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物权总论案例2
物权法律关系案例(3篇)
第1篇一、案情简介张三(甲方)与李四(乙方)于2019年6月1日签订了一份房屋买卖合同,约定甲方将其位于某市某区的房屋(以下简称“涉案房屋”)以100万元的价格出售给乙方。
合同约定,乙方在签订合同后3日内支付定金10万元,剩余房款在办理房屋过户手续前支付。
合同签订后,乙方按照约定支付了定金。
然而,在办理房屋过户手续的过程中,乙方发现涉案房屋存在以下问题:1. 房屋所有权证上的登记面积为90平方米,实际使用面积为100平方米,存在登记面积与实际面积不符的情况;2. 房屋存在抵押权,抵押权人为某银行,抵押金额为50万元,抵押期限至2024年6月1日;3. 房屋存在租赁关系,租赁合同约定租赁期限为2020年1月1日至2024年1月1日。
乙方认为,上述问题严重影响了其购房意愿,遂要求甲方退还定金并解除合同。
甲方不同意解除合同,双方因此产生纠纷。
二、争议焦点1. 涉案房屋是否存在抵押权,抵押权是否影响房屋买卖合同的效力;2. 房屋面积登记与实际面积不符,甲方是否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3. 房屋租赁关系是否影响房屋买卖合同的履行。
三、案例分析1. 涉案房屋是否存在抵押权,抵押权是否影响房屋买卖合同的效力根据《物权法》第一百八十四条规定,抵押权自登记时设立。
本案中,涉案房屋存在抵押权,抵押权自抵押登记时设立。
根据《物权法》第一百九十一条规定,抵押期间,抵押人未经抵押权人同意,不得转让抵押财产。
本案中,甲方在未解除抵押权的情况下,与乙方签订房屋买卖合同,违反了法律规定。
因此,抵押权影响了房屋买卖合同的效力。
2. 房屋面积登记与实际面积不符,甲方是否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根据《物权法》第二十二条规定,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自记载于不动产登记簿时发生效力。
本案中,房屋所有权证上的登记面积为90平方米,实际使用面积为100平方米,存在登记面积与实际面积不符的情况。
根据《物权法》第二十三条规定,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
民法物权法总论案例浅析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九条 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 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但 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简而言之,房屋属于不动产,必须经过登记公示以后才能 发生不动产的转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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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提醒,购房者在购买房产的过程中,无论是何种原因,签 合同交款后,就一定要及时办理过户登记手续。不办理过户手 续,可能同时面临多种法律风险,甚至陷入财房两空的困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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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示:不动产转让之条件
买房入住11年未过户 买家起诉卖家协助过户获支持
肖先生购买二手房给父母居住,在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支付了房屋的全部价
款,且已入住十余年后,卖家李老伯、陈大妈仍未协助肖先生办理过户。今天,
广东省梅州市平远县人民法院经审理,支持了肖先生的诉求同有效;李老伯、陈大妈应在规定日期内
不动产所有权之房 产纠纷案例浅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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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是为了维护国家基本经济制度,维护社 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明确物的归属,发挥物的效用,保护权 利人的物权,根据宪法,制定的法规。由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 大会第五次会议于2007年(丁亥年)3月16日通过,自2007年10 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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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权法与老百姓的生活息息相关, 而房子更是大家关注的民生话题, 怎样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不受侵 害是我们应该思考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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谢谢
王温 笠州 晖大
学 法 政 学 院 法 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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协助肖先生办理涉案房屋的过户登记手续。
早在2005年2月,肖先生就与李老伯、陈大妈夫妻二人签订了书面的房屋
买卖合同,约定将李老伯名下所属的夫妻二人共同房产及其附属物业以6.8万
民法案例(总、物、债)
某电子商务网站代理汽车公司销售汽车。公司业务人员在输入一台 帕萨特轿车报价之时,误将200000元,写成200元。甲浏览网站,发现 帕萨特轿车如此便宜,且无人应拍,感到十分奇怪。甲估计可能是写错 了,但认为也有可能是商家为了促销目的而赔本赚吆喝。遂发出承诺信 息。后交易成功。 问题:甲能否以200元买到该车?
某甲与某乙二人立于桥头。甲对乙说,你敢从桥上跳下去,我就给 你100元钱。乙二话不说,就跳了下去。乙上岸后,向甲索要100元钱。 甲说是开玩笑,不能当真。 问题:乙能否向甲要钱?
甲与乙谈恋爱。由于甲无住房,故乙对甲的求婚不予理睬。甲父丙 了解此事后十分着急,欲助儿子一臂之力。某日,丙当着甲和乙的面表 示,如果甲乙要结婚,他将赠与房屋一套。甲深知其父良苦用心,遂表 示接受父亲的馈赠。乙闻听此言大喜,当场答应甲的结婚请求。 问题:如果甲事后真的要求其父履行诺言,法律是否支持?
甲、乙同居一寝室,共用一台电脑。甲发信向某外国大学申请入学 奖学金。数日后,该大学复信,表示愿意提供奖学金。乙在使用电脑之 时,先于甲看到此信,心生嫉妒,遂冒甲之名义回信给美国大学,表示 放弃入学机会。事后,甲得知此事。 问题:乙侵犯了甲的什么权利?
案情:甲被宣告死亡,其遗产由妻乙和子丁继承。乙与他人再婚, 丁被他人收养。甲在宣告死亡期间另与丙结婚,后一起回到原住所地。 甲申请撤销死亡宣告后遂自然死亡。 问题1:丙能否以继承甲的遗产为由,要求乙和丁返还甲的遗产? 问题2:甲死后,其遗产如何处理?
不动产相邻关系 案例讨论(2):开发商A公司在某地块建造高层住宅。建造行为具有完 整的审批手续。房屋建成后,造成临近小区居民采光严重不足,日照时 间低于法定水平。该小区居民主张A公司的侵权行为,A公司以建房行为 合法为由予以抗辩。 问题:两造争议如何调处?
