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许可事项 审批管理制度 - 制度大全
行政办公审批管理制度范本
行政办公审批管理制度范本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管理审批工作,提高办事效率,推动窗口服务互动廉政办公的内部管理规范,特制订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全体职工。
第三条审批管理,是指机构对行政事务进行的批准、核准、登记等行为。
第四条审批管理应当遵循依法行政原则,建立健全规范化、制度化的行政审批管理机制,维护公平、公正、公开的行政审批工作。
第二章审批权和审批范围第五条审批权应当按照法定权限进行设定,具体划分及变更审批权范围,应当作出书面决定,并及时向下属机构通报。
第六条审批权限应当明确,规范审批程序,明确行政审批的依据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
第七条审批范围应当明确,确定审批事项的类型、种类、程序,并及时向社会公示。
第八条行政审批应当依法开展,确保审批程序合法、公开、公正。
第三章审批程序和责任第九条审批程序由申请、审批、送达等程序组成。
第十条申请人应当提供真实、完整的申请材料,审批单位应当核实申请材料的真实性,并及时进行审批。
第十一条审批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内部监督机制,监督审批工作,确保审批程序规范、公正。
第十二条审批单位应当对审批事项进行审核,确保审批结果合法合规,对有争议的审批结果应当进行复核。
第十三条审批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市场监管机制,对经济性审批事项进行经济效益评估,防范行政审批中的弊端。
第十四条审批单位负有审批后的监管职责,对审批结果进行跟踪监督,确保审批事项的稳定运行。
第四章审批结果的送达和公示第十五条审批结果应当及时送达申请人,并告知申请人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等救济途径。
第十六条审批单位应当将审批结果及时公告,对有重大社会影响的审批结果进行公示,接受社会监督。
第五章审批的监督和责任追究第十七条各级行政机关应当建立审批事务的监督机制,对审批工作进行监督检查,并及时发现并纠正审批工作中的违法违规行为。
第十八条对于违反本制度及其他有关行政审批规定,造成损失的行为,应当依法追究行政责任,并根据具体情况给予相应处分。
审批与许可的管理制度范文
审批与许可的管理制度范文审批与许可的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对审批与许可事项的管理,规范办事流程,提高行政效能,促进公平公正公开的行政决策,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本单位(简称审批单位)对外承办的审批与许可事项的管理工作。
第三条审批与许可工作应坚持依法行政、科学决策、公正公开原则,保证审批与许可事项的公正、公平、严格、高效,提供优质服务。
第四条审批与许可事项根据法律和行政法规的规定,按照分工组织中层次对其进行严格授权。
中层次授权审批与许可事项的权力不得再进行转授权。
第五条审批单位应当制定并公布审批与许可事项的工作指南,明确审批与许可事项的办理流程、办理时限、责任人、接收材料等事项。
第六条审批与许可事项的办理分为案前审批与许可、案中审批与许可以及案后审批与许可三个阶段。
彼此关系密切,相互衔接,每个环节都应确保审批与许可工作的全面、严格、高效进行。
第七条审批与许可工作应当遵循简规律、验正律、通同律、尽效律与高效原则。
第八条审批与许可事项的结果应当及时告知申请人,并向社会公示。
不得以任何理由拖延审批与许可事项的办理时限。
第九条审批与许可工作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可靠地记录办事流程以及相关材料,确保审批与许可的合法性、公平性和可追溯性。
第十条审批单位应当建立健全量化绩效考核制度,对审批与许可工作进行定期评估与监督,对不按规定办事、不积极履职的人员依法追责。
第二章委托审批第十一条本单位根据实际工作情况,可将一部分审批与许可事项委托给下级单位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办理。
但必须保证被委托单位具有相应资质和批准权限。
第十二条委托审批事项应当明确约定股份、期限、审批结果等各项内容,并落实书面协议,确保委托办理单位能够按照受理标准规范办事。
第十三条受委托单位收到委托审批事项后,应当把材料受理情况向委托单位通报,并按照受理标准对材料进行审查。
第十四条受委托单位在审批工作中发现存在问题或者需要补充材料时,应当及时联系委托单位通知申请人补正或重新提交材料。
行政审批管理制度
行政审批管理制度一、总则1. 为了提高行政审批的效率和透明度,确保审批工作的公正、公开,特制定本管理制度。
2. 本制度适用于所有涉及行政审批的政府部门及其工作人员。
3. 行政审批工作应遵循合法、合理、高效、便民的原则。
二、审批范围与权限1. 明确审批事项的范围,对于非必要的审批事项应当予以精简或取消。
2. 各级审批部门应根据法律法规和职责分工,明确各自的审批权限和责任。
3. 超出审批权限的事项,应及时上报或转交有权限的部门处理。
三、审批程序1. 申请人提交审批申请时,应提供完整、准确的申请材料。
2. 审批部门应对申请材料进行初步审核,确认材料齐全且符合要求后,方可进入实质审批阶段。
3. 审批过程中,应确保审批流程的透明,允许申请人查询审批进度。
4. 审批结果应在规定时间内作出,并及时通知申请人。
四、审批时限1. 各审批事项应设定合理的审批时限,并在对外公布的审批指南中明确告知申请人。
2. 对于紧急或特殊情况的审批事项,可适当缩短审批时限。
3. 如遇特殊情况需延长审批时限的,应及时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五、监督检查1. 建立健全行政审批监督机制,对审批过程进行全程监控。
2. 对于违反审批规定的行为,应依法依规进行处理。
3. 鼓励公众参与监督,对审批工作中的问题可以通过投诉、举报等方式提出。
六、责任追究1. 对于违反本管理制度的审批部门或个人,应根据情节轻重,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或处罚。
2. 对于因审批不当造成的损失,应依法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七、附则1. 本管理制度自发布之日起实施,由行政审批管理部门负责解释。
2. 本制度如有更新,应及时公布最新版本。
XXXX县XX财政局行政许可行政审批制度
XXXX县XX财政局行政许可行政审批制度一、引言行政许可与行政审批是财政局进行经济管理和监管的一种重要手段。
建立健全行政许可、行政审批制度,对于促进财政局依法履职、提高办事效率、保障公平公正具有重要意义。
