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3.地下管线安全保护管理办法
(完整版)地下管线保护制度
地下管线保护制度本项目施工范围内各类管线繁多,埋深不一,为做好管线保护工作,防止各类管线事故的发生,依据地铁管理办法和本项目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一、动土前由工程部管线负责人组织对现场主管工程师、管线安全员进行交底;主管工程师对劳务队伍、生产工人进行交底。
二、管线探槽开挖前必须由测量人放出点位,提前设立管线标识牌。
三、动土、钻孔前必须经过管线安全员、测量员、主管工程师签字同意。
四、动土过程中管线安全员要现场监督,检查动土手续是否完善,监督操作是否规范、土体是否稳定、支护是否及时等,发现隐患有权要求停止作业。
五、依据图纸探槽开挖到指定深度后仍无地下管线时,管线安全员要及时查找原因寻探管线,原因未调查清楚、管线未寻探到之前不得进行下道工序。
六、发现地下管线后管线负责人必须及时联系相关产权单位进行确认并设立(更新)标示牌。
七、待产权单位确认完成后,管线负责人及时将《填写地下管线确认单》报监理审批后方可回填。
八、由管线负责人组织对地下管线确认完成后,进行下一步交底(需要进行现场保护的进行现场保护;需要等待临时迁改的先进行现场保护;产权单位明确废弃的管线现场进行拆除封堵;对于未知的管线进行报纸公示,公示期后未有产权单位的依据管道性质进行现场处理)。
处理完成后,由项目总工组织管线负责人、主管工程师、管线安全员进行验收。
九、对于公示后仍无回应,管线负责人经得项目部主管生产副经理、监理、业主逐级同意后,组织主管工程师、管线安全员签字同意后废除,废除过程主管工程师和管线安全员必须现场旁站监督。
管线废除后由工程部对管线安全员、现场主管工程师、劳务队伍、生产工人进行管线废除交底。
十、对于临近动土、打桩作业及存在隐患的部位管线,现场测量员、安全员、主管工程师、管线负责人制定出保护方案(防护、小范围迁改、隔离等保护措施),经主管领导和监理同意后实施,实施过程中管线安全员、主管工程师等必须现场旁站监督。
临近管线50cm范围内的动土、打桩作业不得在夜间进行。
工程建设地下管线设施安全保护管理办法
工程建设地下管线设施安全保护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切实做好施工作业现场及其毗邻区域内地下管线设施安全保护工作,防范损坏地下管线设施,保障施工安全和城市运行正常,根据《建设工程安全管理条例》、《市燃气条例》、《市燃气管线安全保护办法》、《市地下管线管理暂行办法》和《市城市轨道交通运营管理办法》等法规标准,结合工程建设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地下管线设施是指地下管线和城市轨道交通设施。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施工作业是指动土(挖掘、钻孔、打桩、顶进等)、注浆、爆破(振动)、降水、管线改迁以及其他可能危害地下管线设施的活动。
第四条施工作业现场是指从事工程建设活动时经批准占用或勘察的场地;毗邻区域是指施工作业现场边界外受施工作业影响范围的区域,其大小应不少于地下管线设施的安全保护范围和安全控制范围。
第五条地下管线设施保护工作建立全过程责任追溯制度,各单位应制定“地下管线设施安全保护流程”(参见附件1),明确关键环节的责任人、检查人。
责任人对保护工作要求落实负责,检查人对责任人的责任落实情况进行检查。
发现责任落实不到位的,应要求责任人整改。
未明确责任人、检查人的,相应责任由单位或部门负责人承担。
第六条本办法适用于市集团有限公司管理或代建的工程建设的地下管线设施安全保护。
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对地下管线设施保护另有规定,从其规定。
第二章建设单位职责第七条工程管理部门(包括建设总部、物业开发总部及其他工程管理部门,下同)负责对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监测等单位履行地下管线设施安全保护职责进行监督、检查与考核,部门主要负责人是所管辖工程范围内的地下管线设施安全保护的建设单位直接管理责任人,应明确管线设施保护关键环节的责任人和检查人。
责任人履行建设单位的地下管线设施保护具体职责。
第八条工程管理部门应组织地下管线设施调查,采取以下合法途径获取施工现场及毗邻区域内的地下管线设施资料:(1)向市城建档案管理机构、规划国土部门、管线设施产权单位或管理单位查询;(2)建设单位已有的资料;(3)从工程毗邻单位获取;(4)委托勘察设计单位进行地下管线设施调查。
地下管线保护措施
地下管线保护措施地下管线是城市基础设施的重要组成部分,对于保障城市的正常运行和居民的生活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
在建设和使用过程中,需要采取一系列的管线保护措施,以确保其安全运行和延长使用寿命。
本文将阐述地下管线保护措施的相关内容。
首先,地下管线的布置要注意管线之间的间距和深度。
不同类型的管线应预留适当的间距,以避免相互干扰或者受到外部机械影响。
同时,管线的深度也要根据地面的使用情况和所处位置进行设置。
在车辆通行频繁的道路或者重要场所,如机场、火车站等,应将地下管线埋深加大,以防止车辆行驶过程中对管线的损坏。
其次,地下管线施工中要注意材料的选择和质量控制。
管线的材料应符合国家标准和相关法规要求,并进行检测和鉴定。
管线的质量控制是保障其安全运行的重要环节,要确保管线的强度和耐腐蚀性能。
第三,对于已经铺设的地下管线,要加强巡视和维护保养。
定期开展巡视工作,查看管线的使用情况和可能存在的问题,及时进行维修和更换。
利用现代化的监控设备和技术手段,对管线进行实时监测,并建立健全的管理系统,提高管理效率。
第四,保护地下管线不受外界施工活动的影响。
在进行道路、桥梁等工程施工时,要提前了解管线的位置和布置情况,并采取相应的保护措施。
可以采用多种技术手段,如地下雷达、全站仪等,对管线进行实时定位和监测,避免施工过程中对管线的损坏。
第五,对于高危区域的地下管线,要设置警示标识和隔离措施。
在特殊区域,如化工厂、油库、核电站等,要设置相应的警示标识,并采取有效的隔离措施,防止外界人员无故靠近或者误操作造成事故。
第六,加强对地下管线管理的法律法规建设。
建立完善的法律法规制度,对地下管线的建设、维护和使用进行规范。
加强对违规行为的处罚和监督,形成严格的法律责任制度,提高违规成本。
在总结中,地下管线的保护措施是一个综合性的工程,需要统筹规划、科学施工和精细管理。
只有做好管线的保护工作,才能保障城市的正常运行和居民的生活安全。
地下管线安全管理制度范文
地下管线安全管理制度范文地下管线安全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障地下管线的安全运行,维护社会公共利益,根据《地下管线安全管理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管理制度。
