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环境公益诉讼的几个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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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公益诉讼制度存在的问题及完善建议

环境公益诉讼制度存在的问题及完善建议

国际先进经验介绍
美国环境公民诉讼制度
美国的环境公民诉讼制度允许任何公 民或组织对违反环境法律的行为提起 诉讼,为公众参与环境保护提供了有 力途径。
欧盟环境责任指令
欧盟通过环境责任指令,明确了环境 损害的责任主体和赔偿范围,为成员 国建立统一的环境公益诉讼制度提供 了指导。
对我国环境公益诉讼制度启示
未来发展趋势预测
随着环境保护意识的不断提高,环境 公益诉讼制度将越来越受到重视。
同时,环境公益诉讼制度将更加注重 与行政执法、刑事司法等制度的衔接 和配合,形成更加完善的环境保护法 律体系。
未来环境公益诉讼制度将更加注重预 防性诉讼,强调在环境损害发生前就 提起诉讼,以避免或减少环境损害的 发生。
03
完善建议探讨
立法层面完善建议
明确环境公益诉讼的原告资格
01
通过立法明确检察机关、环保组织等具备提起环境公益诉讼的
原告资格,降低诉讼门槛。
扩大环境公益诉讼的适用范围
02
将更多环境损害行为纳入公益诉讼范畴,如生态破坏、资源浪
费等。
完善环境公益诉讼的程序规则

03
制定详细的诉讼程序,包括立案、调查取证、审理、执行等环
02
存在问题分析
立法层面不足
法律规定不明确
环境公益诉讼制度在相关法律法规中 的规定较为笼统,缺乏具体、明确的 操作细则。
诉讼主体范围狭窄
当前环境公益诉讼的原告资格主要限 于检察机关和符合条件的社会组织, 个人和其他组织被排除在外,限制了 诉讼主体的范围。
法律责任体系不完善
对于环境损害行为的法律责任追究, 现行法律体系中存在空白和不足之处 ,导致一些损害行为得不到有效制裁 。
国外发展现状

环境公益诉讼问题论文

环境公益诉讼问题论文

环境公益诉讼若干问题研究摘要:随着社会的发展,环境问题日益引起人们的重视。

但是相关的民事诉讼法却没有明确的规定,致使环境公益诉讼无法顺利进行。

鉴于此,本文从环境公益诉讼原告、诉讼费用承担、举证责任分配和建立环境公益诉讼前置程序四方面来进行制度设计,在公益诉讼中对原告进行了分类并进行制度完善,在诉讼费用方面进行了较为系统的规定,在举证责任分配方面进行了法理分析,然后通过建立公益诉讼前置程序来确保诉讼目的的顺利实现。

从而为环境公益诉讼顺利进行打下基础。

关键词:环境公益诉讼;原告;诉讼费用;举证责任;前置程序中图分类号:df7 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9-0118(2012)04-0088-03尽管我国《环境保护法》第六条规定一切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环境的义务,并有权对污染和破坏环境的单位和个人进行检举和控告,但未进一步设计出一套针对性强、程序合理、具有可操作性的制度去解决环境公益诉讼问题。

鼓励公众参与保护环境不仅仅是人们道德上的善良愿望,同时也是每个人在实际环境保护行动中勇于参与、相互协助的积极行为。

为切实实现公众维护环境的参与性,希望在立法时对环境公益诉讼的原告、诉讼费用、举证责任和建立诉讼前置程序四方面予以明确。

一、环境公益诉讼的原告(一)适格原告的理论依据——诉权理论任何权利都应有相应的司法救济制度,而提起诉讼的前提就是提起诉讼者应享有诉权。

诉权是基于民事纠纷的发生,公民请求法院行使审判权解决民事纠纷或民事权益的权利。

诉权的内涵具有双重性,即程序内涵和实体内涵。

诉权的程序涵义即在程序上请求法院行使审判权,这种意义上的诉权的行使,旨在启动诉讼程序和从程序上请求法院行使审判权,具有将民事纠纷或争议引导到民事诉讼中的程序功能。

诉权的实体涵义是指保护民事权益和解决民事纠纷的请求,是审判权保护的核心对象。

二者是手段和目的的关系,并相辅相成共同构成诉权的完整内涵。

从权利的角度看,一般情况下,诉权主体即为民事实体争议主体,此种主体拥有的诉权必然具有完整的双重涵义,但在特定条件下,诉权的双重涵义有可能分离,因为如果绝对地把诉权主体界定为直接利害关系人即民事实体争议主体,就必然会导致大量的民事权利得不到民事司法审判权的救济,民事纠纷得不到及时合理的解决,这无疑背离民事诉权的宗旨。

我国环境公益诉讼存在的问题探讨

我国环境公益诉讼存在的问题探讨

我国环境公益诉讼存在的问题探讨随着人们对环境保护意识的日益增强,环境公益诉讼作为一种重要的环境保护手段也越来越受到广泛关注。

环境公益诉讼是指由环保组织、公民等发起的,以保护环境、生态及公共利益为目的的法律诉讼行为。

在我国,自环境保护法修订后,环境公益诉讼制度得以建立和完善,但同时也存在一些问题和挑战。

一、证明难度大环境公益诉讼需要举证,而环境问题的证据往往较为复杂,很难从环保组织或公民自身能力范围内收集到足够的证据,如电子监控数据、处理过程数据等大量数据,常常需要资深的环保律师等专业人员的帮助。

此外,环境监测设备的不全面、失灵、维修不及时等因素可能导致环境数据的不准确,因此在做出决策前的核实证据是非常重要的。

二、责任难以追究环境公益诉讼需要追究环境污染事件中的责任方,但往往因责任链条复杂,难以明确责任。

如涉及地方政府部门,行政干预、公职人员利益输送、监管责任缺失等问题都可能导致环境问题得不到及时解决,同时也会严重影响到环境公益诉讼的效果。

三、制度存在不足虽然环保法修订后环境公益诉讼制度更加完善,但仍然存在一些问题和不足。

比如说,一些法律规定不够明晰,如公益诉讼提起要求(事实等)举证,如果没有清晰的证据支撑,公益诉讼人的诉讼会被认定为没有提供充分证据。

同时,法律程序比较繁琐,审查周期较长,如果是涉及到的责任方较多、行政资源配置不足等因素也会导致环境公益诉讼的难度增加。

四、公民参与意识不够环境公益诉讼需要公民积极参与,但往往因为环保意识的普及不够,公民的环保法律知识还较为薄弱,甚至存在很多人并不知道环境公益诉讼。

因此,需要政府和环保组织加强对环境公益诉讼的宣传和普及,提高公众对环境问题的关注度,优化环保法律知识普及渠道和方式,让更多人了解和参与到环境公益诉讼中来。

五、政府参与不够积极政府在环境公益诉讼中的作用也是至关重要的。

但是,有时候由于政府扶植产业、地方政府间利益博弈、部门间工作推诿等各种原因,环境公益诉讼得不到行政部门的积极支持与配合。

“环境民事公益诉讼”的特点和不足

“环境民事公益诉讼”的特点和不足

“环境民事公益诉讼”的特点和不足摘要本文讨论分析环境民事公益诉讼的特点和不足。

根据我国环境民事公益诉讼现行相关规定,以及司法实践中法院对于环境民事公益诉讼的裁判观点,结合自己的理解,简要分析该种诉讼的特点,对其不足之处进行考察,以期提出相当的想法和建议。

关键词:环境民事公益诉讼;环境保护;诉讼主体范围;调解机制一、环境民事公益诉讼的特点(一)诉讼主体范围特殊性《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五十八第一款规定:“对污染环境、破坏生态,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符合下列条件的社会组织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一)依法在设区的市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登记;(二)专门从事环境保护公益活动连续五年以上且无违法记录。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案件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条第一款规定:“社会组织章程确定的宗旨和主要业务范围是维护社会公共利益,且从事环境保护公益活动的,可以认定为环境保护法第五十八规定的专门从事环境保护公益活动。

”(二)调整对象和诉讼性质特殊性环境民事公益诉讼调整的对象就是人类对环境的侵害活动。

随着环境问题的日益加剧,仅仅依靠公法或者私法手段来解决环境危机不能达到人们保护环境的目的。

环境民事公益诉讼的社会公益性,就是为了维护环境公共利益,实现社会公平正义,最终实现社会的可持续发展。

(三)适用调解机制特殊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案件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环境民事公益诉讼当事人达成调解协议或者自行达成和解协议后,人民法院应当将协议内容公告,公告期间不少于三十日。

”第二款规定:“公告期满后,人民法院审查认为调解协议或者和解协议的内容不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应当出具调解书。

当事人以达成和解协议为由申请撤诉的,不予准许。

”人民法院对和解协议进行审查,目的是避免当事人达成的和解协议违背环境公益诉讼价值追求,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在公告前发现当事人和解协议明显损害社会公共利益,人民法院可不予认可,进行裁判。