本文旨在就XXXX县XX财政局行政许可、行政审批制度进行详细探讨,并提出相应的改进意见。
二、行政许可制度1.基本原则(1)公平公正原则:财政局行政许可应当严格按照法定权限、法定程序和法定期限,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予以许可,不得歧视申请人,确保各方利益公平合理;(2)便利原则:财政局应当简化行政许可程序,提高许可效率,让群众和企业更加便捷地办理许可事项;(3)透明原则:财政局要对行政许可申请材料和审查标准进行公告,并及时向申请人和其他利害关系人提供许可结果的通知,使申请人和其他利害关系人均能够得知许可事项开展情况。
2.优化行政许可流程(1)简化材料准备:财政局应当明确规定行政许可所需的材料内容和格式,减少繁琐的材料提交要求;(2)优化审批程序:财政局应当合理划分审批责任部门,建立协调机制,确保审批流程科学顺畅;(3)加快审批时限:财政局应当设定明确的审批时限,尽量减少审批时间,提高办事效率。
1.基本原则(1)依法行政原则:财政局行政审批应当遵循法律法规的规定,严格按照法定权限、法定程序和法定时限进行;(2)公开透明原则:财政局应当将审批事项及其办理流程、材料要求等相关信息公开,接受社会监督;(3)高效服务原则:财政局需创新审批方式和手段,提高审批质量和办事效率。
2.改进行政审批流程(1)优化审批环节:财政局应当对审批事项进行梳理和分类,合理划分审批程序,简化审批手续;(2)加强电子审批:财政局应当推行电子审批,实现信息共享、线上办理,提高审批效率;(3)加强事中事后监管:财政局应当建立事中事后监管机制,加强对审批事项的监督和检查,确保审批质量和法律合规性。
四、改进意见2.增加审批时限的监督机制:财政局应当建立行政审批时限的监督机制,对未按时完成审批的情况进行追责;3.增加行政许可和审批事项公开度:财政局可以将行政许可和审批事项公开在官方网站上,以供申请人和其他利害关系人查询。
行政审批工作规章制度
行政审批工作规章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和加强行政审批工作,明确行政审批的程序、条件和标准,提高行政审批效率,确保审批工作公正、公平、便利、高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章。
第二条本规章适用于中央和省、自治区、直辖市的行政机关进行的行政审批工作。
第三条行政审批工作应当遵循法治原则和服务大局、依法行政、服务企业和群众的宗旨,自觉接受社会监督。
第四条各级行政机关应当建立健全行政审批工作机构,明确工作职责和权限,规范审批程序。
第五条行政审批工作应当实行集约化管理,加强信息化建设,提高行政审批效率。
第二章行政审批的程序第六条行政审批应当依法依规进行,明确审批手续和期限。
第七条申请人申请行政审批,应当遵守审批规定的程序和材料要求,如实提交相关材料。
第八条行政机关应当接到申请后及时受理,依法组织审批,按照程序作出审批决定。
第九条行政机关应当在法定期限内做出审批决定,并告知申请人。
第十条行政机关应当对申请人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核,如有疑问需要补充材料的,可以要求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补充。
第三章行政审批的条件和标准第十一条行政审批应当依法依规,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
第十二条行政审批应当符合公益性、公共利益性和公平性的要求。
第十三条行政审批应当符合国家政策、政策。
第十四条行政审批应当与法律法规的要求相一致,合乎申请人的合法权益。
第十五条行政审批应当严格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不得违法违规。
第四章行政审批工作的监督和管理第十六条行政审批工作应当接受各级监督,保证审批工作的公正、公开和便利。
第十七条行政机关应当设立行政审批监督岗位,定期对审批工作进行检查,确保审批决定的合法性和公正性。
第十八条行政机关应当自觉接受社会监督,及时处理申诉和投诉。
第十九条对于不当的审批行为,应当及时发现并纠正,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第二十条对于违法违规的行为,应当依法依规处理,维护法律的尊严和权威。
第五章附则第二十一条本规章自XXXX年XX月XX日起施行。
行政审批管理制度模板
行政审批管理制度模板一、总则1. 目的:为规范行政审批行为,提高行政效率,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2. 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本行政区域内的所有行政审批事项。
3. 原则:行政审批应遵循合法、公正、透明、高效和便民的原则。
二、组织机构与职责1. 设立行政审批办公室,负责行政审批的日常工作。
2. 明确各级行政审批部门的职责,确保审批流程顺畅。
三、审批事项与标准1. 明确审批事项的范围,包括但不限于行政许可、资质认证等。
2. 制定审批事项的具体标准和条件,确保审批工作的标准化。
四、审批程序1. 申请:申请人应按照要求提交申请材料。
2. 受理:审批部门在规定时间内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决定是否受理。
3. 审查:审批部门对申请材料进行实质性审查。
4. 决定:审批部门根据审查结果作出批准或不予批准的决定,并通知申请人。
5. 期限:明确审批工作的办理时限。
五、审批监督1. 建立审批监督机制,确保审批工作的合法性和有效性。
2. 对审批过程中的违规行为进行查处。
六、信息公开1. 审批事项、条件、程序、结果等信息应依法公开,接受社会监督。
2. 保障申请人的知情权和参与权。
七、法律责任1. 对违反本制度规定的审批部门和个人,依法追究责任。
2. 对提供虚假材料的申请人,依法取消其申请资格,并追究相应责任。
八、附则1.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实施,由行政审批办公室负责解释。
2. 本制度如与上级法律法规相抵触,以上级法律法规为准。
请根据实际情况调整上述内容,以符合具体行政管理需要。
行政审批管理制度
行政审批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和完善行政审批工作,提高行政效率,保障公平公正,推动政府服务转变,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本单位行政审批事项的管理工作。
第三条本单位行政审批管理工作应当依法公正、高效、便民,切实保障公平公正,依法保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
