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法案例 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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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保险法解读》课件

《社会保险法解读》课件

社会保险基金的管理和监督
基金来源
社会保险基金的来源包括 保险费收入、财政补贴等 。
基金管理
建立完善的社会保险基金 管理制度,确保基金的安 全和保值增值。
监督机制
建立健全的社会保险基金 监督机制,对基金的收支 、管理和投资运营进行全 面监督。
04
CATALOGUE
社会保险法的发展和展望
社会保险法的发展历程和现状
养老保险的领取条件
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并满足一定 的缴费年限,即可领取养老保
险金。
医疗保险
医疗保险的概念
医疗保险是为保障公民在患病时能够得到医 疗保障而建立的社会保险制度。
医疗保险的缴纳方式
个人和企业按照一定比例缴纳医疗保险费用 ,缴纳方式因地区而异。
医疗保险的种类
医疗保险分为基本医疗保险和补充医疗保险 等不同类型。
工伤保险赔偿范围包括医疗费用、伤残津 贴、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等。
生育保险
生育保险的概念
生育保险是为保障女职工生育期间的合法权 益而建立的社会保险制度。
生育保险的种类
生育保险分为基本生育保险和补充生育保险 等不同类型。
生育保险的缴纳方式
个人和企业按照一定比例缴纳生育保险费用 ,缴纳方式因地区而异。
医疗保险的报销范围
医疗保险报销范围包括门诊、住院、慢性病 等方面的医疗费用。
失业保险
失业保险的概念
失业保险是为保障失业人员基本生活 和促进再就业而建立的社会保险制度 。
失业保险的种类
失业保险分为基本失业保险和补充失 业保险等不同类型。
失业保险的缴纳方式
个人和企业按照一定比例缴纳失业保 险费用,缴纳方式因地区而异。
社会保险法的起源

【免费下载】保险学案例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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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分析(PPT)第四章1.被保险人A,未成年,1996年其父B作为投保人为其投保中国太平洋保险公司“少儿乐幸福成长综合保险”,该保险条款第二章“保险责任”第4条第7款规定:“被保险人在保险生效日起至22周岁,如遇父母有一方意外死亡,以后各期年缴保险费减半;如遇父母双方意外死亡,以后各期年缴保险费全免,保险责任继续有效。

”1997年,被保险人的父母离异,A随母C生活,并同时把投保人变更为C,后C于1999年与D结婚,D无婚史,C、D共同抚养教育A。

A之生父每月支付抚养费。

2000年D遇意外事故身故。

C向保险公司申请豁免今后每年50%的保费。

分析:D虽然不是被保险人A之生父,但他与C结婚后,对A尽了抚养教育义务,已形成有抚养关系的继父子关系,因此,D以外身故,A的保险费应豁免50%。

2.有一承租人向房东租借房屋,租期9个月。

租房合同中写明,承租人在租借期内应对房屋损坏负责,承租人为此而以所租借房屋投保火灾保险一年。

租期满后,租户按时退房。

退房后1个月,房屋毁于火灾。

于是承租人以被保险人身份向保险公司索赔。

问题:(1)保险人是否承担赔偿责任?为什么?(2)如果承租人在退房时,将保单转让给房东,房东是否能以被保险人身份向保险公司索赔赔?为什么?分析:1)保险人不能承担赔偿责任,因为承租人对该房屋已经没有保险利益。

2)房东不能以被保险人的身份索赔。

因为保单转让没有经过保险人办理批单手续,房东与保险人没有保险关系。

3.李某与张某同为公司业务员,2009年8月李某从公司辞职后,开始个体经营。

开业之初,由于缺乏流动资金,李某向张某提出借款,并愿意按高于银行的利率计息,将自己的桑塔纳轿车作为抵押,以保证按时还款。

张某觉得虽然李某没有什么可供执行的财产,但以汽车作为抵押,自己的债权较有保证,为以防万一,张某要求李谋为车辆购买保险,李某表示同意。

2009年9月,双方到保险公司投保了车损险,为了方便,投保人和被保险人一栏中,都写了张某的名字。

保险法案例解析--案例解讲读

保险法案例解析--案例解讲读


寿险投保单询问“目前是否有已参加或正在申请 参加的其他人身保险?如有,请告知承保公司、 保险险种名称、保险金额、保单生效时间” 黄某 填写了“否”; 意外伤害综合保险的投保单中,黄某没有在上面 的问答表的空格中填上“是”或者“否”。