环境公益诉讼辨析

环境公益诉讼辨析

环境公益诉讼辨析近年来,随着环境保护意识的提高和法治理念的日益深入人心,环境公益诉讼成为保护环境权益的重要手段和途径。

环境公益诉讼指的是以保护环境、维护公共利益为目的,由符合条件的公益组织、行政机关或者公民提起的一种特殊的民事诉讼。

本文将就环境公益诉讼的基本概念、法律依据、适用条件、效力及存在的问题等方面进行辨析。

一、环境公益诉讼的基本概念环境公益诉讼是一种特殊的民事诉讼,其目的是为了保护环境、维护公共利益。

环境公益诉讼以社会公益为导向,不仅有利于解决环境问题,还有利于推动环境意识的普及和提高。

环境公益诉讼主要通过司法途径来实现,对于环境污染行为的责任追究具有重要意义。

二、环境公益诉讼的法律依据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是环境公益诉讼的主要法律依据。

该法明确规定了环境公益诉讼的适用条件、程序和效力等方面的具体规定。

此外,还有一些相关法律法规对环境公益诉讼进行了补充和完善。

三、环境公益诉讼的适用条件环境公益诉讼的适用条件主要有:一是环境权益受到损害,达到一定的民事公益诉讼标准;二是提起诉讼的主体必须具备一定的资格条件,如符合条件的公益组织、行政机关或者公民;三是需要符合法定的法院受案条件。

只有具备了这些条件,环境公益诉讼才能得以适用。

四、环境公益诉讼的效力环境公益诉讼的效力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一是对环境污染者的处罚和责任追究,使其承担法律责任;二是保护和维护环境权益,修复受损环境;三是通过案例的公开和宣传,推动社会的环保意识提高,形成环保共识;四是促进相关法律法规的完善,推动环境保护法制的建设。

五、环境公益诉讼存在的问题尽管环境公益诉讼在促进环境保护方面取得了一定的成效,但仍然存在一些问题。

首先,环境公益诉讼的主体受到限制,只有符合条件的公益组织、行政机关或者公民才能提起诉讼,普通个人的参与度较低。

其次,环境公益诉讼的程序相对繁琐,导致诉讼周期较长,影响公众对环境问题的关注和参与度。

最后,环境公益诉讼的赔偿金额相对较低,难以起到有效的威慑效果。

论我国环境公益诉讼制度的若干问题

论我国环境公益诉讼制度的若干问题
政机关、 企事业单位或其它组织及个人的不当行为 或违法行
部门 、 环保社 团和公民个人 等主体都可 以依法 向法院提起诉
讼。
为致 使环境受 到或 可能受 到污染和破坏 的情势下 , 为维 护环 境公共 利益不受损 害而依法 向法 院提起诉讼的制度 。 这一 制度 最早 出现在美 国 17 90年的《 清洁空气法 》 后来 在欧 中,
护的功能得 到有效发挥 。 二、 建立环境公益诉讼制度 的合理性分析
以及 内容不 同而形成不 同类型的公益诉讼 , 即环境 民事公 益
收稿 日期 : 1 1 —1 2 1— 1 7 0
作者简介 : 邓蕊( 9 8一) , 17 女 云南师范大学商学院讲 师 , 法学硕 士, 主要从 事经济 法研 究。

公益诉讼是相 对于私益诉讼 而言 的一种诉讼模式 , 早在 罗马时期 , 程 式 诉 讼 中就 有 了 公 益诉 讼 和私 益 诉 讼 之 其
分。2周相先生在《 马法 原论》中指 出 : 私益诉 讼是 保护 - 罗 “
个人权利的诉讼 , 仅特定 的个人才 能提起 , 益诉 讼则 是保 公
的情形却一再 出现 , 这充分表 明环境公益诉讼 这一制度在 中 国的成功移植任重而道远。


环 境 公 益 诉 讼 概 述
( ) 境公 益诉 讼 的 涵 义 一 环
传统 的诉讼法奉行 “ 接利 害关 系” 直 理论 , 将原 告限定 为与案件有直 接利 害关 系 的主 体。然而 , 环境侵 权案 件 在 中, 违法行为侵犯 的不仅仅 是某个 特定公 民的利益 , 而是对
目的不是维护个人利益 , 而是维 护公 共利益 , 院的裁判结 法 果在于保护公共利益免受 侵害 , 这使得诉讼结果具有重大 的 社会意义 。公益诉讼 可以制止某些社会个体滥用权 利 , 保障 社会每一个成员的合法权 益得 以实现 , 从而促进整个社会稳

论环境公益诉讼中的当事人适格问题

论环境公益诉讼中的当事人适格问题

1 .环 境 公 益诉 讼 的概 念 。 环 境 公 益 诉讼 是 指按 环 境 法 及 其 他 法 律 、 规 的 规定 , 原 告 起 诉 资 格 的非 直接 利 害 关 系 人 , 法 有 如 同 家 机 关 、 境 组织 、 环 团体 和 公 民 个 人 , 维护 环境 公 共 利 益 为

了保 护 小孩 的 健 康 , 选 择 外 出租 房 , 部 分 的 经 济 支 出理 应 都 这 我 国 的法律 没有 赋 予 后 代 人环 境 人格权 。 境 损 害 具有 时 间上 环【 ຫໍສະໝຸດ 键词l环境; 公益诉讼; 当事人
环 境 公 益 诉讼 的溉 念 与 特 点


1 .扩 大诉 权 的 法 律 依 据 。我 国法 律 并 没 有 明 确 宣 布环 境 权 , 是我 国 《 法 》 2条 规 定 : 中华人 民 共 和 国 的 一 切权 利 但 宪 第 “
属 于 人 民。 人 民依 照 法 律 的 规 定, 通过 各 种 途 径 和 形 式 管理 饵
家事务, 管理 经 济 和 文 化 事 务 , 管理社 会 事 务 。 ” 益 诉 讼 制度 公 现 实 的途 径和 司法 保 障 , 也将 极 大地 促进 实现 法 治 。 并 且我 国
对 侵 害 环 境 公 益 的违 法行 为 向法 院 提 起 诉 讼 的制度 。它 着 眼 于 在 诉 讼领 域 体现 了 宪 法 的 这 些 原则 , 为实 现 这 些 原 则 提 供 了 并 环 境 生 态 公 益 的 维护 而非 环境 私 益 或 经 济利 益 的维 护 。 2 .环 境 公 益诉讼 的特 点 。() 境 公 益诉讼 的 口的 于 维 《 境保护 法》 6条 规 定 :一 切单位 和 个人 都 有 保 护 环境 的 1环 环 第 “ 护环 境公共利益 。 虽然 在客 观 上 环 境 公 共 利益 实现 的同 时 某 个 义 务 ,并 有 权 对 污 染 和 破 换 环境 的单 位 和 个 人 进 行 检 举和 控 人 或 者 某 些 人 的环 境 利益 也 得 到 了 实现 , 环境 公益 诉 讼 制 度 但 设 立 的 目 的及 其 宗 旨都是 维 护 环 境 公 共 利 益 , 境 公益 诉 讼 与 环 肯 。 ” 都 已经 暗 示 了 公 民 的基本环 境 权 利 这些 2 .合 理 的扩 大 我 国 公益 诉讼 中原 告 资 格 的 范 围 。() 1非直

环境民事公益诉讼的主要内容是什么

环境民事公益诉讼的主要内容是什么

环境民事公益诉讼的主要内容简介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是指由符合法定条件的组织或个人作为原告,向人民法院提起的保护环境权益、防止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的诉讼案件。

它是环境保护的一种重要手段,通过法律程序维护公众的环境权益,促进环境保护工作的开展。

本文将介绍环境民事公益诉讼的主要内容和其重要性。

环境民事公益诉讼的主要内容1.自然资源保护:环境民事公益诉讼的主要内容之一是保护自然资源。

自然资源是人类生存和发展的基础,包括水资源、土地资源、矿产资源等。

环境民事公益诉讼可以通过诉讼方式,要求违法使用自然资源的行为停止,并依法修复和补偿受损的生态环境。

2.环境污染治理:环境民事公益诉讼的另一个重要内容是治理环境污染。

环境污染是目前世界面临的重大环境问题之一,对人类健康和生态系统造成了严重威胁。

环境民事公益诉讼可以通过诉讼方式,要求责任人承担污染治理的责任,并追究其法律责任。

3.生态环境修复:环境民事公益诉讼的另一重要内容是修复生态环境。

生态环境是人类赖以生存的根基,但由于人类活动的不当,导致生态环境遭受破坏。

环境民事公益诉讼可以通过诉讼方式,要求责任人修复受损的生态环境,还原自然景观,保护生物多样性。

4.公众参与和信息公开:环境民事公益诉讼的一个重要内容是促进公众参与和信息公开。

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案件不仅是组织或个人起诉侵害环境权益的行为,更是促进公众参与环境治理的机制。

公众可以通过参与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案件,行使监督和维权的权利,保护自身的环境权益。

此外,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案件的信息公开对于提高司法公正和透明度也至关重要。

环境民事公益诉讼的重要性环境民事公益诉讼对于保护生态环境和维护公众环境权益具有重要意义。

以下是环境民事公益诉讼的重要性:1.法律保障: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是环境保护法律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为环境保护提供了法律保障。

通过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把环境保护的责任落实到具体的个人和组织,使其依法承担环境保护责任,促进环境保护法律的有效实施。

