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卫生厅转发卫生部办公厅关于中等职业学校农村医学专业毕业

合集下载

卫生部关于高等院校和中等院校医学类专业设置情况进行核查的通知

卫生部关于高等院校和中等院校医学类专业设置情况进行核查的通知

卫生部关于高等院校和中等院校医学类专业设置情况进行核查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卫生部(已撤销)•【公布日期】2005.12.15•【文号】卫医疗便函[2005]163号•【施行日期】2005.12.15•【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高等教育,中等教育正文卫生部关于高等院校和中等院校医学类专业设置情况进行核查的通知(卫医疗便函[2005]163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医政处、教育厅(教委)高教处、职教处、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局医政处、教育局高教处: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严格医师资格考试报名资格审查工作,同时进一步规范医学教育管理,卫生部、教育部有关司局联合决定对举办医学类专业的高等院校和中等院校专业设置情况进行核查。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省级教育行政部门组织辖区内的学校,对照2004年教育部基层报表医学类专业统计信息(附件1、附件2)认真核对,对不全面、不准确的予以补充、更正;专业名称能够明确到专业方向的,要填写到专业方向;对于新开设的医学类专业要提供教育部批准专业设置文件;对于未经批准擅自设立的专业和专业方向进行清理。

要组织辖区内的学校认真填写高等学校本科医学类专业设置情况调查表(附件3)和高等学校专科医学类专业设置情况调查表(附件4)。

二、省级卫生行政部门会同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对辖区内符合《卫生部关于对医师资格考试报名资格暂行规定的补充规定的通知》(卫医发[2002]111号)第三条第二款规定,自2001年9月1日以后继续开设医学类专业,并招收学生的普通中等专业学校情况进行汇总,认真填写2001年9月1日后继续开设医学类专业的中等专业学校情况调查表(附件5),并附经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审核同意、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批准设置文件。

三、省级卫生行政部门会同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对辖区内开设卫生保健专业、中医学专业,并招收学生的普通中等专业学校情况进行汇总,认真填写开设卫生保健、中医学专业的中等专业学校情况调查表(附件6),并附经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审核同意、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批准设置文件。

教育部办公厅、卫生部办公厅关于批准部分学校试办初中起点5年制医学专业教育的通知

教育部办公厅、卫生部办公厅关于批准部分学校试办初中起点5年制医学专业教育的通知

教育部办公厅、卫生部办公厅关于批准部分学校试办初中起点5年制医学专业教育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教育部,卫生部(已撤销)•【公布日期】2004.04.14•【文号】教高厅[2004]15号•【施行日期】2004.04.14•【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教师队伍建设正文教育部办公厅、卫生部办公厅关于批准部分学校试办初中起点5年制医学专业教育的通知(教高厅[2004]15号2004年4月14日)为贯彻《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卫生工作的决定》精神,落实卫生部、教育部、财政部、人事部、农业部《关于加强农村卫生人才培养和队伍建设的意见》,特别是加强西部地区农村卫生人才培养和队伍建设,以满足西部地区农村医疗卫生服务的需求,教育部、卫生部决定,西部地区各省级教育、卫生行政部门结合本地区医药教育资源和医疗卫生人力资源的实际情况,组织有关医学院校申报试办面向西部地区农村、初中起点5年制医学专业教育。

经教育部、卫生部审核,现批准西部地区右江民族医学院等23所(名单见附件)主要在非中心城市的医学院、医学高等专科学校、职业技术学院,自2004年秋季起,试办招收初中毕业生、修业年限5年的专科层次医学专业。