物权法的法律真实案例(3篇)
第1篇一、案情简介原告甲,男,60岁,退休教师;被告乙,男,45岁,甲之子;被告丙,女,40岁,甲之女;被告丁,男,35岁,甲之子。
甲原有一套位于市中心的房产,面积为100平方米。
甲于2010年去世,留下遗嘱,将房产遗赠给其子乙。
乙得知遗嘱后,一直未与甲的其他子女丙、丁沟通,也未告知他们关于房产的情况。
2016年,乙将该房产出售,得款200万元。
丙、丁得知此事后,认为乙的行为侵犯了他们的合法权益,遂将乙诉至法院。
二、争议焦点1. 甲的遗嘱是否有效?2. 乙是否侵犯了丙、丁的合法权益?3. 法院应如何处理该纠纷?三、法院判决1. 关于甲的遗嘱是否有效的问题,法院经审理认为,甲的遗嘱形式符合法律规定,内容真实,且甲在立遗嘱时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故甲的遗嘱有效。
2. 关于乙是否侵犯了丙、丁的合法权益的问题,法院认为,甲的遗嘱虽有效,但甲的其他子女丙、丁作为甲的法定继承人,有权继承甲的遗产。
乙未经丙、丁同意,擅自出售甲的房产,侵犯了丙、丁的合法权益。
3. 针对该纠纷,法院判决如下:(1)乙应将所得的200万元款项返还给丙、丁;(2)乙应将甲的房产返还给丙、丁;(3)乙赔偿丙、丁因该纠纷所遭受的损失。
四、案例分析本案涉及物权法中的继承、遗嘱、遗产分割等法律问题。
1. 遗嘱的有效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十七条规定,遗嘱应当具备以下条件:①遗嘱人应当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②遗嘱内容应当真实;③遗嘱形式应当符合法律规定。
本案中,甲的遗嘱形式符合法律规定,内容真实,且甲在立遗嘱时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故甲的遗嘱有效。
2. 遗产的继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十条规定,遗产按照法定继承办理,也可以通过遗嘱继承。
本案中,甲的遗嘱有效,但甲的其他子女丙、丁作为甲的法定继承人,有权继承甲的遗产。
3. 遗产分割: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二十八条规定,遗产分割应当遵循公平、合理的原则。
本案中,乙未经丙、丁同意,擅自出售甲的房产,侵犯了丙、丁的合法权益,故法院判决乙将所得款项返还给丙、丁,并将甲的房产返还给丙、丁。
物权法实用案例:李某与黄某民间纠纷执行案
物权法实用案例:李某与黄某民间纠纷执行案【案例分析】李某与黄某系邻居,两人因土地使用权长期存在争议。
2018年,李某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确认其对争议土地享有使用权。
法院审理后认为,李某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享有合法土地使用权,遂判决驳回其诉讼请求。
李某不服一审判决,向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二审法院审理后认为,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遂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在二审判决生效后,李某仍不服判决,多次向法院申请再审。
法院再审后认为,李某对争议土地不享有合法使用权,裁定驳回再审申请。
此后,李某仍未放弃,多次向有关部门反映情况并提出异议。
最终,在2023年,法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相关规定,决定对李某与黄某民间纠纷执行案进行强制执行。
【案例结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相关规定,法院在执行李某与黄某民间纠纷执行案过程中,依法采取了以下措施:1.强制执行争议土地上建筑物及其他设施的拆除。
2.收取李某逾期不履行判决、裁定期间的债务利息。
3.对李某进行司法拘留15日。
4.对黄某进行司法拘留10日。
5.对李某、黄某分别处以5万元、2万元的罚款。
【律师点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等法律法规规定,本案中李某与黄某对土地使用权的争议并未获得合法依据。
虽然李某在诉讼过程中一再申请再审,但法院的再审裁定结果符合法律规定。
在本案中,法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相关规定采取了强制执行措施,合理合法。
同时,针对李某、黄某在案件中的不同表现分别予以罚款和司法拘留等处罚措施,充分体现了法律的严肃性和公正性。
【法律法规引用】1.《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九条规定:“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根据此条规定,本案中李某未能提供充分证据证明其对争议土地享有合法使用权,因此其主张不能得到支持。
法律讲堂物权法案例(3篇)
第1篇一、引言物权法是调整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的法律规范。
在我国法律体系中,物权法具有极其重要的地位。
本文将通过对几个物权法案例的解析,帮助读者更好地理解物权法的具体应用。
二、案例一: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情简介】原告甲与被告乙签订了一份房屋买卖合同,约定甲以100万元的价格购买乙的房屋。
合同签订后,甲支付了部分房款,乙也向甲交付了房屋。
但在过户登记时,甲发现房屋的产权人并非乙,而是丙。
甲遂诉至法院,要求解除合同并返还已支付的房款。
【法律解析】1. 合同效力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四条,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
本案中,甲乙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符合法律规定,合同有效。
2. 房屋产权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九条,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本案中,房屋产权登记在丙名下,甲在签订合同时未进行产权查询,存在过错。
3. 案件判决:法院判决解除甲乙之间的房屋买卖合同,乙返还甲已支付的房款。
但甲因未尽到查询义务,对房屋产权登记错误负有部分责任。
三、案例二:土地使用权纠纷【案情简介】原告甲与被告乙签订了一份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约定甲以100万元的价格购买乙的土地使用权。