环境公益诉讼面临的困境及完善对策

环境公益诉讼面临的困境及完善对策

论出台基金 使用规 则,使符合条件 的原告能够经 申请 得到国家基金 的 支 持, 保证进入 以公益 资本维 护公益的 良性循环 , 使 原告走 出诉讼成本 收益不成 比例的 困境 。 3 . 鼓励 环保事业 发展 , 配 置专业人 员, 降低成本 。针对 我 国环境损 害鉴定机构稀 少、 价格高 昂, 诉 讼过程中具有专业背 景知识人 员匮乏 的 现 状, 政府应 当加强对于环境 专业队伍的建设 , 将环境 评估作为衡量 企 业 是否具备 登记资质 的重要 条件, 扶持环境鉴定机 构的发展, 促进环境 保护产业做 大做强 。当环境保护产业形 成一定规模 , 产 生规模效应 时, 大量人才将 被吸引到 这一产业 中来 。与此同时 , 鉴定机 构的增多将促 进 良性竞争 , 实现技术进步和 成本节缩 , 由此可 以促进 解决人才匮乏和 成 本高 昂的问题 , 并 能够 进一步推动环保 事业的发展 。 4 . 司法独 立 。 目 前地 方司法机关 的财政 收入依然靠地 方政府划拨 , 这就致使 司法机关 难以实现司法独立 ,在审判时受制 于地 方政府 的利 益指 向。要真 正让 司法正义走 出行政干 预的阴霾 , 就 必须 致力于实现 机 构的分离 和利益 的无涉 ,这样地方利 益的短视才不会 影响一方水 土 的静美 , 而 环境公益诉讼 根本价值方 能实现 。 ( 二) 观 念引导 1 . 树立诉 讼法治观 念。 环 境公益诉讼之所 以谓之” 诉” , 是因为其 具 有司法手段 中立 、 有偿 、 平等的特点 。相 比于行政手段 , 诉讼 程序更加 体 现了公 民运 用法律手段 自觉维权的意识 , 是公民开始脱离 ” 万事靠政 府” 的民智 觉醒 的体现 。但是在 实践 中, 环境权益受到侵 害的相当一部 分 公民倾 向于 向诸如环 保局之类 的行政机 关反映 问题 ,以期用行政手 段的高效性和 强制力来维护 权益。 行政手段 固然有 其不可替代的优势 , 但 是在行政 处罚之后 , 对 于被害人 的赔偿 等一系列后续事 宜处分权力 的合法性来源 却受到 一定质 疑 。行政权 力必须确定疆界 ,不然必然会 导致威权制度 的滥觞 。因此,树立诉讼 的法治观念是促进 环境公益诉 讼 制度完善 的内在力量 。 2 . 强 化公 民公益意识 。中国人 自古 以来有着” 远离讼狱” 的心理传 统, 在” 以和为贵” 的思想观念 影响下 , 国人 对于诉讼本身有着 天然的排 斥 。而当争讼对 象是公共利 益时 ,这种排斥 的心理 作用则会被放大 , ” 各 人 自扫 门前 雪” 的一 t b 态 使得环境公益 诉讼陷入无人 问津 的尴 尬局面 。 然 而在 沉默 的背后 , 无形 的破坏 与危 险却在威胁着每一个人 的生存。 在 当今社 会本位 的课 题重新被 法律界思考 ,鼓励传 统私益诉讼 向公益诉 讼转 型的背景之 下 , 强化 公民公益意识是 实现 环境公益诉讼 蓬勃发展 的精神 依赖 。 结 语 环 境公益诉讼 能在发达 国家得到较好发展 ,成为维护环境权 益的

2021环境公益诉讼制度存在的问题及完善建议范文1

2021环境公益诉讼制度存在的问题及完善建议范文1

2021环境公益诉讼制度存在的问题及完善建议范文 我国理论界对公益诉讼理论的探讨已有十余年的历史,但官方首次明文提出环境公益诉讼是在2005 年的《国务院关于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强环境保护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中,《决定》对环境公益诉讼进行了肯定和支持。

2012年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以下简称《民事诉讼法》)第55 条规定:“对污染环境、侵害众多消费者合法权益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法律规定的机关和有关组织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该条从框架上确立了环境公益诉讼制度。

在修订的《民事诉讼法》实施后,环境公益诉讼出现了很多新问题,如法律规定较为笼统、实践操作性差,原告主体不明确,缺乏相应司法解释予以细化,实践中存在立案难等情况,这些问题严重制约了环境公益诉讼制度功能的发挥。

针对以上问题,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于2014 年 4 月24 日修订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以下简称《环境保护法》),进一步对环境公益诉讼制度进行了完善。

然而,新《环境保护法》仍然存在很多不足之处,未能从根本上解决环境公益诉讼中存在的问题。

笔者在分析新《环境保护法》的基础上,对环境公益诉讼制度的完善提出相关建议。

一、新《环境保护法》对环境公益诉讼制度的规定 新《环境保护法》的一大亮点是对环境公益诉讼制度作出了细化规定。

该法第58 条规定: “对污染环境、破坏生态,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符合下列条件的社会组织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一)依法在设区的市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登记;(二)专门从事环境保护公益活动连续五年以上且无违法记录。

符合前款规定的社会组织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

提起诉讼的社会组织不得通过诉讼牟取经济利益。

”此规定主要从以下几方面对环境公益诉讼制度进行了细化。

(一)明确了环境公益诉讼的主体 在《环境保护法》修订过程中,备受关注的环境公益诉讼主体资格问题一直是争议的焦点,其间也经历几次调整修改(如表1 所示)。

环境行政公益诉讼诉前程序问题

环境行政公益诉讼诉前程序问题

和解的定义和特点
和解定义:在环境行政公益诉讼中,和 解是指当事人通过协商达成协议,以解 决争议的一种方式。
灵活性:当事人在和解过程中可以根据 实际情况灵活调整协商条件,更好地满 足双方的需求。
效率高:和解程序能够快速解决争议, 避免长时间的法律程序带来的时间和金 钱成本。
和解特点
自愿性:和解程序的启动和进行都依赖 于当事人的意愿,当事人可以自由选择 是否和解。
听证的必要性
02
通过听证程序,可以保障利害关系人的合法权益,促进公正和
透明,提高行政决定的合理性和合法性。
听证的时间和方式
03
听证应当在行政决定作出之前,可以通过口头、书面、听证会
等方式进行。
04
环境行政公益诉讼的诉前证据保 全措施
证据保全措施的定义和特点
定义
证据保全措施是指在环境行政公益诉讼中,为防止证据损毁 灭失或难以取得,对与被诉环境行政行为相关的事实和证据 进行收集、固定、保全和保护的措施。
被申请人不服强制执行裁定, 可以申请复议。
07
环境行政公益诉讼的诉前程序的 完善与改进建议
加强和完善诉前程序的法律规定
制定明确的诉前程序规则
制定明确的诉前程序规则,包括起诉条件、诉讼代表人制度、举证 责任分配等,确保诉讼各方的权利和义务得到充分保障。
强化法律责任
明确规定违反诉前程序规定的法律后果,包括罚款、诉讼费用等, 增强法律约束力。
制定明确的司法审查标准,包括起诉资格、诉讼时效、证据认定 等,确保司法审查的公正性和规范性。
优化诉前程序流程,提高诉讼效率
简化诉前程序流程
简化环境行政公益诉讼诉 前程序流程,减少不必要 的环节和程序,提高诉讼 效率。

中国环境民事公益诉讼的七个基本问题——从“某市环保联合会诉某化工公司环境污染案”说开去

中国环境民事公益诉讼的七个基本问题——从“某市环保联合会诉某化工公司环境污染案”说开去

中国环境民事公益诉讼的七个基本问题——从“某市环保联合会诉某化工公司环境污染案”说开去江国华;张彬【摘要】“某市环保联合会诉某化工公司等环境污染”一案揭示了中国环境民事公益诉讼向制度化迈进的取向.但该案在法院角色、原告资格、检察机关定位、因果关系推定以及赔偿款计算和履行等问题上亦引发诸多拷问.首先,法院在该案中过于积极和能动,是否有错位之嫌?其次,该案原告资格认定依据与适格原告的一般构成要件不相符,是否有牵强之嫌?其三,环保机关的支持配合,是否有渎职之嫌?其四,检察机关的角色定位缺乏法律根据,是否有越权之虞?其五,因果关系推定欠缺足够法理支撑,是否有擅断之嫌?其六,损害赔偿计算标准缺乏实定法上的依据,是否有违法之嫌?其七,“天价赔偿”如何使用?凡此七大问题,既是对该案之拷问,也是中国环境民事公益诉讼走向制度化所必须诘难.【期刊名称】《政法论丛》【年(卷),期】2017(000)002【总页数】12页(P36-47)【关键词】环境公益诉讼;原告适格性;检察机关定位;因果关系推定;判决可接受性【作者】江国华;张彬【作者单位】武汉大学法学院,湖北武汉430072;武汉大学法学院,湖北武汉430072【正文语种】中文【中图分类】DF72引言2014年某市环保联合会诉某市某化工公司等6家企业法人案,被认为是中国环境民事公益诉讼向制度化迈进过程中具有标志性意义的案例。

由于该案判决的赔偿金额巨大,被媒体称为环保公益“天价赔偿”案。

(一)案由2012年1月至2013年2月间,某市某化工等6家企业将其生产过程中所产生的废盐酸、废硫酸等危险废物总计25934.75吨,以支付每吨20元至100元不等的价格,交给无危险废物处理资质的中江公司等企业处理,导致废酸在没有经过处理的情况下被直接倒入某市两大运河,造成水体严重污染。

