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图和规避遗产税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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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遗产避税的功能

遗产税早在1598年荷兰出现,在中国的台湾、香港也早已是家喻户晓,妇儒皆知。而祖国大陆虽暂未实施遗产税,但改革开放的创始人邓小平在生前早已说过:要让一部分人先富起来,将来也要让先富起来的人承担社会的责任,其喻意一方面指先富起来的人生前应该利用自己的能力和资源优势为社会做更多贡献,另一方面也是喻指开征遗产税(赠予税)!

按国际惯例,购买保险时,当投保人与受益人为同一人可免征所得税,不需缴赠与税。夫妻互赠、婚嫁金、教育金将免税。不过按照我国现行法律,任何保险金所得,都是免税的。

其实,山雨欲来风满楼,如果细心观察政府的动向,就知道早些年银行掀起开户实名制,最近银行开户审核原件更是严得特别离谱。再者,第二代身份证的功能也让人惊叹:只需将身份证交给银行,该居民在中国大陆的名下一切财务状况尽在眼前——在多少家银行有多少个账户、多少张信用卡、资金流动情况、房产、股权信息......应有尽有,也就是说,除非这辈子不跟银行打交道,否则,任何人的财务状况早在政府的眼皮底下。遗产税开征的技术难度不再难,只是政府在等待时机。比如前两年出台的《物权法》更是在为开征遗产税铺路。因为《物权法》规定,只有在相关单位报备、登记的资产才受法律保护。没有登记的就等同于非法所得,这是一把双刃剑呀!而年收入超过12万的公民必须自行申报个人所得税,这也是在渐渐地收网,2004年推出的《2004年中华人民共和国遗产税暂行条例(草案)》虽然最终没有通过,但也说明了中国遗产税的开征已经简在弦上。站在一个理性社会人的角度也应该能够接受遗产税,一个人能致富,除了自己的能力和努力之外,也是跟社会给予的机会分不开的,并且是以其他人相应的致富机会减少做为基础的,征收遗产税也是富人给予社会和他人的一种回报,具有公平性价值基础。总之,征收遗产税是必然!如果有一天中国也开征了遗产税,与其怨天尤人,不如及早规划,通过购买巨额寿险保单的方式合理避税。

遗产税率实行的都是高额累进税率,如果按50%计算,则将一幢漂亮房子留给子女,很可能出现,因交不起遗产税而不得不将其卖掉或放弃继承。但如果父母留给子女的是高保额的人寿保险,结果就大不一样了。

举例说明,假设:张先生现年40岁,假设在他75岁身故时留有500万资产,并遗有妻及一子,假如张先生在40岁时投保了100万保额的终身保险,则作以下比较:

1、600万-10万(假设扣除丧葬费和直系亲属生活费)-60(万免税额)=520万;假设税率40%,则应纳税520万*40%=208万。

实际所得资产=600万-208万=392万元

2、40岁投保300万终身寿险,20年交,每年交保费为10.8万元,则20年*10.8万=216万,则应交遗产税600万-216万-20万-60万=304万,304万*30%=91.2万

实际所得资产=600-216+300-91.2=502.8万元

由此可见,将部分财产透过保险公司可合法地规避一笔不小的税款,并可以利用保险赔偿金缴纳遗产税,避免了由于现金不足变卖资产所造成的财产损失,最大程度地保全了资产。

附: 2004年中华人民共和国遗产税暂行条例(草案)[摘要]

第一条: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居住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死亡时(含宣告死亡)遗有财产者,应就其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境外的全部遗产,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征

收遗产税。不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居住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以及外国公民、无国籍人死亡时(含宣告死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遗有财产者,应就其在中华人民

共和国境内的遗产,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征收遗产税。

第二条:本条例规定应征收遗产税的遗产包括被继承人死亡时遗留的全部财产和死亡前五年内发生的赠与财产。

第五条:下列各项不计入应征遗产税总额

(一)遗赠人、受赠人或继承人捐赠给各级政府、教育、民政和福利、公益事业的遗产。

(二)经继承人向税务机关登记、继承保存的遗产中各类文物及有关文化、历史、美术方面的图书资料、物品,但继承人将此类文件、图书资料、物品转让时,仍需

自动申请补税。

(三)被继承人自己创作、发明或参与创作、发明并归本人所有的著作权、专利权、专有技术。

(四)被继承人投保人寿保险所取得的保险金。

(五)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参加的国际或与外国政府签订的协议中规定免征协议税的遗产。

(六)国务院规定不计入应征税遗产总额的其他遗产。

第七条:遗产税的免征额为二十万元。

第九条:遗产税的计算公式为:应征遗产税税额=应征税遗产净额*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第十条:遗产税的免征额及允许扣除项目的金额标准,由国务院根据社会经济发展变化情况适时进行调整。

第十一条:遗产税依照本条例所附的《遗产税五级超额累计税率表》计算征收。

第十五条:在遗产税款缴清前,其遗产不得分割,交付遗赠,不得办理转移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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