合同签订后,甲支付了部分土地转让金,乙也向甲交付了土地使用权。
但在办理土地使用权证时,甲发现乙所提供的土地使用权证是伪造的。
甲遂诉至法院,要求解除合同并返还已支付的转让金。
【法律解析】1. 合同效力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四条,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
本案中,甲乙签订的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符合法律规定,合同有效。
2. 土地使用权证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一百三十一条,土地使用权人应当按照法律规定办理土地使用权登记。
本案中,乙提供的土地使用权证是伪造的,不符合法律规定。
3. 案件判决:法院判决解除甲乙之间的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乙返还甲已支付的转让金。
法律讲堂物权法案例(3篇)
第1篇一、案情简介原告:张三(以下简称张三)被告:李四(以下简称李四)第三人:王五(以下简称王五)案由:房屋买卖合同纠纷基本事实:张三与李四于2019年3月签订了一份房屋买卖合同,约定李四将其名下位于某市的房屋(以下简称涉案房屋)出售给张三,总价款为人民币100万元。
合同约定,张三应在签订合同后五日内支付定金20万元,剩余房款在房屋过户后支付。
合同签订后,张三如约支付了定金。
然而,在房屋过户过程中,李四以房屋存在抵押为由拒绝办理过户手续。
张三遂将李四诉至法院,要求李四继续履行合同,办理房屋过户手续,并赔偿其因此造成的损失。
二、争议焦点1. 李四是否有权拒绝办理房屋过户手续?2. 张三是否可以要求李四继续履行合同并赔偿损失?三、法院判决1. 关于李四是否有权拒绝办理房屋过户手续的问题法院认为,根据《物权法》第一百四十一条规定:“买卖合同中,出卖人未将标的物的权利瑕疵告知买受人的,买受人可以解除合同,并要求出卖人承担违约责任。
”在本案中,李四在签订房屋买卖合同时未告知张三涉案房屋存在抵押,属于未履行告知义务。
根据法律规定,张三有权要求解除合同。
2. 关于张三是否可以要求李四继续履行合同并赔偿损失的问题法院认为,根据《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在本案中,李四未履行合同约定的房屋过户义务,构成违约。
因此,张三有权要求李四继续履行合同,办理房屋过户手续。
关于赔偿损失的问题,法院认为,由于李四的违约行为导致张三遭受了定金损失以及后续因房屋过户产生的相关费用,李四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四、法律依据1. 《物权法》第一百四十一条2. 《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五、案例分析本案涉及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主要涉及物权法中关于合同解除和违约责任的规定。
1. 物权法规定,出卖人未将标的物的权利瑕疵告知买受人的,买受人可以解除合同。
物权相关的民事法律案例(3篇)
第1篇一、案件背景原告甲,男,45岁,汉族,某市居民,职业为某公司经理。
被告乙,男,40岁,汉族,某市居民,职业为某公司职员。
原被告双方系邻居,甲住在一栋住宅楼的五楼,乙住在四楼。
2010年,甲在乙的房屋下方进行装修,导致乙的房屋出现严重裂缝。
乙多次与甲协商赔偿事宜,但甲以各种理由拒绝赔偿。
乙无奈之下,将甲诉至法院,要求甲赔偿其房屋修复费用及精神损失费。
二、案件争议焦点1. 甲是否应对乙的房屋裂缝承担赔偿责任?2. 若甲应承担赔偿责任,赔偿金额如何确定?三、案件事实1. 2010年,甲在乙的房屋下方进行装修,施工过程中使用了大量的水泥、沙子等建筑材料。
2. 装修完成后,乙发现其房屋的墙壁出现裂缝,经鉴定,裂缝长度约2米,宽度约0.5厘米。
3. 乙多次与甲协商赔偿事宜,甲以装修过程中已尽到注意义务,且裂缝与装修无关为由拒绝赔偿。
4. 乙为修复房屋,花费了人民币5万元。
四、法院审理过程1. 法院审理过程中,甲承认在装修过程中使用了大量建筑材料,但否认其行为与乙房屋裂缝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2. 法院审理过程中,乙提交了房屋鉴定报告,证明房屋裂缝与甲的装修行为存在因果关系。
3. 法院审理过程中,甲未能提供充分证据证明其装修行为与乙房屋裂缝无关。
五、法院判决1. 甲的行为与乙房屋裂缝存在因果关系,甲应对乙的房屋裂缝承担赔偿责任。
2. 根据房屋鉴定报告,乙房屋裂缝修复费用为人民币5万元,故甲应赔偿乙人民币5万元。
3. 甲的行为给乙造成了一定的精神损害,故甲还应赔偿乙精神损失费人民币1万元。
六、判决结果一审判决:甲赔偿乙人民币6万元。
七、案例分析本案涉及物权法中的所有权纠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一百一十三条规定:“因他人的过错侵害物权,权利人有权请求赔偿损失。
”本案中,甲在装修过程中使用了大量建筑材料,导致乙的房屋出现裂缝,甲的行为与乙房屋裂缝存在因果关系,故甲应对乙的房屋裂缝承担赔偿责任。
在确定赔偿金额时,法院依据房屋鉴定报告,认定乙房屋裂缝修复费用为人民币5万元,故甲应赔偿乙人民币5万元。
物权相关的民事法律案例(3篇)
第1篇一、案件背景李某与王某系邻居,双方居住在同一栋楼的相邻单元。
2015年,李某在楼顶搭建了一个阳光房,王某认为李某搭建的阳光房侵占了其楼顶空间,且影响了采光。
双方因此产生纠纷,李某拒绝拆除阳光房,王某遂将李某诉至法院。
二、争议焦点本案争议焦点为:李某搭建的阳光房是否侵犯了王某的物权?三、案件事实1. 李某在楼顶搭建阳光房的事实:李某于2015年5月在其楼顶搭建了一个阳光房,用于休息和娱乐。
2. 王某的权益受损:王某认为李某搭建的阳光房侵占了其楼顶空间,且影响了采光,给其生活带来了不便。
3. 双方沟通协商:在纠纷发生后,双方曾进行过多次沟通协商,但未能达成一致意见。
四、法律分析1. 物权的定义:物权是指权利人依法对物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
2. 物权的保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二条规定,物权受法律保护。
3. 相邻关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八十四条规定,不动产的相邻权利人应当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原则,正确处理相邻关系。
4. 案例分析:李某在楼顶搭建阳光房,未经王某同意,侵犯了王某的物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九十二条规定,相邻权利人因通行、排水、通风、采光等相邻关系发生纠纷的,应当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五、判决结果法院审理认为,李某在楼顶搭建阳光房,未经王某同意,侵犯了王某的物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九十二条规定,判决李某拆除其楼顶的阳光房,恢复原状。