现将试办有关事项通知如下:1.招收政治思想进步,品德良好,遵纪守法,现住农村,本人为农村户口,身体健康的本省(自治区、直辖市)初中毕业生,年龄在20岁以下。

2.试办5年制医学专业教育招生计划纳入当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统筹考虑。

前3年按中等专业教育的管理办法进行管理,后2年纳入高等教育管理范畴。

招生办法由各试办省(自治区、直辖市)自行确定,省级招生部门组织实施。

3.学生在学期间,按有关学生管理规定进行管理;毕业生授予高等专科学历证书。

毕业生应在农村工作满5年后才可流动。

4.试办学校根据面向农村基层服务的实际工作需要,制订教学计划,选派教师,改革教学内容,注重能力培养,保证教育质量。

江西省卫生计生委、江西省发展改革委、江西省教育厅等关于印发《

江西省卫生计生委、江西省发展改革委、江西省教育厅等关于印发《

江西省卫生计生委、江西省发展改革委、江西省教育厅等关于印发《江西省乡村医生教育规划(2014―2020年)》的通知【法规类别】医务工作【发文字号】赣卫科教字[2014]13号【发布部门】江西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江西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江西省教育厅江西省财政厅江西省中医药管理局【发布日期】2014.09.16【实施日期】2014.09.16【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XP10江西省卫生计生委、江西省发展改革委、江西省教育厅、江西省财政厅、江西省中医药管理局关于印发《江西省乡村医生教育规划(2014-2020年)》的通知(赣卫科教字〔2014〕13号)各设区市卫生局、发展改革委、教育局、财政局:为加强乡村医生队伍建设,更好地满足农村居民健康需求,根据《全国乡村医生教育规划(2011-2020年)》(国卫科教发〔2014〕26号)要求,我们制定了《江西省乡村医生教育规划(2014-2020年)》,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江西省乡村医生教育规划(2014-2020年)江西省卫生计生委江西省发展改革委江西省教育厅江西省财政厅江西省中医药管理局2014年9月16日附件:江西省乡村医生教育规划(2014-2020年)乡村医生(包括在村医疗卫生机构执业的执业医师、执业助理医师)是为农村居民提供基本医疗和相关预防保健服务的重要力量。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意见》、《“十二五”期间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规划暨实施方案》、《卫生事业发展“十二五”规划》、《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巩固完善基本药物制度和基层运行新机制的意见》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乡村医生队伍建设的指导意见》,国家卫生计生委、国家发展改革委、教育部、财政部、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印发的《全国乡村医生教育规划(2011-2020年)》等文件精神,进一步加强乡村医生教育培养工作,提高乡村医生医疗卫生服务水平,特制定本规划。

一、规划背景2004年省政府办公厅颁布《江西省2004-2010年乡村医生教育培训规划》以来,全省各地根据农村卫生工作实际,逐步完善了乡村医生教育培训管理体制及运行机制,实行年度在岗培训和开展了中等医学学历教育,不断提高乡村医生防病治病服务能力,有力促进了乡村医生队伍建设。

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加快江西省医学教育创新发展实施方案的通知-赣府厅字〔2021〕14号

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加快江西省医学教育创新发展实施方案的通知-赣府厅字〔2021〕14号

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加快江西省医学教育创新发展实施方案的通知正文:----------------------------------------------------------------------------------------------------------------------------------------------------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加快江西省医学教育创新发展实施方案的通知各市、县(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加快江西省医学教育创新发展实施方案》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21年3月2日(此件主动公开)加快江西省医学教育创新发展实施方案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医学教育创新发展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20〕34号),加快江西省医学教育创新发展,结合我省实际,特制订本实施方案。

一、工作目标培育壮大一批优质医学教育资源,建成一批医学一流专业、一流课程,医学人才培养质量进一步提升;积极推进医科与工科、理科、文科等多学科深度交叉融合,高水平的医学人才培养体系基本建立。

到2025年,全省医学教育学科专业结构更加优化,管理体制机制更加科学高效,医学人才留赣来赣使用激励机制更加健全;到2030年,建成具有江西特色、高水平、满足健康江西建设需求的医学人才培养体系,医学科研创新能力显著提高,服务江西卫生健康事业的能力显著增强。

二、主要任务(一)全面优化医学人才培养结构。

1.优化医学人才供给结构。

严格控制高职(专科)临床医学类专业招生规模,大力发展高职护理专业教育,重点支持省高水平护理(学)专业建设发展,加大护理专业人才供给。

原则上非医药卫生类院校不举办护理专业,严控无教学医院等临床实训基地的院校举办护理专业。

稳步发展本科临床医学类、中医学类专业教育,适度调整临床医学、中医学专业招生规模过大的医学院校招生计划。

医学类专业研究生招生规模要与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以下简称住培)基地容量相适应。

关于规范医学类专业办学的通知

关于规范医学类专业办学的通知

关于规范医学类专业办学的通知各市(州)教育局、卫生计生委,青海大学、青海卫生职业技术学院、青海省联合职工大学:为进一步加强以培养医师为目标的医学类专业教育管理,根据教育部国家卫生计生委国家中医药局《关于规范医学类专业办学的通知》(教高〔2014〕7号),现就规范医学类专业办学有关要求通知如下:一、进一步明确规范医学类专业的办学要求教育部、国家卫生计生委、国家中医药局近年来先后出台若干规范性文件(文件清单见附件1),对规范医学类专业(指毕业生可以按照规定参加医师资格考试的专业,见附件2)办学做出了明确规定,各地、各高校要认真学习相关文件精神,明确文件要求,严格执行,规范医学类专业办学行为。

二、进一步规范医学类专业办学各学校要慎重增设医学类专业,严格执行医学类专业设置规定。

医学类专业属国家控制布点专业,未经教育部批准或备案,不得以任何形式举办任何层次医学类专业教育。

(一)本科、高职(专科)教育学校确因社会需求增设本科、高职(专科)医学类专业,须征求省卫生计生委意见后报送省教育厅审核,由省教育厅报请教育部批准,教育部征求国家卫生计生委(含国家中医药局,下同)- 1 -意见后审批。

