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第42号公告

合集下载

42号公告关于转让定价的新规定及其影响

42号公告关于转让定价的新规定及其影响
澳大利亚、比利时等国家之前无转让 定价同期资料的规定,在BEPS的新 环境中,接受了OECD关于主体文档 和本地文档的建议。
一些国家未接受OECD 关于主体文档、本地文档 的建议,仍沿用本国的转 让定价立法。
这些国家包括:美国、英 国、新加坡、意大利、法 国等。
总部在上述国家的跨国企 业子公司需要注意在中国 的主体文档准备义务,提 醒总部准备,或可能需要 自行准备。
• 中国公司是否可以取得这些信息?
14
国别报告
门槛 金额
该纳税人为跨国企业集团的最终控股企业,且该企业集团的上一 会计年度合并报表中各类收入金额合计超过55亿元人民币;
该纳税人被跨国企业集团指定为国别报告的报送实体。
“次 级申 报” 机制
企业虽不属于上述规定填报国别报告的范围,但其所属跨国企业集团按照其 他国家有关规定应当准备国别报告,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税务机关可以
国别报告信息的披露
8
关联业务往来报告表填报准备
企业财务系统是否能 支持详细的申报内容
要求?
谁来参与申报内容的 准备和审阅?如何进
行有效沟通?
提交股东和高级管理 人员个人信息的考虑
和准备?
能否获得境外关联企 业的相关信息?如何 获取?不能完整填报
的后果?
如何保证有充分的填 报准备时间?
如何保证与集团转让 定价政策和同期数据 报告内容的一致?
42号公告关于转让定价的新规定及其影响
BEPS第十三项行动计划在世界各国的落地情况
中国,印度,澳大利亚,日本, 韩国,马来西亚,美国,阿根 廷,英国,西班牙,意大利, 比利时,荷兰,瑞典,……
俄罗斯,越南,新西兰,挪威, 德国,瑞士,希腊,加拿大, 哥伦比亚,智利……

民用航空危险品运输治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6年第42号

民用航空危险品运输治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6年第42号
(三)“经营人”是指以营利为目的利用民用航空器从事旅客、行李、货物、邮件运输的公共航空运输企业,包括国内经营人和外国经营人。
Hale Waihona Puke (四)“托运人”是指为货物运输与承运人订立合同,并在航空货运单或货物记录上签名的人。
(五)“货运销售代理人”
第四条本规定中下列用语,除具体条款中另有规定外,含义如下:
(一)“危险品”是指列在《技术细那么》危险品清单中或依照该细那么归类的能对健康、平安、财产或环境组成危险的物品或物质。
(二)《技术细则》是指根据国际民航组织理事会制定的程序而定期批准和公布的《危险物品安全航空运输技术细则》(Doc9284号文件)。
民用航空危险品运输治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6年第42号)
《民用航空危险品运输治理规定》已于2016年4月7日经第7次部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16年5月14日起实施。
部长 杨传堂
2016年4月13日
民用航空危险品运输治理规定
第一章 总 那么
第一条为增强危险品航空运输治理,增进危险品航空运输进展,保证航空运输平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国内公共航空运输经营人(以下简称国内经营人)、在外国和中国地点间进行定期航线经营或者不定期飞行的外国公共航空运输经营人(以下简称外国经营人)以及与危险品航空运输活动有关的任何单位和个人。
第三条中国民用航空局(以下简称民航局)依据职责对全国危险品航空运输活动实施监督管理,中国民用航空地区管理局(以下简称民航地区管理局)依据职责对辖区内的危险品航空运输活动实施监督管理。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42号——浙江省少数民族权益保障条例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42号——浙江省少数民族权益保障条例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42号——浙江省少数民族权益保障条例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浙江省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2016.05.27•【字号】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42号•【施行日期】2016.07.01•【效力等级】省级地方性法规•【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民族区域自治正文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42号《浙江省少数民族权益保障条例》已于2016年5月27日经浙江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修订通过,现将修订后的《浙江省少数民族权益保障条例》公布,自2016年7月1日起施行。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2016年5月27日浙江省少数民族权益保障条例(2002年12月20日浙江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十次会议通过2016年5月27日浙江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修订)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组织与人事第三章经济发展第四章社会事业第五章服务与管理第六章景宁畲族自治县第七章实施保障第八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障少数民族的合法权益,维护和发展平等、团结、互助、和谐的社会主义民族关系,促进本省少数民族和民族地区经济、社会事业的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少数民族公民享有宪法和法律规定的权利,履行宪法和法律规定的义务。

少数民族公民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犯。

禁止民族歧视和破坏民族团结、损害民族关系的行为。

第三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少数民族权益保障工作,在制定本行政区域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时,应当充分考虑少数民族的特点和发展需要。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开展民族团结进步创建工作,并为创建工作提供必要的经费保障。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城市民族工作,提高依法管理城市民族事务的能力,促进各民族交往交流交融。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族事务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少数民族工作,其他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少数民族工作。

辽宁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2016年修正)

辽宁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2016年修正)