14名相关企业责任人因犯环境污染罪获刑2至5年。

2013年1月14日,某市环境监测站对运河水质采样监测结果显示,诸多化学元素含量超标。

环境公益诉讼制度现状及建议

环境公益诉讼制度现状及建议

环境公益诉讼制度现状及建议环境公益诉讼制度现状及建议1. 现状1.1 罪责难认定目前环境公益诉讼的一个主要问题是罪责难认定。

在环境污染事件中,往往存在多个责任方,但是追究个人责任时却面临困难。

环境犯罪往往是一个渐进的过程,难以界定具体责任。

这种情况导致环境公益诉讼的进展困难。

1.2 法律保护不完善目前的环境公益诉讼制度在法律保护方面存在不完善的问题。

法律对环境公益诉讼的赔偿限额设定较低,无法支撑涉案当事人承担真正的责任。

另环境公益诉讼的法律程序繁琐,导致案件进展缓慢,难以实现及时公正的司法审判。

2. 建议2.1 完善法律制度为了解决环境公益诉讼中罪责难认定的问题,可以通过完善法律制度来明确责任方和罪责的界定。

可以建立统一的环境损害评估体系,通过科学评估环境损害程度来确定责任分配。

可以加强对环境监管部门的监督,确保其及时发现和处理环境污染事件。

2.2 提高赔偿限额为了增加环境公益诉讼对环境犯罪行为的制约力,在设定赔偿限额时应该考虑增加额度。

可以参考其他国家的经验,确保赔偿金额能够更好地反映环境损害的程度和涉案当事人的实际能力。

2.3 简化诉讼程序为了加速环境公益诉讼案件的审理速度,可以考虑简化诉讼程序。

可以建立专门的环境公益诉讼法院,提供专业的审判人员和专门的诉讼程序。

可以引入调解机制,通过调解来解决一些争议较小的案件,减少司法资源的浪费。

3. 个人观点环境公益诉讼制度对于保护环境、维护公众利益具有重要意义。

环境问题不仅仅是一个个案件,而是对整个社会生态系统的影响。

建立健全的环境公益诉讼制度是保护环境、维护社会公正的必要手段。

我认为环境公益诉讼制度还应加大对环境犯罪的打击力度。

环境犯罪不仅仅是经济问题,更是社会责任问题。

对环境犯罪行为应当依法严惩,并通过法律手段追究其责任。

环境公益诉讼制度的建立是保护环境、维护公众权益的重要举措。

通过完善法律制度、提高赔偿限额和简化诉讼程序,可以更好地促进环境公益诉讼的发展,维护社会环境的健康与稳定。

我国环境行政公益诉讼问题研究

我国环境行政公益诉讼问题研究

我国环境行政公益诉讼问题研究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和环境问题的日益突出,环境行政公益诉讼逐渐成为了解决环境污染和资源浪费等问题的重要手段。

然而,在实践中,环境行政公益诉讼还存在不少问题亟待解决。

本文围绕着我国环境行政公益诉讼问题展开讨论,并结合三个案例进行分析。

一、我国环境行政公益诉讼的发展历程环境行政公益诉讼是指个人或组织代表公民、社会团体等进行的,要求改善或停止破坏生态环境、保护公共利益的诉讼活动。

这种诉讼方式主要针对的是侵害集体和公共利益的环境问题,而不是针对个人的私人权益。

环境行政公益诉讼是一种新型的行政法律制度,它具有重要的法律意义和社会意义。

我国的环境行政公益诉讼的发展历程可以分为以下几个阶段:1. 初步探索我国环境行政公益诉讼的实践起步比较晚,最早的探索始于上世纪80年代末期。

这个时期的环境诉讼主要是以环境管理法规制度的完善为基础,由环保部门、检察机关、法院等联合实施。

2. 探索拓展上世纪90年代初期,中国环境保护法颁布,环境行政公益诉讼在法律上得以明确规定。

从此,环保组织在对环境污染的行政违法行为进行诉讼方面开始得到更多的支持。

同时,相关环保组织和公民也进入环境诉讼的领域。

3. 加强规范2009年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修正案》对环境行政公益诉讼进行了更加完善的规定。

现在,这个诉讼机制已经成为中国环境治理的重要手段之一。

二、我国环境行政公益诉讼的问题尽管环境行政公益诉讼给环境保护带来了不小的成果,但其仍存在一些问题,其中包括以下三点:1. 过程中的诉讼费用问题诉讼费用是制约公益诉讼实施的问题之一。

目前,我国法律对于公益诉讼中的诉讼费用和代理人费用缴纳标准并没有做出明确规定,导致一些社会组织面对高额的诉讼费用时,往往陷入无法承受的境地。

2. 整治问题目前,环境行政公益诉讼的行动力度还不够强,法律制度还有待完善,使得一些企业以及地方政府没有足够的畏惧感,会做出违反环境保护法律的行为。

我国环境公益诉讼面临的主体及诉由困境探析

我国环境公益诉讼面临的主体及诉由困境探析

我国环境公益诉讼面临的主体及诉由困境探析【摘要】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环境所遭受的污染和破坏正日益严重。

环境利益是全人类永恒的公共利益,环境公益诉讼是解决环境问题、保护公共环境权益的有效途径。

我国环境公益诉讼近几年鲜有尝试,且举步维艰。

环境公益诉讼存在诉讼主体受限、诉讼理由受限等困境,对环境公益诉讼困境进行探究有助于日后对环境法的修改与完善。

【关键词】环境公益诉讼;原告资格;非经济利益一、环境公益诉讼的界定目前我国环境法学界对环境公益诉讼并未做出统一的定义,在此,使环境公共利益遭受侵害或即将遭受侵害时,法律允许其他的法人、自然人或社会团体为维护公共利益而向人民法院提起的诉讼。

环境公益诉讼是指为了保护社会公共的环境权利和其他相关权利而进行的诉讼活动,是针对保护个体环境权利及相关权利的“环境私益诉讼”而言的。

①二、对我国环境公益诉讼困境的思考本文将以松花江重大水污染案件为切入点来探究我国环境公益诉讼面临的困境,由于该案反映出的我国环境公益诉讼所面临的主体及诉由困境,至今仍未得到根本解决,故现放在此处予以讨论仍具有实际意义。

(一)松花江重大水污染案件简介2005年11月13日,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吉林分公司双苯厂的苯胺车间因操作失误发生爆炸,致使100吨苯类污染物进入松花江水体,导致江水硝基苯和苯严重超标,造成松花江流域生态破坏。

以此为背景,12月7日,北京大学法学院三位教授及三位研究生向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了国内第一起以自然物(鲟鳇鱼、松花江、太阳岛)和以上六人为共同原告的环境公益诉讼,要求法院判决被告吉林石化分公司及母公司予以经济赔偿,用于设立松花江流域污染治理基金,以恢复松花江流域的生态平衡,保障鲟鳇鱼的生存权利、松花江和太阳岛环境清洁的权利以及自然人原告旅游、欣赏美景和美好想象的权利。

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立案庭得知诉讼情况后并未接受原告代表向法院递交的诉状及相关证据,并以口头方式通知“本案与你们无关、目前本案不属于人民法院的受案范围”,拒绝接受本案。

当前公众参与环境民事公益诉讼的价值、难点与路径

当前公众参与环境民事公益诉讼的价值、难点与路径

当前公众参与环境民事公益诉讼的价值、难点与路径摘要:环境公益诉讼的根本目的旨在保护环境,在有着“社会生活百科全书”之称的《民法典》中关于“生态环境损害修复与赔偿责任”的相关规定正是对环境保护问题的明确回应,亦是《民法典》“绿色化”的重要体现。

自此,给公众参与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提供了法律依据。

本文针对环境民事公益诉讼相关内容进行释义,阐述了公众参与环境民事公益诉讼的必要性,又结合当前环境民事公益诉讼中存在的问题,指出了几点优化建议。

关键词:公众参与;环境民事公益诉讼;问题研究新时代背景下,科学技术的发展赋予了人们更强的改造自然的能力。

而伴随着生产力的提高与经济的迅速发展,自然遭受破坏、资源过度开发等各类环境问题也日益凸显。

作为一个拥有14亿人口的大国,势必要将生态文明建设放在重要位置。

事实上,相较于飞速发展的经济,生态文明建设的水平差强人意。

针对日趋严重的环境问题,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成了近年来我国法学界探讨、研究的焦点,加快推进生态文明建设离不开公众的积极参与,进而最终实现保护环境公益的目的。

一、环境民事公益诉讼公益诉讼,实质上是一种特殊的诉讼形式,是指法律所规定的主体以保护社会公共利益为目的而实施的诉讼行为。

公益诉讼可以从广义和狭义两个角度加以解释,在现代法中公益诉讼的概念较为普遍的观点主要是从广义角度定义,一般是指公民、社会组织或团体、特定国家机关等针对有损于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提起诉讼,旨在维护公共利益。

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源于1970年美国《清洁空气法》的修订,其中首次引入了环境公益诉讼制度。