第二条本管理制度适用于国家、地方各级行政机关、企事业单位、非营利组织等使用和管理地下管线的单位和个人。
第三条地下管线安全管理的原则是“安全第一,预防为主”。
第四条地下管线安全管理的目标是确保地下管线设施的安全稳定运行,预防和减少事故发生,并及时处置事故,保障公众生命财产安全。
第二章管理职责第五条地下管线安全管理主要由以下部门负责:(一)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负责地下管线的规划、设计、建设和维护管理工作;(二)公安机关负责地下管线安全监管,并组织相关部门进行安全检查和事故调查处理工作;(三)沿线单位和个人负责地下管线的使用和管理工作,并按照规定参与事故应急救援工作;(四)各级政府协调地下管线安全管理工作,加强宣传教育和培训工作。
第六条地下管线使用和管理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地下管线安全管理机构,明确责任分工,依法承担地下管线的安全管理责任。
第七条地下管线使用和管理单位应当制定和完善地下管线安全管理制度,明确各类责任人的职责和权限,并进行全员培训,提高全体员工的安全意识和应急处置能力。
第八条地下管线使用和管理单位应当加强对地下管线的检修与维护工作,确保设施的正常运行和安全可靠。
第九条地下管线使用和管理单位应当建立地下管线使用档案,记录有关信息,并及时更新。
第十条地下管线使用和管理单位应当定期组织安全应急演练,加强应急救援能力的训练和提高。
第十一条地下管线使用和管理单位应当建立安全隐患排查制度,定期进行安全检查和隐患排查,及时消除安全隐患。
第三章安全风险评估第十二条地下管线使用和管理单位应当定期对地下管线设施进行安全风险评估。
第十三条安全风险评估应当对地下管线设施的关键环节、敏感区域、技术设备等进行重点评估,确定安全风险等级。
第十四条安全风险评估结果应当及时报告上级主管部门,并按照要求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
城市地下管线管理办法
城市地下管线管理办法随着城市规模的不断扩大,地下管线的建设也越来越重要。
城市地下管线的管理对于城市的安全和稳定运行具有重要意义。
本文将介绍城市地下管线管理的相关法规及管理办法。
相关法律法规在我国,地下管线的管理受到法律法规的严格规定。
其中,最重要的是《城市地下管线建设管理条例》。
该条例于2003年颁布实施,对城市地下管线的建设和管理进行了全面规定。
除此之外,相关的法律法规还有《电信条例》、《燃气管理条例》等。
这些法律法规都明确规定了地下管线的建设和管理的主体责任、安全保障等方面的内容。
地下管线管理的主要内容管线建设在地下管线建设过程中,市政和地下设施建设单位应当制定详细的建设方案,建立健全的管理机制,确保管线建设符合安全、环保、节能、节地的要求。
管线使用地下管线的使用是管线管理的重要环节。
市政和地下设施建设单位应当在使用前进行全面检查,保证管道的质量、检查管道是否存在泄漏等问题。
管线维护管线的正常运行需要对其进行维护,包括定期巡查、维修、更换等工作。
在进行维护工作时,应当遵循相关法律法规,确保维护工作的安全和有效性。
管线安全管线的安全是地下管线管理的核心内容。
管线的维护、检查、更新都应当以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为前提。
对于涉及到人民生命安全的管线问题,应当立即进行处理,做到尽快排除隐患。
管线保护为了保障地下管线的安全和正常运行,应当加强管线保护。
在管线周围建设警示标记,设置安全防护措施等措施,确保地下管线不会受到侵害或者损坏。
管线管理的现状及未来目前,我国的城市规模不断扩大,地下管线的建设也越来越多。
但是,在管线管理方面还存在不少问题,例如管线管理不够严格等问题。
为了解决这些问题,我们应当加强管线管理,强化行业标准建设,完善管线建设与维护机制,建立健全的责任体系。
只有这样才能确保地下管线的安全和可靠地运行,从而为城市的发展做出贡献。
结论地下管线的建设和管理是城市管理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的关键环节。
城市地下管线管理办法
城市地下管线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城市地下管线管理,合理开发利用城市地下空间,规范地下管线的规划和建设,保障地下管线安全运行,根据《城乡规划法》、《城市道路管理条例》和《山东省城市施工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地下管线,是指城市供水、排水、燃气、热力、电力、电信、工业、人防、地铁等地下管线工程及附属设施。
第三条城市规划区地下管线规划、建设、档案信息和维护管理等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地下管线的建设和使用遵循统一规划、统一管理、节约资源、保障安全的原则。
第五条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负责中心城区地下管线的普查测绘、信息系统和动态管理工作。
市规划主管部门负责地下管线的规划编制和管理工作。
市国土资源、城管执法等部门依据各自职责,共同做好地下管线的管理工作。
第二章规划管理第六条市规划部门应当组织有关部门编制地下管线专项规划。
编制控制性详细规划时,应当根据城市总体规划的要求,对各类地下管线及其附属设施作出综合安排。
第七条新建的各类管线,应当敷设于地下。
已建成的架空管道应结合城市道路建设和其他市政工程或社区重建,逐步改为地下敷设。
第八条新建、改建、扩建城市道路的,应当统一规划,总体设计及管线位置布置。
第九条各种地下管线的位置、走向、埋深应当综合规划,遵守下列原则:(一)地下管线的走向宜平行于规划道路中心线,并与地下隐蔽性工程相协调,避免交叉和互相干扰;(二)同类管线原则上应当合并建设,严禁空中扩容;(三)新建管线避让已建成管线,临时管线避让永久管线,非主要管线避让主要管线,小管道避让大管道,压力管道避让重力管道,可弯曲的管道避让不宜弯曲的管道;(四)地下管线埋深及各种管线的最小水平净距、最小垂直净距以及与建筑物、构筑物、树木等的净距,按照国家有关技术标准执行。
第十条新建、扩建地下管线工程,建设单位应当向市规划主管部门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申请时,建设单位应到市城乡建设档案管理机构了解本标段地下管线现状,并向市规划主管部门提交现状图。
地下管线安全保护管理办法
43.地下管线安全保护管理办法(总12页)--本页仅作为文档封面,使用时请直接删除即可----内页可以根据需求调整合适字体及大小--茅洲河流域(宝安片区)水环境综合整治项目九标段地下管线安全保护管理办法审批:审核:编制:中国水利水电第六工程局有限公司茅洲河流域水环境综合整治工程宝安九标项目经理部2016年3月地下管线安全保护管理办法第一节相关单位职责第一条城市地下管线是指建设于城市地下的给水、排水、燃气、热力、电力、通信、有线电视及其他用途的管线(含附属设施)、管线共同沟及其相关的地下空间设施。
第二条建设单位的责任:(一)履行管线会签手续。
