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市公司章程指引(2016年修订)-国家规范性文件
证监会上市公司业务咨询常见问题解答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市公司业务咨询常见问题解答目录1.配套募集资金方案调整是否构成原重组方案的重大调整 (5)2.关于业绩承诺及披露问题 (14)3.《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六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收购人与出让人能够证明本次转让未导致上市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发生变化”,如何理解? (16)4.《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八十三条第二款第(三)项中对“主要成员”的规定,是指投资者的任一董事、监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中的主要成员,还是指投资者的董事中的主要成员、监事中的主要成员或者高级管理人员中的主要成员?.. 17 5.上市公司并购重组涉及文化企业的,行政许可中是否需要申请人提供相关行业主管部门的批复? (18)6.上市公司并购重组审核中对标的资产涉及的发改、环保等部门审批问题如何关注? (19)7.上市公司实施并购重组中,向特定对象发行股份购买资产的发行对象数量是不超过10名还是不超过200名? (20)8.《关于修改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与配套融资相关规定的决定》的问题与解答219.上市公司拟对重大资产重组方案中的交易对象、交易标的等作出变更的,通常如何认定是否构成对重组方案的重大调整? (23)10.上市公司并购重组活动涉及国家产业政策、行业准入等事项需要取得相关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因未取得上述批准文件,导致申请人在规定的申报时限内无法提交并购重组行政许可申请材料的,应当如何处理? (24)11.在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报告书中通常应当披露哪些资产评估信息? (25)12.上市公司或相关中介机构就并购重组事项来证监会上市公司监管部咨询有何要求? (27)13.《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第十二条上市公司在12个月内连续购买、出售同一或者相关资产的有关比例计算的适用意见——证券期货法律适用意见第11号 (28)14.《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第三条有关拟购买资产存在资金占用问题的适用意见——证券期货法律适用意见第10号 (29)15.《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七十四条有关通过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增持上市公司股份的收购完成时点认定的适用意见——证券期货法律适用意见第9号 (30)16.《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六十三条有关要约豁免申请的条款发生竞合时的适用意见——证券期货法律适用意见第 8 号 (31)17.《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六十二条有关上市公司严重财务困难的适用意见——证券期货法律适用意见第7号 (32)18.《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有在“事实发生之日”起3日内披露上市公司收购报告书(摘要)的规定,对于“事实发生之日”怎么理解? (33)19.重组方以股份方式对上市公司进行业绩补偿,通常如何计算补偿股份的数量?补偿的期限一般是几年? (34)20.《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有关“国有资产无偿划转、变更、合并”中的“无偿”怎么理解? (36)21.上市公司收购中,在哪些情况下应当聘请独立财务顾问? (37)22.上市公司并购重组过程中,有哪些反垄断的要求? (38)23.上市公司并购重组中涉及文化产业的准入有什么特别要求? (40)24.证监会对短线交易的处理措施是什么? (42)25.外资企业直接或间接收购境内上市公司,触发要约收购义务或者申请豁免其要约收购义务时有何要求? (43)26.重大资产重组方案被重组委否决后该怎么办? (44)27.收购人收购上市公司后其对上市公司的持股(包括直接和间接持股)比例不足30%的,也需要锁定12个月吗? (45)28.在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中,对于军工资产进入上市公司、豁免披露涉密军品信息是否应当经国防科工局批准? (46)29.在涉及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的相关法律法规中,有哪些关于应当提供盈利预测的规定? (47)30.在涉及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的相关法律法规中,有哪些关于应当进行资产评估并提供资产评估报告的规定? (48)31.在涉及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的相关法律法规中,有哪些关于应当提供财务报告及备考财务报告的规定? (49)32.在涉及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的相关规范中,对财务报告、评估报告的有效期有什么要求? (50)33.在涉及上市公司收购的相关法律法规中,有哪些关于应当提供财务报告、评估报告或估值报告的规定? (51)34.上市公司计算是否构成重大资产重组时,其净资产额是否包括少数股东权益? (53)35.对并购重组中相关人员二级市场交易情况的自查报告有什么要求? (54)36.BVI公司对A股上市公司进行战略投资应注意什么? (55)37.并购重组行政许可申请的受理应具备什么条件? (56)38.上市公司在涉及珠宝类相关资产的交易活动中,是否需要聘请专门的评估机构进行评估?对评估机构有何特殊要求? (57)39.自然人与其配偶、兄弟姐妹等近亲属是否为一致行动人? (58)40.如何计算一致行动人拥有的权益? (59)41.投资者在股份减持行为中是否适用一致行动人的定义,是否需合并计算相关股份? (60)42.请介绍并购重组审核委员会的工作流程及相关规定? (61)43.请介绍并购重组审核委员会的工作职责及相关规定? (62)44.请介绍并购重组审核委员会的审核事项及相关规定? (63)45.股权激励计划草案的备案程序?备案时所需提交的材料? (64)46.上市公司进行重大资产重组的具体流程?应履行哪些程序? (65)1.关于对上市公司并购重组标的资产股权激励认定及相关会计处理的问题与解答中国证监会 时间:2014年04月18日来源:问:上市公司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审核中,如何认定标的资产进行了股权激励安排?应否按照会计准则将股份支付确认为费用?相应股份的公允价值如何计量?答:1.申请人及相关中介机构应当严格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11号——股份支付》,参照财政部和国资委联合发布的《关于规范国有控股上市公司实施股权激励制度有关问题的通知》(国资发分配[2008]年171号)、我会《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试行)》(证监公司字[2005]151号)等有关规定判断标的资产发生的相关股权变动行为是否构成股权激励。
司法部关于《国务院关于规范中介机构为公司公开发行股票提供服务的规定(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
司法部关于《国务院关于规范中介机构为公司公开发行股票提供服务的规定(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
见的通知
文章属性
•【公布机关】司法部
•【公布日期】2024.08.16
•【分类】征求意见稿
正文
司法部关于《国务院关于规范中介机构为公司公开发行
股票
提供服务的规定(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
