号关爱基金管理办法电子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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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莲县精神文明办公室文件建设委员会

莲文明办〔2011〕4号

关于印发《五莲县未成年人关爱基金管理办法》《五莲县未成年人社会活动基地管理使用办法》《五莲县未成年人关爱志愿者协会管理办法》《五莲县未成年人关爱超市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乡镇党委、洪凝街道党委,县直各党(工)委,各有关部门、单位:

为提高未成年人关爱基金、社会活动基地、志愿者协会和关爱超市的使用效益,扎实推进“关爱”工程实施,更好地推动全县未成年人思想道德建设工作,县文明委联合团县委、民政局等有关部门制定了《五莲县未成年人关爱基金管理办法》、《五莲县未成年人社会活动基地管理使用办法》、《五莲县关爱未成年人志愿者协会管理办法》、《五莲县未成年人关爱超市管理办法》,现予以下发,请遵照执行。

附件:1、《五莲县未成年人关爱基金管理办法》

2、《五莲县未成年人社会活动基地管理使用办法》

3、《五莲县未成年人关爱志愿者协会管理办法》

4、《五莲县未成年人关爱超市管理办法》

五莲县文明办

2011年3月16日

附件1

五莲县未成年人关爱基金管理办法

(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五莲县未成年人关爱基金(以下简称“关爱基金”)的筹集、管理和使用,根据县委、县政府《关于实施“关爱”工程加强未成年人思想道德建设工作的意见》(莲发〔2011〕2号)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建立关爱基金,旨在加强未成年人思想道德建设,建立健全未成年人帮扶机制,切实帮助困难未成年人解决实际问题,营造有利于未成年人全面发展、健康成长的社会环境。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关爱基金,是指采取“县财政拨一点、社会各界捐一点”办法筹集的,用于帮扶因家庭困难或因病、因灾、因祸等原因确需救助的未成年人的专项资金。

第二章基金筹集

第四条关爱基金来源:

(一)县财政每年在预算中安排一定数额的专项帮扶启动基金,并随财政增长适当增加,在当年第一季度划转关爱基金专户;

(二)争取省、市有关补助资金;

(三)接受社会各界、县内外友好人士的捐款;

(四)基金利息部分;

(五)其他资金。

第三章基金管理

第五条五莲县未成年人关爱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县文明办)具体负责全县未成年人关爱帮扶工作的组织实施和基金的筹集、管理和发放,并指导督查全县各级帮扶关爱未成年人工作开展。

第六条开设关爱基金专用账户,用于基金筹集和有关款项支出,实行专人管理、专账核算、专款专用。对接受捐赠款项,向捐赠单位或个人开据专用票据,并加盖“五莲县未成年人关爱基金”财务专用章。按照财务有关规定,实行票款分离,及时送交银行,并记入相关科目及账簿,不允许捐赠现金在财务人员手中滞留坐支。

第七条五莲县未成年人“关爱”工程工作经费不得在关爱基金中列支。

第八条五莲县未成年人关爱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每年初根据上年度基金的收支情况和本年度的收支预算,编制本年度关爱基金收支计划,经五莲县未成年人关爱工作领导小组批准后执行。

第九条关爱基金的年度结余结转下年度继续使用,不得

改变用途。

第四章帮扶对象

第十条关爱基金主要面向家庭确实困难或因特殊原因确需救助的未成年人:

(一)因家庭贫困失学的未成年人;

(二)生活、就学确有较大困难的“农村留守儿童”;

(三)城市特困家庭未成年人;

(四)因病、因灾、因祸等原因,导致生活无着落、就学无望,确需救助的未成年人。

第五章基金发放

第十一条帮扶对象的申报、公示和确认。对家庭困难需要关爱帮扶的未成年人,按隶属关系,由乡镇(街道)党委、县直各党(工)委每半年进行一次调查摸底,建立未成年人关爱帮扶档案,报县未成年人关爱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审查备案。对因重大疾病或特殊灾害导致家庭生活确实困难的未成年人的救助,由本人向所在学校提出书面申请,或由所在学校直接提名,并如实填写申报表,由所在党委审查核实后,报县未成年人关爱工作领导小组研究审批。对初步拟定救助的对象,先由乡镇(街道)党委、县直各党(工)委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5天,公示内容包括帮扶对象姓名、年龄、家庭住址、帮扶事由等,并公开监督电话和联系人。经公示无异议后,报县未成年人关爱工作领导小组予以确认。

第十二条关爱基金的发放。对经审查符合救助条件的未成年人,由县未成年人关爱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按标准发放关爱基金。具体救助标准,每年由县未成年人关爱工作领导小组根据基金筹集运行情况进行确定。

第十三条填写关爱基金审批表。关爱基金审批表需有经办人、负责人签字。出纳人员应认真核对关爱基金审批表与关爱档案中登记的被帮扶人姓名、村或单位等是否一致,是否属重复救助,对妇联、残联、民政、工会等部门已安排救助过的,一般不再安排救助。确认无误后,由被关爱帮扶的未成年人亲自领取并签字。每发放一笔关爱基金,应将被关爱帮扶的未成年人姓名、住址或学校、身份证号码、帮扶金额等情况进行登记,建立关爱帮扶工作档案。

第十四条帮扶基金发放应做到日清月结。发生基金支出项目,出纳人员应及时核对账目,做到账款相符,并填写报表及关爱基金发放明细表各一式两份,一同报会计人员。

第六章基金的监督、检查

第十五条关爱基金由县未成年人关爱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管理,严格实行收支两条线,定期对基金的筹集、使用等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每年向县未成年人关爱工作领导小组专题汇报。

第十六条加强对关爱基金的监督、检查,审计部门要定期对关爱基金管理使用情况进行审计。

第十七条实行公示制度。县未成年人关爱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定期将关爱基金筹集、使用情况进行公示,接受社会监督。

第七章附则

第十八条本办法由五莲县未成年人关爱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十九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2

五莲县未成年人社会活动基地管理使用

办法

第一条为加强对全县未成年人社会活动基地(以下简称“社会活动基地”)的使用和管理,充分发挥社会活动基地的重要作用,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社会活动基地是对全县未成年人特别是在校学生进行社会实践活动的重要阵地和场所。

第三条社会活动基地需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有丰富的社会实践活动资源;

(二)有一定规模的场所和基本配套设施,有专业管理人员负责落实基地的规划组织和管理工作;

(三)能够结合自身特点,开展适合未成年人参与的各类社会实践活动,并与县内2所以上的学校建立长期合作关系,定期组织开展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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