向项目经理部提供施工现场及毗邻区域内的地下管线资料,并保证资料的真实、准确、完整。
(二)组织管线交底会。
建立项目经理部和各管线单位之间的联络协调机制,明确相关各方在地下管线保护方面的责任。
(三)及时处理管线单位和施工、监理单位报告的事关地下管线安全的问题和事项。
(四)及时认可因保护、避让和探测地下管线产生的费用。
(五)预先向市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报告需停水、停电等有可能影响灭火救援的作业事项。
第三条勘察、设计和监理单位的责任:(一)勘察单位在勘察作业时,应当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和操作规程,采取措施保证地下管线及其附属设施的安全。
在勘探前积极与业主沟通查询施工范围及施工影响范围内的管道现状资料,将孔位等图纸资料发至相关产权联系人,明确钻孔是否可能影响所属单位的管线(即是否位于保护范围以外)。
如存在风险,需说明可能造成影响钻孔的移动方向和距离,经产权单位人员现场对相应的钻孔进行核查,签字确认。
(二)设计单位应在设计图纸上标明地下管线的位置、埋深、管径大小和材质等。
(三)监理单位应当监督相关单位按本办法履行职责,委派监理工程师对施工行为进行旁站监理,;对因保护、避让和探测地下管线产生的费用及时签证确认;发现项目经理部或相关管线单位的不安全行为,及时予以制止并要求整改;情况严重的,应当要求暂时停止施工,并及时报告建设单位或行业行政主管部门。
完整版)地下管线保护措施
完整版)地下管线保护措施为了保护地下管线的安全,避免在施工中遭到破坏,需要积极协调各方关系,督促施工和管线单位加强沟通和协作,采取积极有效的措施来保护地下管线。
主要需要做以下几方面的工作:一、施工准备阶段的措施1.在开工前,建设单位应组织相关管线单位、施工单位和监理单位参加管线综合调度交底会。
管线权属单位应向施工单位清楚地交底管线的性质、走向、埋深、管径以及管线的变化情况,并派出监护人员到施工现场。
施工单位项目部技术负责人在制定施工组织设计方案时,应从现状管线保护角度考虑方案的可操作性和安全性,从方案上保证管线安全。
2.施工单位取得各种地下管线资料后,应对照现场和图纸资料互相校核验证。
建立健全地下管线安全保证体系,项目部应设专职安全员,作业队伍应进行三级安全教育和安全技术交底,应挑选技术水平过硬的机械操作人员,并对操作人员进行安全施工技术交底。
制定安全生产责任制,明确奖惩措施,责任落实到人。
3.现场地下管线的详细调查可以采用以下方法:⑴挖探坑:这是市政施工长期以来探明地下管线的主要方法。
探坑应采用铁锨薄层轻挖,不宜使用羊镐、钢钎等尖锐工具。
根据现场情况确定探坑的间距,通过两处以上探坑暴露的管线情况来推断该种管线的大致走向和埋深等信息。
⑵采用管线探测仪探测:在对地下管线的勘测中,采用科学的手段人工开挖结合现代测绘技术、仪器,如XXX生产的noggin250系列管线成像雷达,即可有效的探测电力、电信、燃气、供热、供水、排水和有线电视等各类地下管线的准确位置和埋设深度等数据,在旧路开挖前进行全面探测,与现有管线图纸资料对照复核,以获得地下管线的准确信息。
⑶与各管线单位专业监护人员进行交流,请他们介绍一下管线的分布情况,施工中应该注意的事项,对工程的安全、进度十分有利。
⑷根据经验,仔细观察,合理判断分支管线的埋设位置和种类。
重点观察部位:大路口处四周集中穿路管线,沿线单位处支管接入情况,一般从检查井盖位置可以看出管线的大致走向;电线杆引下线、配电柜至附近电力检查井之间应小心地下敷设的电力电缆。
城市地下管线管理办法(2020新版)
( 安全管理 )单位: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姓名: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日期: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精品文档 / Word文档 / 文字可改城市地下管线管理办法(2020新版)Safety management is an important part of production management. Safety and production are inthe implementation process城市地下管线管理办法(2020新版)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城市地下管线管理,合理开发利用城市地下空间,规范地下管线的规划建设行为,保障地下管线安全运行,根据《城乡规划法》、《城市道路管理条例》和《山东省城市建设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地下管线,是指城市供水、排水、燃气、热力、电力、电信、工业、人防、地铁以及其它地下管线工程和附属设施。
第三条在本市城市规划区域内地下管线的规划、建设、档案信息和维护管理等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地下管线的建设使用遵循统一规划、统一管理、节约资源、保障安全的原则。
第五条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中心城区地下管线的普查测绘、信息系统和动态管理工作。
市规划主管部门负责地下管线的规划编制和管理工作。
市国土资源、城管执法等部门依据各自职责,共同做好地下管线的管理工作。
第二章规划管理第六条市规划主管部门应组织相关部门编制地下管线专项规划。
编制控制性详细规划时,应当根据城市总体规划的要求,对各类地下管线及其附属设施作出综合安排。
第七条新建的各类管线,应当敷设于地下。
已建成的架空管线应结合城市道路建设等市政工程或小区改造逐步改为地下敷设。
第八条新建、改建、扩建城市道路的,应当统一规划,统筹设计安排管线通过的位置。
第九条各类地下管线的位置、走向、埋深应当综合规划,遵守下列原则:(一)地下管线的走向宜平行于规划道路中心线,并与地下隐蔽性工程相协调,避免交叉和互相干扰;(二)同类管线原则上应当合并建设,严禁空中扩容;(三)新建管线避让已建成管线,临时管线避让永久管线,非主要管线避让主要管线,小管道避让大管道,压力管道避让重力管道,可弯曲的管道避让不宜弯曲的管道;(四)地下管线埋设的深度和各类管线的最小水平净距、最小垂直净距以及与建筑物、构筑物、树木等的净距,按照国家有关技术标准执行。
管线保护安全管理制度
管线保护安全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对管线的保护和管理,防止安全事故的发生,提高管线安全运行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管线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安全管理制度。
第二条本安全管理制度适用于所有管线的设计、施工、运营和维护单位,以及管线使用单位,对管线的建设、运行及管理提出具体要求。
