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冲突规范与准据法的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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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人际法律冲突与准据法的确 定
人际法律冲突是指一国存在两 个或两个以上的种族、民族或宗教, 分别适用不同的法律,当冲突规范 援引的法律是该国法律时,应适用 哪一种族、民族或宗教的法律。
4、冲突规范援用的法律是一个 未被承认的国家或政府的法律 时能否将该国法律作为准据法
三、准据法的确定方法:
1、依法律的性质;
• 1.国际民事法律冲突的产生原因 • (1)各国民事法律制度互不相同; • (2)各国之间存在着正常的民事交往,结成大量的国际 民事关系; • (3)各国承认外国人在内国的民事法律地位; • (4)各国在一定条件下承认外国民事法律在内国的域外 效力。 • 2.国际民事法律冲突的解决办法 • 各国只适用本国法,根本不考虑适用外国法的问题,这 是封建社会各国的普遍作法,现代各国基本上抛弃了这 一做法。一般采取下列办法: • (1)冲突法解决方法 • (2)实体法调整方法 • 需要指出的是,对于某一具体涉外民事关系而言,用冲 突规范进行间接调整和适用统一实体法直接调整,二者 只能择一用之,不得兼而并用。
• 2.空间上的法律冲突、时际法律冲突和人际法 律冲突的解决 • (1)对于空间上的法律冲突,人们常根据法律 关系的不同性质和种类,利用不同的冲突规范予 以解决。 • (2)对于时际法律冲突,各国普遍运用“新法 优于旧法”和“法律不溯及既往”的原则。 • (3)人际法律冲突的解决,尚没有形成统一的 做法。
2、时际法律冲突与准据法的确定
(1)时际法律冲突是指在同一法域对 涉外民事关系新法与旧法、前法与后 法之间产生的时间上的法律冲突。
(2)原因:
由于连接点的改变,导致前后2个法律 产生冲突; 由于法院地冲突规范的改变,导致其 所指引的准据法之间产生冲突;
• 由于法院地冲突规范指引的准据法发生改变,导 致前后两个准据法发生冲突; • (3)解决办法 • 第一种情况导致法律规避,有的国家允许,有的 国家禁止;第二种情况一般有国家在新法中规定 是否有溯及力,否则按法不溯及既往处理; • 第三种情况比较复杂:在涉外合同中,很多国家 由当事人意思自治选择准据法,另有观点认为: 应适用旧法: • 应适用新法: • 但对于因革命导致法律发生变更的,可以援引情 势变更原则,不能采用革命后的法律为准据法。
• 3.空间上的法律冲突、时际法律冲突、人际法 律冲突 • 4.立法冲突、司法冲突和守法冲突 • 5.平面的法律冲突和垂直的法律冲突 • 三、法律冲突的解决办法 • 1.公法冲突和私法冲突的解决 • (1)由于公法主要涉及国家的公共利益,各国 从属地主义立场出发,原则上并不承认外国公法 在内国的效力。公法冲突一般依内国法解决。 • (2)私法领域的冲突是一种实在的冲突,即外 国法律的域外效力与内国法律的域内效力之间的 冲突或外国法律的域内效力与内国法律的域外效 力之间的冲突。解决私法冲突要借助多种形式的 冲突规范,它不仅会涉及内国法的适用,还会涉 及外国法的适用。
准据法是指按照冲突规范的指引而 援用的确定当事人权利与义务的特 定实体法。
准据法具有以下两个法律特征
1、准据法是经冲突规范指引所 援用的法律 2、准据法是能确定当事人权利 义务的法律
二、准据法确定过程中的几个问题
1、区际法律冲突与准据法的确定
(1)含义:区际法律冲突是指一国之内 不同法域、不同法律制度之间的法律冲 突。
二、冲突规范的结构 冲突规范在结构上由“范围”和“系 属”组成。 “范围”是指冲突规范所要调整的民事 关系, “系属”是指调整涉外民事关系应适用 的法律。以“侵权行为适用侵权行为地 法”这条冲突规范为例,“侵权行为” 是“范围”,“侵权行为地法”是“系
三、冲突规范中的连接点
连接点又称连接因素,是指把 特定的民事关系与某国法律连接起 来的一种事实因素。连接点在冲突 规范中占有重要地位,冲突规范的 “系属”就是由连接点和与其所导 向的法律组成。
2、依法律关系的性质;