为了规范公开发行股票相关服务行为,提高上市公司质量,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司法部会同财政部、中国证监会起草了《国务院关于规范中介机构为公司公开发行股票提供服务的规定(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公众可通过以下途径和方式提出意见:
1.登录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中国政府法制信息网
(、),进入首页主菜单的“立法意见征集”栏目提出意见。
2.邮件发送至:****************.cn,邮件主题请注明“《国务院关于规范中介机构为公司公开发行股票提供服务的规定》意见”字样。
3.信函寄至:北京市朝阳区朝阳门南大街6号司法部立法二局(邮编100020),并请在信封上注明“《国务院关于规范中介机构为公司公开发行股票提
供服务的规定》征求意见”字样。
征求意见时间为2024年8月16日至2024年9月15日。
司法部
2024年8月16日。
2016-157 制度修订
制度修订最近实在太忙了,周三没有更新,本周一还发了教大家如何提离职申请的,导致大家看我昨天没有及时更新而浮想联翩公众号“价值法库”今年光棍节那天发表了一篇《上市公司规章制度汇总》,里面汇总了上市公司内部应该建立的一些制度这日子选的,绝对说明制度建设工作真的是证券部小伙伴们心头的那颗永远无法消散的朱砂痣最怕领导来句“你把三会层面的制度重新梳理一遍吧”听完这句话80%的小伙伴是直接黑血的,剩下20%血格也就剩一丝了今天小编整理一下制度修订四大步骤,希望对大家有用第一步:把制度所涉及相关的法律法规都找齐,通读、理解要求PS:查法律法规就用价值法库/laws/laws.html有一个比较省事的办法,就是上巨潮看别人家制度的第一条,一般第一条里面都会引用相关的法律法规,多看几家,取个并集,然后用价值法库一个一个法规地看第二步:有指引的按指引修订,没有指引的多借鉴有指引的,比如按照《上市公司章程指引》(2016年修订)逐条修订本公司的《公司章程》、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董事会议事示范规则》逐条修订本公司的《董事会议事规则》没有指引的,综合百家大法,巨潮——关键字检索,多看几家的综合一下吧,在此推荐立霸股份(603519,因为他家董秘很细心,制度制定的也很全面)第三步:根据公司自身特殊情况再进行个别调整例如:虽然《上市公司章程指引》没有要求,但是很多公司都将《股票上市规则》中第九章、第十章规定的交易审批权限、关联交易审批权限写进了《公司章程》,有的公司因为董事长与总经理不是同一人,还把不到10%即无需上董事会的部分拆分了一下比如5-10%由董事长审批、5%以下由总经理审批。
不过这块一定要把交集并集弄清楚,详见往期文章《你家律师的数学也是体育老师教的么?》例如:对日常性的交易《上市规则》没有约定审批权限,公司可以自己约定例如:《上市公司治理准则》第三十一条“控股股东控股比例在30%以上的上市公司,应当采用累积投票制。
证券从业资格保荐代表人投资银行业务能力模拟题(含解析答案)
证券从业资格保荐代表人投资银行业务能力模拟题13(总分:100.00,做题时间:120分钟)一、一、单项选择题(总题数:13,分数:32.50)1. 以下关于首发路演推介的说法正确的是______。
(分数:2.50)A.承销商的路演推介应当和发行人的一起进行B.发行人只能采用电话方式对公众进行路演C.路演推介期间,承销商和发行人与投资者任何形式的见面、交谈、沟通,均视为路演推介√D.在路演推介时,承销商可以和发行人向投资者介绍公司、行业及发行方案等与本次发行相关的内容。
承销商的证券分析师可以向网下投资者推介独立第三方撰写的投资价值研究报告E.承销商和发行人可以对投资者报价、发行价格提出建议或对二级市场交易价格做出预测解析: AE两项,《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承销业务规范》(2018年修订)第10条规定,承销商和发行人推介内容不得超出招股意向书及其他已公开信息的范围,不得对投资者报价、发行价格提出建议或对二级市场交易价格做出预测。
承销商的证券分析师的路演推介应当与发行人的路演推介分别进行,推介内容不得超出投资价值研究报告及其他已公开信息的范围,不得对投资者报价、发行价格提出建议或对二级市场交易价格做出预测。
承销商应当采取有效措施保障证券分析师路演推介活动的独立性。
BC两项,第7条规定,承销商可以和发行人采用现场、电话、互联网等合法合规的方式进行路演推介。
采用公开方式进行路演推介的,应当事先披露举行时间和参加方式。
路演推介期间,承销商和发行人与投资者任何形式的见面、交谈、沟通,均视为路演推介。
D项,第6条规定,在路演推介时,承销商可以和发行人向投资者介绍公司、行业及发行方案等与本次发行相关的内容。
承销商的证券分析师可以向网下投资者推介其撰写的投资价值研究报告。
2. 甲公司共有200名职工,从2020年1月日起,该公司实行累积带薪缺勤制度。
该制度规定,每名职工每年可享受5个工作日的带薪年休假,未使用的年休假只能向后结转一个日历年度,超过1年未行使的权利作废;职工休年休假时,首先使用当年可享受的权利,不足部分再从上年结转的带薪年休假余额中扣除;职工离开公司时,对未使用的累积带薪年休假无权获得现金支付。
公司董事勤勉义务判断标准研究
公司董事勤勉义务判断标准研究作者:张承东来源:《职工法律天地·下半月》2017年第07期摘要:公司董事勤勉义务是董事义务制度的重要部分,因其致力于发挥董事对于公司的积极作用,愈发成为现代公司经营管理中的重要一环。
我国《公司法》对此虽有规定,但相关条文十分粗略模糊,为司法实践造成了一定困难。
因此本文从勤勉义务的含义出发,通过对其他国家理论实践的借鉴研究,意在探索出一种适于我国现阶段的公司董事勤勉义务判断标准。
关键词:公司法;董事;勤勉义务“董事会中心主义”是在现代公司资本所有权与经营权逐渐分离背景下的公司治理模式的发展趋势,对公司的管理经营权也渐渐从股东会转移到董事会。
因此如何防止董事滥用权利,确保公司的良性发展成为公司法领域关注的重要课题。
我国在2005修订的《公司法》中首次列入了董事勤勉义务制度,2014年最新修订的《公司法》中该制度位于第147条,前后两次修改均只对勤勉义务做了抽象规定,并未对内容含义和判断标准具体展开,无疑为该制度的实践摆下一道难题。
本文拟通过对其他国家关于公司董事勤勉义务判断标准的立法及理论的研究,结合当下我国的公司发展现状,以期为完善我国公司董事义务制度做出一点探索。
一、公司董事勤勉义务的含义“勤勉义务”来源于英美法,我国公司法没有对其具体含义进行说明。
对该概念的定义我们可以参照全国人大法工委编著的《公司法释义》中的解释,即勤勉义务指“董事履行职责时,应当勤勉、认真、尽到普通谨慎人应有的合理注意,符合公司的最佳利益。
”此外对于勤勉义务的理解也可以结合其他国家对此的定义,如大陆法系国家将其称为“董事的善良管理人义务”,英美法系国家则一般称之为“注意义务”。
因起源于英美法,我国《公司法》中的勤勉义务也与英美法中“注意义务”的含义基本一致。
二、公司董事勤勉义务的判断标准公司董事勤勉义务的判断标准是指董事在行使职权时达到何种注意程度才可称为是已尽到勤勉义务。
由于各国的经济基础与历史传统多有不同,从而产生的法律制度也是大相径庭,自然在该问题的规定上存在很大差异。
上市公司章程修订模板
上市公司章程修订模板章程修订历来是上市公司运营过程中重要且必需的环节。
本文将为您提供一个上市公司章程修订的模板,以辅助您完成相关工作。
请注意,本模板仅供参考之用,具体修订内容需结合公司实际情况进行调整。
第一章总则公司名称:(填写公司名称)注册地址:(填写公司注册地址)经营范围:(填写公司经营范围)注册资本:(填写公司注册资本)成立日期:(填写公司成立日期)第二章公司治理结构2.1 公司股东大会2.1.1 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最高决策机构,行使以下职权:(列举股东大会的职权,如选举董事、审议公司重大事项等)2.2 董事会2.2.1 董事会是公司的执行机构,行使以下职权:(列举董事会的职权,如决策公司经营战略、监督高级管理层等)2.3 监事会2.3.1 监事会是公司的监督机构,行使以下职权:(列举监事会的职权,如审计公司财务、监督公司管理层等)2.4 高级管理层2.4.1 公司的高级管理层由董事会任命,负责日常经营管理和执行董事会决策。
第三章公司业务3.1 公司主营业务3.1.1 公司主营业务为(填写主营业务),具体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列举公司主营业务的具体内容)3.2 业务拓展与并购3.2.1 公司根据市场发展需要,可以进行业务拓展和并购行为,具体要求如下:(填写公司在业务拓展和并购方面的规定和要求)第四章公司财务4.1 财务管理4.1.1 公司应设立财务部门,负责公司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工作。
4.2 财务报告4.2.1 公司应按照国家相关规定,定期编制财务报告,并在规定时间内向股东、监事会和相关部门提交。
第五章公司治理和风险控制5.1 内部控制5.1.1 公司应建立完善的内部控制机制,确保公司运营风险的有效控制。