相较与此,我国在环境公益诉讼方面当前仍处于不断探索与深入研究时期。

文章所指的环境民事公益诉讼主要是指以保护公众环境权益为出发点,由特定主体针对与环境相关的违法行为而实施的一种诉讼活动。

围绕这一概念,笔者将其特征归纳为以下几个方面:第一,公益诉讼,顾名思义就是指一种基于公共利益而实施的诉讼行为,其诉讼目的具有明显的公益性。

我国环境公益诉讼存在的问题探讨分析

我国环境公益诉讼存在的问题探讨分析

我国环境公益诉讼存在的问题探讨近年来,随着环境保护意识的逐步加强和环境法律规范的不断完善,环境公益诉讼这一中国特色的司法机制得到了广泛应用和重视。

环境公益诉讼可以有效地解决环境污染等相关问题,可以保护人民群众的环境权益,是切实保护生态环境、维护人民健康的重要措施。

但是,也存在着一些问题和挑战。

本文将从三个方面进行探讨:一、环境公益诉讼存在的问题;二、环境公益诉讼存在的挑战;三、未来环境公益诉讼的发展趋势和建议。

一、环境公益诉讼存在的问题1.诉讼门槛过高:目前,环境公益诉讼在实践中虽然已经取得了一定的成效,但仍然存在一定的门槛问题。

很多环境组织及个人想要进行环境公益诉讼,却因缺乏足够的信息和专业技能、缺乏团队合作等因素而难以顺利起诉。

因此,需要建立环保志愿者培训、法律援助等机制,为参与环境公益诉讼的人提供支持和帮助。

2.司法判决缺乏强制执行力:环境公益诉讼的执行难度比较大,主要原因在于环境保护机构和司法机关对环境公益诉讼的判决缺少强制力。

此外,判决书多数只具有地方性效力,难以有效推动全国范围内的环境保护工作。

3.缺乏统一、规范的诉讼标准:由于环境公益诉讼涉及范围较广、细节较多,这就需要建立一套完整的标准体系,规范环境公益诉讼的各个环节。

同时,还需要制定统一的司法解释和裁判标准,防范不同法官、法院审判标准不一的情况,以保证环境公益诉讼的公正性和稳定性。

二、环境公益诉讼存在的挑战1.法律适用难:在环境公益诉讼的具体实践中,很多案件对法律的适用存在困难。

一方面,环境领域的相关法规和规章较为分散,具体执行标准难以确定;另一方面,诉讼双方在法律层面的基础知识和水平层次不同,也会影响环境公益诉讼案件的判断。

2.证据收集难度大:环境公益诉讼案件的重点在于环境污染的证明。

然而,证据收集难度大,可能导致环境公益诉讼的证明责任难以充分履行。

因此,应加强环境监测监察力度,建立专业的证据收集网络,保证证据有效性和可靠性。

《2024年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惩罚性赔偿适用问题研究》范文

《2024年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惩罚性赔偿适用问题研究》范文

《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惩罚性赔偿适用问题研究》篇一一、引言随着社会对环境保护意识的日益增强,环境民事公益诉讼逐渐成为维护生态环境的重要手段。

然而,在环境民事公益诉讼中,惩罚性赔偿的适用问题一直是争议的焦点。

本文旨在探讨环境民事公益诉讼中惩罚性赔偿的适用问题,分析其现状、问题及原因,并提出相应的解决对策。

二、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惩罚性赔偿的现状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惩罚性赔偿是指因被告方的侵权行为导致环境损害,原告方在获得传统民事赔偿的基础上,还可以要求被告方支付一定数额的惩罚性赔偿金。

目前,我国在环境民事公益诉讼中已经引入了惩罚性赔偿制度,但在实际操作中仍存在诸多问题。

三、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惩罚性赔偿适用中的问题(一)赔偿数额确定难在环境民事公益诉讼中,确定惩罚性赔偿的数额是一个复杂的问题。

由于环境损害的特殊性,往往难以准确评估损害程度和损失范围,导致赔偿数额难以确定。

此外,法院在确定赔偿数额时,往往缺乏明确的法律依据和标准,使得判决结果具有较大的主观性和不确定性。

(二)举证责任分配不公在环境民事公益诉讼中,原告方往往面临举证责任过重的问题。

由于环境侵权行为的隐蔽性和长期性,原告方在收集证据、证明侵权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等方面存在困难。

而被告方往往可以利用其经济和技术优势,通过技术手段和手段规避举证责任,导致原告方举证困难、败诉风险增大。

(三)适用范围不明确目前,我国法律对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惩罚性赔偿的适用范围没有明确规定。

这导致在实际操作中,法院对哪些案件可以适用惩罚性赔偿、哪些案件不能适用存在较大的自由裁量权。

这不仅影响了法律的公正性和权威性,也使得当事人对法律的信任度降低。

四、原因分析(一)法律制度不完善我国在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惩罚性赔偿方面的法律制度尚不完善,缺乏明确的法律依据和标准。

这导致在实际操作中,法院对赔偿数额的确定、举证责任的分配等方面存在较大的主观性和不确定性。

(二)司法实践不足由于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惩罚性赔偿制度实施时间较短,司法实践经验相对不足。

