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微信公众号”侵犯著作权案件综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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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微信公众号”侵犯著作权案件综述
梅术文
微信(英文名称“WeChat”)是腾讯公司于2011年1月21日推出的一款免费即时通讯应用程序,支持跨通信运营商、跨操作系统平台通过网络快速发送免费语音短信、视频、图片和文字。微信通过共享流媒体内容的资料和基于位置的社交插件,如“朋友圈”、“公众平台”、“摇一摇”、“漂流瓶”等服务和功能向用户提供更为丰富的平台应用体验。[1]由于微信具有发布信息的功能,每一个开设微信账号的人都可以借助这一平台发布信息,所以微信用户兼具自媒体发布者的身份。如果微信用户发布的信息未经著作权人的同意,就有可能侵犯著作权。在这个过程中,有三方参与者:腾讯公司是微信平台的开发运营商,属于网络服务提供者;微信用户是内容提供者;著作权人可能是其他媒体,也可能是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微信用户有两种:公众帐号用户和个人帐号用户。一般情况下,著作权人并不反对读者(消费者)通过微信在朋友圈中进行转发,实质上,只有更多的转发,才会有更多的点击率和商业回报。但是,微信公众号未经许可进行的转发,往往会与权利人形成市场上的竞争关系,不合理损害权利人的利益,因此被提起诉讼。近年来,我国发生了系列微信公众号侵犯著作权的诉讼案件,引起广泛讨论。
一、系列案情介绍
深圳发生的一起微信公众号侵犯著作权案基本案情是:原告北京优势零壹广告名下的微信公众号《异见》在2015年2月2日发表了文字作品《谁将成为第五座直辖市?》。被告深圳某咨询有限公司2015年2月17日在其微信公众号上,以自身名义发表作品《5座“种子”城市,谁将成为下一个直辖市?》,标题与原告发表的作品相似,而内容完全相同;同时,被告通过该公众号为自己及关联单位进行推广,为自己直接发布广告和为自己发文来获利。原告方认为,被告通过其自媒体实施的行为侵犯了原告对作品享有的署名权和信息网络传播权,并通过该侵权行为获利,依法应承担停止侵权、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因此,原告方请求法院判令被告赔偿原告总计人民币1.5万元,并且在其公众号上
发布道歉声明。在法庭的主持下,双方达成了调解协议。被告赔偿原告总计人民币1万元,并且在其公众号上发布道歉声明。[2]
深圳发生的另一起案件中,原告花边阅读传媒有限公司享有《谈恋爱好难,我都不想干了》、《我执着,因为你值得》的著作权,被告南京某文化传媒有限公司名下的微信公众号在2014年9月30日以自己名义发表了《谈恋爱好难,我都不想干了》,2014年11月1日又发表了《我执着,因为你值得》。两篇文章从标题到内容,都和《花边阅读》上发表的作品完全相同,且都是“头日才发表,次日被抄袭”。原告认为,被告的转载行为侵犯了其对自媒体作品享有的信息网络传播权,并通过侵权行为获利,请求法院判令对方删除其名下微信公众号上的两篇涉侵权文章,并赔偿其损失2000元,公开赔礼道歉,在其微信公众号上连续三天置顶发表道歉声明。
广东中山市也审理了一起微信公众号侵犯著作权的案件。该案中,原告中山商房网科技公司是“中山商房网”微信公众账号的所有人,而被告中山暴风科技公司则是“最潮中山”的运营方。2014年1到3月间,“中山商房网”先后向微信用户推送了《中山谁最高?利和高度将被刷新解密中山高楼全档案》、《初八后大幅度降温阴雨天气》、《莫笑老饼为您推介中山四大名饼》三篇文章。文章均载明“本文为商房微信搜集资料和撰写的文章,欢迎读者分享或转发到朋友圈,任何公众号未经许可不得私自转载或抄袭”。被告的“最潮中山”则在2015年的2月到3月间推送了多篇与上述文章基本相同的内容。原告认为,其对上述三篇原创作品享有著作权,而被告未经同意擅自转载、变相抄袭的行为已严重侵犯了其著作权,要求被告刊登道歉声明,并赔偿经济损失1元。法院认为,虽然原告未提供其实际损失及被告侵权获利的相关证据,但原告已为此支出了相应维权费用,故其1元索赔合理有据。最终,广东中山法院判决原告中山商房网科技公司胜诉。被告不服判决,提起上诉。二审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3]
二、争议要点解读
上述三件微信公众号侵犯著作权的案件,基本案情相似,也是当前微信公众号侵犯著作权案的典型样态。在微信公众号引发的纠纷中,主要的争议点在于:
1、微信公众号传播作品的行为侵犯何种类型的著作权?大多数人认为,微信公众号未经许可,通过信息网络公开传播作品,公众可以在个人选定的时间和地点获得作品,属于侵犯信息网络传播权的行为。当然,微信公众号互转过程中,
也可能掐头去尾,或者没有按照规定署名,同样应认为侵犯了署名权和保护作品完整权。杨延超认为[4],微信内容有长有短,并且呈现出文字、图片、声音或者视频等多样化表现形式,只要满足独创性和可复制性的要求,微信作品也受到著作权保护。转发者应当特别注明作品的来源和作者身份,否则就可能侵犯作者的署名权。如果在转发过程中歪曲了原作的本意或者恶意篡改了原作作品,其行为即会侵犯微信作品的修改权(保护作品完整权)。
2、微信公众号传播作品的行为能否被认定为新的著作权限制形式?很多人认为,微信公众号与普通用户的个人微信或微信群起到的作用相似,都是实现信息自由传播的重要通道。有不少微信公众号经营者就认为,目前的微信行业,相关的作品转来转去,符合行业管理,并没有明确的限制。从促进信息传播,实现公众自由获取多类信息的角度,微信的互转是必要的,也符合微信作为移动互联网时代私人之间基本信息传递工具的本质。微信本质上是私人通信工具,通过微信渠道传播作品不会实质上损害权利人的正当利益。一些微信公众号即便向公众进行推送服务,但是也只是限定那些愿意接受其信息的少数人和粉丝。从某种意义上,微信公众号并不具备大众传媒那样的社会传播和影响力,因此对于权利人造成的损失有限。“粉丝”的出现不是因为作品的影响力,相反,不同微信公众号的传播,反而提升了作品的影响力。就此而言,是否可以认定微信转发他人作品,应该是一种新形态的合理使用,或者是一种新类型的默示许可,或者应该规定为法定许可,存在不同的看法。杨延超指出,微信朋友圈的作品发布,是否就意味着默示许可他人转发,这仍然是一个在理论上是值得讨论的问题。[5]事实上,要不要将自媒体中的转发行为认定为构成法定许可,也一直引起广泛的讨论。
3、微信公众号传播作品的目的和类型是否影响到侵权的判定?有人认为,微信互转区分为营利目的和非营利目的两种,微信公众号从事营利性的商业推广行为,或者经营性的公司设置的微信公众号因为具有营利目的,应该承担更大的注意义务,一般并不能认定为属于合理使用;对于学校、政府机构、公益性图书馆等设置的微信公众号,以及私人建立的个人账户微信,因为不具有营利目的,所以可以在经过“三步测试法”检验后,认定为构成合理使用。对于个人账号用户的微信转发他人作品行为,有人认为更不属于侵权行为,因为这属于在个人社交圈进行的传播,不满足向公众传播的条件;即便朋友圈足够大,已经属于特定的多数人并构成公众,也因为是“个人使用”而属于合理使用的范畴,只有在违背了“三步测试法”时,才可以被认定为侵权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