辽宁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2016年修正)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辽宁省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2016.03.23•【字号】辽宁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42号•【施行日期】2003.04.01•【效力等级】省级地方性法规•【时效性】已被修订•【主题分类】计划生育正文辽宁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2003年1月16日辽宁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五次会议通过根据2004年6月30日辽宁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关于修改〈辽宁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2006年1月13日辽宁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关于修改〈辽宁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决定》第二次修正根据2014年9月26日辽宁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关于修改<辽宁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决定》第三次修正根据2016年3月23日辽宁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关于修改<辽宁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决定》第四次修正)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以下简称《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居住在本省的以及户籍在本省而居住在省外的公民,应当遵守《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和本条例。

第三条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坚持宣传教育为主、避孕为主、经常性工作为主的方针,建立和完善依法管理、村(居)民自治、优质服务、政策推动、综合治理的管理机制。

第四条省、市、县(含县级市、区,下同)人民政府领导本行政区域内的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

省、市、县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计划生育工作和与计划生育有关的人口工作;其他行政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有关的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

第五条工会、共青团、妇联及计划生育协会等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公民,应当协助人民政府开展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

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42号——上海市轨道交通运营安全管理办法(2016)

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42号——上海市轨道交通运营安全管理办法(2016)

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42号——上海市轨道交通运营安全管理办法(2016)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6.06.21•【字号】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42号•【施行日期】2010.03.01•【效力等级】地方政府规章•【时效性】已被修订•【主题分类】道路交通管理正文上海市轨道交通运营安全管理办法(2009年12月9日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22号公布,根据2016年6月21日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42号公布的《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上海市关于管理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的规定(试行)〉等12件市政府规章的决定》修正并重新公布)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和依据)为加强本市轨道交通运营安全管理,保障运营安全,维护乘客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和《上海市轨道交通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轨道交通的运营安全保障及其相关管理活动。

第三条(监管部门)市安全生产监督行政管理部门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对轨道交通运营安全实施综合监督管理。

市交通行政管理部门依照本办法负责职责范围内的轨道交通运营安全监督管理。

市发展改革、建设、公安等行政管理部门及各区(县)人民政府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实施本办法。

第四条(轨道交通企业)轨道交通企业应当做好其运营范围内轨道交通运营安全的日常管理工作,并建立轨道交通运营安全控制体系,制定运营安全规章制度,落实安全责任,保证轨道交通运营安全。

第二章安全设施与保护区管理第五条(建设单位的运营安全要求)轨道交通企业在进行工程项目建设时,应当同步建设轨道交通安全监测和施救保障系统,并确保系统功能符合运营安全的需要。

轨道交通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轨道交通企业应当将轨道交通线路竣工总平面布置图报市交通行政管理部门备案。

第六条(安全设施)轨道交通企业应当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轨道交通安全设施、设备规范标准,在车站、车厢内设置以下安全设施、设备:(一)报警、灭火、逃生、防汛、防爆、紧急疏散照明、应急通讯、应急诱导系统等应急设施、设备;(二)安全、消防、人员疏散导向等标志;(三)视频安全监控系统。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完善关联申报和同期资料管理有关事项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完善关联申报和同期资料管理有关事项的公告

乐税智库文档财税法规策划 乐税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完善关联申报和同期资料管理有关事项的公告【标 签】同期资料管理,完善关联申报【颁布单位】国家税务总局【文 号】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42号【发文日期】2016-06-29【实施时间】2016-06-29【 有效性 】全文有效【税 种】纳税申报正文 附件1附件2 为进一步完善关联申报和同期资料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以下简称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以下简称税收征管及其、法)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现就有关问题公告如下: 一、实行查账征收的居民企业和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并据实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税的非居民企业向税务机关报送年度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时,应当就其与关联方之间的业务往来进行关联申报,附送《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年度关联业务往来报告表(2016年版)》。

二、企业与其他企业、组织或者个人具有下列关系之一的,构成本公告所称关联关系: (一)一方直接或者间接持有另一方的股份总和达到25%以上;双方直接或者间接同为第三方所持有的股份达到25%以上。

如果一方通过中间方对另一方间接持有股份,只要其对中间方持股比例达到25%以上,则其对另一方的持股比例按照中间方对另一方的持股比例计算。

两个以上具有夫妻、直系血亲、兄弟姐妹以及其他抚养、赡养关系的自然人共同持股同一企业,在判定关联关系时持股比例合并计算。

(二)双方存在持股关系或者同为第三方持股,虽持股比例未达到本条第(一)项规定,但双方之间借贷资金总额占任一方实收资本比例达到50%以上,或者一方全部借贷资金总额的10%以上由另一方担保(与独立金融机构之间的借贷或者担保除外)。

借贷资金总额占实收资本比例=年度加权平均借贷资金/年度加权平均实收资本,其中: 年度加权平均借贷资金=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42号关联申报同期资料 i笔借入或者贷出资金账面金额×i笔借入或者贷出资金年度实际占用天数/365 年度加权平均实收资本=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42号关联申报同期资料 i笔实收资本账面金额×i笔实收资本年度实际占用天数/365 (三)双方存在持股关系或者同为第三方持股,虽持股比例未达到本条第(一)项规定,但一方的生产经营活动必须由另一方提供专利权、非专利技术、商标权、著作权等特许权才能正常进行。