2010年起,未经教育部批准不得在本科、高职(专科)医学类专业名称前、后加注专业方向。

2015年起,高职(专科)升本科的,所学医学类专业应保持相同(专科中医骨伤专业除外,升本时对应本科中医学专业)。

(二)初中起点五年制高职(专科)教育2014年停止初中起点五年制高职(专科)医学类专业招生。

2014年及以后,学校不得再设置初中起点五年制高职(专科)医学类专业。

(三)中职(中专)教育2010年起,中等职业学校开设中职(中专)医学类专业,只允许开设《中等职业学校专业目录(2010年修订)》内专业,且须经由省教育厅会同省卫生计生委审核并报教育部备案后方可招生。

学校不得设置专业目录外医学类专业。

(四)成人教育成人高等教育举办的医学类专业学历教育,须征求省卫生计生委意见后报送省教育厅审核,由省教育厅报请教育部批准,教育部征求国家卫生计生委同意后审批,并只允许招收已取得执业医师资格的人员,其中自学考试不得举办医学类专业学历教育。

农村医学中专学历政策

农村医学中专学历政策

农村医学中专学历政策
农村医学中专学历政策是为了提升农村医疗水平而推出的。

该政策支持50岁以下在岗中专及以下学历村医参加学历提升教育,对取得“中职升高职”毕业证书的乡村医生,可参照人社部门“见证补助”方式,按每年0.216万元(函授学历)、0.65万元(全日制学历)的标准给予一次性学费补助。

此外,山西省在招聘村医时,对学历的要求也有所放宽,具有中专及以上医学类专业学历且具有医师(助理)执业资格的人即可报考;有中医助理医师以上执业资格的,不受学历限制。

这些政策的实施有利于提高农村医学的教育水平,壮大农村医疗队伍,为农村居民提供更好的医疗服务。

教育部办公厅、卫生部办公厅关于确定职业院校开展护理专业领域技

教育部办公厅、卫生部办公厅关于确定职业院校开展护理专业领域技

教育部办公厅、卫生部办公厅关于确定职业院校开展护理专业领域技能型紧缺人才培养培训工作的通知【法规类别】职业与职工教育【发文字号】教职成厅[2003]3 号【发布部门】教育部卫生部(已撤销)【发布日期】2003.12.03【实施日期】2003.12.03【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XE0303教育部办公厅、卫生部办公厅关于确定职业院校开展护理专业领域技能型紧缺人才培养培训工作的通知(教职成厅[2003]3 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厅(教委)、卫生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教委、卫生局,计划单列市教育局、卫生局,有关单位:为实现党的十六大提出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奋斗目标,形成比较完善的医疗卫生体系,提高医疗卫生服务的质量和全民健康水平,根据教育部、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国防科工委、信息产业部、交通部、卫生部联合印发的《教育部等六部门关于实施职业院校制造业和现代服务业技能型紧缺人才培养培训工程的通知》(教职成〔2003〕5 号)的要求,我们组织制定了《中等职业学校和五年制高职护理专业领域技能型紧缺人才培养培训指导方案》(附件1)、《三年制高等职业教育护理专业领域技能型紧缺人才培养指导方案》(附件2),并在各地推荐的基础上,共同确定北京护士学校等65 所中等卫生学校、天津医学高等专科学校等47所高等职业院校与北京积水潭医院等219 个医疗卫生机构(附件3)合作开展护理专业领域技能型紧缺人才培养培训工作,现予印发和公布,请认真组织实施。

请将当地职业院校和医疗卫生机构合作开展护理专业领域技能型紧缺人才培养培训工作的情况及时报送教育部职业教育与成人教育司和卫生部科技教育司。

附件:1.中等职业学校和五年制高职护理专业领域技能型紧缺人才培养培训指导方案(略)2.三年制高等职业教育护理专业领域技能型紧缺人才培养指导方案3.承担护理专业领域技能型紧缺人才培养培训任务的院校与合作医疗卫生机构名单4. 关于我国护理人力资源状况和加强护理紧缺人才培养培训工作的建议二○○三年十二月三日附件2:三年制高等职业教育护理专业领域技能型紧缺人才培养指导方案一、指导思想为适应卫生事业改革和发展的需要,满足经济和社会发展对护理人才日益增长的需求,从根本上改变我国护士总量不足、护理队伍学历层次偏低、专业方向单一的状况,尽快实现护理队伍学历从中专为主向大专为主的转变,迫切需要大力发展高等护理教育,加快技能型紧缺护理人才的培养步伐。

江西省农村医学中专定向生合同

江西省农村医学中专定向生合同

江西省农村医学中专定向生合同甲方(用人单位):____________________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联系人:____________________联系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_乙方(学校):____________________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联系人:____________________联系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_丙方(定向生及其家长):____________________姓名:____________________性别:____________________身份证号码:____________________家庭住址:____________________联系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_紧急联系人及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_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和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为明确甲乙丙三方的权利和义务,就培养农村医学中专定向生事宜,甲乙丙三方经协商一致,达成如下协议:一、定向培养目标和就业方向甲方与乙方共同合作,针对江西省农村医疗卫生需求,定向培养农村医学中专生。

丙方经自愿报名,被乙方录取为农村医学中专生,并承诺毕业后在江西省农村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服务一定年限。

