原监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监事职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兼任监事。
第六条保险公司应当在公司章程中规定监事的提名及选举制度,明确提名主体资格、提名及审核程序、选举办法等内容。
鼓励保险公司采取累积投票制选举监事。
第七条保险公司监事会可设监事长一名、副监事长一名,监事长和副监事长由监事会全体监事的过半数选举产生和罢免。
第二节监事的任职资格第八条保险公司监事在任职前,应当取得中国保监会的任职资格核准。
连选连任的监事不需要再次申报任职资格核准。
第九条保险公司申报监事任职资格核准,按以下程序办理:(一)公司股东大会对拟任监事表决通过;(二)公司按照中国保监会规定的程序申报拟任监事的任职资格核准;(三)公司取得任职资格核准批复后进行正式任命。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保险公司合规管理指引》的通知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保险公司合规管理指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已撤销)•【公布日期】2007.09.07•【文号】保监发[2007]91号•【施行日期】2008.01.0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保险正文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保险公司合规管理指引》的通知保监发〔2007〕91号各保险公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各保监局:为了规范保险公司治理结构,加强保险公司风险管理,实现有效的内部控制,我会制定了《保险公司合规管理指引》。
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自身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二○○七年九月七日保险公司合规管理指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保险公司治理结构,加强保险公司合规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保险公司管理规定》、《关于规范保险公司治理结构的指导意见(试行)》等法律法规,制订本指引。
第二条本指引所称的合规是指保险公司及其员工和营销员的保险经营管理行为应当符合法律法规、监管机构规定、行业自律规则、公司内部管理制度以及诚实守信的道德准则。
本指引所称的合规风险是指保险公司及其员工和营销员因不合规的保险经营管理行为引发法律责任、监管处罚、财务损失或者声誉损失的风险。
第三条合规管理是保险公司通过设置合规管理部门或者合规岗位,制定和执行合规政策,开展合规监测和合规培训等措施,预防、识别、评估、报告和应对合规风险的行为。
合规管理是保险公司全面风险管理的一项核心内容,也是实施有效内部控制的一项基础性工作。
保险公司应当按照本指引的要求,建立健全合规管理制度,完善合规管理组织架构,明确合规管理责任,构建合规管理体系,有效识别并积极主动防范化解合规风险,确保公司稳健运营。
第四条合规人人有责。
保险公司应当倡导和培育良好的合规文化,努力培育全体员工和营销员的合规意识,并将合规文化建设作为公司文化建设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合规应当从高层做起。
上市公司定期报告工作备忘录第5号——独立董事年度报告期间工作指引
上市公司定期报告工作备忘录第5号——独立董事年度报告期间工作指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证券交易所•【公布日期】2012.12.31•【文号】上市公司定期报告工作备忘录第5号•【施行日期】2012.12.31•【效力等级】行业规定•【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证券正文上市公司定期报告工作备忘录(第五号)独立董事年度报告期间工作指引(上海证券交易所 2012年12月31日)第一节一般规定第一条为规范独立董事在上市公司编制和披露年度报告期间的工作,促进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根据《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关于加强社会公众股股东权益保护的若干规定》、《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独立董事备案及培训工作指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董事选任与行为指引》等相关法律法规及业务规则,制定本备忘录。