2016年第42号公告附件2:关联业务往来报告表填报说明

2016年第42号公告附件2:关联业务往来报告表填报说明

附件2《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年度关联业务往来报告表(2016年版)》填报说明国家税务总局年月目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年度关联业务往来报告表(2016年版)》封面填报说明 (4)《企业年度关联业务往来报告表填报表单》填报说明 (5)G000000《报告企业信息表》填报说明 (8)一、有关项目填报说明 (8)二、表内、表间关系 (11)G100000《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年度关联业务往来汇总表》填报说明 (12)一、有关项目填报说明 (12)二、表内、表间关系 (12)G101000《关联关系表》填报说明 (15)一、有关项目填报说明 (15)二、表内、表间关系 (17)G102000《有形资产所有权交易表》填报说明 (18)一、有关项目填报说明 (18)二、表内、表间关系 (19)G103000《无形资产所有权交易表》填报说明 (21)一、有关项目填报说明 (21)二、表内、表间关系 (22)G104000《有形资产使用权交易表》填报说明 (24)一、有关项目填报说明 (24)二、表内、表间关系 (25)G105000《无形资产使用权交易表》填报说明 (27)一、有关项目填报说明 (27)二、表内、表间关系 (28)G106000《金融资产交易表》填报说明 (30)一、有关项目填报说明 (30)二、表内、表间关系 (31)G107000《融通资金表》填报说明 (32)一、有关项目填报说明 (32)二、表内、表间关系 (32)G108000《关联劳务表》填报说明 (34)一、有关项目填报说明 (34)二、表内、表间关系 (35)G109000《权益性投资表》填报说明 (36)一、有关项目填报说明 (36)二、表内、表间关系 (36)G110000《成本分摊协议表》填报说明 (38)一、有关项目填报说明 (38)二、表内、表间关系 (39)G111000《对外支付款项情况表》填报说明 (40)一、有关项目填报说明 (40)二、表内、表间关系 (40)G112000《境外关联方信息表》填报说明 (41)一、有关项目填报说明 (41)二、表内、表间关系 (41)G113010《年度关联交易财务状况分析表(报告企业个别报表信息)》填报说明 (42)一、有关项目填报说明 (42)二、表内、表间关系 (42)G113020《年度关联交易财务状况分析表(报告企业合并报表信息)》填报说明 (43)一、有关项目填报说明 (43)二、表内、表间关系 (43)G114010《国别报告-所得、税收和业务活动国别分布表》填报说明 (44)一、有关项目填报说明 (44)二、表内、表间关系 (46)G114020《国别报告-跨国企业集团成员实体名单》填报说明 (47)一、有关项目填报说明 (47)二、表内、表间关系 (47)G114030《国别报告-附加说明表》填报说明 (48)一、有关项目填报说明 (48)二、表内、表间关系 (48)《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年度关联业务往来报告表(2016年版)》封面填报说明《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年度关联业务往来报告表(2016年版)》(以下简称报告表)适用于实行查账征收的居民企业和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并据实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税的非居民企业(以下简称企业)填报。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42号——粮食质量安全监管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42号——粮食质量安全监管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42号——粮食质量安全监管办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公布日期】2016.09.08•【文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42号•【施行日期】2016.10.08•【效力等级】部门规章•【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粮食市场管理正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42号为保障粮食质量安全,维护粮食生产者、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加强粮食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粮食流通管理条例》《中央储备粮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特对2004年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粮食局、财政部、卫生部、工商总局、质检总局和国家认监委等7部委联合制定的《粮食质量监管实施办法(试行)》进行了修订。

现将修订后的《粮食质量安全监管办法》予以公布,自2016年10月8日起施行,《粮食质量监管实施办法(试行)》同时废止。

主任:徐绍史2016年9月8日粮食质量安全监管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障粮食质量安全,维护粮食生产者、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加强粮食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中央储备粮管理条例》《粮食流通管理条例》《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安全工作的决定》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粮食质量安全监管活动;开展粮食收购、储存、运输、加工和销售等经营活动,应当遵守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粮食,是指谷物(包括小麦、稻谷、玉米、杂粮等)及其成品粮、食用植物油、油料、豆类和薯类。

政策性粮食,是指政府指定或者委托粮食经营者购买、储存、加工、销售,并给予财政、金融等方面政策性支持的粮食,包括储备粮。

本办法所称加工,是指对政策性粮食的加工。

本办法所称经营,是指粮食收购、储存、运输、政策性粮食加工和原粮、政策性粮食销售等活动。

进出境粮食应当符合出入境检验检疫有关规定。

国别报告应重点关注的内容(含18个问题解答)——国家税务总局2016年42号公告解读之三-财税法规解读获奖文档

国别报告应重点关注的内容(含18个问题解答)——国家税务总局2016年42号公告解读之三-财税法规解读获奖文档

国别报告应重点关注的内容(含18个问题解答)——国家税务总局2016年42号公告解读之三-财税法规解读获奖文档国别报告应重点关注的内容(含18个问题解答)国家税务总局2016年42号公告解读之三王建伟南京财经大学财税学院TPPERSON按:BEPS项目成果报告的最低标准包含4项行动计划,即BEPS 第6项行动计划-防止税收协定滥用、BEPS第5项行动计划-防止有害税收竞争、BEPS第13项行动计划-转让定价文档和国别报告、BEPS第14项行动计划-争端解决。

国家税务总局6月29日颁布的42号公告在关联申报表中增加国别报告的内容,可以说是BEPS行动计划在中国落地的最为直接的表现。

今天TPPERSON特将建伟兄撰写的国别报告应重点关注的内容分享亲们;同时TPPERSON亦将6月12日推送的转让定价国别报告 (CbC reporting)18个问题解答(见附件)根据42号公告的相关内容进行了更新重新推送分享亲们。