5.2 法律合规5.2.1 公司应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确保合法合规经营。
第六章纠纷解决与争议处理6.1 纠纷解决6.1.1 公司与合作伙伴或利益相关方之间的纠纷,应优先通过友好协商解决。
6.2 争议处理6.2.1 公司与股东、董事、监事等内部成员之间的争议,可通过公司内部争议处理程序解决。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关于发布《上市公司治理准则》的通知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关于发布《上市公司治理准则》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已撤销)•【公布日期】2002.01.07•【文号】证监发[2002]1号•【施行日期】2002.01.07•【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证券正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关于发布《上市公司治理准则》的通知(证监发〔2002〕1号)各上市公司:为推动上市公司建立和完善现代企业制度,规范上市公司运作,促进我国证券市场健康发展,现发布《上市公司治理准则》,请遵照执行。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二00二年一月七日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导言为推动上市公司建立和完善现代企业制度,规范上市公司运作,促进我国证券市场健康发展,根据《公司法》、《证券法》及其它相关法律、法规确定的基本原则,并参照国外公司治理实践中普遍认同的标准,制订本准则。
本准则阐明了我国上市公司治理的基本原则、投资者权利保护的实现方式,以及上市公司董事、监事、经理等高级管理人员所应当遵循的基本的行为准则和职业道德等内容。
本准则适用于中国境内的上市公司。
上市公司改善公司治理,应当贯彻本准则所阐述的精神。
上市公司制定或者修改公司章程及治理细则,应当体现本准则所列明的内容。
本准则是评判上市公司是否具有良好的公司治理结构的主要衡量标准,对公司治理存在重大问题的上市公司,证券监管机构将责令其按照本准则的要求进行整改。
第一章股东与股东大会第一节股东权利第一条股东作为公司的所有者,享有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合法权利。
上市公司应建立能够确保股东充分行使权利的公司治理结构。
第二条上市公司的治理结构应确保所有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享有平等地位。
股东按其持有的股份享有平等的权利,并承担相应的义务。
第三条股东对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公司重大事项,享有知情权和参与权。
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15年修订)
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15年修订)目录第一章总则 (1)第二章公司治理 (2)第一节总体要求 (2)第二节股东大会 (3)第三节董事会 (5)第四节监事会 (7)第三章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管理 (8)第一节总体要求 (8)第二节任职管理 (10)第三节董事行为规范 (14)第四节董事长行为规范 (20)第五节独立董事特别行为规范 (21)第六节监事行为规范 (24)第七节高级管理人员行为规范 (26)第八节股份及其变动管理 (26)第四章股东、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行为规范 (32)第一节总体要求 (32)第二节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行为规范 (34)第三节限售股份上市流通管理 (41)第四节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增持股份业务管理 (43)第五节承诺及承诺履行 (46)第五章信息披露管理 (50)第一节公平信息披露 (50)第二节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 (56)第六章募集资金管理 (60)第一节总体要求 (60)第二节募集资金专户存储 (61)第三节募集资金使用 (62)第四节募集资金用途变更 (67)第五节募集资金管理与监督 (69)第七章其他重大事件管理 (70)第一节对外提供财务资助 (70)第二节会计政策及会计估计变更 (75)第三节利润分配和资本公积转增股本 (79)第八章内部控制 (83)第一节总体要求 (83)第二节关联交易的内部控制 (84)第三节对外担保的内部控制 (87)第四节重大投资的内部控制 (89)第五节信息披露的内部控制 (90)第六节对控股子公司的内部控制 (92)第七节内部审计工作规范 (93)第八节内部控制的检查和披露 (95)第九章投资者关系管理 (96)第十章社会责任 (101)第十一章附则 (103)第一章总则1.1为了规范创业板上市公司(以下简称“上市公司”)的组织和行为,提高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水平,保护上市公司和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促进上市公司质量不断提高,推动创业板市场健康稳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14年修订)》(以下简称“《创业板上市规则》”),制定本指引。
2023 上市公司章程指引 修改 对比
2023 上市公司章程指引修改对比2023年,为适应我国证券市场的发展和改革,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证监会”)发布了新的上市公司章程指引。
该指引为上市公司的章程制定提供了具体的指引和规范。
下面对2023上市公司章程指引的修改进行对比分析。
一、公司章程的组成旧版指引对公司章程的组成只做了简单的规定,要求在章程中包括公司名称、总部地址、公司业务范围等基本信息。
而新版指引进一步规定了公司章程的组成,要求在章程中明确股东权益的保护、公司治理、利润分配、资金运作、决策流程等重要内容。
这样可以更好地规范公司章程的内容,确保公司经营的公平、公正和透明。
二、董事会的职责和职权旧版指引对董事会的职责和职权的规定相对简单,只是简单地概括了董事会的决策职权和监督职责。
而新版指引进一步明确了董事会的职责,要求董事会具有制定公司发展战略、审议决定重大投资和融资等重要事项的能力。
同时,新版指引也增加了董事会职责的限制,要求董事会的决策应当服从公司的发展方向和战略定位,不能超越其法定职权范围。
三、监事会的设置和职责旧版指引并没有对监事会的设置和职责做出详细的规定,只是简单地要求上市公司设置监事会,并明确监事会是董事会和股东大会的监督机构。
而新版指引明确了监事会的设置和职责,要求上市公司根据实际情况设置监事会,并在章程中明确监事会的职责包括监督董事会的决策和公司的经营状况。
这样可以更好地发挥监事会的监督作用,保护股东权益。
四、股东大会的召开和决策程序旧版指引对股东大会的召开和决策程序没有具体规定,只是要求上市公司依法召开股东大会。
而新版指引明确了股东大会的召开和决策程序,要求上市公司按照规定程序召开股东大会,并在章程中明确股东大会的决策程序和表决规则。
这样可以确保股东大会的召开和决策过程的公平、公正和透明性。
五、关联交易的规定旧版指引对关联交易的规定相对简单,只是要求上市公司在进行关联交易时要遵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告〔2016〕22号——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 (2016年修订)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告〔2016〕22号——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2016年修订)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布日期】2016.09.30•【文号】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告〔2016〕22号•【施行日期】2016.09.30•【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证券正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告〔2016〕22号现公布《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2016年修订)》,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中国证监会2016年9月30日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2016年修订)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上市公司行为,保证股东大会依法行使职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的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上市公司应当严格按照法律、行政法规、本规则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召开股东大会,保证股东能够依法行使权利。