检察机关提起环境公益诉讼存在的问题及改善措施

检察机关提起环境公益诉讼存在的问题及改善措施

收稿日期:2018-11-06作者简介:圣㊀野ꎬ女ꎬ三峡大学法学与公共管理学院硕士研究生ꎮ贺江华ꎬ女ꎬ三峡大学法学与公共管理学院讲师ꎬ法学博士ꎮ2019年1月第41卷㊀第1期三峡大学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JournalofChinaThreeGorgesUniversity(Humanities&SocialSciences)Jan 2019Vol 41㊀No.1DOI:10.13393/j.cnki.1672-6219.2019.01.018检察机关提起环境公益诉讼存在的问题及改善措施圣㊀野ꎬ贺江华(三峡大学法学与公共管理学院ꎬ湖北宜昌㊀443002)摘㊀要:当前我国检察机关提起环境公益诉讼存在起诉主体定位不准确㊁调查权限不明确㊁诉讼请求不明确等问题ꎮ为了保证公益诉讼制度的有效落实和公益诉讼目的的充分实现ꎬ应当完善检察官提起环境公益诉讼制度ꎬ健全民事公益诉讼参与机制ꎬ实现公众参与环境保护ꎬ探索出环境修复的方式ꎬ促进公益诉讼形成合力ꎬ还要借鉴国外成功经验ꎬ建立生态环境保护激励和利益补偿机制ꎮ关键词:检察机关ꎻ㊀环境公益诉讼ꎻ㊀生态环境保护中图分类号:DF468㊀㊀㊀文献标识码:A㊀㊀㊀文章编号:1672-6219(2019)01-0089-04㊀㊀大自然是人类生存和发展的前提和基础ꎬ保护生态环境是一项重要任务ꎬ也是每个人不可推卸的责任ꎮ保护生态环境需要道德约束人们行为ꎬ更需要法律发挥作用ꎬ检察机关担负着保障法律实施的重要职责ꎬ基于此ꎬ法律将对破坏环境的行为提起诉讼的权利交给检察机关从而确立环境公益诉讼制度ꎬ通过充分发挥检察机关的职能ꎬ有效提起环境公益诉讼ꎬ改善人们生活水平和生产质量ꎬ促进经济与环境协调平衡发展ꎬ有效实现环境保护和可持续发展ꎮ过去三年ꎬ各地检察机关提起一系列环境公益诉讼ꎬ这些践行法律的行为有效惩罚了破坏环境的主体ꎬ提升了社会大众的环境保护意识ꎬ但司法实践也反映出我国的环境公益诉讼制度ꎬ尤其是检察机关提起环境公益诉讼还存在诸多问题ꎬ需要进一步总结和探讨ꎮ一㊁环境公益诉讼制度的确立2015年7月1日第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五次会议通过«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授权最高人民检察院在部分地区开展公益诉讼试点工作的决定»ꎬ授权最高人民检察院在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等一些领域开展提起公益诉讼的试点ꎮ试点地区的实践成果证明ꎬ建立检察机关提起环境公益诉讼制度十分必要[1]ꎮ两年之后ꎬ也就是2017年ꎬ第十二届全国人大会常委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决定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以下简称 两法 )ꎬ明确在 两法 中规定了检察机关有权对破坏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㊁食品药品安全领域侵害众多消费者合法权益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提起民事诉讼以及对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㊁食品药品安全㊁国有财产保护㊁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等领域负有监督管理职责的行政机关违法行使职权或者不作为提起行政诉讼ꎬ从而正式将环境公益诉讼的起诉权赋予人民检察院ꎮ«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试点方案»中关于污染环境等方面的补充和调整ꎬ扩大了民事公益诉讼案件范围ꎬ奠定了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提起民事公益诉讼的法律基础ꎻ«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规定的行政公益诉讼案件范围也增加了包括环境等领域的内容ꎬ修改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行政公益诉讼案件的范围扩大ꎬ既吸纳了试点方案中的领域和经验ꎬ又增加了食品药品安全领域方面的规定ꎬ使行政公益诉讼的覆盖面更加广泛ꎮ 两法 的修改和完善ꎬ规范和明确了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的范围和地位ꎬ使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更加具有可操作性和法律权威性ꎮ二㊁环境公益诉讼制度存在的问题两法 修改以后ꎬ分别在第五十五条第二款和第98二十五条第四款正式确立了我国环境公益诉讼制度①ꎮ毫无疑问ꎬ作为诉讼的一种ꎬ环境公益诉讼显然具有一般诉讼应当具备的功能和性质ꎬ但这种诉讼方式的主要目的是预防环境破坏以及在自然环境受到侵害时能够及时救济ꎬ其起诉目的是为 公 ꎬ而不是 私 ꎬ甚至起诉主体与起诉标的没有直接的利害关系ꎬ因此环境公益诉讼又是一种特殊的诉讼方式ꎮ对于这样一个新鲜的诉讼方式ꎬ 两法 虽然做出了规定ꎬ但是对于提起公益诉讼的主体以及诉讼目的的实现方式ꎬ检察机关如何具体开展诉讼均缺乏细化的规定ꎬ以致在司法适用中出现种种问题ꎬ暴露出该制度存在的不足ꎬ造成司法资源浪费和诉讼泛滥等现象ꎮ1 民事环境公益诉讼中存在的问题(1)检察机关的起诉主体定位不准确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五条第二款规定人民检察院在履职中发现破坏环境等方面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时ꎬ人民检察院可以在主体不明确或主体不提起诉讼时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ꎮ从这条的规定来看ꎬ对破坏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类案件ꎬ检察机关并不具有当然性的起诉权ꎬ而是在主体不提起诉讼的情况时ꎬ检察机关才能以环境诉讼的补充性起诉主体ꎬ履行一种督促和代替的职责来提起诉讼ꎮ这一不完善的规定产生了两个方面的问题:第一ꎬ起诉主体的定位导致适格主体消极行使权利ꎬ不利于相关主体行使权力ꎬ更加不利于环境保护和环境救济ꎮ司法实践ꎬ由于规定的机关和组织不明确或者机构设置不健全ꎬ这些机关和组织为了避免诉讼本身存在的风险ꎬ一般不愿提起民事公益诉讼ꎬ这就导致相当一部分民事公益诉讼由检察机关提起ꎬ实际上是将环境保护的责任转嫁给了国家ꎬ使得具备专业法律知识㊁经验丰富的律师㊁专家等个人不能作为适格主体ꎬ无法积极主动地提起环境公益诉讼ꎬ无法形成多种方式全方位的保护格局ꎻ第二ꎬ将检察机关提起诉讼限定在其他组织不提起诉讼之后ꎬ导致环境公益诉讼被无限期地搁置ꎬ因为检察机关无法判断适格主体是否起诉以及何时起诉ꎬ这既不利于环境保护ꎬ也不利于检察机关及时有效地提起公益诉讼ꎬ更不利于及时保全证据ꎬ确定损害后果ꎮ(2)检察机关的调查权限不明确ꎮ人民检察院如果发现污染环境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ꎬ可以在适格主体不提起诉讼或者无适格主体时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公益诉讼[2]ꎮ在人民检察院作为公益诉讼人提起民事公益诉讼时ꎬ合法调查核实的证据可以在法庭上予以出示和说明ꎮ然而在适格主体提起民事公益诉讼的情况下ꎬ检察机关能否配合或帮助相关民事公益诉讼适格主体进行调查取证ꎬ法律规定还不够完善ꎮ尽管当事人有责任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提供证据来加以证明ꎬ但是破坏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一些行为ꎬ存在跨越时间长㊁侵权主体复杂等方面的障碍ꎬ民事公益诉讼适格主体在举证方面存在一定的困难ꎬ法律又没有赋予这些机关和组织特别的调查权限ꎬ这一问题就容易导致提起民事公益诉讼的适格主体因没有调查权无法将证据取到位ꎬ从而使得提起民事公益诉讼的适格主体在诉讼中处于不利的地位ꎬ也容易导致司法资源浪费的现象ꎮ2 行政公益诉讼中存在的问题(1)诉讼请求不明确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二十五条第四款规定了关于人民检察院在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等领域对行政机关的监督职责ꎮ当行政机关违法行使职权或者不作为时ꎬ人民检察院应当以检察建议的形式向行政机关提出督促意见ꎻ行政机关仍然不作为或乱作为ꎬ人民检察院有权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ꎮ但是对于行政公益诉讼的诉讼请求ꎬ法律法规并没有涉及这一方面的内容ꎬ这是一个重要的缺陷ꎮ«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试点方案»中规定了关于检察机关提起行政公益诉讼的相关规定ꎬ检察机关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一系列的诉讼请求ꎮ在司法实践中ꎬ检察机关针对行政机关行政不作为提起行政公益诉讼时ꎬ基本上都提出了确认违法和责令履行两项诉讼请求ꎮ但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中ꎬ关于不作为的确认违法判决针对的是行政不作为违法已没有履职意义的情形ꎬ判决执行则针对行政机关不依法履行法定职责的情形ꎮ修改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确认了检察机关行政公益诉讼主体地位ꎬ但对于试点期间暴露出的法㊁检两院在诉讼请求提出和判决方面存在的争议ꎬ在修改时没有予以统一ꎮ对此还有待相关司法解释进一步明确ꎮ(2)判决的强制执行申请主体不明确ꎮ对于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㊁裁定㊁调解书ꎬ当事人必须履行ꎮ一审人民法院可以在行政机关拒绝履行时采取强制执行的措施达到履行目的ꎬ由此涉及到环境恢复主体的问题ꎮ然而ꎬ行政诉讼法虽然确认了检察机关有权提起行政公益诉讼ꎬ却没有明确其有权申请强制执行ꎮ当人民检察院作为公益诉讼人提起行政公益诉讼时ꎬ公益诉讼人是行政诉讼中的原告还是代表国家行使法律监督权ꎬ其所扮演的角色还无法确定[3]ꎮ而«人民法院审理人民检察院提起公益诉讼案件试点工作实施办法»同时规定ꎬ关于原告的诉讼权利义务ꎬ人民检察院作为公益诉讼人提起行政公益诉讼的ꎬ需要参照行政诉讼法的规定ꎮ这就使得判决的强制执行申09请主体存在不明确的问题ꎮ三㊁完善检察机关环境公益诉讼的建议为保证公益诉讼制度的有效落实和公益诉讼目的的实现ꎬ我们应从以下几方面加以努力ꎮ1 完善检察机关提起民事和行政公益诉讼制度ꎬ强化检察机关公益诉讼能力就环境公益诉讼主体不明确的问题ꎬ应当在相关法律中对环境公益诉讼的起诉主体做出具体详细明确的规定ꎬ使检察机关能够根据相关法律法规正确判断适格主体是否起诉以及何时起诉ꎬ并且适当延长诉讼时效ꎬ让检察机关有足够的时间进行调查取证并确定因果关系ꎮ关于检察机关的调查权限ꎬ首先ꎬ要明确在适格主体提起民事公益诉讼的情况下关于检察机关配合或帮助相关民事公益诉讼适格主体进行调查取证的相关规定ꎬ规定检察机关可以应相关主体的申请进行调查取证ꎻ其次ꎬ检察院提起环境公益诉讼的ꎬ可以直接进行调查取证ꎬ通过行使自己作为国家公权力机关职权对证据进行充分地搜集ꎬ并规定在检察机关提起环境公益诉讼时ꎬ行政机关有配合的义务ꎬ相关部门不予配合的ꎬ检察机关有权通过检察监督权向其上级主管部门提出检察建议ꎻ最后ꎬ赋予检察机关对公安机关环境保护部门适度的调查指挥权ꎮ当前我国各级公安机关已经成立专门的环境保护警察大队或支队ꎬ专门负责环境保护违法犯罪活动调查或侦查ꎬ为充分㊁全方位发挥该组织在环境保护方面的作用ꎬ可以适度赋予检察机关对该组织的调查指挥权ꎬ规定在检察机关提起环境公益诉讼时ꎬ在必要的情况下有权要求该组织配合调查ꎮ2 赋予公民个人和特定行政机关环境公益起诉权ꎬ完善公众参与环境保护的相关法律法规ꎬ与检察机关形成提起环境公益诉讼的合力ꎬ构筑多元化环境资源保护体系公民个人与环境息息相关ꎬ公民有义务和权利保护环境ꎬ其保护环境的力量和作用不容小觑ꎬ实现真正参与环境保护的重要途径就是公民个人参与环境公益诉讼ꎮ但是相关法律法规并没有将公民纳入环境公益诉讼的原告范围ꎬ这就限制了公众参与环境保护的行为ꎬ使公民在环境保护中发挥的作用受到局限ꎮ通过立法赋予公民诉讼资格ꎬ将公民个人纳入环境公益诉讼的起诉主体范围ꎬ从而调动个人以及社会团体积极地参与诉讼ꎬ这不仅对司法㊁执法的工作进行了监督ꎬ而且对提高公众的环境保护意识具有重要作用ꎬ更加有利于达到保护环境公共利益的目标ꎮ在我国关于环境资源的法律法规中ꎬ相关公众参与的制度规定还存在相对比较缺乏的现象ꎬ这就要求我国在立法上完善环境公益诉讼制度ꎬ放宽对公民起诉资格的相关规定ꎬ促使公民积极参与环境保护ꎬ创立有利于公民个人及环保社会组织等其他主体关于提起环境公益诉讼的程序和配套机制ꎮ此外ꎬ还要进一步加强对环境保护的社会监督ꎬ向公民公开有利于公民个人及组织监督的环境信息ꎬ扩大环境信息的公开范围ꎬ以加强监督的效率ꎬ提高公民对环境污染及破坏的监督意识ꎬ健全社会监督体系ꎬ完善公众参与环境保护的相关法律法规ꎬ形成环境资源保护的执法监督体系ꎮ行政机关对于破坏环境的处罚手段包括作出罚款㊁责令停止破坏或者责令恢复原状ꎬ这些处罚手段并没有很强的威慑力ꎬ环境破坏和污染依旧发生ꎬ只有行政机关拥有了原告资格ꎬ才能真正地对破坏环境的严重行为起到预防和教育作用ꎬ惩戒和震慑正在实施的环境污染行为的主体ꎬ这样才能真正有利于环境的保护ꎮ另外在法律法规中制定关于行政公益诉讼的提出ꎬ有效解决和统一法㊁检两院在诉讼请求提出和判决方面存在的争议ꎬ提高效率ꎬ节约资源ꎮ3 探索多种环境修复方式ꎬ将恢复性司法理念最大限度引入环境公益诉讼ꎬ扩大检察机关请求权范围相对请求赔偿损失ꎬ环境公益诉讼中ꎬ修复被损害的环境更为重要ꎮ依据我国当前民事法律提起环境公益诉讼时ꎬ检察机关只能要求赔偿损失或恢复原状ꎬ但是ꎬ环境破坏是不可逆转的ꎬ恢复原状基本不可能ꎬ因此应当扩大检察官请求权范围ꎬ将替代性恢复作为重要的诉讼请求ꎮ对环境的修复相对于环境保护来说是一项重要任务ꎬ为了解决破坏后的严重现状ꎬ需要通过建立生态修复机制来进行修复ꎬ例如替代性修复㊁异地恢复㊁补种复绿等方式ꎬ要积极探索有可能修复环境的措施ꎬ人民法院可以判令污染者承担环境迫害的赔偿责任ꎬ责令相关人员在一定期限内修复环境ꎮ4 建立生态环境保护激励和利益补偿机制环境污染的治理及保护历来都是全球工业化进程中无法避开的话题ꎮ环境问题日益泛滥的时期ꎬ许多国家为了环境不再恶化制定了许多法律法规ꎬ以美国为例ꎬ1969年美国制定了以污染控制为主的«国家环境政策法»ꎬ要求在限定的时间内控制工矿企业污染物排放的总量ꎬ达到可以排放污染物的限额标准[4]ꎮ但这一措施事实上无法从根本上解决环境污染问题ꎮ生态环境保护与经济发展关系问题一直存19在争议ꎬ发展㊁治理和保护的问题成为经济和环保中剪不断㊁理还乱的议题ꎬ主要原因还是生态环境保护不同程度地制约了经济的发展ꎮ因此ꎬ需要通过一种制度设计ꎬ由国家或社会对环境保护的积极行为作出补偿ꎬ以调动环境保护义务外主体保护环境的积极性ꎬ比如在沙漠地区植树种草ꎬ减少污水或污染气体排放ꎬ不使用有污染的化肥等一些行为ꎻ对农业资金的补偿㊁植树造林㊁规定粪便污水处理和管道排放㊁节水性产业㊁行业㊁企业㊁产品的投入等ꎬ这些规定具体地限制了污染物的排放ꎬ遏制了环境污染ꎬ有利于恢复环境的原貌ꎮ另外ꎬ«京都议定书»确立了温室气体排放权ꎬ在国际法层面为相关法律主体设定了具体的权利和义务[5]ꎮ我们可以结合我国环境和经济发展的实际情况ꎬ学习和借鉴国外的经验教训ꎬ完善我国关于环境保护的相关规定ꎬ提出更有力的保护措施ꎮ同时ꎬ建立一套激励制度体系与环境保护法律相互匹配ꎬ提高公益诉讼的效率ꎬ达到保护环境的目的ꎮ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中提出ꎬ将气候变化问题的重要性和紧迫性提高到国家最高层面ꎬ建立生态环境保护激励和利益补偿机制ꎬ将会是我国应对环境问题的一项重要举措ꎮ在我国公益诉讼制度建立㊁发展的过程中ꎬ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的明显优越性使其逐渐得到社会的普遍认同及肯定ꎮ由检察机关以国家公诉人的身份提起环境公益诉讼ꎬ更加有利于追究环境破坏者的法律责任ꎬ而在环境公益诉讼中ꎬ检察机关通过充分发挥法律监督职能的作用ꎬ对行政机关进行监督ꎬ督促环境保护执法者积极执法ꎬ又从另一个方面加强了对生态环境的保护ꎮ由检察机关提起环境公益诉讼显然是符合我国现实国情的最优选择ꎬ应当通过完善相关制度提升检察机关的诉讼能力ꎬ保障检察机关环境公益诉讼的效果ꎬ从而强化生态环境保护ꎬ助力早日实现美丽中国梦ꎮ注㊀释:①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五条第二款ꎬ人民检察院在履行职责中发现破坏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㊁食品药品安全领域侵害众多消费者合法权益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ꎬ在没有前款规定的机关和组织或者前款规定的机关和组织不提起诉讼的情况下ꎬ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ꎮ前款规定的机关或者组织提起诉讼的ꎬ人民检察院可以支持起诉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二十五条第四款ꎬ人民检察院在履行职责中发现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㊁食品药品安全㊁国有财产保护㊁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等领域负有监督管理职责的行政机关违法行使职权或者不作为ꎬ致使国家利益或者社会公共利益受到侵害的ꎬ应当向行政机关提出检察建议ꎬ督促其依法履行职责ꎮ行政机关不依法履行职责的ꎬ人民检察院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ꎮ参考文献:[1]㊀江国华ꎬ张㊀彬.检察机关提起民事公益诉讼的现实困境与完善路径[J].河南财经政法大学学报ꎬ2017ꎬ32(4):85-93. [2]㊀杨解君ꎬ李俊宏.公益诉讼试点的若干重大实践问题探讨[J].行政法学研究ꎬ2016(4):108-123.[3]㊀湛中乐ꎬ尹㊀婷.环境行政公益诉讼的发展路径[J].国家检察官学院学报ꎬ2017ꎬ25(2):49-58.[4]㊀陈㊀靖.欧美发达国家环境污染防治法律探微[J].云南大学学报(法学版)ꎬ2005(4).[5]㊀王明远.论碳排放权的准物权和发展权属性[J].中国法学ꎬ2010(6).[责任编辑:马建平]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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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环境公益诉讼的几个问题蔡守秋(武汉大学环境法研究所,武汉430072)2004年,河北省晋州市人民法院成立了专门的环保法庭。