第三条管线管理单位应当建立健全管线安全管理制度,明确责任分工,划定管理范围,加强对管线的监督和管理,保障管线的安全运行。
第四条管线管理单位应当成立管线安全管理部门,配备专业技术人员,负责管线的安全管理工作。
第五条管线管理单位应当加强与相关单位的沟通和协作,建立健全联合应急救援机制,共同维护管线的安全运行。
第二章管线安全管理第六条管线管理单位应当对管线进行定期检查和维护,保持管线设施的完好性,及时排除安全隐患。
第七条管线管理单位应当建立管线档案,完善管线信息管理系统,记录管线的基本情况、运行状况和维护记录,为日常管理提供依据。
第八条管线管理单位应当进行管线安全技术培训,提高从业人员的安全意识和应急处置能力,确保管线的安全运行。
第九条管线管理单位应当配备必要的安全设备和应急救援装备,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提高对管线安全管理的水平。
第十条管线管理单位应当定期进行安全评估和风险分析,加强对管线的监测和预警,做好事故应急预案和演练工作,确保管线的安全运行。
第三章管线保护第十一条管线管理单位应当制定管线保护计划,加强对管线周边环境的管理,避免外来破坏和人为损害。
第十二条管线管理单位应当对施工单位和使用单位进行安全教育,明确管线使用规定,防止对管线设施的损害。
第十三条管线管理单位应当制定管线保护措施,加固管线设施,设立安全警示标志,保障管线的安全运行。
第十四条管线管理单位应当建立管线巡查制度,加强对管线的监督检查,及时发现和处理安全隐患,确保管线的安全运行。
第四章管线监督第十五条管线管理单位应当接受政府监管部门的监督和检查,及时报告管线事故和问题,配合政府的安全督导工作。
地下管线、建(构)筑物设施调查及保护管理办法
地下管线、建(构)筑物设施调查及保护管理办法第一章目的为了确保施工过程中结构本身及周边环境安全,对地下管线、建(构)筑物等设施的结构形式、使用年限等情况进行详细调查,有针对性的制定改移或保护措施,特制定此管理办法。
第二章适用范围本管理办法适用于乌鲁木齐市轨道交通工程。
第三章各单位职责第一条建设管理单位负责组织各参建单位与管线权属单位建立沟通、协调、配合机制。
对地下管线、建(构)筑物设施等资料的收集和及时移交负责。
第二条地下管线、建(构)筑物设施调查单位对调查范围内管线、建(构)筑物设施资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负责。
第三条管线综合设计单位对拟改移管线改移路由的可行性负责。
第四条土建设计单位对所提供调查范围的准确性负责,对地下管线、建(构)筑物设施的改移或保护提出具体的建议,并对地下管线、建(构)筑物设施保护方案的可实施性、经济性负责。
第五条施工单位对施工过程中影响范围内的地下管线、建(构)筑物的安全性负责。
第四章主要工作内容:第六条建设管理单位(一)工程开工前,建设管理单位要及时组织管线权属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召开地下管线、建(构)筑物设施改移、保护启动配合会,全面沟通工程情况和地下管线、建(构)筑物设施情况,共同研究确认地下管线、建(构)筑物设施改移或保护方案及完成时限。
(二)建设管理单位要及时将地下管线、建(构)筑物设施的资料完整地移交给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调查单位,并办理移交手续。
(三)督促监理、施工单位做好地下管线、建(构)筑物设施的保护工作,加强对地下管线、建(构)筑物设施保护的过程控制。
第七条土建设计单位(一)负责给管线、建(构)筑物设施调查单位提供地下管线、建(构)筑物设施调查需求,确定调查范围,并提供相关图纸资料。
(二)负责给管线综合设计单位提供初步设计图纸资料及本阶段的工程筹划,并配合完成第一版管线综合设计。
(三)负责在施工设计图中标明工程所涉及的地下管线、地下建(构)筑物设施的种类、位置、结构形式,对地下管线、地下建(构)筑物设施的改移或保护提出建议。
地下管线安全管理办法
南通市市级建设工程施工现场地下管线安全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制定本办法的背景:危害城市公共安全;影响市民正常生活;影响企业正常生产经营;影响政府威望。
城市建设与地下管线保护的矛盾突出地下管线事故频发(危害性大、影响面广、隐蔽性强、预防和控制手段复杂)城市建设快速发展减少事故构建和谐化解矛盾规范行为建设方:建设、施工、监理、设计、勘察【多元多方】管线方:水、气、热、强电、弱电等【复杂性与多头管理】第一条为了规范建设工程施工现场地下管线安全管理,保障施工过程中相关地下管线的安全,根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南通市市政工程设施管理条例》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指地下管线是指敷设于地下的给水、排水、燃气、热力、电力、照明、通信、有线电视管线及其他用途的各类地下管线、管沟及其附属设施。
企事业单位自用的地下管线、军事专用地下管线的建设管理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执行。
第三条本办法所指管线单位为地下管线产权或管理单位;所指施工单位为在地下管线安全距离内从事新建、改建、扩建、维修、养护工程的工程项目承建单位。
第四条城市地下管线的安全管理实行业主负责制,主要由管线产权或管理单位负责。
如管线产权单位和管理单位属于不同独立法人单位时,管线安全的监督工作由管理单位负责。
市市政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市建设工程施工现场地下管线安全的综合协调和监督指导工作。
建设、供电公司、自来水公司、燃气公司、市园林、及电信、移动等部门依据各自职能,按本办法履行各自在施工现场地下管线安全监管方面的职责。
第五条地下管线保护范围或安全距离内,与新建、改建、扩建、维修、维护工程相关的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必须遵守安全生产法律、法规,保证地下管线的安全,依法承担安全生产责任。
第二章地下管线的探查和保护主要是按照我单位多年来,特别是地下通道和人民路改造过程中总结出的市政工程毗邻各类地下管线施工作业规范,分别对“索(资料索取)、标(地下管线位置的现场标注)、探(地下管线探查)、护(对探明的地下管线的保护)、检(对探明的地下管线的检测)、埋(地下管线的填埋)、验(对填埋后地下管线的检验)”六个步骤提出了具体、详细的规范。
地下管线保护管理办法
地下管线保护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维护公司正常的生产秩序和设施安全,进一步加强工程施工过程管控,确保工程实施过程中地下管线得到应有的保护,降低项目投入成本,保障施工周期,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应于公司管辖范围内所有工程项目。