第四条行政审批是指行政机关根据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对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在特定范围内提出的申请,进行审核、决定、登记或者发放许可证等处理。
第五条行政审批应当坚持依法行政、服务为民、公开透明的原则,加强事前、事中、事后监督,规范办理程序,完善办理机制,提高办理效率和服务水平。
第二章行政审批程序第六条申请行政审批的,应当按照规定填写申请表,提供真实、完整的申请材料。
第七条行政审批事项可以分为简易审批和一般审批两种类型,具体分类由主管部门根据法律法规和实际情况确定。
第八条简易审批事项是指事项的办理程序简便,条件较为统一,有较强的操作性和标准性,并且不需要专家评审的。
第九条一般审批事项是指事项复杂,条件不太统一,涉及多方面利益关系的,需要专家评审的。
第十条行政审批事项的受理应当在受理机构设立的审批窗口或者网上办理平台进行受理,同时应当向申请人提供详细的办理流程和时间节点。
第十一条受理机构应当在受理申请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对申请材料进行初审,并出具初审意见。
第十二条受理机构应当在初审通过后,将申请材料报送到相关部门进行审批,并在规定的时间内将审批结果通知申请人。
第十三条行政审批的结论应当是明确的,理据充分的,依法依规作出的。
第十四条对于需要专家评审的审批事项,应当设立专家评审组,对相关材料进行评审,并出具评审意见。
第十五条对不符合行政审批条件的申请应当作出书面决定,说明理由和申诉途径,并告知申请人可以在规定的时间内提出申诉。
第十六条行政审批事项的办结应当在规定的时间内完成,并向申请人出具行政审批决定书。
第三章行政审批监督第十七条行政审批监督是指对行政审批工作进行监督、检查和评估。
行政审批各项规章制度
行政审批各项规章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行政审批活动,加强行政管理,促进社会和经济的发展,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宪法和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章制度。
第二条行政审批应当遵循政府公开、提高效率、服务便民、保障权益的原则,坚持公正、公平、依法行政的理念。
第三条行政审批应当依法设定审批事项,明确审批权限和程序,并定期公布审批事项清单,接受社会监督。
第四条行政机关应当建立健全行政审批信息公开制度,向社会公布审批标准、办理流程、审批时限等信息,便于申请人了解审批情况和监督。
第五条行政机关应当加强行政审批工作人员的培训,提高服务意识和办事效率,杜绝以审批事项为借口谋取私利,保障公平公正。
第六条行政审批机关应当建立健全办公自动化系统,推动行政审批过程的信息化,提高工作效率和质量。
第七条行政审批机关应当建立健全申诉和投诉处理机制,及时回应申请人的疑问和意见,解决纠纷,保障申请人合法权益。
第八条行政审批机关应当加强与其他行政机关和社会组织的协作,推动行政审批工作的整体协调和合作,实现优势互补,提高工作效率。
第二章行政审批权限第九条行政审批权限是指国家机关或地方机关依法设定的审批事项和审批程序,包括审批机关、审批事项的名称、范围、条件、程序等内容。
第十条行政审批权限由国务院或地方政府依法设定,明确各级各部门的审批权限范围和程序。
第十一条行政审批权限的设定应当遵循依法行政原则,健全科学的配套法规和实施细则,明确权责边界,确保权力不被滥用。
第十二条行政审批权限的设定应当坚持激励和约束相结合的原则,对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进行绩效考核,激励其提高审批效率和服务水平。
第十三条行政审批权限的设定应当注重满足社会经济发展的需要,优化审批流程,简化审批条件,减轻行政负担。
第十四条行政审批权限的设定应当体现民主程序,听取社会各界的意见和建议,加强公众参与,促进行政审批的公开透明。
第十五条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可以通过合法途径查询行政审批机关的审批权限和程序,依法行使申请权利。
行政审批制度范本 行政审批局管理制度5篇
行政审批制度范本行政审批局管理制度5篇行政审批制度有哪些篇一为了加强安全防范,及时发现事故苗子,及时采取措施,消除事故隐患,避免事故的发生,根据上级部门“单位有专人在每日下班前对办公室等重点进行安全防范巡查”的要求,结合实际,特制定安全防范行政值班制度如下:一、本单位安全防范行政值班由门卫负责,各部门治保责任人应积极配合,共同维护本单位的安全。
二、安全防范行政值班责任人应本着“预防为主”的工作原则,加强下班后的安全防范巡查工作,不得遗漏空白点,确保单位平安。
三、安全防范行政值班责任人在每天巡查工作结束后应按要求认真做好巡查记录,不得遗漏。
四、安全防范行政值班责任人在巡查中发现问题,能自行排除的,应积极主动进行排除,并在适当的时间,向有关部门领导如实反映情况;如不能解决问题的,应及时通知有关人员前来排除。
推荐行政审批制度篇二申请人:_________________申请行政复议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姓名或名称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_申请复议的法人或其他组织的法定代表人姓名被申请人:_________________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名称第三人:_________________争议另一方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姓名或名称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_争议另一方法人或其他组织的法定代表人姓名申请人因不服被申请人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名称,请注明文件的名称及文号),现提出行政复议申请。
申请人的请求:_________________(如撤消原具体行政行为)申请行政复议的事实和理由:_________________此致_______________申请人签名或盖章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年_______________月_______________日行政审批制度有哪些篇三为了有效地防范重、特大伤亡事故的发生,依法严肃查处和追究事故责任单位及责任人的行政责任,特制定本制度:凡乡属单位、生产及经营组织的责任人和业主(以下简称单位及人员),在职责范围内,因未履行或不正确履行安全生产职责,导致发生伤亡事故或重大财产损失的,提请有关部门对其单位及人员,按下列规定处罚、处分及追究责任:一、凡发生重伤事故或1—2人死亡,对责任单位以及责任人员处以罚款;对负有领导责任的人员给予通报批评或警告、记过处分;对负有管理责任的人员给予警告、记过处分。
