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法的课后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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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经济法基础知识

一.名词解释

1.经济法:是调整国家在经济管理和协调发展经济活动过程中所发生的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2.法律规范:是国家制定或认可,体现统治阶级意志,以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行为准则。

3.经济法律关系:是依据经济法律规范产生的,经济法主体之间在管理国家与协调发展经济关系过程中形成的权利义务关系。

4.经济法律关系主体:简称经济法主体,是指经济法律关系中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的当事人或参加者。5.经济法律关系的内容:是指经济法主体享有的经济权利和承担的经济义务。

6.经济法律关系客体:也称经济权利的客体,是指经济法律关系主体之间经济权利和经济义务所指向的对象。

7.经济权利:是指经济法主体依法自己能够为或不为一定行为和要求他人为或不为一定行为的资格。8.经济义务:是指经济法主体在国家协调经济运行过程中依法必须为一定行为和不为一定行为的责任。9.经济法律关系的产生:根据法律规定,经济法主体之间形成了经济权利和经济义务的关系。

10.经济法律关系的变更:是指经济法律关系确定以后由于客观情况的变化而引起构成要素的变化。11.经济法律关系的终止:是指一定客观情况出现后,引起经济法律关系主体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关系归于消灭。

12.经济法律事实:是指由经济法律规范所调整的能够引起经济法律关系产生,变更和终止的各种客观情况的总称。

二.简答题

1. 经济法的调整对象是什么?

经济法的调整对象是国家在经济管理和协调发展经济活动过程中所发生的经济关系。

1)国家经济管理关系

2)市场竞争关系:维护市场公平竞争关系

3)经济组织内部所发生的经济关系

4) 社会保障关系

2. 经济法律关系由哪些要素组成(具体说明)

1)经济法律主体:简称经济法主体,是指经济法律关系中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的当事人或参加者。分类:国家,国家经济管理机关,社会经济组织,非经济组织,社会组织内部机构和成员,个体生产经营者和农村的承包经营户,外国自然人和社会组织。

2)经济法律关系的内容:是指经济法主体享有的经济权利和承担的经济义务。

经济权利的内容:财产所有权,法人财产权,经营管理权,经济职权,经济债权,知识产权,请求权。

经济义务的内容:(笔记不详)

3)经济法律关系的客体:也称经济权利的客体,是指经济法律关系主体之间经济权利和经济义务所指向的对象。

第二章公司法

一、名词解释

1.有限责任公司:又称有限公司,是指股东以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的公司。

2.一人公司:也叫一人有限责任公司,是指只有一个自然人股东或者法人股东的有限责任公司

3.国有独资公司:是指国家单独出资,由国务院或地方人民政府授权,本级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有限责任公司。

4.股份有限公司:是指注册资本由等额股份构成,并通过发行股票筹集资本,股东以其认购股份对公司承担有限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的企业法人。

二、简答

1.什么是公司?我国公司法规定的公司形式有哪些?

1)公司是依照《公司法》设立的以营利为目的的企业法人

2)形式: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

2.有限责任公司设立的条件

1)股东符合法定人数(50人一下出资设立,新《公司法》允许有一人公司)

2)股东出资达到法定资本的最低限额

3)股东共同制定公司章程

4)要有名称和建立符合有限责任公司要求的组织机构

5)有公司住所(指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

3.有限责任公司设立的程序有哪些?

1)确定公司发起人,并订立发起人协议

2)全体股东制定公司章程

3)申请公司名称预先核准

4)办理审批手续

5)股东缴纳认购的出资额

6)验资并开具证明

7)办理工商登记(1.委托代理人向公司所在地工商管理局提出设立申请。2.公司登记管理机构要核准登记,

发营业执照)

8)公告

4. 股份有限公司设立的条件

1)发起人符合法定人数(2~200人)

2)发起人认购和募集的股本达到法定资本最低限额

3)股份发行筹办事项符合法律规定

4)发起人制定公司章程

5)有公司名称、住所,建立符合股份公司要求的组织机构

5.股份有限公司发起设立的程序有哪些?

1)订立发起人协议,以书面协议的形式明确发起人的权利和义务

2)发起人制定公司章程

3)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公司名称预先核准

4)召开创立大会,选举董事和监事,在创立大会上通过公司章程

5)验资并出具证明

6)申请设立登记(由选举的董事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提出申请)

7)公司登记机关核准登记(发执照)

8)公告

6.股份有限公司募集设立的程序有哪些?

1)订立发起人协议,以书面协议的形式明确发起人的权利和义务

2)发起人制定公司章程

3)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公司名称预先核准

4)发起人认购法定数额的股份

5)制定招股章程

6)向国务院证券管理部门递交募股申请

7)向社会公开募集股份

8)验资并出具证明

9)召开创立大会

10)申请设立登记

11)公司登记机关核准登记

12)公告

7.哪些人不能担任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消极资格)

1)年龄限制: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人

2)品格限制:因贪污、贿赂、侵占、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

逾5年,或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5年。

3)管理能力限制: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董事或者厂长经理对该公司、企业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

该公司、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3年

4)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并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之日起未逾3年

5)经济状况:个人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偿

第三章破产法

一.名词解释

1. 破产:对丧失清偿能力的债务人在法院的审理和监督下强制清算其全部财产,公平清偿全体债权人的法律制度。

2. 破产法:规定在债务人丧失清偿能力时,法院强制对其全部财产进行清算、分配,公平清偿债务人,或通过债务人与债权人会议达成和解协议清偿债务或进行企业重整,避免债务人破产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3. 破产界限(破产原因):是指认定债务人丧失清偿能力,当事人得以提出破产申请,法院据以启动破产程序的法律事实。

4. 破产财产:包括破产申请受理时,属于债务人的全部财产,以及破产申请受理后至破产终结前,债务人取得的财产。

5. 破产债权:是债权人申报的,由破产财产清偿的债权。

6. 重整:对可能发生或已经发生破产原因但又有挽救希望的企业法人通过对各方利害关系人的利益协调,借助法律强制执行营业重组和债务清理使企业免于破产获得新生的法律责任。

7. 和解:债务人和债权人会议就企业延期或者减免清偿债务等问题达成协议,经人民法院认可后,公告中止破产程序,从而使债务人暂时免于破产,重新获得复苏机会的一种法律制度。

8. 破产费用:是在破产程序中为全体债权人共同利益而支付的各项费用的总称。

9. 共益债务:是在破产程序中为全体债权人的利益而由债务人财产负担的债务的成成。

10. 破产别除权:破产债权人不依破产程序就属于破产人的特定财产优先个别受偿的权利。

二.简答

1. 简述破产案件的基本程序,从法院受理案件开始(笔记不全,最好再看看书)

申请人:债权人,债务人,管理人,国务院金融监督管理机构(我国的银监会)

受理:破产案件的立案,指法院经审查认为破产申请符合法定的立案条件并因此开始破产程序的司法上的行政行为,它标志着破产程序的开始

法院受理案件的基本形式为裁定。

2 .简述破产财产的分配顺序

破产财产在优先清偿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之后,按下列程序清偿:

1)破产人所欠职工的工资,意料伤残补助,抚恤费用,所欠的应当划入职工个人账户的基本养老基金,基本意料保险费用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支付给职工的补偿金。

2)破产人欠缴的除前项规定以外的社会保险费用和破产人所欠税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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