正文:42号公告明确国别报告一共有3张表式,即114010(114011)国别报告-所得、税收和业务活动国别分布表(中文、英文)、114020(114021)国别报告-跨国企业集团成员实体名单(中文、英文)、114030(114031)国别报告-附加说明表(中文、英文)。

该3张表式与BEPS-13号行动计划的国别报告模板保持一致。

一、114010(114011)国别报告-所得、税收和业务活动国别分布表(中文、英文)重点关注点BEPS-13号行动计划的国别报告模板包括表1:跨国企业集团收入、纳税情况及经营活动分布表(以税收管辖区为划分基础)(Table 1. Overview of allocation of income, taxes and business activities by tax jurisdiction)。

表内主要信息包括税收管辖区(Tax Jurisdiction)、收入(Revenue)、税前利润(亏损)(Profit (loss) before Income Tax)、已缴纳企业所得税(收付实现制)(Income Tax Paid )(on Cash Basis)、本年度计提的企业所得税(Income Tax Accrued- Current year)、注册资本(StatedCapital)、留存收益(Accumulated Earnings)、雇员人数(Numbers of Employees)、有形资产(除现金和现金等价物外)(TangibleAssets other than Cash and Cash Equivalents)。

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告2016年第42号——通信行业节能技术指导目录(第二批)公告

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告2016年第42号——通信行业节能技术指导目录(第二批)公告

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告2016年第42号——通信行业节能技术指导目录(第二批)公告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工业和信息化部
•【公布日期】2016.08.08
•【文号】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告2016年第42号
•【施行日期】2016.08.08
•【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失效
•【主题分类】通信业
正文
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告
2016年第42号
通信行业节能技术指导目录(第二批)公告为贯彻落实《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进一步加强通信业节能减排工作的指导意见》(工信部节〔2013〕48号),引导通信行业积极采用先进节能技术,提升行业节能水平,构建绿色通信网络,我们组织编制了《通信行业节能技术指导目录(第二批)》。

自发布之日起,有效期3年。

在有效期内,如果产品技术有重大革新、评价标准有重大变化,企业应重新申报。

通信企业应积极采用《通信行业节能技术指导目录》所列技术,加快推进通信行业节能减排技术应用。

特此公告。

附件:通信行业节能技术指导目录(第二批)
工业和信息化部
2016年8月8日。

关联申报和同期资料的新变化——国家税务总局2016年42号公告解读-财税法规解读获奖文档

关联申报和同期资料的新变化——国家税务总局2016年42号公告解读-财税法规解读获奖文档

会计实务类价值文档首发!关联申报和同期资料的新变化——国家税务总局2016年42号公告解读-财税法规解读获奖文档2016年7月13日,国家税务总局正式对外发布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完善关联申报和同期资料管理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42号,以下简称42号公告)。

公告对关联申报、国别报告及同期资料进行了全新规范,替代了《特别纳税调整实施办法(试行)》(国税发〔2009〕2号)第二章、第三章、第七十四条和第八十九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年度关联业务往来报告表》(国税发〔2008〕114号)文件的内容。

一、42号公告的出台背景42号公告出台的主要背景是OECD于2015年10月5日发布的BEPS十三项行动计划的最终一揽子报告,并在俟后的G20国秘鲁利马财长会议和2015年土耳其安塔利亚G20国领导人峰会上获得批准而成为最终执行方案。

BEPS项目成果报告根据约束性强弱分为最低标准共同方法和最佳实践三大类。

所谓最低标准是指为参与国共识度最高,必须纳入各国国内法修订,具约束性最强,并将纳入监督执行机制。

这方面共有4项行动计划,即BEPS 第6项行动计划-防止税收协定滥用、BEPS第5项行动计划-防止有害税收竞争、BEPS第13项行动计划-转让定价文档和国别报告、BEPS第14项行动计划-争端解决。

共同方法是未来可能发展成为最低标准的规则,但目前统一监督执行的时机尚不成熟。

如混合错配、利息扣除等。

最佳实践则是推荐使用的,约束性相对低一些,如受控外国公司制度等。

而42号公告的主要依据背景就是与BEPS第13项行动计划-转让定价文档和国别报告相衔接。

2016年5月12日,中国国家税务总局局长王军与加拿大、印度、以色列。

(2016)(环境保护部令第42号)污染地块土壤环境管理办法

(2016)(环境保护部令第42号)污染地块土壤环境管理办法

污染地块土壤环境管理办法环境保护部令第42号《污染地块土壤环境管理办法(试行)》已于2016年12月27日由环境保护部部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7年7月1日起施行。

环境保护部部长陈吉宁2016年12月31日污染地块土壤环境管理办法(试行)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各方责任第三章环境调查与风险评估第四章风险管控第五章治理与修复第六章监督管理第七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污染地块环境保护监督管理,防控污染地块环境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等法律法规和国务院发布的《土壤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疑似污染地块,是指从事过有色金属冶炼、石油加工、化工、焦化、电镀、制革等行业生产经营活动,以及从事过危险废物贮存、利用、处置活动的用地。

按照国家技术规范确认超过有关土壤环境标准的疑似污染地块,称为污染地块。

本办法所称疑似污染地块和污染地块相关活动,是指对疑似污染地块开展的土壤环境初步调查活动,以及对污染地块开展的土壤环境详细调查、风险评估、风险管控、治理与修复及其效果评估等活动。

