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工审批内容和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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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工程承包人应在现场施工放样施测前20d,将有关放样施测报告报送监理机构。内容应包括:
3.1.1工程简况及施测范围;
3.1.2施工放样技术说明书(应包括施测方案、施测要求、计算方法和操作规程);
3.1.3施测仪器、设备的配置;
3.1.4测量专业人员的配置。
3.2在浆砌块石混凝土工程施工30d以前,承包人应按混凝土设计要求,完成拟使用的各种标号的混凝土配合比设计,并向监理工程师一式三份至少包括7d、14d、28d或可能更长龄期的试验成果或试验推算资料,报送监理工程师审核。试验中使用的所有材料来源应符合合同要求或事先得到监理工程师批准,且应与实际施工中所使用的材料相一致。
3.3在进行混凝土配合比试验的3d之前,承包人(或其试验室)应以书面通知监理机构的试验监理工程师,以使试验监理工程师在必要时能从材料开始对试验进行全过程检查、监督和认证。
3.4混凝土工程施工开工前20d,承包人必须根据合同技术规范、设计文件(包括设计图纸、设计通知、技术要求)及施工规程规范和单元工程质量评定标准,结合本单位实际施工水平向监理机构报送混凝土工程施工技术措施及施工计划。主要内容包括:
3.4.1工程概况(包括申报开工部位,设计工程量,剖面图以及必要的混凝土浇筑布置与工艺流程图。有温控等特殊要求的还应包括其特殊技术要求);
3.4.4原材料品质(包括砂石骨料、用水、水泥、止水材料、钢筋与外加剂等);
3.4.5混凝土生产(包括级配、配合比、坍落度、拌和时间及外加剂掺量等);
3.4.6浇筑施工作业方法(包括设缝、预埋件安装、止水设施、混凝土运输);
3.4.7设备配置与劳动力组织;
3.4.8质量控制和安全措施。
3.5混凝土工程浇筑原材料(包括水泥、砂石骨料、止水材料及外加剂等)均应有产品合格证、试验报告或使用说明,并按工程承建合同文件或施工规范技术规定进行抽样检验。止水材料还应提供样品。所有这些资料和样品必须于施工开始前20d报送监理机构检查认可。
3.6上述报送的文件统一采用《工程报告单》的形式,一式四份,经承包人项目经理签署后递交,经发包人单位、设计单位和监理机构签署审批意见后限期退回审签意见单一份,原文件不退回,审签意见包括“照此执行”、“按意见修改后执行”、“已审阅”及“修改后重新报送”四种。
3.7除非承包人接到的批复意见为“修改后重新报送”,否则承包人可即时向
监理工程师申请开工许可证,监理工程师将于接受承包人申请后24小时内开出相应工程项目的开工许可证或开工批复文件。
3.8监理工程师对承包人所进行的任何对照、检查、检验和审核,并不意味着可以减轻承包人所应负的合同责任。
3.9如果承包人未能按期向监理工程师报送开工申请所必须的材料样品、文件和资料,因而造成施工工期延误和其他损失,均由承包人承担全面合同责任。若承包人在规定期限内未收到监理工程师应退回的审签意见单或批复文件,可视为已通过审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