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租车处罚裁量标准

合集下载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处1000元的罚款 处500元的罚款 处700元的罚款 处1000元的罚款 处100元的罚款 处200元的罚款 处300元的罚款 处100元的罚款 处200元的罚款 处300元的罚款 处100元的罚款 处200元的罚款 处300元的罚款 处100元的罚款 处200元的罚款 处300元的罚款 处100元的罚款 处200元的罚款 处300元的罚款 处5000元的罚款
轻微 客运出租汽车经 营者不使用、不 按规定使用计价 器或不按计价器 显示金额收费的 《福州市客运出租汽车管理办法》第三十八条第 (二)项: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 的,由交通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处以5000 元罚款。必要时可以出具扣押证明,扣押车辆; (二)不使用、不按规定使用计价器或不按计价 器显示金额收费的。
轻微 一般 严重 轻微 一般 严重 轻微 一般 严重 轻微 一般 严重 轻微 一般 严重 轻微 一般
6
《福州市客运出租汽车管理办法》第三十八条第 客运出租汽车经 (四)项: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 营者擅自调整计 的,由交通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处以5000 价器的 元罚款。必要时可以出具扣押证明,扣押车辆; (四)擅自调整计价器的。 客运出租汽车经 营者未取得服务 资格或持无效服 务资格证从事营 运的 客运出租汽车经 营者使用失效的 《道路运输证》 营运的 客运出租汽车经 营者无正当理由 拒绝载客或途中 无正当理由中断 服务以及将乘客 转由他人运载的 《福州市客运出租汽车管理办法》第三十九条第 (一)项:违反本办法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交 通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处以500~1000元罚 款:(一)未取得服务资格或持无效服务资格证 从事营运的。 《福州市客运出租汽车管理办法》第三十九条第 (二)项:违反本办法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交 通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处以500~1000元罚 款:(二)使用失效的《道路运输证》营运的。 《福州市客运出租汽车管理办法》第三十九条第 (三)项:违反本办法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交 通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处以500~1000元罚 款:(三)无正当理由拒绝载客或途中无正当理 由中断服务以及将乘客转由他人运载的。
7
8
9
10
《福州市客运出租汽车管理办法》第三十九条第 客运出租汽车经 (四)项:违反本办法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交 营者故意绕道运 通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处以500~1000元罚
10
营者故意绕道运 通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处以500~1000元罚 载乘客的 款:(四)故意绕道运载乘客的。 《福州市客运出租汽车管理办法》第三十九条第 客运出租汽车经 (五)项:违反本办法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交 营者以不正当手 通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处以500~1000元罚 段招揽乘客的 款:(五)以不正当手段招揽乘客的。 《福州市客运出租汽车管理办法》第四十条第 客运出租汽车经 (一)项: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 营者不按规定装 的,由交通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处以100~ 置专用标识、标 300元罚款:(一)不按规定装置专用标识、标志 志的 的。 《福州市客运出租汽车管理办法》第四十条第 客运出租汽车经 (二)项: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 营者不按规范放 的,由交通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处以100~ 置车顶灯、服务 300元罚款:(二)不按规范放置车顶灯、服务资 资格证的 格证的 。 《福州市客运出租汽车管理办法》第四十条第 客运出租汽车经 (三)项: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 营者不张贴价目 的,由交通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处以100~ 表的 300元罚款:(三)不张贴价目表的。 《福州市客运出租汽车管理办法》第四十条第 客运出租汽车经 (四)项: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 营者不使用收费 的,由交通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处以100~ 票据的 300元罚款:(四)不使用收费票据的。 《福州市客运出租汽车管理办法》第四十条第 客运出租汽车经 (五)项: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 营者车容不整洁 的,由交通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处以100~ 卫生的 300元罚款:(五)车容不整洁卫生的。 《福州市客运出租汽车管理办法》第四十三条: 出租车经营企业管理的驾驶员一年内被交通主管 部门处罚人数超出企业驾驶员总数10%的,由市 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对该企业处以5000元罚款;被 处罚人数超出企业驾驶员总数20%的,由市交通 行政主管部门对该企业处以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 罚款。
