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江苏省自然人失信惩戒办法(试行)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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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江苏省自然人失信惩戒办法
(试行)的通知
【法规类别】法规规章制定与发布
【发文字号】苏政办发[2013]100号
【发布部门】江苏省政府
【发布日期】2013.05.28
【实施日期】2013.05.28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江苏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江苏省自然人失信惩戒办法(试行)的通知
(苏政办发〔2013〕100号)
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省各委办厅局,省各直属单位:
《江苏省自然人失信惩戒办法(试行)》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江苏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3年5月28日
江苏省自然人失信惩戒办法(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快推进诚信江苏和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倡导诚实守信,惩戒失信行为,营造良好的社会信用环境,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若干意见》和《江苏省个人信用征信管理暂行办法》的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试行办法。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自然人失信行为的认定、惩戒及其管理,适用本办法。
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加强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构建公共信用信息系统,建立健全自然人失信行为联合惩戒机制,强化自然人信用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信用管理机构负责组织实施本办法,对自然人失信行为的认定和惩戒工作进行指导与监督。
其他有关职能部门、公用事业单位、行业服务机构等,按照各自职责和权限,具体执行本办法,对自然人失信行为实施惩戒。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自然人,是指在本省行政区域内连续居住满1年以上,参加民事活动,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的个人,包括个体工商户。
第二章失信行为
第五条自然人失信行为,分为自然人商务服务领域失信行为、社会服务领域失信行为、社会管理领域失信行为和重点职业人群失信行为。
第六条自然人商务服务领域失信行为包括:
(一)信贷活动中的失信行为;
(二)担保活动中的失信行为;
(三)自然人之间、自然人与商业机构之间发生的债权债务、合同履约失信行为;
(四)商务服务领域的其他失信行为。
第七条自然人社会服务领域失信行为包括:
(一)拖欠公用事业缴费的行为;
(二)向各类组织提供虚假证明材料的行为;
(三)违反社会保险、基本医疗规定的行为;
(四)社会服务领域的其他失信行为。
第八条自然人社会管理领域失信行为包括:
(一)不依法纳税的行为;
(二)非法侵占他人财物的行为;
(三)交通违法行为;
(四)实施家庭暴力以及不履行赡养、抚养义务的行为;
(五)违反公共场所和城市市容管理规定的行为;
(六)被行政机关或者司法机关认定的诬告、诽谤他人的行为;
(七)被行政机关或者司法机关认定的行贿、受贿行为;
(八)被行政机关或者司法机关认定的制假、售假行为;
(九)被行政机关或者司法机关认定的参与传销、商业欺诈等行为;
(十)行政机关、司法机关以及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行使职权过程中,自然人作为相对人发生的失信行为;
(十一)民事、刑事涉案判决承担责任或者受到行政处罚的其他失信行为。
第九条重点职业人群是指社会法人或者其他经济组织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以及重要岗位工作人员、依法应当取得执业资格的人员、公务员以及行政事业性岗位工作人员,其失信行为主要包括:
(一)取得各类执业资格、职务和荣誉过程中的失信行为;
(二)执业过程中的失信行为;
(三)其他违法、违纪或者违反职业道德和职业规范,造成不良影响的失信行为。
第三章认定和惩戒
第一节失信行为认定及信息共享
第十条自然人失信行为按照严重程度从低到高划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