公司董事会应当切实履行职责,认真、按时组织股东大会。
公司全体董事应当勤勉尽责,确保股东大会正常召开和依法行使职权。
第三条股东大会应当在《公司法》和公司章程规定的范围内行使职权。
第四条股东大会分为年度股东大会和临时股东大会。
年度股东大会每年召开一次,应当于上一会计年度结束后的6个月内举行。
临时股东大会不定期召开,出现《公司法》第一百零一条规定的应当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情形时,临时股东大会应当在2个月内召开。
公司在上述期限内不能召开股东大会的,应当报告公司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公司股票挂牌交易的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证券交易所”),说明原因并公告。
第五条公司召开股东大会,应当聘请律师对以下问题出具法律意见并公告:(一)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本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是否合法有效;(三)会议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是否合法有效;(四)应公司要求对其他有关问题出具的法律意见。
第二章股东大会的召集第六条董事会应当在本规则第四条规定的期限内按时召集股东大会。
公司章程 (2)精选全文
第七十七条 设立股份有限公司,应当 具备下列条件:
(四)发起人制订公司章程,采用募集 方式设立的经创立大会通过;
第九十一条 发起人应当在创立大会召 开十五日前将会议日期通知各认股人或 者予以公告。创立大会应有代表股份总 数过半数的发起人、认股人出席,方可 举行。
创立大会行使下列职权: (二)通过公司章程;
根据这些新增条款,大港即使长期高比例持有 爱使的股份,也难以从实质上控制和经营管理 爱使。被收购公司的章程成为收购者收购的障 碍并由此引发出“章程之争”。
二、公司章程的内容
1.公司章程内容的分类 公司章程的内容,即公司章程记载的事
项。 公司章程记载的事项,依据其效力不同,
可分为绝对必要记载事项、相对必要记 载事项、任意记载事项。
①绝对必要记载事项
所谓绝对必要记载事项,是指法律所列 举并规定在公司章程中必须记载的事项, 缺少其中任何一项,章程即为无效,公 司登记机关不予登记。公司的名称、住 所、经营性质或业务范围、注册资本、 股份公司的股份总数和每股金额、股东 或发起人的姓名或名称、公司的法定代 表人等,是公司章程的绝对必要记载事 项;
一、公司章程的时间效力
1.公司章程生效时间 对内效力,即对公司、股东、董事、监
事、经理(包括发起人)的效力,自全 体发起人签章后生效。变更章程自股东 (大)会决议通过后生效。
对外效力,一般以公司成立时间为章程 生效时间。变更章程以登记时间为对外 生效时间。
章程中调整发起设立公司的投资者之间 关系的内容,相当于公司设立协议,可 以适用合同法的一般规则,自签字盖章 时成立并生效。发起设立公司的投资者 均自章程成立时受其约束。章程中调整 尚未成立的公司、尚未产生的董事、监 事、经理以及未来可能加入公司的其他 股东的那些内容,则自公司成立时生效。
A股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行为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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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独立董事特别行为规范(续)
• 《上市规则》第9.11 条规定的对外担保事项包括:
1. 单笔担保额超过上市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10%的担保; 2. 上市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超过上市公司最近一期经
• 公司应当建立信息管理和控制系统,指定专人负责公司信息的收集和 披露工作,董事会秘书经董事会授权协调和组织信息披露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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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董事、监事、高管人员的信息披露义务
• 信息披露涉及的主要法律规范:
1. 《证券法》 2.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重要)
第3条、第5条、第12条、第15条、第24条、第27条、第37~40 条、第42~45条、第48条、第58条、第59~70条 3. 《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14年修订)》 4. 《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 5. 《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
所任职公司同类的业务(非绝对禁止) • 竞业限制的范围:与所任职公司同类的业务
具体而言,既可以是完全相同的商品或服务,也可以是同类或类似、 具有竞争关系或者替代关系的商品或服务。
• 违反前述忠实义务的责任: • 归入责任:《公司法》第148条第2款规定公司可以将董事、高管人
员违反该项义务行为获得的收入收归公司所有; • 赔偿责任:《公司法》第149条规定,如果董事、高管人员违反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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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董事行为规范
• 董事应亲自出席董事会会议,因故不能亲自出席董事会的,应当以书 面形式委托其他董事代为出席;
上市公司章程指引(2023修正)解读
一、概述上市公司章程是公司治理的基石,对于上市公司的运营和管理具有重要的指导作用。
随着社会经济的不断发展和法律法规的不断完善,上市公司章程也需要不断修订和完善,以适应新形势下的经济发展和公司治理需求。
本文就2023年修正的《上市公司章程指引》进行解读,以帮助广大读者全面了解上市公司章程指引的最新变化和规定。
二、总则《上市公司章程指引》的修正主要是为了进一步加强上市公司对章程制定和修改程的规范,保护广大投资者和公司利益相关者的权益,促进上市公司良好的治理和健康的发展。
2023年修正的指引在总则部分主要对上市公司章程的性质、适用范围、制定和修改的程序等进行了详细阐述,明确了各方责任和权利,以及相关的监督和管理机制。
三、章程的性质及适用范围1. 上市公司章程的性质修正后的指引明确规定了上市公司章程的性质,强调了其约束力和法律效力。
章程是公司治理的基本法规,是公司权利和义务的根据,具有法律约束力。
章程也是上市公司内部管理的基本依据,必须得到严格遵守和执行。
2. 适用范围指引对上市公司章程适用范围进行了明确规定,提出了适用的条件和限制。
除了上市公司本身的章程外,还包括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和管理办法等。
指引还规定了适用的具体范围和对象,以及与其他法律法规之间的关系等内容。
四、章程的制定和修改1. 制定程序修正后的指引对上市公司章程的制定程序作了较为详细的规定,包括程序、权限、程序的公开透明等方面。
章程的制定必须经过公司股东大会的讨论和表决,并且要经过合法程序的公告和登记手续。
