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公司监事会运作指引09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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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公司监事会运作指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保险公司监事会运作,提高监事会履职的独立性、权威性和有效性,提升监事会监督能力和水平,完善保险公司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规范性文件,制定本指引。

第二条本指引适用于在中国境内依法设立并设有监事会的保险集团(控股)公司、保险公司和保险资产管理公司。法律、行政法规及监管规定对国有独资保险公司、外资保险公司、上市保险公司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

第三条监事会对股东大会或股东会负责,以保护保险公司、股东、职工、被保险人和其他利益相关者的合法权益为目标。

第四条监事会是保险公司的监督机构,监事会运作应当基于适当组织架构,合理确定职责权利,按照依法合规、客观公正、科学有效的原则,有效履行监督职责。

第二章监事

第一节监事的任免

第五条股东监事由股东大会或股东会选举、罢免和更换;职工监事由保险公司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或其他民主程序选举、罢免和更换。

监事每届任期不得超过三年,可以连选连任。

监事任期从正式任命之日起计算,至该届监事会任期届满时止。监事任期届满未及时改选,或者监事在任期内辞职导致监事会成员低于法定人数的,在改选出的监事就任前,原监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监事职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兼任监事。

第六条保险公司应当在公司章程中规定监事的提名及选举制度,明确提名主体资格、提名及审核程序、选举办法等内容。

鼓励保险公司采取累积投票制选举监事。

第七条保险公司监事会可设监事长一名、副监事长一名,监事长和副监事长由监事会全体监事的过半数选举产生和罢免。

第二节监事的任职资格

第八条保险公司监事在任职前,应当取得中国保监会的任职资格核准。连选连任的监事不需要再次申报任职资格核准。

第九条保险公司申报监事任职资格核准,按以下程序办理:

(一)公司股东大会对拟任监事表决通过;

(二)公司按照中国保监会规定的程序申报拟任监事的任职资格核准;

(三)公司取得任职资格核准批复后进行正式任命。

监事未经任职资格核准的,不得履行监督职务。

第三节监事的职责和义务

第十条监事根据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通过监事会会议和其他合法方式对董事会和高级管理层进行监督,切实维护保险公司、股东、被保险人和其他利益相关者合法权益。

监事个人对监事会决议承担责任,但经证明在表决时曾表明异议并记载于会议记录的,该监事可以免除责任。

第十一条监事可以列席董事会会议、董事会专门委员会会议、高级管理层会议,并有权对会议决议事项提出质询或建议。

第十二条监事对保险公司事务有知情权,同时承担保密义务。保险公司应当保障监事对公司事务的知情权。

第十三条公司应当建立向监事的信息报送制度,规范信息报送的内容、频率、方式、责任主体、保密制度等,使监事能够充分了解公司重大决策事项和经营管理的情况。

监事可以对公司进行调研,及时了解公司的财务、内控、合规、风险管理及其他经营情况。

第十四条监事长履行以下职责:

(一)召集、主持监事会会议;

(二)组织履行监事会职责;

(三)签署监事会报告和其他重要文件;

(四)代表监事会向股东代表大会或股东会报告工作;

(五)法律法规及保险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责。

监事长、副监事长、监事会专业委员会委员除履行监事

职责外,还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监管规定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其职务所要求的其他职责。

第十五条监事行使职权时,保险公司有关人员应当积极配合,不得拒绝、阻碍或者隐瞒,不得进行不当干预。

监事正常行使职权遇到障碍,应当向中国保监会报告。

第十六条监事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对保险公司负有忠实义务。

监事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

监事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的财产。

第十七条监事对保险公司负有勤勉义务。

监事应当每年亲自出席至少三分之二的监事会会议。监事因故不能亲自出席的,可以书面委托其他监事代为出席,但一名监事不应在一次监事会会议上接受超过两名监事的委托。代为出席会议的监事应当在授权范围内行使权力。监事未出席监事会会议,也未委托其他监事代为出席的,视为放弃在该次会议上的投票权。

股东监事每年为保险公司从事监督工作的时间不应少于15个工作日。

职工监事还应当接受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或其他民主形式的监督,定期向职工代表大会等报告工作。

第十八条监事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十九条监事应当积极参加公司和监管机构等组织的

培训,持续具备履行职责所需的专业知识和能力。

第四节监事尽职考核

第二十条保险公司应当建立监事尽职考核评价制度,规范监事尽职考核评价的主体、方式、内容、标准和程序。

监事会应当每年对监事进行尽职考核评价,并向股东大会提交监事尽职报告,同时报送中国保监会。监事会对监事的尽职评价可以包括监事自评、互评和监事会评价等环节,由监事会形成最终的监事尽职评价结果。对监事的年度尽职评价结果应当至少分为三档:称职、基本称职和不称职。监事会应当向被评为基本称职的监事提出限期改进要求。对连续两年被评为基本称职的监事,监事会应当建议股东大会或股东会、职工代表大会等罢免。对被评为不称职的监事,监事会应当建议股东大会或股东会、职工代表大会等罢免。

第二十一条监事尽职报告包括以下内容:

(一)监事出席监事会会议的情况,包括未亲自出席会议的次数及原因;

(二)监事在监事会上的表决情况和发表意见的情况,包括投弃权或者反对票的情况及原因;

(三)监事为监督董事会运作所做的工作及向董事会质询或建议的情况;

(四)监事参加培训的情况;

(五)监事为履行监督职能所做的其他工作及公司认为应当考核评价的其他内容。

第二十二条保险公司应当制定监事报酬制度,明确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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