进口合同的签订与履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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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口合同的签订与履行

一、进口交易前的准备

(一)进口调研

1、市场行情调研。可以通过以下渠道收集资料:国内外专业报刊的报道,有关外贸公司、行业协会的成交资料,向经营该商品的外商直接进行询价,通过驻外商务机构了解。

2、进口商资信调查。包括资本、能力和品格等。

(二)进口许可证的申请

目前,我国对一些进口商品采用许可证管理制度,它包括签发进口许可证的单位、进口许可证的管理范围、申领程序等。

在我国签发进口许可证单位是对外经济贸易部或对外经济贸易部批准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对外经济贸易管理部门和有关派出机构也可签发进口许可证。

进口单位在属于进口许可管理范围是商品订货之前,填报进口许可申请表”,连同有关

批件,申领许可证。许可证一式四联,正本由领证单位凭以报关,第二联(副本)由领证单位凭以向银行申领对外付款,第三联(副本)由发证机关归档,第四联(副本)待省市发证机关或

特派员办事处发证后向经贸部备案。

(三)进口成本核算

1、进口成本的构成

进口合同的价格在正式签约签是一种估价,以FOB国外口岸成交条件为例,它应包括

FOB价格加上进口费用。包括:主运费、保险费、佣金、目的港装卸费、进口关税、银行费用、商检费和公证费、提货费、国内运输费、外贸公司代理进口费等。

2、进口核算

进口商品盈亏率=>100%

如果计算结果为正数,表示赢利,否则为亏损。

二、进口交易磋商与合同签订

(一)进口磋商的内容及程序

进口磋商的程序一般有询盘、比价、还盘和接受四个环节。

对外询盘一般采取订一询三,即一个进口货单,向几个国家的出口商货出口厂发出同样

的询价单,要求对方发盘,对大宗贸易不要轻易暴露自己的意图。

比价可以采取同价比较、过去成交价与现价比较、不同交易条件比较。

(二)进口合同

进口合同主要有购货合同、确认书、协议书及备忘录等,在我国主要采用前两种。

订立进口合同应与出口合同一样,要简明、合理、合法,合同的法律条款要完备,合同的商业条款要准确、完整、明确。

三、进口合同的履行

根据《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规定,买方的义务是,必须按照合同和本公约规

定支付货物价款和收取货物。

在我国的进口业务中,一般FOB价格条件成交的情况较多,如果是采用即期信用证支付方式成交,履行这类进口合同的一般程序是:

(一)开立信用证。

进口合同签订后,按照合同规定填写开立信用证申请书向银行办理开证手续,并向银行交付一定比率的押金,开证人还应按规定向开证银行支付开证手续费。

信用证的内容,应与合同条款一致;信用证的开证时间,应按合同规定办理;如对方收到信用证后,提出修改请求,经我方同意后即可向银行办理改证手续。

(二)派船接货

我方在接到卖方预计装运通知后,及时向货运代理公司办理租船订舱手续,办妥后,应按规定期限将船名及船期及时通知对方,以便对方备货装船。

(三)投保货运险

FOB或CFR交货条件下的进口合同,保险由买方办理。具体有两种做法:

1、逐笔投保方式。

逐笔投保方式是收货人在接到国外出口商发来的装船通知后,直接向保险公司填写投保单,办理投保手续。保险公司出具保险单,投保人缴付保险费后,保险单随即生效。

2、预约保险方式

预约保险方式是进口商或收货人同保险公司签订一个总的预约保险合同,按照预约保险

合同的规定,所有预约保险合同项下的FOB或CFR条件进口货物的保险,都由该保险公司承保。

进口货物的保险金额,因大多采用FOB条件,为便于计算,在各进出口公司与保险公

司签订的预约保险合同中,共同议定平均保险费和平均运费率,计算公式为:

保险金额=FOB价格人1 +平均保险费率+平均运费率)

进口货物保险费率有进口货物保险费率和特约费率两种。

(四)审单和付汇

银行收到国外寄来的汇票及单据后,对照信用证的规定,核对单据的份数和内容。如内

容无误,即由银行对国外付款。同时进出口公司凭银行出具的付款通知书”向用货部门进行

结算。如发现单证不符,应作适当处理。(停止对外付款;不符部分拒付;货到检验合格后

再付款;凭卖方或议付行出具担保付款;要求国外改正单据;在付款的同时,提出保留索赔

权等)。银行在审单时如发现表面上与信用证规定不符决定拒绝接受单据,按照《UCP500》

规定,开证行或其他指定的银行必须在收到单据次日起第七个银行工作日以内,以电信方式

或其他快捷方式,通知寄单银行或受益人。

(五)报关、纳税

1、报关。进口货物到货后,由进出口公司或委托货运代理公司或报关行根据进口单据填具进口货物报关单”向海关申报,并随附发票、提单、装箱单、保险单、许可证及审批文

件、进口合同、产地证和所需的其他证件。如属法定检验的进口商品,还需随附商品检验证

书。货、证经海关查验无误,才能放行。

2、纳税。海关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口税则》的规定,对进口货物计征进口税,主要有:关税、产品税、增殖税、工商统一税及地方附加税、盐税、进口调节税等。

(六)验收和拨交货物

1、验收货物。进口货物运达港口卸货时,要进行卸货核对。如发现短缺,应及时填制短

卸报告”交由船方确认年,应根据短缺情况向船方提出保留索赔权的书面声明。卸货时如发现残损,货物应存放于海关指定仓库,待保险公司会同商检局检验后作出处理。对于法定检

验的进口货物,必须向卸货地或到达地的商检机构报验,否则,不准投产、销售和使用。

2、办理拨交手续。在办完上述手续后,如订货或用货单位在卸货港所在地,则就近转交货物;如订货或用

货单位不在卸货地区,则委托货运代理将货物转运内地并转交给订货或用货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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