修正后的指引还规定了章程制定时要考虑的具体因素和要求。
2. 修改程序对于章程的修改,指引也作了具体的规定,要求章程的修改须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经过程序的公开透明,经公司股东大会表决通过。
章程的修改也需要符合一定的条件和程序,以确保各方权益的合法和公平。
五、合规监督和管理1. 公司治理监督与管理机构指引修正后对上市公司的治理监督与管理机构作了较为详细的规定,包括监督委员会、审计委员会、董事会等。
上市公司治理
有关股东的规定:主要包括对股东名册和股权登记日的规定,股东享有的权利,股东的诉权,股东承担的义务,以及公司的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的义务等。有关股东大会的规定:主要包括股东大会作为公司的权力机构所依法行使的职权,须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公司对外担保行为,年度股东大会召开的时间,临时股东大会召开的时间和情形,召开股东大会的地点,要求制定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等。
公司治理的含义
广义:一切对公司经营管理产生影响的法律制度。狭义:指公司治理机构,即透过一种制度安排,合理地配置股东与管理者之间的权利与责任,重点放在如何透过激励机制来强化内部监督与约束机制。其主要特点是透过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及管理层所构成的公司治理机制的内部治理。
公司治理的目标
确保公司管理者的行为符合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公司的目标与利害关系人的目标一致。确保公司信息真实、准确、完整、及时披露,促使投资者获得充分的信息,对公司的经营状况作正确的判断。确保公司的管理者追求公司利润的动机,在谋求股东利益最大化的同时,对利害关系人,如债权人、雇员、供应商、消费者、社区乃至一般公众,也负有一定的社会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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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东大会的职责
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法行使下列职权: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审议批准监事会报告;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修改公司章程; 对公司聘用、解聘会计师事务所作出决议;审议批准章程规定的担保事项;审议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的事项;审议批准变更募集资金用途事项;审议股权激励计划;审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章程规定应当由股东大会决定的其他事项。
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大会网络投票实施细则(2016年修订)概述
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大会网络投票实施细则(2016年修订)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上市公司股东大会网络投票业务,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本所”)业务规则,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上市公司利用本所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向其股东提供股东大会网络投票服务。
第三条本细则所称上市公司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以下简称“网络投票系统”)是指本所利用网络与通信技术,为上市公司股东行使股东大会表决权提供服务的信息技术系统。
网络投票系统包括本所交易系统、互联网投票系统(网址:)。
上市公司可以选择使用现场投票辅助系统收集汇总现场投票数据,并委托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信息公司”)合并统计网络投票和现场投票数据。
第四条上市公司召开股东大会,除现场会议投票外,应当向股东提供股东大会网络投票服务。
上市公司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应当在本所交易日召开。
第五条股东大会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的所有股东,均有权通过网络投票系统行使表决权。
第六条本所授权信息公司接受上市公司委托,提供股东大会网络投票服务。
上市公司通过本所网络投票系统为股东提供网络投票服务的,应当与信息公司签订服务协议。
第二章网络投票的准备工作第七条上市公司在股东大会通知中,应当对网络投票的投票代码、投票简称、投票时间、投票议案、议案类型等有关事项作出明确说明。
第八条上市公司应当在网络投票开始日的二个交易日前提供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的全部股东资料的电子数据,包括股东名称、股东账号、股份数量等内容。
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股权登记日和网络投票开始日之间应当至少间隔二个交易日。
第九条上市公司应当在股东大会网络投票前一个交易日核对并确认投票代码、投票简称、投票时间、投票议案、议案类型等投票信息的准确和完整。
第三章通过交易系统投票第十条本所交易系统网络投票时间为股东大会召开日的本所交易时间。
第十一条本所交易系统对股东大会网络投票设置专门的投票代码及投票简称:(一)主板、中小企业板的投票代码为“36+股票代码的后四位”;(二)创业板的投票代码从“365000”起,按股票代码后四位顺序号编制,如股票代码为“300001”,则投票代码为“365001”;股票代码为“301001”,则投票代码为“366001”;(三)投票简称为“XX投票”,投票简称由上市公司根据其证券简称设置;(四)优先股网络投票代码区间为369601~369899,其中,主板优先股投票代码区间为369601~369699,中小企业板优先股投票代码区间为369701~369799,创业板优先股投票代码区间为369801~369899,网络投票的简称为“XX优投”;第十二条上市公司股东通过本所交易系统投票的,可以登录证券公司交易客户端,参加网络投票。
上市公司章程指引全文
上市公司章程指引全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维护公司、股东和债权人得合法权益,规范公司得组织和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和其他有关规定,制订本章程。
第二条公司系依照......[法规名称]和其他有关规定成立得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公司经[批准机关和准批文件名称]批准,以[设立方式]设立;在[公司登记机关所在地名]工商行政管理局注册登记,取得营业执照。
注释:《公司法》实施以前成立得公司,除具体表述公司成立所依据得法律或者行政法规外,还应当在章程中说明公司昰否已按照有关规定,对照《公司法》进行了规范,并依法履行了重新登记手续。
第三条公司于[批准日期]经[批准机关全称]批准,首次向社会公众发行人民币普通股[股份数额]股。
其中,公司向境内投资人发行得以人民币认购得内资股为[股份数额],于[上市日期]在[证券交易所全称]上市;公司向境外投资人发行得以外币认购并且在境内上市得境内上市外资股为[股份数额],于[上市日期]在[证券交易所全称]上市。
注释:没有发行(或拟发行)境内上市外资股得公司,无需就本条有关境内上市外资股得内容做出说明。
以下同。
第四条公司注册名称:[中文全称][英文全称]第五条公司住所:[公司住所地址全称,邮政编码]。
第六条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注册资本数额]元。
注释:公司因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而导致注册资本总额变更得,可以在股东大会通过同意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决议后,再就因此而需要修改公司章程得事项通过一项决议,并说明授权董事会具体办理注册资本得变更登记手续。