第二条独立董事应当切实履行忠实、勤勉义务,履行在其任职的上市公司年度报告编制和披露期间所应当履行的各项职责,并认真编制其年度述职报告。
第三条年度报告编制期间,上市公司相关职能部门和人员应当为独立董事行使职权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不得限制或者阻碍独立董事了解公司经营运作情况。
第四条年度报告编制期间,独立董事负有保密义务。
在年度报告公布前,不得以任何形式向外界泄漏年度报告的内容。
第二节具体规定第五条上市公司应当制订年度报告工作计划,并提交独立董事审阅。
独立董事应当依据工作计划,通过会谈、实地考察、与会计师事务所沟通等各种形式积极履行独立董事职责。
独立董事履行年度报告职责,应当有书面记录,重要文件应当由当事人签字。
第六条在年度报告工作期间,独立董事应当与上市公司管理层全面沟通和了解上市公司的生产经营和规范运作情况,并尽量安排实地考察。
第七条在年度报告审计工作期间,独立董事应当履行如下职责:(一)在年度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进场之前,独立董事应当会同审计委员会,沟通了解年度审计工作安排及其他相关资料。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信托公司证券投资信托业务操作指引》的通知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信托公司证券投资信托业务操作指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已撤销)•【公布日期】2009.01.23•【文号】银监发[2009]11号•【施行日期】2009.01.23•【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信托与投资正文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信托公司证券投资信托业务操作指引》的通知(银监发[2009]11号)各银监局,各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邮政储蓄银行,银监会直接监管的信托公司:现将《信托公司证券投资信托业务操作指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请各银监局将本通知转发至辖内各银行业金融机构。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二〇〇九年一月二十三日信托公司证券投资信托业务操作指引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信托公司证券投资信托业务的经营行为,保障证券投资信托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托法》和《信托公司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定本指引。
第二条本指引所称证券投资信托业务,是指信托公司将集合信托计划或者单独管理的信托产品项下资金投资于依法公开发行并在符合法律规定的交易场所公开交易的证券的经营行为。
第三条信托公司从事证券投资信托业务,应当符合以下规定:(一)依据法律法规和监管规定建立了完善的公司治理结构、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机制,且有效执行。
(二)为证券投资信托业务配备相适应的专业人员,直接从事证券投资信托的人员5 人以上,其中至少3 名具备3 年以上从事证券投资业务的经历。
(三)建立前、中、后台分开的业务操作流程。
(四)具有满足证券投资信托业务需要的IT系统。
(五)固有资产状况和流动性良好,符合监管要求。
(六)最近一年没有因违法违规行为受到行政处罚。
(七)中国银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四条信托公司开展证券投资信托业务,应当有清晰的发展规划,制定符合自身特点的证券投资信托业务发展战略、业务流程和风险管理制度,并经董事会批准后执行。
中国保险行业协会公布《保险公司资金运用关联交易管理制度标准》
中国保险行业协会公布《保险公司资金运用关联交易管理制度标准》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保险行业协会•【公布日期】2024.01.16•【文号】•【施行日期】2024.01.16•【效力等级】行业规定•【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保险正文保险公司资金运用关联交易管理制度标准保险集团(控股)公司、保险公司(以下简称“保险公司”)开展保险资金运用,其资金运用关联交易管理规则应当符合本标准规定的基本条件。
保险公司应当建立完善有效的资金运用关联交易管理规则体系,相关制度需经董事会、经营管理层或其授权机构批准,以公司正式文件形式下发执行。
保险公司可在现有各制度中落实本标准中提及的资金运用关联交易管理规则;现有制度无法满足资金运用关联交易管理规则体系建设需求的,应另行制定管理制度。