二、培养内容和方式1. 乙方应根据甲方的需求和医学专业知识体系的要求,制定和实施定向生培养计划。

2. 乙方应按照教育教学计划的要求,组织丙方参加教育教学活动,确保教学质量。

3. 甲方应协助乙方做好定向生的教育教学工作,提供必要的实习实训条件和岗位。

三、学习和培训费用及支付方式1. 学习和培训费用由甲方承担,包括学费、住宿费、教材费、实习费等。

2. 甲方应按照协议约定的时间和方式支付学习和培训费用。

3. 如丙方违反本协议约定,甲方有权停止支付其费用,并由丙方承担相应责任。

四、定向生的权利和义务1. 丙方应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学校规章制度,接受教育教学管理。

江西省卫生厅关于印发《江西省2012年乡村医生在岗培训计划及大纲》的通知

江西省卫生厅关于印发《江西省2012年乡村医生在岗培训计划及大纲》的通知

江西省卫生厅关于印发《江西省2012年乡村医生在岗培训计划及大纲》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江西省卫生厅•【公布日期】2012.01.18•【字号】赣卫科教字[2012]6号•【施行日期】2012.01.1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种植业正文江西省卫生厅关于印发《江西省2012年乡村医生在岗培训计划及大纲》的通知(赣卫科教字〔2012〕6号)各设区市、县(市、区)卫生局:为贯彻落实国务院《乡村医生从业管理条例》、《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乡村医生队伍建设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1〕31号)、省卫生厅《江西省乡村医生教育培训实施细则》(赣卫科教发〔2004〕12号)和《江西省乡村医生考核办法实施细则(试行)》(赣卫农卫发〔2009〕5号)等文件规定,进一步加强乡村医生岗位培训工作,避免重复培训和多头培训,按照卫生部培训工作“四统筹”的要求以及我省培训工作的“三统三分”原则,我厅制定了《江西省2012年乡村医生在岗培训计划及大纲》,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执行中的问题和建议,请及时反馈我厅科教处。

附件:1、江西省2012年乡村医生在岗培训计划2、江西省2012年乡村医生在岗培训项目培训大纲二0一二年一月十八日附件1:江西省2012年乡村医生在岗培训计划为贯彻国务院《乡村医生从业管理条例》、《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乡村医生队伍建设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国办发〔2011〕31号)、省卫生厅《江西省乡村医生教育培训实施细则》(赣卫科教发〔2004〕12号)、《江西省乡村医生考核办法实施细则(试行)》(赣卫农卫发〔2009〕5号)等文件规定,进一步加强乡村医生岗位培训工作,根据《指导意见》中“县级卫生行政部门对在村卫生室执业的乡村医生每年免费培训不少于两次,累计培训时间不少于两周”的规定,按照卫生部培训工作“四统筹”的要求以及我省培训工作的“三统三分”原则,根据村卫生室的职能和年度工作重点,我厅制定了《江西省2012年乡村医生在岗培训计划》。

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将大学生纳入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试点范围指导意见的通知

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将大学生纳入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试点范围指导意见的通知

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将大学生纳入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试点范围指导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江西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9.03.30•【字号】赣府厅发[2009]13号•【施行日期】2009.03.3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基本医疗保险正文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将大学生纳入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试点范围指导意见的通知(赣府厅发〔2009〕13号2009年3月30日)各市、县(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经省政府同意,现将《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将大学生纳入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试点范围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08〕119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省实际提出以下具体实施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将大学生纳入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试点范围的指导意见》要求,省内各类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包括民办高校)、科研院所(以下统称高校)中接受普通高等学历教育的全日制本专科生、全日制研究生(以下统称大学生),全部纳入我省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按照属地管理原则,由高校所在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所属医疗保险经办机构按照《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江西省推进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指导意见的通知》(赣府厅发〔2007〕31号)要求,负责大学生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业务经办管理工作。

南昌市辖区内的省属高校(含民办高校)大学生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业务经办工作,由南昌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所属医疗保险经办机构按照基金管理“单独建账、允许调剂”的原则负责办理。

二、大学生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应坚持自愿原则,按照城镇居民中未成年人的筹资标准筹集资金,筹资标准不低于每人每年90元,其中中央财政补助40元,地方财政补助20元(省属高校由省级财政补助,市属高校由市级财政补助),个人缴纳30元(有条件的高校可对其缴费给予补助)。

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卫生厅等部门关于加大力度培养和充实基层卫生人才队伍意见的通知

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卫生厅等部门关于加大力度培养和充实基层卫生人才队伍意见的通知