第七条公司营业期限为[年数]或者[公司为永久存续得股份有限公司]。
第八条董事长为公司得法定代表人。
第九条公司全部资产分为等额股份,股东以其所持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得债务承担责任。
第十条本公司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成为规范公司得组织与行为、公司与股东、股东与股东之间权利义务关系得,具有法律约束力得文件。
上市公司章程指引(2022年修订)
上市公司章程指引(2022年修订)1:章程指引1.前言1.1 目的本章程指引旨在规范上市公司的管理和运营,提供了全面的指导,以确保公司的合法性、合规性和稳定性。
1.2 背景随着经济的发展和市场环境的变化,上市公司面临着越来越多的挑战和机遇。
适应这一变化的需要,我们修订了本章程指引,以适应新的法律法规和市场要求。
2. 公司治理2.1 公司结构2.1.1 董事会2.1.2 监事会2.1.3 高级管理层2.2 决策机制2.2.1 董事会决策2.2.2 董事会议事规则2.2.3 董事选举与任免3. 股东权益保障3.1 股东权益3.1.1 股东权益的种类3.1.2 股东权益的行使方式3.1.3 股东利益冲突的解决3.2 股东大会3.2.1 股东大会的召开与组织3.2.2 股东大会决议的形成3.2.3 股东大会决议的执行4. 公司信息披露4.1 基本内容4.1.1 公司信息披露的对象4.1.2 公司信息披露的时间和方式4.1.3 公司信息披露的内容和格式4.2 报告期间4.2.1 年度报告4.2.2 季度报告4.2.3 临时报告5. 公司规范行为5.1 遵循法律法规5.2 反腐败与诚信经营5.3 公司道德规范5.4 公司内部管理6. 附件本文档涉及的附件详见附件部分。
法律名词及注释:1. 上市公司:指已在证券交易所上市或在主板上市的公司。
2. 董事会:公司最高决策机构,负责公司的重大决策和监督。
3. 监事会:负责对公司财务状况和经营活动进行监督的机构。
4. 高级管理层:包括总经理、副总经理等核心管理人员。
5. 股东大会:股东们的集体决策机构,由所有股东组成。
6. 公司信息披露:将公司的重要信息公布给投资者和其他利益相关者的行为。
2:上市公司章程指引(2022年修订)目录1.前言1.1 目的1.2 背景2. 公司治理2.1 公司结构2.1.1 董事会2.1.2 监事会2.1.3 高级管理层2.2 决策机制2.2.1 董事会决策2.2.2 董事会议事规则2.2.3 董事选举与任免3. 股东权益保障3.1 股东权益3.1.1 股东权益的种类3.1.2 股东权益的行使方式3.1.3 股东利益冲突的解决3.2 股东大会3.2.1 股东大会的召开与组织3.2.2 股东大会决议的形成3.2.3 股东大会决议的执行4. 公司信息披露4.1 基本内容4.1.1 公司信息披露的对象4.1.2 公司信息披露的时间和方式4.1.3 公司信息披露的内容和格式4.2 报告期间4.2.1 年度报告4.2.2 季度报告4.2.3 临时报告5. 公司规范行为5.1 遵循法律法规5.2 反腐败与诚信经营5.3 公司道德规范5.4 公司内部管理附件本文档涉及的附件详见附件部分。
《董秘和证代的职责》
《董秘和证代的职责》(一)负责公司信息披露事务,协调公司信息披露工作,组织制订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督促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遵守信息披露相关规定;(二)负责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和股东资料管理工作,协调公司与证券监管机构、股东及实际控制人、保荐人、证券服务机构、媒体等之间的信息沟通;(三)组织筹备董事会会议和股东大会,参加股东大会、董事会会议、监事会会议及高级管理人员相关会议,负责董事会会议记录工作并签字;(四)负责公司信息披露的保密工作,在未公开重大信息出现泄露时,及时向本所报告并公告;(五)关注媒体报道并主动求证真实情况,督促董事会及时回复本所所有问询;(六)组织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进行证券法律法规、本规则及相关规定的培训,协助前述人员了解各自在信息披露中的权利和义务;(七)督促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遵守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本规则、本所其他相关规定及公司章程,切实履行其所作出的承诺;在知悉公司作出或可能作出违反有关规定的决议时,应予以提醒并立即如实地向本所报告;(八)《公司法》、《证券法》、中国证监会和本所要求履行的其他职责。
对证代的规定:《上交所上市规则》3.2.7上市公司董事会应当聘任证券事务代表协助董事会秘书履行职责,董事会秘书不能履行职责或董事会秘书授权时,证券事务代表应当代为履行职责。
在此期间,并不当然免除并不当然免除董事会秘书对公司信息披露事务所负有的责任。
证券事务代表应当取得本所颁发的董事会秘书培训合格证书《深交所上市规则》3.2.8上市公司在聘任董事会秘书的同时,还应当聘任证券事务代表,协助董事会秘书履行职责。
在董事会秘书不能履行职责时,由证券事务代表行使其权利并履行其职责,在此期间,并不当然免除董事会秘书对公司信息披露事务所负有的责任。
证券事务代表应当参加本所组织的董事会秘书资格培训并取得董事会秘书资格证书。
第二篇:15期董秘-上市公司运作的法律框架与董秘职责.上市公司运作的法律框架及董事会秘书的法律义务和法律责任深圳证券交易所法律部彭文革xx年9月大连目录n一、上市公司运作的法律框架n二、董事会秘书的法律义务n三、董事会秘书的法律责任一、上市公司运作的法律框架(一)法律:由全国人大或其常委会制定1、《公司法》、《证券法》:证券法律体系的基础与核心。
2015年最新修订-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
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15年修订)目录第一章总则 (1)第二章公司治理 (2)第一节总体要求 (2)第二节股东大会 (3)第三节董事会 (5)第四节监事会 (7)第三章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管理 (8)第一节总体要求 (8)第二节任职管理 (10)第三节董事行为规范 (14)第四节董事长行为规范 (20)第五节独立董事特别行为规范 (21)第六节监事行为规范 (24)第七节高级管理人员行为规范 (26)第八节股份及其变动管理 (26)第四章股东、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行为规范 (32)第一节总体要求 (32)第二节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行为规范 (34)第三节限售股份上市流通管理 (41)第四节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增持股份业务管理 (43)第五节承诺及承诺履行 (46)第五章信息披露管理 (50)第一节公平信息披露 (50)第二节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 (56)第六章募集资金管理 (60)第一节总体要求 (60)第二节募集资金专户存储 (61)第三节募集资金使用 (62)第四节募集资金用途变更 (67)第五节募集资金管理与监督 (69)第七章其他重大事件管理 (70)第一节对外提供财务资助 (70)第二节会计政策及会计估计变更 (75)第三节利润分配和资本公积转增股本 (79)第八章内部控制 (83)第一节总体要求 (83)第二节关联交易的内部控制 (84)第三节对外担保的内部控制 (87)第四节重大投资的内部控制 (89)第五节信息披露的内部控制 (90)第六节对控股子公司的内部控制 (92)第七节内部审计工作规范 (93)第八节内部控制的检查和披露 (95)第九章投资者关系管理 (96)第十章社会责任 (101)第十一章附则 (103)第一章总则1.1为了规范创业板上市公司(以下简称“上市公司”)的组织和行为,提高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水平,保护上市公司和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促进上市公司质量不断提高,推动创业板市场健康稳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14年修订)》(以下简称“《创业板上市规则》”),制定本指引。
北京大成(深圳)律师事务所公司部法律资讯(第十二期)