不使用、不按规定使用计价器或不按计 价器显示金额收费的,收费金额低于计 处1000元的罚款 价器显示收费标准的。 1、不使用、不按规定使用计价器或不 按计价器显示金额收费的,收费金额高 处3000元的罚款 于计价器显示收费标准的10%以内; 2、情节轻微的。 1、不按规定使用计价器或不按计价器 处5000元的罚款 显示金额收费的,超过10%以上的; 2、造成严重影响的。 违法行为在3天以内。 违法行为在10天(含)以内的。 违法行为在10天以上的。 违法行为在3天以内的。 违法行为在10天(含)以内的。 1、违法行为在10天以上的; 2、造成严重影响的 第一次违法的。 第二次违法的。 1、三次以上违法的; 2、使用假服务资格证。 失效时间在10天以内的。 失效时间在1个月以内的。 失效时间在1个月以上的。 第一次违法的。 第二次违法的。 1、三次以上违法的; 2、造成恶劣影响的。 第一次违法的。 第二次违法的。 处1000元的罚款 处3000元的罚款 处5000元的罚款 处1000元的罚款 处3000元的罚款 处5000元的罚款 处500元的罚款 处700元的罚款 处1000元的罚款 处500元的罚款 处700元的罚款 处1000元的罚款 处500元的罚款 处700元的罚款 处1000元的罚款 处500元的罚款 处700元的罚款
轻微 严重 轻微 一般 严重
2ቤተ መጻሕፍቲ ባይዱ
3
《福州市客运出租汽车管理办法》第三十八条第 (一)项: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 非本市市区出租 的,由交通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处以5000 车从事起点在市 元罚款。必要时可以出具扣押证明,扣押车辆; 区的营运活动的 非本市市区出租车从事起点在市区的营运活动的 。
4
一般
严重 客运出租汽车经 营者将出租车营 运证件、经营专 用装置和标志租 借、转让或倒卖 给伪造出租车人 员的
5
《福州市客运出租汽车管理办法》第三十八条第 (三)项: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 的,由交通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处以5000 元罚款。必要时可以出具扣押证明,扣押车辆; (三)将出租车营运证件、经营专用装置和标志 租借、转让或倒卖给伪造出租车人员的。
1、三次以上违法的; 2、造成恶劣影响的。 第一次违法的。 第二次违法的。 1、三次以上违法的; 2、造成恶劣影响的。 第一次违法的。 第二次违法的。 三次以上违法行为的。 第一次违法的。 第二次违法的。 三次以上违法的。 第一次违法的。 第二次违法的。 三次以上违法的。 第一次违法的。 第二次违法的。 1、三次以上违法的; 2、造成恶劣影响的。 第一次违法的。 第二次违法的。 1、三次以上违法的; 2、造成恶劣影响的。 出租车经营企业管理的驾驶员一年内被 交通主管部门处罚人数超出企业驾驶员 总数10%的。 出租车经营企业管理的驾驶员一年内被 交通主管部门处罚人数超出企业驾驶员 总数15%的。 出租车经营企业管理的驾驶员一年内被 交通主管部门处罚人数超出企业驾驶员 总数20%的。 第一次违法,情节轻微,及时纠正的。 第二次违法的。 第三次违法的。
违法情节
处罚裁量标准
未取得出租车经营使用权的车辆从事营 处1万元的罚款 运活动的。
初次违法,情节轻微,及时纠正的。 1、二次以上的违法行为的; 2、情节恶劣的。 初次违法,情节轻微,及时纠正的。 第二次违法,情节较轻的。 1、三次以上违法的; 2、情节恶劣的。
处1万元的罚款 处2万元的罚款 处1000元的罚款 处3000元的罚款 处5000元的罚款
处1万元的罚款
处2万元的罚款 处1万元罚款 处5万元的罚款 处10万元的罚款
一年内三次违法,拒不改正的。 处20万元的罚款 长期从事违法经营并形成规模的;暴力 抗法,引发群体性事件等恶劣情节、造 处50万元的罚款 成严重后果的。
序号 违法行为
法律依据
违法 程度
不分档次
1
《福州市客运出租汽车管理办法》第三十六条: 未取得出租车经 未取得出租车经营使用权的车辆从事营运活动 营使用权的车辆 的,可以由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出具扣押证明,扣 从事营运活动的 押车辆,并处以1万元罚款。 假冒、伪造出租 车营运牌证、标 识从事营运活动 的 《福州市客运出租汽车管理办法》第三十七条: 假冒、伪造出租车营运牌证、标识从事营运活动 的,可以由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出具扣押证明,扣 押车辆,并处以2万元罚款。
严重 轻微 一般 严重 轻微 一般 严重 轻微 一般 严重 轻微 一般 严重 轻微 一般 严重 轻微 一般 严重 轻微
11
12
13
14
15
16
17
出租车经营企业 管理的驾驶员一 年内被交通主管 部门处罚人数超 出企业驾驶员总 数限定比例的
一般
严重
18
《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第十四、十五、十六 轻微 条及交通部交公路发〔2005〕468号《转发国务院 一般 未取得经营许可 法制办关于明确对未取得出租车客运经营许可擅 较重 证件擅自从事出 自从事经营活动实施行政处罚法律依据的复函的 严重 租汽车经营活动 通知》第四条。具体按以下规定执行;(一)对 无证经营行为,由道路运输管理机构依法予以取 的 缔,没收违法所得;(二)无证经营行为较轻的, 特别严重 并处2万元以下罚款;(三)无证经营行为规模较 大的,并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四)无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