行政许可与审批管理制度
行政许可与审批管理制度1. 前言本规章制度旨在规范企业内部的行政许可与审批管理流程,加强对行政权力的监督和管理,确保行政许可与审批工作的公正、高效、便捷进行,提高企业整治的透亮度和规范性。
2. 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企业内部全部与行政许可与审批有关的部门和人员,包含但不限于行政许可与审批申请、受理、审查、决议、公告、监督等环节。
3. 申请料子及要求1.申请料子应当明确,完整,准确,合法。
申请人应依照相关规定供应真实、准确、完整的申请料子,包含但不限于申请表格、证明文件、报告料子等。
2.申请料子应当依照规定的格式、数量、时间提交,并经过申请人签字确认。
3.申请料子应当经过主管部门的审查确认后,方可进行审批工作。
4. 受理与审查1.主管部门应当依照规定的程序、时限受理申请料子,并出具受理通知书。
2.主管部门应当对申请料子进行审查,对于缺少必需料子、不符合规定要求、存在问题的申请料子,应当及时通知申请人补正或供应相关解释说明。
3.主管部门应当依照法定时限对申请料子进行审查,并出具审查看法。
4.审查看法应当反映审查结果和处理看法,并签字确认。
5. 决议与通知1.主管部门依据审查看法,依据法定条件和程序,决议是否予以行政许可或审批。
2.决议书应当明确规定行政许可或审批的内容、条件、有效期限等,并载明相关法律依据。
3.决议书应当及时送达申请人,并在决议书上注明送达时间。
4.对于不予行政许可或审批的,要向申请人发送书面通知,并说明理由和接济途径。
6. 公告与监督1.主管部门应当依照相关规定,对已经行政许可或审批的事项进行公告,公告时间和方式应当公开透亮。
2.主管部门应当建立信息公开制度,向社会公布行政许可或审批的相关信息,接受社会监督。
3.回应社会对行政许可与审批工作的看法和建议,并及时处理相关问题,确保行政权力的合法、合理行使。
7. 附件:申请料子清单样例以下是一份申请料子清单的样例,具体要求可以依据实际情况进行调整。
行政许可审批工作管理制度.doc
行政许可审批工作管理制度[1]1行政许可审批工作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行政审批工作,提高工作效率和质量,方便申请人办理行政审批事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等法律、法规以及上级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的要求,结合我所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紫云自治县公共场所和餐饮业行政审批申请由办证室受理。
第三条紫云自治县卫生监督所所长对行政审批工作负总责。
分管副所长对办证室的行政审批工作负直接责任。
第四条推行服务承诺制、首问责任制、限时办结制和遵循分开、公平、公正、便民的原则开展行政审批工作。
第五条办证室工作人员应加强学习,努力提高政治、业务素质和组织经律观念,全面理解、准确把握和正确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的各项规定,搞好服务。
第二章行政审批实施程序第一节受理第七条紫云自治县卫生监督所实施的行政许可项目如下:一、公共场所服务许可;二、餐饮服务许可;三、保健食品经营许可;第八条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办证室工作人员对下列内容进行审查:(一)申请事项是否属于审批范围;(二)申请事项是否属于依法需要取得行政审批的事项;(三)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是否齐全有效;(四)申请材料是否有错误。
第九条经过审查,办证室工作人员对申请人提出的行政审批申请,应根据下列具体情况,给申请人相应的办理意见:(一)受理:申请事项属于本辖区权范围,申请材料齐全,申请材料无误的,应当予以受理。
(二)补正:申请事项属于行政审批权范围,但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有错误的,应当当场通知申请人补充更正。
可以当场补充更正的,应当当场要求申请人补充更正,申请人当场不能进行全部补充更正的,将需要补充更正的内容一次性书面告知申请人,并退回全部申请材料。
(三)不予受理:申请事项依法不属于本辖区职权范围的,或者不需要取得行政审批的,应当不予受理。
第十条申请人提出的行政审批申请,除依法应当不予受理的外,不得拒绝受理。
除法定的不予受理条件外,不得增设不予受理条件;不得将行政审批条件转作受理条件。
行政审批管理的规章制度
行政审批管理的规章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和加强行政审批管理,提高行政效能,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章。
第二条行政审批管理应当坚持依法、公开、公正、高效的原则,实行审批事项精简、审批流程优化,提高审批效率和服务水平。
第三条行政审批管理适用范围包括但不限于行政许可、行政确认、行政备案等行政许可行政行为。
第四条行政审批管理依法实行审批和备案制度,有关部门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和时限履行审批和备案程序。
第五条行政审批管理应当建立依法合规、分类管理、责任明确、程序透明、监督有力的机制,加强行政审批的制度保障。
第六条行政审批管理的机关应当建立便民服务中心,提供便捷高效的审批服务,确保申请人依法享有应有的权利和利益。
第七条行政审批管理的机关应当建立健全信息公开制度,向社会公开相关法律法规、政策文件、审批流程等信息,接受社会监督。
第八条行政审批管理的机关应当建立健全内部监督制度,加强对审批程序的管理和监督,防止违法乱纪行为的发生。
第二章行政审批的设置与分类第九条行政审批管理的机关应当依据法律法规和职责权限划分和设置审批事项,分类管理审批程序。
第十条行政审批管理的机关应当对审批事项进行适当分类,明确优先、常规和重点审批事项,按照程序和时限要求分别处理。
第十一条行政审批管理的机关应当建立并公布审批事项清单,明确各类审批事项的名称、法定依据、审批权限和时限等内容,方便申请人了解和办理。
第十二条行政审批管理的机关应当及时调整和更新审批事项清单,根据实际需要对审批事项进行补充、删除或调整。
第十三条行政审批管理的机关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对各类审批事项进行评估和监测,及时发现和解决存在的问题,保障审批工作的顺利进行。
第三章行政审批的程序与时限第十四条行政审批的程序应当依法规范,包括信息咨询、申请、受理、审查、决定等程序环节。
第十五条行政审批的时限应当按照法定规定和工作需要进行合理设定,确保申请人及时得到结果。
行政审批管理制度
行政审批管理制度一、制度目的本制度的目的是为了规范行政审批工作,提高行政审批的效率和质量,减少行政成本,保障市场经济的良性发展。