志存高远海纳百川跬步千里共筑大成公司部法律资讯(第十二期)北京市大成(深圳)律师事务所公司部编辑部如有问题,请反馈至公司部编辑部:chengzhou.tu@ 1目录公司部介绍证券领域金融领域税收领域司法领域其他领域联系我们《公司部法律资讯》北京市大成(深圳)律师事务所公司部编辑部主编:涂成洲高级合伙人/律师/教授执行主编:赵静梅编辑:卢剑2691978103-5一、公司部介绍北京市大成(深圳)律师事务所公司部组建于2013年5月,公司部由涂成洲、陈南沙、吴学励、王志伟、高阳、徐进初、张清华、陈庆新、曾凡新、胡长青、贾玉臣、徐凯、陈秋红等律师组成,涂成洲律师为公司部主任,曾凡新律师、王志伟律师为公司部副主任,徐凯律师为公司部秘书。
大成深圳分所公司部倡导以整体协同为基本,以专业分工、细作精耕、单元合作为特色。
公司部主要以公司综合法律服务为基础,以股权设计、企业治理结构、企业风险防控为主线,向客户提供优质、精准的法律服务。
大成深圳分所公司部欢迎广大同行与我们进行业务交流与合作,共同提升业务水平,扩大业务范围!返回目录如有问题,请反馈至公司部编辑部:chengzhou.tu@2二、法律资讯证券领域1、2014年6月7日,证监会对《上市公司章程指引(2006年修订)》、《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2号——年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2012年修订)》、《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3号——半年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2013年修订)》、《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13号——季度报告内容与格式特别规定(2013修订)》、《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15号——权益变动报告书》、《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16号——上市公司收购报告书》、《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17号——要约收购报告书》、《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26号——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申请文件》等九个规范性文件进行了集中配套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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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市公司章程指引(2016年修订)现公布《上市公司章程指引(2016年修订)》,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中国证监会2016年9月30日附件上市公司章程指引(2016年修订)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经营宗旨和范围第三章股份第一节股份发行第二节股份增减和回购第三节股份转让第四章股东和股东大会第一节股东第二节股东大会的一般规定第三节股东大会的召集第四节股东大会的提案与通知第五节股东大会的召开第六节股东大会的表决和决议第五章董事会第一节董事第二节董事会第六章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第七章监事会第一节监事第二节监事会第八章财务会计制度、利润分配和审计第一节财务会计制度第二节内部审计第三节会计师事务所的聘任第九章通知和公告第一节通知第二节公告第十章合并、分立、增资、减资、解散和清算第一节合并、分立、增资和减资第二节解散和清算第十一章修改章程第十二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维护公司、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和其他有关规定,制订本章程。
第二条公司系依照【法规名称】和其他有关规定成立的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公司【设立方式】设立;在【公司登记机关所在地名】工商行政管理局注册登记,取得营业执照,营业执照号【营业执照号码】。
注释:依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公司设立必须报经批准的,应当说明批准机关和批准文件名称。
第三条公司于【批/核准日期】经【批/核准机关全称】批/核准,首次向社会公众发行人民币普通股【股份数额】股,于【上市日期】在【证券交易所全称】上市。
公司于【批/核准日期】经【批/核准机关全称】批 /核准,发行优先股【股份数额】股,于【上市日期】在【证券交易所全称】上市。
公司向境外投资人发行的以外币认购并且在境内上市的境内上市外资股为【股份数额】,于【上市日期】在【证券交易所全称】上市。
注释:本指引所称优先股,是指依照《公司法》,在一般规定的普通种类股份之外,另行规定的其他种类股份,其股份持有人优先于普通股股东分配公司利润和剩余财产,但参与公司决策管理等权利受到限制。
没有发行(或拟发行)优先股或者境内上市外资股的公司,无需就本条有关优先股或者境内上市外资股的内容作出说明。
以下同。
第四条公司注册名称:【中文全称】【英文全称】第五条公司住所:【公司住所地址全称,邮政编码】。
第六条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注册资本数额】元。
注释:公司因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而导致注册资本总额变更的,可以在股东大会通过同意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的决议后,再就因此而需要修改公司章程的事项通过一项决议,并说明授权董事会具体办理注册资本的变更登记手续。
第七条公司营业期限为【年数】或者【公司为永久存续的股份有限公司】。
第八条【董事长或经理】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第九条公司全部资产分为等额股份,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第十条本公司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成为规范公司的组织与行为、公司与股东、股东与股东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对公司、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
依据本章程,股东可以起诉股东,股东可以起诉公司董事、监事、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可以起诉公司,公司可以起诉股东、董事、监事、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第十一条本章程所称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是指公司的副经理、董事会秘书、财务负责人。
注释:公司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在章程中确定属于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人员。
第二章经营宗旨和范围第十二条公司的经营宗旨:【宗旨内容】第十三条经依法登记,公司的经营范围:【经营范围内容】注释:公司的经营范围中属于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须经批准的项目,应当依法经过批准。
第三章股份第一节股份发行第十四条公司的股份采取股票的形式。
第十五条公司股份的发行,实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同种类的每一股份应当具有同等权利。
同次发行的同种类股票,每股的发行条件和价格应当相同;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所认购的股份,每股应当支付相同价额。
注释:发行优先股的公司,应当在章程中明确以下事项:(1)优先股股息率采用固定股息率或浮动股息率,并相应明确固定股息率水平或浮动股息率的计算方法;(2)公司在有可分配税后利润的情况下是否必须分配利润;(3)如果公司因本会计年度可分配利润不足而未向优先股股东足额派发股息,差额部分是否累积到下一会计年度;(4)优先股股东按照约定的股息率分配股息后,是否有权同普通股股东一起参加剩余利润分配,以及参与剩余利润分配的比例、条件等事项;(5)其他涉及优先股股东参与公司利润分配的事项;(6)除利润分配和剩余财产分配外,优先股是否在其他条款上具有不同的设置;(7)优先股表决权恢复时,每股优先股股份享有表决权的具体计算方法。