六、案例启示1. 物权受法律保护,相邻权利人应当正确处理相邻关系。
2. 搭建、改动建筑物或设施,应当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尊重相邻权利人的权益。
3. 发生物权纠纷时,当事人应通过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本案中,李某未经王某同意,在楼顶搭建阳光房,侵犯了王某的物权。
法院判决李某拆除阳光房,体现了法律对物权的保护。
相邻权利人在处理相邻关系时,应遵循公平、合理、团结互助的原则,共同维护和谐稳定的邻里关系。
物权法典型法律案例(3篇)
第1篇一、案件背景李某与张某系邻居,双方因房屋买卖事宜发生纠纷。
李某于2010年购买张某位于某市某区的一套房屋,总价款为100万元。
双方签订书面房屋买卖合同,约定李某支付购房款后,张某将房屋产权过户至李某名下。
然而,在李某支付全部购房款后,张某以各种理由拖延过户,导致李某无法入住和使用该房屋。
二、争议焦点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1. 张某是否应当履行过户义务,将房屋产权过户至李某名下?2. 李某是否可以要求张某承担违约责任?三、案件事实1. 2010年,李某与张某签订房屋买卖合同,约定李某购买张某的房屋,总价款为100万元。
2. 李某按照合同约定支付了全部购房款。
3. 张某在收到购房款后,以房屋存在产权纠纷为由拒绝办理过户手续。
4. 李某多次与张某协商,要求其履行过户义务,但张某始终未予理睬。
四、法律分析1. 关于房屋过户义务:根据《物权法》第九条的规定,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应当依照法律规定登记。
本案中,李某与张某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合法有效,李某已支付全部购房款,张某作为房屋产权人,有义务将房屋产权过户至李某名下。
2. 关于违约责任:根据《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的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本案中,张某作为房屋产权人,未按照合同约定办理过户手续,构成违约,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五、判决结果法院审理认为,张某作为房屋产权人,有义务将房屋产权过户至李某名下。
张某未履行过户义务,构成违约,应承担违约责任。
据此,法院判决:1. 张某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将房屋产权过户至李某名下;2. 张某赔偿李某因违约造成的损失,包括但不限于房屋升值损失、装修费用等。
六、案例评析本案是一起典型的房屋买卖纠纷案件,涉及物权法、合同法等多个法律问题。
本案的判决结果对维护购房者的合法权益具有重要意义。
1. 本案明确了房屋产权人应当履行过户义务,保护了购房者的合法权益。
民法总则案例
第一部分民法总论案例1、民法的调整对象案情简介天宇公司(甲方)与水利水电工程处(乙方)2000年8月25日签订农网建设改造工程施工合同。
合同约定由乙方承建农网建设与改造工程。
被告水利水电工程处将该工程湾潭镇的部分交给被告供电所施工(该供电所无施工资质)。
同年10月28日,供电所(甲方)与村委会(乙方)签订安全生产责任书,规定甲方负责施工中的安全检查、停、送电工作;乙方负责施工安全。
同年11月1日,镇政府又与村委会签订安全生产责任状,规定村委会“负责低压电网改造的施工义务”(村委会职责第8条)。
2001年9月上旬,施工方供电所在对通往锁金山村二组的输电线路进行改造时,从另一台区搭火焊接搁变压器的铁架,之后未拆搭火线,停止了施工。
在组织施工中,镇政府以收取电线杆运费名义向该村组受益农民按每人23元收取费用。
9月22日,镇政府工作人员与村委会开会安排村民自行架设低压线路。
陈和另一村民上变压器平台架低压线,由于拉低压线的村民交接失手,低压线回弹到新架设的高压线上,陈兴胜触电死亡。
陈兴胜全家五口起诉请求判令天宇公司、水利水电工程处、湾潭镇镇政府、供电所、村委会五被告共同赔偿丧葬费、被扶养人生活费、精神损失。
争议点镇政府的行为是民事法律行为还是行政法律行为,是否应承担民事责任。
法理分析本案涉及的被告较多,我们主要讨论有关镇政府的诉求。
本案中镇政府的行为主要有:与村委会签订安全生产责任状、派人与村委会开会和向农民按每人23元收取费用。
具体分析这三项行为可以得出:首先,镇政府与村委会之间是行政委托合同关系,但由于村委会无建筑施工资质,镇政府应与村委会共同承担法律义务。
镇政府与村委会的责任状中规定了村委会负责低压电网改造施工义务职责,但由于村委会无施工资质,实质上无权独立组织施工,无法独立承担施工中法律权利义务。
镇政府委托对象错误,在低压电网改造施工中发生的一切后果都应由委托方和施工方共同承担。
同时,造成陈某死亡后果的施工是镇政府与村委会直接组织的,由镇政府工作人员与村委会开会安排,镇政府与村委会都具有不可推卸的责任。
物权及其法律适用的案例(3篇)
第1篇一、案例背景甲公司(以下简称“甲方”)与乙公司(以下简称“乙方”)签订了一份土地租赁合同,约定甲方将其位于某市某区的一块土地出租给乙方使用,租赁期限为20年。
合同签订后,双方按照约定履行了各自的义务。
然而,在租赁期限即将届满时,甲方突然以土地使用权被征收为由,要求终止合同,并将乙方所支付的租金返还。
乙方对此表示异议,认为甲方应继续履行合同,否则应承担违约责任。
双方协商不成,乙方遂向法院提起诉讼。
二、争议焦点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甲方是否应当继续履行土地租赁合同,若不履行,是否应承担违约责任。
三、法律适用本案涉及物权法、合同法等相关法律规定。
根据《物权法》第一百三十四条规定:“土地承包经营权、建设用地使用权等权利,可以依法设定抵押、出租、转让等权利。
”根据《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四、法院判决法院经审理认为,甲乙双方签订的土地租赁合同合法有效,双方均应按照约定履行各自的义务。
虽然甲方主张土地使用权被征收,但并未提供相关证据证明。
因此,甲方不能以此为由终止合同。
同时,根据《物权法》第一百三十四条规定,甲方有权将土地使用权出租给乙方,故甲方应继续履行合同。
至于违约责任,法院认为,甲方未能按照约定履行合同,构成违约。
根据《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规定,甲方应承担违约责任。
具体包括:继续履行合同、赔偿乙方因此遭受的损失。
五、案例分析本案中,甲方未能履行合同义务,主要原因是土地使用权被征收。
然而,根据《物权法》的规定,甲方有权将土地使用权出租给乙方,故甲方不能以此为由终止合同。
法院判决甲方继续履行合同,符合法律规定。
此外,本案还涉及违约责任问题。