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卫生厅等部门关于加大力度培养和充实基层卫生人才队伍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福建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1.05.06•【字号】闽政办[2011]111号•【施行日期】2011.05.0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医疗机构与医师正文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卫生厅等部门关于加大力度培养和充实基层卫生人才队伍意见的通知(闽政办〔2011〕111号)各市、县(区)人民政府,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省卫生厅、省发展改革委、省教育厅、省财政厅、省公务员局制订的《关于加大力度培养和充实基层卫生人才队伍的意见》已经省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一一年五月六日关于加大力度培养和充实基层卫生人才队伍的意见(省卫生厅、省发展改革委、省教育厅、省财政厅、省公务员局二○一一年五月)为贯彻《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意见》和省政府印发的《福建省2011年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实施方案》,进一步加强我省基层卫生人才队伍建设,提高基层卫生人才队伍的整体素质,提出如下意见。

一、充实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卫技人员队伍新医改实施以来,我省医疗机构卫技人员队伍建设得到明显加强,千人均卫技人员数从2008年的3.31人提高到3.85人,但是,卫技人员不足现象仍比较突出,尤其是基层卫技人员严重缺乏,在一定程度上制约了基本医疗卫生服务的公平性和可及性。

要通过实施“四个一批”,切实加强基层卫技人员队伍建设。

(一)为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招聘一批特岗执业医师2011年为全省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乡镇卫生院和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招聘特岗执业医师1000名。

招聘对象为临床医学、中医学、中西医结合临床医学专业大学本科毕业并取得执业医师资格的人员。

符合上述条件的“三支一扶”服务期满考核合格的人员,可直接聘用为特岗执业医师。

卫生部关于印发高等学校高职高专医学教育有关信息的通知

卫生部关于印发高等学校高职高专医学教育有关信息的通知

卫生部关于印发高等学校高职高专医学教育有关信息
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卫生部(已撤销)
•【公布日期】2008.03.27
•【文号】卫办医函[2008]179号
•【施行日期】2008.03.27
•【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卫生医药、计划生育综合规定
正文
卫生部关于印发高等学校高职高专医学教育有关信息的通知
(卫办医函〔2008〕179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中医药管理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局:为做好医师资格考试报名审核工作,现将教育部提供的2003-2005年高等学校高职高专医学类专业计划内招生人数等相关信息印发给你们,供你们在执业助理医师资格考试报名资格审核时参考。

附件:2003-2005年高等学校高职高专医学教育有关材料
二○○八年三月二十七日附件1
附件二:
附件三:
2005年高等学校高职高专医学教育有关材料
<td class=c_tb class=xl25 style="BORDER-TOP: medium none; BORDER-LEFT: medium none" x:str="西藏藏医学院 ">西藏藏医学院<td class=
c_tb class=xl25 style="BORDER-TOP: medium none; BORDER-LEFT: medium。

教育部办公厅、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办公室关于中等中医类专业招生有关问题的通知

教育部办公厅、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办公室关于中等中医类专业招生有关问题的通知

教育部办公厅、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办公室关于中等中医类专业招生有关问题的通知(教职成厅[2007]2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厅(教委)、招生委员会办公室、卫生厅局、中医药管理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教育局,有关部门(单位)教育(人事)司(局):改革开放以来,我国中医药教育得到了长足发展,规模不断扩大,投入不断增加、质量不断提高。

但在发展过程中也出现了一些问题。

一是中医类专业在校生人数增长过快,大于社会需求。

全国每年按自然减员等因素需要补充的中医类专业技术人员人数远远低于每年的毕业生数。

二是低学历教育规模迅速增加,引发中医队伍学历结构不合理。

随着经济社会的不断发展,人民群众健康水平的不断提高,低学历人员的知识结构以及提供的医疗服务难以满足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卫生服务需求。

为了进一步优化医师队伍结构,提高中医队伍整体水平,卫生部、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将对中等教育中医类专业毕业生参加执业医师考试的报名要求进行调整。

为此,教育部、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就中等中医类专业招生工作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自2007年起,停止中等中西医结合专业招生,原则停止中等中医学专业招生。

考虑到西部地区中医人才需求实际情况,内蒙古、广西、四川、重庆、贵州、云南、甘肃、青海、宁夏等9省(区、市)的部分学校(名单附后)暂保留中等中医学专业设置,年招生规模控制在500人以内,招生时限截止到2010年。

允许招生的上述学校须经省级中医药管理部门审定同意、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审批并报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备案登记之后,举办的中等中医类专业所取得的学历可作为参加中医专业医师资格考试的学历依据。

自2007年起,除上述经审批同意招生的学校外,其他学校违规招生入学的中等中医类专业毕业生其学历均不作为报名参加医师资格考试的学历依据。

二、民族地区的中等民族医(藏医、蒙医、维医)类专业因地区人才需求可以保留,但须经省级民族医药管理部门审定同意、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审批并报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备案登记后的学校可以继续举办。