其中,公开发行优先股的,应当在公司章程中明确:(1)采取固定股息率;(2)在有可分配税后利润的情况下必须向优先股股东分配股息;(3)未向优先股股东足额派发股息的差额部分应当累积到下一会计年度;(4)优先股股东按照约定的股息率分配股息后,不再同普通股股东一起参加剩余利润分配。
商业银行发行优先股补充资本的,可就第(2)项和第(3)项事项另作规定。
第十六条公司发行的股票,以人民币标明面值。
第十七条公司发行的股份,在【证券登记机构名称】集中存管。
第十八条公司发起人为【各发起人姓名或者名称】、认购的股份数分别为【股份数量】、出资方式和出资时间为【具体方式和时间】。
注释:已成立1年或1年以上的公司,发起人已将所持股份转让的,无需填入发起人的持股数额。
第十九条公司股份总数为【股份数额】,公司的股本结构为:普通股【数额】股,其他种类股【数额】股。
注释:公司发行优先股等其他种类股份的,应作出说明。
第二十条公司或公司的子公司(包括公司的附属企业)不以赠与、垫资、担保、补偿或贷款等形式,对购买或者拟购买公司股份的人提供任何资助。
第二节股份增减和回购第二十一条公司根据经营和发展的需要,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经股东大会分别作出决议,可以采用下列方式增加资本:(一)公开发行股份;(二)非公开发行股份;(三)向现有股东派送红股;(四)以公积金转增股本;(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以及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其他方式。
注释:发行优先股的公司,应当在章程中对发行优先股的以下事项作出规定:公司已发行的优先股不得超过公司普通股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五十,且筹资金额不得超过发行前净资产的百分之五十,已回购、转换的优先股不纳入计算。
公司不得发行可转换为普通股的优先股。
但商业银行可以根据商业银行资本监管规定,非公开发行触发事件发生时强制转换为普通股的优先股,并遵守有关规定。
发行可转换公司债的公司,还应当在章程中对可转换公司债的发行、转股程序和安排以及转股所导致的公司股本变更等事项作出具体规定。
第二十二条公司可以减少注册资本。
公司减少注册资本,应当按照《公司法》以及其他有关规定和本章程规定的程序办理。
第二十三条公司在下列情况下,可以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的规定,收购本公司的股份:(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二)与持有本公司股票的其他公司合并;(三)将股份奖励给本公司职工;(四)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的。
除上述情形外,公司不进行买卖本公司股份的活动。
注释:发行优先股的公司,还应当在公司章程中对回购优先股的选择权由发行人或股东行使、回购的条件、价格和比例等作出具体规定。
发行人按章程规定要求回购优先股的,必须完全支付所欠股息,但商业银行发行优先股补充资本的除外。
第二十四条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可以选择下列方式之一进行:(一)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方式;(二)要约方式;(三)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方式。
第二十五条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三条第(一)项至第(三)项的原因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经股东大会决议。
公司依照第二十三条规定收购本公司股份后,属于第(一)项情形的,应当自收购之日起 10日内注销;属于第(二)项、第(四)项情形的,应当在6个月内转让或者注销。
公司依照第二十三条第(三)项规定收购的本公司股份,将不超过本公司已发行股份总额的5%;用于收购的资金应当从公司的税后利润中支出;所收购的股份应当1年内转让给职工。
注释:公司按本条规定回购优先股后,应当相应减记发行在外的优先股股份总数。
第三节股份转让第二十六条公司的股份可以依法转让。
第二十七条公司不接受本公司的股票作为质押权的标的。
第二十八条发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1年内不得转让。
公司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的股份,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 1年内不得转让。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公司申报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含优先股股份)及其变动情况,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同一种类股份总数的25%;所持本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1年内不得转让。
上述人员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
注释:若公司章程对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含优先股股份)作出其他限制性规定的,应当进行说明。
第二十九条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本公司股份5%以上的股东,将其持有的本公司股票在买入后 6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 6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本公司所有,本公司董事会将收回其所得收益。
但是,证券公司因包销购入售后剩余股票而持有 5%以上股份的,卖出该股票不受 6个月时间限制。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前款规定执行的,股东有权要求董事会在30日内执行。
公司董事会未在上述期限内执行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第一款的规定执行的,负有责任的董事依法承担连带责任。
第四章股东和股东大会第一节股东第三十条公司依据证券登记机构提供的凭证建立股东名册,股东名册是证明股东持有公司股份的充分证据。
股东按其所持有股份的种类享有权利,承担义务;持有同一种类股份的股东,享有同等权利,承担同种义务。
注释:公司应当与证券登记机构签订股份保管协议,定期查询主要股东资料以及主要股东的持股变更(包括股权的出质)情况,及时掌握公司的股权结构。
第三十一条公司召开股东大会、分配股利、清算及从事其他需要确认股东身份的行为时,由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召集人确定股权登记日,股权登记日收市后登记在册的股东为享有相关权益的股东。
第三十二条公司股东享有下列权利:(一)依照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额获得股利和其他形式的利益分配;(二)依法请求、召集、主持、参加或者委派股东代理人参加股东大会,并行使相应的表决权;(三)对公司的经营进行监督,提出建议或者质询;(四)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及本章程的规定转让、赠与或质押其所持有的股份;(五)查阅本章程、股东名册、公司债券存根、股东大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财务会计报告;(六)公司终止或者清算时,按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额参加公司剩余财产的分配;(七)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的股东,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八)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