第三条保护对象为:直埋线缆(含:动力、信号、控制、检修、照明、通信、光缆等)、给排水管道和其他隐蔽设施,以及地下向地面延伸的管架、管线和地面标识(以下简称:地下管线)。
第二章管理职责第四条工程管理公司是公司保护地下管线工作的职能部门,负责保护地下管线管理办法的制定,并对各单位地下管线的管理进行监督与检查,负责对违规及事故责任的调查、认定和处理。
第五条施工单位负责编制地下管线成品保护专项施工方案,并具体组织实施,监理公司和项目部负责方案的审核和实施过程中的监督、检查。
第六条项目部负责召集相关单位摸清施工现场地下管线布置情况,做好地下管线保护交底工作,协助施工单位办理开工审批手续。
第七条按照公司供能管线分工管理的规定,确认单位应不断完善区域内的地下管线分布图,提高确认质量,并对此负责。
公司负责涉及水、暖、电、通信等管线变更工程的及时复测,并更新管线布置图。
第八条确认单位在负责分管的动力电缆和重要输水管道、通讯电缆、光缆的路径上,应当按照技术规范、标准和需要,设置醒目的“下设管线,禁止挖掘”的地面标识,并保持完好。
第三章现场管理第九条对于基槽开挖、改造等暗藏管线和线缆走向不明的分部、分项工程施工前,要求施工现场制定详细的专项施工方案,经监理、项目部等单位人员审查后实施;同时要求施工单位在该区域施工前进行预先探测。
第十条监理公司和项目部必须严格要求施工单位按已审批的施工方案组织施工,保护好地下管线,确需破坏的必须履行审批手续,并保证恢复质量。
第十一条工程开工前,要求各项目部组织公司相关部门、单位技术人员详细进行施工图审查,加强地下管线的审查力度,并组织参会人员进行现场技术交底,现场签字确认。
地下管线安全管理制度
地下管线安全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地下管线的安全管理,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保护环境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国家、地方各级有关部门、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等地下管线安全管理工作。
第三条地下管线安全管理工作应当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加强安全管理,预防事故发生,及时处置事故,确保地下管线运行安全。
第四条相关部门、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应当建立健全地下管线安全管理制度,加强责任落实,确保地下管线安全稳定运行。
第五条各级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地下管线安全管理工作的领导,强化监督检查,推动各项制度落实。
第二章组织体系第六条地下管线安全管理应当建立健全领导责任制,各级地方人民政府负有地下管线安全的最高领导责任,相关部门、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负有地下管线安全的具体管理责任。
第七条组织机构设置应当合理,责任分工明确,协调顺畅,协同作战。
第三章安全责任第八条地下管线安全责任属地方人民政府、地下管线管理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维护单位和使用单位。
各方依法承担地下管线安全生产的主体责任。
第九条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地下管线安全责任制度,落实地下管线安全的最高领导责任。
第十条地下管线管理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地下管线安全责任制度,落实地下管线运行的具体管理责任。
第十一条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地下管线安全责任制度,落实地下管线施工和监理的具体管理责任。
第十二条维护单位和使用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地下管线安全责任制度,落实地下管线维护和使用的具体管理责任。
第四章安全管理第十三条地下管线安全应当遵循"预防为主、综合治理、分级负责、保障安全、规范管理"的原则,加强监管、强化管理、规范运行。
第十四条地下管线应当在规定的范围内进行定期巡视、检测,发现问题及时处理,确保管线的正常运行。
第十五条地下管线应当建立完善的事故应急预案,对可能发生的事故进行预防和处置演练,确保一旦发生事故能够迅速、有效地处置。
地下管线保护方案及措施
地下管线保护方案及措施地下管线保护方案及措施在进行地下管线处理前,需要进行准备工作。
首先,要向业主及监理单位的相关人员仔细咨询了解施工区域内的地下管线的种类、用途、数量、走向、埋置深度等,并请业主提供相关的图纸资料,以此作为制定地下管线防护措施的依据。
其次,需要进行实地勘踏,以便发现设计提供的图纸信息局部与实地不符的情况,并及时进行确认。
各类管线防护措施包括探沟开挖。
首先,根据图纸信息和实地勘探资料,确定管线大概位置。
然后,通过开挖探沟,找出浅埋地下管线。
在探沟开挖前,需要确保施工区域内不得堆放各种物资、设备,各种车辆机械不得驶入本区域。
探沟开挖必须使用人工。
成立6人的探沟开挖及管线保护施工队,专门负责探沟开挖工作。
在开挖时必须小心,用铁锨轻轻挖掘,不得用镐。
发现土质发生变化时应改用木钎将覆盖物清除干净,以保证不损坏地下管线。
探沟开挖深度不低于0.8米,宽度不小于0.5米(如发现地下管线时需扩大范围),开挖时重点放在电缆井、过路保护管、过路盖板、用电设施、监控设施附近。
在整个施工区内及排水沟开挖范围内呈“之”字形进行,探沟范围应超出施工边界外1米。
采用开挖探沟的方式,首先沿施工现场周边(距边线1-2米)开挖四条探沟,再根据业主提供的地下管线方位及周边开挖的探沟所露管线,垂直其管线每隔10米挖一条长度2米左右探沟。
探沟的宽度为0.6米,总体深度不小于0.8米。
在开挖过程中,发现地下管线要及时报告现场工程师(必要时报业主及监理),在现场工程师的监视下轻轻扩宽范围,探明管线的种类、规格、根数、走向和深度并作记录。
同时要采取清理周边大块石渣土块,用细土拖住管线底部(不得使其悬空),上用木板封盖,插上彩旗作标记,专人负责监护等重点防护措施。
将发现的地下管线全部清理暴露出地面,不留死角,探明管线路径、埋深。
现场施工人员需认真检查,不能漏挖、错挖。
在挖出的电缆旁立警示牌,并用砖、砂等暂时覆盖保护并及时上报机场相关部门进行确认,确定保护方案进行保护。
城市地下管线管理办法
城市地下管线管理办法目录1.前言2.管理范围3.管线分类4.管线建设和维护5.风险管理和应急措施6.管理机制7.执法监督和法律责任8.结语前言城市地下管线是城市基础设施的重要组成部分,它们连接着给予城市发展所需的基础设施,例如自来水、煤气、电力、通讯、供热等等。
然而,城市地下管线的建设和维护需要进行合理的管理。
否则,管线的老化和破损会带来安全风险。
因此,建立城市地下管线管理办法非常重要。
本文旨在介绍城市地下管线管理的一般规定,强化对公共基础设施的维护保障,增强城市安全风险防范能力。