黄某生前除投保该两份总额为50万元的保险外,还在 当年分别向其他保险公司购买了11份不同种类的人身保 险,合计保额达173.8万元。此前,黄某与妻子何某都 曾在另一家保险公司做过兼职的保险代理人。 2005年8月27日,何某向该保险公司提出理赔申请, 保险公司以黄某故意违反如实告知义务、保险人有权解除 合同等为由拒绝赔付。同年8月30日,保险公司曾向当地 公安分局控告何某涉嫌保险诈骗罪,公安分局作出不予立 案的决定。 何某遂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保险公司支付 保险赔偿金50万元及利息,并承担本案诉讼费。
保险公司不服,上诉
法理分析
二审法院认为:
李某为赚取150元的报酬,用投保汽车搭载 3名乘客,其行为显然改变了 “家庭自用”用 途,行为不仅违反了保险条款的约定,而且 增加了汽车被抢的危险程度,并最终导致了 汽车被抢。
法理分析
二审法院认为: 《保险法》第五十二条:在合同有效
期内,保险标的的危险程度显著增加的, 被保险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及时通知保 险人。被保险人未履行前款规定的通知 义务的,因保险标的的危险程度显著增 加而发生的保险事故,保险人不承担赔 偿保险金的责任 。
法理分析(2006年)
一审法院认为: 保险合同合法有效,周某在投保时已明 确两位受益人的受益份额采用均分方式。 保险的受益人之一周某的弟弟对投保人
周某的死亡无过错,其享有的受益份额不应
因另一受益人过错行为而丧失。
法院判决(2006年)

保险案例--保险利益原则

保险案例--保险利益原则
保险案例
--关于保险利益原则
案例
• 光华建筑有限责任公司将自己的一批 电器转让给光明五金公司,光华建筑 有限责任公司是光明五金公司的唯一 股东。 光华建筑有限责任公司以自己的名义, 在永安保险公司为该批电器投保。再 后,发生保险事故,全部电器被毁。
• 光华建筑有限责任公司向永安保险公 司索赔。 • 永安保险公司的律师认为:光华建筑 有限责任公司对这批电器没有保险利 益。光华建筑有限责任公司虽然是光 明五金公司的债权人,但是,在没有 抵押或者留置的情况下,债权人对债 务人的财产没有保险利益。 • 保险公司拒绝赔偿。

所以,保险公司不应该赔
问题
• 1)光华建筑有限责任公司与光明 五金公司是否存在保险利益关系?
• 2)永安保险公司是否应该赔偿?
• 1)两公司不具有保险利益关系险法的原则,债权人对债务 人的财产没有保险利益,除非在该财 产之上设置了抵押权或者留置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也在第 十一条规定了保险利益原则:“投保 人对保险标的应当具有保险利益。

《保险法》案例及分析 ppt课件

《保险法》案例及分析  ppt课件
《保险法》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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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保险合同案例(一)霸王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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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保险霸王条款:“主动脉瓣手术”与“主动 脉手术”的一字之差
• 朱先生告诉记者,1998年,他的妻子王女士购买了中国 人寿保险公司重大疾病保险,承保10种大病,年交保费 1500元左右。“当时保险业务员说得很笼统,并没有很 具体的说明,而我们也就很自然地认为,按照保单的说法, 只要是得了10种大病中的任何一种,保险都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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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修理厂老板盗用客户信息,虚构保险事故, 骗取高额保金。2006年1月至2008年11月间,张 某在负责经营汽车修理有限公司期间,利用客户 留下的行驶证、驾驶证、身份证复印件,指使他 人开具或伪造事故认定书,冒用40余名被保险人 的名义,先后48次向保险公司提出理赔,骗取保 险理赔款79.37万元。2007年12月至2009年6月 间,许某在经营汽车服务有限公司期间,采取上 述相同方式,指使他人伪造车辆碰撞现场,冒用 被保险人的名义,先后90次向保险公司提出理赔, 骗取保险理赔款77.82万元。两家公司因保险诈骗 罪被判处罚金;张某和徐某也因保险诈骗罪被判 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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车险诈骗
• 手法一:伪造事故现场。
• 手法二:先出险后投保,即所谓“倒签 单”。
• 手法三:提供虚假索赔材料。 • 手法四:一单保多车。
• 手法五:无保险车辆冒充同车型有保险车 辆。
• 手法六:更换驾驶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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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2014年中保协发布十起反保险欺诈 典型案例
• 十起反保险欺诈典型案例分别是: • 一、设局杀妻,骗取高额保险赔偿。2013
年3月8日、9日,李某分别为妻子廖某购买 了2分意外伤害险和1份旅游保险,共计450 万元,受益人为廖某的法定继承人。2013 年5月9日,周某按照李某的计划,约廖某 到湖边幽会,并故意将车开入湖中。由于 湖水很浅,廖某站在湖中没事,周某遂将 廖某的头部强行按进水中,将其溺亡。李 某因故意杀人罪,被判处死刑立即执行; 周某被判处死刑,缓期两年执行。