二、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行政机关内部及相关行政审批事项的申请人。
三、行政审批的定义行政审批是指行政机关根据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对申请人提交的有关行政事项进行审核、审查和决定的活动。
四、行政审批的原则1.公平公正:行政机关在行政审批过程中应坚持公平公正的原则,对所有申请人一视同仁,不偏袒任何一方。
2.便利高效:行政机关应尽量简化手续、缩短审批时间,提高办事效率,为申请人提供便利。
3.省时省力:行政机关应充分运用现代信息技术手段,推行网上审批,减少纸质材料的提交和处理,提高工作效率。
4.透明公开:行政机关应及时公布行政审批的法定依据、办理流程、审批标准和结果等信息,接受监督。
五、行政审批的程序1.提交申请:申请人根据行政机关要求,填写相关申请表格,并递交所需的材料。
2.预审:行政机关对申请材料进行预审,核实材料的真实性和完整性。
3.受理登记:行政机关将受理的申请进行登记,并给予受理通知。
4.审查决定:行政机关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进行审查,作出相应的决定。
5.执行结果:行政机关将审批结果通知申请人,并在规定的时间内执行决定。
六、行政审批的责任1.行政机关应设立专门的行政审批机构,负责行政审批的组织、实施和监督工作。
2.行政机关应发布行政审批事项的标准和要求,指导申请人准备申请材料。
3.行政机关应加强对行政审批人员的培训和管理,提高其专业素质和办事水平。
4.行政机关应定期评估行政审批工作的运行情况,及时发现问题并进行改进。
七、行政审批的监督和服务1.行政机关应建立行政审批的监督机制,接受社会监督和公众意见,及时处理投诉和举报。
2.行政机关应提供咨询和服务,为申请人解答疑问,协助其办理行政审批手续。
3.行政机关应公开行政审批的相关信息,方便公众了解和监督行政审批工作。
八、违反行政审批制度的处理对于违反行政审批制度的行为,行政机关将依法进行处理,包括警告、罚款、降级甚至撤职等处理措施。
行政审批与许可管理制度
行政审批与许可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为规范企业行政审批与许可管理流程,提高工作效率,保护企业合法权益,本制度订立。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本企业内部全部行政审批与许可管理工作。
第三条定义1.行政审批:指依法对企业运营和管理相关事项进行审核、批准、登记等行为。
2.许可管理:指依法对企业获得特定权益或参加特定行业需进行的许可和认可事项的管理工作。
第二章行政审批管理第四条申报要求1.企业在必需时需提前向有关部门递交申请文件,并依照部门要求的格式和内容要求填写。
2.递交申请文件必需包含企业基本情况介绍、申请事项说明、相关证明料子等。
第五条受理与登记1.有关部门收到申请文件后,应当及时进行受理,并在十个工作日内完成登记手续。
2.登记应包含申请日期、受理人员信息、申请事项、申请文件料子等相关信息。
3.若申请料子不完整或不符合要求,应当在五个工作日内告知企业并说明增补料子要求。
第六条审查与审批1.在受理后,有关部门应依照法定程序、工作流程和时限,对申请事项进行审查与审批。
2.审查应严格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和部门规章进行,如发现问题应及时通知企业,并引导企业进行整改。
3.审批结果应当及时通知申请企业,合格的申请可以进行下一步的办理手续。
第七条服务保障1.有关部门应当建立特地的服务窗口,供应咨询、引导和相关政策解读等服务。
2.严禁有关部门在行政审批过程中索取或接受企业及相关人员的财物、礼品等。
第八条审批决议1.审批决议应当是合法、公正、公平的,并将审批结果及时告知企业。
2.企业对审批决议有异议的,可以依法向有关部门进行申诉或提起行政复议。
第三章许可管理制度第九条许可范围1.企业在开展特定行业活动或获得特定权益时,需要进行许可管理。
2.许可范围依据行业特点和国家法律法规进行明确,并由有关部门进行发布和解释。
第十条许可申请1.企业在办理许可前,需向有关部门进行申请,并依照规定的程序和要求填写申请料子。
2.申请料子应包含企业基本情况、申请许可事项说明、相关证明料子等。
行政许可审批工作制度
行政许可审批工作制度一、引言行政许可审批工作制度是为了规范行政机关对外提供许可服务的工作,确保行政许可的公正、公平、便民、高效。
本制度旨在建立一个科学、规范、透明的行政许可审批程序,提高行政机关的行政效能和公共服务水平。
二、目的与适用范围本制度的目的是明确行政许可审批工作的流程和责任,确保按照法定程序进行审批,保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
本制度适用于行政机关对外提供的各类行政许可服务的审批工作。
三、基本原则1. 公正、公平:行政机关在行政许可审批过程中,要坚持公正、公平原则,不得歧视申请人,不得搞任何形式的特权。
2. 便民、高效:行政机关要在提供行政许可服务时,优化服务流程,简化审批环节,提高办事效率,方便申请人办理手续。
3. 依法行政:行政机关在行政许可审批过程中,要依法履行职能,确保审批的合法性和合规性。
4. 信息公开:行政机关要主动公开有关行政许可的相关信息,提供便利的查询渠道,保障申请人的知情权。
四、行政许可审批流程1. 申请准备:申请人根据行政许可要求,准备相关申请材料,并确保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和完整性。
2. 材料递交:申请人将准备好的申请材料递交给行政机关指定的窗口,或通过网络平台进行线上递交。
3. 预审:行政机关对申请材料进行预审,检查材料的完整性和合法性,并及时告知申请人是否需要补充材料或修改申请内容。
4. 实地核查:根据需要,行政机关可能会进行实地核查,核查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或所申请事项的实际情况。
5. 材料评估:行政机关对申请材料进行评估,根据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决定是否予以批准。
6. 审批决定:行政机关根据评估结果,作出审批决定,通知申请人审批结果,并告知申请人如何继续办理后续手续。
7. 许可证颁发:如申请获批,行政机关将颁发许可证书给申请人。
8. 监督检查:行政机关将对已经获得行政许可的事项进行监督检查,确保申请人依法履行许可义务。
五、责任分工1. 行政机关:负责制定行政许可审批工作制度,指导和监督行政许可审批工作;负责行政许可审批工作的综合协调和监督,确保审批工作的便民、高效;及时公开行政许可的相关信息,提供便利的查询渠道。
行政审批全程管理制度范本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行政审批工作,提高行政审批效率,保障行政审批工作的公正、透明,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单位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本单位所有行政审批事项,包括但不限于项目审批、资金审批、人事审批、物资采购审批等。