保险公司将资金运用关联交易纳入关联交易管理,且关联交易相关管理制度可满足资金运用关联交易管理规则体系建设需求的,在相关管理制度中仅体现“关联交易”等用词即可,无需单独描述“资金运用关联交易”。
一、党委前置研究事项国有独资和国有控股的保险公司应当将资金运用重大关联交易纳入党委前置研究事项。
二、公司章程保险公司应当在公司章程和制度中明确规定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经营管理层等在资金运用关联交易管理中的职责分工,确保权责清晰、职能明确、监督有效。
三、关联交易控制委员会议事规则保险公司应当制定关联交易控制委员会(本节以下简称“委员会”)议事规则,明确委员会组成、委员会职责、委员会会议议事程序和规则等内容。
四、资金运用关联交易管理制度保险公司应当建立资金运用关联交易管理制度,至少包括以下内容:(一)关联方的识别和管理职责建立关联方信息档案、关联方信息核验制度。
综合考虑业务重要性、岗位重要性等因素,在相关书面文件中明确具有保险资金运用核心业务审批或决策权人员的范围,规定保险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持有保险公司5%以上股权或对保险公司经营管理有重大影响的股东、保险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具有保险资金运用核心业务审批或决策权的人员向保险公司报告其关联方的机制。
《保险公司董事会运作指引》
《保险公司董事会运作指引》
保险公司董事会是公司最高决策机构,其运作对公司的发展至关重要。
为帮助保险公司董事会有效运作,提高管理水平,本指引提供以下建议:
1.明确董事会职责和权力:明确董事会职责和权力,包括审批决策、监督管理、制定公司战略等,以确保董事会正确履行职责。
2.确定董事会成员:确定董事会成员应具备的素质和能力,并根据公司需要选聘适合人选。
3.制定董事会议程:制定董事会议程,包括讨论议题、时间安排、会议形式等,以确保董事会议程合理、高效。
4.建立董事会委员会:建立董事会委员会,包括审计委员会、薪酬委员会、风险管理委员会等,以加强对公司各方面的监督和管理。
5.加强董事培训:加强董事培训,提高董事的专业素质和管理能力,提高董事会整体管理水平。
6.制定董事会规则:制定董事会规则,包括会议程序、决策程序、信息披露等,以确保董事会运作规范、透明。
7.建立董事会与高管之间的监督机制:建立董事会与高管之间的监督机制,包括对高管的任命、奖惩、监督等,以确保高管正确履行职责。
8.加强与股东的沟通:加强与股东的沟通,包括定期召开股东大会、公开信息披露等,以确保公司管理透明、公正。
综上所述,保险公司董事会应建立科学的运作机制,实现公司高
效管理和可持续发展。
保险协会监事会工作报告(精选多篇)
保险协会监事会工作报告(精选多篇)1. 保险协会监事会工作报告尊敬的主席、各位理事,大家好!我代表保险协会监事会,对2018年度工作进行总结与报告。
一、监督检查工作我们加强了对保险公司的监督检查工作,在2018年共进行了26次监督检查,检查内容包括保险公司的经营、风险控制、信息披露等方面。
同时,我们也建议保险公司加强内部控制和业务改进。
二、协调调解工作我们协调处理了3起涉及保险公司和消费者的纠纷,成功调解并解决了问题,得到了广大消费者的认可和赞誉。
三、培训交流工作我们开展了多场培训交流活动,聚焦保险公司的风险控制、内控管理等问题,得到了市场监管部门和保险公司的高度认可。
四、自身建设我们不断加强自身的建设,在监督检查、协调调解等方面提高了工作效率。
同时,我们还加强了理论研究,为更好地履行职责提供了有力支持。
未来,我们将继续深化监督检查、加强协调调解、推动自身建设,以更好地服务于保险行业的健康发展。
谢谢大家!二、保险协会监事会工作报告尊敬的主席、各位理事,大家好!我代表保险协会监事会,对2019年度工作进行总结与报告。
一、监督检查工作我们继续加强了对保险公司的监督检查工作,在2019年共进行了32次监督检查,发现了一些问题,建议保险公司加强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并促进了行业良性竞争。
二、协调调解工作我们协调处理了5起涉及保险公司和消费者的纠纷,成功调解并解决了问题,得到了广大消费者的认可和赞誉。
三、培训交流工作我们开展了多场培训交流活动,聚焦保险公司的经营管理、风险控制、内控管理等问题,得到了市场监管部门和保险公司的高度认可。
四、自身建设我们不断加强自身的建设,在监督检查、协调调解等方面提高了工作效率。
同时,我们还加强了理论研究,为更好地履行职责提供了有力支持。
未来,我们将继续深化监督检查、加强协调调解、推动自身建设,以更好地服务于保险行业的健康发展。
