规范教育收费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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康沁幼儿园规范教育收费制度

2016.1

一、收费管理

1、严格按照有关收费文件执行,了解收费公示项目和标准,按照《收费许可证》、《学生明白缴费卡》中的收费内容、收费时间、标准项目收费,不得提前收取,不得超过收费标准收取。

2、及时收取填写完整的《明白缴费卡》回执,并保存规定的时限。

3、每学期结束前,按结算清单及时清退代办费,多退少不补。

4、按照财务制度规定构成学校收入的,必须全部纳入学校预算,统一管理,统一核算。严禁将学校收费资金交由非财务部门管理、账外设账、私设“小金库”和公款私存等行为。学校执收的行政事业性收费等非税收入必须严格执行“收支两条线”管理规定,收入上缴同级财政专户,支出通过部门预算核拨。学校不得将捐资助学与录取学生挂钩,学校接受的不与入学挂钩的捐资助学收入应全额纳入学校财务。

上海地方所属学校收取行政事业性收费,应使用市财政局统一印制的财政票据。行政事业单位资金往来结算票据只能用于学校代收费,不能用于收取服务性收费、行政事业性收费以及其他乱收费。严禁各类学校将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与行政事业单位资金往来结算票据或税务发票相互串用。

5、按规定规范使用收费票据,票据填写按照《学生明白缴费卡》中的收费内容与标准,规范、完整的书写,如票据无法完整书写,应附能说明收据内容的附件。

二、管理费收费管理

1、收费标准

按照沪价费【2012】9号文,保育教育费为175元/月

2、退费标准

学期中,幼儿月来园天数超过工作日一半,收取全额管理费(小、中、大班幼儿175元),来园天数不足工作日一半则收取一半管理费(小、

中、大班幼儿87.50元)当月不来园不收取管理费用。

寒暑假来园期间,按幼儿实际来园天数折算。当月不来园不收取管理费。

三、伙食费收费管理

1、伙食费收费标准

按照沪教委财【2012】46号文,餐费8元/餐、点心费4元/餐

2、伙食费结算原则:幼儿伙餐费、点心费当月收取,餐费8元、点心费4元,共12元/天,按照工作日天数收取伙食费,当月不来园幼儿伙食费至下月按12元/天结算退还,毕业幼儿的伙食费当月清退。伙食费按月结算,每月留存伙食费的比例不得超过伙食费收入的2%。

3、伙食费分配比例:按照要求伙食费的分配比例为:主食5%、辅食65%、点心25%、调料5%、

四、代办费使用管理

1、严格按照物价局批准的收费标准及幼儿园明白缴费卡内容为幼儿代办各项目,明白缴费卡上未列示的项目,由本园公用经费支出。

2、代办费需做到专款专用,每学期结余为零。每学期结束及时结算,出示清单,并做到多退少不补。

3、各项代办费用,都必须严格按照规定进行专项管理,专款专用;不得擅自变更经批准的代办收费项目与标准或擅自增加收费。

4、对在为学生代办服务的过程中产生的任何形式的收益,应按实进入学校账户,及时清退给学生,不得挪作他用。

5、代办费每学年的9月、2月收取,每学期结束时清退(清退的费用在每年的1月、6月管理费收据中扣除),清退时不得合并代办费使用项目,需做到按照代办费各项目的内容逐一清退,并向每位家长发放代办费扣款清单供家长查阅。

五、票据使用管理

1、上海市幼托教育专用收据

(1)按照《收费许可证》、《明白缴费卡》的项目及标准收费;

(2)开具收据时要做到一人一票;

(3)开具票据时如果出现错行,无法辨认,需作废重新开具,作废的票据必须三联全部收回,并盖具作废章;

(4)将当月开具的收据按照号码装订成册,做好封面并注明相关内容;

(5)不收取幼管费,单独收取代办项目时,不能开具上海市托幼教育专用收据。

2、资金往来结算票据

(1)若单独收取其他代收项目时,可使用资金往来结算票据;

(2)填写票据时需注明交款人、收费项目、单价、数量、总金额、收款日期,如为现金收款,加盖“现金收讫”章;

(3)当收取《明白缴费卡》中的有关内容时,收费项目的名称必须与《明白缴费卡》中的名称完全一致;

(4)整本开具完毕后,结算注销整本收据的总金额

3、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

(1)、每月20日前,及时将收取的幼管费用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上缴财政局。

(2)、每年年终按照号码装订成册,并注明相关内容。

(3)、如有作废,需六联完毕,并盖作废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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