管理范围1.本管线管理办法适用于城市地下管线系统的运营、维修、管理人员以及直接参与管线施工相关的企事业单位等。
2.城市地下管线管理办法涉及到的管线包括:–自来水管线–煤气管线–电力管线–通讯管线–燃气管线–给排水管线–供热管线等管线分类城市地下管线按照功能可以分为以下几类:1.供水管线2.给水及消防水管线3.排水管线4.给排水污管线5.给气管线6.通讯光缆等通信管线7.供暖管线等管线建设和维护1.建设过程管理–管线建设过程应符合国家和地方的施工规范及相关标准;–在施工前,必须经过环保和安全评价及听证公告程序;–施工过程中应定期组织检查,确保施工符合相关要求及技术规范;–使用建材、设施等应具备符合施工标准的合法证明文件,确保合法来源及合格品质。
2.维护管理–市政公用部门之间会定期组织相关专业部门对城市管网设施进行巡查、排故、维护等;–明确维护工作的持续性,确保维护效果持久,降低维护成本;–管网设施维护和更新应有错位衔接,以最大限度地降低城市管网的维护成本并以最佳方式满足市民需求;–设立应急维护专项基金,确保管网应急维护所需资金足额支持。
风险管理和应急措施1.风险管理–对管线进行日常监测,掌握其状态并及时发现问题;–建立信息化系统,在数据中心中管理管线的相关信息;–明确人员职责,确保管线维护的有序开展。
2.应急措施–建立应急处理机制,标准化应急处理流程,加强应急预案编写及应急员工培训;–提高员工应急处置技能,采取综合多方面措施,防止恶性事故的发生和扩散;–开展定期应急演练,考核应急处理演练效果。
《深圳市地下管线管理办法》
《深圳市地下管线管理办法》为加强深圳市地下管线管理,保护市民生命财产和城市安全,保障地下管线正常运行,制定了《深圳市地下管线管理办法》,下面是详细内容。
《深圳市地下管线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本市地下管线管理,保护市民生命财产和城市安全,保障地下管线正常运行,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地下管线的规划、建设、维护和信息档案管理等活动,但企事业单位、居民住宅区等用地红线范围内自用的生产、生活管线以及海域范围内的地下管线除外。
法律、法规、规章对燃气、石油管道安全管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地下管线,是指建设于地面以下的给水、排水、热力、电力、通信(含交通信号、公共监控)、燃气、石油及其他物料输送等管线、管沟及其附属设施。
本办法所称地下管线工程,是指新建、改建或者扩建地下管线及其附属设施所进行的规划、勘察、设计、施工、测绘、验收等各项技术工作和建设工程实体。
本办法所称道路,是指城市道路和公路,以及桥梁、隧道和其他附属设施。
第四条地下管线管理遵循科学规划、统筹建设、协调管理、信息共享、保障安全、提升质量的原则。
经营性用途的地下管线使用地下空间的,逐步实行有偿使用。
从事地下管线规划、建设、维护及信息档案管理等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以及相关保密法规、规章的要求。
第五条规划国土部门负责地下管线的规划用地管理、测绘管理以及综合协调工作,会同城建档案管理机构负责地下管线的信息管理。
交通运输部门负责监督管理由其颁发施工许可的与道路建设项目主体工程同步建设的地下管线工程建设,协调配合道路用地红线范围内的地下管线日常维护和应急抢险工作。
水务部门负责监督管理给水、排水等与水务主体工程同步建设或者单独建设的水务地下管线工程建设,负责给水、排水地下管线等水务设施日常维护和应急抢险。
住房建设部门负责监督管理其他市政地下管线工程建设。
地下管线维护安全管理规定
地下管线维护安全管理规定地下管线是指埋于地下的各类管道,在现代社会中扮演着至关重要的角色,包括供水管道、污水管道、天然气管道、通讯光缆等。
然而,由于管道埋设深度较大,隐蔽性强,一旦发生问题往往给社会带来巨大的风险和损失。
为了保障公共安全和防止事故发生,地下管线维护安全管理规定应当被正确执行。
首先,地下管线的维护安全管理规定是非常重要的。
规定的制定旨在保障各类地下管线的安全运行,防止事故发生。
这些规定覆盖了管道的建设、维护、监督等各个环节,确保相关单位和个人能够按照标准进行操作和管理。
此外,这些规定还包括了相关的管理机构和人员的责任和义务,以及对违反规定的处罚措施。
只有这样,才能从根本上保障地下管线的安全。
其次,在地下管线的维护安全管理规定中应注重技术标准和专业知识的要求。
地下管线的维护安全需要大量的技术和专业知识支持。
在规定中,需要对不同类型的管道给予明确的建设、维护和管理要求。
例如,在石油和天然气管道规定中,要求在施工过程中必须进行特定的测试和检查工作,以确保管道的完整性和安全性。
此外,对于通讯光缆等高科技管道,还需要有专业的人员进行运维,保证其正常工作。
再次,地下管线的维护安全管理规定需要注重全员安全意识的培养。
地下管线安全不仅仅依赖相关单位和人员的遵守规定,更需要广大民众的支持和配合。
因此,在制定规定的同时,需要加强宣传和教育,提高公众对地下管线安全的认识和重视程度。
在日常生活中,公民应该了解管线的大致位置,避免无故的挖掘行为,以免损坏地下管线。
同时,公民也应该增强报警和自救能力的培养,以便在发生事故时能够第一时间采取应急措施。
最后,地下管线的维护安全管理规定需要不断完善和更新。
地下管线技术和设备在不断发展和改进,相关安全管理规定也需要与时俱进。
在新技术应用和新工艺出现时,相关部门应及时进行调整和更新,以适应新的安全管理需求。
这是保障地下管线安全的重要保证,需要相关部门和专家的密切合作,确保规定的科学性和有效性。
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山西省城市地下管线管理办法的通知
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山西省城市地下管线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山西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21.12.29•【字号】晋政发〔2021〕49号•【施行日期】2022.0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市建设正文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山西省城市地下管线管理办法的通知晋政发〔2021〕49号各市、县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委、办、厅、局:现将《山西省城市地下管线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山西省人民政府2021年12月29日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规划和建设第三章维护和管理第四章综合管廊第五章法律责任第六章附则山西省城市地下管线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城市地下管线建设管理,保障城市地下管线有序建设和安全运行,合理开发利用地下空间资源,提高城市综合承载能力和高质量发展水平,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城市地下管线包括建设于城镇开发边界内的地下供水、排水(包括雨水和污水)、再生水、燃气、热力、照明、通信、广播电视、消防、交通信号、公共视频监控、工业、电力、石油、煤炭等管线(含附属设施,包括延伸至地面的附属设施)及用于集中敷设上述管线的综合管廊。