第三条行政审批工作应遵循以下原则:(一)依法行政,确保行政审批事项符合法律法规;(二)公开透明,保障申请人知情权和监督权;(三)高效便民,简化审批程序,缩短审批时限;(四)权责分明,明确审批权限和责任。
第二章行政审批程序第四条行政审批程序分为申请、受理、审核、审批、办结、监督六个环节。
第五条申请(一)申请人按照要求填写《行政审批申请表》,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二)申请人应保证申请材料的真实、完整、有效。
第六条受理(一)行政部收到申请后,对申请材料进行初步审查,对符合要求的予以受理;(二)对不符合要求的,应告知申请人原因,并指导其补正。
第七条审核(一)行政部对受理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包括是否符合法律法规、是否满足审批条件等;(二)审核过程中,如需进一步核实,可要求申请人提供补充材料。
第八条审批(一)审批权限分为直接审批、会审审批、上报审批三种;(二)直接审批:审批权限在本人,由本人决定是否批准;(三)会审审批:审批权限涉及多个部门,由相关部门负责人会审决定;(四)上报审批:审批权限在上级单位,需上报上级单位审批。
第九条办结(一)审批结果通知申请人;(二)审批通过的,办理相关手续;(三)审批未通过的,说明原因,并告知申请人。
第十条监督(一)行政部对审批过程进行监督,确保审批工作的公正、透明;(二)申请人有权对审批工作进行监督,对审批过程中的问题提出意见和建议。
第三章责任与处罚第十一条行政审批工作人员应认真履行职责,严格遵守本制度,对审批过程中的违规行为承担相应责任。
第十二条对违反本制度的行为,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通报批评、经济处罚、行政处分等。
第四章附则第十三条本制度由行政部负责解释。
银川行政审批规章制度
银川行政审批规章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和加强行政审批工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银川市实际,特制定本规章。
第二条本规章适用于银川市各级各类行政审批事项的办理,包括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确认等。
第三条行政审批工作应当坚持依法行政、服务大局、公开透明、高效便捷的原则,保障社会公众的合法权益。
第二章行政审批的程序第四条行政审批的程序分为受理、审查、决定和告知的四个环节。
受理:申请人向行政机关提交申请材料,行政机关接受受理。
审查:行政机关对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了解情况,做出是否需要批准的初步判断。
决定:行政机关根据审查结果,决定是否批准、批准条件、批准范围等。
告知:行政机关告知申请人审批结果,并出具相关证件。
第五条行政审批在规定的时限内,按照程序依法办理,不得随意拖延或变相推迟。
第三章行政审批的条件及要求第六条申请行政审批须符合法定条件,并提交真实、合法、完整的材料。
第七条行政机关对申请事项进行审查时,有权依法要求申请人提供必要的材料和证明文件。
第八条行政机关应当依法保护申请人的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不得泄露相关信息。
第四章行政审批的权责第九条行政审批工作由设立的审批机关统一负责,并明确工作人员的具体职责和权限。
第十条行政机关应当建立健全行政审批工作的督导检查机制,确保审批程序的合法性和公正性。
第五章行政审批的监督与查处第十一条社会公众有权监督行政审批工作,对违法乱纪的行为可以进行举报。
第十二条行政审批工作中出现违法乱纪的行为,将依法予以查处,给予相应的处理。
第六章行政审批的改革与创新第十三条银川市将大力推进行政审批制度的改革与创新,加大“放管服”改革力度,提高审批效率,优化服务环节。
第十四条银川市将积极借鉴国内外行政审批经验,不断完善行政审批制度,推动政务服务水平全面提升。
第七章附则第十五条本规章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第十六条本规章解释权归银川市政府行政审批局。
以上为银川行政审批规章制度的相关内容,希望能够对广大社会公众了解行政审批工作有所帮助,并能够得到较好的实施效果。
行政许可事项 审批管理制度 - 制度大全
行政许可事项审批管理制度-制度大全行政许可事项审批管理制度之相关制度和职责,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优化我区投资环境,提高行政效能,方便申请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本区范围内需要两个或两个以上行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优化我区投资环境,提高行政效能,方便申请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本区范围内需要两个或两个以上行政部门审批的基本建设投资项目、技术改造投资项目、市场准入等审批事项均纳入并联审批范围,按照本办法实施并联审批。
第二章并联审批实施部门职责第三条参与并联审批的部门为牵头部门和联办部门。
凡列入并联审批范围的项目实行牵头部门负责制。
第四条确定区发展和改革局为基本建设投资项目的牵头部门;区经济和信息化局为技术改造投资项目的牵头部门;区工商局为市场准入的牵头部门。
第五条牵头部门在并联审批工作中,履行下列职责:(一)制作本部门牵头的并联审批事项流程及一次性告知单;(二)统一受理和分发申请材料;(三)组织联席会议,联合踏勘,开展会审、会商、会签等工作;(四)督促联办部门及时作出审批决定,颁发、传送许可证照;(五)定期向区政务服务中心通报并联审批实施情况。
第六条联办部门在并联审批工作中,履行下列职责:(一)向牵头部门提供本部门审批事项的“七公开”内容;(二)参加牵头部门组织的联席会议,联合踏勘,会审、会商、会签等工作;(三)及时作出审批决定,颁发、传送许可证照;(四)按照牵头部门或区政务服务中心的统一安排派遣现场踏勘所需的公务用车。
第七条区政务服务中心在并联审批工作中,履行下列职责:(一)负责并联审批工作的组织、协调及推进;(二)负责并联审批网络系统运行及维护;(三)协助区工商局并联审批窗口负责市场准入前置许可的联合踏勘、联审及会商等工作;(四)对并联审批件实行全程跟踪,定期向省、市政务服务中心及区政府报告并联审批的办理情况。
行政许可审批工作制度