《保险案例分析》PPT课件

《保险案例分析》PPT课件
• 8月7日晚途经此处的徐某触电,送医院抢救无效 死亡。
• 徐某家属要求供电局赔偿医疗费、丧葬费、抚养 费等费用共计5万元。
• 供电局认为事故是由于自然灾害暴风和暴雨引起 的,自己没有过错,不应当承担责任。
• 徐某家属遂将供电局告上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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思考
• 徐某致死的原因是什么? • 导致徐某死亡的近因是什么? • 保险公司是否应该对供电局进行理赔?
• 在这两个原因中,暴雨、暴风等自然灾害造成电线杆倾倒、 漏电只是损害后果发生的一个间接原因,该原因并不必然 导致徐某死亡的后果。然而,由于供电局的管理措施不严重后果。
• 因此在电线杆被暴风雨刮倒时,未及时履行其职责,派人 检修或采取其他修复措施,这是徐某死亡的直接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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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果
• 法院审理后认为,供电局没有对线路及时抢修或采取其他 有效措施,导致徐某触电身亡,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判定 供电局赔偿徐某医疗费、丧葬费等费用计人民币3.5万元。 供电局依据法院判决向保险公司提出索赔。
• 保险公司认为,发生此次事故的原因是暴风雨,而根据 《供电责任保险条款》,暴雨等自然灾害属于责任免除的 内容,保险公司不应当承担保险责任。
案例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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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门头沟区居民王某在驾驶摩托车外出办事时,与一辆汽车 发生交通事故,身受重伤的王某最终抢救无效死亡。
• 经过交管部门的调解,肇事司机承担了相应的损害赔偿。
• 另外,王某在生前曾办理人身保险,根据保险合同,保险 公司赔偿了2.6万元人身保险金及3200元财产保险金。
• 当年王某投保人身保险的受益人为妻子范某,因此范某认 为这2.6万元归她个人所有,而王某父母认为这笔钱是儿 子用命换来的,和3200元一样都是儿子的遗产,做父母 的享有继承权,应当和范某平分这部分钱,双方因此发生 争执。

案例分析保险赔付ppt(1)

案例分析保险赔付ppt(1)