第三条拟收回土地使用权的,已收回土地使用权的,以及用途拟变更为居住用地和商业、学校、医疗、养老机构等公共设施用地的疑似污染地块和污染地块相关活动及其环境保护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不具备本条第一款情形的疑似污染地块和污染地块土壤环境管理办法另行制定。

放射性污染地块环境保护监督管理,不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环境保护部对全国土壤环境保护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地方各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疑似污染地块和污染地块相关活动的监督管理。

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县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被调整为设区的市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派出分局的,由设区的市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组织所属派出分局开展疑似污染地块和污染地块相关活动的监督管理。

第五条环境保护部制定疑似污染地块和污染地块相关活动方面的环境标准和技术规范。

第六条环境保护部组织建立全国污染地块土壤环境管理信息系统(以下简称污染地块信息系统)。

《民用航空危险品运输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 2016 年第 42 号)与前版规章的变化

《民用航空危险品运输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 2016 年第 42 号)与前版规章的变化

《民用航空危险品运输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6 年第 42 号)与前版规章的变化一、实质变化(一)批准豁免权由民航局下放至地区管理局;(二)地面服务代理人、安检机构的危险品培训大纲由批准改为备案。

(三)通过地面服务代理人经备案的6类大纲培训并考核优秀也可申报教员评估。

二、条款文字变化(一)第12条修订为:下列情况,民航地区管理局可以根据《技术细则》的规定批准运输...(二)第13条修订为:在极端紧急或者不适宜使用其他运输方式或者完全遵照规定的要求与公共利益相违背的情况下,民航地区管理局对《技术细则》的规定可予以豁免...(三)第79条第二款修订为:制定危险品培训大纲并报民航地区管理局备案。

(四)第99条第一款修订为:本规定第九十六条(一)、(四)、(五)项规定的企业或者组织制定的危险品培训大纲,在实施前应当报民航地区管理局备案。

第99条第二款修订为:本规定第九十六条(二)规定的企业或者组织制定的危险品培训大纲,应当符合本规定第七条的相关要求。

(五)第100条修订为:危险品培训大纲应当及时修订和更新,并持续符合本规定第九十九条的要求。

(六)第104条“地面服务代理人按照经批准的培训大纲”修订为“地面服务代理人按照经备案的培训大纲”。

(七)第105条第二款修订为:地面服务代理人的培训大纲以及外国经营人的差异化政策。

(八)第108条第二款“根据委托方制定并经批准、备案或者认可的培训大纲对其人员进行培训”修订为“根据委托方制定并符合本规定要求的培训大纲对其人员进行培训”。

(九)第109条第二款“具有委托方提供的经批准、备案或者认可危险品的初训和复训大纲”修订为:“具有委托方提供的符合本规定要求的危险品初训和复训大纲”(十)第111条第四款修订为:通过符合本规定要求的危险品培训大纲中第六类人员的培训,并考核优秀。

(十一)第112条第四款修订为:通过符合本规定要求的危险品培训大纲中第六类人员的培训,并考核优秀。

国家税务总局2016年42号公告解读之一 重点关注:关联申报和同期资料的新变化

国家税务总局2016年42号公告解读之一 重点关注:关联申报和同期资料的新变化

重点关注:关联申报和同期资料的新变化——国家税关联申报和同期资料的新变化——国家税务总局2016年42号公告解读之一王建伟南京财经大学财税学院2016年7月13日,国家税务总局正式对外发布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完善关联申报和同期资料管理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42号,以下简称“42号公告”)。

公告对关联申报、国别报告及同期资料进行了全新规范,替代了《特别纳税调整实施办法(试行)》(国税发〔2009〕2号)第二章、第三章、第七十四条和第八十九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年度关联业务往来报告表》(国税发〔2008〕114号)文件的内容。

一、42号公告的出台背景42号公告出台的主要背景是OECD于2015年10月5日发布的BEPS十三项行动计划的最终一揽子报告,并在俟后的G20国秘鲁利马财长会议和2015年土耳其安塔利亚G20国领导人峰会上获得批准而成为最终执行方案。

BEPS项目成果报告根据约束性强弱分为“最低标准”“共同方法”和“最佳实践”三大类。

所谓“最低标准”是指为参与国共识度最高,必须纳入各国国内法修订,具约束性最强,并将纳入监督执行机制。

这方面共有4项行动计划,即BEPS第6项行动计划-防止税收协定滥用、BEPS第5项行动计划-防止有害税收竞争、BEPS 第13项行动计划-转让定价文档和国别报告、BEPS第14项行动计划-争端解决。

“共同方法”是未来可能发展成为最低标准的规则,但目前统一监督执行的时机尚不成熟。

如混合错配、利息扣除等。

“最佳实践”则是推荐使用的,约束性相对低一些,如受控外国公司制度等。

而42号公告的主要依据背景就是与BEPS第13项行动计划-转让定价文档和国别报告相衔接。

2016年5月12日,中国国家税务总局局长王军与加拿大、印度、以色列和新西兰税务局长一起签署了《转让定价国别报告多边主管当局间协议》。

根据该协议,签署国承诺将自动交换跨国企业集团按照各国国内法要求编制的转让定价国别报告。

黑龙江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42号——黑龙江省城镇燃气管理条例

黑龙江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42号——黑龙江省城镇燃气管理条例

黑龙江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42号——黑龙江省城镇燃气管理条例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黑龙江省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2016.10.21•【字号】黑龙江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42号•【施行日期】2017.01.01•【效力等级】省级地方性法规•【时效性】已被修订•【主题分类】天然气正文黑龙江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42号《黑龙江省城镇燃气管理条例》已由黑龙江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于2016年10月21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17年1月1日起施行。