甲方未能按照约定履行合同,构成违约。
根据《合同法》的规定,甲方应承担违约责任。
具体包括:继续履行合同、赔偿乙方因此遭受的损失。
本案的判决结果对于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具有重要意义。
物权法律案例(3篇)
第1篇一、案情简介原告甲与被告乙于2018年3月1日签订了一份房屋买卖合同,约定甲将位于某市某区某路某号的一套房屋以200万元的价格出售给乙。
合同签订后,甲收取了乙支付的定金20万元。
然而,在合同约定的过户时间内,甲未能办理房屋过户手续。
乙多次与甲协商,要求甲履行合同,但甲以各种理由推脱。
乙无奈之下,将甲诉至法院,要求甲继续履行合同,办理房屋过户手续,并赔偿其损失。
二、争议焦点1. 甲、乙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是否有效?2. 甲是否应当继续履行合同,办理房屋过户手续?3. 甲是否应当赔偿乙的损失?三、法院审理1. 关于合同效力的问题法院认为,甲、乙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内容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且甲、乙均具备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因此该合同合法有效。
2. 关于甲是否应当继续履行合同的问题法院认为,甲、乙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约定甲将房屋出售给乙,甲有义务按照合同约定办理房屋过户手续。
虽然甲未能按时办理过户手续,但甲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存在过错,给乙造成了损失。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的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因此,甲应当继续履行合同,办理房屋过户手续。
3. 关于甲是否应当赔偿乙的损失的问题法院认为,甲未能按时办理房屋过户手续,给乙造成了损失。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八十四条的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给对方造成损失的,损失赔偿额应当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但不得超过违反合同一方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者应当预见到的因违反合同可能造成的损失。
本案中,乙因甲未能办理房屋过户手续,无法及时入住该房屋,给乙的生活、工作带来了不便。
因此,甲应当赔偿乙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
四、判决结果法院判决甲继续履行合同,办理房屋过户手续,并赔偿乙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
物权法律案例(3篇)
第1篇一、案件背景原告甲(以下简称甲)与被告乙(以下简称乙)于2018年5月签订了一份房屋买卖合同,约定乙将其位于某市的房产(以下简称涉案房产)以100万元的价格出售给甲。
合同签订后,甲按照约定支付了购房款。
然而,在办理房产过户手续时,甲发现涉案房产存在一宗尚未办理的抵押权登记,导致房产无法过户。
甲遂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解除合同,并要求乙返还购房款及赔偿损失。
二、案件事实1. 2018年5月,甲与乙签订了一份房屋买卖合同,约定乙将其位于某市的房产以100万元的价格出售给甲。
2. 合同签订后,甲按照约定支付了购房款。
3. 2018年6月,甲在办理房产过户手续时,发现涉案房产存在一宗尚未办理的抵押权登记。
4. 甲遂与乙协商解决此事,但双方未能达成一致意见。
5. 甲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解除合同,并要求乙返还购房款及赔偿损失。
三、争议焦点1. 涉案房产是否存在一宗尚未办理的抵押权登记?2. 如果存在抵押权登记,甲是否有权解除合同?3. 乙是否应当返还购房款及赔偿损失?四、法院判决1. 关于涉案房产是否存在抵押权登记的问题,经法院调查,确认涉案房产确实存在一宗尚未办理的抵押权登记。
2. 关于甲是否有权解除合同的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十九条规定:“买受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抵押权登记之日起九十日内,有权要求解除合同。
”甲在发现抵押权登记后,依法有权解除合同。
3. 关于乙是否应当返还购房款及赔偿损失的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乙未履行合同义务,导致甲无法办理房产过户手续,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法院判决乙返还甲购房款100万元,并赔偿甲因解除合同而产生的合理费用。
五、案例分析1. 本案中,乙在签订房屋买卖合同后,未及时办理房产过户手续,导致甲无法办理房产过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的规定,甲有权解除合同。
物权法的法律真实案例(3篇)
第1篇一、案情简介原告:张三(化名)被告:李四(化名)案由:房屋买卖合同纠纷原告张三与被告李四于2018年5月签订了一份房屋买卖合同,约定张三将其位于某市某区的房产出售给李四,总价款为200万元。
合同中约定,房屋过户手续由双方共同办理,过户后房屋所有权归李四所有。
合同签订后,张三按照约定将房屋交付给了李四,李四也支付了部分房款。
然而,在办理过户手续的过程中,张三发现李四在购买房屋前已经与第三方签订了一份房屋租赁合同,约定将上述房产租赁给第三方,租赁期限为5年。
张三认为,该租赁合同侵犯了其物权,遂要求解除与李四的房屋买卖合同,并要求李四返还已支付的房款。
李四则辩称,其与第三方的租赁合同是在购买房屋后签订的,且已经支付了租金,因此不应承担违约责任。
同时,李四表示愿意赔偿张三因房屋无法过户所造成的损失。
二、争议焦点本案的争议焦点主要集中在以下几个方面:1. 李四与第三方的租赁合同是否合法有效;2. 李四的租赁合同是否侵犯了张三的物权;3. 李四是否应承担违约责任。
三、法院判决法院经审理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的相关规定,物权是指权利人依法对特定的物享有直接支配和排他的权利。
在本案中,张三与李四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合法有效,双方均应按照约定履行义务。