分析
1.笔保险金是否可以作为被保险人的遗产来处理? 不能 2.受益人的保障权能否实现转化为实质性权利? 能 3.实质性权利属于财产权利,是可以继承的。李某是王父的法定妻子,是王父的遗产继承人.
案例分析保险赔付ppt
部门:XXX
报告人:XXX
晚餐吃完了妈妈说:谁要洗碗?弟弟妹妹抢着说:我!
我!我!真是一群乖宝宝!奶奶功力好不像我煮好菜厨
LOGO 房好像打完仗收拾玩了大家肚子撑到爆比妈妈时还要大
谢谢奶奶煮的佳肴让全家晚餐吃得饱!饱!饱!当当! 当当!放学啰!妈妈把我载回家,看电视,写功课,玩
不会再迷糊了呢!爱唱歌的一家人经过这一次和爸爸妈
妈去阿姨家唱歌的经验我才知道唱歌的好处,原来唱歌
保险的概述 可以使你放松心情、纾解压力,把不愉快的事情都扫开,
彷彿拨云见日、重见光明一样的开心、高兴。 有一 天爸爸开车带我们全家到阿姨家唱歌,当爸爸和妈妈合
唱时,那种声音真是悦耳动听,让人听了还想再听。小
据悉,王父生前因见其前妻即王某生母张某生活拮据,念在往日情分,故于1998年4月与张某订立书面协议,将受益权转让 给张某,这一情况王某并不知情。事故发生后,张某与王某继母李某同时向保险公司申请要求给付保险金。
李某认为自己是王某法律上的母亲,也是王父的法定妻子,现在儿子和丈 夫双双去世,自己应该有权获得这笔保险金。
结论:保单是有效保单,保险公司应全额给付保险金。
案例二:父母离异 ,儿子保险金归谁?
王某,25岁,未婚,某印刷厂工人,早年父母离异,他与父亲生活在一起。其后王父再婚。1998年2月,王某所在单位为每一位 员工投保了一份意外伤害保险,保险金额为1万元,王某在保单受益人栏填写的是父亲姓名。同年6月2日,王某在家中阳台修理 雨篷时失足坠楼死亡。祸不单行,王某家人还没来得及将此消息通知在外地出差的生父,王父却在外地遇车祸不幸身亡,其死 亡时间仅比王某迟半天。

深刻解读新保险法内含丰富案例150页

深刻解读新保险法内含丰富案例150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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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保险法问题
原保险法第13条规定:投保人提出保险要求,经保险人 同意承保,并就合同的条款达成协议,保险合同成立。 《合同法》第32条规定,当事人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 同的,自双方当事人签字或者盖章时合同成立;第37条 规定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在签字或者盖章之前,当 事人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的,该合同就已经 成立。 在原《保险法》与《合同法》中都没有保险合同的成立与 生效时间的规定,并且在实务中与《合同法》相违背。在 这里因为法律的空档中明显侵害了客户的利益。
有地方说理,没手段治理
坚持以人为本,注重保护被保险人的利益
一、明确保险合同成立生效时间 二、保险人理赔的程序和时限规定 三、免责条款的提示和说明,免责权利的限制等 四、保险人不得随意解除保险合同 五、不可抗辩条款
案例分析(一)
2003年8月26日,家住河北省石家庄市的张女士交 了50元钱给王小华购买了某保险公司的人身平安保险, 保险期间为2003年9月1日零时起至2004年8月31日 止,合同约定:如被保险人因意外事故导致死亡的,保险 公司赔偿保险金3000元。同日张女士取得了保险公司出 具的收据。2003年8月31日,王小华在村头新修的公路 边玩,不慎落入积水坑,抢救无效身亡。事后,张女士找 保险公司理赔,保险公司以王小华是在2003年8月31日 溺水身亡,然而他投保的险种的起保时间是从2003年9 月1日开始,也就是说,虽然王小华已经于8月26日交费, 保险合同成立,但还没有达到合同的约定时间,因此拒赔。
让客户明明白白
一是说明了保险合同的生效期间和保险合同的责 任期间是两个根本不同的概念。 二是明确要求了保险人应当及时向投保险人签发 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 凭证应及营销员应当及时向投保险人签发、递送保 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 对于不需要进行体检、生存调查、次标准体加费 等的人身保险合同,向客户说明次日凌晨零点作 为保险合同生效时间。(有特别约定除外) 对于需要进行体检、生存调查、次标准体加费等 的人身保险合同要向客户进行明确说明,必要时 可引用保险法第14条“保险合同成立后,投保人 按照约定交付保险费,保险人按照约定的时间开 始承担保险责任。”