1998年12月12日黑龙江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通过的《黑龙江省燃气管理条例》同时废止。

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2016年10月21日黑龙江省城镇燃气管理条例(2016年10月21日黑龙江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通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城镇燃气管理,规范燃气经营和使用,保障公民生命、财产安全和公共安全,维护燃气用户和燃气经营企业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务院《城镇燃气管理条例》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城镇燃气发展规划与设施建设、燃气经营与服务、燃气使用以及安全监督管理等活动,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燃气工作应当遵循统筹规划、保障安全、确保供应、规范服务和节能高效的原则。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燃气工作的领导,将燃气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并建立相关部门参与的燃气管理工作机制。

第五条省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是全省燃气行政主管部门,市(地,下同)、县(市、区,下同)燃气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燃气管理工作(以上部门统称燃气管理部门)。

县级以上其他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有关燃气管理工作。

第二章燃气发展规划与设施建设第六条县级以上燃气管理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依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能源规划、上一级燃气发展规划以及国家有关技术规范,组织编制本行政区域的燃气发展规划,经本级城乡规划委员会专家评审论证后,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并组织实施。

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42号——上海市事业单位登记管理若干规定(2016)-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42号

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42号——上海市事业单位登记管理若干规定(2016)-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42号

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42号——上海市事业单位登记管理若干规定(2016)正文:----------------------------------------------------------------------------------------------------------------------------------------------------上海市事业单位登记管理若干规定(2011年12月22日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75号公布,根据2016年6月21日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42号公布的《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上海市关于管理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的规定(试行)〉等12件市政府规章的决定》修正并重新公布)第一条(目的和依据)为了规范本市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工作,保障事业单位的合法权益,促进社会事业健康发展,根据《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和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市行政区域内的事业单位登记及其相关管理活动,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登记管理体制)市和区(县)人民政府机构编制管理机关所属的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机构(以下简称登记管理机关)负责实施本辖区内的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工作。

市登记管理机关对区(县)登记管理机关的登记管理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质量技监、公安、财政、税务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事业单位登记管理相关工作。

第四条(登记管理机关的职责)登记管理机关应当履行下列职责:(一)执行国家和本市有关事业单位登记管理的规定;(二)依法处理违反登记管理规定的行为;(三)提供咨询、培训以及登记管理信息查询等服务。

第五条(市登记管理机关的登记管辖)市登记管理机关负责下列事业单位的登记管理:(一)市直属事业单位;(二)市级机关举办的事业单位;(三)直接或者间接使用市级财政经费的社会团体举办的事业单位;(四)本条第(一)项至第(三)项所列事业单位举办的事业单位;(五)国家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局授权登记管理的事业单位;(六)依法应当由市登记管理机关登记管理的其他事业单位。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完善关联申报和同期资料管理有关事项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完善关联申报和同期资料管理有关事项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完善关联申报和同期资料管理有关事项的公告2019年02月22日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42号为进一步完善关联申报和同期资料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以下简称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以下简称税收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现就有关问题公告如下:一、实行查账征收的居民企业和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并据实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税的非居民企业向税务机关报送年度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时,应当就其与关联方之间的业务往来进行关联申报,附送《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年度关联业务往来报告表(2016年版)》。

二、企业与其他企业、组织或者个人具有下列关系之一的,构成本公告所称关联关系:(一)一方直接或者间接持有另一方的股份总和达到25%以上;双方直接或者间接同为第三方所持有的股份达到2 5%以上。

如果一方通过中间方对另一方间接持有股份,只要其对中间方持股比例达到25%以上,则其对另一方的持股比例按照中间方对另一方的持股比例计算。

两个以上具有夫妻、直系血亲、兄弟姐妹以及其他抚养、赡养关系的自然人共同持股同一企业,在判定关联关系时持股比例合并计算。

(二)双方存在持股关系或者同为第三方持股,虽持股比例未达到本条第(一)项规定,但双方之间借贷资金总额占任一方实收资本比例达到50%以上,或者一方全部借贷资金总额的10%以上由另一方担保(与独立金融机构之间的借贷或者担保除外)。

借贷资金总额占实收资本比例=年度加权平均借贷资金/年度加权平均实收资本,其中:年度加权平均借贷资金= i笔借入或者贷出资金账面金额×i笔借入或者贷出资金年度实际占用天数/365年度加权平均实收资本= i笔实收资本账面金额×i笔实收资本年度实际占用天数/365(三)双方存在持股关系或者同为第三方持股,虽持股比例未达到本条第(一)项规定,但一方的生产经营活动必须由另一方提供专利权、非专利技术、商标权、著作权等特许权才能正常进行。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完善关联申报和同期资料管理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42号为进一步完善关联申报和同期资料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以下简称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以下简称税收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现就有关问题公告如下:一、实行查账征收的居民企业和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并据实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税的非居民企业向税务机关报送年度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时,应当就其与关联方之间的业务往来进行关联申报,附送《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年度关联业务往来报告表(2016年版)》。