谢谢大家!三、保险协会监事会工作报告尊敬的主席、各位理事,大家好!我代表保险协会监事会,对2020年度工作进行总结与报告。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保险公司风险管理指引(试行)》的通知-保监发[2007]23号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保险公司风险管理指引(试行)》的通知正文:----------------------------------------------------------------------------------------------------------------------------------------------------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保险公司风险管理指引(试行)》的通知(保监发〔2007〕23号)各保险公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各保监局:为强化保险公司风险管理,加强保险监管,提高风险防范能力,保监会制定了《保险公司风险管理指引(试行)》。
现印发给你们,请各公司结合自身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特此通知二○○七年四月六日保险公司风险管理指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指导保险公司加强风险管理,保障保险公司稳健经营,根据《关于规范保险公司治理结构的指导意见(试行)》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指引。
第二条本指引适用于在中国境内依法设立的保险公司和保险资产管理公司。
保险集团(控股)公司已经按照本指引规定建立覆盖全集团的风险管理体系的,经中国保监会批准,其保险子公司可以不适用本指引。
第三条本指引所称风险,是指对实现保险经营目标可能产生负面影响的不确定性因素。
第四条本指引所称风险管理,是指保险公司围绕经营目标,对保险经营中的风险进行识别、评估和控制的基本流程以及相关的组织架构、制度和措施。
第五条保险公司应当明确风险管理目标,建立健全风险管理体系,规范风险管理流程,采用先进的风险管理方法和手段,努力实现适当风险水平下的效益最大化。
第六条保险公司风险管理应当遵循以下原则:(一)全面管理与重点监控相统一的原则。
保险公司应当建立覆盖所有业务流程和操作环节,能够对风险进行持续监控、定期评估和准确预警的全面风险管理体系,同时要根据公司实际有针对性地实施重点风险监控,及时发现、防范和化解对公司经营有重要影响的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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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公司监事会运作指引0922保险公司监事会运作指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保险公司监事会运作,提高监事会履职的独立性、权威性和有效性,提升监事会监督能力和水平,完善保险公司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规范性文件,制定本指引。
第二条本指引适用于在中国境内依法设立并设有监事会的保险集团(控股)公司、保险公司和保险资产管理公司。
法律、行政法规及监管规定对国有独资保险公司、外资保险公司、上市保险公司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
第三条监事会对股东大会或股东会负责,以保护保险公司、股东、职工、被保险人和其他利益相关者的合法权益为目标。
第四条监事会是保险公司的监督机构,监事会运作应当基于适当组织架构,合理确定职责权利,按照依法合规、客观公正、科学有效的原则,有效履行监督职责。
第二章监事第一节监事的任免第五条股东监事由股东大会或股东会选举、罢免和更换;职工监事由保险公司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或其他民主程序选举、罢免和更换。
监事每届任期不得超过三年,可以连选连任。
监事任期从正式任命之日起计算,至该届监事会任期届满时止。
监事任期届满未及时改选,或者监事在任期内辞职导致监事会成员低于法定人数的,在改选出的监事就任前,原监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监事职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兼任监事。
第六条保险公司应当在公司章程中规定监事的提名及选举制度,明确提名主体资格、提名及审核程序、选举办法等内容。
鼓励保险公司采取累积投票制选举监事。
第七条保险公司监事会可设监事长一名、副监事长一名,监事长和副监事长由监事会全体监事的过半数选举产生和罢免。
第二节监事的任职资格第八条保险公司监事在任职前,应当取得中国保监会的任职资格核准。
连选连任的监事不需要再次申报任职资格核准。
第九条保险公司申报监事任职资格核准,按以下程序办理:(一)公司股东大会对拟任监事表决通过;(二)公司按照中国保监会规定的程序申报拟任监事的任职资格核准;(三)公司取得任职资格核准批复后进行正式任命。
监事未经任职资格核准的,不得履行监督职务。