《保险法知识讲座》PPT课件

《保险法知识讲座》PPT课件
2、保险合同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通常通过保险合同条款的形式反映出来 。 3、保险条款是记载保险合同内容的条文、款目,是保险合同双方享受权利
与承担义务的主要依据,一般事先印制在保险单上。
三、保险合同
第十八条 保险合同应当包括下列事项: (一)保险人的名称和住所; (二)投保人、被保险人的姓名或者名称、住所,以及人
保险代理机构包括专门从事保险代理业务的保险专业代理机构和兼营保险代 理业务的保险兼业代理机构。
六、保险代理人、经纪人
第一百三十一条 保险代理人、保险经纪人及其从业 人员在办理保险业务活动中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欺骗保险人、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 (二)隐瞒与保险合同有关的重要情况; (三)阻碍投保人履行本法规定的如实告知义务,或 者诱导其不履行本法规定的如实告知义务; (四)给予或者承诺给予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 人保险合同约定以外的利益; (五)利用行政权力、职务或者职业便利以及其他不 正当手段强迫、引诱或者限制投保人订立保险合同; (六)伪造、擅自变更保险合同,或者为保险合同当 事人提供虚假证明材料; (七)挪用、截留、侵占保险费或者保险金; (八)利用业务便利为其他机构或者个人牟取不正当 利益;
三、保险合同
三、保险合同
(二)保险合同的客体 1、保险利益是保险合同的客体。 2、保险利益是保险合同得以成立的前提条件,也是维持保险合同有效的重要条
件之一 。
第十二条 ……保险利益是指投保人或者被保险人对保险标的具有的
法律上承认的利益。
三、保险合同
(三)保险合同的内容 1、保险合同的内容是指保险合同当事人之间由法律确认的 权利和义务。
二、什么是保险
保险是指商事保险公司通过与投保人订立商 事保险合同,将收取的保险费集中起来,建立保 险基金,用于对因自然灾害或意外事故造成经济 损失的被保险人进行补偿,或对人身伤亡或丧失 工作能力的被保险人给予保险金的活动。

保险法PPT课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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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
2002年1月,甲向乙保险公司投保了“平安永乐” 和“平安长寿”两份人身保险,投保人、被保险人均 为甲。其中“平安长寿”险投保书所记载主要内容为: 主险平安长寿保险金额为5万元,保险费5335元;附 加险人身意外伤害险保险金额10万元,保险费400元; 住院医疗险保险金额 1万元,保险费 260元,每期交 纳保费合计5995元。
本案中厂房内设备属企业财产险的保险责任 范围,保险公司理应赔偿其损失,这一点不存在 争议,但租借合同已到期,保险公司对是否仍应 对厂房屋顶修理费进行赔偿产生了分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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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种意见:租赁合同到期后,A公司对 印刷厂厂房已不存在保险利益。
第二种意见:A公司继续违约使用印刷厂 厂房期间,厂房屋顶烧塌,即A公司违约 行为在先,在保险标的上的利益不合法, 保险公司不应给予赔偿。
之前,先由保险人出具给被保险人的一种保障
证明。 (3) 保险单 保险人向投保人签发的正式书面凭证,载明当 事人双方的权利义务和责任。
保险合同和保险单证之间的关系???
31
案例:
2001年3月17日,曾某在寿险公司业 务员的动员下填写了终身寿险投保单,并支 付了首期保费。同年4月2日,曾某因意外事 故不幸死亡,其家属凭借保费收据向保险公 司索赔,却遭到拒绝。保险公司的理由是, 曾某还没有进行体检,保险单亦尚未签发, 双方之间不存在权利与义务关系,所以不需 赔付。那么,此案例到底该不该赔呢?
第一,对保险金的给付享有独立的请求权;
第二,除保险金请求权外,在保险合同关系中,被 保险人还享有同意权。
(二)受益人 所谓受益人,是指在人身保险中,保险事件发生
后,有权获得保险给付的人。
1.特征:
(1)受益人享有保险金的请求权;