二、企业与其他企业、组织或者个人具有下列关系之一的,构成本公告所称关联关系:(一)一方直接或者间接持有另一方的股份总和达到25%以上;双方直接或者间接同为第三方所持有的股份达到25%以上。

如果一方通过中间方对另一方间接持有股份,只要其对中间方持股比例达到25%以上,则其对另一方的持股比例按照中间方对另一方的持股比例计算。

两个以上具有夫妻、直系血亲、兄弟姐妹以及其他抚养、赡养关系的自然人共同持股同一企业,在判定关联关系时持股比例合并计算。

(二)双方存在持股关系或者同为第三方持股,虽持股比例未达到本条第(一)项规定,但双方之间借贷资金总额占任一方实收资本比例达到50%以上,或者一方全部借贷资金总额的10%以上由另一方担保(与独立金融机构之间的借贷或者担保除外)。

借贷资金总额占实收资本比例=年度加权平均借贷资金/年度加权平均实收资本,其中:年度加权平均借贷资金= i笔借入或者贷出资金账面金额×i笔借入或者贷出资金年度实际占用天数/365年度加权平均实收资本= i笔实收资本账面金额×i笔实收资本年度实际占用天数/365(三)双方存在持股关系或者同为第三方持股,虽持股比例未达到本条第(一)项规定,但一方的生产经营活动必须由另一方提供专利权、非专利技术、商标权、著作权等特许权才能正常进行。

(四)双方存在持股关系或者同为第三方持股,虽持股比例未达到本条第(一)项规定,但一方的购买、销售、接受劳务、提供劳务等经营活动由另一方控制。

上述控制是指一方有权决定另一方的财务和经营政策,并能据以从另一方的经营活动中获取利益。

(五)一方半数以上董事或者半数以上高级管理人员(包括上市公司董事会秘书、经理、副经理、财务负责人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人员)由另一方任命或者委派,或者同时担任另一方的董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或者双方各自半数以上董事或者半数以上高级管理人员同为第三方任命或者委派。

(六)具有夫妻、直系血亲、兄弟姐妹以及其他抚养、赡养关系的两个自然人分别与双方具有本条第(一)至(五)项关系之一。

(七)双方在实质上具有其他共同利益。

除本条第(二)项规定外,上述关联关系年度内发生变化的,关联关系按照实际存续期间认定。

三、仅因国家持股或者由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委派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而存在本公告第二条第(一)至(五)项关系的,不构成本公告所称关联关系。

四、关联交易主要包括:(一)有形资产使用权或者所有权的转让。

有形资产包括商品、产品、房屋建筑物、交通工具、机器设备、工具器具等。

(二)金融资产的转让。

金融资产包括应收账款、应收票据、其他应收款项、股权投资、债权投资和衍生金融工具形成的资产等。

(三)无形资产使用权或者所有权的转让。

无形资产包括专利权、非专利技术、商业秘密、商标权、品牌、客户名单、销售渠道、特许经营权、政府许可、著作权等。

(四)资金融通。

资金包括各类长短期借贷资金(含集团资金池)、担保费、各类应计息预付款和延期收付款等。

(五)劳务交易。

劳务包括市场调查、营销策划、代理、设计、咨询、行政管理、技术服务、合约研发、维修、法律服务、财务管理、审计、招聘、培训、集中采购等。

五、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居民企业,应当在报送年度关联业务往来报告表时,填报国别报告:(一)该居民企业为跨国企业集团的最终控股企业,且其上一会计年度合并财务报表中的各类收入金额合计超过55亿元。

最终控股企业是指能够合并其所属跨国企业集团所有成员实体财务报表的,且不能被其他企业纳入合并财务报表的企业。

成员实体应当包括:1.实际已被纳入跨国企业集团合并财务报表的任一实体。

2.跨国企业集团持有该实体股权且按公开证券市场交易要求应被纳入但实际未被纳入跨国企业集团合并财务报表的任一实体。

3.仅由于业务规模或者重要性程度而未被纳入跨国企业集团合并财务报表的任一实体。

4.独立核算并编制财务报表的常设机构。

(二)该居民企业被跨国企业集团指定为国别报告的报送企业。

国别报告主要披露最终控股企业所属跨国企业集团所有成员实体的全球所得、税收和业务活动的国别分布情况。

六、最终控股企业为中国居民企业的跨国企业集团,其信息涉及国家安全的,可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豁免填报部分或者全部国别报告。

七、税务机关可以按照我国对外签订的协定、协议或者安排实施国别报告的信息交换。

八、企业虽不属于本公告第五条规定填报国别报告的范围,但其所属跨国企业集团按照其他国家有关规定应当准备国别报告,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税务机关可以在实施特别纳税调查时要求企业提供国别报告:(一)跨国企业集团未向任何国家提供国别报告。

(二)虽然跨国企业集团已向其他国家提供国别报告,但我国与该国尚未建立国别报告信息交换机制。

(三)虽然跨国企业集团已向其他国家提供国别报告,且我国与该国已建立国别报告信息交换机制,但国别报告实际未成功交换至我国。

九、企业在规定期限内报送年度关联业务往来报告表确有困难,需要延期的,应当按照税收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办理。

十、企业应当依据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一百一十四条的规定,按纳税年度准备并按税务机关要求提供其关联交易的同期资料。