2007年11月20日,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成立了环保审判庭,贵阳清镇市人民法院(基层人民法院)设立了环境保护法庭。

清镇市人民法院设立的环境保护法庭就是专门负责一审审理涉及环境保护的民事、行政、刑事案件和相关执行案件的法庭。

贵阳中院成立环境保护审判庭负责上述案件的二审以及按规定应当由贵阳中院一审涉及环境保护的相关案件,同时对环境保护法庭进行工作指导。

2008年5月,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成立了环保审判庭。

2008年12月11日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成立了环保法庭。

这些新成立的环境法庭,大都宣布要受理环境公益诉讼。

与此相呼应,近年来各大媒体开始报道环境形形色色的公益诉讼案件。

一时间,环境公益诉讼的特点及其识别标准开始成为理论研究和诉讼实践中的一个热点问题,本文拟结合案例分析,对这些热点问题进行探讨。

一、环境公益诉讼的概念、类型和特点公益诉讼是指自然人、法人、政府组织、非政府非营利组织和其他组织认为其公益权受到侵犯时向法院提起的诉讼。

公益是指不特定多数人所能直接感受、享受的利益,包括经济利益、社会利益和环境生态利益。

环境公益诉讼是指指自然人、法人、政府组织、非政府非营利组织和其他组织认为其环境权即环境公益权受到侵犯时向法院提起的诉讼,或者说是因为法律保护的公共环境利益受到侵犯时向法院提起的诉讼。

依照民事诉讼、行政诉讼和刑事诉讼的传统分类,以自然人和单位(包括法人组织和非法人组织)为被告的环境环境公益诉讼称为环境公益民事诉讼;以行政机关为被告的环境环境公益诉讼称为环境公益行政诉讼;以环境犯罪人为被告的环境环境公益诉讼称为环境公益刑事诉讼。

由于刑事诉讼是由国家检察机关代表国家提起的诉讼,所以一般刑事诉讼都列入公益诉讼之列,提起刑事诉讼的国家检察机关称为公诉人(一般不称为原告)。

所以在讨论环境公益诉讼时,一般将环境刑事诉讼除外。

提起环境公益诉讼的原告,可以是公民(自然人),也可以是单位和组织(包括政府组织、非政府非营利组织和其他组织)。

提起环境公益诉讼的原告应该具备如下条件:享有法律规定的环境公益权利;可以直接感受、享受该环境公益,但不能独占该环境公益,也不能排除其他不特定多数人直接感受、享受该环境公益。