社会保险法解读及案例评析

社会保险法解读及案例评析
l 问题思考:A、职工拒绝参加社会保险怎么办?B、单位缴纳 的社会保险费能直接支付给职工吗? C、扣缴职工的社保费后 低于最低工资可以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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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保险法解读及案例评析
二、基本养老保险
l 2、基本养老金的享受条件:(一)按照国家规 定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且缴费年限(包括视 同缴费年限)累计达到15年;(二)达到法定 退休年龄的。
可持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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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保险法解读及案例评析
一、总则
l 4、 社会保险参加人权利:有权查询缴费记录、 个人权益记录,要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提供社 会保险咨询等相关服务。
l 个人依法享受社会保险待遇,有权监督本单位 为其缴费情况。
l 5、工会权利:有权参与社会保险重大事项的研 究,参加社会保险监督委员会,对与职工社会 保险权益有关的事项进行监督。
PPT文档演模板取地
l (一)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在户籍所在地的,由户籍所 在地负责办理待遇领取手续,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
l (二)基本养老保险关系不在户籍所在地,而在其基 本养老保险关系所在地累计缴费年限满10年的,在该 地办理待遇领取手续,享受当地基本养老保险待遇。
l (三)基本养老保险关系不在户籍所在地,且在其基 本养老保险关系所在地累计缴费年限不满10年的,将 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回上一个缴费年限满10年的原 参保地办理待遇领取手续,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
l (四)基本养老保险关系不在户籍所在地,且在每个 参保地的累计缴费年限均不满10年的,将其基本养老 保险关系及相应资金归集到户籍所在地,由户籍所在 地按规定办理待遇领取手续,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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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保险法解读及案例评析
案例
l
王永2003年入职某建设集团,2006年被集

保险法案例

保险法案例

条款》的规定,如遇航程变更,被保险 人应在获悉后立即通知保险人,并在必 要时加缴保险费,该保险合同才继续有 效。否则,利益受到影响的保险人有权 拒绝赔偿。
对于无法得到保险赔付的新加坡S公司而
言,是否可以向中国C公司索赔? 可以。本案中S公司无法履行通知义务的 主要原因是C公司在得知船舶出现故障时 ,没有及时通知S公司。
保险法案例分析
案例1:国际海运货物中的保险利益
原告:B进出口公司 被告:A保险公司 我国福建龙岩市B进出口公司 (卖方)与法国 某有限公司(买方)签订芦笋罐头买卖合同, 数量:2万箱,每箱15美元,FOB厦门。 买方致电卖方,要求代其将货物投保至法国马 赛的一切险。 卖方收到买方开来的信用证及派船通知后,按 买方要求向A保险公司办理了保险:“仓至仓” 条款,起运地为B公司所在地龙岩市,目的港为 马赛。 三天后,货物自龙岩市运往厦门港口途中发生 意外,10%的货物受损。
2004年4月23日,原告将被保车辆送至修理
厂做全车翻新。4月29日,原告的朋友彭某 将车提出,经原告同意后借用开回自己家 中,并停于楼下。4月30日上午发现该车被 盗,遂通知原告,原告报警,并向保险公 司提出承担保险责任的要求。 被告做出了拒赔通知书,理由是“保险车 辆在修理或被扣押期间被盗免除保险人赔 付责任”的规定。双方后起诉到法院。
买了平安永利两全保险及附加险(意外 伤害保险),受益人为丛某。平安永利 险保险金额为2万元,意外伤害险保额为 5万元。 2001年6月,丛某夫妻在水稻田劳动时身 亡,公安局经过鉴定确认死因是:死者 系生前冠状动脉粥样硬化心脏病紧急性 发作致溺水窒息死亡,无外力性损伤。
丛某于2001年11月向保险公司索赔,要

保险人的主要义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解读PPT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解读PPT

02
案例
男,24岁。2019年12月1日他的配偶陈艳为其在县保险公司投保了5份人身保险,保险期限为30年,保险 金额为3950元,指定受益人是陈艳。投保时陈艳在投保单被保险人身体状况一栏中填写”健康"二字,投保后, 陈艳每月按时交费。后发现,王某于上年10月曾经在县人民医院就诊,医生诊断他患有癌症,后经转入天津市 肿瘤医院进行激光放射性治疗,病情得到缓解。此案如何处理?
总则
第八条 分业经营
保险业和银行业、证券业、信托业实行分业经营、分业管理,保险公司与银行、证券、信托业务机构 分别设立。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
解读:
保险、银行、证券、信托均属于金融业务。现阶段,我国金融业风险控制能力总体不强, 如果允许金融业进行混业经营,会增大风险控制难度,不利于金融业的健康发展因此,我 同采取金融业不同业务之间分业经营的原则。
构的授权履行监督管理职责。
解读:
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目前是指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1998年11月18日至2018年3月13日之间,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是指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 会; 2018年4月8日,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正式挂牌。
总则
分业经营,一个公司做一个业务
中国人民保险公司
中华人民共和国
保险法的修订
1995年6月30日设立; 2002年10月28日第一次修正; 2009年2月28日第二次修订; 2014年8月31日第三次修正; 2015年4月24日第四次修订。
目录
总则
案例
01
总则
总则
第一条 立法目的
为了规范保险活动,保护保险活动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加强对保险业的监督管理,维护社会经济秩序 和社会公共利益,促进保险事业的健康发展,制定本法。