第三节监事的职责和义务第十条监事根据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通过监事会会议和其他合法方式对董事会和高级管理层进行监督,切实维护保险公司、股东、被保险人和其他利益相关者合法权益。
监事个人对监事会决议承担责任,但经证明在表决时曾表明异议并记载于会议记录的,该监事可以免除责任。
第十一条监事可以列席董事会会议、董事会专门委员会会议、高级管理层会议,并有权对会议决议事项提出质询或建议。
第十二条监事对保险公司事务有知情权,同时承担保密义务。
保险公司应当保障监事对公司事务的知情权。
第十三条公司应当建立向监事的信息报送制度,规范信息报送的内容、频率、方式、责任主体、保密制度等,使监事能够充分了解公司重大决策事项和经营管理的情况。
监事可以对公司进行调研,及时了解公司的财务、内控、合规、风险管理及其他经营情况。
第十四条监事长履行以下职责:(一)召集、主持监事会会议;(二)组织履行监事会职责;(三)签署监事会报告和其他重要文件;(四)代表监事会向股东代表大会或股东会报告工作;(五)法律法规及保险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责。
监事长、副监事长、监事会专业委员会委员除履行监事职责外,还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监管规定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其职务所要求的其他职责。
第十五条监事行使职权时,保险公司有关人员应当积极配合,不得拒绝、阻碍或者隐瞒,不得进行不当干预。
监事正常行使职权遇到障碍,应当向中国保监会报告。
第十六条监事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对保险公司负有忠实义务。
监事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
监事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的财产。
第十七条监事对保险公司负有勤勉义务。
监事应当每年亲自出席至少三分之二的监事会会议。
监事因故不能亲自出席的,可以书面委托其他监事代为出席,但一名监事不应在一次监事会会议上接受超过两名监事的委托。
代为出席会议的监事应当在授权范围内行使权力。
监事未出席监事会会议,也未委托其他监事代为出席的,视为放弃在该次会议上的投票权。
股东监事每年为保险公司从事监督工作的时间不应少于15个工作日。
职工监事还应当接受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或其他民主形式的监督,定期向职工代表大会等报告工作。
第十八条监事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十九条监事应当积极参加公司和监管机构等组织的培训,持续具备履行职责所需的专业知识和能力。
第四节监事尽职考核第二十条保险公司应当建立监事尽职考核评价制度,规范监事尽职考核评价的主体、方式、内容、标准和程序。
监事会应当每年对监事进行尽职考核评价,并向股东大会提交监事尽职报告,同时报送中国保监会。
监事会对监事的尽职评价可以包括监事自评、互评和监事会评价等环节,由监事会形成最终的监事尽职评价结果。
对监事的年度尽职评价结果应当至少分为三档:称职、基本称职和不称职。
监事会应当向被评为基本称职的监事提出限期改进要求。
对连续两年被评为基本称职的监事,监事会应当建议股东大会或股东会、职工代表大会等罢免。
对被评为不称职的监事,监事会应当建议股东大会或股东会、职工代表大会等罢免。
第二十一条监事尽职报告包括以下内容:(一)监事出席监事会会议的情况,包括未亲自出席会议的次数及原因;(二)监事在监事会上的表决情况和发表意见的情况,包括投弃权或者反对票的情况及原因;(三)监事为监督董事会运作所做的工作及向董事会质询或建议的情况;(四)监事参加培训的情况;(五)监事为履行监督职能所做的其他工作及公司认为应当考核评价的其他内容。
第二十二条保险公司应当制定监事报酬制度,明确股东监事、职工监事的报酬或津贴,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实施。
股东监事在保险公司有监事会工作报酬的,其报酬的分配方法由其任职或推荐的股东单位决定。
国有公司按国家有关政策办理。
第二十三条保险公司可以与监事签订服务合同,详细规定监事的职权、义务、责任、报酬等内容。
服务合同内容不得违反公司章程与股东大会决议。
第二十四条监事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监管规定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给保险公司或者股东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保险公司可以建立监事职业责任保险制度。
第二十五条中国保监会认为保险公司监事或监事会存在不尽职行为的,可以通过以下方式进行监督:(一)责令作出说明;(二)监管谈话;(三)以监管函的方式责令改正。