卫生部办公厅关于做好农村订单定向医学生免费培养工作的通知

卫生部办公厅关于做好农村订单定向医学生免费培养工作的通知

卫生部办公厅关于做好农村订单定向医学生免费培养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卫生部(已撤销)•【公布日期】2010.06.25•【文号】卫办科教函[2010]513号•【施行日期】2010.06.25•【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卫生医药、计划生育综合规定正文卫生部办公厅关于做好农村订单定向医学生免费培养工作的通知(卫办科教函〔2010〕513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局: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等5部门《关于印发开展农村订单定向医学生免费培养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发改社会〔2010〕1198号)(以下简称《意见》)要求,为做好农村订单定向医学生免费培养工作(以下简称医学生免费培养),确保2010年工作任务顺利完成,现将有关工作要求通知如下:一、各省级卫生行政部门要加强组织领导,认真落实《意见》,积极协助省级教育行政部门确定开展医学生免费培养的学校,并会同省级教育行政部门联合与相关学校签署培养协议。

二、各省级卫生行政部门要做好县级卫生行政部门与免费医学生签订定向就业协议的指导和协调工作。

各地应当参照我部拟定的《农村订单定向医学生免费培养定向就业协议书(参考样式)》(见附件1)组织开展协议签订工作,并可结合自身实际,酌情对协议进行修订。

三、各省级卫生行政部门要加强对医学生免费培养工作的过程管理,认真总结经验,于2010年10月31日前将本省(区、市)2010年医学生免费培养工作基本情况总结和招录情况统计表(纸质及电子版,格式见附件2)报送我部科教司。

四、各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切实加强与相关部门的协调,联合省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财政等部门,根据本地农村卫生队伍建设发展规划和需求,确定2011年定向单位和岗位数,提出各类医学生免费培养需求计划,于2010年10月31日前将2011年培养需求情况统计表(纸质及电子版,格式见附件3)报送我部科教司。

五、各地要认真抓好医学生免费培养工作的督促和落实,并及时将工作进展中的情况和问题反馈我部。

卫生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加强卫生职业教育的指导意见的通知

卫生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加强卫生职业教育的指导意见的通知

卫生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加强卫生职业教育的指导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卫生部(已撤销)•【公布日期】2006.09.06•【文号】卫办科教发[2006]168号•【施行日期】2006.09.06•【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正文卫生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加强卫生职业教育的指导意见的通知(卫办科教发[2006]168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局为贯彻《国务院关于大力发展职业教育的决定》,加快发展卫生职业教育,培养卫生职业人才,促进卫生事业可持续发展,我部组织制订了《关于加强卫生职业教育的指导意见》,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〇〇六年九月六日附件:关于加强卫生职业教育的指导意见卫生职业教育是培养护理、药学及其他医学相关专业卫生技术人才的教育。

卫生职业教育既是职业教育的组成部分,又是医学教育的组成部分,是发展我国医疗卫生事业的重要基础。

为贯彻《国务院关于大力发展职业教育的决定》,加快发展卫生职业教育,促进卫生事业可持续发展,现就我国卫生职业教育的改革和发展提出以下意见。

一、落实科学发展观,促进卫生职业教育的健康快速发展1.提高认识,加快发展卫生职业教育。

培养卫生职业技术人才,对卫生事业的发展具有现实和长远的战略意义。

长期以来,由于受重医轻护、重医轻辅、重技术轻服务的传统观念的影响,卫生职业技术人才的培养和队伍建设一直是比较薄弱的环节。

改革开放以来,特别是近几年来,我国卫生职业教育的办学规模、招生数量有了较大幅度的增加,为我国的卫生事业输送了大批技术人才。

但是,从总体来看,当前在卫生职业教育的发展中仍然存在着认识不到位、发展不平衡、投入不足和办学条件差等问题,培养人才的数量不足,层次结构不合理,数量和质量不能很好地适应卫生事业发展的需要。

卫生职业技术人才缺乏仍然是制约我国医疗卫生工作发展的重要因素之一。

随着经济的持续发展,医疗卫生改革的深化,新的卫生职业岗位不断出现,人民群众对卫生保健的需求不断增加,迫切需要大量具有较强实际工作能力的卫生职业技术人才。

江西省2022年乡村医生定向培养中专招生计划

江西省2022年乡村医生定向培养中专招生计划

江西省2022年乡村医生定向培养中专招生计划一、江西省2022年乡村医生培养院校、专业和名额2022年,国家有关部门在我省继续实施“农村订单定向免费本科医学生培养项目”,招录定向医学本科生80名,招录院校、专业和名额分别为江西中医药大学中医学专业40名、赣南医学院临床医学专业40名。

二、报考条件免费定向本科医学生只招收农村学生,报考学生须同时具备下列条件:(一)已完成2022年统一高考报名并取得2022年地方专项报考资格;(二)热爱祖国,品行良好,立志为农村卫生事业服务;(三)诚实守信,遵纪守法,履行协议,服从分配;(四)身体健康,按照《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教学〔2003〕3号)等要求体检合格。

三、资格审核(一)根据《关于做好全省2022年普通高校专项计划招生工作的通知》(赣招委字〔2021〕19 号)规定,取得2022年地方专项申报资格的考生即取得报考农村医学定向资格。