3、依最密切联系原则;
4、依规则选择;
5、依政府利益分析;
6、依分割方法确定;
7、依当事人意思自治; 8、依有利于判决在国外得到承认与执行;等等
第四节 先决问题
一、含义:国际私法中的先决问题又称附带问题, 是指涉外民事关系中主要问题的解决是以另一个 问题的解决为条件的,这另一个问题就是先决问 题。 二、先决问题存在的方式: 1、第一种是先决问题已为有管辖权的法院审理并 作出判决,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已经确定。 2、第二种方式是先决问题未被有管辖权的法院作 出判决,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尚未确定, 处于一种游离状态。
(2)特点:(与单边相比) ①“双”解决一般普遍性问题,具有普 遍适用性,较完备;
“单”只规定某一特殊问题的解决办法, 常常留下缺口由司法机关补充; ②从内容上看,“双”可以拆分为2个单 边冲突规范; 一个单边冲突规范可以经有权机关解释 也可以扩充为双边冲突规范。
3、选择性冲突规范
(1) 选择性冲突规范是指冲突规范的 系属规定了两个或两个以上的连接点, 指出涉外民事法律关系可以适用两个或 两个以上国家的法律。适用何国法律作 准据法,由当事人或法院从规定的法律 中进行选择。 (2)分类:
• 3.立法冲突、司法冲突和守法冲突的解决 • (1)对于立法冲突的解决,一是可以统一立法权,即 由一个机构统一行使立法权,这在一国内部尚有可能, 但在国际社会则不可能。二是实现实体法的统一。
• (2)对于司法冲突的解决,一是不同国家和地区加强 管辖权的协调,采用相同的行使管辖权的规则。二是利 用相同的法律适用规则,使在不同国家诉讼的案件适用 相同的法律。 • (3)解决守法冲突目前尚没有统一的办法,不过,对 于一部分私法关系,可利用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来解决。 • 4.垂直的法律冲突和平面的法律冲突的解决对于垂直 的法律冲突的解决适用处于高层次的法律,即上位法优 于下位法。对于平面的法律冲突,则要根据其不同种类 适用不同的规则。 • 四、国际民事法律冲突 • 国际私法所讲的法律冲突,就是国际民事法律冲突,即 对同一民事关系因所涉各国民事法律规定不同而发生的 法律适用上的冲突。
2、物之所在地法
物之所在地法是指作为涉外民事 关系客体的物在时间上和空间上所位 于的那个国家的法律,主要用来解决 物的所有权关系及物的所有权与其他 物权关系方面的法律冲突。
3、行为地法
行为地法是指涉外民事行为发 生地或完成地的法律。行为地法源 于“场所支配行为”这一古老的习 惯法原则,初始用于确定行为的有 效性,以后发展用来解决行为内容 方面的法律冲突。
• 三、条件: • 1、主要问题的解决按照法院地法的冲突规范必 须以外国法为准据法; • 2、先决问题本身具有相对独立性,(法院可以 单独审理) • 3、确定该先决问题准据法时,法院地的冲突规 范和解决主要问题的准据法不一致; • 四、准据法的确定 • (1)依靠主要问题的准据法加以确定; • (2)由法院地冲突规范决定;
第二节 冲突规范的法律特征与 冲突规范的结构和类型
一、冲突规范的概念与法律特征
冲突规范是指涉外民事关系应适用哪一国法律来 调整的规范。 冲突规范具有以下法律特征: 1、冲突规范不直接规定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与义务, 只指出该民事关系应适用何国法 2、冲突规范和准据法相结合,才能最终确定当事 人的权利与义务
五、系属公式
系属公式是指把常用的双边冲突规 范的系属固定化,使其成为国际上 公认的或为大多数国家采用的涉外 民事关系法律适用原则。
1、属人法
属人法是以涉外民事关系当事人的国 籍、住所或居所为连接点的系属公式, 主要用于解决与人的身份、能力、婚 姻家庭、亲属、财产继承有关的法律 冲突。 我国以当事人的经常住所地法为属人 法,但在某些领域以当事人的“国籍 法律”、“定居国法律”为属人法。
有条件、无条件
4、重叠性冲突规范
(1)重叠性冲突规范是指涉外民事 关系必须同时适用或符合两个或两 个以上国家的法律。
(2)特点
一般重叠适用的是法院地法。