本办法所称地下管线综合管廊,是指用于容纳多种公用设施地下管线的构筑物。
第三条本省城镇开发边界内地下管线的规划、建设、运营、维护及信息管理,适用本办法。
法律、法规、规章对地下管线管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四条城市地下管线管理应遵循政府主导、综合协调、科学规划、统筹建设、权责明晰、动态监管、信息共享、安全运行的原则。
第五条各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负责城市地下管线的规划管理,发展改革部门负责城市地下管线建设项目的立项审批管理,财政部门负责城市地下管线项目及信息系统建设管理运行资金保障管理。
住房和城乡建设、交通运输、人民防空、应急管理、能源、公安、广播电视、通信等相关部门(以下简称地下管线专业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地下管线相关管理工作。
地下管线安全管理制度
地下管线安全管理制度地下管线是指埋设在地下的各类输送设备,包括燃气管线、输油管线、电力线缆等。
它们在现代社会中起着重要的作用,为人们的生活提供了便利,但由于其潜在的危险性,也给社会带来了安全隐患。
因此,建立一套完善的地下管线安全管理制度是非常必要的。
首先,地下管线安全管理制度需要明确责任。
管线的所有者、经营者和使用者都应该具有安全意识,履行其安全管理职责。
责任明确化可以促使相关责任方对地下管线进行有效的管理和维护,防止发生事故。
此外,需要建立相应的监管机构,以监督管线的运行管理情况,并及时发现和纠正问题。
其次,地下管线安全管理制度需要建立全面的风险评估机制。
在管线建设和运行过程中,风险评估是至关重要的一环。
只有全面评估了管线可能面临的各类风险,才能采取相应的预防和保护措施。
比如,在建设管线时,需要考虑到地质条件、周围环境等因素,选择适当的材料和施工方式;在运行阶段,需要根据管线的不同特点和使用环境,制定相应的维护和修复计划,以保证管线的安全运行。
另外,地下管线安全管理制度需要健全事故应急机制。
尽管我们无法完全避免事故的发生,但可以通过及时的应急措施来减轻其影响。
建立事故应急机制包括制定应急预案、组织应急演练、培训应急人员等。
只有当事故发生时,相关人员能迅速反应、快速处置,才能最大限度地减少损失,保护人民的生命财产安全。
此外,地下管线安全管理制度中还需要加强信息化建设。
信息化技术的应用可以实现对地下管线的实时监控,及时了解管线的运行状态和异常情况。
通过物联网、传感器等技术,可以及时监测管线的温度、压力、泄漏等参数,一旦出现异常情况,即可进行预警和处理。
此外,还可以建立地下管线的信息数据库,对管线的建设、运行、维护等过程进行记录和管理,为日后的管理工作提供参考。
最后,地下管线安全管理制度还需要加强宣传教育。
提高公众对地下管线安全的认知程度,让人们了解地下管线的潜在风险和事故防范措施,提高自我保护意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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茅洲河流域(宝安片区)水环境综合整治项目九标段地下管线安全保护管理办法审批:审核:编制:中国水利水电第六工程局有限公司茅洲河流域水环境综合整治工程宝安九标项目经理部2016年3月地下管线安全保护管理办法第一节相关单位职责第一条城市地下管线是指建设于城市地下的给水、排水、燃气、热力、电力、通信、有线电视及其他用途的管线(含附属设施)、管线共同沟及其相关的地下空间设施。
第二条建设单位的责任:(一)履行管线会签手续。
向项目经理部提供施工现场及毗邻区域内的地下管线资料,并保证资料的真实、准确、完整。
(二)组织管线交底会。
建立项目经理部和各管线单位之间的联络协调机制,明确相关各方在地下管线保护方面的责任。
(三)及时处理管线单位和施工、监理单位报告的事关地下管线安全的问题和事项。
(四)及时认可因保护、避让和探测地下管线产生的费用。
(五)预先向市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报告需停水、停电等有可能影响灭火救援的作业事项。
第三条勘察、设计和监理单位的责任:(一)勘察单位在勘察作业时,应当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和操作规程,采取措施保证地下管线及其附属设施的安全。
在勘探前积极与业主沟通查询施工范围及施工影响范围内的管道现状资料,将孔位等图纸资料发至相关产权联系人,明确钻孔是否可能影响所属单位的管线(即是否位于保护范围以外)。
如存在风险,需说明可能造成影响钻孔的移动方向和距离,经产权单位人员现场对相应的钻孔进行核查,签字确认。
(二)设计单位应在设计图纸上标明地下管线的位置、埋深、管径大小和材质等。
(三)监理单位应当监督相关单位按本办法履行职责,委派监理工程师对施工行为进行旁站监理,;对因保护、避让和探测地下管线产生的费用及时签证确认;发现项目经理部或相关管线单位的不安全行为,及时予以制止并要求整改;情况严重的,应当要求暂时停止施工,并及时报告建设单位或行业行政主管部门。
第四条项目经理部的责任:(一)主动与设计、管线单位沟通,了解管线技术和管理要求,制定管线保护技术措施,落实保护管线安全责任,履行施工手续,遵守作业规程,坚决杜绝盲目冒险的作业行为。
(二)涉及供气、供热、供水、供电、危险化学品等危险性较大或与城市公共安全有关的管线挖掘和顶管工程,应制定专项施工方案和应急救援预案,并征得管线单位同意。
(三)对人工探挖和机械挖掘作业人员进行专项安全教育,安排专人不间断监护毗邻地下管线的机械挖掘作业。
(四)向建设单位报告相关管线单位在管线保护、交叉作业等方面存在的不安全行为。
(五)对管线单位、建设单位和监理单位的警示和告知事项,及时整改和处理。
对本单位无法协调和处理的问题,应及时报告建设单位协调解。
(六)发现无人认领的管线,及时报告建设单位。
经建设单位查询、确认并提出处置意见后,方可按其意见进行处置。
第二节地下管线的探查与保护第五条本工程实行地下管线保护责任制,采取“谁施工,谁负责”的原则,项目经理部负责人为本工程地下管线保护第一责任人。
第六条地下管线的探查与保护需要业主和设计院的监督、指导,同时也需要各管线所属单位的鼎力配合。
项目经理部应加强对施工区域管线的调查工作,进一步探明和做好现有管线的保护工作对工程顺利实施尤为重要,防患于未然。
第七条项目经理部应加强与建设单位、设计、监理和管线产权单位的沟通,在建设单位协助下到城建档案部门查询综合管线,详细了解施工区域内地下管线的平面位置、埋深、管径、管材、功能等。