(二)考生须经个人申报、县(市、区)教育考试机构审核、全省统一公示才能取得2022年地方专项报考资格及定向医学报考资格。

四、招生程序(一)填报志愿考生定向医学志愿填报时间为6月29日9时—7月2日17时,填在提前批本科定向栏。

未经省教育考试院统一公示的考生所报医学定向志愿视为无效志愿。

(二)招生录取定向医学专业在提前本科批次录取。

培养院校定向招生计划在同批次录取控制分数线上不能完成的,可在同批次录取控制分数下20分以内,对征集志愿填报该校的考生,逐分下降投档,由高校根据考生志愿择优录取。

考生录取后不得退档。

(三)定向调剂考生定向地一般为户籍所在县(市、区)。

如户籍所在地未申报定向医学生需求计划,或上线考生数超过其需求计划,则由省卫生健康委按考生成绩高低等因素就近调剂到邻近县(市、区),征集志愿投档考生定向地为剩余计划县(市、区)。

(四)签订协议考生在录取后、高校下发入学通知书前,须与定向县(市、区)卫生健康委和培养院校签订《江西省农村订单定向医学生免费培养协议书》(以下简称《协议书》)。

关于卫生保健专业、初中起点五年制大专临床医学专业毕业生参加执业助理医师资格考试及执业注册问题的通知

关于卫生保健专业、初中起点五年制大专临床医学专业毕业生参加执业助理医师资格考试及执业注册问题的通知

卫生部办公厅关于卫生保健专业、初中起点五年制大专临床医学专业毕业生参加执业助理医师资格考试及执业注册问题的通知卫办医发…2008‟67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局:为加强农村卫生队伍建设,指导各地做好卫生保健专业、初中起点五年制大专临床医学专业毕业生参加执业助理医师资格考试工作,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取得省级以上教育行政部门批准设置并经省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同意的中等卫生学校卫生保健专业学历的人员,可以报考执业助理医师资格。

二、取得省级以上教育行政部门批准设置并经省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同意的中等卫生学校初中起点五年制大专临床医学专业学历的人员,可以报考执业助理医师资格。

三、卫生保健专业、初中起点五年制大专临床医学专业毕业生取得执业助理医师资格后,限定申请在乡、村两级医疗机构执业注册。

初中起点五年制大专临床医学专业毕业生在乡村两级医疗机构工作满5年后,方可申请将执业地点变更至县级医疗机构工作。

二○○八年四月十五日卫生部办公厅卫生部办公厅关于卫生保健专业执业注册问题的通知卫办医政发…2009‟50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局:根据《卫生部办公厅关于卫生保健专业、初中起点五年制大专临床医学专业毕业生参加执业助理医师资格考试及执业注册问题的通知》(卫办医发…2008‟67号),为做好卫生保健专业和初中起点五年制大专临床医学专业执业助理医师资格证书和执业证书发放工作,现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一、卫生保健专业毕业,医师资格考试合格取得执业助理医师资格的人员应当在乡、村两级医疗机构执业。

卫生行政部门应在其《医师资格证书》和《医师执业证书》的持证人“姓名”上方空白处加盖红色标识章。

标识章全国统一格式,长16.6mm,高10.0mm,边框粗3磅,内容为“乡村”,字体为三号黑体。

二、初中起点五年制大专临床医学专业毕业,医师资格考试合格取得执业助理医师资格的人员,在乡、村两级医疗机构进行执业注册,取得《医师执业证书》,并执业满5年后,可以申请到县级医疗机构执业,也可以继续在乡、村两级医疗机构执业。

江西省农村医学中专定向生合同

江西省农村医学中专定向生合同

江西省农村医学中专定向生合同甲方(用人单位):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联系方式: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乙方(学校):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联系方式: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丙方(定向培养农村医学中专生):___________身份证号: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联系方式: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家长(或监护人)姓名:___________________家长(或监护人)联系方式:_______________鉴于甲方为提升农村医疗卫生水平,需要培养一批具备专业素质的农村医学中专人才,乙方具备相应的教育资源和培养能力,丙方自愿接受定向培养并承诺毕业后在指定地区从事医疗服务,为明确各方权益,达成如下协议:一、合同宗旨为加强农村医疗卫生人才队伍建设,促进农村医疗卫生事业持续发展,实现资源共享,本着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甲乙丙三方共同合作,定向培养农村医学中专生。