关于李四与第三方的租赁合同,法院认为,该合同是在李四购买房屋后签订的,且未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应认定合法有效。
但是,由于该租赁合同侵犯了张三的物权,即房屋的所有权,因此法院判决李四与第三方解除租赁合同。
关于李四是否应承担违约责任,法院认为,由于李四的租赁合同侵犯了张三的物权,导致房屋无法过户,李四的行为已构成违约。
因此,法院判决李四返还已支付的房款,并赔偿张三因房屋无法过户所造成的损失。
四、案例分析本案涉及物权法中的多个法律问题,以下是对本案的法律分析:1. 物权的优先效力:根据《物权法》第二十条规定,物权优于债权。
在本案中,张三作为房屋的所有权人,其物权优先于李四与第三方的租赁合同。
物权关系法律适用案例(3篇)
第1篇一、案情简介原告甲,男,32岁,汉族,某市人,个体工商户。
被告乙,男,40岁,汉族,某市人,某公司经理。
2016年5月,甲从乙处购买一辆汽车,双方签订了一份《汽车买卖合同》。
合同约定,甲向乙支付汽车价款20万元,乙向甲交付汽车。
合同签订后,甲按照约定支付了20万元车款,乙也向甲交付了汽车。
甲在使用汽车过程中,发现汽车存在质量问题,于是向乙提出退货要求。
乙拒绝退货,双方因此发生纠纷。
甲认为,乙出售的汽车存在质量问题,属于欺诈行为,要求法院判决乙返还20万元车款,并赔偿因其使用汽车而产生的损失。
乙则认为,汽车存在质量问题并非其故意为之,甲在使用汽车过程中也存在过错,不同意甲的诉讼请求。
二、争议焦点1. 汽车是否存在质量问题?2. 乙是否构成欺诈行为?3. 甲的损失如何认定?三、法律适用1.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107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2.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49条规定:“经营者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不符合质量要求的,消费者可以要求经营者承担修理、更换、退货等责任。
”3.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16条规定:“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合理费用;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残疾辅助器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
”四、法院判决法院经审理认为:1. 关于汽车是否存在质量问题,法院委托某汽车鉴定中心进行鉴定。
鉴定中心出具鉴定意见书,认为该汽车存在质量问题,属于不合格产品。
2. 关于乙是否构成欺诈行为,法院认为,乙在销售汽车时未告知甲汽车存在质量问题,其行为构成欺诈。
3. 关于甲的损失,法院认为,甲在使用汽车过程中,因汽车存在质量问题,导致其产生了一定的损失。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规定,乙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谢在全民法物权论2
第二篇本论(第二章所有权)(之十二)【类目书名】民法物权论(上册)【类名】民法、商事法【著者】谢在全【书名】民法物权论(上册)【出版社】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页号】339—344【责任编辑】张越【封面设计】王颖五、公同共有之消灭公同共有之消灭原因,除与一般物权共通者外,依第830条第1项之规定,尚有下列二种特殊消灭原因:1.公同关系之终止。
公同共有之发生及存续,系于公同关系之存在,公同关系一旦终止,公同共有之关系自应消灭。
至公同关系之终止原因,不外因公同关系所由生之法律或契约之规定,例如合伙之解散(692 ),夫妻以契约废止共同财产契约(1012),共同财产制下夫妻一方之死亡(1039)或离婚(1058),继承人请求分割遗产(1164),或族人同意废止祠堂等均然。
因契约而生之公同关系,原则上均得由公同共有人全体之同意而加以终止。
至公同共有人如依法律或契约有请求终止公同关系之权者,公同共有人中之一人或数人自得随时为终止公同关系之意思表示,以终止此项关系(1948年上7357)。
公同关系终止后,依第830条第1项之规定,公同共有之关系归于消灭,故除同时就公同共有物予以分割外,此数人依公同关系对某物共享一所有权之状态,势将因此成为分别共有。
而公同共有转化为分别共有,乃属物权内容之变更,倘系因法律行为而生者,于公同共有不动产之情形,自须经登记,始生效力(758)。
惟公同关系虽具有终止之原因,非谓该原因一经发生,即有公同关系终止之效力,通常尚须经清算之程序,此际自须经清算完结后,公同关──────339页──────系始得谓已终止,例如合伙即然,合伙解散后,非经清算完结,其合伙关系不能谓已消灭(1929年上2536),是以在未清算完结前,合伙人间之公同共有关系,尚仍存在,自不待言。
(注:按公同共有均有一定之目的,公同共有之财产均有独立之机能,是以于公同关系终止之原因发生后,大抵上均须经清算之程序,此际必待清算完结后,公同关系始能谓已终止或消灭,已如本文所述,准此以言,史著物权第162页,认为公同共有之关系,不因公同关系解销事实之发生而即行消灭,惟因公同共有物之让与或分割,始行消灭。
物权相关的民事法律案例(3篇)
第1篇一、案情简介原告:张三,男,35岁,汉族,某市人,个体工商户。
被告:李四,男,45岁,汉族,某市人,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
案由: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二、案件事实2016年5月,原告张三与被告李四签订了一份《房屋买卖合同》,约定由被告将其位于某市XX区XX路XX号的一套房屋出售给原告,房屋总价款为人民币200万元。
合同签订后,原告按照约定支付了房屋总价款的50%,即100万元。
然而,在房屋交付过程中,原告发现房屋存在严重质量问题,严重影响居住。
原告要求被告承担违约责任,但被告拒绝赔偿。
为此,原告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被告退还已支付的购房款100万元,并赔偿因其遭受的损失。
经审理查明,原告与被告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合法有效。
被告在合同履行过程中,未按照合同约定将房屋交付给原告,且房屋存在严重质量问题。
被告的行为已构成违约,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三、争议焦点1. 被告是否构成违约?2. 原告的损失如何计算?四、法院判决1. 被告构成违约。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被告未按照合同约定将房屋交付给原告,且房屋存在严重质量问题,已构成违约。