因为环境公益是一种与不特定多数人有关的利益,是多数人可以搭便车的利益,所以不特定多数人都有资格提起环境公益诉讼。

公益诉讼的被告是侵犯环境公益权的个人、法人、政府组织和其他组织。

在环境公益诉讼中,被告主要包括:污染破坏或可能污染破坏环境资源、侵犯环境权的自然人、法人或个人、企业;不履行环境资源保护职责并导致或可能导致侵犯环境权的政府部门。

如果原告胜诉,法院对环境公益诉讼案的判决:在环境民事公益诉讼中,一般是判决被告停止污染破坏环境的行为、治理或恢复受污染破坏的环境,也可以判决被告赔偿环境损失,但这种赔偿金一般不是交给原告私用,而是交给社会公共组织或公共环境基金用于防治环境的污染和破坏;在环境行政公益诉讼中,一般是判决被告依法履行其环境职责、撤消其违法具体行政行为。

环境公益诉讼的积极结果是:一方面使原告可以直接感受、享受该公益(即直接对自己有利),另一方面是可以使其他不特定多数人直接感受、享受该公益(即可以搭便车、对他人有利)。

例如,在因大气污染而提起的公益诉讼中,如果原告胜诉,不仅原告会直接感受、享受大气环境质量改善的利益,其他不特定多数人也会直接感受、享受大气环境质量改善的利益。

环境公益诉讼的实质是原告花费时间、精力和金钱去为不特定多数人打官司,为不特定多数人谋利益。

对于传统的理性人或经济人而言,他们出于追求本身利益最大化时,是不愿意提起公益诉讼的,他们宁愿等待别人提起诉讼,然后自己去搭便车。

从这个意义上讲,虽然公益诉讼的原告具有广泛性,法律对公益诉讼原告资格的限制很少;但是,即使法律鼓励公益诉讼,也不会因此造成诉累即出现公益诉讼案件大量出现的现象;正如虽然政府提倡和鼓励“学雷锋、做好事”,但不会出现“人人都争当雷锋,人人都做好事”的局面一样。

环境公益诉讼是实现环境权、环境公众参与、保障公共环境利益的主要诉讼方式,是对环境公益权的司法救济,是“以第三种调整机制(又称非行政非市场调整机制、社会调整机制、治理机制,它主要适用于公民社会或市民社会civil society,它的主要调整方法是治理governance)为主、充分发挥非政府非营利组织的作用、强调公众参与,综合考虑行政调整、市场调整、社会三种调整机制的作用”的一种新型诉讼。

环境公益诉讼的主要优点和作用如下:第一,可以经济有效地保护环境公益和公民环境权;第二,可以有效地解决政府公权、个人私权和企业私权对环境公益和公民环境权的无能为力和侵犯;第三,可以最大限度地调动各种社会力量维护环境公益和公民权,弥补政府在维护环境公益和公民环境权方面的不足。

第四,不仅直接维护原告的公益权,也直接维护不特定多数人的公益权,是一种双赢甚至多赢的司法补救方式。

第五,有利于维护正义、公平、和谐、安全等社会价值,有利于促进社会的进步变革和可持续发展。

二、环境公益诉讼的法律规定我国现行法律还没有关于环境公益诉讼的明确规定,但已有某些接近环境公益诉讼或包含环境公益诉讼因素的法律规定。

例如:《环境保护法》(1989年)关于“一切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环境的义务,并有权对污染和破坏环境的单位和个进行检举和控告”的规定,可以解释或引伸为允许提起环境公益诉讼。

《海洋环境保护法》(1999年)第30条规定,“对破坏海洋生态、海洋水产资源、海洋保护区,给国家造成重大损失的,由依照本法规定行使海洋监督管理权的部门代表国家对责任者提出损害赔偿要求”。

上述规定虽然没有提到环境公益诉讼的概念,但已经隐含有环境公益诉讼的意思,有利于环境公益诉讼的实现。

在“塔斯曼海”油轮海洋环境污染案中,天津海事法院根据《海洋环境保护法》认为:大沽渔民请求的是因污染造成的海洋捕捞停产损失、网具损失和滩涂贝类养殖损失;天津市渔政渔港监督管理处请求的是渔业资源损失;天津市海洋局请求的是海洋环境生态污染破坏和生态恢复的索赔;三者不存在重复索赔的问题。

法院不仅支持了渔民们的索赔请求,也支持了渔政渔港监督管理处和海洋局的请求。

在该案中,法院实际上是承认,后两者属于环境公益诉讼。

《水污染防治法》(2008年)第八十八条有关“因水污染受到损害的当事人人数众多的,可以依法由当事人推选代表人进行共同诉讼。

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和有关社会团体可以依法支持因水污染受到损害的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国家鼓励法律服务机构和律师为水污染损害诉讼中的受害人提供法律援助”的规定,也可以用于环境公益诉讼。

国务院于2005年12月3日颁布的《关于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强环境保护的决定》强调,“完善对污染受害者的法律援助机制,研究建立环境民事和行政公诉制度”,“发挥社会团体的作用,鼓励检举和揭发各种环境违法行为,推动环境公益诉讼”。

可以认为是环境行政性法规对环境公益诉讼的明确支持。

一些省、市地方法院、检察院也有公益诉讼的规范性文件,例如《关于办理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案件的试行规定》(2008年)。

该规定第明确规定,“本规定所指的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是指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为了遏制侵害环境公益的违法行为,保护环境公共利益,根据职能分工,通过办理支持起诉、督促起诉、提起民事公益诉讼案件等方式所实施的诉讼活动。

”(第二条)三、识别环境公益诉讼的五项标准对于何谓公益诉讼,目前中国法学界和法律实务界均存在不同认识。

这也是我国环境公益诉讼迟迟未能被高层接受、未能在中国推行的一个重要原因。

目前中国法学界有些人认为,环境公益诉讼的概念正像环境公益的概念一样难以明确界定,因而反对在中国推行环境公益诉讼。

在法律实务界,对环境公益诉讼也存在不同看法。

例如,《关于办理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案件的试行规定》(2008年)第九条规定:“人民检察院对涉及侵害环境公益的民事案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支持相关单位或者个人起诉:(一)当事人的财产权或者人身权受到环境污染行为侵害;(二)受害人因证据收集困难或者诉讼能力缺乏等原因尚未起诉;(三)受害人有起诉意愿的。

”笔者认为,环境公益诉讼的概念和内涵,如果单从某一个方面看,似乎难以界定,但如果从几个方面综合分析,则比较容易界定。

根据国内外有关环境公益诉讼的通说和实践,可以将识别环境公益诉讼的标准或条件归纳为如下五个方面:(一)从原告提起诉讼的目的看原告提起诉讼的目的是为了维护环境公共利益(特别是生态利益),不是为了获得额外的私人利益。

这是一般标准、抽象标准。

(二)从原告的诉讼请求看原告在环境民事公益诉讼中的诉求一般是:1.要求被告停止侵犯环境公益行为,或停止环境污染和环境破坏的行为;2.要求被告治理、恢复被其污染破坏的环境资源生态;3.要求被告赔偿其所造成的环境公益损失;4.减免原告的诉讼费用。

原告在环境行政公益诉讼中的诉求一般是:1.要求被告撤销其违法行政行为(包括抽象行政行为);2.要求被告依法履行法定职责;3.要求依法追究被告的行政责任;4.减免原告的诉讼费用。

(三)从法院受案范围分类看人民法院在审查原告的起诉请求时,应该明确识别:1.该诉讼不属于刑事诉讼(包括环境刑事诉讼),不属于行政诉讼(包括环境行政诉讼),不属于民事诉讼(包括环境民事诉讼);2.该诉讼属于环境公益诉讼,包括环境行政公益诉讼、环境民事公益诉讼;3.该诉讼属于复合诉讼,包括环境公益诉讼附带民事诉讼附(或民事诉讼附带环境公益诉讼)、环境公益诉讼附带行政诉讼(或行政诉讼附带环境公益诉讼)。

法院在受案审查时应该明确告知原告该诉讼属于什么性质的诉讼,不能以原告提起的诉讼不属于上述各种诉讼为由,拒绝受理该案。

(四)从法院判决的种类看这里的法院判决(包括判决、裁定和决定)。

如果原告胜诉(即法院支持原告的全部或部分诉讼请求),法院在环境民事公益诉讼的裁决一般包括如下几种:1.被告停止侵犯环境公益行为,停止环境污染和环境破坏的行为;2.被告建设防治污染和生态破坏的设施;3.被告治理、恢复被其污染破坏的环境资源生态或者或承担治理恢复费用;4.被告赔偿其所造成的环境公益损失,但这种赔偿不是交接原告私用,而是作为公用(一般是将损害赔偿费纳入公共环境生态基金)。

5.减免原告的诉讼费用。

如果原告败诉,法院在环境民事公益诉讼的裁决一般包括如下几种:1.驳回或不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2.原告承担诉讼费用。

如果原告胜诉(即法院支持原告的全部或部分诉讼请求),法院在环境行政公益诉讼的裁决一般包括如下几种:1.责令被告撤销其违法行政行为(包括抽象行政行为);2.责令被告依法履行法定职责;3.变更原具体行政行为或原行政决定(在原行政决定显失公平时);4.依法追究违法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法律责任;5.减免原告的诉讼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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