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销售人员手机及通讯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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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公司根据工作需要,有权随时收回所配备的手机及电话卡。
8、未经过批准,不得私自更改、设置其他语音提示功能以及其他网络业务。
9、未经过批准,不得私自拆卸手机零部件、更换配件。
10、属于人为原因造成手机零部件损坏等,所有产生的维修费用由使用者承担。
11、使用人造成手机丢失,应按照原手机价格由使用者赔偿。
制定日期
2011年5月26日
中山环宇实业有限公司
编号
20110526001
生效日期
2011年6月1日
销售人员手机及通讯管理规定
页次
共1页第1页
第一条、监督管理
公司销售人员的手机及通讯事项工作由财务部负责监督和管理。
第二条、使用规定
1、根据工作需要,公司为销售人员配备GPS卫星定位手机。
2、在工作时间内,公司对销售人员所配备的手机进行定位,销售人员应服从公司的定位跟踪管理。
3、销售部经理每人每月通讯费用标准为XX元。
4、一般区域销售人员每人每Leabharlann Baidu通讯费用标准为XX元。
5、公司配备的手机,必须全天24小时保持开机状态;经常关机、故意不接听电话,经警告
仍不改正者,公司将收回所配电话、取消电话补贴。
6、电话费用在规定标准内由公司负责,超出费用根据通话清单显示,属于公务话费则报销,私人通话费用均由使用者自行负担,在当月工资中扣除。
12、销售人员利用公司配备的手机及电话卡从事非法活动的,一切责任自负。
13、销售人员离职时,必须把所配备的手机及电话卡交回公司。如未交回,公司有权根据手机价值从工资中扣除其金额。
第三条、附则
1、本规定自2011年6月1日起执行。
2、本规定解释权归公司。
核准
审核
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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