二、培养内容与目标乙方根据甲方的需求,按照国家规定的中专医学教育标准和计划,为甲方定向培养农村医学中专生。

培养方向为临床医学、护理等专业。

目标是为农村基层医疗机构输送具备基本医疗和公共卫生服务能力的专业人才。

三、培养期限与地点1. 培养期限为XX年,自XXXX年XX月XX日起至XXXX年XX 月XX日止。

2. 培养地点为乙方所在的学校。

四、甲方职责与义务1. 甲方负责提供定向培养计划、岗位需求和人员规模等信息。

2. 甲方负责安排实习实训和就业,确保丙方毕业后在指定地区有合适的医疗岗位。

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卫生厅等部门关于江西省2004—2010年乡

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卫生厅等部门关于江西省2004—2010年乡

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卫生厅等部门关于江西省2004—2010年乡村医生教育培训规划的通知【法规类别】卫生机构与人员【发文字号】赣府厅发[2004]31号【发布部门】江西省政府【发布日期】2004.05.19【实施日期】2004.05.19【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XP10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卫生厅等部门关于江西省2004—2010年乡村医生教育培训规划的通知(赣府厅发[2004]31号2004年5月19日)各市、县(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省卫生厅、省教育厅、省财政厅、省农业厅《江西省2004—2010年乡村医生教育培训规划》已经省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卫生工作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和中共江西省委、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卫生工作的意见》,按照国务院《乡村医生从业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和卫生部《2001~2010年全国乡村医生教育规划》的规定,针对当前我省乡村医生队伍的现状及农村卫生改革与发展的需要,培养和建设一支与我省农村卫生发展需要相适应的乡村卫生人才队伍,促进我省农村卫生事业快速、健康发展,更好地为农村村民健康服务,特制定本规划。

一、规划背景我省从1992年开始,为贯彻落实卫生部《1991~2000年全国乡村医生教育规划》,实施乡村医生教育(红色证书工程),全面推行了乡村医生正规化和系统化教育,经过近十年的努力,取得了显著的成绩。

按照卫生部《1991~2000年全国乡村医生教育规划》的标准,2000年全省乡村医生教育工作经过评估通过验收。

2003年对全省乡村医生进行调查,全省有乡村医生的县(区)数102个,从事乡村医生工作的人员为45513人。

其中,取得中专医学水平证书的人数为26683人,占总数的58.6%;取得中专医学学历的人数为7952人,占总数的17.5%;取得大学医学专科及以上学历的人数为3401人,占总数的7.5%;取得执业助理医师及以上资格的人数为2018人,占总数的4.4%。

教育部函复卫生部《关于中等卫生学校招收高中毕业生学制问题的意见》-[79]教专字007号

教育部函复卫生部《关于中等卫生学校招收高中毕业生学制问题的意见》-[79]教专字007号

教育部函复卫生部《关于中等卫生学校招收高中毕业生学制问题的意见》
正文:
---------------------------------------------------------------------------------------------------------------------------------------------------- 教育部函复卫生部《关于中等
卫生学校招收高中毕业生学制问题的意见》
(一九七九年九月一日(79)教专字007号)
八月十五日你部《关于中等卫生学校招收高中毕业生学制问题的意见》收悉。

经我部研究,可以参照教育部(79)教专字006号文件有关规定办理。

医士类专业招收高中毕业生的学习年限可以适当延长,但必须向学生讲明,学习期间和毕业后均享受中专学生的待遇。

请你部与有关省、市、自治区协商酌情处理。

此复。

——结束——。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江西省卫生厅转发卫生部办公厅关于中等职业学校农村医学专业毕业生参加医师资格考试和执业注册有关问题的通知
【法规类别】卫生机构与人员
【发文字号】赣卫办医政字[2010]65号
【发布部门】江西省卫生厅
【发布日期】2010.08.25
【实施日期】2010.08.25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江西省卫生厅转发卫生部办公厅关于中等职业学校农村医学专业毕业生参加医师资格考
试和执业注册有关问题的通知
(赣卫办医政字〔2010〕65号)
各设区市卫生局:
现将《卫生部办公厅关于中等职业学校农村医学专业毕业生参加医师资格考试和执业注册有关问题的通知》(卫办医政发〔2010〕115号,附件1)转发给你们,于2011年医师资格考试起执行。

并按下列要求做好相关人员的医师资格考试和执业注册管理工作。

一、中等职业学校农村医学专业毕业生参加医师资格考试的,仅限于工作在村卫生室和全省21个国家级贫困县461所乡镇卫生院(附件2)的医生,报考类别为临床类别,
级别为执业助理医师。

报名参加考试的考生需另提供所在地县级以上公安机关出具的户籍证明材料,各设区市要严格按照文件要求进行报名资格审核工作。

二、按照省教育厅、省卫生厅下发的《关于农村医学专业设置和审批规定的通知》(赣教职成字〔2010〕39号)文件要求,在经省教育厅、省卫生厅评估后确定的中等职业学校,其设置的农村医学专业,可以作为医师资格考试报考的学历依据。

三、农村医学专业毕业生经考试取得执业助理医师资格证书后申请执业注册的,原则上只予以注册执业地点为村卫生室,申请注册执业地点在乡镇卫生院的仅限于附件2所列乡镇卫生院。

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要严格按照医师执业注册相关管理文件规定,规范注册审批程序,加强对相关执业医师的管理。

附件:1、卫生部办公厅关于中等职业学校农村医学专业毕业生参加医师资格考试和执业注册有关问题的通知(略)
2、全省国家级贫困县乡镇卫生院名单
二0一0年八月二十五日
附件2:
全省国家级贫困县乡镇卫生院名单。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