行政许可审批工作制度规范驾校行政许可审批程序,明确责任,确保驾训市场行政许可审批在规定时限内完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及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一、驾校行政许可申请的受理1、申办人填写《驾驶员培训学校筹建资格申请表》,并附可行性分析报告、筹建计划书、资信证明、拟申办驾校主校及教练场所在街道及规划部门证明及租赁意向书。
1、审批窗口接到新办驾校行政许可申请后,由责任人对申报资料完整性、合法性、规范性进行审核,按有关规定作出相应处理,经审批窗口负责人批准,出具书面凭证。
2、补充材料一次性告知、受理或不予受理驾校行政许可申请的决定应当场或5日内作出。
3、审批窗口将受理后的申请资料当日或次日移交驾驶员培训管理科。
4、二、增加车辆行政许可的审查与决定1、相关科室、接到申请资料后,应按照法定条件、时限和程序对申请资料及实质内容认真审查,提出是否准予许可意见,报主管领导批准。
2、依法需要对申请人进行现场审查的,相关处室应当及时指派两名以上工作人员进行现场审查;依法需要对申请许可事项进行勘验、检测、检疫的,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5日内指派两名以上工作人员按照技术标准、技术规范进行检验、检测,并书面告知检验、检测所需期限;依法需要根据鉴定、专家评审结论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应当书面告知申请人组织专家评审的所需期限。
3、增车行政许可决定自受理之日起20日内作出。
20日内不能作出增车行政许可决定的,经主管领导批准,可以延长10日,并应当将延长期限的理由书面告知申请人。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4、准予行政许可或不予行政许可均应作出书面决定,其中,不予许可的书面决定应当说明理由及依据,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权利。
相关科室在卫生行政许可决定作出后2日内将有关资料移交审批窗口。
三、增车行政许可决定的送达审批窗口接到相关科室移交的资料后,自作出许可决定之日起10日内向申请人颁发、送达许可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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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许可事项审批管理制度-制度大全行政许可事项审批管理制度之相关制度和职责,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优化我区投资环境,提高行政效能,方便申请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本区范围内需要两个或两个以上行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优化我区投资环境,提高行政效能,方便申请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本区范围内需要两个或两个以上行政部门审批的基本建设投资项目、技术改造投资项目、市场准入等审批事项均纳入并联审批范围,按照本办法实施并联审批。
第二章并联审批实施部门职责第三条参与并联审批的部门为牵头部门和联办部门。
凡列入并联审批范围的项目实行牵头部门负责制。
第四条确定区发展和改革局为基本建设投资项目的牵头部门;区经济和信息化局为技术改造投资项目的牵头部门;区工商局为市场准入的牵头部门。
第五条牵头部门在并联审批工作中,履行下列职责:(一)制作本部门牵头的并联审批事项流程及一次性告知单;(二)统一受理和分发申请材料;(三)组织联席会议,联合踏勘,开展会审、会商、会签等工作;(四)督促联办部门及时作出审批决定,颁发、传送许可证照;(五)定期向区政务服务中心通报并联审批实施情况。
第六条联办部门在并联审批工作中,履行下列职责:(一)向牵头部门提供本部门审批事项的“七公开”内容;(二)参加牵头部门组织的联席会议,联合踏勘,会审、会商、会签等工作;(三)及时作出审批决定,颁发、传送许可证照;(四)按照牵头部门或区政务服务中心的统一安排派遣现场踏勘所需的公务用车。
第七条区政务服务中心在并联审批工作中,履行下列职责:(一)负责并联审批工作的组织、协调及推进;(二)负责并联审批网络系统运行及维护;(三)协助区工商局并联审批窗口负责市场准入前置许可的联合踏勘、联审及会商等工作;(四)对并联审批件实行全程跟踪,定期向省、市政务服务中心及区政府报告并联审批的办理情况。
第八条区监察局负责并联审批效率及全程监督,及时处理行政审批过程中的不正之风或违法乱纪等问题。
第三章并联审批运行方式第九条一门受理。
牵头部门并联审批窗口统一受理申请材料后,确定联办部门,并组织相关部门窗口预审申请材料,根据联合审查的结果向申请人出具受理通知书,对不符合条件的申请应当场或在5个工作日内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符合条件的申请,组织联办部门窗口审核材料,其他各部门窗口原则上不再受理申请。
第十条分发材料。
牵头部门并联审批窗口受理申请确定联办部门后,应通过并联审批网络系统向相关审批部门窗口分发材料。
各并联审批实施部门窗口收到申请材料后同时启动审批,依法进行审查。
第十一条联合会审。
对同意受理的并联审批件,牵头部门并联审批窗口及时组织联审会议。
参加联审的部门接到会议通知后,派本部门相关工作人员出席,重大事项应由分管领导参加;因故不能参加的,应提前向牵头部门请假,改派其他能够提出处理意见的人员参加,并在《并联审批会审意见单》上签署意见。
联审会议原则上安排在每周二、四上午在区政务服务中心举行。
第十二条联合踏勘。
需要现场踏勘的,由牵头部门并联审批窗口告知申请人做好现场踏勘的准备工作,现场踏勘原则上安排在每周二、四上午。
个别重大项目和特殊事项,根据项目具体要求及时踏勘。
联合现场踏勘结束后,参加踏勘的部门在《并联审批联合现场踏勘意见单》上签署意见,当场能做出决定的事项应当场签署踏勘意见;当场难以做出决定确需组织听证或专家论证的,按相关要求及时组织论证、听证,论证、听证结束后及时签署踏勘意见。
第十三条《并联审批会审意见单》及《并联审批联合现场踏勘意见单》应作为审批决定的重要依据,牵头部门并联审批窗口按照有关规定及《并联审批会审意见单》、《并联审批联合现场踏勘意见单》向申请人出具具体明确的审批意见。
第十四条联合会商。
牵头部门并联审批窗口组织各联办部门对并联审批件中存在的推进难度大、时间要求紧、前置条件不符等问题和困难进行协商审议,根据参会部门的意见向申请人出具具体解决方案、办法和要求,并报送区政务服务中心备案。
第十五条限时办结。
各相关审批部门应从收到并联审批件和材料之日起(如提供的申报材料不符合要求的,则从申请人将符合要求的申报材料送达之日起),在规定的工作日内完成审批或报批工作。
经审查予以审批的,各并联审批实施部门及时将相关证照、批文上传至并联审批网络系统。
上报区政府或上级部门的并联审批件,由牵头部门并联审批窗口统一上报;各职能部门应及时和上级部门取得联系,在规定时限内,将上级部门的审批结果抄告牵头部门并联审批窗口。