汽车保险法律法规与保险条例第6 章 基于保险条款的汽车保险案例

汽车保险法律法规与保险条例第6 章 基于保险条款的汽车保险案例
• 通过对保险条款的分析,还可以看出,第三者责任保险及附加车上人员 责任险中的保险责任是意外事故造成的损失,是依法由被保险人承担 的经济赔偿责任。因此,车上人员人身伤亡的损失是属于保险责任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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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3 第三者责任险案例
• 6.3.1 案例分析5
• 1.案情介绍 • 曹先生将自有出租车在某保险公司投保了第三者责任险30 万元及不
第一种意见认为,两台车辆都办理了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可 以按交强险的保险责任,在财产损失赔偿限额内,由这两台车分别在各 自有责任与无责任的赔偿限额内进行赔偿。第二种意见认为,此案两 台车辆的损失都不能赔付,因为根据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 款责任免除的规定,被保险人所有的财产遭受的损失,不属于保险责任 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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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3 第三者责任险案例
• 2.理赔关键 • 根据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商业险约定,保险公司按照被保险机动车驾驶
人在事故中所负的责任比例进行赔偿。因本案事故责任认定书中记载 ,被保险机动车驾驶人高某负此事故的主要责任,故保险公司正常理赔 时承担伤者刘某上述合理费用的70%。 • 3.理赔结果 • 根据交警部门的事故责任认定,保险公司核对伤者医疗费等合理费用, 赔偿刘某45 500元。 • 4.案件点评 • 本案案情简单,责任明晰。根据机动车辆第三者责任险保险条款约定, 保险人依据被保险机动车驾驶人在交通事故中所负的事故责任比例, 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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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2 车辆损失险案例
• 2.理赔关键 • 被保险人沈阳某货物运输有限公司向保险公司提出索赔申请,要求赔
偿车辆损失和车上人员责任险。就被保险人的索赔有两种意见:一种 意见认为,被保险车辆的这次事故属于保险的碰撞责任,保险公司应该 赔偿车辆损失险和车上人员责任险;一种意见认为,因车载货物撞击造 成的损失不属于保险责任,保险公司不应该赔偿车辆损失险,可以赔偿 车上人员责任险。 • 3.理赔结果 • 保险公司经过仔细分析案情,认为被保险车辆因车载货物的撞击造成 的损失不属于保险责任,保险公司不予以赔偿,被保险车辆发生车载货 物撞击造成车上人员伤亡,是一种意外事故,因此车上人员伤亡属于保 险责任,保险公司按照车上人员责任险保险金额,每人赔偿5万元。