第三章监事会第一节监事会的组织架构第二十六条保险公司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设立监事会,并根据资产规模、业务状况和股权结构合理确定监事会规模和构成。
监事会成员人数至少为三人,应当包括股东监事、职工监事,其中职工监事的比例不应低于三分之一。
监事会成员中应当有财务和法律方面的专业人士。
第二十七条监事会可以根据情况设立提名委员会、审计委员会和监督委员会等专门委员会。
第二十八条保险公司应建立监事会议事规则和监事会专业委员会议事规则。
第二十九条监事会下设办公室,配备人员,负责监事会日常工作。
第二节监事会的职权第三十条根据法律法规规定的职权,监事会对保险公司董事会和高级管理层的履职尽责情况、财务活动、内部控制、风险管理等方面实施监督。
第三十一条监事会根据需要,可以向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以书面或口头方式提出建议、进行提示、约谈、质询并要求答复,相关人员应当如实向监事会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不得妨碍监事会行使职权。
第三十二条监事会在履职过程中,可以采用非现场监测、检查、列席会议、访谈、审阅报告、调研、问卷调查、离任审计和聘请第三方专业机构提供协助等多种方式。
第三十三条监事会发现董事会、高级管理层有违反法律、法规、规章及保险公司章程规定等情形时,应当责令纠正,并有权建议追究相关责任人员的责任。
第三十四条监事会对董事会及其成员的履职监督重点包括:(一)遵守法律、法规、规章以及其他规范性文件情况;(二)遵循保险公司章程、董事会议事规则,执行股东大会或股东会和监事会相关决议,在经营管理决策中依法行使职权和履行义务的情况;(三)持续改善公司治理、发展战略、经营理念、资本管理、薪酬管理和信息披露及维护被保险人和其他利益相关者利益等情况;(四)董事会各专门委员会有效运作情况;董事参加会议、发表建议、提出意见情况;独立董事对重大关联交易、利润分配方案、可能损害被保险人及中小股东权益或造成保险公司重大损失等有关事项发表独立意见的情况;(五)其他需要监督的重大事项。
第三十五条监事会对高级管理层的履职监督重点包括:(一)遵守法律、法规、规章以及其他规范性文件情况;(二)遵循保险公司章程和董事会授权,执行股东大会或股东会、董事会和监事会决议,在职权范围内履行经营管理职责的情况;(三)持续改善经营理念、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的情况;(四)其他需要监督的重要事项。
第三十六条监事会应当建立健全对董事会和高级管理层的履职评价制度,明确评价内容、标准和方式等,对董事会和高级管理层的履职情况进行评价。
监事会应当在每个年度终了四个月内,将其对董事会和高级管理层的履职评价结果和评价依据向中国保监会报告,并将评价结果向股东大会或股东会报告。
对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履职评价结果应当至少分为三档:称职、基本称职和不称职。
监事会应当向被评为基本称职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出限期改进要求。
对连续两年被评为基本称职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监事会有权建议罢免。
对被评为不称职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监事会有权建议罢免。
监事会应当建立董事会和高级管理层的履职监督记录制度,完善履职监督档案。
第三十七条监事会应当监督董事会和高级管理层的重要财务决策和执行情况,重点包括:(一)合并、分立、解散及变更公司形式等重大决策和执行情况;(二)批准设立机构、收购兼并、对外投资、资产购置、资产处置和关联交易等重大事项;(三)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及决算方案、利润分配方案及弥补亏损方案、增加或减少资本方案、发行公司债券或其他有价证券方案、回购股票方案等;(四)监事会认为需要重点监督的其他事项。
第三十八条监事会应当监督聘用、解聘、续聘外部审计机构的合规性,聘用条款和酬金的公允性,外部审计工作的独立性和有效性。
第三十九条监事会应当对保险公司内控合规工作进行监督,指导有关部门对内控合规的有关岗位和各项业务实施全面的监督和评价,重点包括:(一)董事会和高级管理层合规职责的履行情况;(二)董事会的决策及决策流程是否合规;(三)对引发重大合规风险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出罢免的建议;(四)向董事会提出撤换公司合规负责人的建议;(五)依法调查公司经营中的异常情况,并可要求公司合规负责人和合规管理部门协助;(六)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合规职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