第十六条统一出件。
并联审批实施部门办结后,将相关证照、批文以及收费凭据等移交并联审批牵头部门窗口,由牵头部门并联审批窗口通知申请人领取证照或批文。
第十七条资料管理。
并联审批件办结后,相关资料按下列规定进行管理:(一)前置审批部门的申请材料,由牵头部门并联审批窗口移交前置审批部门窗口归档保存;(二)各并联审批实施部门的申请表单、缴费单据存根等,由牵头部门并联审批窗口移交各并联审批实施部门窗口归档;(三)申请人提供的多个并联审批实施部门共同需要的原始纸质申请材料,由牵头部门并联审批窗口统一保存;其他实施并联审批的部门窗口确有存档需要,可复印相关资料,于申请人领取证照时补盖相关印章;(四)《并联审批会审意见单》、《并联审批联合现场踏勘意见单》由牵头部门并联审批窗口统一保存。
其他各并联审批实施部门需要使用时,到牵头部门并联审批窗口提取。
第十八条项目在审批过程中因申请人或其他原因终止的,各职能部门应及时和申请人及上级部门取得联系,并将情况以书面形式反馈至牵头部门并联审批窗口;项目在前期工作中因情况变化,需要进行较大调整的,应按原审批程序重新办理有关手续,并进入二次申请程序。
项目终止或需要调整的,由牵头部门并联审批窗口书面告知区政务服务中心项目终止或需要调整的原因。
区政务服务中心及时向省、市政务服务中心报告,并处理并联审批网络系统中的审批件。
第十九条对符合本区重大招商项目“绿色通道”的事项,牵头部门和相关部门应立即将审批件列入本区重大招商项目“绿色通道”办理程序,确定专人负责,协助全程办理。
第四章并联审批工作流程第二十条基本建设投资项目及技术改造投资事项的并联审批流程。
基本建设投资项目及技术改造投资项目的并联审批共分为五个阶段:(一)项目提出阶段区发展和改革局并联审批窗口及区经济和信息化局并联审批窗口分别受理基本建设投资项目及技术改造投资项目申请,及时办理备案和招标方案审核手续,并根据项目投资范围确定是否进入并联审批程序。
(二)项目可研深度阶段对符合开展并联审批的备案类项目和核准类项目,由区发展和改革局并联审批窗口及区经济和信息化局并联审批窗口发放办事流程和一次性告知单,并通过并联审批网络将申请人材料分发到相关职能部门并联审批窗口。
区国土资源分局、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区环保局窗口在规定时限内(以材料送达之日起)分别做好建设用地、建设项目选址、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预审、审批工作,审批权限在省市级以上对口部门的,应提前做好和上级部门的沟通工作,将报批资料的电子文档上传至并联审批网络,并将报批时间及报批所需时间书面告知牵头部门并联审批窗口。
(三)项目初步设计深度阶段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并联审批窗口做好项目初步设计、建设用地规划许可的预审;区交通运输局并联审批窗口做好建设交通项目初步设计的预审、交通项目施工图的预审及和上级部门的沟通工作,将报批资料的电子文档上传至并联审批网络,并将报批时间和报批所需时间书面告知牵头部门并联审批窗口;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并联审批窗口做好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设施安全设计、烟花爆竹生产经营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煤矿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非煤矿山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的预审及和上级部门的沟通工作,将报批资料的电子文档上传至并联审批网络,并将报批时间及报批所需时间书面告知牵头部门并联审批窗口。
(四)项目开工深度阶段同意上报的基本建设投资项目和技术改造投资项目的并联审批事项,区国土资源分局、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区交通运输局、区水务局等相关职能部门要积极争取上级部门施工许可的尽早审批。
当许可证或批准文件下发后,相关职能部门并联审批窗口应于当日发给申请人,并抄告牵头部门并联审批窗口(附批准文件或许可证复印件);(五)项目竣工验收阶段权限在区本级的竣工验收由相关职能部门统一组织现场验收,参加竣工验收的部门应在《工程竣工验收报告》上签署意见。
权限不在区本级的竣工验收按相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一条依法无需前置审批的市场准入并联审批工作流程。
(一)区工商局并联审批窗口统一受理并对形式要件进行初步预审合格后,在并联审批网络系统中向各相关部门窗口分发申请材料,区公安分局、区质量技术监督局、区国税局、区地税局等部门窗口同步做好印章刻制、组织机构代码、税务登记等事项的准备工作。
(二)实施并联审批的部门窗口在并联审批网络系统中办结后,各相关部门将审批证照送达区工商局并联审批窗口,由区工商局并联审批窗口通知申请人领取证照。
第二十二条依法需要前置审批的市场准入事项的并联审批:(一)一次性告知。
申请人在市政务服务中心工商局窗口申请名称预先核准后,到区政务服务中心工商局并联审批窗口提出申请。
区工商局并联审批窗口根据其经营范围一次性告知申请人前置审批的相关要求,并书面告知区政务服务中心前置许可的相关部门。
(二)服务前移。
区政务服务中心收到区工商局并联审批窗口前置许可的部门清单后,在5个工作日内组织相关部门完成实地勘察、指导等事前服务,参加现场踏勘的部门应在《并联审批联合现场踏勘意见单》上签署意见并说明理由。
区政务服务中心应于当日将前置许可《并联审批联合现场踏勘意见单》反馈到区工商局并联审批窗口。
(三)信息共享。
经审查予以审批的,各前置审批部门窗口应将相关证照、批文于当日发给申请人,并及时上传至并联审批网络系统。
对前置审批部门表示“同意”的,区工商局并联审批窗口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企业设立登记;对表示“不同意”的,区工商局并联审批窗口应于5个工作日内书面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申请人按前置审批部门意见进行整改重新申请的,再次启动并联审批程序。
(四)完成前置审批后的市场准入并联审批事项按本办法第二十一条的工作流程办理。
第二十三条市场准入事项的前置许可权限属市或市以上部门审批的,按相关规定执行。
各职能部门窗口应及时在并联审批网络系统中出具初审意见。
同意上报的项目,各职能部门应积极争取上级部门尽早审批,当许可证或批准文件下发后,相关职能部门窗口应于当日发给申请人,并将许可证或批准文件的电子文档上传至并联审批网络系统。
其他程序由区工商局并联审批窗口牵头按照本办法第二十二条的工作流程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