保险法案例

保险法案例

例1
陈某为自己向保险公司投保大病险,投保时故意隐瞒自身身体状况,
未向保险公司如实告知,保险公司承保后由此产生的法律后果,下列 表述正确的是( )
• A.如果陈某的身体状况足以影响保险公司决定是否同意承保,保险 公司在法定时限内有权解除合同
• B.如果陈某的保险合同于2010年1月1日成立,2010年5月1日保险公 司发现陈某在订立合同时有未如实告知情形,足以影响保险公司决定 是否同意承保,2010年7月1日保险公司可以此为由与陈某解除合同 • C.如果陈某的保险合同于2010年1月1日成立,2012年5月1日保险公 司发现陈某在订立合同时有未如实告知情形,足以影响保险公司决定 是否同意承保,2012年5月10日保险公司可以此为由与陈某解除合同 • D.如果陈某在向保险公司投保时,保险公司知道陈某未如实告知的 情况,保险公司在合同成立之日起两年内可以解除合同
《保险法》修订概要
名称中华人民共ຫໍສະໝຸດ 和国保险法通过时间1995.6.30
生效时间
1995.10.1
背景
第一部保险 基本法
主要内容
保险业法和 保险合同法 合一
保险法第一 次修订
2002.10.28
2003.1.1
加入WTO对保 主要修改保 险业的承诺 险业法部分
保险法第二 次修订
2009.2.28
2009.10.1
新保险法原则
坚持以人为本,注重保护被保险人的利益 1、限制保险人合同解除权,约束保险人抗辩权。明确保险人行使合同 解除权的期限,设立禁止反言的规则。 2、规范格式条款,保护弱势被保险人。规定保险人对保险合同中的免 责条款有提示和明确说明的义务,没有提示或说明的,免责条款无 效。 3、明确保险人理赔的程序和时限,以利于被保险人保险金请求权的实 现。 4、在保险标的转让时,允许受让人成为新的被保险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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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保险是不存在争议的财产分配 • 《保险法》第六十一条:人身保险的受益
人由被保险人或者投保人指定。 • 《保指定受益人的,保 险金作为被保险人的遗产,按照《继承法》 分配。 • 【点评】如果有明确指定受益人的,则保 险金不作为遗产分配,并可规避遗产税。
有固定的经济收入来源,房子拍卖后,吴女士带着两个还在上学的孩子只能 租房居住,没有了经济来源生活举步维艰,连孩子的学费都成了问题,一个 原来生活一直维持在小康水平的家庭面临着崩塌的边缘。 • • 在悲痛渐渐平息后,吴女士在整理丈夫遗物的时候意外地发现了两张保单, 在和保险公司取得联系后,理赔款也很快打进了吴女士的账户上,两个月后, 银行发现吴女士的账户突然入账300万元,银行立刻申请予以冻结,法院经 查后认定不予支持,原因很简单,因为那300万来自保险公司的赔付。
定:保险赔款免纳个人所得税。 • 【点评】保险是合理避税的工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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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保险是不用公证的婚前专属财产 • 《婚姻法》第十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夫妻一方的
财产:(一)一方的婚前财产;(二)一方因身体受到 伤害获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费用;(三) 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妻一方的财产;(四)一 方专用的生活用品;(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 注: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因人身伤害或患疾病所获得的 人身保险赔偿金,因与该个人有密切关系,主要用于受 害人的治疗、生活,具有特定的用途,因此,该类财产 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应当归取得保险金的一方所有。 • 【点评】再也不怕婚姻出了什么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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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家有疑问的,可以询问和交流
可以互相讨论下,但要小声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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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寿险公司不得解散 • 《保险法》第八十九条:经营有人寿保险业务的保
险公司,除因分立、合并或者被依法撤销外,不得 解散。
• 《保险法》第九十二条:经营有人寿保险业务的保 险公司被依法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的,其持有 的人寿保险合同及责任准备金,必须转让给其他经 营有人寿保险业务的保险公司;并且转让时应当维 护被保险人、受益人的合法权益。
• 【点评】寿险公司不得解散,买保险,您还有什么 不放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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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保单是不被查封罚没的财产 • 《保险法》第二十四条:任何单位和个人
不得非法干预保险人履行赔偿或者给付保 险金的义务,也不得限制被保险人或者受 益人取得保险金的权利。 • 【点评】保险被誉为全球公认的财富保全 最佳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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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保险是免税的财产 •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法》第四条第五款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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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律做后盾:
• 1.受益保险金不用于抵债 • 《合同法》第七十三条规定:因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
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 义代位行使债务人的债权,但该债权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除外。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 解释(一)第十二条:债务人自身的债权是指基于扶养、抚养、 赡养关系、继承关系产生的给付请求权和劳动报酬;退休金、 养老金、抚恤金、安置费、人身保险、人身伤害赔偿请求权等。 • 【点评】因此,人寿保险是不受债权债务干扰的金融工具,能 为您在企业资产和个人资产之间建立起一道防火墙。
保险法案例
——老公车祸离世,欠款8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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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件回放】这是一个真实的案例,私营企业主上海的黄老板因车祸离世, 银行经调查,黄老板未还贷款800万元,其妻子(吴女士)、企业和自己的银 行账户余额合计260万元,银行申请冻结并申请拍卖其固定资产予以清偿,法 院予以支持,全部拍卖后尚有150万元无力偿还。 • • 由于其妻吴女士自从结婚后就一直照料丈夫和孩子的生活一直未就业,也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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