同期资料包括主体文档、本地文档和特殊事项文档。

十一、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企业,应当准备主体文档:(一)年度发生跨境关联交易,且合并该企业财务报表的最终控股企业所属企业集团已准备主体文档。

(二)年度关联交易总额超过10亿元。

十二、主体文档主要披露最终控股企业所属企业集团的全球业务整体情况,包括以下内容:(一)组织架构以图表形式说明企业集团的全球组织架构、股权结构和所有成员实体的地理分布。

成员实体是指企业集团内任一营运实体,包括公司制企业、合伙企业和常设机构等。

(二)企业集团业务1.企业集团业务描述,包括利润的重要价值贡献因素。

2.企业集团营业收入前五位以及占营业收入超过5%的产品或者劳务的供应链及其主要市场地域分布情况。

供应链情况可以采用图表形式进行说明。

3.企业集团除研发外的重要关联劳务及简要说明,说明内容包括主要劳务提供方提供劳务的胜任能力、分配劳务成本以及确定关联劳务价格的转让定价政策。

4.企业集团内各成员实体主要价值贡献分析,包括执行的关键功能、承担的重大风险、以及使用的重要资产。

5.企业集团会计年度内发生的业务重组,产业结构调整,集团内企业功能、风险或者资产的转移。

6.企业集团会计年度内发生的企业法律形式改变、债务重组、股权收购、资产收购、合并、分立等。

(三)无形资产1.企业集团开发、应用无形资产及确定无形资产所有权归属的整体战略,包括主要研发机构所在地和研发管理活动发生地及其主要功能、风险、资产和人员情况。

2.企业集团对转让定价安排有显著影响的无形资产或者无形资产组合,以及对应的无形资产所有权人。

3.企业集团内各成员实体与其关联方的无形资产重要协议清单,重要协议包括成本分摊协议、主要研发服务协议和许可协议等。

4.企业集团内与研发活动及无形资产相关的转让定价政策。

5.企业集团会计年度内重要无形资产所有权和使用权关联转让情况,包括转让涉及的企业、国家以及转让价格等。

(四)融资活动1.企业集团内部各关联方之间的融资安排以及与非关联方的主要融资安排。

2.企业集团内提供集中融资功能的成员实体情况,包括其注册地和实际管理机构所在地。

3.企业集团内部各关联方之间融资安排的总体转让定价政策。

(五)财务与税务状况1.企业集团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的合并财务报表。

2.企业集团内各成员实体签订的单边预约定价安排、双边预约定价安排以及涉及国家之间所得分配的其他税收裁定的清单及简要说明。

3.报送国别报告的企业名称及其所在地。

十三、年度关联交易金额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企业,应当准备本地文档: (一)有形资产所有权转让金额(来料加工业务按照年度进出口报关价格计算)超过2亿元。

(二)金融资产转让金额超过1亿元。

(三)无形资产所有权转让金额超过1亿元。

(四)其他关联交易金额合计超过4000万元。

十四、本地文档主要披露企业关联交易的详细信息,包括以下内容:(一)企业概况1.组织结构,包括企业各职能部门的设置、职责范围和雇员数量等。

2.管理架构,包括企业各级管理层的汇报对象以及汇报对象主要办公所在地等。

3.业务描述,包括企业所属行业的发展概况、产业政策、行业限制等影响企业和行业的主要经济和法律问题,主要竞争者等。

4.经营策略,包括企业各部门、各环节的业务流程,运营模式,价值贡献因素等。

5.财务数据,包括企业不同类型业务及产品的收入、成本、费用及利润。

6.涉及本企业或者对本企业产生影响的重组或者无形资产转让情况,以及对本企业的影响分析。

(二)关联关系1.关联方信息,包括直接或者间接拥有企业股权的关联方,以及与企业发生交易的关联方,内容涵盖关联方名称、法定代表人、高级管理人员的构成情况、注册地址、实际经营地址,以及关联个人的姓名、国籍、居住地等情况。

2.上述关联方适用的具有所得税性质的税种、税率及相应可享受的税收优惠。

3.本会计年度内,企业关联关系的变化情况。

(三)关联交易1.关联交易概况(1)关联交易描述和明细,包括关联交易相关合同或者协议副本及其执行情况的说明,交易标的的特性,关联交易的类型、参与方、时间、金额、结算货币、交易条件、贸易形式,以及关联交易与非关联交易业务的异同等。

(2)关联交易流程,包括关联交易的信息流、物流和资金流,与非关联交易业务流程的异同。

(3)功能风险描述,包括企业及其关联方在各类关联交易中执行的功能、承担的风险和使用的资产。

(4)交易定价影响要素,包括关联交易涉及的无形资产及其影响,成本节约、市场溢价等地域特殊因素。

地域特殊因素应从劳动力成本、环境成本、市场规模、市场竞争程度、消费者购买力、商品或者劳务的可替代性、政府管制等方面进行分析。

(5)关联交易数据,包括各关联方、各类关联交易涉及的交易金额。

分别披露关联交易和非关联交易的收入、成本、费用和利润,不能直接归集的,按照合理比例划分,并说明该划分比例的依据。

2.价值链分析(1)企业集团内业务流、物流和资金流,包括商品、劳务或者其他交易标的从设计、开发、生产制造、营销、销售、交货、结算、消费、售后服务、循环利用等各环节及其参与方。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