项目经理部技术负责人在制定施工组织设计方案时,要从现状管线保护角度考虑方案的可操作性和安全性,从方案上保证管线无事故。
第八条项目经理部必须在施工前对施工现场的地下管线用人工探查的方式,探明地下管线的位置、走向和分布。
第九条项目经理部应依法履行基本建设程序,严禁不办理质量、安全监督和施工许可等手续擅自开工。
第十条施工区域原有管线的保护处理程序收集管线资料→实地踏勘→开挖探沟→情况报告→人工开挖保护。
第十一条管线的调查(一)开工前建设单位应组织相关管线单位和项目经理部、监理单位参加管线综合调度交底会。
管线责任单位将管线的性质、走向、埋深、管径以及管线的变化情况尽量向项目经理部交底清楚;并对施工现场派出监护人员。
(二)项目经理部取得各种地下管线资料后,对照现场与图纸资料互相校核验证。
建立健全地下管线安全保证体系,项目经理部设专职安全员,作业队伍进行三级安全教育和安全技术交底,挑选技术水平过硬的机械操作人员,并对操作人员进行安全施工技术交底。
制定安全生产责任制,明确奖惩措施,责任落实到人。
(三)现场地下管线详细调查,可采用的方法主要有:1.挖探坑:采用人工开挖,开挖时应采用铁锨薄层轻挖,不宜使用羊镐、钢钎等尖锐工具。
根据现场情况确定探坑的间距,通过两处以上探坑暴露的管线情况来推断该种管线的大致走向和埋深等信息。
2.与各专业管线单位监护人员进行交流,请他们介绍管线的分布情况,施工中应该注意的事项。
3.根据经验,仔细观察,合理判断分支管线的埋设位置和种类。
4.绘制管线分布图。
对调查出的各种地下管线叠加绘制在同一张平面分布图上,注明每种管线的埋设方式,张贴在办公室显要位置,组织施工管理人员交底学习,随时提醒相关人员注意管线安全。
5.现场做好警示标志。
对已查明的地下管线,在施工现场应做好醒目的警示标志,方法是沿管道走向插小红旗,旗杆上设置方向标和标志牌,标志牌上注明管道名称、管径、根数、埋深等信息,小红旗之间洒白色石灰连成线,提示施工人员和机械操作人员注意保护地下管线安全。
对于埋设较浅,受到重压会有危险的管线,还应采用设置警戒线的方式禁止一切重型机械通过。
第十二条地下管线位置确定以后,项目经理部须会同建设单位、监理单位及各管线权属单位共同制定《地下管线设施保护方案》,该方案应概述工程的基本情况(包括施工范围);明确管线设施的具体位置、埋深、走向、管径、管材、管线保护范围及具体的保护措施;应急处理的一般程序和措施;各方责任、联系人及联系电话等。
第十三条《地下管线设施保护方案》需由项目经理部技术负责人、建设单位、管线权属单位、监理工程师签字批准后方可实施。
未经批准,一律不得开工。
涉及燃气等需要签订《安全保护协议》的,必须签订协议后方可施工。
第十四条项目经理部应当在开工3日前将开工时间、施工范围书面通知管道企业。
应约请管线所属单位派专人对施工现场的地下管线进行全程现场监督和指导。
经管线所属单位专业人员设置的警示标志,不得擅自移动或损毁。
在探测技术成熟的情况下,项目经理部应委托管线单位或相关专业单位使用专业探测仪器对地下管线的位置进行探测。
第十五条对现状地下管线,项目经理部应开挖足够数量的探坑,完全探明现状地下管线的位置并见到实物。
探明后设置安全警示标志,采取措施防止施工过程中掩埋、毁损。
在施工过程中发现地下管线位置偏离或与交底资料不符的,应立即停止施工作业,并及时通知建设、管线权属单位、监理,制定安全保护措施,形成书面记录后,方可继续施工。
第十六条探测地下管线设施一般情况下,禁止采用机械开挖;确需使用机械开挖的,需监理、管线权属单位共同参与,在确保安全的前提下,方可采用机械开挖,机械开挖应严格遵守各项操作规程,采取措施确保地下管线安全。
第十七条项目经理部的地下管线探查,应根据管线资料、探测结果和现场标注,先布设探沟,用人工探挖的方式进行。
探沟的布设应视地下管线复杂程度和具体情况确定,沿管线走向不少于两个点,且两点之间的距离不大于管线埋深的5倍。
第十八条地下管线探明后,项目经理部应约请管线单位对探明的管线进行现场确认,并根据自己的施工特点和管线单位的要求,对裸露的地下管线采取必要的保护措施。
第十九条项目经理部应对施工现场管理人员及作业人员进行地下管线设施安全保护措施的技术交底,形成书面记录,且交底人与被交底人均需签字并留有照片。
技术交底应充分细化,涉及到的设计及规范应明确表述具体内容,不得使用“参见某设计或规范要求”;应采用工程技术交底书的形式,用文字记述,必要时以图标说明。
严禁采用口头交底。
第二十条项目经理部对各类管线防护措施(一)探沟开挖1.根据图纸信息和实地勘探资料,确定管线大概位置。
然后通过开挖探沟,找出浅埋地下管线。
确定管线位置前施工区域内不得堆放各种物资、设备,各种车辆机械不得驶入本区域。
探沟开挖必须使用人工,开挖时必须小心,用铁锨轻轻挖掘,不得用镐。
发现土质发生变化时应改用木钎将覆盖物清除干净,以保证不损坏地下管线。
2.探沟开挖深度不低于2.0米,宽度不小于0.5米(如发现地下管线时需扩大范围),开挖时重点放在电缆井、过路保护管、过路盖板、用电设施、监控设施附近。
在整个施工区内及排水沟开挖范围内呈“之”字形进行,探沟范围应超出施工边界外1米。
3.在开挖过程中,发现地下管线要及时报告现场工程师(必要时报业主方及监理),在现场工程师的监视下轻轻扩宽范围,探明管线的种类、规格、根数、走向和深度并做好记录、标识。
4.探沟开挖完毕后将所挖出的管线的种类、规格、走向及深度等绘出管线埋设分布图,上报业主和监理,并及时请相关部门进行确认验收,制定保护方案。
根据业主要求进行分类处理(处理方式分为三类:原地保护处理、迁移、废除),对于原地保护处理、迁移两类的管线,均须根据设计单位提供的施工图进行施工。
(二)管线开挖1.管线开挖必须采用人工开挖,作业区做好安全围挡、警示指示,作业前进行技术交底,避免野蛮施工。
2.需要保护、加固处理的管线必须全部挖出曝露,不得遗漏;需要改线、废除的管线视情况全部或部分挖出。
3.沟槽宽度及深度要满足线缆保护的需要。
4.挖出曝露的线缆不得悬空,沟槽内清洁,无杂物、块石等。
5.要做好沟槽排水措施,可挖设临时排水沟、集水坑等,降雨后立即组织排水。
6.加强现场值班管理力度,做到防偷盗、防破坏。
(三)管线保护方法根据实际情况地下管线处理分为两种情况:保护、改线。
对供水管、雨、污水管等不影响施工的硬质管线需进行保护。
首先区分其性质,向管线单位审定允许沉降值,同时开挖样洞,查明管线与结构的相对位置,直观了解管线走向和标高,对离结构距离较小的硬管,开挖管顶土方使之暴露,插入钢筋标出位置。
在开挖施工时,进行跟踪监测,使管线的位移在规定的范围之内。
受控管线具体保护方式按监测方案和专项方案进行施工。
第三节应急处置和调查处理第二十条项目经理部负责对自来水管道、燃气管道、电信管道、直埋电缆破裂潜在事故预防与应急准备。
当发生环境事故和紧急情况时,应立即响应。
与消防、医疗、环保部门紧急联系。
项目经理部定期组织对不利施工环境的行为、不安全的施工因素进行检查,以消除潜在事故的发生。
第二十一条项目经理部在作业过程中发生地下管线断裂、破损和泄漏事故,按以下步骤处置:(一)立即切断电源、消灭火源等危险因素,迅速撤离作业现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