2. 原告的损失计算。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三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给对方造成损失的,损失赔偿额应当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但不得超过违反合同一方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者应当预见到的因违反合同可能造成的损失。
”本案中,原告因被告违约遭受的损失包括已支付的购房款100万元及房屋因质量问题导致的贬值损失。
根据鉴定机构出具的报告,房屋因质量问题导致的贬值损失为30万元。
因此,原告的损失共计130万元。
五、判决结果根据以上事实和法律规定,法院判决如下:1. 被告李四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退还原告张三已支付的购房款100万元。
物权及其法律适用的案例(3篇)
第1篇一、案例背景物权是民事主体依法享有支配物的权利,包括所有权、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
在我国,物权法是调整民事主体之间因物的归属和利用而产生的民事关系的法律规范。
本文将以一起典型的物权纠纷案例,探讨物权及其法律适用的相关问题。
二、案例介绍(一)基本案情原告甲公司与被告乙公司签订了一份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约定被告乙公司将一块土地转让给原告甲公司,转让价格为1000万元。
合同签订后,原告甲公司按照约定支付了全部转让款。
然而,被告乙公司在收到款项后,未按合同约定将土地使用权过户至原告甲公司名下。
原告甲公司多次催促被告乙公司履行过户手续,但被告乙公司以各种理由推脱。
原告甲公司认为,被告乙公司违反了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的约定,构成违约。
为此,原告甲公司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被告乙公司履行过户手续,并将土地使用权过户至其名下。
(二)争议焦点1. 被告乙公司是否构成违约?2. 法院是否应支持原告甲公司的诉讼请求?三、案例分析(一)被告乙公司是否构成违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规定,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
在本案中,被告乙公司作为土地使用权转让方,其应按照合同约定将土地使用权过户至原告甲公司名下。
然而,被告乙公司在收到全部转让款后,未履行过户义务,构成违约。
(二)法院是否应支持原告甲公司的诉讼请求1. 物权法的相关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的规定,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应当依照法律规定进行登记。
在本案中,原告甲公司要求被告乙公司将土地使用权过户至其名下,符合物权法的相关规定。
2. 案例分析首先,被告乙公司违反了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的约定,构成违约。
其次,原告甲公司作为合同的一方,有权要求被告乙公司履行合同义务。
最后,根据物权法的相关规定,法院应支持原告甲公司的诉讼请求,判决被告乙公司将土地使用权过户至原告甲公司名下。
四、法律适用(一)合同法1.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条:本法所称合同,是指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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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物权总论案例案例1简介2005年9月5日,一家名为"月球大使馆"的北京月球村航天科技有限公司在朝阳区工商部门注册后成立。
该公司专门卖月球等星球的土地,并声称298 元人民币就能在月球上购买1英亩(合6亩)土地,购买者还可以获得月球土地证书。
2005年10月19日“月球大使馆”宣布正式开盘,有“月球疯子”之称的美国总公司总裁丹尼斯·霍普也特意赶到北京。
三天后,“月球大使馆"被工商部门叫停。
但在这三天里,已有34人买走了49英亩的月球土地。
2005年11月14 日,北京月球村航天科技有限公司将一纸诉状递交到海淀区人民法院,将北京市工商管理局告上法庭,要求返还被扣留的营业执照、月球土地所有权证书等。
问题:"月球大使馆"出售月球土地的行为是否符合法律的规定?【某地方为建立大型水库对水库所在位置的居民、工厂和企业进行征收,在征收案例2简介:过程中,某地方政府制订了相应的具体补充规定,其中某些规定针对公司或企业的不同性质作出了不同的规定,国有企业和集体企业的补偿标准比较高,而对私营企业的补偿标准相对较低。
】问题:从物权法的角度应当如何评价该规定?案例:甲企业因转产需要将原厂房和厂房内的机器设备转让给乙企业,厂房作价5000万元,机器作价2000万元,双方签订了合同。
合同签订后,双方对财产进行了清点,并办理了交接手续。
但就厂房的转让一直没办理登记过户手续。
后丙企业愿意出价7500万元购买甲企业的厂房和机器,甲企业认为自己吃了亏,便以厂房和机器设备未过户为由,主张与乙的合同无效。
为此,双方发生纠纷。
问题:本案应如何解决?为什么?案例:甲向乙借款,将自己的母马出质给乙,随同母马出质的还有马鞍和马鞭。
在质权存续期间,母马生下了小马驹。
因甲无力偿还借款,乙欲行使质权。
就行使质权的范围等问题发生争议。
问题:1,小马驹的所有权属于谁?2,乙的质权效力范围如何?为什么?【某地方为建立大型水库对水库所在位置的居民、工厂和企业进行征收,在征收案例2简介:过程中,某地方政府制订了相应的具体补充规定,其中某些规定针对公司或企业的不同性质作出了不同的规定,国有企业和集体企业的补偿标准比较高,而对私营企业的补偿标准相对较低。
】问题:从物权法的角度应当如何评价该规定?案例3简介:张涛系某事业单位职工,所住楼房是单位的房改房。
当初在房改房出售时, 单位曾规定,如果买房职工将来调走,要出卖房子,原单位享有优先购买权。
若干年后,张涛因调往外地工作,想出售该套房子,正巧张涛的好友李波打算买房子结婚。
因李波与张涛不是同一个单位,所以为了防止本单位知晓,张涛就悄悄将房子卖给了李波,并办理了房产过户手续。
原单位知道后,向法院起诉,请求保护该单位的“优先购买权”,要求法院认定张涛与李波买卖房屋的合同无效, 并把房屋收回重新卖给该单位,单位愿意支付同样的价款。
问题:法院应该不应该支持该单位的诉讼请求?为什么?案例4简介:某甲与某乙银行订立一房产抵押合同,约定抵押物为某甲的两幢房屋,但在登记时却只登记了其中的一幢。
不久某甲又与某丙银行订立一汽车质押合同, 约定以某甲的三辆汽车质押,但后来因其中一辆汽车一直在使用,甲就只交付给丙银行两辆汽车,丙银行接受。