பைடு நூலகம் • • • •
冲突规范的立法趋势 1、新的立法大都采用双边冲突规范; 2、选择适用冲突规范的数量增加; 有利于促进涉外民商事法律的发展,保护涉外民 商事法律关系,增强法律适用的灵活性、稳定性。
• (3)特点: • 一旦系属指定某国法律,则有关涉外民事法律关 系适用的法律不能更改; • 用起来直截了当,但给法院适用法律留下空缺; 该种立法逐渐减少,但仍有价值。 • 2、双边冲突规范 • 双边冲突规范是指冲突规范的系属并不指 明涉外民事关系适用内国法,或者适用外国法, 而是指出一个客观标志或提出一个法律适用原则, 根据这一客观标志或法律适用原则,结合涉外民 事关系的事实情况,确定涉外民事关系应该适用 内国法,还是适用外国法。
4、法院地法
法院地法是指受理涉外民事案件的 法院所在地的法律,主要用于解决 涉外民事诉讼程序方面的法律冲突, 在有些情况下也用来解决实体法方 面的法律冲突。
5、旗国法
旗国法是指悬挂在船舶上或涂印在 飞行器上的特定旗帜所属国的法律,主 要用来解决船舶或飞行器发生法律纠纷 时的法律冲突问题。
6、最密切联系原则
(2)解决办法: 完全按照国际私法的规则直接确定某法 域的法律作为准据法;
①
• ②依靠本国的冲突规范确定某一具体法域的法律 作为准据法; • 前提条件是:该国家要有统一的区际冲突法; • 如果没有该条件,补救办法有:代之以居所地法、 经常居住地法;最密切联系原则; • ③由法院地国的冲突规范直接规定某法域的法律 为准据法。 • 例如日《法例》当事人其国内各地法律不同时, 依所属地的法律。
第四章 冲突规范与准据法的确定
学习要点: 法律冲突 冲突规范的概念和法律特征 冲突规范的结构与类型 系属公式 准据法 准据法适用过程中应注意的问题
先决问题的法律地位 对先决问题的构成要件和法律适用的再 思考 识别的概念与识别的争议
识别的运用
识别的性质、对象、依据
第一节 法律冲突
一、法律冲突的含义和产生原因 (一)法律冲突的含义 从普遍的意义上讲,法律冲突是指两个或两 个以上的不同法律同时调整一个相同的法律关系 而在这些法律之间产生矛盾的社会现象。 (二)法律冲突的产生原因 一般说来,只要各法律对同一问题作了不同的规 定,而当某种事实又将这些不同的法律规定联系 在一起时,法律冲突便会发生。具体来说: 1、各国立法权的彼此独立,不同社会制度国家制 定的法律本质上必然不同,内容上的差异和相互 冲突在所难免。
四、冲突规范的类型
根据冲突规范对事实情况(按系 属划分)应适用法律的不同,可以 把冲突规范分为四种类型:
1、单边冲突规范
(1)含义:单边冲突规范是指冲 突规范的系属直接指明涉外民事关 系只适用内国法,或者只适用某一 特定的外国法。
• (1)适用情况: • 系属直接指向适用内国法的情况,例如《德国民 法适用法》第24条:德国人继承,即使在外国有 住所的,也只能适用德国法。 • 系属直接指向适用外国法的情况,《民法通则》 第143条:定居国外的中国公民可以适用定居国 的法律。 • 系属直接指向适用某一特定国家的法律的情况 《苏联与比利时、卢森堡经济同盟临时贸易专约》 第13条:关于苏联、比利时商务代表处订立或担 保的贸易合同的一切争议,如在该合同内设立有 关司法管辖或仲裁的专门条款,应受比利时法院 的司法管辖,并依比利时法解决。
• 2、法律除受阶级本质的约束外,还要受到一国 经济、文化、历史、宗教、习惯等其他社会因素 的影响。因此,相同社会制度的国家的法律之间 也会存在差异。 • 3、在一个国家内部,立法权往往由多个部门行 使,不同部门制定的法律也会发生冲突。 • 4、法律总是以一定时期的社会关系以及立法者 对社会关系发展变化的有限预测而制定,随着社 会关系的变化,在一定地区施行的新法与旧法之 间也将产生冲突。 • 二、法律冲突的种类 • 法律冲突可依不同标准作多种分类: • 1.公法冲突和私法冲突 • 2.积极冲突和消极冲突
最密切联系原则是指与涉外民事关 系有最密切联系的地方的法律。
7、当事人合意选择的法律
当事人合意选择的法律是指当 事人按双方意愿自主选择的适用于 涉外民事关系的法律,当事人这种 对法律的选择又称为“意思自治”, 主要用于解决涉外合同的法律适用 问题。
第三节 准据法与准据法的确定
一、准据法的概念和特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