问题:某乙银行抵押权的标的物是几幢房屋? 某丙银行质押权的标的物是几辆汽车?[例题1]甲将一幅名画出售给乙,约定1个月后交付。
但丙愿出更高的价格,甲遂将画出卖给丙,并当时交付给丙。
在此情况下,乙如何办?A.乙有权要求丙将该画交付给自己,因为其与甲的买合同成立在先;B.乙有权要求甲交付该画,甲应当向丙请求返还该画,而丙亦应当返还;C.乙无权要求丙交付该画,因为丙已取得该画的所有权;D.乙有权要求甲承担不履行买卖合同的违约责任。
[例题2]李某与于某签订了房屋租赁合同,李某租用于某的房屋,合同履行期间,于某又将出租房屋出售给王某并办理了过户手续,王某因急需利用此房经营,要收回李某租用的房屋,那么,下述表述不正确的有:()。
A. 李某与于某之间的租赁合同因出租房屋所有权变更而自动失效;B. 李某与王某之间的买卖合同因房屋承载租赁合同而无效;C. 因租赁合同期间未满,王某尚未取得房屋的所有权;D. 李某有权继续租赁承租的房屋直到租赁合同期满。
[例题]甲的一只手表被乙占有,甲行使返还原物请求权,在甲的一只手表被乙占有期间,被乙损坏,甲行使损害赔偿请求权,这两种请求权在性质上有何区别?行使上述两种权利,甲的举证责任有何不同?[解析]本题涉及债权请求权和物权请求权的区别问题。
前者是行使物权请求权,后者是行使债权请求权。
行使返还原物请求权,甲只需证明该手表归其所有;行使损害赔偿请求权,甲除证明该手表归其所有外,还要证明乙对该手表的损害负有过错。
[例题]下列案件,哪些适用返还原物?()A. 张某借了王某的手表并把它卖给刘某,刘某以为是张某自己的手表而买之,王某要求刘某返还;B. 宋某偷了李某的金项链送给女友王某,王某在不知情的情况下收下,李某要求王某返还;C. 贺某借给宋某一支金笔,宋某谎称丢失,贺某要求宋某返还;D. 赵某向钱某购羊两只,钱某将羊交付赵某后,赵又将羊卖给孙某,赵某得款后迟迟不付钱某的羊款,钱某无奈要求赵某返还两只羊。
解析:本题涉及返还原物请求权的适用问题。
本题A选项中,刘某因善意取得对该手表享有所有权,故王某无权要求刘某返还该手表,而只能请求张某赔偿损失。
故A选项不正确。
本题B选项不符合善意取得的要件,王某不能取得该金项链的所有权,故李某有权要求王某返还该金项链。
本题C选项中,贺某的所有权并未丧失,故其可以请求宋某返还该金笔。
本题D选项中,赵某因买卖而取得了羊的所有权,因此,赵某有权将羊卖给孙某,孙某也因买卖而取得了羊的所有权,故钱某无权要求赵某返还该羊。
本题正确选项为BC。
[例题](2004年,卷三,第10题)某宾馆为了8月8日的开业庆典,于8月7日向电视台租借一台摄像机。
庆典之日,工作人员不慎摔坏摄像机,宾馆决定按原价买下,以抵偿电视台的损失,遂于8月9日通过电话向电视台负责人表明此意,对方表示同意。
8月15日,宾馆依约定向电视台支付了价款。
摄像机所有权何时转移?( )A.8月7日B.8月8日C.8月9日D.8月15日[解析]本题涉及动产所有权移转时间问题。
依《合同法》第140条规定,标的物在订立合同之前已为买受人占有的,合同生效的时间为交付时间。
本题中,某宾馆于8月7日占有电视台的摄像机,8月9日双方达成买卖的合意,买卖合同为诺成性合同,自双方达成合意之日起成立,该合同并未附生效条件以及期限,合同成立之日即为合同生效之日,因此,该摄像机买卖合同中,标的物的交付时间为8月9日。
依《合同法》第133条规定,标的物的所有权自标的物交付时起转移,但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本题中,对于摄像机所有权的转移问题,法律没有另外的规定,当事人也未另作约定,摄像机的所有权应自交付起转移,即从8月9日起转移。
故C选项正确,ABD选项错误。
[例题]甲将自己所有的一套书卖给乙,在交付该书时,因甲还想留阅一段时间,遂又与乙达成协议,借阅该书1个月,乙表示应允。
乙取得该套书所有权的交付方法为:()A. 简易交付B. 占有改定C. 指示交付D.拟制交付[解析]本题涉及交付的方式问题。
甲对该套书的占有自协议签订时起由自主占有转为他主占有,故该交付方式为占有改定。
[例题]甲有一辆货车,租与乙经营,租期半年,在第三个月甲将该车卖给丙,因租期未满,甲无法现实交付,便与丙达成协议,在租期届满时,丙直接向乙请求交付该车。
甲通知了乙。
至第四个月,该车因泥石流被损坏。
因保险金额不足以弥补该车损失而引起纠纷,下列表述正确的有:()A. 甲与丙之间的买卖合同效力未定,因为乙享有优先购买权B. 该损失应由甲承担,因为该车未实际交付C. 该损失应由乙承担,因为该车在乙的控制之下D. 该损失应由丙承担,因为该车的所有权已转移给丙解析:本题涉及承租人的优先购买权和指示交付的法律效力问题。
本题中,乙虽为承租人,但承租人的优先购买权限于房屋,对于汽车承租人不享有优先购买权。
甲与丙之间的买卖合同有效,而非效力未定。
甲与丙之间的交付为指示交付,丙从协议之日起就取得了该车的所有权,因当事人之间未对风险承担进行约定,故风险由所有权人承担。
本题正确选项为D。
[例题]甲与乙签订一份买卖合同,买卖的标的物为太平洋上航行的“公主”号上的5000吨钢材。
甲将提单交给乙,乙于何时取得5000吨钢材的所有权?[解析]本例涉及拟制交付问题。
乙自取得提单时即取得了所有权。
[例题]1996年甲将自己的三间私房作价2万元转让给乙,乙略加修缮,居住1年后以4万元的价格转让给丙,丙居住1年后以5万元的价格转让给丁。
以上几次转让均未办理私房过户手续。
在丁居住其间,房屋所在地被该城市规划为对外经济开发区,该房屋价格涨至20万元,甲、乙、丙、丁就房屋所有权发生争议。
该房屋所有权应属于:()A. 甲B. 乙C. 丙D. 丁[解析]本题涉及不动产所有权转让的方式问题。
依房地产法和合同法的规定,不动产所有权的转让,登记为其所有权转移的生效要件。
本题中的几次转让,均未登记,故不发生房屋所有权的转移。
房屋所有权仍归甲所有。
[例题]甲向乙购买了一套住房,因甲委托乙办理产权过户手续,致使甲持有的房屋产权证书与房管部门的登记簿上的权属记载不一致,该登记簿上记载该套房屋为丙享有,为此引起纠纷。
下列表述正确的是:()A. 该套房屋的所有权为甲所有,因为甲持有该房屋的产权证书;B. 该套房屋的所有权为丙所有,因为登记簿上记载为丙所有;C. 甲欲主张对该套房屋的所有权,其应证明登记簿记载有错误;D. 丙欲主张对该套房屋的所有权,其应证明甲持有的产权证书有错误。
[解析]本题涉及房屋产权证书与不动产登记簿不一致的法律后果问题。
如不一致,一般应以登记簿记载为准,产权证书的持有人负有证明登记簿确有错误的举证责任,但登记簿上记载的权属人不负产权证书记载有错误的举证责任。
故本题选项为BC。
[例题]关于更正登记,下列表述正确的有:A. 权利人申请更正登记的,只需提供书面更证书即可B. 权利人申请更正登记的,必须证明登记簿记载确有错误C. 利害关系人申请更正登记的,只需提供书面更证书即可D. 利害关系人申请更正登记的,必须证明登记簿记载确有错误解析:本题涉及权利人、利害关系人申请更正登记的要求问题。
依照上述分析,AD选项正确。
例题]甲向某房地产开发公司预订了一套住房,双方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并首付了30%的款项,双方并办理了预告登记。
后房地产开发公司因资金紧张又将该套楼盘整体抵押给某银行,房地产开发公司因到期不能偿还银行贷款而发生纠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